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資范文

時間:2023-03-17 10:01: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工工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民工工資

篇1

一、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糾正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是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的重要工作。各鎮(街道)、各園區和區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明確責任,把它當作當前一項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增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農民工投訴要有專人負責,申訴有門,處理及時。清欠工作要覆蓋各類用人單位,做到“四個確保”:即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確保不出現惡性的勞資糾紛案件,確保不發生因欠薪而引發的。

二、明確目標,開展專項檢查

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決定從現在至期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一次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活動。檢查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規定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專項檢查分二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12月18日前)。各鎮(街道)、園區和區直有關部門要根據通知要求,開展檢查工作,掌握了解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拖欠職工工資的數量及規模),有針對性地采取預警措施,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現象的,要責令用人單位籌集資金,按時足額補發,防止欠薪事件的發生。各鎮(街道)和園區要在轄區內積極開展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發放的規定查漏補缺,認真填寫《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自查自糾登記表》。自查結束后,各鎮(街道)、各園區要把檢查情況匯總后,填寫《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統計表》,于12月18日前報區勞動局。

第二階段為重點檢查階段(12月18日至)。根據欠薪排查和群眾舉報投訴的情況,確定重點檢查對象,區政府將成立農民工工資清欠專項檢查組,加大對舉報投訴案件的查處力度,對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還要給予通報或在媒體上曝光。

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是做到“四個確保”的前提,勞動保障局要組織協調好專項檢查工作,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依法查處;建設局要負責好建筑企業在建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加強建筑行業的管理監督,并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查處建設領域的拖欠勞動者工資重大案件,外地建筑企業嚴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要將其清理出我區建設市場;公安部門要負責調處拖欠職工工資并涉嫌逃逸的刑事案件,及時處理因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并做好未形成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工會組織要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建立完善工會組織,組織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引導職工依法維權;各鎮(街道)、園區要負責好本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掌握企業工資清欠情況,及時做好工資清欠工作,教育引導勞動者依法合理維權,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苗頭的,要及時報告,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工作。

四、嚴厲查處拖欠、克扣職工工資行為

篇2

一個民工打來的求助電話

2013年6月初,劉昌偉的一位老鄉找到他,說大理賓川縣有一個電力工程施工項目需要大量的工人,對方開出了一個月6000元的工資,還管吃住,問他能不能找人過去一起干。

劉昌偉覺得雖然施工的地方離自己的老家四川省遠了些,但覺得對方開的待遇還不錯,決定到那邊去干半年。隨后他聯系了幾位平時做工的時候認識的工友和老鄉,大家也都覺得可以過去干幾個月,于是一伙人買了車票坐到賓川縣,并和自稱為項目負責人的包工頭見了面。

這位包工頭讓他們安心跟著他干,到年底會把每個月6000元的工資一分也不少地結給他們。看到包工頭如此豪爽,大家也就安心地在工地上干了起來。然而,這一切都只是口頭約定,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是可以證明用工關系的書面材料。

轉眼到了年底,電力工程也基本完工了,考慮到在外辛苦了一年,再加上大家的老家都在四川、昭通等地,所以大家決定早點找包工頭把工資結了回家過年。大家相互合計了一下,50多位工人干的時間長的能拿到3萬多的工資,干的短的也有好幾千元。

可是包工頭的一番話卻把他們回家過年的高興勁一下子全澆滅了,這位包工頭告訴大家由于項目部還沒有把工程款結算下來,所以民工們的工資暫時還拿不到,至于什么時候能拿到,他也不清楚。

大家都以為可能推遲一兩天工程款肯定就會撥下來了,那就再等兩天也無妨,也就沒有再過分糾纏這位包工頭。但是好幾天過去了,他們盼望的工程款還是遲遲不到,這位包工頭也開始刻意躲著他們。再聯想到其他項目的工人前幾天就已經拿到工錢回家了,大家才隱隱覺得此事必有蹊蹺。

再一次找到包工頭被以同樣的原因搪塞后,工人們決定到項目部去問個究竟。沒想到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對他們說工程款早就已經結算給各個項目的負責人了,讓他們直接去找包工頭要工資,項目部只負責和項目負責人對接,而且他們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項目部拖欠他們工資。

接下來的十多天時間里,工人們分別多次找了項目部和包工頭,但都被雙方反復地當作皮球一樣踢來踢去,工資的事遲遲沒有著落。

“懷揣著理想在外闖蕩,酸甜苦辣不愿對人講”,當這首平時大家都很喜歡聽的歌曲《有錢沒錢回家過年》的旋律再次響起的時候,大家的心里仿佛被針狠狠地扎了一下,他們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就是為了掙到錢回家過年,但是如今卻拿不到本該屬于自己回家過年的錢,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連回家的車費錢都不可能拿到。每當家里人打電話詢問什么時候回去的時候,他們都只能撒謊說再過兩天就回。但內心深處希望過兩天就真的能把工資要回來,雖然他們也知道這個希望很渺茫。

萬般無奈之下,劉昌偉撥打了賓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電話,雖然他對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沒報多大的希望,但從內心深處他還是多么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為他們撐腰,出面幫助他們把工資討回來。此時,離過春節只有不到半個月的時間了,再遲幾天,他們就很可能買不到回家的火車票了。

24萬元的工資去哪了?

接到舉報電話之后,賓川縣人社局立即召集縣總工會、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經查實,該電力工程不僅涉嫌拖欠農民工工資,且非法層層轉包工程的行為也讓調查組工作人員大吃一驚。

在接到劉昌偉的舉報電話前,賓川縣人力資源部門根本查不到工程主管部門報備的用工資料,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劉昌偉的舉報,當地的人力資源部門根本就不知道賓川縣有這樣一個用工單位在施工,更談不上對其用工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通過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工作人員發現涉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為賓川縣干塘子并網光伏電站35kv輸出線路,文件上顯示負責總承包建設該工程的是云南省電力設計院。

調查組根據劉昌偉、劉志洪等農民工介紹的情況,找到了拖欠他們工資的負責人,結果發現該負責人只是負責該電力工程其中一個項目的包工頭。

通過詢問調查組了解到,這位包工頭負責的項目又是從其他包工頭手里承包過來的。工程經過層層轉包之后,這些包工頭均沒有施工資質。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這些包工頭一致表示他們沒有拿到上面撥付的工程款,所以沒辦法給大家開工資。

然而,調查組到工程項目部調查時得到的卻又是另外一種說法:“我們的工程款在扣除質保金之后已經足額結算給各個項目的負責人了,根本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項目部一位叫李開燦的臨時負責人對調查組的工作人員說。而他口中的所謂項目負責人,就是上文中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

一邊是包工頭說項目部沒有結算工資,另一邊項目部又說工資已經足額結算給包工頭,但是50余名農民工確實沒有拿到工資。那么,24萬的農民工工資到底去哪了?

為了盡快幫助50余名農民工討回工資,讓他們能夠順利回家過年,調查組決定特事特辦,指派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大隊長王解帶領隊員何月秋立刻召集工程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包工頭和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代表召開協調會,查清拖欠的24萬元農民工工資去向。

通過三方的當堂對質,最終查明工程項目部的確已經把工程款足額支付給各個項目的負責人(即包工頭),但是由于包工頭逐級把項目進行層層轉包,再加上管理不善,導致所承包的項目出現虧損,無奈之下只得挪用農民工的工資來彌補虧損,也就直接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的發生。

兩天就拿到工錢回家過年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和原因都已經查清楚,但是由于包工頭已經將拖欠的工資用來彌補虧損,導致其無法拿出這么多錢來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何將拖欠的工資及時討要回來也就成了調查組面臨的最大困難。

此次事件中,無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是什么,最無辜的受害者都是50余位農民工。通過對相關法律的研究和協商,調查組最終決定無論如何都要優先保證農民工拿到被拖欠的工資,如果包工頭拿不出這筆錢來,就要求項目部把這筆錢拿出來,至于最終誰該擔責,可以下一步再作調查。

不過要求項目部先墊資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求遭到了項目部的拒絕,他們認為過失不在他們身上,不應該出這筆錢。

面對項目部的斷然拒絕,調查組工作人員并沒有放棄,而是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逐條指出。首先,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承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其次施工單位沒有依據相關規定按中標價的3%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涉及勞務用工也沒有在相關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再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可以直接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若項目部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執法部門將直接追究云南省電力設計院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經過調查組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項目部負責人終于意識到自身的過失,同意先墊付資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為了防止項目部找理由拖延支付的時間,調查組工作人員要求現場監督其足額支付。

最終,項目部現場墊付了24萬資金足額結清了50余位農民工的工資,就連其中一些工人的工資總數存在爭議的,也都按照工人們的要求足額支付了。

篇3

一、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和目標

專項檢查范圍包括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國家工程、建筑工程以及曾經發生拖欠工資和生產經營有困難的企業等。

專項檢查內容: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情況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

檢查主要目標:保證春節前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基本結案,基本得到控制。

二、專項檢查時間安排

專項檢查時間為,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自查階段。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通過送法律知識上門、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示牌、張貼相關宣傳品等形式,提高廣大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營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制環境。同時,用人單位要對年1月以來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主動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執法檢查階段。勞動、住建、公安、國資、工商、工會等部門要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集中力量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及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等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查處。

(三)分析總結階段。各地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政策建議,并及時將專項檢查情況表及書面總結報區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勞動、住建、公安、國資、工商、工會組織要充分認識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文件精神,切實按照“政府主管、屬地管理、行業歸口”的原則,把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細,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切實組織好專項檢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相關工作機制,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保聯絡渠道暢通,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

(二)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區勞動、住建、公安、國資、工商、工會等部門要成立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督辦,并結合實際明確檢查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處力度;發改、監察、財政等部門和工會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和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責任,監督企業落實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并牽頭處理本行業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公安部門要負責調查處理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負責依法取締檢查發現的無照經營行為;國資部門要負責協助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處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

(三)認真執法,嚴肅處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應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還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篇4

一、我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現狀

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負面問題之一就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據統計,2013年以來,80%的欠薪來自建設領域。欠薪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事件,尤其是在年末,情況越嚴重。2004年《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后,各地紛紛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新聞媒體及社會組織也對此高度關注,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有所改善,但仍然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二、開發區農民工工資支付現狀

1.總體概況

開發區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坡路,建設項目不斷上馬,大批本地及外地的農民工進入建筑工程,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2.施工企業用工情況

主要是“包工頭”形式,包工頭個人組織小班組,小班組招聘農民工,并進行管理,這種組織不規范、不合法,沒有施工資質,其通過借用其他單位資質或從有資質的單位承包工程。勞動合同并不受重視。施工單位、包工頭、班組長、農民工這個鏈條,通常是熟人、朋友、老鄉的關系鏈,之間的關系靠傳統的信義支持而不是合同,已成“行業慣例”。且鏈條越往下越處于弱勢,農民工想簽合同也會被輕易推脫。工資基本不是按月支付,通常是到工程結束統一清算,或是年底按量支付部分工資。

三、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成因

1.項目資金管理力度不足

為求經濟發展,對建設項目往往有扶持的態度,在一些監管方面疏于要求,個別資金不足的項目上馬后,依靠建筑施工企業墊資建設,一旦資金鏈斷裂,不僅項目本身發展困難,還把危機轉到了農民工身上。

2.建筑市場管理不規范

(1)建設項目墊資現象普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為求生存,出現了建筑企業墊資建設的情況,建設單位按進度給建筑施工公司付款。一旦建設單位資金緊張、出現經濟糾紛或者其它意外情況,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施工企業就會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農民工討薪來挾制建設單位。

(2)建設工程其他違法現象一是普遍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現象,其中任何一家參與者出現問題,就導致整個鏈條崩潰;二是普遍存在靠掛現象,有些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施工企業或個人,通過靠掛在高資質的企業名下或借用資質施工。這兩種情況都是不穩定的,容易出現經濟糾紛,責任推諉,農民工討薪困難。

(3)保證金制度約束力低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保障底線,但施工企業主觀上并不主動繳納,加上客觀約束(行政監管、處罰、后續建設手續制約等)不到位、力度不夠,導致保證金繳納無法保證。

(4)拖欠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往往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工頭之間推諉,責任主體很難界定。而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經濟合同關系,不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范圍,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討薪難”的重要原因。

(5)勞動監察執法力量不足一是勞動監察人力物力匱乏。目前,我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工作人員只有個位數字,處理上門投訴的事件還捉襟見肘,遑論進行全面無死角的循環檢查工作。二是勞動監察缺少強制執法手段,遭遇陽奉陰違、逃避執法的用人單位,力度不足,難以有效解決。

四、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解決建議

我認為要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施工前加強項目資金審查一要要嚴格審查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對于資金不到位的項目要堅決叫停,且要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管理,常態檢查,避免驗資報告弄虛作假。二要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環節提前到項目征地前某一節點,由建設單位繳納,確保保證金在項目落地前到位。

2.施工中杜絕違法操作要防止欠薪事件發生,關鍵就要加強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要提高政府對欠薪事件的重視度,監管者的輕視,會使違規者更加肆無忌憚。要增派人力,加大監察力度,力求覆蓋所有施工企業。對所有施工項目和施工企業建立檢查臺賬,避免漏查。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條排查,針對墊資施工、層層轉包、分包、無資質承攬建筑工程等違法行為,立即叫停,對涉及違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個人按照情結輕重,一一進行處罰。對于存在不簽訂合同、不按月發放工資的施工單位,嚴厲查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列入黑名單,清出我縣建筑市場。

篇5

【關鍵詞】 民工;工資拖欠;工資機制

近年來,民工工資有所增加,但是雇主卻經常拖欠民工工資,致使民工的實際工資縮水。雖然也對該現象進行了相關處理,但是至今為止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依然存在[1]。為了尋找解該問題的有效辦法,筆者對當前拖欠工資的現狀及特點進行了相關分析與總結,并最終提出了合理化建議。

1 拖欠民工工資現狀及特點

1.1 民工文化水平偏低

在龐大的民工隊伍中,小學、初中文化程度占據了80%以上的比例,高中文化的僅為5%到7%左右,致使民工缺乏最基本法律常識。在其權益受到威脅時,不能實行強有力的維權,甚至還用“卑躬屈膝”或恐嚇等極端方式對自己的血汗錢進行追索[2]。

1.2 無理由拖欠民工工資

雇主一般用以下理由推脫工資的下發:現金周轉不變、工期沒結束、對工程質量“雞蛋挑骨頭”,并以克扣工資為補償,更有甚者直接拖欠或克扣,并不說明任何理由。雇主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民工給予不公正的待遇,并進行利益的剝奪。

1.3 低齡化的民工結構

民工年齡偏低,無法應對社會經驗豐富的雇主。民工多是來自農村的青壯年,為了養家糊口外出打工,年齡偏小,也沒有受過專業的就業培訓,而且社會經驗也不足。當和雇主產生禮儀糾紛時,維權能力也明顯低于雇主,處于劣勢地位。

1.4 區域性動蕩

由拖欠工資引起的刑事案件偶有發生,致使事件發生區域性的社會動蕩[3]。近幾年,因拖欠工資誘發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數,其多是因為矛盾激化所引發,民工工資可能是其家庭唯一的經濟來源。若長期拖欠無果,會使民工心理失衡,并導致偏激的行為,這種狀況下很容易發生刑事案件。

2 出現拖欠民工工資的原因

在我國建筑、餐飲娛樂等行業普遍會發生拖欠工資之事,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①層層轉包。這主要出現在建筑行業,因為在現有的施工合同當中,對民工的工資償付條款沒有相應的規定,致使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對施工單位拖欠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在層層轉包過程中,發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缺少法律約束與監督。當發包人對工程打款時,轉包人可能在提款后溜之大吉,最終使民工在付出大量艱辛勞動后,還無工資可拿。有的則是發包人在工程結束后惡意拖欠,致使承包方無資金支付民工工資[4];②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及勞動的部門監督也不到位,從而致使出現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一些企業不按照勞動制度的規定,只是進行口頭上的協定,民工工資也就失去了法律保障。同時,勞動監察部門也沒有對施工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督,執法力度也不強,并被動的查處違法事件,民告則官辦,這也使企業雇主肆更無忌憚的克扣或拖欠工資。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不重視民工保障,為給予農民工過多的保障,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的原因[5];③鉆法律空子。在民工勞動市場不健全、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進行不正當競爭,并非法用工。而當前城鄉收入分配也嚴重失衡,尤其是收入差距最為突出,且民工較多,而崗位卻有限。所以,找到工作已很難得。因此在雇主拖欠工資時,為保住工作,民工只好忍氣吞聲;④民工維權成本三倍于收益,討薪成本過高也使民工未進行司法維權。據調查[6],當前民工討薪是收益的3倍,用3000元才可以討回1000元工資,這是民工承受不起的資金壓力。從法律角度看,現在的勞動爭議時“一調一裁二審”制,工會調解,勞動局仲裁,如果民工對以上處理結果均不服,才可以上訴于法院。這樣再三推脫,浪費民工的時間與成本,而且由于民工與施工單位未辦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往往缺少最直接的法律憑證。同時,司法取證的成本也較高,時間耗費較長,所以使民工對司法維權只是空能望而卻步。

3 對策

拖欠民工工資不僅影響了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所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

3.1 提高民工職業技能,提升民工發展潛力

國家對民工進行義務教育的同時,要結合職業教育,對完成或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民工進行不同專業技能培訓和思想教育,提高民工素質,提升就業競爭力,使其進入市場后,可以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這也會從根源上解決民工工資結構,保障民工的家庭收入來源。同時也會提高民工的維權意識,在就業之初就會對自己的勞動權益進行維護。此外,還會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實現民工與企業雙贏,也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可持續和諧發展。還要保正民工子女受到公平教育,提高民工子女的文化水平,以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避免民工子女延續父輩的艱辛之路,解決民工長期發展問題。

3.2 建立與完善民工勞動力市場體制

城鄉分割了勞動力市場的統一性,將農村勞動力分入二級勞動力市場,降低了民工的社會地位,并且也受到不了平等的勞動待遇。解決以上問題首先要消除市場對城鄉勞動力的分割,所以要加大戶籍改革的強度,攻破城鄉及區域間的勞動力市場壁壘,取締城市就業政策中的歧視待遇。同時,政府也要逐步將利益特權從戶籍上加以分離,對城鄉勞動力市場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實現無歧視就業。

3.3 創新企業管理機制

民工資源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關系到了企業競爭力。因此用人單位應重新認識,并改變現行的經營理念及管理體制。剔除歧視,努力改善民工的保障體系,使其享受與城市員工同等的就業待遇。同時,創新管理機制。將民工的管理納入企業的管理機制中,并作為重要的管理對象,善待民工,調動民工的工作積極性。國家要扭轉企業當前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就要加強對企業理念及管理體制的監督,促使企業改變原有的用工理念,改變傳統的民工管理體制。

3.4 加強法律保護

司法機關要重視民工討薪的民事糾紛,為民工維權之路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同時,也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民工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對民工討薪案件進行及時的立案處理,并優先審理。此外,還要完善民工勞動處理的程序,降低民工維權的成本,以減少民工維權的后顧之憂。

4 結論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工討薪的特點及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原因,筆者認為解決拖欠民工工資是一項長期工程。雖然國家政府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采取了相應措施,但是效果微著。民工、企業、國家要共同努力解決該問題,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民工要提高自身的素質。同時,國家也要加強對民工的保護力度,最終將民工工資及其他保障納入法制管理。

參考文獻

[1] 厲以寧.論城鄉二元體制改革[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5-11

[2] 蘇曉萍,王朝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制度經濟學解析[J].農村經濟.2008(3):113-115

[3] 韓俊.中國農民工戰略問題研究[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9(5)

[4] 陳偉.試論農民工工資增長機制的建立[J].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4):75-77

篇6

 

為進一步推進服務企業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全面提升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結合浙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外建筑業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建〔201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等文件要求,調整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清退建筑(市政)民工工資保證金,實實在在為企業減負。

一、主要做法

一、從清退之日起項目已完工、或項目至清退之日滿三年且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建筑(市政)企業,憑《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登記表》辦理清退手續,清退工作截止2019年6月25日。逾期未辦理清退手續的,將按照浙江省審計廳專項設計調查報告(浙審財調報〔2019〕14號)的意見,對未退款項予以解繳國庫。截至目前,應退未退的工程項目總計4654萬元,已基本清退完畢。

二、至清退之日項目尚未完工的建筑(市政)企業,憑保函(或保證保險)、擔保公司相關紙質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及《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登記表》辦理清退手續。企業有多個項目的,提供一份保函進行統一清退。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在義烏內保額為20萬;三年內有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在義烏內保額為40萬。保函有效期為開立之日至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約定工期后6個月。項目延期的,保函有效期視實際情況相應順延。

三、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臺州市建筑業信用評定等級在2A以上(含2A)的建筑(市政)企業免于繳納;其它建筑(市政)企業以企業為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等形式繳納,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在義烏內保額為20萬;三年內有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在義烏內保額為40萬。建筑(市政)企業每次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保函及擔保公司相關紙質復印件加蓋公章交至義烏市建設局。保函有效期根據該企業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工期進行調整。

二、存在問題

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等形式繳納,有效減輕了企業負擔,但也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易造成企業思想意識淡薄。因政策支持,企業下意識放松對民工工資的管理,出現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二)增加了監管難度。保函有效期根據企業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工期進行調整,可能出現到期未及時存續保函的問題。(三)保額額度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資。一家企業一張保函,而保函額度只有20萬,當年發生一家企業多個項目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時,將無法及時兌現民工工資。

三、對策建議

(一)強化思想意識。積極引導和規范企業的民工工資管理,不因拖欠民工工資影響生產經營。通過提供民工工資保函等形式,合理減輕企業財務負擔,推動企業步入良性循環發展軌道。

篇7

關鍵詞: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制;救濟

一、農民工工資問題相關概念

(一)農民工是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對象。農民工,是指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只要農民工與企業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就是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對象。(二)農民工工資。指農民工付出勞動后所獲得的經濟回報,工資也是農民工付出勞動所追求的目標,農民家庭的大部分生活來源均來源于工資。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工資拖欠現象屢見不鮮,有些農民工并不是按固定時間獲得工資,而是等到逢年過節回老家時一次性結算工資。這顯然不符合工資支付的規范。有的公司高層突然逃離,工人無法追討追討工資的現象十分常見。

三、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

農民工定義不明問題凸顯。農民工只是習慣稱謂,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定義,應當受《勞動法》保護。此外,保護農民工相關法律法規不成體系,難以系統保護弱勢勞動群體利益。盡管《刑法》規定惡意欠薪罪,但是該條法律在實際運用時也遇到很多的問題,難以有效保護農民工權益。此外,企業不遵守相關法律時,對他們的約束力度極為有限。用人單位也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勞動者該簽訂合同卻不簽訂合同,應當保護弱者利益卻不保護。農民工的力量難以集中,同時由于文化素質不高,難以捍衛自己利益。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危害

首先,不利于社會安定。該現象若得不到及時處置,必然引發極端事件。農民工拿不到工資,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可能會采取很多過激行為,這將會嚴重破壞大環境的和諧和穩定。此外,企業該行為不利于其自身長遠生存。如果一個企業連普通工人的工資都付不出,必定會留下惡商的不誠信形象,且自身實力也會飽受質疑,這都不利于企業長遠生存。農村各項開資都需要農民工打工掙錢支付,如果農民打工拿不到工資,就無法支付生活中的各項費用,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政府一直將實現人民利益作為工作重點,若農民工拿不到工資,無法實現自身權益,人權得不到保障,將會嚴重影響到黨的施政方針。

五、解決該問題的建議

(一)司法救濟

司法機關要著力提高司法保護效率,對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要及時調查取證,及時、迅速處理,極大程度地發揮司法救濟作用。

(二)行政治理

1.增強預防措施,有問題及時解決。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可組織工商部門、勞動保障等多部門,根據工資支付情況指定不同應對措施。若符合法律規定,工商可登記在冊,作為衡量企業誠實信用的重要參考標準,并向社會公示以發揮帶頭模范作用。對于存在危害農民工利益的行為,及時給與警告、罰款等處罰措施,列入工商負面企業清單,降低該企業誠實信用評級,向社會公示,并不定時查詢企業整改情況。2.加大檢查力度。一方面,工商部門、勞動保障等多部門可協同配合,不定時地對企業有無侵害農民工利益情況進行排查。另一方面,行政部門可發揮群眾力量,鼓勵群眾對拖延支付貨拒絕支付工資問題進行舉報,并對舉報信息進行排查。

(三)企業和農民工個人方面

企業須遵守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克扣工資,不得危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農民工需要提高個人意識,及時要求訂立合同,并了解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六、結語

如今拖欠工資現象已日益引起各界的廣泛重視,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不僅要考慮人性的良知,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救濟、行政管理、企業以及農民工之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不能僅依靠某一單方面力量,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才能徹底解決該問題。

作者:江文強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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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建飛:《拖欠民工工資中的法律問題》,載《法學雜志》2004年3月25日第25卷第48至第50頁.

[3]何延軍,張建兵:《論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與勞動法律的完善》,載《法學雜志》2007年第6期第57至第59頁.

[4]李海明:《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及其法律救濟為例》,載《河北法學》,2011年7月第29卷第7期第26至第37頁.

篇8

這一群體性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發生后,7月19日,昭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從總工會、公安、監察、經委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工作組,于當天中午出發趕赴綏江縣了解情況,協助縣委、政府做好穩定事態工作,及時追回農民工工資。

案情就是命令,維護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責。昭通市總工會領導高度重視,及時安排我參加市政府工作組趕赴綏江。

浙浦水泥有限公司位于綏江縣新灘鎮銀廠村,屬浙江人張國良投資上億元新建的120萬噸千法水泥生產線。水泥廠場平、土建和料場場平工程,由四川宜賓高縣人謝某總承包,工程造價約590萬元。2008年10月,浙浦水泥有限公司應本人申請與謝某簽訂了石灰石礦山承包合同及水泥生產線投產后石灰石原料的生產供應合同。2009年5月14日,石灰石礦山建設安裝完畢,轉入石灰石原料的生產供應。7月11日,謝某與浙浦水泥有限公司根據承建合同進行結算,除扣下10%的質量保證金外,支付給謝某258萬元。7月13目中午,謝某突然攜款潛逃,導致該公司新建生產線石灰石供應中斷,農民工隨即罷工聚集討要工資。

7月的綏江正值酷暑高溫,異常炎熱。工作組一行到達綏江后,當天晚上及時聽取了綏江縣對該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匯報,并于20目分別與新灘鎮黨委政府工作組、縣工作組、浙浦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國良進行了座談。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之后,及時查清了情況,首先穩定了農民工情緒,同時要求公司必須承擔總承包方“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由發包方承擔相應的支付義務”的責任,進一步規范用工管理,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自身的發展壯大。同時宣傳了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有關政策。張國良董事長表示:服從工作組和當地黨委、政府的決定,盡快兌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0日下午,悶熱的綏江下著綿綿細雨,工作組來到大蘭池石灰石礦山現場的一個倉庫內,在新灘鎮黨委政府主持下與農民工進行座談。參與座談的農民工充滿憂愁和焦急,他們大多數靠打工養家糊口,供孩子上學,除當地農民工可以回家吃住外,50多名水富、宜賓等地農民工已處于斷炊的邊緣,情況十分緊急,焦躁的農民工圍著工作隊員不斷地訴說著,我們的心情也一陣陣發緊。工作組傾聽了農民工的反映后,表示堅決支持并以實際行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當天晚上,我們回到縣城,根據了解到的情況,與綏江縣工作組交換了意見,就進一步作好追討工資和相關穩定工作提出了建議。

篇9

[關鍵詞] 拖欠工資 原因 法律對策

當前,拖欠工資現象比較普遍,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尤為突出。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查,從2000年以來,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中約30%來自工資性收入,其中西部地區近50%,工資性收入已成為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對農民工是否能按時拿到工資這一問題,新華社記者在京、浙、皖三省市隨機抽樣訪問了80位民工,結果顯示:按時拿工資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資占11.2%;偶有工資被拖欠占32.5%;經常被拖欠占11.2%;從未按時拿過工資占28.8%,后面兩項之和占40%,而欠薪現象在建筑企業的比例超過了50%,截至到2004年6月底,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323.16億元。一旦克扣和拖欠工資的情況發生,則多用老板手里現金周轉不開;所做的工程質量不好,扣發工資以示懲罰;沒有做夠協定的工時,不發或扣發工資等借口來搪塞民工。由于民工大多來自相對貧困的地區,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老板們作為強勢一方,即使拒付工資,這些農民工也奈何不了他們。

一、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現狀的原因

我國普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多發生于建筑、餐飲、煤礦、制造等勞動密集型企業,成為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肩負著家庭重任的農民工們,由于不能給家庭帶來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走上追討工資的艱難道路。為此,從以下幾方面分析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現狀產生的原因:

1.行業市場不規范。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行業為例,目前這個行業吸納了絕人多數的農民工就業,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沒有明確規定民工工資償付條款,施工單位不受條款制限,一些有關系的人將建筑工程的層層轉包,產生了大量非法用工主體,資金支付扯皮,責權利不明確,形成惡性循環,這就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另外,現在的施工單位大多是“包工頭”對民工進行直接管理。他們從某一項工程中取得部分施工權后,以自然人名義招收民工,其中有些不法“包工頭”從施工單位領取工程款后便攜款而逃,施工單位以農民工不屬其管理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也有的是發包方在工程已經或快完工的情況下,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2.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差。按目前的相關法規規定,農民工外出打工須持有“三證”,即身份證、外出就業證和計生證。由于證件不全和中介費用較高等原因,大部分民工不愿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或是正規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而是通過其他手段尋找工作(例如“打黑工”、熟人推薦或直接找包工頭等),他們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過于簡單,致使發生工資拖欠時缺乏法律依據,勞動部門無從下手解決。

3.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夠。對勞動者的工資的支付和對克扣工資的行為處罰在《勞動法》第五十條和第九十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此行為的處罰偏輕,而對于克扣民工工資后逃匿的行為更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程序處理耗時過長,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從勞動爭議發生到仲裁裁決就需要四個月時間,在加上法院漫長的訴訟,農民工根本拖不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疲軟,不能主動有力地查處勞動用工方面的違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辦,不告不理的被動態度來對待勞動糾紛。

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對策

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盡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國現階段在勞動保障、勞動就業和勞動管理方面的機制薄弱,也說明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沒有在真正意義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勞動關系和有力的監督機制尚未牢固確立。這一現象的存在,既影響著物質文明的發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頓和矯治。建議以法律的角度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治理:

1.廢除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或專項賦予仲裁機構的仲裁強制性。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是追償工資的有效手段,但是從司法實踐上看,解決欠薪等勞動爭議案件,從欠薪情況的發生到法院訴訟解決至少需要一年的時間,使處在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簡化勞動爭議糾紛的程序,使民工能夠在不進行仲裁的情況下直接。勞動仲裁程序是法律訴訟之前的必經環節,但是由于其仲裁結果沒有強制性,因此對用工單位沒有實際意義的約束力。針對民工欠薪情況,專項賦予其仲裁強制性,不僅時間上大大的縮短,而且大量的節省了司法資源。總之,這樣不僅能增強法律法規的震懾力,還能體現人文的關懷,盡可能方便打工者,有效避免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

2.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這對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至關重要,也能徹底根治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拒不提供證據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或者雇主處于強勢地位,其對于工資支付信息擁有絕對的控制和支配權,就工資支付的有關事項的舉證能力遠遠強于民工,況且他們本身就是拖欠風險的制造者。因此根據《證據法》的一般原理,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承擔對工資支付事項的舉證責任,一旦勞動者舉報或,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的責任,規定期限內舉證不能或證據不足,將被行政處理或敗訴,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強化對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約束,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對欠薪的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勞動監察機構徹底清查各個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特別是建筑、餐飲、煤礦、制造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再根據其拖欠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不同的信用等級,并配合新聞媒體這一有利的社會喉舌,對于信用差的用工單位及其法人的名單給予曝光和通報,而對及時發放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予以鼓勵,并對他們的經濟活動給予一定政策優惠,如稅收優惠等。總之,要積極鼓勵、引導用工單位公平對待農民工。

4.將惡意拖欠工資和抽逃工資發放的行為納入刑法。廣大的農民工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每天辛苦工作所得的微薄報酬不僅是他們的生活來源,更可能是他們整個家庭的經濟支柱。長期的拖欠他們的工資報酬,無疑是對其釜底抽薪,而這還很可能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必須妥善解決。然而,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惡意拖欠工資和抽逃工資發放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偏軟,不足以產生威懾力。因此我們應從經濟制裁和刑事制裁上兩手抓兩手硬,根據情節輕重及社會影響和數額的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從根本上遏制拖欠和抽逃行為的發生,而也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簡化訴訟程序。因拖欠工資引發的民事糾紛,司法機關應為民工維權開辟“優先通道”,當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案件投訴到司法部門時,對欠薪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審理期間要盡量壓縮訴訟周期和減少訴訟成本,判決結果也盡可能的不打“法律白條”,把執行落到實處。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的案件,應依法減免緩繳訴訟費,切實為當事人減輕負擔。我們應該讓廣大的農民工都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能使欠薪的單位或個人無處藏身,而且更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

6.采取政府問責制。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疲軟,不能主動有力地查處勞動用工方面的違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辦,不告不理的被動態度來對待勞動糾紛,這種不能主動作為的態度就給拖欠工資現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基層的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是最與群眾貼近的,是最能反映政府機構辦事能力的,而要使其能夠積極的變被動為主動,最好的辦法就是勞動監察執法部門也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這樣就不會再有“辦事人員不夠,辦公經費緊張,覆蓋范圍太廣”等諸多借口來推托本就屬于自己的責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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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維征:《拖欠民工工資的成因及對策》[J].建設論壇,2005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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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淑清:《關注拖欠民工工資現象》.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2003年(2)

[5]杜正武:《欠薪問題的法律思考》[J].社會,2003年(8)

篇10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

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人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