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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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于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2、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于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3、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高校知識產權保護

1前言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已經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對于雙創背景下當代大學生而言,知識產權的管理就顯得更為重要的。但是很多時候高校的領導、老師和學生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認識和管理問題。這將會導致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給大學生創新創業以及人才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

2高校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2.1高校對大學生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制度不夠完善

我國很多高校的知識產權制度還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對于大學生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缺乏一定的指導,高校中的教師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意識。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實際的學生創新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科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高校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轉化率很低,很多較為發達的國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率能夠達到50%以上,而我國的科研成果轉化率僅僅占據了10%左右,從中足以說明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產權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創新發展需要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對于大學生而言,知識產權刺激是其持續進行學習研究和技術創新的主要動力。我國現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產權方面存在認識不清或者是評估不正確的情況,對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技術創新沒有相應的認定標準與界分標準,大多毫無例外的將知識產權劃歸學校或者直接認定給導師,這將會嚴重的阻礙大學生的創新積極性。在創業背景下,該項創新技術或成果可能就是學生創業的基石,融資的根本,如果不能夠將大學生的創新成果的產權進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機制進行完善,將限制大學創新體系與體制的發展,阻礙大學創新體系的活力。

2.3高校各類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員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缺乏一定的認識,這與當前高校人才培養體系設置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絕大多數學生在上大學之前并沒有接受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教育,在進入大學之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對于知識產權開發、保護的相關法律與制度接觸幾乎為零,這些都是導致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關鍵要素。

3加強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3.1提高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教育與保護意識

對創新需求的提升,使我們必須認識到根據不同社會分工在功能與資源優勢上的協同與集成化作用,對于知識創新的重要作用,構建使科研、教育、生產、創業相協調的知識產權教育與保護機制,深化創新體系當中的知識產權教育意識,積極營造知識產權教育與保護的文化氛圍,為大學生的創新、創意與創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與氛圍。

3.2在高校開展普及型的知識產權教育

在社會創新驅動發展的趨勢下,企業對懂技術、懂管理、懂知識產權服務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們應用型本科大學人才培養不能只專注于專業技術教育還要開展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教育,保護學生在知識培養與成長過程中的創新成果。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教育現狀與模式無法滿足創新背景下大學生創新、創業對知識產權知識與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識產權的教育不應該再是一種專業型的教育而應該是一種普及型教育,為人才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相應的保證。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現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關部門應該充分的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學生創新與個人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應的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高校科技工作與創新領域中完善對大學生創新產權的保護,明確大學生在校創新知識產權的歸屬、經濟利益的劃分等標準與制度,并形成統一的大學生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政策,進一步激發大學生的創意、創新意識。

3.4健全高校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機制

在信息化技術飛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中,我國高校已經加強了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管理和認識,從宏觀的角度上來看,我國高校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瓶頸”問題,主要是管理機制中缺乏對大學生創新的有效引導,以及創新成果轉化的有效支持與管理(包括政策、資金以及企業合作等),這一系列的問題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與保護。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發展必須要具有可持續的發展戰略目標,只有實現全面的管理體系,才會更好的促進高校創新體系的建設和發展,激活高校的創新活力。

4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簡單的論述了我國現如今高校知識產權教改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實際上我國高校在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科研創新是現如今高校發展的主要動力,學生是高校創新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從根本上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與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才會更好的促進我國高校創新體系的更好發展。加強我國高校知識產權創新體系的管理和建設能夠為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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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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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外商FDI;外商投資行業;政策建議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隨著時代的變遷,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已成為跨國企業區位選擇所必須考慮的法律環境(Kumar,2003)。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鄧寧(1977)提出生產折衷理論(OLI),并且在1981年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解釋。Mansfield(1995)提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即有利于這些國家吸引外國投資和技術轉移的觀點。Alan S.Gutterman(1990)從跨國公司的道德觀念角度對一些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法的現象進行了研究,認為這些跨國公司為達到壟斷的目的,而在某些領域通過編織專利網絡來限制模仿、復制和競爭。Sherwood(1997)認為,很多國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為擔心轉讓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低的國家實施,而不愿意將最新的研究技術轉讓給這些國家的企業。鄭成思(1995)從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情況。Zigic(2000)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中,從整個市場的不同競爭市場結構的數量角度進行分析,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效率、技術知識溢出水平是影響兩個不同地區的市場相互作用的兩個重要因素。鄭成思與韓秀成(2002)結合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問題分析了我國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之后,從跨國公司的視角,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了這些企業在面對我國較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情況下采取的知識產權戰略(2006)。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對我國經濟影響的問題,董雪兵等(2012)測算了1985―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指擔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現狀是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短期內,這種現象有利于我國經濟增長。

前人對知識產權的研究中已經指出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實證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國內外現有研究對于是否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側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并沒有深入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文章將吸取前人的教訓,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更好地為在中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商提供建議。

2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

中國知識產權體系建設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入,首先國內企業表現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烈需求,其次類似美國的發達國家既迫切希望進入中國市場又擔憂其專利技術被剽竊便從經濟和政治方面向中國施加了很大的壓力。這兩方面的壓力共同推動中國不斷改進一系列法律和法規,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識產權體系。

由于在研發活動中,其創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點常常是其投資者關注的重點,而其最終產品――知識產品的易泄密的缺點又是許多跨國企業擔憂的地方。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吸引跨國公司的研發投資對我國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但是例如偽劣產品法定的賠償額方面,相比較于歐美國家,中國懲罰力度還不夠,使各種侵權、假冒、盜版現象頻繁出現,令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常因為知識產權相關權益被侵害而遭受損失。例如在國內電子產品市場,假的電子產品數量常常數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電子產品銷售量因此難以提升,對跨國電子技術公司在我國電子產品市場的擴張造成一定影響。從這一現象中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低,對外商在國內的貿易積極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無形性決定了其法定性,通過立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所有權優勢才能體現。本節將基于理論角度,利用OLI理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

3.1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理論)

經濟理論界對于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十分迅速的現象十分重視,迄今為止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最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就是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在分析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方面,生產折衷理論具有一定的優勢。生產折衷理論認為,決定跨國企業對一國直接投資的相互緊密聯系的三項因素分別為所有權優勢(Ownership)、區位優勢(Location)、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這三種優勢常常是跨國公司在進行國際投資活動之前需要進行綜合考慮的。這三種優勢的多種組合決定了不同的國際經濟活動決策,包括投資地點的選擇。最理想的情況是跨國公司在同時具備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內部化優勢的時候,其選擇是對外直接投資而非對外貿易或對外技術轉讓的形式。同時鄧寧還總結出跨國公司在國際上進行三種方式的經濟活動所需考慮的優勢,見下表。

3.2 基于OLI理論的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作用機制分析

所有權優勢是企業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術開拓海外市場的動機之一,而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影響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為一種區位優勢;同時跨國企業較強的內部化優勢會抑制海外直接投資,而知識產權保護不再成為跨國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的考慮因素。

但是,當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東道國將從法律方面滿足國內外商所需的所有權優勢并以此擴大本國的區位優勢。此外,東道國增強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內部化優勢。即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跨國企業滿足生產折衷理論中企業跨國直接投資的三個條件,促進了企業的跨國直接投資。

4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勞動力的成本逐漸升高,淡化了中國過去主要的競爭優勢,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基于生產折衷理論,本節將具體分析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行為的影響。

4.1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所有權優勢

根據生產折衷理論(OLI),外商企業對某些創新技術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而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國內企業在認識到這種新技術的需求較大的情況下,認為違法風險大于侵權風險故大膽的非法模仿行為就變得活躍,付出大量代價的創新企業因喪失@權或其他排他性技術使用權的風險變大。因此,從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保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可以使外商企業在我國市場上其技術優勢能被保護,最終促進國內市場吸引外資。知識產權作為外商的所有權優勢,一開始可能會抑制國內經濟,但這種不利現象由于知識產權保護限制國內企業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國內企業的創新,有利于國內經濟的發展。

4.2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如今的國際投資環境,稅收優惠已普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資重要考慮的條件之一。選擇合適的投資地點對于外商直接投資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根據生產折衷理論可知,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則是外商判斷該地區是否具有區位優勢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選擇投資地點的外商在我國直接投資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強已經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的區位優勢。

同時,跨國公司進入后,也會促進相關的國內本土企業以及其他外商企業進行合法的技術模仿和創新,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從生產技術、人才引進、融資能力方面也將有相應的提高,從而帶動整個區域的規模化發展,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4.3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內部化優勢產生于某些難以判斷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風險的產品,而知識產權正滿足這一特性,許多跨國企業在轉移知識產權時,常采取內部轉移。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將較好地阻止知識產權外泄,保證外商的權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資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況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場進行知識產權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總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并弱化外商內部化優勢。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勢較弱。從長遠來看,由于中國的老齡化現象,我國難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勞動力優勢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為了增強外商吸引力,必須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5 結 論

通過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結論:中國利用知識產權謀取的競爭優勢較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者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刺激國內企業模仿學習外來技術的能力。根據這些結論,文章提出如下建議:

(1)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國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從立法、執法、行政系統各方面完善,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促進國內企業學習和創新的有效動力。

(2)優化司法環境。長期以來,我們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司法環境不斷優化,例如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方面正逐漸向國際標準靠攏,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行業道德;其二,司法保護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最終在司法方面從執法力度上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3)合理規劃引導國內外資行業流向。雖然人才、基礎設施也影響國內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的產業分布,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影響。此外,我國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也受我國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影響。由于各個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合理規劃引進外資中環保、技術含量高的行業,調整國內產業結構,以符合我國轉變為創新型國家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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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合資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業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當今中國許多合資企業已經開始著眼于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健全和完善。他們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類別,相應地制定實施具體的方案。舉例說明,依據技術難度和資本的現實狀況選擇恰當的開發模式,針對技術的發展前景和企業自身的實力,選擇有利于促進企業經濟效益保護專利技術的方針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業在高技術開發的投資力度

隨著合資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實施,高新技術從研制到推廣的時間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縮短。與此同時,科學技術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首要武器,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新的技術給企業帶來了新的契機,合資企業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保護緊密聯系起來。

據有關資料統計,對一項新技術的保護措施問題上,只有47%的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其他的企業大多因技術專利性不強、專利保護力量不夠而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手段。他們十分重視產品的標示商標的正確性,突出強調商標與企業形象的密切關系。

1.3 有利于增強合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調查統計中表明,在我國合資企業中有7.8%的企業在境外獲得專利,13.7%的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5.9%的企業在境外同時獲得專利和注冊商標。這充分顯現了我國合資企業在專利權、版權和商標權等方面的保護政策的進步與發展,企業通過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另外,我國合資企業,特別是知名企業,已經學會將代表自己公司商號或商標的字串注冊為域名;一旦被他人搶注,則積極談判,要求買回域名;而對惡意搶注者,則尋求有力的法律保護手段。

2 合資企業中方知識產權的流失現象分析

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起步比較晚,而這一套制度的保護依據實際上是傳統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發展已經強烈地沖擊著這一傳統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臨著變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雖然在制定實施之后,應實際情況的需求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舊表現出一些法律法規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的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這就導致許多合資企業放棄了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失去了占領市場的先機,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阻礙新技術盡快投入市場,妨礙更尖端技術的產生。

2.2 企業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資料統計,我國目前僅有21.6%的企業著手于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在企業人才培養方面,嚴重忽略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有5.9%的企業完全沒有進行任何的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顧問的問題上,除了一些規模較大的合資企業較為重視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業皆因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輕視而忽略了法律顧問的重要性。

3 對策與建議

3.1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我國對專利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縮減了申請和審查的時間,將生物技術這一部分納入了專利法的保護范疇,順應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明確商標侵權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的侵權行為方式,制定有關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等有關規定。明確數字化技術對復制、發行等傳統版權概念的影響;對互聯網上的著作權的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對新出現的網絡主體即網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線服務提供者在版權法上的地位與責任做出規定;建立適合于版權發展趨勢的新的公示制度;對數字化權、傳輸權有關問題加以明確;重新定義版權侵權行為方式等。

3.2 強化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信息資訊的傳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縮短了不同地域之間的差距。為了適應新的環境,合資企業必須時刻掌握最先進的科學技術,了解并學會運用在技術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但現實中,我國的許多的合資企業仍未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目光短淺,毫無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合資企業應當改變錯誤思想,灌輸新的經營理念,提高企業內部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機構。

3.3 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法國的著名經濟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認為,阻礙技術進步的首要因素來自社會方面。在專利申請中為提高企業申請專利和高科技發展創新的積極性,國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資助。其次,加強專利管理機關、商標管理機關、版權管理機關等的人力和設備投入。再次,合資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設有的專門機構與專業人員的力量不足,而對這些專門的機構所提供服務方面缺乏了解和認同。最后,合資企業可以自發地創建行業協會組織,共同探討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與服務,并對侵權加以防范與打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出面對受害企業予以支持。還有加強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宣傳工作,這可以使公眾逐步樹立知識產權觀念,培養知識產權意識,形成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環境。

3.4 提高知識產權的創新能力

由于我國自身技術能力比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許多產品侵權。因此,開發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已成為必然趨勢。我們應當積極正確的應對知識產權糾紛,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條例來爭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遵循國際慣例,不斷加強技術開發與創新,研制和開發企業自己的技術專利,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于我國企業創新能力受限制的情況,可以通過對短期內無法擁有核心專利的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行業中重大關鍵技術,應鼓勵行業內企業進行聯合開發、聯合招標,形成合力。

3.5 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1)中方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的缺陷。

自后,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并融入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依然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還有待完善。兩個國際組織的法條與協議均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按程序獲得企業商業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尤其禁止從主管部門那里將商業秘密流入商業通道。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卻偏偏把這一部分漏掉了。中國的許多經營者,非常關心主管部門是否會利用其職權從事這類不正當競爭。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沒有涉及,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涉及的部分,我們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列為禁止的內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冊商標為自己牟利的情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卻沒有任何體現。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細節方面的疏忽和遺漏,給我國合資企業在經營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在與外商交涉時,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途徑。

知識經濟時代在發達國家的現實化,使全球經濟系統將面臨一次新的國際分工。在這次分工中,知識經濟國家將進一步擺脫物質生產的拖累,而成為向全球經濟提供知識、技術、智能、思想進行物質生產的“軀干國家”。我國身為發展中國家的代表之一,在進行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的同時,更加重視對我國合資企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首先可以根據國家與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協定,彼此保護有關知識產權;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保護這種方式(在當事國雙方均既未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又未簽訂雙邊協定的情況下采用);還可以加入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此保護知識產權。

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一書中講到,所謂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采取多邊國際公約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國內使用國際公約辦事或者辦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國內知識產權立法方面,應根據本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國內立法與國際公約接軌。要同本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協調和合作,要根據本國所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規定享受權利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4 結論

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導致了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發生了根本的變革,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的在發展經營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知識產權的擁有、維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未來發展的興衰。世界各國也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作為維護自身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限制是一種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譴責的手段。為此,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在企業的涉外經濟活動中就是一項不得不加以關注的方面,它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知識產權作為利益機制,不僅涉及到國內的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廣東考察工作時曾指出的,“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一場激烈的國際經濟斗爭。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占有優勢,他們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與發展,將是我國合資企業安全穩健的邁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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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無形財產權。

1.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1.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1.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1.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1.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我們的中小企業中幾乎匯集了機械工業中所有的技術工種,生產方式是在一定人為技術指導下的操作行為,他們在進行產品的生產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技術,也開拓創新了不少的實用技術成果,由于我們的很多中小企業在建廠初期也是我國的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國內還沒有完全走上市場化經濟,大多數的經營活動中并沒有融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也基本沒有面臨一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狀態,是以一種計劃性質的生產經營方式來滿足分國內各種產品的需求。

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基本是一項幾乎沒必要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的變化,市場競爭的殘酷性慢慢突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才開始呈現出來,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在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廣東、江浙一帶的一些效益好企業就做得很不錯,他們對自己的核心技術進行了嚴格保密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渠道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如通過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的手段等,他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相當強的。

但就目前來講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有很多技術成果,卻沒有申請過一項專利,也沒有對在生產中比較重要的核心技術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們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是非常薄弱的。

從戰略的高度上來看這樣一種狀態對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也將滲透至企業的每一個角落,到時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面對越來越激烈和殘酷的市場競爭,如果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備工作,增強保護意識,在未來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將會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甚至會出現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的而使企業面臨崩潰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即將到來的我國完全的市場經濟做好充足的準備。

2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作為中小企業來說怎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開展專利申請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幾點看法。

2.1在企業范圍內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覆蓋到班組,要通過各種手段讓每一位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如對現場作業中的發明創造給予充分肯定,讓職工同志們充分認識這樣的發明創造就是知識成果,是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得企業和國家的肯定的,從而提高職工同志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2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在企業范圍內的合理化建議、技改、科研及其他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要積極申請。

2.3建立和完善對發明創造的獎勵機制。在作業過程中對工藝、設備、技術進行改造而達到提高生產效率和改善員勞動強度、改善作業環境等的發明創造視其效果的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2.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制度和體系。設專積或兼職的專利申請聯絡員。由聯絡員對本單位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成果進行收集、整理。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成果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專利申請。對于工作出色專利申請優秀聯絡員,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上的鼓勵以促進這方面工作的開展。

2.5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培訓和組織開展相關的活動。讓廣大企業員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知識進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實質及目的。

在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專利申請的力度的同時時還可以加快科技創新的腳步,刺激企業員工創新的動力和激情。在現階段我國科教興國的濃烈氛圍中,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讓員工們更加重視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術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的申報,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技術成果。作為企業的管理層對員工這種發明創造的精神堅決的給予鼓勵及宏揚對其產生的價值予充分的獎勵,進一步促進員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總之在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市場經濟進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國大力宣揚科技創新及自主創新的新型社會里,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專利申請已成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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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 A

一、知識產權和數字圖書館的概述與關聯

.知識產權對數字圖書館的影響有正反兩面,不但只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有促進作用,也有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壓制效果。同樣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有推動與制約兩個方面的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密不可分。以下就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

1、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作品原創者的權益,數字圖書館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數字圖書館建立了目次庫、文摘庫等對象數據和元數據對數字圖書館里的信息做了明確的知識版權分類和詳細說明,為作品原創者的智力和精神勞動成果、權益提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求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同時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讓版權持有人敢于將作品交給數字圖書館,讓數字圖書館在知識來源方面進一步擴大,為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制約

知識、信息在數字圖書館里的流通、共享過程中往往會被修改或者復制,為了確保創造者的精神勞動成果和權力,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明文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國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都對電子化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硬性的保護,明文規定了通過翻拍復制等手段把電子化的知識進行制定的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把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電子知識方面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的保護讓原創作品有了實質性保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抑制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原創作品的對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價的勞動資源交換,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通過數字圖書館瀏覽知識的選擇,同時還增加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成本,很多數字圖書館都會選擇一些不存在版權問題的作品,例如電子期刊、一些古代書籍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發展過程

知識產權保護從以前的不被重視到逐漸走到人們的視線中,越來越多人開始看重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根據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論文的調查顯示,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在文獻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發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關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中的修改權、效益權、發表權作出了明文規定,為版權擁有者的個人權益作出了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方面對促進精神文明還有智力成果的創造,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在實際的社會應用中產生了限制,如果知識版權的永久獨專性繼續存在,那它對于社會文明的進步顯然是無利的,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根據知識的社會需求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數字圖書館打破了傳統的圖書館的運行方式,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作為載體和渠道進行信息儲存、存檔,為社會科研和教學提供幫助。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還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網絡傳輸、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利用和開發數據等環節中都存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2.1在進行網絡傳輸的環節上,網絡傳輸就是指把信息通過網絡信息流通的方法進行共享的過程,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對外進行開發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對于網絡傳輸的信息是屬于傳播行為還是知識產權行為還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的環節上,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是生態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多的一個環節,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矛盾體,目前就存在把館藏的文獻知識資源進行數字模式的轉變,并且通過電子產品進行傳播的過程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現在對這個問題是爭論不休,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

2.3在利用和開發數據庫環節上,數據庫就是一個虛擬的信息聚集空間,數據庫通過內部系統對信息進行處理然后傳輸出去,數據庫的開發必須擁有版權人的允許。

3、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采取的保護方法

數字圖書館在國際舞臺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條件還有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有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在實踐應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是國家公認的先進。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圖書館建設中進行保護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多學習西方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三、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3.1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思想是問題的根源,也是行動的支配點,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思想上的教育對象有立法人員、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讀者、作品原創者四個群體。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對于立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立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對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視,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建立、完善;(2)對于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流通的一個中介平臺,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認識,確保在平常的數字圖書館信息采取、流通等過程中保證合法,保證信息在數字化流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對于讀者的思想教育,讀者是數字化信息閱覽的人員,可以利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流通為主要渠道,平常對讀者進行宣傳工作提高他們對正版的認識,從而阻斷盜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對于作品原創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養原創者在思想上重視自我保護意識,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對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護措施,不能隨便到網絡上。

3.2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完善相關程序

數字圖書館是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實行的參與者,要盡量發揮數字圖書館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首先數字圖書館要主動與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數字化的授權,特別是在文獻資源進行數字模式轉變的環節上,出版社都擁有很多文獻資源的版權和作品原創者的資料,數字圖書館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間搜尋原創者的難度,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利用出版社的反饋信息對知識的更新及時了解;其次,數字圖書館要建立、完善著作權管理機制,對著作權人進行付費和授權等工作,再者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數字圖書館作為一個數字化信息交流的平臺,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警示的義務,一旦讀者對原創作品有復雜、修改等侵權行為時要對讀者進行及時的警示工作,有對信息進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證數字圖書館內的信息不被偷取。對本館自己建設的特色數據庫在各圖書館交流共享中制定相關的版權協議,同時要加大技術方面的投入,做好對數字圖書館內的數據保護,防止在網絡環境下被篡改、盜取等。

3.3國家要在法律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

國家法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渠道,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性條件,國家的立法上必須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以重視,讓知識產權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國家立法前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問題出發,要以社會調查實踐作為了解問題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實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實地了解。

三、小結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現在和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問題,本文從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進行網絡傳輸、利用和開發數據四個方面對問題進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數字圖書館建設、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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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的內涵、過程

1、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性

知識產權是指社會公民或企業法人對腦力勞動所創造的非物質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它具有法律上的專用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時間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術創新的內涵及模式演化

技術創新是指在自然界中為某種自然物找到新的應用,并賦予新的經濟價值。技術創新過程是一個隨著時代的推進不斷變化的過程。經過五代模式演變,如今已經進入了系統的一體化和擴展的網絡模式。

二、技術創新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

技術要素構成權利權的內容,經濟要素構成專利權的目標,而法律要素是確保技術內容界定的有效性與專利權經濟目標實現的手段。在專利權中,法律要素表現為對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和對壟斷權進行限定。一般法學家把技術創新產權關系歸納為:原創性創新產權、從屬性創新產權、交叉型創新產權三大類。

三、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產業發展鏈的開端,是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前提。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界定貫穿于技術創新的整個過程之中。在創新的準備和開發階段,需要通過專利查詢系統獲取信息,進行新的創新競爭。在技術成果的實施階段,需要靠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創新的權益。通過這些產權保護的激勵,技術創新者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所付出的智力勞動、物質消耗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得到補償,從而轉化為促進下一輪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進入良性循環。

伴隨著世界科技發展的新潮流,國際知識產權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十五”期間,雖然通過強化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我國專利申請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創立能力依然不強。據統計,在我國的發明專利中,外國企業和外資企業占絕大多數,其中高科技領域是國外企業的專利主要分布區域。專利制度的國際化,使得各國之間加強了對技術專利的保護。因此,法律杠桿中對技術創新產權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越來越突顯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實施、獲利是一套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觀念的影響,我國的從業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

1)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

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創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構建有利于知識產權創造的激勵機制,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管理和創新活動的全過程。

2)搞好知識產權的保護、轉讓、實施和維護

單位對自主創新成果進行篩選,符合條件有可能申請專利權的項目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3)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從立項到成果的轉讓實施都要有明確的協議,簽訂知識產權合同,用合同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項目立項時,承擔單位在合同中就要簽訂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等目標條款,在項目執行中,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競爭優勢,創造轉讓條件。

綜上,增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許慶瑞,《研究、發展與技術創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篇9

【關鍵詞】國際法 知識產權 歷程 特點 中國立場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世界各國聯系的日益緊密,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全球性的問題,尤其是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逐步形成并完善。但由于世界各國國力的不平等,導致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并對發展中國家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我國需要從國際法的視角來分析、探討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從而維護我國在國際多領域交往中的利益。

國際法視野下知識產權的發展歷程

知識產權是從一國之內的立法逐步發展成為國際立法的,這是全球化發展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的國際化是一個不斷變化和強化的過程,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第一階段是采取雙邊條約的形式,主要是由參與技術交流和貿易活動的國家間簽訂雙邊協議。據不完全統計,在1843年到1886年,歐洲國家間簽訂的這種雙邊協議達30多個,內容主要涉及到工業產權、版權保護等方面。這在貿易發展早期對知識產權應運起到了一定規范和保護作用。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第二階段是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直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前。隨著各國貿易的頻繁和技術成果交流的不斷深入,原本的雙邊協議方式已經難以滿足規模日益龐大的國際市場,為此各國希望能夠締結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1878年,巴黎舉辦了工業產權國際會議,經過討論并最終在1883年形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時一共有11國簽署了這一公約,這也是國際社會上第一個為保護工業產權而制定的多邊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法領域進入了多邊條約時代,這一公約對未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極大影響,它其中的一些條款至今依然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則。在1886年,包括美國在內的10個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至此,在國際法領域形成了以工業產權與版權為主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之后,在這兩大公約的主導下,具體的知識產權公約不斷增加,工業產權與版權保護內容不斷擴充。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三階段為WIPO的成立到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的簽署階段。為了進一步貫徹和執行《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簽署公約的國家決定成立一個專門的行政組織來對這兩大公約進行管理,于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產權組織,并簽署《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于1970年生效。1974該組織并合國,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WIPO是一個專門解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的組織,當國與國之間因知識產權問題而產生矛盾糾紛時,WIPO起到協調解決的作用。WIPO在處理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上具有權威性,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化的標志。

在國際法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第四階段為TRIPS協議階段。二戰極大破壞了世界經濟,戰后各國為了發展貿易而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但這一協議主要側重于貨物貿易,而沒有就貿易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進行討論。然而隨著技術的進步,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愈來愈大,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也因此出現了嚴重的貿易摩擦。發達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進行技術的研發,而發展中國家卻無視知識產權而肆意竊取發達國家的新技術,這形成了一種非關稅壁壘,損害了發達國家的利益。為此發達國家開始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展開討論,經過多方爭論,終于在1990年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草案,次年正式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即TRIPS協議。這一協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并將一些新興的知識產權納入其中。之后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關貿總協定演變為WTO組織,TRIPS協議也成為WTO結構下的一個子協議,用以解決各種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矛盾糾紛。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特點

通過對國際法視野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階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國際化進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化對世界各國技術交流與貿易產生了較大影響。各國對于知識產權的國際化有較強的認同感,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逐步確立起來。因此,隨著知識科技的發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國際法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必將逐步增強。

其次,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際標準逐步趨于同化。以往的知識產權國際法要么注重程序性規范,要么注重實質性。而TRIPS協議則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實體。TRIPS協議促使各國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并趨于一致。如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序上,TRIPS協議在臨時措施、損害賠償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為各國的執行提供明確的指導。

最后,國際法領域的知識產權立法日益多元化。TRIPS協議首次將知識產權保護直接納入到國際貿易體系之中,雖然TRIPS協議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但從這一協議的具體實踐來看,除了解決貿易領域產生的知識產權摩擦等問題外,它還與生物的多樣性、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有密切關系,因此這一協議也便具有了多元性,這也是未來國際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方向。

國際法視野下知識產權擴張性問題

知識與科技越來越成為推動生產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國也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尤其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愈加完善,而且國際化擴張趨勢明顯。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一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張。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種,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原本的知識產權保護結構已經難以覆蓋新出現的技術,可以說科技與社會的進步不斷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擴大,如一些國家紛紛將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等這些原本不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的專利納入保護范圍。即便原有的知識產權領域也在不斷擴張,如對于商標權的授予,原本僅局限于平面和立體標識,而如今一切可以作為識別的標記都可申請授予商標。同樣,國際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也有所擴大,如知識產權國際規則TRIPS協議也將一些非傳統的知識產權納入保護范圍之中,如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二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進一步提高。TRIPS協議作為一個國際性公約,為了考慮各國情況,在知識產權保護水準方面屬于基本的最低標準,但實際這一標準對于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來說依然較高。而且近年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進入了后TRIPS時代,發達國家極力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水準,保護強化。目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傾向強調對產權擁有者的保護而忽視了通過產權的維護而達到公平競爭、造福社會的目的。

三是知識產權正在成為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知識產權的設立本意在于鼓勵創新,但隨著知識產權的不斷擴張,它逐步成為國家間進行貿易競爭的工具。對于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已經阻礙了技術的創新,并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始終存在保護過度與知識共享的矛盾,在造福社會與保護產權人權力之間難以達到平衡。

四是知識產權的擴張侵蝕了社會公共利益。在國際社會中,技術發達的美國、歐盟等國是知識產權強國,因此,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西方國家極力推動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雙邊協定、多邊協定或區域協定來強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得到最大化擴張,這侵蝕了公共利益。在全球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國際法視角下的知識產權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法律領域的問題,它的規則更直接影響各類貿易規則,成為一國在國際貿易與經濟交往中謀取利益的重要工具。通過國際知識產權法,西方國家的跨國企業往往利用技術產權的優勢實現行業的全球壟斷,在國際市場中攫取了更多利潤。而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則在國際市場中毫無競爭優勢,且因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而利益受損。這也導致很多不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常常以生存權、生命權以及發展權等為由,反對對知識產權進行過度保護。

知識產權國際法治的中國立場及路徑選擇

面對知識產權擴張的問題,中國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自身立場,并出臺相應對策,維護我國在國際交往中的利益。

既要重視中國的大國地位,也要關注本國實際情況。國際法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只能是不斷進步,而不會降低保護水準,因此,面對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中國需要進行自省,并積極調整應對策略。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內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中國需要在沖突中找到兼容之法。如果要這些國際公約能夠得以全面實施和執行的話,這一方面需要各國放棄本國的傳統,能夠自我約束,遵循公約內容;另一方面,各國之間也要相互包容和合作,共同達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最終目標。國際法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確立體現了國際經濟秩序,保護制度的確立過程也是各國實力角逐的表現,國家的重要性在這一過程中體現出來。在國際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的過程中,像美國等發達國家往往在規則制定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甚至表現出知識產權霸權主義。因此,要想制定較為合理公平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需要重視大國在規則制定中的影響,但同時也要對大國進行約束,防止其憑借知識產權優勢而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需要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制定過程中發揮自己的大國作用,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談判,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促使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體系。

盡管中國對待國際法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該持積極、樂觀的態度,努力適應國際知識產權的發展,但與此同時,中國需要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來堅定自己的立場。中國依然是人均GDP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并面臨著巨大的人口壓力,因此要想促進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要與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并不完善,但經濟發展依然是頭等要務,不能因為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盲目追隨西方發達國家而阻礙國內發展。

重視知識創新,積極應對新變化。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各國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密,中國發展也必須積極與國際接軌,所以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也不能脫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需要正視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與變化,做到知己知彼,并調整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積極應對新形勢,這樣才能夠積極與國際接軌,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之中。

知識與科技在未來社會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可以說未來的市場競爭便是知識產權的競爭。我國近年來也更加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據WIPO統計,我國2012年的專利申請量首次超過了美國,躍居世界第一位,這是我國科技創新水平不斷提高的表現。但與此同時,不能忽略的問題是,我國的專利質量并不高,所以還必須重視知識的創新,在當今時代,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是提升國家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重視我國的特有資源優勢,實現國際協調。在傳統觀念中,中國的科學技術都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所以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中國處于弱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僅僅是在維護發達國家的利益。這種觀念具有狹隘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確立,除了考慮科技產權保護外,還需要考慮文化多樣性、傳統知識以及基因遺傳資源等等因素,而中國幅員遼闊,自然資源十分豐富,悠久的歷史賦予我國雄厚的人文底蘊,不同地域也孕育出不同的民族文化,這些方面是我國特有的資源優勢。中國應該從這些方面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也是我國成為知識產權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在遺傳資源保護方面,我國在2009年修訂的《專利法》中,對遺傳資源保護做出規定,對于違法獲得或違法利用遺傳資源而形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依據遺傳資源進行的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必須表明該遺傳資源的來源。這一規定表明了我國對于遺傳資源的重視與保護,使之成為知識產權戰略的一部分。面對發達國家超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要求,中國需要利用國際協調機制來與之對抗協調,為此,我國必須重視自身所具備的資源優勢,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爭得國際話語權。在參與國際談判的過程中,中國應該最大限度的爭取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作為同一陣營的盟友,對抗知識產權霸權主義,促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更加合理和公平。

參考國際保護標準,制定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既不能脫離國際規則,也要注重國內的實際發展水平,所以在國內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上,需要分析和參考國際保護標準。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較晚,且走過了較為艱難的歷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形成過程中經歷了從國外移植相關規則到不斷本土化的發展歷程。而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也從抗拒到逐步認可,如在《專利法》出臺時,國內曾產生較大抗議,認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并不高,對知識產權進行較為嚴厲的保護不利于中國的發展,但時至今日,中國的法制化水平大大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也持認可的態度,之后我國逐步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我國對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都經過了多次修改,而且最初的修改大都是為了與國際接軌,保證中國順利加入WTO組織,之后有關知識產權立法的修訂也大都與適應國際貿易發展形勢、解決貿易摩擦有關,而且中國都是以積極的態度來完善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不足。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需要參考國際保護標準,但與此同時也應該防止盲目跟風,需要對我國的實際狀況與國際形勢做出正確判斷。

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加強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來說屬于舶來品,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建設也經歷曲折的完善過程,這是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的。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推動本國科技的進步和發展。而且在現代社會,科技便是生產力,能夠帶來巨大的財富價值,而知識產權本身也成為市場競爭力要素。知識、科技的重要性使得人們意識到應該對創新主體的利益進行保護,所以產生了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如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著國家競爭力,我國也應該順應這一形式,積極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動知識產權法治體系的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并明確了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我國將建設成為一個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較高的國家,以知識產權的完善保護來激勵創新,推動社會發展,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進步的重要體現,也對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有推動的作用。

篇10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2-0031-02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人們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關注與重視。很多人都開始意識到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是十分關鍵與重要的。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仍然漏洞百出,與國際標準或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們必須盡快讓高校做好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讓其眾多的科研人才與雄厚的科研實力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讓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減少知識產權流失率。

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

我國經濟實力的增長使得我國教育綜合實力也在發展之中,高校作為一個重要的知識產權生產基地,它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愈發受到重視。很多高校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出臺之后,加大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專利申請獲得了質的飛躍。同時,高校的社會化程度不斷加深,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了向法律權力化發展的推動力。此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受到各界重視的同時,很多企業開始了與高校的合作,這就讓高校科技成果有了轉化的可能性。因此,我們說,我國高校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在不斷的提升之中,其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總量也在不斷增加之中。但是,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率目前來看仍然較高,這是因為很多高校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無專人進行管理。這就讓高校知識產權戰略發展與未來愿景的實現面臨著一定的風險。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較為欠缺。我國已經出臺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其中明確指出我國高校具有法律約定的知識產權。因此,我國高校管理層開始密切關注起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樹立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但是,高校領導層并沒有把知識產權提升到戰略高度,這是因為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然較為薄弱。我國高校現有的體制還沒有真正跟上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步伐,很多科研活動表面上看只是一種獨立行為,似乎與教師的切身利益毫無關聯。因此,有些高校教師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感到漠然,也不能意識到要使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知識產權的個人權益。當然,也有些高校教師也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科研成果應該要申請專利。種種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欠缺現象直接導致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得不到位,知識產權流失率較高;

(二)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不健全。我國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指出高校應該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逐步形成一個較為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但是,現實情況卻是很多高校都沒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只是讓下屬部門比如說科技處等進行附帶管理。這種情況不僅造成了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不夠專業化,同時還無形中增加了其他部門的管理難度與工作量,有時會造成兼職管理部門的工作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夠完善。我國高校在科學技術攻關項目中獲得的成就基本上占據了大概一半的比例,但是,高校申請的發明專利卻只有百分之十幾,很多獲獎科技成果并沒有去申請專利,這就造成了這些科技成果被白白浪費或者閑置在那里。因此,高校的這種知識產權導向機制就不夠完善,普遍存在著“重論文輕專利、重成果輕轉化”的不良現象,這就讓知識產權面臨著流失的可能性。在高校的管理機制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教師的待遇和職稱晉升等幾乎都沒有關系。一些教師離開學校后還直接帶走了自己的科研成果。這些種種不良行為都讓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面臨著極大的困難。同時,高校還缺乏對教師的完善管理制度,在當前市場競爭尤其是人才競爭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高校的人才流動現象較為頻繁,而這就造成了高校知識產權糾紛和流失。一些高校科技成果會隨著人員流動而出現被盜或者流失的問題,有些高校教師甚至會出于私利而把科技成果低價轉讓給其他單位。

三、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對策

(一)高校應該盡快樹立起先進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國教育部已經在2004年的時候就召開了專門針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會議,其中明確提出了我國應該盡快加強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讓知識產權在高校的科技創新與科研成果轉化中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事實上,高校作為一個知識的集散地之一,它要想獲得較大的競爭優勢,就應該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作為一個重要的戰略手段。因此,我國的相關教育主管部門就應該把知識產權列人高校科技工作體系當中去,并把此作為考核高校領導班子的重要指標之一。高校領導層應該從宏觀層面上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調控與規劃,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為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倡導者與實施者。這就需要高校領導不斷培育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充分發揮出管理部門的協調監督作用,真正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作為自己的本職工作去做。同時,高校還應該強化宣傳與培訓工作,讓高校教師切實體會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并及時掌握各種知識產權流失的可能性渠道,真正從思想上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此外,高校還應該有計劃的培養或引入一批知識產權專業工作者,讓他們具備專業技能,同時又能夠處理一些知識產權矛盾與糾紛。這就是說,高校應該盡快建立一個知識產保護的人才培養網絡體系,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與保護能力。那么,高校可以開展一些知識產權基本理論課程的教學,還可以開設一些知識產權專題講座,強化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合作交流活動,真正讓高校領導層改變觀念,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通過統籌規劃來切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