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范文
時間:2023-03-23 1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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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有看過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范文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一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
公司?!?/p>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p>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二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占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p>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p>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p>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p>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 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后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p>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采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p>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重復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并對每項議案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三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p>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
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
篇2
1、股東會決議,同意增資,全體股東簽字。
2、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公司章程)。
3、往銀行賬戶打款,并驗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篇3
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
①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
②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
③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
④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的調整;
⑤保險公司的分立或合并;
⑥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
⑦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
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變更的登記
1.變更登記的機關
公司變更登記的機關是原公司登記機關。
2.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各具體事項變更登記的規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公司各具體事項的變更登記有如下要求: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時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徼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8)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0)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工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行、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和登記相關文章:
1.公司變更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2.保險公司面試技巧
3.企業法人變更說明
篇4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6-108-02
本次公司法修訂改革了公司設立時的出資規則,順應了學界一直以來呼吁的由法定資本制向折衷資本制靠近的理論趨勢。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標明注冊資本,并在公司成立時由發起人一次性認足(發起設立)或募足(募集設立),之前我國施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和首次出資的最低實繳額度,以及繳足的時間期限;奉行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三大資本原則,此舉可保證公司資本充實,防止形成“空殼公司”,體現了“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行業規則尚未成型、商業道德水準尚低時,這樣的制度通過對進入市場的投資者嚴格把關,能較好的杜絕投機鉆營和投資欺詐的發生可能,從而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進和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其缺點在于提高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不但延長了公司設立周期,甚至可能斷送了資金不足投資者的創業機會,同時還會造成資本的閑置和浪費,而資本的流動性如同維系市場繁榮運轉的血液,法定資本制在某種程度上會阻礙商業活動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因此,當市場經濟環境發育到較成熟地步時,許多國家會采取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根據其背后的資本制度具體規定不同又可細分為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例的授權資本制和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例的折衷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注冊資本總額,之后發起人只需認繳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并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證券市場行情隨時發行其余股份的公司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的內容正好站在了法定資本制的對立面,其利弊也與法定資本制截然相反,此處不做贅述。一個國家想要將授權資本制作為上層建筑,需有系列配套的制度建設和社會環境作為基礎――需具備健全完善的法制體系;投資者須具有較高的從業素質和商業道德去遵守商業活動規則;市場經濟已經發展成熟,這樣才能使授權資本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揚長避短。例如,英美判例通過創設“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原則”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等彌補授權資本制的嚴重不足。
授權資本制市場準入的低門檻導致了制度適用的高標準,無法與多數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匹配。在有機結合了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各項優勢后,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創設了一種新的資本制度――折衷資本制,這又可分為兩種立法模式,折衷授權資本原則和認可資本原則,前者是指公司章程中有確定的注冊資本總額,股東只需認足或發行部分股本,其余股份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發行,但不超過公司資本一定比例;后者要求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章程載明的資本總額,但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內,在公司資本一定比例范圍內發新股或增資。總體而言說,折衷資本制的特點在于,雖不對投資者首次實繳出資額限定一個數字,但規定了一定比例,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繳足。其優點在于與授權資本制下“可隨時發行”相比保持了資本維持原則的底線,能維護債權人利益;與法定資本制相比,具備良好靈活性,縮短了公司成立時限,省去了增資的繁瑣程序。在公平、效率和安全間找到平衡,在快節奏的當代經濟模式中表現出強大生命力。
修改從側面上反應出了國家對社會信用狀況改善狀況和投資者商業道德提高的肯定,修改后的法律將有助于活躍商業氛圍,鼓勵社會公眾投資創業。但這并非國內立法對折衷資本制的首例嘗試,早在198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中外合貸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就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币恍┑胤叫孕姓ㄒ幰灿羞^此類嘗試,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注冊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企業注冊資金為股東認繳的股本總額。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分期出資,但第一次必須注入認繳股50%,最后一次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注入。”從以上立法可以看出,因我國經濟的區域發展不平衡導致某些領域或地方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企業資本制度立法上的不統一,也導致本應平等的市場主體受到差別對待,有違市場經濟得公平原則。新公司法修正案統一了資本制的全國立法,踐行了民商事法律公平、平等的立法原則,是我國立法的又一次里程碑式成果。
根據修改后的12條可做以下總結: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必須載明注冊資本數,且該注冊資本等于股東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才可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再設注冊資本額最低值;并刪除了原條文中“兩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的時間限制,取而代之的公司法第23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及第76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則”。公司法第25條、第81條規定了公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要求有限責任公司須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股份有限公司須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該規定實際將繳足注冊資本的時間限制的決定權交給了公司,由此也導致了出資責任的內化,根據新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章程只具有內部約束力,債權人或其它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不能依照章程的規定追究發起人出資不足和出資不實的責任。為彌補該不足,法律對公司章程的效力進行了一定的突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以及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币虼?,有限責任公司中,出資不足的股東只需單獨對內部承擔違約責任,其它股東對外不連帶;但出資不實則須瑕疵出資人補足份額,其它設立時的股東須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中,無論是出資不足還是出資不實,都必須補足后,發起人承擔對外連帶責任。因此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適用在此須重新斟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依然應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未出資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的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筆者認為應分情況討論,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不足的情況,因為章程的對內約束力,債權人將沒有依據追償,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和出資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依舊可以按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條文還取消了對公司在出資時須繳納的貨幣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的限制,放寬了對出資方式的要求。不再將提交驗資證明文件作為設立前的法定程序,簡化了設立時的公司行政審批流程。但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并且依然需要出具由有資質的驗資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另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
由此可見,我國施行的資本制有別于大陸法系的折衷資本制,而是一種嚴格的折衷資本制。我國并不允許認足部分注冊資本即可設立的情況,也不允許授權董事會發行新股或增資,增資和發新股依然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和行政程序。如果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到特殊法的規定,依然需要回歸原法定資本制要求。但是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修訂后的條文也暴露出其不足:降低設立公司的門檻,使得一元辦公司有了實現的可能,但這會導致大量皮包公司的產生;審批時不再通過驗資核實公司資本,雖然簡化了登記程序,但這會導致注冊時的出資不實;給予公司對繳足注冊資本時限上的自由裁量,如果發起人在章程中規定較長的出資時限,導致公司在繳足之前就破產了,債權人的利益將如何保障,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如何追究股東出資不足責任,這些都是新法施行后將會出現的問題。
修改前的條文通過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首次出資的額度以及繳足注冊資本的法定時限進行前端控制,從而維護資本三大原則,修改后的條文對三大原則造成了沖擊,主要影響了資本確定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由于沒有授權公司能隨意增資減資,對資本不變原則沖擊較小,但這些改變足以危及債權人的利益。美國作為率先施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之一,已建立起系列完備的保護債權人制度。其中,倘若某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顯著不足,導致公司成為資本顯著不足的公司,殃及債權人利益,則法院亦可揭開公司面紗,責令該股東對公司債務連帶負責。 可以將此理解為與前端控制相對的一種后端控制,這樣的模式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也避免了傷及無辜股東,是我國下一步公司法修正案解釋值得參考的立法體例。但在目前的配套解釋未出的情況下,債權人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須擦亮雙眼,與公司訂立合同時,應詳細查看營業執照,不再只看注冊資本,還需詳細查看實繳資本以及公司章程。涉及交易金額較大時,應要求對方出具有資質機構開出的驗資證明,在對方無法提交驗資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對方提供擔保,這樣才能較好適應公司法修正案所建立的新商業秩序。
篇5
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材料注意事項: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篇6
增強學校管理者和師生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提高學校依法決策、民主管理和高效監督的水平。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關系、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校園穩定,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
二、法律文書依據:
《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等。
三、建立組織,明確職責:
為提高學校依法決策、民主管理和高效監督的管理水平,維護校園穩定,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實施,決定建立:
依法治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侯湯營
副組長:鄭文武任會強(外聘法制副校長)
組員:靳志軍楊素霞楊志英籍密蘭張彩花
四、各組工作職責:
1:依法治校工作領導小組:
(1)依法制定學?!墩鲁獭?、《學校管理制度》。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學校黨政協同,會同學校工會共同討論制定,交教代會通過,報教育局審定后執行,合法、公正、公開。
(2)制定《依法治校實施方案》。
(3)全面負責學校依法治校實施工作,每月研究工作一次。
(4)聘請學校法制副校長。
(5)宣傳、落實、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2:法制教育工作小組:
(1)結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動,“四落實”:計劃、教材、師
資、課時。內容:《憲法修正案》、《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2)負責社區、家庭的協調、聯系,定期聽取意見,保證法制教育的普及。
(3)學法用法的工作總結。
3:師生校內申訴處理小組:
(1)宣傳、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2)受理、處理師生校內申訴案件
(3)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4:學生傷害事故調解小組
(1)制定《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2)安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制度化、規范化。
(3)建立應對突發事件預案預警制度,努力預防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
生。
(4)做好應急處理,負責向上級報告。
五、具體工作:
1:學校實行黨支部保證,校長行政負責,工會民主監督管理模式。校長為第一責任人。
2: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三年一屆,每年召開大會一次,重大決策必須獲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通過,實行校務公開。
篇7
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地位;通知;取得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化的不斷發展,公司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法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較少,留下了一些不明確之處。如,股權轉讓與股東地位取得的關系如何?股東將其股權轉讓后,受讓人的股東地位于何時取得、如何取得?股東通知公司有關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通知其他股東是否也屬于通知了公司?帶著這些問題,本文嘗試探討一二。
一、股權轉讓概述
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其特征如下[1]:
第一,股權轉讓是股權繼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權的繼受取得并非轉讓一種方式,其中因受贈、繼承、合并、稅收等等方式取得股份也屬于繼受取得。
因股權的轉讓,受讓人從特定人處繼受股權。因此,就股權的取得方式而言,它與新股認購等原始取得不同。但就獲得股權的后果而言,它與原始取得一樣可取得同質的股權。
第二、因股權的轉讓,股東地位也隨之發生轉移。不管是自益權還是共益權均轉移于受讓人。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不能僅僅轉移自益權而不轉移共益權,也不能僅僅轉移共益權而不轉移自益權。
第三,股權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該種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就股權的轉讓達成合意即告成立。股份轉讓的生效首先需要符合民法上關于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如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標的適當,意思表示真實。其次,還應當符合公司法上的效力要件。至于公司法上規定的股份轉讓的過戶要求,只產生對抗效力,不影響股份轉讓本身的生效問題。
股權轉讓是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生效。股權轉讓的程序是指依照一定的方式、順序和時間實現股權轉讓的內容。結合我國公司法第三章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規定,實踐中,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程序大致為[2]:(1)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協議中應就股權的份額、價格、程序、雙方的義務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2)通知股權轉讓事宜并征求同意。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將股權轉讓事項通知其他股東后,在法定期限內等待答復。這一程序是法律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對股權轉讓作出的程序性限制。(3)股權交付。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階段。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轉讓人交付出資證明書。(4)受讓人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受讓人在取得出資證明書后,憑借股權轉讓合同、受讓的出資證明書向公司申請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及變更相應的股東名冊登記。轉讓股權股東予以協助。(5)公司依受讓人的申請對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變更。(6)工商登記變更。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有關的股東信息。
我國《公司法》中關于股權變動及其變更登記的規定在第七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存在的問題
上述規定反映出我國股權轉讓存在以下的問題:
首先,上述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應該由哪一方將股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以何種方式通知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在股權轉讓后哪個時間點,股東地位發生轉移。因而公司雖有義務在股權轉讓后進行變更登記,但在沒有得到通知的條件下則無從進行變更登記,股權受讓人因此難以取得股東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許多問題,各法院對此看法不同,得到的判決結果也就不同。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律的不確定性,對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其次,第七十四條籠統規定"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若加以深究,似乎規定公司有義務主動獲知股東股權轉讓的法律事實,將股東的通知義務變為了公司的主動探知義務,這未免有些苛求公司職能的履行,將會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影響其經濟盈利性。
第三,我國立法訓誡性、行政性太強,實踐操作性太差。除了《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過于籠統之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顯得更為模糊,其規定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地位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該條規定沒有主語,極容易產生歧義。
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是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事,與公司關系不大。要變更股東名冊之后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地位顯得;而且,股東身份認定方法的一般原則是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二是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前者是對確認股東身份的實質要求;后者是對確認股東身份的形式要求[3]。因此,股東的出資或認購股份是基本條件,履行該條件之后就是在實質意義上取得了股東地位。對于股權的轉讓亦是如此。受讓人實際出資后,就應該是實際意義上的股東,只要通知公司即可,并由公司履行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的職能。
下面試以一案例對此問題加以說明:
(2006)輝經初字第379-1號
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是2003年11月28日在輝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公司的原始股東為閆禮全、王清東、李清明,公司注冊資本為120萬元,其中閆禮全48萬元,王清東、李清明各36萬元。后因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分歧,2005年4月25日,閆禮全、王清東、李清明三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王清東、李清明將其在公司中的股份轉讓與閆禮全,閆禮全退還二人的投資,2005年4月到2005年9月,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共收到以原告劉增喜、李合順和以正成公司名義交納的款額為172萬元,以劉增喜名義交納的款額為14萬元,以李合順名義交納的款額為2萬元。上述款項在該公司明細分類賬上顯示為公司股金,在該公司記賬憑證上顯示為股金、資金或資本,在收款憑單上顯示為現金。2005年8月-12月,經陳慶峰、郭永輝之手,將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印章、證照等移交于原告之一的李合順。2005年12月8日,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為四原告出具了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并制作了該公司章程修正案。2005年12月8日,部分原告等召開會議討論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問題,并作出會議記錄,被告閆禮全未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在本案中,原告劉正喜、劉玉喜、劉同新、李合順四人的觀點是,2005年12月8日召開的討論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問題的會議對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變更,由閆禮全變更為劉正喜。但被告閆禮全不協助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導致公司不能按期參加企業年檢。故原告四人已經成為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且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2月8日變更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為劉正喜的實際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且已實際變更,被告閆禮全應當履行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變更義務。
法院的審判要點為,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的相關規定,股東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以其出資或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享有權利的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理論,有限責任公司是封閉性、人合性公司,即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礎之一。就本案而言,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但無股東閆禮全的簽字,不能從根本上反映出公司股東及股份的變動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應符合相關要求,但該決議雖然從名稱上為股東會決議,但并無作為股東的被告閆禮全簽名,且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東會召集等相關規定,故不能確定其為有效;因四原告不具備新鄉市格能電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和不能確認原告提供的股東會決議為有效。
三、對問題的辨析
上述案例表明,如果股權轉讓之后,公司對股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并不知情(如上文所述),或受讓人并未向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則受讓人此時未必能夠取得公司合法股東的地位。
關于本問題,上述判決代表了我國實務界的觀點,即股權的受讓并不標志著股東地位的取得?!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具有人合性質的法人團體,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即公司的承認或認可。"[5]
這個觀點有待商榷,筆者認為,股權的轉讓應當意味著股東地位的即時取得。因為股權轉讓只是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事,只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且股權的轉讓符合其他相關合法條件,那么公司不需要、也不應該加以干預,只需依法進行后續的程序性步驟完成股權轉讓即可。這樣會更加有助于鼓勵我國投融資的發展、保證經濟的順利運行。
四、立法建議
鑒于我國法律的不夠完善,對相關股權受讓人的保護力度不夠,我國應當對《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修改,改變其僵化和訓誡性,使其更加人性化、可操作。因此,筆者建議將《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前提條件加以明確規定--受讓人通知了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事實,且敦促公司其余全體股東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通知也應當等同于通知了公司。綜上,對《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應改為:"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在公司已知曉的情況下、或公司不知曉而由受讓人通知公司或公司其余全體股東之后,受讓人即取得股東地位,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公司不得無理拒絕受讓股東的該項請求。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五、總結
我國的《公司法》就像一艘小船,在改革開放的經濟洪流中承載在我國經濟繁榮發展的希望遠航。雖然其仍然存在著一些瑕疵,產生了若干糾紛和問題。但筆者相信,通過我國法律實務界和學術界的不懈努力、不斷完善,有朝一日這艘小船必定會成長為航空母艦,在法治國家的藍天下,在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驚濤駭浪中乘風飛馳、破浪前行!
參考文獻:
[1]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08.
[2]周友蘇.新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7,298,299.
[3]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2.
篇8
案例1 信用卡套現20萬“賴賬”被警方擒獲
2011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孫某在蘭州市七里河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20萬元的信用卡。2012年5月8日,孫某使用這張信用卡在某公司POS機上非法套現人民幣20萬元。2013年以來,銀行方面多次向孫某催收欠款,但由于孫某透支信用卡欠款數額巨大,一直無力償還,截至2013年12月31日,孫某所持的信用卡賬戶欠款263 552.31元。七里河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報警后,查明案情并將犯罪嫌疑人孫某抓獲。孫某對其利用信用卡套現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
不諱。
案例2 出國不還信用卡欠款難逃法網
青島市民金某于2008年3月在某銀行青島市分行信用卡部申領了一張信用卡,截至2012年4月11日共欠款人民幣14 000余元,其中本金10 000元。其間,銀行多次采取電話、信函、登門等方式進行催收,但是金某不是避而不見就是換掉電話,銀行無奈之下報警。隨后,警方將金某抓獲。經審訊得知,金某辦理了移民,而移民的手續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以為自己要出國了,于是抱著僥幸心理索性不還信用卡欠款。
信用卡透支及惡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用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則是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的信用卡。本文中所說的信用卡,一般單指貸記卡。
信用卡在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工具,即個人或者單位憑借自己的信用可以通過卡片向銀行貸取一定數額的貨幣用以透支消費。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發卡銀行信用卡賬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持卡人仍可以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的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以后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并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銀行信用卡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信用卡的透支風險由銀行承擔。但是,透支根據主觀狀態的不同,存在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
信用卡本來就是用來透支消費的,但是信用卡透支分很多類型,有的信用卡透支是按照銀行和信用卡持有人的協議來進行的,透支者有時會因種種原因無法及時將欠款歸還銀行,但經銀行提醒后履行了與銀行的協議,這就是所謂善意透支。按照我國《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還有的持卡人和銀行之間根本沒有協議,所使用的信用卡是造假的或者通過騙取而得來的,這更是惡意透支的行為。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型惡意透支和犯罪型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型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有關協議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尚未觸犯刑法,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一般違法型惡意透支是民事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可由公安機關視情況處以拘留或罰款,但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犯罪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犯罪型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型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型惡意透支。一般違法型惡意透支和犯罪型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是二者在客觀危害程度上存在差別,即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具體表現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積少成多型惡意透支。
所謂“積少成多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短時間內逃避發卡銀行的監控,在不同的信用卡特約商戶、銀行業務網點頻繁使用其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或者取現,但是每次都在規定的限額內,最后積少成多,從而騙取發卡銀行大量透支款的行為。此種行為方式因其每次透支的數額都在銀行限額以下,因而從表面上看并未違反銀行規定,不容易引起懷疑。這種惡意透支違法犯罪行為的出現與發卡銀行在監控上的漏洞有很大關系。
2.騙領信用卡型惡意透支。
所謂“騙領信用卡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信用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的財產擔保,騙取發卡銀行的信任而領取到信用卡,進行大量的惡意透支,從而騙取到發卡銀行的大量透支款。
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通過以后,“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已經被納入到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1項中,所以,對于“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就不能再以“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而只能以修正案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即使兩者在罪名上是同一的。
3.交叉擔保型惡意透支。
所謂“交叉擔保型”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管理章程對擔保要求不明確以及發卡銀行對擔保材料審查不嚴的漏洞,采取互為擔?;蛘哐h擔保的形式,騙取發卡銀行的信任而領取信用卡,之后進行大量惡意透支的行為?!缎庞每I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躲y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由此可見,信用卡章程對具體擔保方式及其審查制度規定是不明確的,所以,實踐中就出現下面“交叉擔保”的情況:甲為乙,乙為丙,丙為甲分別在不同的發卡銀行提供擔保,從而使甲、乙、丙三人都領取到信用卡,然后三人利用申領到的信用卡進行頻繁性的透支。與此相類似的還有一種連動型的惡意透支,即互為擔保的一方在對方形成大量透支的情況下,出于心理不平衡等原因,也大量進行透支的情況。
4.內外勾結型惡意透支。
“內外勾結型”惡意透支實際上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的業務人員合謀,利用信用卡可以善意透支的規定大量透支,然后進行分贓,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另一種則是持卡人利用特約商戶惟利是圖的弱點,與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相互串通,然后由持卡人在該特約商戶進行透支消費,然后進行分贓。前者主要表現為負責信用卡申領的銀行工作人員故意放松對持卡人資信材料的審查,從而使資信狀況較差的人輕而易舉地申領到信用卡,造成信用卡的惡意透支;后者則主要表現為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有意縱容持卡人在本單位連續購物、消費,致使出現大量透支的后果。
5.私相授受型惡意透支。
所謂“私相授受型”惡意透支,據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的界定,是指犯罪分子以結伴形式分工合作,由其中一個人或一部分人負責申領信用卡,領取信用卡后再交由另一人或另一部分人到大陸瘋狂購物玩樂,形成巨額透支。當事后收單行或者發卡行的簽購帳單寄達領卡人時,持卡人便持并未在消費、購物期間離港旅游的證明向銀行報稱帳項出錯,從而讓銀行承擔透支的損失。這種類型的惡意透支主要表現為數個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可以分別在不同國界或者不同行政管理區域申領和使用的特點,合謀騙取銀行的資金。由于信用卡業務逐步國際化,這種案件的發生也呈多發態勢。
惡意透支的法律責任
2009年12月16日實施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① 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② 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被認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③ 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被認定為涉及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此外,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
篇9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
(二)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注:經營范圍必須寫明具體經營的商品名稱或具體生產、經營或服務的項目內容。)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1)出資方式(指貨幣出資或者非貨幣出資):
(2)股東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認繳出資萬元,占%。
(3)出資時間: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注冊資金繳足100%。
第六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公司的機構: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公司設立監事一至二名,監事由股東委派。
(二)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中員予以糾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議事規則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成立日為每年公司股東會議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定期或臨時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股東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章。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應當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議決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公司清算應當由股東會成立清算組;必要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公司終止、注銷及清算解散等規定。
第八條 財務會計
企業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總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辦理。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一律用中文書寫。 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企業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條、公司營業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趚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篇10
關注海員素質的提升
中國是一個海員大國,“目前我國海員人數已達65萬,年培養海員5萬余人, 規模已居世界第一”, “海員日”之際,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在致全國海員的慰問信中指出,海員是海上交通運輸的最終實現者和海上運輸安全的最終保障者。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海員隊伍,是推動航運加快轉型、創新發展的內在驅動力,也是航運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更是推進我國海洋經濟戰略實施的關鍵所在。
他表示,堅持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致力于全面協調可持續地發展我國的海員事業,將積極推進船員立法,完善體制,健全機制,規范行為,促進建設船員法制環境;大力扶持航海教育,強化培訓管理,提高船員適任能力,促進提升我國海員的國際競爭力。
據了解,今年1月1日,“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生效;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正式實施,船員考試發證工作全面進入過渡期;此外,《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即將達到生效條件。對此,中國海事局副局長鄭和平表示,培養和穩定高素質海員隊伍關乎中國航運轉型升級、提高航運企業核心競爭力。中國海事部門將明確下一步履約工作的總體思路,并針對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員服務機構、船員培訓機構及航海院校等不同履約主體做出具體的工作部署。
本屆大會特別關注“高素質海員隊伍建設”議題,專設了“海員培訓與就業分論壇”和“海員權益保障分論壇”,為政府主管機關、航運企業、船員服務及培訓機構、海員工會組織、海員代表提供對話、交流平臺。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徐祖遠指出,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還在加深,航運市場依然是寒氣逼人,要依靠建設高素質海員隊伍,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航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高素質海員隊伍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有利的政策環境、完善的海員培養機制、全面的海員權益保障和良好的社會關懷。他提出,提升教育培訓質量,探索航海教育和培訓模式改革,引入國外海員培訓和服務的先進經驗,完善海員教育和培訓的過程監督,更加注重實操性考核評價;注重海員在職培養,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自有海員培養制度,并自覺承擔起實習海員的培養義務。
聚焦海員權益的保護
海員是具有流動性、風險性、專業性的職業?!爸φ隙喾劫Y源,發揮國家海上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作用,推行《中國船員集體協議》,構建平等協商的和諧勞動關系,有效維護廣大海員的合法權益”, 李盛霖提出了海員權益保護的對策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