公租房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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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加強對全縣范圍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規范租金收繳使用,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租金收繳范圍。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權(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縣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體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滯納金、違約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簡稱“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繳方式。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的公租房租金和經營性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專項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維修、設備更新、物業服務補貼和彌補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不足部分。縣住建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繳工作。
(二)收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統一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發票,由縣住建局在縣財政局領取,根據承租戶住房合同簽訂情況統一由住戶繳存到財政專戶,實行專賬管理。
(三)政府、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企業代收,上繳縣財政賬戶,專項用于共有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由縣財政局全額撥付至縣住建局賬戶,用于公租住房維護管理。
三、對象審查和租金收繳標準。
(一)公租房保障戶資格審查工作實行每年一審。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實施,年審結果計入配租檔案,并進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應按年度向原申請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審核機關應每年對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查。共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對象審查由企業自行負責審查,縣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繳實行按年收繳。
按照《X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收取租金。通過輪候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后,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確定的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確定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進行收取,新就業、外市縣調入人員和外來務工(第三類)申請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進行收取。已入住的保障對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騰退公租房,確無其他合適住房,暫時不能騰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
X.傷殘等級在X至X級無勞動能力的;
X.承租人的贍養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贍養人正在監獄服刑;
X.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業家庭;
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對象(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X.承租人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員突發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難的。
以上人員憑有關證明材料到縣住建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后,報縣人民政府研究批復,減免租金。
四、租金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收繳,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以及租金補貼、物業管理、維修、設施更新等支出。
(二)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項目在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由縣住建局報請縣政府研究后,由縣住建局組織實施,驗收合格后由縣審計局審計結算,以縣審計局結算清單及相關資料憑票報賬,維修項目及維修資金等資料備案存放,做好歸檔。
(三)公共租賃住房零星維修,單筆支出在X萬元以內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縣住建局)組織實施,憑票報賬。
維修項目及維修資金等資料備案存放,做好歸檔。
(四)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項目在X萬元以上的,通過公開招投標,組織中標企業實施維修。
(五)縣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備查臺賬。
五、監督管理。
(一)縣住建局是收繳政府購買、建設、納入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的責任主體。共有產權企業是政府投資共有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的責任主體。要按照規定及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二)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租金的行為,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有房屋轉租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內公有房屋轉租的管理。
公有房屋是指公有居民住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或經營性用房等。
第三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原承租人)經公有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所承租公有房屋轉租。
本辦法所稱房屋轉租,是指房屋原承租人將承租的公有房屋在不改變使用用途的情況下再出租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房屋轉租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有房屋的轉租管理工作。
各公有房屋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其公有房屋的轉租管理。
第二章 轉租管理
第六條 原承租人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將承租公有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原承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利益。
第七條 出租人轉租公有房屋,在其原有租金標準(含協議租金)的基礎上根據市區地段區別,永安、站前、公園地區居民住宅和辦公用房加收3倍轉租費,經營性用房加收1-2倍轉租費,其它地區各類用房加收1倍以內轉租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證的;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
(三)原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房租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五)使用權有爭議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租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轉租合同應使用工商部門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轉租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新承租人身份證號;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設施情況;
(三)轉租用途;
(四)轉租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公有房屋轉租合同期限不超1年,轉租期滿,轉租合同終止。原承租人需繼續轉租的,應當在轉租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重新簽訂轉租合同。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轉租合同可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的憑證之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轉租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轉租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轉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三)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轉租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房屋轉租當事人按照轉租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應對出租的房屋及時修繕,確保安全。因失修、倒塌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原承租人應按期交納房租,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每過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結構、改變使用用途、擴建或增添設施。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原承租人轉租收益應按有關稅法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公有房屋轉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轉租合同、索賠損失,并可收回房屋: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其轉租行為無效,并可處以承租人轉租租金總額3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擅自提高公有房屋轉租租金標準的,可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因公有房屋轉租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撫順縣、新賓縣、清原縣公有房屋轉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3
一、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租金調整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承租戶,標準租金調整辦法為: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二)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承租戶標準租金計算辦法: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級相對應的地段分值按規定的提租幅度具體調整如下:
甲級地段由0.02880元調至0.03600元:乙級地段由0.02595元調至0.03244元,乙級地段部分區域(范圍詳見附件)由0.02595元調至0.02984元;丙級地段由0.02295元調至0.02639元:丁級地段由0.01980元調至0.02277元:戊級地段由0.01695元調至0.01949元。
標準租金計算公式: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2000年月標準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臺月租金
二、獨用成套公寓租金調整辦法: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計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超標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計角去分。
四、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及其控制標準的計算確定
(一)整幢獨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獨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且已出售過的,其住房建筑面積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計算。
(二)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積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
(三)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該承租戶可用人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計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予以計算(技術職稱按相應的行政職務掛靠)。凡承租戶家庭人員中有在職或離退休中小學教師的,該承租戶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購高層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實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字第〔1996〕96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五、計算超標租金住房的范圍
計算超標租金的范圍為:成套獨用和非成套獨用的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類型的住房。舊里和舊里以下類型的住房不計超標租金。
六、超標租金的計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戶承租一處住房,按上述規定計算超標租金,具體計算公式見表二;承租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合并計算超標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別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購另一處公有住房的。
(二)超標租金計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處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作為超標租金的計算單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向另一管房單位發出《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見表八)后,接受聯系單的管房單位應按聯系單上的內容予以填寫,并回復對方管房單位。
七、租金暫不調整的公有住房范圍
(一)花園住宅,新里,舊里,簡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獨用的公寓,非獨用成套的職工住宅,衛生間與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調整:
1.產權人不同意出售的獨用成套公寓住房、職工住宅;
2.因住房產權被抵押,產權人無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規劃、臨水、臨電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需補辦征地手續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規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標準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計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員各種年經濟收入的總和÷12
(二)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實施〈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的若干規定》(滬民救發〔1997〕第8號)第九條為依據。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處屬公有住房,另一處屬已購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具體操作通過《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解決。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民政部門確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必須經民政部門確認并領取民政補助。
十、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賃的住房租金減免計算辦法
租金減免計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轉租期間,不得享受租金減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戶提租減免后的應交租金不得低于調整前的實付租金。
十三、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租金減免的,須由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有關部門審核后,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具體申請、審批手續見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強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的政策宣傳
各管房單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在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時,應參加市或區(縣)房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業務培訓。按戶發放由市房改部門編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宣傳提綱》。
十五、加強租金的信息管理
為規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單位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計算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減少租金計算的差錯率。
各管房單位應按要求填報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情況匯總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區(縣)的房改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市政府印《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9〕38號),現制定本辦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一)租金的調整
1.甲、乙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25%。
2.丙、丁、戊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乙級地段部分區域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職工住宅,維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標的租金增收
對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下簡稱面積控制標準)的承租戶,在2000年月標準租金基礎上,采取超標增收租金辦法,超標增收租金計算公式為:
月超標增收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 承租戶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
承租戶建筑面積
二、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減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標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
住房建筑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三、具體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時,要做好宣傳工作,由住房管理單位對承租戶按戶發放《宣傳提綱》。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戶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單位應記錄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從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下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從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凡未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4.住房管理單位應切實保證將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租金使用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篇4
你廳《關于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怎樣確定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應包括所有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各類企業離退休人員,各級社保機構應以統籌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發放。社保機構有責任督促未參加統籌的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關于對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是否區別對待問題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統籌范圍內的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1998年6月1日起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不得采取減發措施。
篇5
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
篇6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共同擬定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業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市長助理同志批準。現將“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為妥善處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違章建筑的問題,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兼顧集體、個人利益,為城市規劃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積累資料,根據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88)城房字第95號〕和京政辦發(1988)6號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原則。
1.凡我市城鎮范圍內建國以后違章建筑的房屋一律進行登記。違章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者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2.鑒于法規的延續性和時限性以及客觀歷史原因,對違章建筑本著“嚴格執法,寬嚴結合,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允許對部分違章建筑作從寬處理,確認其所有權。
3.違章建筑處理的時間界限。原則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準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為時限,以前的從寬,以后的從嚴。
二、下列違章建筑經過一定程序的申報審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從寬處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區300平方米以下,遠郊區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區縣規劃局檢查處理,其它由市規劃局檢查處理)后,出具證明。房屋登記發證部門可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為社會服務的煤氣調壓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權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內基本未擴大面積、不加層、不侵街占巷、與四鄰無糾紛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施工,違章情節較輕,以及在一幢房屋內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違章部分的建筑,但應在產權登記證上注明違章建筑數量。
三、其它違章建筑由城市規劃管理與房管機關在今后管理工作當中逐步研究處理。
篇7
關鍵詞:公租房 準入和退出管理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大力發展公租房建設,為有效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實現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完善我國住房保障與供應體系、維護和保障社會的穩定與公平等方面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公租房的所屬權歸屬于公租房管理部門,不論是其融資、建設,還是管理等方面都需要由政府、國有企業等共同承擔和主導。因此,公租房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政府干預性、公共性、保障對象特定性等基本特征。但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的生活水平和經濟發展狀況各不相同。再加之國家的財力、人力等保障較為有限,公租房資源十分緊缺,因此,這就要求必須對公租房分配和租賃給那些真正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真正符合條件的人民群體,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實惠效率的公平公正。縱觀目前我國公租房準入和退出的管理現狀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公租房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管理與質量管理問題,出租過程中對求租對象、條件、收入狀況等方面的審核管理問題,租金的管理情況等。因此,必須構建完善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格遵守準入與退出管理規定才能切實保障公租房的循環使用,才能將公租房的總福利發揮到最大化。
二、公租房準入和退出管理中存在等問題分析
(一)缺乏對公租房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狀況標準的科學性衡量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是以本市的人均收入作為衡量公租房的準入標準。社會是由每一個家庭構成的,因此,申請公租房也應該是以家庭作為基本單位。雖然已經將人均收入作為衡量的標準,實際操作變得比較簡單,但是并不能真正做到對收入地科學衡量。例如:對于單身無房的家庭而言,年收入在24000元以下如果承租了一間50平米左右的公租房,那么每月只能夠享受100元左右的補貼,而事實上這些無房單身家庭的群體生活并不寬裕,很多家庭生活必需品無法實現共享,可見,如果只是以人均年收入作為衡量的指標是缺乏科學性的。
(二)基層管理部門的不健全機制導致公租房準入的失效
目前,很多城市中的公租房準入的主要操作程序是:申請人將申請資料遞交到當地的居委會,居委會再將申請人的資料進行登記、整理、匯總,然后登陸社會保障網絡,對申請人的收入、所繳納的社保金等相關的信息進行詳細核對,然后再將核對后的資料交由街道部門,街道部門在進行審核后再將資料遞交到房管部門,再由房管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信息進行核實,由民政部門核實申請人的收入。眾所周知,不論是社區的居委會,還是街道辦事處,都屬于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公租房準入的有效性。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城市中的老舊小區中,家庭人口眾多、低收入人群集中,再加之社區事務比較繁忙,很多基層單位的審核內容也就缺乏真實性。例如:一些申請人的隱形收入、資產經常不被基層單位所知,一些渾水摸魚的申請者大有人在,從而影響了對公租房的準入審核。
(三)退租退購的緩沖機制比較缺乏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的公租房管理辦法都統一規定:租用者的收入和居住面積一旦超過標準后就必須在6個月內騰退公租房,否則政府部門將強制退房。例如:公租房家庭還將繳納市場租金價格的1.5倍的租金。這樣的規定我們無可厚非,但是,對于這些在收入和財產等方面已經超過標準的要求,如果只是在他們的家庭條件稍有好轉就被迫退出公租房,在短短的6個月內要求這些群體面對高于目前房租和市場租金的現狀,很快就會將他們打回原形,嚴重的還會造成很多退不起房的群體長期不退房問題的出現。
(四)不能及時發現公租房的退出
造成公租房退出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已經超過申請資格的群體不愿意主動退出,而相關的管理部門又不能及時發現這一問題,或者及時發現了該問題但是對于拒不退出的群體沒有更為有效的方法。目前,我國對公租房的退出審核還是主要依賴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手段,并未同公租房小區的開發商、社區、物業之間形成動態化的監督機制,也并未出臺相關的政策,這種由政府部門唱獨角戲的現象很容易造成一些公租房群體在條件好轉后將公租房轉為他用很長一段時間后還未被發現的現象。
(五)申請對象的騙購、騙租等違規成本較低
目前,我國一些城市中的公租房普遍存在騙租、騙購的行為。之所以造成這種現象主要還是某些人無法抵抗利益的誘惑造成的,很多搭便車的現象也比較明顯。例如:由于在公租房準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很多有欺騙意愿的申請者只需要冒著很小的風險就能夠獲得更大收益的機會,很多人還認為這種社會福利不占白不占。
三、解決公租房準入與退出管理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對公租房群體的收入狀況、居住狀況等進行動態化跟蹤
雖然目前很多大中型城市已經破解了對公租房申請群體家庭情況、經濟收入情況、房屋等核實中存在的難題,并實現了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但是,在實際中很多申請者的隱形收入還是很難查證的。例如:有的人做的小生意、小買賣的收入很難查實,各部門根本無法實現對申請者的動態化監督。因此,建議各城市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公租房監督部門。這一部門中的各工作人員不僅平時能夠進行巡視,還可以聯合居委會、物業等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巡查,特別是對于騙租騙購行為的人群及時做出騰退的處罰。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制度
法律法規和制度是保證公租房管理的堅強后盾。如果法律法規和制度缺乏規范性,那么在執行的過程中必定會出現拿捏不準、模棱兩可的問題。因此,必須在現有的實際情況下加強對相關法律的規范性和完善建設,真正發揮法律的震撼力、威懾力、強力作用,將那些騙租騙購等違法行為成本抬高,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完善公租房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緩沖機制
針對前面所提到的公租房退出后緩沖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可以實現規則與制度的人性化。例如:上海在這方面率先邁出了一步,將公租房的緩沖時間拉長到12個月,并每月象征性地提高租金,這樣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是一種層層漸進的、比較溫和的軟著陸,一方面給這些公租房群體更多的時間到市場上尋找更合適的房源,另一方面還能夠有效減少由于退不起房、住房面積超標等造成的長期不退房的現象發生。
總之,公租房作為我國保障性住房中的完善與補充,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資源,如果公租房準入和退出機制缺乏保證,必將帶來社會不公平現象的發生。因此,構建科學的、合理的公租房準入和退出機制,將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解決人民群眾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強政府的服務能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與發展。
參考文獻:
[1]曹伊清.保障性住房的后續管理問題及其解決途徑[J].城市問題,2013(06) : 62――66
篇8
1、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去申請公租房。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3、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總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中央財政擬安排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632億元,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
有關保障房資金來源,曾在2008年有過討論。按照政策,廉租住房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土地凈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兩年多時間里,土地市場的起伏跌宕已然證實,土地出讓金不是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而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少且不穩定,在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管理費用后,剩余資金有限,同時又未達到靈活使用的程度。
保障房重在“保障錢”
“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不缺錢,而是缺地,真正缺錢的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當前保障房的資金困境,主要指后兩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玨林對《財經國家周刊》說。
按照通常的分類,保障房涵蓋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共租賃房和廉租房四類。四類保障性住房已經面臨不同的窘境。前兩者缺地、缺政策,后兩者缺錢。
從開發商的角度看,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因有利可圖還值得追捧,決定因素是市況。
2009年,北京大興區的康莊限價房地塊便曾引發激烈爭奪,最終勝出者是首開集團旗下的首開仁信置業有限公司。“當時的市況下,覺得做限價房雖然利潤低,但更安全。”首開仁信副總經理李捷對《財經國家周刊》說。另一方面,政府對限價房的優惠政策直接體現在土地價格上。“政府會拿出相對低廉的土地,在土地收益上做一些讓步。”
公共租賃房與廉租房的境遇則截然不同。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測算,要實現廉租房對象“全覆蓋”,廉租房建設資金每年需要500億元。王玨林透露,目前廉租房的資金來源中,財政撥款與土地出讓金平分秋色,同為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悖論就此出現
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郭建鸞曾公開表示,廉租房的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商品房房價下降3%〜4%,而房價下跌,土地出讓金也會跟著降低,這將直接減少地方政府在廉租房上面的投入。
郭建鸞表示,廉租房建設耗資大、周期長,尤其具有福利性特點,如果缺乏嚴格的監督,可能難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于財政實力較弱的一些地方政府而言,執行廉租房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難。
易居中國地產研究院綜合研究部部長楊紅旭也對《財經國家周刊》表示,在目前的保障房體系中,“廉租房建設是最弱一環。中西部城市財政不寬裕,有錢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投資太多,廉租房面臨著資金困境。”
“按照當初的設想,廉租房所保障的人群收入最低,而公共租賃房則可覆蓋廣大夾心層,這也意味著決策層必須把這兩塊抓起來。”王玨林說。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長侯淅珉曾在2008年底公開表示,未來3年,計劃通過廉租房解決747萬戶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其中287萬戶通過實物配租解決,460萬戶通過租賃補貼解決。這方面的總投入約為2150億元。
無論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都需要地方政府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銀。
“從目前來看,我認為貨幣補貼更為靈活,也可以減少地方政府的負擔。”王玨林說。在過去兩年間,他曾在多地調研,江蘇常州給他的印象尤為深刻。
辦法總是有的
2009年8月1日,常州市在全國率先出臺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按照常州市的保障規劃,要實現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應保盡保”,并籌集6000套左右公共租賃房源的目標,這意味著兩年內共需投入30億資金。而常州每年用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的財政撥付資金只有1億元左右。
常州成立了注冊資本為10億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設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房司”),作為保障房建設的投融資平臺,政府向房司注入3000畝土地資源,落實了30多億元融資額度,一舉解決了今后幾年的保障資金。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房司資產質量較高,還款渠道多元而穩定,金融機構紛紛給予融資支持。房司已經具備了可持續的投資能力,能夠在較長時期內對住房保障穩定投入。
北京市的做法是,準備先從商品房開始試點,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住房債券,吸引社會資金建設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而楊紅旭說上海的做法是“增加廉租房實物配租的比重”。實物配租需要建房或收購房源,對政府來說短期投入很大,如何解決資金來源仍需觀察。
篇10
一、我國現有保障房建造和運營模式分析
目前我國已形成多層次的保障房運營模式,即通過廉租房滿足低收入群體租賃需求、公租房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租賃需求,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滿足中低收入群體購買需求,棚改房用以改善低收入群體品質低下的居住環境。以2011年政府計劃建造的1000萬套保障房為例,上述四類房產類型(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并為一類)占比分別約為20%、20%、20%、40%。剔除不增加總量而僅改善質量的棚改房外,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廉租房和公租房分別代表購售和租賃兩種不同經營模式。本文將從制度設計、運作難度、預期效果等方面分析現有保障房制度的可行性及優缺點。
(一)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
目前的運作模式為在政府的委托和監管下,由社會機構自行籌資并建造,然后由政府主導,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出售給低收入群體。土地方面,經濟適用房土地由政府無償劃撥,兩限房土地使用權需要有償取得。由于建筑所需資金全部通過社會方式解決,難度相對較小。
1.退出機制不完善,形成尋租和套利空間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和退出機制,由各地政府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訂。雖然多數城市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均制訂了轉讓規則和補價措施,如5年內不得轉讓,5年后轉讓需要補價或由政府回購,但規定不細、尺度較寬,加之執行和監管并不到位,購房者能夠以商品房價格出售并從中獲取暴利,因而也隨之產生了巨大的尋租空間,由此引發的不公平和腐敗為社會所詬病。
2.對抑制房價效果不顯著
退出機制寬松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具備了商品房的屬性,故其價格與商品房逐步趨同。這使得市場上低價房源供應十分有限,加之市場分割,使得購售型保障房對房價幾乎不具有制約效果。
(二)廉租房
根據政策,廉租房項目資本金全部由政府籌集,形成巨大的財政負擔。況且,由于廉租房租金水平很低,租金收入難以覆蓋運營成本和融資成本。由于廉租房建設不可能帶來經濟利益,故社會資本無法參與,政府只能自行承擔。廉租房對于商品房價格無影響,但對于穩定房屋租賃價格將有較大作用。筆者認為,由于資金壓力很大,地方政府很可能會缺乏持續建設廉租房的意愿和決心。
(三)公租房
公租房的目標客戶定位于城鎮中低收入群體,既未達到廉租房申請要求,又無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夾心層”。根據政策,公租房的租金參考或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目前共有三種運營模式:其一,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政府融資建設,這與廉租房模式相同。其二,政府劃撥土地,吸引社會機構參與建設,即政府出地、企業出錢。其三,土地由社會機構通過市場方式取得,然后自建公租房,并擁有所有權,租賃對象由政府核定,即政府指定用途,市場化運作。目前,各地 均結合自身情況研究和探索公租房運營模式,其中重慶、北京、上海等地的模式具有一定代表性,下文將就各模式進行分析探討。
1.重慶模式
重慶模式相對成熟、可操作性強。根據重慶市政府規劃,計劃在未來3年內建造公共租賃住房4000萬平方米,共計滿足全市30%居民的住房需求。公租房租金水平確定為同區域市場水平的60%,約為10元/平方米/月。5年以后,部分公租房可以轉為可售住宅,即變成有限產權(可以繼承和抵押,但是不能出售和出租,如需轉讓,由政府以原購房價加利息回購)的經濟適用房。公租房由政府運營或通過市屬國有企業運營。
從資金來源方面看,4000萬平方米的公租房建設需資金1000億元(每平方米2500元),計劃政府投入300億元,融資700億元。其中政府投入資金由多種渠道構成,包括中央撥付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土地出讓收益的5%、發行債券、房產稅所得等。債務償還的整體計劃是,用公租房租金彌補債務利息和日常運營支出,通過配建商品房和公租房銷售償還本金。
截至目前,重慶已經進行了4次公租房配租搖號,共計完成8. 22萬戶的配租。目前尚有1. 71萬戶申請人未成功配租到公租房。按3年建設4000萬平方米、約合70萬~80萬套的總建造量來看,后續供需差距可能會明顯拉大,出租難度增加,并出現空置現象。
2.上海模式
上海公租房建設由市直屬大型企業集團運營;或在各區縣成立直屬國資的建設和運營公司,承擔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管理職能。公租房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儲、轉化等多渠道獲得房源。對于新建住宅,土地采用市場方式取得,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上海公租房定位為“只租不售”。根據制度設計,上海公租房建設始終將堅持“兩個可”,一是老百姓可承受租金,二是可持續發展,即基本市場化運營,政府不進行大規模補貼。2011年12月底,上海首批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華涇馨寧公寓、新江灣尚景園項目正式供應,租金高達40元/平方米/月,由于運營時間較短,目前經營情況尚不明朗。但筆者認為,該公租房與同類商品房相比價格優勢并不明顯,市場需求存疑。
3.北京模式
北京市采用“三多一統一”的辦法,即:多元的主體建設、多方式供地、多渠道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目前,北京公租房運營模式多種多樣,有代表性的包括如下幾類:(1)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為管理主體,負責融資、建設、收購、持有和管理。(2)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經批準作為公租房建造和運營主體,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解決本園區符合條件家庭的住房困難。(3)國有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首先租給本單位職工,如有富余考慮對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4)引導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公共租賃房。
二、現有保障房制度存在的漏洞
整體來看,筆者認為,中國保障房制度設計仍存在漏洞,而這可能成為保障房難以長期有效貫徹下去的根源所在,最終將使保障房制度流于形式。
其一,房屋設計定位不清。保障房的運營初衷是為了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住宅需求,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必須形成差別化市場,這樣才能防范中高收入群體擠占低收入群體住宅利益的情況發生。而目前許多城市保障房地理位置優越、房型奢侈、裝修豪華,違背了保障房建設的初衷。比如,上海以區為單位進行保障房建設、保障房占用徐匯、浦東等核心區域,既不經濟又不合理。
其二,受眾人群界定不合理。主要問題是,經濟適用房銷售符合條件的居民買不起、能買的居民又不符合條件;廉租房和公租房符合條件的人不需要、需要的人不合規。如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為“3人及以上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人民幣3300元、人均財產低于12萬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額為3630元、人均財產限額為13. 2萬元”,家庭收入和人均財產符合要求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仍存在較大難度。同時,公租房市場定位也不合理。以上海為例,目 前多數公租房定位為人才公寓,面向高學歷、工作較優的白領,這一群體實際上具備以市場價格租賃住房的能力,并不應是公租房的保障對象。
其三,租賃性保障房租金設定欠考慮。目前,許多城市的公租房租金水平定為略低于甚至等于市場水平,這明顯違背了公租房的本意。如上海已投入運營的公租房項目租金平均為40元/平方米/月,按此計算,50平方米房屋月租金為2000元,接近甚至高于同一地段商品房租金,保障房根本無“保障”。
其四,租賃性保障房長期運營難以為繼。目前一些城市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均定位為只租不售。如前所述,廉租房勢必成為長期的財政負擔。而以上海、北京為代表的商業化運營公租房的思路難以奏效,雖然租金已接近甚至高于同一地段商品房租金,但由于中國租金收益率很低,租金收入仍難以覆蓋日常經營管理支出和利息費用,更不用說投資成本的收回。在現有購售型保障房和租賃性保障房分割經營且購售型保障房無盈利能力的背景下,租賃性保障房將對財政造成嚴重負擔,不可能長期持續。
其五,購售型保障房退出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轉讓的基本規則,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制訂細則。通過分析我們發現,地方細則的設計根本沒有堵住利用經濟適用房獲利的通道,反而成為這一操作的行政推手。按現有制度,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增值收益,絕大部分被購房者所獲取,中間形成極其可觀的獲利空間。目前這一現狀得到廣泛重視,各省市亦在研究制訂相關政策。近期北京市住建委楊斌表示,北京經濟適用房回購政策正在制定,大原則即按“政府定價”原則實行回購,未來上述問題有望得以糾正。
三、保障房制度的改革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保障房制度的改革應秉承如下幾點宗旨:
首先,保障房的產品設計必須具有社會層次性。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保障房設計應當以集約、簡樸為主,應考慮土地成本、經濟價值、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綜合因素。國內保障房戶型明顯偏大,且地理位置良好,這與保障房的定位相違背,使保障房與商品房界定不清,客觀上造成非保障對象對保障房資源的擠占。因此,保障房選址應考慮城市區域,而不應占用城市中心區域,戶型應以50~6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建設風格符合經濟、集約、簡樸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