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培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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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培訓

篇1

關鍵詞: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備案

【中圖分類號】R11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7-0116-01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具備一定生物安全防護水平,而防護水平的級別與其接觸的風險因子是相對應的。所以,認識病原微生物的風險級別及相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并進行備案工作很有必要。

1病原微生物分類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2.1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危險度評估:基于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同時考慮實驗室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傳染或潛在傳染因子等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幫助實驗活動操作者正確選擇生物安全水平,評估職業性疾病風險、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與管理規程,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減少危險性事故發生。根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分類,可以判斷并選擇實驗活動所需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

2.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分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以下簡稱BSL-1、BSL-2 、BSL-3、 BSL-4)。

2.3設施和設備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在結構上由一級防護屏障和二級防護屏障組成。BSL-1、BSL-2 、BSL-3、 BSL-4實驗室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不同,主要有:物理隔離區,用物理隔斷和密封門把實驗室與公共的外環境隔離開;負壓通風過濾技術,通過控制氣流速度和方向,可以使實驗室內的空氣只能通過HEPA濾器過濾排放;消毒滅菌設備,主要有高壓滅菌器、紫外線燈等,用于對具有感染性的固、液體廢棄物的徹底滅菌和對物體表面及空氣的消毒。

3實驗活動備案

3.1備案管理:衛生部負責BSL-3、 BSL-4備案審批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BSL-1、BSL-2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的備案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擴建BSL-1、BSL-2實驗室,應當向所在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室活動備案表》,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備案材料的審核和現場驗收。審核通過的實驗室,發給省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證明》,予以備案。

3.2備案材料:提交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室活動備案表》一般包括,實驗室基本信息,實驗室活動基本情況,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實驗室設立單位的生物安全組織管理框架圖,實驗室布局平面圖及受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3.3備案條件:BSL-1、BSL-2申請備案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實驗室設立單位的職能,合法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活動,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相適應,實驗室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實驗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措施,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參加生物安全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上崗證書,設立單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2).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6]《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技術規范》 (GB50346-2004).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關鍵詞】 實驗室生物安全 學生 防護策略

Biosafety and their protective strategies for students in medical laboratories

WANG Ke, PAN Jin,ZHAO Dong,et al.Laboratory of biological pathogens and immunology, Capital University of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069,China

【Abstract】 Medical institutions' laboratory safety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institutions in the laboratory. According to its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based on security, the so-called laboratory biosafety (LBS) refers to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that engaged in activities of the laboratory experiment in the pathogenic microbes to avoid staff and associated personnel hazards. With the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importance of biological laboratories, it is necessary for medical students to learn laboratory biosafety knowledge and skills training against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s protection strategies.

【Key words】 Laboratory biosafety; student; protection strategy

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概念起源于20世紀50~60年代,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對生物安全的研究和認識明顯落后于西方國家,直到2002年,衛生部頒布了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該準則對生物醫學實驗室內的生物安全作了詳細的規定,可惜當時并未引起足夠重視;2003年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使得國家相關部門把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的關注提到一個新的高度,有關法律法規相繼面世[1,2] 。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飛速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問題逐漸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為此國家加大了對醫學教育的重視和投入,隨之而來的就是大量先進儀器的進入和現代化實驗室的建設,實驗室利用率的加大,使大量的不同層次的學生走進了醫學實驗室,人員流動性增大,給醫學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帶來了很大難度。在實驗過程中發生的差錯,輕的會造成實驗材料的浪費,結果的錯誤,重的會導致感染,傳播病原微生物,甚至造成人員的死亡。因此學生進入醫學實驗室應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要進行生物安全知識的教育,使學生在具有自我保護的意識下,克服不良習慣,養成良好習慣,結果受益終生。結合醫學實驗室的特點,將實驗室及學生有序的管理好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多年的實驗室工作和不斷地思考總結歸納以下實驗室容易出現的問題和針對問題解決的策略僅供參考。

1 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存在的問題

主要存在于與病原生物學相關的專業所使用的實驗室。

1.1 學生上課做實驗直接接觸病原微生物,存在著因防護不嚴而病原微生物失控 不僅感染實驗室人員,甚至還可能傳播到社會,引起傳染病的流行。

1.2 與實驗無關的東西隨意帶進實驗室 甚至有時將食物、飲料、衣物等擺放在實驗臺上與實驗材料同放。

1.3 進實驗室前的個人防護問題 許多學生很隨意的穿著自己的衣服進入實驗室,還有的學生穿者涼鞋、拖鞋,更有甚者為肩佩長發一邊做實驗一邊用摸完實驗用品的手不斷的弄頭發。

1.4 上實驗課準備不足 有的同學上實驗課慌慌張張的現找實驗室,頭腦空空,上什么內容也不知道,上課鈴聲響完還不斷地有人進入,內容聽不全,實驗中就來回走找實驗材料問實驗方法等,實驗室顯得十分混亂。

1.5 使用酒精燈不注意安全 在病原微生物接種時酒精燈是最常用的,它的安全問題往往被忽略,有的同學因某種原因離開自己座位時依然點著酒精燈,酒精燈發生意外致人損傷的事件在學生實驗室曾經是有過先例的。

1.6 實驗后不洗手、隔離衣亂放 做完實驗離開實驗室前有的同學忘記洗手,趕上午飯前直接去飯廳,是十分危險的。再有下課后有的同學不將白大衣反折單放,而是直接塞入書包與其他物品同放。

1.7 實驗物品的分類使用和存放混亂 值日生同學不懂實驗后的用品如何分類,經常將污染的與沒污染的用品混放,造成污染的范圍擴大,更有甚者為亂倒實驗垃圾,不知道實驗垃圾應該如何分類等。

2 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點應放在硬件建設、制度建設和安全的教育上

高等院校實驗室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現在大家對實驗室的安全問題十分重視,基本實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實驗室和個人,逐級簽定安全責任書,開展各級培訓班。把各項規章制度掛在墻上。這些都是最基本、最起碼的安全管理,但未必就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一切原則、責任都于事無補,因此還需要在以下3個方面對安全管理加以支撐和保證。

2.1 硬件建設,確保實驗室的安全 所有實驗室門口都應貼有明顯的標識牌(例如某某實驗室,生物安全幾級以及逃生門等必要的內容),實驗室內外要有足夠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以備火災時使用。緊急噴淋和洗眼器,以備有害液體不慎飛濺到眼睛或皮膚上時沖淋以減輕傷害。實驗室應設置緊急救助藥箱,備好基本救助材料,以供緊急需要時使用。

對于利用病原微生物開展教學的醫學實驗室,必須根據所開展工作的性質、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危害和因之所需要的生物安全等級(目前分為4級),使實驗室的建筑結構和設施、安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達到相應的要求,否則該實驗室不能使用。

2.2 嚴格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 防患于未然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實驗室的安全,預防措施必須以制度的形式穩固下來。

2.2.1 定期檢查制度 對于實驗室的安全條件和設施要做到胸中有數,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杜絕安全隱患問題 。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問題的實驗室,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疏散人員,限期整改,確保人身安全。

2.2.2 加強教育嚴格準入制度 對進微生物實驗室做實驗的學生,首先要進行系統的生物安全教育以及防護方法教育,使他們通過教育具有安全意識,做事有條理,遇事不慌,處理得當。與實驗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實驗室。

轉貼于

2.2.3 定期演練制度 通過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故的模擬演練,來檢查人員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可定期進行演練,在演練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達到不斷提高的目的。

2.2.4 危險品保管制度 對易燃、易爆、劇毒、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危險品,要設專室專柜儲存,雙人雙鎖妥善保管。實驗人員領用時必須經負責人簽署意見,并作好詳細領用記錄。

2.2.5 不斷進行安全教育 開展定期的、經常的安全教育,不斷創造重視安全的氛圍,是提高實驗人員安全意識、養成良好安全習慣,從而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有效途徑。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學習涉及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安全防護、醫療廢物及危險品管理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法規、制度,學習掌握各種標準化、規范化的實驗操作,熟悉實驗室環境和安全措施,學習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識和逃生技巧等。

3 學生重在樹立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加強自我保護和防護策略

對于初進醫學實驗室的學生,為確保實驗室和自身安全,必須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實驗室安全問題,認真學習和掌握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內容。樹立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加強自我保護和防護策略,對于新開的實驗課一定要在課前找好實驗室的準確位置,了解其實驗特點,要做那些實驗內容,千萬不要腦子空空,現上課現找實驗室,匆忙進入實驗室,投入實驗,完全依賴帶教老師,這樣做的結果不但浪費時間和資源,重要的是加大了不可控制因素帶來的危害。

3.1 做好個人防護,不存僥幸心理 進醫學實驗室前一定要穿好白大衣,實驗課前一定要認真預習實驗內容,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前,必須做好個人防護,不要抱僥幸心理,以為不會出事。課上嚴格按照帶教老師所提的要求去做,對不懂的問題或操作,一定要問帶課教師,不可自作主張,莽撞惹禍。一旦出現問題不要私自處理,要立刻報告給老師,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3.2 做實驗要嚴肅認真,集中注意力 不要閑聊和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實驗進度和實驗室整體氛圍,使人麻痹大意,引發事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3.3 不要將與實驗無關的物品隨意帶入實驗室,更不要放在實驗臺上 實驗臺在實驗的整個過程中都應保持清潔有序,對于病原微生物專業常用的酒精燈一定要更加注意它的安全性。

3.4 用電設備的使用,要謹慎儀器要在帶課教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 不要用帶水的手進行操作,用后需切斷電源的一定要切斷電源,不需切斷電源的千萬不要切斷電源。例如微生物實驗室所用的溫箱、冰箱課后不要隨意斷電。以免造成結果無法觀察的后果。

3.5 實驗完畢后不要隨意處理實驗所用物品 要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分門別類的將其放好送到應該送的地方,洗手或用消毒液浸泡手后,將白大衣反折單放后再離開實驗室等。

4 結束語

醫學實驗室的特點,儀器設備多、空間狹窄、實驗復雜,涉及的危險因素多。學生進入實驗室,如果對安全重視不足,教育不夠,養成壞習慣,不僅會成為事故的制造者,造成人身傷害,還可能惡習難改,影響自己長遠的職業生涯和將來工作的實驗室的安全[3~6]。

學生是醫學實驗室安全教育的重點,通過認真全面的安全教育,使他們樹立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實驗室習慣,盡快實習實驗室環境,盡快掌握各種規范化實驗操作。作好他們的生物安全知識培訓,不僅保證其學習期間的安全,還有以下深遠意義:受過正規生物安全知識培訓并且熟練掌握其知識。有些學生畢業后將繼續從事科研工作,或有機會參與實驗室設計和建設,可使他們從容應對工作中面對的問題。還有些學生畢業后可能從事教學工作,把所學到和掌握的生物安全知識傳授給學生,這樣我國的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將會進入一個良性循環的時代:隨著改革開放國際交流的日益增多,有些畢業生走出國門學習深造、或參加各種合作的研究項目,受過正規生物安全知識培訓并且熟練掌握其知識,可以在國際交流中體現我國醫學生的基本素質;熟練掌握其知識,受益終生。

【參考文獻】

1 衛生部.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2.

2 祁國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第二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1-67.

3 蔣建利.對生物醫學研究生開設生物醫學實驗安全課程的必要探討.山西醫科大學學報,2004,6(1):69-71.

4 周乙華.實驗室感染與生物安全.中華預防醫學雜志,2005,39(3):215.

篇4

[關鍵詞]微生物檢驗;抗菌藥物;規范化

[中圖分類號]R446.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07-0054-01

2004年8月由國家衛生部等單位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明確規定診斷為細菌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藥物,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耐藥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藥物。今年3月25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布實施。順應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需要,微生物實驗室的工作必須加強。

選擇微生物檢驗項目、標本采集和運送方法直接影響標本的檢驗質量。對病原的檢出是確診感染性疾病的主要依據。標本采集與處理不符合要求,則細菌培養的結果毫無意義,甚至使檢驗結果誤導臨床,延誤對患者的正確治療,會造成嚴重后果。微生物檢驗質量控制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標本采集的規范化。對不同的標本進行微生物培養及采集、運送應嚴格按照醫政司頒布的操作規范進行。

目前從標本采集到給臨床以明確的病原學診斷和抗生素敏感試驗結果費時較長,需要2~3d甚至更長,此時病人的病情已發生了變化,檢驗報告對于治療而言失去了一定的價值。為讓臨床醫師及時了解病原學檢驗情況,要建立微生物檢驗分級報告制度即先報告涂片染色結果,再依次報告培養、鑒定和藥敏結果以及耐藥菌的初篩、確認結果[1]。臨床標本直接涂片檢查對快速診斷或提示某些感染有實用價值,要作為臨床微生物實驗室檢驗常規步驟開展。病原菌的培養檢出,對于感染的確診,抗菌藥物的選用和治療效果有重要意義,結合臨床考慮有特殊病原的可能時(如厭氧菌、結核桿菌、真菌等),應采用特殊培養基提高陽性率。血培養時如病人已接受抗菌藥物治療,培養基內需加入抗生素吸附裝置。痰標本接種3種培養基,即血、巧克力、麥康凱瓊脂培養基。腹瀉病人腸道病原微生物的檢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腹瀉病綱要和我國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日常工作需設計合適的質控頻率進行質控。質控菌株與常規標本一起進行,不能為質控菌株設計單獨操作程序,不能專人專做。質控標準菌株的特性發生改變時要及時更換,在做生化和免疫試驗時一定要設立陰、陽性對照。參加室間質控評比,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及時更新程序性文件,完善實驗室質量保證體系。采用先進技術,做好病原微生物快速檢測和鑒定工作。近年來,病原菌的檢測已向標準化、微量化和快速簡便方面發展,隨著現代分析技術和分子生物學技術的發展,氣相色譜、單克隆抗體、核酸雜交、PCR擴增等技術,已用于病原微生物的快速檢測和鑒定。

篇5

筆者在一項調研中發現,生物醫學專業學生在進入實驗室前,大部分未經過生物安全方面基本知識與技能的系統培訓。對生物安全知識不了解,生物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實驗過程中意外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據此筆者在課程教學中一直十分重視強化學生的生物安全意識。

1.1明確生物安全在病原微生物研究中的重要性

如果在生物醫學研究中病原體尤其是高致病性病原體從實驗室泄露,很可能在實驗室、實驗室周圍甚至更廣的范圍內造成疾病的傳播或流行。基因工程技術在造福社會的同時,亦可能引發病原體的基因突變,導致病原體的致病性增強。這類變異的病原體更難以防治,如果變異導致目前的防治措施失效,病原體一旦從實驗室泄露并造成流行,后果將不堪設想。

1.2明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SARS和“炭疽郵件事件”后,人們認識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正越來越嚴重地影響到公眾的正常生活。隨著全球氣候變暖以及環境等多種因素的變化,一些曾經基本銷聲匿跡的傳染病又卷土重來,如結核、各種性傳播疾病等;對抗生素耐藥的病原體日益增多,如引起超級結核、超級淋病的病原體等。全球發現的32種新發傳染病中有一半以上已經在我國出現。部分新現傳染病,如埃博拉出血熱、馬爾堡出血熱、拉沙熱等至今均無有效的治療方法,這些烈性傳染病一旦傳入我國,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我國在提高實驗室檢測能力的同時,必須加強生物安全防護能力的建設。

1.3明確在醫院感染控制工作中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醫院的生物安全工作要特別加強。在全球,醫院感染已經成為醫院診療工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2003年SARS流行期間,我國醫院感染病例占病人總數的20%左右,醫護人員高比例的感染造成了社會的極大恐慌[1]。實際上,醫護人員的職業性感染早就存在,例如結核病房醫護人員和臨床檢驗人員的感染率遠高于正常人群。因此,要把防止醫院交叉感染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絕不能讓2003年SARS期間醫護人員大量感染的情況再次發生。

1.4明確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國際傳染病疫情復雜多變,檢驗檢疫工作中的生物安全防護也面臨新的挑戰。檢驗檢疫部門一方面要提高對各種生物危害的偵察能力、實驗室的檢測能力,還要加強對具有潛在威脅、國內沒有的和未知的病原微生物的檢驗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尤其是在進行國內沒有的和未知的病原微生物研究時,應加強對個人和實驗室的安全防護,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泄漏的發生。

2教學過程中要注意生物安全教學設施的規范化

《實驗室生物安全》課程教學要依托規范嚴謹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設備,在潛移默化中給學生以正確指引。首先,授課教師對學生擬進入學習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仔細考核和嚴格檢查,使之達到國家對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有關要求,讓學生從一入學就對生物安全實驗室的環境有正確的感性認識。其次,要在生物安全實驗室張貼生物安全標識,如在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入口處張貼黃底黑字的生物安全標識,同時注明實驗室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安全等級、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種類等,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或省實驗室備案的要注明。第三,在教室或涉及生物安全的實驗室張貼生物安全教育的警示標語、實驗操作規程及實驗室安全制度。要求學生在正式開展實驗活動前認真閱讀、了解和掌握相關的內容,使學生一進入實驗室就感覺到濃厚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氛圍。第四,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如何做好生物安全防護是課程教學的重點。筆者以自行研制的便攜式隔離防護罩作為現場應急防護裝備的代表,介紹隔離防護和負壓裝置的原理,使學生對生物安全防護基本原則的理解具體化、形象化,提升了教學效果。

3生物安全教學宜采取集中講授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方式

許多開設生物醫學專業的院校將生物安全教育安排在微生物檢驗學、醫學微生物學課程中,部分新近出版的微生物檢驗學、醫學微生物學教材也增加了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內容,并將其作為專門的章節。但由于課時相對不足,學生對于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認識僅限于表淺的了解,不能系統掌握實驗室生物安全知識。因此,有必要開設獨立的生物安全必修課程,集中講授,強化學生的生物安全觀念。鑒于目前生物醫學專業學生課程負擔重,在無法設立獨立生物安全課程的專業宜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首先,可在新生入學教育中增加實驗室生物安全教育的內容,先入為主,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每個學期帶領學生到不同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實地參觀,了解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開展相關的課外科研活動,如讓學生有針對性地采集傳染性材料,自行設計檢測方案,觀察結果,了解病原微生物實驗操作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圖書館建立實驗室生物安全資料室或電子檔案室,方便學生學習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各種法規文件;舉行實驗室安全操作比賽或演練,使學生了解生物安全實驗室實驗操作的全過程,尤其是實驗室生物因素意外事件的處置方法。第三,在學生實習階段定期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主題活動,帶領學生到醫院檢驗科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實地學習,了解規范的樣本處理過程、生物安全柜的正確使用方法、廢棄物的處理流程等。

4小結

篇6

關鍵詞:畜禽;疫病流行;對策

中圖分類號:S851.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3-0248-1

1 畜禽的疫病流行原因

1.1 公共環境衛生意識淡薄,盲目養殖

改革開放后,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到戶,在市場經濟引導下,追求各自利益空前高漲。養殖業迅速發展,畜禽存欄、出欄不斷增長,畜禽及其產品流通增多,人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養殖戶收益有所增加,從而在利益面前爭先恐后,更加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畜禽及其產品流通加大下,人貨自由流動頻繁,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在短視利益誘惑下的養殖發展,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不注重環境和養殖條件,風險也相伴而行。就養豬業來說,多一頭豬就是增加病原微生物寄生生存的條件,病原微生物也同其他生物一樣是有條件的依附性寄生,這是病原微生物的特異選擇所決定的。近些年來,畜禽原病原體的變異,新病原體的產生,綜合癥多,病情復雜,人畜共患病時有發生。如豬鏈球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豬流感、豬高致病性藍耳病、圓環病毒等的典型事例。豬高致病性藍耳病、圓環病毒幾乎遍及各地,豬高致病性藍耳病已轉入地方性的局部小規模流行,也將成為今后散發性常見病。

1.2 薄弱的第一線獸醫防治隊伍

在整個養殖業生產中,雖有規模化、專業化建設的養殖,但總體來說,仍是以散養戶為主的產業,一個縣一百多個行政村,一個行政村千家以上的農戶,面大,而獸醫診療面對的第一線就是就地的村獸醫,這是主要診療體系之一,也是實施防治的主要力量。而在這支隊伍中基本上沒有專業學歷,有的只是經過短期培訓,基本文化學歷低,大多為初中文化學歷的村獸醫。這樣一種現實狀況,沒有扎實的畜禽防治技能,憑想象診斷,盲目用藥,甚至難免將假劣獸藥當良藥用,延緩病情,達不到有效目的,造成二重感染,又給畜禽疫病的傳播流行埋下了隱患。

1.3 養殖戶無視畜禽疫病防治技術含量,求醫不如求自己

有的養殖戶為了方便自己,自備簡陋診療注射器械,本不懂畜禽疫病診療技術,不懂藥物性能,認為治療畜禽疫病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從而胡亂判斷畜禽病情,隨意購藥為自己的病畜無針對性的盲目給藥,并不按療程和規定劑量,多少不論,導致要么就是造成藥物在畜禽體內的殘留,要么就是治療不好而產生抗藥性。

1.4 濫用抗生素的潛在危害

不同的病原微生物對抗生素的敏感程度是不一樣的,因此,抗生素對不同病原微生物的抗菌效力就不同,抗生素的抗菌譜有廣窄之分,無針對性濫用抗生素而使細菌得到磨煉而產生變異耐藥,對于病毒引起的感染或無炎癥使用了抗生素,或者已經明確某種細菌的感染而盲目使用了抗生素,或聯合用藥無針對性的使用了窄譜抗生素,敏感菌受到抑制,耐藥菌不受影響仍潛伏在畜禽體內,在正常情況下不表現致病性。另外,在抗生素的治療過程中,潛伏的耐藥性細菌還可經遺傳、轉化等方式傳導給敏感菌,成為獲得性耐藥,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畜禽機體抵抗力減弱時,潛在的耐藥性病原微生物就活化而大量繁殖,增強毒力,從而引起內源性感染而流行,所以,動物防治工作人員在畜禽疫病治療過程中,一定要考慮以上諸多因素,用藥要有針對性,對癥下藥,按規定劑量和療程正確使用抗生素,否則極易容易產生耐藥菌群,機體免疫力下降,加大畜禽疫病的防治難度,導致疾病難以控制,引起二重感染或多重感染,以至造成新的疫情的發生,制約畜牧業的發展。

2 鑒于以上因素筆者的淺薄建議

2.1 對畜禽疫病的預防、監控

要把散養戶、專業戶、規模化養殖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好以下環節工作,阻斷畜禽疫病傳播途徑:

(1)對農村廣大農戶進行廣泛、深入的科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大力宣傳,對畜禽疫病的斗爭,要實行群防群治,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治”的方針,使廣大農戶認識到在畜禽養殖生產、經營、流通等是不容忽視的幾個環節,某一環節有疏漏就會產生動物衛生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可能性。畜牧獸醫技術部門可印制淺顯易懂的畜禽疫病防治基本常識手冊到農戶,增強農戶自防能力。

(2)全面接種強制性免疫的疫苗,做到不漏一頭畜。養殖戶畜舍必須是衛生圈,人居與畜居保持相對距離,畜舍勤打掃,空氣要新鮮,用水要清潔,適時消毒,污水排放要暢通,糞便發酵作無害化處理,冬夏兩季要注意防寒保曖。

(3)加強產地、市場、交通運輸檢疫,查證驗物,做到入境、出境無病畜。

2.2 對基層第一線的村級獸醫進行整頓更新

村級獸醫是畜禽產地的第一線獸醫防治人員,為了持續、穩定發展養殖業,搞好畜禽防治工作,做到疫病不出戶、不出村,對現有這支隊伍須進行整頓更新,以提高產地畜禽疫病的防控能力。

篇7

及時、準確的病原菌診斷

(1) 提高送檢標本質量。 ①痰標本:由于痰標本絕大多數仍以自然咳痰方式采取,因而易受上呼吸道分泌物污染,因此,確定痰標本的質量非常重要。根據痰涂片鏡檢中的白細胞,鱗狀上皮的量來判定標本是否合格。②膿及分泌物標本,取材不好往往培養出多種細菌,少則2~3種,多則6~7種,實際這些細菌并非引起感染的真正病原,而多是在創面上生長的雜菌,因此一定要采深部分泌物,必要時采取創面和健康部位相接的少量組織進行培養。③中段尿標本:“中段尿”培養結果往往和臨床不符,其原因一是病人未經消毒,直接留取標本;二是尿液不做細菌計數,而以培養結果為準,因而造成假陽性;三是尿液標本未能及時送到實驗室,尿液中營養物質豐富,使得污染菌大量繁殖,造成細菌菌數假性增高,從而導致錯誤的病原學診斷。

(2)提高病原菌的檢出率:引起呼吸道疾病的病原菌有:流感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β-溶血性鏈球菌、腦膜炎奈瑟氏菌等。從咽拭子、腦脊液和血液等標本中很難分離出這些細菌。因此病原菌的分離鑒定、藥敏試驗,不僅是臨床迫切需要,而且是衡量一個細菌室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的重要標志。

(3)厭氧菌培養:由于諸多因素造成開展厭氧菌檢驗不廣泛、不深入。實際上臨床厭氧菌感染范圍廣、感染率高,近年資料表明,肌壞死、腹膜炎等厭氧菌感染率分別高達100%、94%,如果不開展厭氧菌培養,就漏掉了感染的病原菌、延誤治療。

(4) 做好在職人員培訓和再教育 這關系到學科的發展和梯隊建設,并與提高臨床微生物檢驗的質量和水平密切相關,應積極鼓勵青年技術人員掌握本學科的新動向,新知識和新技能,要制訂明確的培養計劃和目標,并定期進行理論和操作技能考試,為進一步與國際拉軌,實行實驗室認證和操作人員資格認定做好準備。

(5)做好臨床微生物質量控制工作 質量控制是臨床微生物學檢驗的質量保證,我們要從標本質量、檢驗人員的操作質量及實驗所作儀器和試劑質量、結果解釋和報告等入手,堅持不放過每個影響質量的環節。

醫院感染的監控

醫院感染的監測包括:病人的準確統計、病原體和耐藥性的精確分析、消毒滅菌的質量控制、危險因素的相關分析,相關病區重點監測,醫院感染暴發流行的及時發現和控制以及病人、醫護人員和環境的消毒隔離。

細菌耐藥性監控

與國外相比,我國細菌耐藥監測工作還存在較大差距,一方面,國內此項工作開展不夠普遍;另外有些監測工作還缺乏規范性的連續性,我們不僅要進行各醫院的監測,還要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地區性監測,甚至全國范圍的監測,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和交流,鑒于目前耐藥性問題及耐藥性問題的日趨嚴重,應準確地做好常規的抗生素敏感試驗,并保存有關的菌種和數據以便進一步分析。

篇8

近年來,臨床實驗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醫學界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生物安全管理及防護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作為傳染病醫院的檢驗科,實驗室工作人員所接觸的大部分都是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傳染性的患者標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天都處于潛在的生物危害環境中,如果病原微生物從實驗室泄露,還可能在實驗室及其周圍,甚至更廣的范圍內造成疾病傳播或流行[1]。因此,加強傳染病醫院檢驗科臨床實驗室的生物安管理與全安全防護措施非常重要,它既是醫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也是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需要。本文皆在探討傳染病醫院檢驗科的生物安全管理及生物安全防護措施。

1 實驗室生物安全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1.1 實驗室生物安全是指在從事病源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中避免病源微生物對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危害,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公眾的傷害,為了保證實驗研究的科學性,還要保護被試驗因子免受污染。

1.2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當操作具有潛在感染力的微生物時,為防止實驗人員的感染和防止感染因子的外泄,采取恰當的實驗室操作和實驗程序,使用一定的實驗室安全防護裝備,對實驗室的設施及結構提出特定要求并將上述諸因素綜合起來進行應用的過程[2]。

2 實驗室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管理者及工作人員對生物安全的認識和管理水平尚不夠高,在思想上、管理制度上準備不充分,對于個人防護及環境生物污染的意識不強,從而導致條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管理力度不足。

2.2 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識欠缺 多年來實驗室工作人員大多數專業人員只偏向于檢驗專業技術的提高,未系統學習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識,對預防生物污染的意識不強,缺乏具體的技術操作規范。

2.3 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各項制度規范起步較晚,對實驗室的消毒滅活、個人防護及隔離設備等投入不足、 導致設施、設備達不到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從而使各種標本中細菌、病毒的滅活沒有,套嚴格規定的滅活方法、程序和監督的細則,以及規范如何檢驗滅活效果是否達標[3]。否則,一旦操作不當,造成消毒滅活不全,給工作人員及環境帶來嚴重的污染。

2.4 實驗室工作人員存在實驗室感染 實驗室感染是一個過程,在實驗過程中,病源體通過播散,通過一定的途徑進入人體,病源體的毒力進入人體后達到一定的劑量,使機體發生感染。如:離心、濺灑、溢出、混旋、研磨、混合等,在操作不當時吸入含病源體的氣溶膠而造成感染。在實驗室吃東西、飲水、抽煙、液體濺入口中等,都能造成經口攝入病菌而感染。意外被污染的采血針刺傷,被碎玻璃片或刀片割傷,操作時不小心被含病菌的液體濺灑在了皮膚或黏膜上(如濺到眼睛里)等。

3 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實施措施、建議與對策

3.1 加強安全設施建設 因我院是傳染病院, 實驗室所有設施、設備和材料都應按傳染病醫院要求和標準配備生物安全設備。根據實驗室的要求安裝符合生物安全和工作要求的Ⅱ級或Ⅲ級生物安全柜、負壓罩、高壓滅菌器、洗眼器等。生物安全柜安裝要求遠離污染區入口處和人員頻繁走動的區域,污染區內應設置消毒裝置,有獨立的排風系統,確保實驗室的氣流方向是由清潔區流向污染區,同時也要保證實驗室空氣只能通過高效過濾后經專用排風管道排出。

3.2 實驗室生物安全隔離制度及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 因我院是一所傳染病院,按照傳染病的消毒隔離要求,實驗室應明確分隔為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區和區之間設緩沖間。應保證對技術試驗區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相應風險范圍內,保證足夠的通風和防止潛在傳染因子及有害氣體的擴散,防止危害進入周圍區域。在實驗室的每個進、出口處都應有國際通用的生物危險標識,各實驗室建立好各項試驗記錄和制定出相應的操作規程及管理文件。工作人員應加強個人防護,各實驗室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生物安全裝置和足夠的個體防護設備,為工作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人防護設備是減少操作人員暴露于氣溶膠、噴濺物以及意外接種等危險的一個屏障,實驗室所用任何個人防護裝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實驗室危害評估的基礎上,按其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個人防護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隔離衣、防護服、工作帽、工作鞋、面罩、一次性塑膠手套等。另外,實驗室應安裝洗眼器和緊急噴淋裝置。當操作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標本或接觸患有烈性呼吸系統傳染性疾病患者的標本時,工作人員要戴N95口罩、防護眼鏡、防護面罩等加強保護。實驗室應配有急救藥品箱等裝置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3 做好樣本采集接收和廢棄物處置

3.4 樣本接收 在傳染病醫院,由于患者大都患有傳染性疾病,其血液、體液或其他的樣本中均可能含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因此在樣本采集、運送、操作及高壓消毒時,除了要做好個體防護外,必須嚴格執行相應的操作規范。 在實驗室工作中,樣本的采集、接收的方法不當,都可使相關人員造成感染及環境污染,為此應制定出相關的SOP規范管理文件。使用合格的真空采血管采集血液,樣本容器應采用防漏、加蓋、堅固、安全的容器,標本的運送由接受過培訓的專門人員負責。接收標本應在專設的房間內,而且要建立標本接收登記記錄。

3.5 廢棄物的處理 實驗室的廢棄物是造成醫院內潛在的生物污染源,廢棄物的處理須經過專項培訓的人員專人負責,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應直接棄置于一次性使用的利器盒內,所有棄置的實驗室廢棄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物,需交由專門有資質的人員經過高壓滅菌處理后方可出實驗室區,嚴格實行密封化、標志化、無菌化的規范管理原則,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指定地點,由專人集運送中焚燒處理并做好記錄。

4 實驗室人員培訓是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措施

4.1 實驗室人員對生物安全知識尚缺乏,加強人員培訓是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的一個重要環節, 實驗室工作的人員都會經常遇到一些高危操作,不管是人為的失誤還是不規范的操作都造成安全隱患或事故[4]。因此,加強生物安全知識培訓是非是預防實驗室感染、差錯和事故的關鍵,不斷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非常必要。實驗室生物安全知識不論在控制實驗室生物危害,預防生物危害感染,預防實驗室事故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基于這個原因每年應至少培訓一次,人員培訓的內容應包括生物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生物安全專業知識、操作規范等。

4.2 實驗室應建立操作規范及生物安全規章制度,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驗活動中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進一步規范實驗操作行為,避免和減少實驗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中感染性或潛在感染性生物因子對工作人員、環境和公眾造成危害等,并將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整理成生物安全手冊,做到人人知曉,人人遵守。所有人員應熟悉職業暴露后所執行的程序、各種緊急醫學處理措施,切實把生物安全預防落實到每天的工作中去。

綜上所述,隨著醫學的不斷發展,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臨床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與防護工作備受重視,作為河南省傳染病醫院檢驗科,建立良好適合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實驗室操作規范,及生物安全規章制度,對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防止病原微生物生物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感染和外泄,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發起到良好的作用。規范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減少實驗室工作人員職業暴露,最大限度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是我們今后工作的重點切實把生物安全預防落實到每天的工作中去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參 考 文 獻

[1] 自傳染病醫院檢驗科的生物安全防護.

[2] 王平,喬冬梅.提高認識加強檢驗科生物安全的管理.實用醫技雜志,2007,14(12):1611,1612.

篇9

【關鍵詞】 血站;職業暴露;預防和處理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0-6082-02

采供血機構工作人員每天都要接觸具有潛在危險的獻血者和病原體,所以為保護工作人員,加強工作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強化安全操作尤為重要。

1 職業暴露的定義和分類

1.1 定義 職業暴露指的是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意外被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血液或血液采集、成分制備過程中被尖銳器具刺傷皮膚或黏膜,以及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血液或血液成分飛濺到工作人員的面部等皮膚或粘膜,有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情況。

1.2 分類 采供血機構職業暴露主要是皮膚、黏膜接觸、血液接觸、針頭刺破、氣溶膠的接觸等。

2 職業暴露的預防

2.1 建立與職業暴露有關的站內感染監控制度、消毒與工作制度等,最大限度殺滅工作環境中感染性病原體,減少病原體與工作人員接觸的機會。

2.2 加強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的培訓工作 每年至少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暴露預防方面的培訓,強化工作人員的危險意識,提高工作人員的自我防護能力。

2.3 強化工作人員規范操作,嚴格按照規程操作,是減少工作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的重要保證。

2.3.1 從事易發生職業暴露的工作人員,在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可能直接接觸陽性血液的工作人員必須戴一次手套。操作完畢后,脫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消毒。

2.3.2 嚴禁工作人員雙手對針頭進行回套針帽操作,如需進行針頭回套針帽操作,應用單手借助輔助器具進行操作。

2.3.3 使用后針頭等金屬或其它銳器,應放入耐刺、防滲漏的利器盒中,進行消毒處理。

2.3.4 采供血活動產生廢棄物的存放地和存放器應由消毒管理人員進行消毒,防止環境污染和人員沾染事故的發生。

2.4 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每年對員工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應對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的員工進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種。[1]加強工作人員的防護,提供主動和被動免疫,新工作人員入站時進行健康體檢,每年對工作人員進行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

2.5 制定消毒和清潔程序,按規定要求,對血站工作環境和人員手指進行消毒,采用紫外線消毒車或臭氧消毒機對環境進行有效消毒;物體表面的消毒是用規定濃度的含氯消毒劑對物表進行消毒;人員手指的消毒是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1-3分鐘。

3 發生職業暴露后的處理

3.1 工作人員銳器刺傷后應急處理措施

3.1.1 立即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黏膜。

3.1.2 如有傷口,應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沖洗;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3.1.3 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后,應當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0.5%碘伏進行消毒處理,并包扎傷口;被暴露的黏膜,應反復用生理鹽水沖洗干凈。

3.2 工作人員暴露于污染血后的處理措施

3.2.1 先按3.1進行緊急處理,并記錄被污染血液的信息,確定被污染物是否是具有血液性傳播疾病。

3.2.2 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后 如被乙肝陽性血液、體液污染,應在24小時內注射乙肝免疫高價球蛋白,同時進行乙肝標志物檢查,陰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定期化驗。如被丙肝病人血液污染,注射高效免疫球蛋白,使用三天的干擾素,并定期追蹤6-9月。如被艾滋病病毒陽性患者的血液污染后,應在暴露后4小時內用藥,最遲不超過24小時,上報市疾病控制中心。并在暴露后4、8、12周、六個月進行艾滋病抗體檢測[2]。

4 職業暴露后的登記與報告

4.1 質量管理科負責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情況登記和報告工作,包括:暴露發生時間、暴露方式、暴露部位、暴露種類和級別等。

血站把職業暴露的預防作為重點來抓。加強對職工職業暴露的培訓,職工嚴格按規程操作,同時保證工作環境的安全,確保將獻血者、用血者和工作人員健康安全風險降至最低程度。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土地開發;新病媒;傳染病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event the new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 in the land develop.Methods The causes of unceasing occurrence of the new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s were analyzed.Results The unreaso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use of the land by the human being was one of the primary factors that caused the imbalance of the ecological equilibrium and the occurrence and epidemic of the new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s.ConclusionIn order to prevent the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especially the unceasing occurrence the new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s in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th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s follows:①To set up the idea for developing the land reasonably. ②To establish monitoring system for the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③To implement the hygiene pre-appraisal system for developing the land.④To make up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hich destroy was carried on.⑤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roop for controlling and preventing the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⑥To enhance the consciousness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vector-borne infectious disease prevention in the inhabitants by the health education.

【Key words】 Land development;New vector;Infectious disease

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是指各種動物攜帶的病原體,通過自然環境傳播給人類而發生和流行的傳染性疾病。近年來,非典型性肺炎(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海綿狀腦病(瘋牛病)、腸出血性大腸桿菌(EHEC) O157、H7感染性腹瀉、O139霍亂、東方斑點熱、家鼠型出血熱、萊姆病、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等多種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動物源性傳染病)不斷肆虐人類而成為人間新的傳染病[1,2]。

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不斷出現,究其原因是人類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而土地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導致生態平衡失調從而引發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在人間的發生和流行是其中的一個主要因素[3,4]。因此,在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的過程中,務必要注意開展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特別是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1新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對人類社會的挑戰

1.1人類對新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普遍缺乏特異性的免疫力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本來只存在于動物之中,人類一般對這些新出現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缺乏特異性免疫力,通常感染后難以控制,容易造成流行和蔓延。

1.2新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對人體的病理造成嚴重的損傷人類感染這些新的病原體的抗原后,機體發生了強烈的免疫反應,強烈的免疫反應就可能給機體帶來嚴重的病理損傷。例如2003年SARS流行時,SARS病人的臨床表現非常兇險,幾乎在每個新疫區都出現有一些危重病例。

1.3新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給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大凡人間每出現一種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流行,都給當時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據亞洲開發銀行介紹,2003年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讓亞洲經濟遭受高達28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其中我國內地、香港和臺灣以及韓國的經濟損失達200億美元。

1.4新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給人類社會帶來恐慌由于人類對新出現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認識滯后,還沒有掌握其發生和流行等規律,更沒有很好的治療和預防的方法和措施,疫苗也未能及時研制出,一旦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出現,人類往往束手無策,不知所措,容易引發社會的恐慌。

2土地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導致病媒生物性傳染病在人間發生和流行的主要因素之一

有關資料顯示,在目前已知200種動物傳染病和150多種寄生蟲病中,至少有200種以上可以傳染給人類。不合理的土地開發和利用,可以造成自然環境的改變,引起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在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人們可能接觸到某些動物,使一些本來在動物間傳播的病原微生物傳給人類,進而在人間造成傳播。其次,人類對土地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如砍伐森林或破壞植被),導致動物食物鏈被嚴重破壞,使得野生動物的食物日漸減少以至匱乏,它們不得不從森林深處遷移到森林邊緣的農田、果園甚至農家,而且凡是見到能吃的東西都吃了,如此一來,它們體內的病原微生物可能會不斷地增加,并且更容易將其身上的病原微生物傳染給家禽、家畜,一旦人類吃了這些家禽、家畜或接觸到這些動物后,便感染上這些病原微生物[5]。

3在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過程中如何預防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發生

在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過程中,要做好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特別是新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從而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3.1樹立正確的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觀美國芝加哥大學歷史學榮譽教授麥克尼爾(William H. McNeil)用 “微寄生”(Microparasite) 的理論,解釋了自然社會環境―人類―微生物之間的生態平衡。作者將人類與病原微生物之間的關系比作“微寄生”的關系,認為人類的活動和致病微生物之間的關系是共生互動的,人類小范圍的活動如衣食住行,大范圍的活動如跨洲戰爭等不但能夠影響到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而且傳染病反過來也能影響到人的各種活動[6]。國內外有關學者和專家認為,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觀包括社會觀、經濟觀和自然觀三個方面。其中的自然觀認為,人類應正確認識人與宏觀自然、人與微生物之間的關系 。人類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不可能去征服一切,人類應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人類對自然資源不合理開發和利用等行為可使自然環境質量惡化,使生態失去平衡。人類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應是純經濟的利用,而應是生態經濟的利用, 是生態過程的綜合統一。人類的疾病特別是病媒生物性傳染病與生態環境的性質及演變息息相關,在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傳染病時,只有結合當地的生態環境建設才能獲得持久有效的效果,也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土地資源得以持續的發展。

3.2建立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監測體系病媒生物是指能傳播疾病的生物,包括脊椎動物和無脊椎動物。脊椎動物媒介主要是鼠類;無脊椎動物媒介主要是昆蟲綱的蚊、蟑螂、蚤、蠅等和蛛形綱的螨、蜱等。

病媒生物監測是疾病預防控制中一項重要的系統性基礎工作,而且也應該成為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過程的輔助工程。因此要求我們有關部門采取科學的方法,長期、連續、系統地開展病媒生物監測,掌握監測鼠類、蚊類、蟑螂和蠅類等病媒生物的種類、數量、分布及季節變化,并將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得出的結論提供給衛生行政等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制定、實施、評價和調整病媒生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從而更好地為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服務。

病媒生物監測工作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單依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難以全面完成,因此,建議以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核心,建立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林畜牧獸醫機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等部門組成的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監測體系,實行聯防聯控。

3.3實施土地資源開發的衛生學預評價制度建議土地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林畜牧獸醫機構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要參與其病媒生物防控的衛生學預評價,沒有通過衛生學預評價的項目,建設部門一律不準其動工。

3.4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彌補在土地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盡可能采取各種辦法彌補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例如,在建筑垃圾上植被、造林等。

3.5加強病媒生物防控隊伍建設當前,大多數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病媒生物防控隊伍知識結構不盡合理,人員業務素質普遍較低,病媒生物監測設施設備較為落后,監測經費匱乏。因此,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積極爭取財政部門的支持,配備必要的病媒生物監測設施設備,此外,要采取多種形式培訓在職的病媒生物防控人員,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時要引進一批病媒生物防控高級人才,合理、科學地構建病媒生物防控隊伍。

3.6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生態環境保護和病媒生物傳染病的預防意識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林畜牧獸醫機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聯合開展對廣大居民生態環境保護和病媒生物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生態文明,引導科學的消費方式,培養良好的生活行為,做到不盲目開荒、不濫砍伐森林、不破壞植被、不濫捕濫殺野生生物、不濫丟廢棄物、不濫用農藥化肥等,保護自然環境的生態平衡。同時指導居民一旦發現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自然環境中各種生物的異常現象或人群中出現不明原因疾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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