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范本范文

時間:2023-03-23 00:14: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章程范本,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章程范本

篇1

章程修正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XX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XX,出資X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出資方式:貨幣;

XX,出資X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XX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XX,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出資時間XXX年XX月XX日;

XX,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出資時間XX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章程修正案范本二

新疆華宇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新疆華宇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劉曙村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洞庭湖路418號柒街區居住小區18棟5層3單元502室。

2、第二章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及銷售;電子產品、計算機通訊產品的研制與銷售;安防監控系統的技術咨詢;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

2、第二章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及銷售;電子產品、計算機通訊產品的研制與銷售;安防監控系統的技術咨詢、計算機網絡工程;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通信網絡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租憑;農業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新疆華宇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說明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篇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實物          825                80.5%                                                                       ***                     貨幣            80                    7.8%

金道陸                     貨幣             80                   7.8%

于澤鑒                     貨幣             20                  1.95%

蔡俊龍                     貨幣             20                  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篇3

一、讓“成長德育”回歸本真

為使德育回歸本真,我們從內容和方式上都進行了探索。在內容上,我們建立和完善了“成長德育”課程體系,把優秀的傳統教育內容與時代要求緊密結合,豐富德育內容。同時,學校開設了生存教育、養成教育、感恩教育、責任教育四大校本德育課程,培養學生善己、明禮、愛人、負責的優秀品質。

在方式上,我們堅持一個結合、兩個回歸、三種轉變。一個結合即主題教育和實踐活動相結合;兩個回歸即回歸學生主體和生活實踐;三種轉變即由活動化向課程化轉變,由訓導式向引導式轉變,由理性化向生活化轉變。

二、讓成長可以選擇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成長道路。因此,只有堅持以學生為中心,思考學生成長的可能需求,讓學生有尊嚴地成長,才是真正理想的德育。為此,我們三方面進行了探索。首先,細化教育的總體目標和具體內容。學校將行為習慣和責任教育分解為不同的訓練點,以“三字經”的形式呈現具體要求。良好習慣訓練點包括禮儀習慣、守紀習慣、衛生習慣、自管習慣、學習習慣;責任教育訓練點包括自我責任感、他人責任感、集體(家庭)責任感、社會責任感。其次,幫助學生確定自身目標。每學期由學生結合自身需要改進和強化的地方確定目標,解析“我的優勢”、“我的不足”,找對“我的座右銘”,明確“個人總目標”,知曉“家長希望”,理解“老師心愿”。再次,幫助學生尋找適合自己DNA。學校要求學生每周都有個人自主確定的具體目標,結合學生的不同需求,給他們足夠的成長空間,盡力使他們的成長目標看得見,摸得著,努力實現每天進步一點點的目標,享受成長的快樂。

三、讓第一課幫助學生反思

第一課其實不是課,它應該是課程,是活動、是文化。學校把我反思,我成長,我快樂作為我們開學以至整個學期學生成長的主題,從而使開學第一課從教學走向教育,從課堂走向課程,并具體化為每周一次的反思課。我校周五的第八節課是統一的反思課,上課內容即由學生對自己一周的個人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然后進行組評、老師評價,還有課后的家長評價。期末進行總盤點,包括關于我之最、值得記住的第一次、我的優秀作品、我的獲獎情況、成長有期花開有時(個人目標完成情況)、我的成長我做主(今后目標規劃)等內容。

四、讓學生自主管理

學生的自主管理讓德育從說教走向體驗。在校園里,每天都活躍著一群掛藍色胸牌的執勤者,他們是良好行為習慣督導員,負責檢查學校的日常工作。清晨,他們早早到校迎接師生的到來,課間檢查衛生和紀律,午餐檢查節約桶,看看是否有浪費情況,記錄各種好人好事,周一主持升旗儀式,并策劃主持學生的各項活動。在班級里,則會有事事有人做的管事人和人人有事做的忙碌人。這樣的自主管理實現了通過親身體驗實現學生成長的目標。

五、讓評價多元化

只有多元評價方式,才能幫助學生在學習中學會評價,在評價中得到全面的學習。因此,我們堅持學生既可以對自身德育情況作自我評價,也可以對其他同學的綜合表現進行評價,還可以對整個德育的結構、教師的作用及一些成長方法做出評價的多遠評價體系。

在評價理念上,我們堅持在評價中自信生長主體意識,自主生成主體能力,多元升華主體人格。學校每日、每周、每月、每學期的評價方式都是不一樣的,有自評、其他同學評、教師評、家長評。同時,我們利用星級班級和星級學生的評選方式來鏈接彼此,從而形成了完備的校本德育評價體系。每月我們會評選班級小紳士、小淑女,還有年級行為習慣規范班、行為規范示范班;每兩個月評選年級銀星小紳士、小淑女;每學期評選校級金星小紳士、小淑女及優秀良好行為習慣督導員”。

六、讓紀實手冊記錄成長

學校精心編制了《我反思·我成長·我快樂—大連市一一中學學生成長紀實》手冊,通過目標管理、過程管理、評價管理,逐步提高學生自我反思、自我調節、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的意識和能力。紀實手冊雖然記錄的跨度不大、事情不多,但那美好的感覺有可能伴隨學生的整個校園生活,影響學生的一生。

篇4

關鍵詞:反思;成長;根本途徑

究竟什么是“反思”呢?《現代漢語詞典》對反思的解釋:思考過去的事情,從中總結經驗教訓,是人類對自身的反觀,是人以自身的思想和實踐為對象的思考。那么,作為21世紀人類文明的傳遞者教師,不斷反思則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我就以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的錄像反思為例來談一談自己的觀點。

一、錄像反思法的操作程序

1.觀看示范課錄像。

2.教學實踐和錄像。聽課人員有學生、教研員、其他教師等。在正式上課前,教師要簡明扼要地說明教學計劃。對教學過程進行全過程錄像。

3.反思評價。

4.修改教案。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修改教案,以備重復實踐。

5.寫教后感。以簡要的文字寫教后感,評價自己的優劣得失,并寫出改進計劃,長此以往,便能上升到理論認識的高度。

錄像反思法幫助教師從第三者的角度反觀自己,可將他人的評價和自我反思結合起來,對自己在錄像中的行為和語言進行詳細分析,有針對性地進行反思,發覺自己的優勢和弱點,從而有效地提高自身能力。

二、課堂教學錄像法的直觀性和真實性

俗話說“旁觀者清,當局者迷”,教師可以借助教學錄像來進行教學反思,對照自己的課前預設,重現自己的整個課堂教學過程,以旁觀者的身份來審視它,在實踐中不少教師剛看到自己的錄像,會用“慘不忍睹”來形容自己:“我的手放得多難看”“我的廢話真多”“整節課怎么都是我自己在講”等等,看過錄像,便會從中不斷地發現問題。

三、課堂教學錄像法能使教師揚長避短,快速成長

課后在錄像播放中找出一些自己覺得很特別的畫面,將其靜止或反復播放,如果是自己的得意之處,就可及時總結和積累自己的教學經驗,如果是不足之處,更應該反復觀看此段錄像,反省自己為何會如此而為,是否妥當,下次應如何改進。教師除了自行瀏覽自己的教學錄像,還可以找一位或幾位同事一起觀看教學錄像,共同進行教學交流和探討,長此以往,便能快速成長。

篇5

幾乎每年的國會都會有出現驚人的事情或者是比較有意思的事情。2009年3月份中國兩會期間,總有一些人大代表或機構提出一些讓人匪夷所思的議案,讓我們這些普通人看了哭笑不得,比如要恢復繁體字、要取堅決打擊山寨現象等。讓人感覺這些代表是不會伙食太好了,把腦袋吃壞了,才有這么多屁股決定腦袋的怪想法。

2009年3月份的一個提案,對于房地產行業的代表們來說,是一個比較具有發展前途的提案。2009年3月6-9日,全國報紙和網絡新聞都聚焦在這個問題上。在廣東和上海以及北京的媒介連續幾日的大力宣傳報道下,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成了一個大明星一樣。通過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了一份提案和兩份書面發言,題目是“我國房價為何居高不下”。看來這幾年房價快速上漲,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的日子過的也不錯,至少從開發商那里撈了不少好處。俗話說: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軟,得了開發商這個“主子”這么多好處,總要為人家做點什么。由于商會人員就對全國9城市“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費用”的進行了詳細調查。結果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在房地產項目總費用支出中,流向政府的部分(即土地成本+總稅收)所占比例為49.42%。

其實不用商會出這個成本報告,老百姓這么多年也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房價瘋長,不僅和開發商有直接關系,更和地方政府對房價的推動息息相關,當然銀行也間接的起到幫兇作用。誰都明白開發商、地方政府、銀行利益三角集團,但是這三者之間究竟是何關系,很少有人能搞清楚。瓜分百姓財富時,誰都瞪大了眼睛,唯恐自己吃虧拿少了。拿歸拿,但誰都不承認自己是房價暴漲的始作俑者。

地方政府把責任推給開發商,比如春節前地方政府開兩格會期間,市長們紛紛表示:“老百姓不買你的房子,是因為你開發商房子價格定的太高”。一貫強勢的開發商看到有人朝自己撥污水,趕緊喊來自己豢養的幾條狗:“老子天天讓你們吃香喝辣的,現在到用你們的時候了,趕緊去統計一下,我們獲得的利潤中,地方政府拿走了多少”。于是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趕緊屁顛屁顛的上躥下跳,第一時間高出了這份報告。

報告的核心意思就是:房價暴漲的推動者不是開發商,而是地方政府。大家想一想,這話如果是開發商說出的話,官員們一動怒,追求下來,開發商結果肯定是吃不了兜著走。但是工商聯這些官員說出來就沒有什么大不了。工商聯官員一般都是在政府機關當過官的,否則就是和地方官員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再怎么惡心的話從他們嘴里說出來,別人也不能拿他們怎么樣,兩格會,就是要大家暢所欲言啊。

隨便在網上搜了一下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就會發現其主人的顯赫聲名。這其中有招商地產、萬通集團、華遠地產等大開放商,大名鼎鼎的任志強更是該會的現任副會長。所以他們能發出這樣的聲音就一點也不奇怪了。不過在我看來,商會在給開發商叫屈的時候,也把主人的馬腳暴露出來了。既然說政府拿走了大部分利潤,那么你開發商究竟拿了多少。

2005年的時候房價上漲厲害,大眾強烈要求開發商公布房地產的成本。在福州市率先公布了房價成本信息:在信息所列的23個樓盤成本目錄中,開發商的利潤率平均約為50%,最高的超過90%。但這個公布成本的行為,卻遭到了開發商一致的抵制,其中商會副會長任志強就高呼:“讓開發商公布成本,等于讓一個男人告訴別人自己老婆的三圍,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篇6

內容提要: 《公司法》第16條規定由公司章程確定對外擔保的決議機關。當實際決議的機關與章程不一致時,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應當認為隨著對“推定通知理論”和“越權理論”的拋棄,公司章程的公開行為本身不構成第三人知道的證據,第三人對公司章程不負有審查義務。進而需要區分公司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擔保決議違反章程為由主張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兩者之間無效力牽連。當章程對擔保“沉默”時,我國采行“股東會中心主義”,應當運用“營利性”原則將董事會的決議權限定在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范圍之內。董事、經理擅自對外擔保構成無權,未經公司追認對公司不生效力,應當自行承擔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三、章程記載缺位時對外擔保的法律效力

(一)章程記載缺位時擔保決議權的歸屬

在實踐中,除了實際作出擔保決議的機關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不一致之外,有的章程甚至根本沒有就擔保問題作出規定。這是因為,首先,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沒有把擔保作為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記載擔保事項不會影響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制訂章程時往往被發起人所忽略;其次,公司為了確保通過設立登記,制訂的章程往往是對登記機關提供的章程范本的照搬照抄,在這些章程范本中關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職權又是對《公司法》的原文摘抄,而《公司法》卻又將擔保交由章程自行規定,所以在章程范本中幾乎不涉及擔保事項。[1]不過,現行《公司法》放開管制,將擔保視為公司的一項權利,擔保不以章程有所規定為前提,即便章程對擔保“沉默”,公司仍然有權對外提供擔保。這一點不會對擔保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問題在于:擔保作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如果章程沒有就擔保作出規定,那么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誰有權決定對外擔保呢?

筆者認為,雖然《公司法》第16條將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用“或者”來并列,但二者在決議擔保問題的地位上是有根本區別的,董事會的擔保決議權范圍與股東(大)會并不一致。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奉行“股東會中心主義”,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公司法》第38條賦予了股東(大)會內容豐富且意義重大的一系列權力,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擇管理者的人事權、審批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的財權等。董事會是代表公司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常設機關,享有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公司法》第47條(三)項規定:“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可見在公司權力的構架上,董事會享有的是“剩余權”:除非法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另有授權,董事會的權力局限于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范圍內,其他權力均由股東(大)會享有。因此,如果擔保行為屬于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則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董事會有權獨立決定,而不需股東(大)會表決或授權。例如一些以擔保為業的公司,對外擔保就屬于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相反,一旦超出公司的正常經營范圍,決策權自然歸屬于股東(大)會。

(二)營利性原則對董事會的制約

那么,何謂“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動機和目的就是通過經營獲取利潤,以較小的投入獲取較大的收益。沒有營利,就沒有企業,不能營利,企業就無法生存,營利是企業生存的根本。筆者認為,應當運用“營利性”原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進行限縮解釋。董事會作為代表公司行使經營決議權的常設機關,其行為自然應當以公司資產的保值進而增值為目的。例如,制造商的董事會決定為原材料的供應商提供擔保,使后者取得進口原材料所需的貸款,防止對方供應中斷給自己帶來生產經營上的困難。這是董事會從保護和提升本公司利益上考慮,符合“營利性”原則。今天,我國《公司法》拋棄大陸法系對公司擔保所持的否定態度,轉向和英美法系一樣,承認公司具有對外擔保的權利。其實,英美國家在認定公司擔保行為的效力時,向來主張必須以公司利益(corporate interests)是否因此行為有所促進為斷。新近的案例更進一步得出一個判斷“利益”是否存在的標準:“在公司董事們的營業判斷下,系爭保證行為是否可被視為該公司業務經營所必須的或附隨的而定。”例如,美國法院認為在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時,如果“純然是投資的本質,兩者之間并無業務的往來(即無經濟上的結合, noeconomic integration),則認為系爭保證行為可促進子公司義務利益的理由不存在,擔保行為的效力便可嚴重置疑。”[2]

一般而言,“營利性”原則要求擔保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或者公司與被擔保人存在緊密關聯的業務利益。否則,除非章程或股東(大)會有明確授權,董事會無權決議,應當由股東(大)會表決。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仍然必須區分公司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業務關聯,相對于擔保合同而言均屬于公司的內部行為。第三人無義務查詢公司的經營范圍,更無義務洞悉公司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業務關聯。因此,不能因為董事會違反“營利性”原則就主張擔保合同一律無效。此時的擔保合同性質上也屬于董事會越權擔保,仍然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第50條表見代表的規定,視第三人的主觀狀態而定。除非公司確能證明第三人具有知曉擔保不僅超出其經營范圍亦與其不存在緊密關聯的業務利益的惡意,才能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四、董事經理對外擔保的法律效力

現行《公司法》第16條將擔保的決議機關限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兩者內,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意思自治將歸于無效。由于法律的這種限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不得將擔保的決議權轉授給董事、經理個人,否則法律的限制將流于形式,《公司法》通過規范擔保權的行使機關來防范擔保風險的立法意圖也將落空。因而《公司法》禁止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如果董事、經理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根據公司法上的委托—理論,董事、經理作為公司的人,其超越權限以公司的名義將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構成無權。[3]進而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一)無權行為的法律效力

不少學者主張,應當根據《合同法》第49條表見的規定,視第三人是否善意分別處理:如果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非因重大過失不知董事、經理無權,擔保合同有效;相反,如果第三人惡意,即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董事、經理無權,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正如前文所述,《公司法》第16條已經明文規定有權決定對外擔保的機關只能是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董事、經理個人是不能享有對外擔保的決策權的。他們在對外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出示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書。既然是法律的規定,就推定任何人都應當知道,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而免于適用該法律。此時不可能存在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也就不可能構成表見。而是根據無權效力待定的一般原理,視公司是否追認而定。如果公司予以追認,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公司拒絕追認,對公司不生效力,擔保合同無效。

(二)第三人的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上述分析,如果公司拒絕追認,擔保合同無效,那么此時第三人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公司還是董事、經理個人?

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首先,董事、經理雖然越權擔保,卻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擔保人是公司,而非董事、經理;其次,公司對董事、經理的越權擔保行為又具有不可推卸的監管上的過錯;而債權人也應承擔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責任。于是只能適用“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眾所周知,《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而制定,在債權人和擔保人這一對矛盾關系中,它重在債權保護,而非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的利益平衡。在擔保合同有效時,公司要以公司資產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合同無效時,公司仍要以公司資產承擔賠償責任———盡管責任性質不同,但最終結果卻可能相同,或者最多不過是百步與五十步之遙。雖然《公司法》第149條和150條規定了公司享有“歸入權”和董事、經理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實踐中往往無法落實。此時,《公司法》第16條通過限制擔保的決議機關來避免董事、經理的違法擔保造成公司、中小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失的立法意圖也就在《擔保法》中落空了。

筆者認為,董事、經理將公司的資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是董事、經理以公司名義的個人行為,并非正常履行職務的行為,而在第三人又明知法律禁止董事、經理以公司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更值得保護,應當由董事、經理自行承擔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公司從擔保合同中解脫出來,實現《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在英美法上,根據委托—理論,以公司為其人的行為負責為原則,但是仍然存在由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第一,人明確保證公司能履行義務,從而有意使自己受該項義務的約束;第二,人實際上造成了作為個人而不是代表公司談判的印象或者簽署協議的方式不當以至于表明要承擔個人責任;第三就是人越權行事[4]。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擔保者外,不得為任何擔保人。”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并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其實,從我國現行法中也能找到讓董事、經理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無權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那么同樣,董事、經理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無權行為,實際上并沒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法律關系,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由董事、經理個人承擔責任。其實,我國臺灣地區在1966年修正《公司法》增加第16條第2項之前,一直是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10條“無權人,以他人之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于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的規定讓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的損失負責。1955年《臺上字第1566號判決》謂:“被上訴人甲、乙兩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以保證為業務,被上訴人丙、丁分別以法定人之資格,用各該公司名義保證主債務人向上訴人借款,顯非執行職務,亦非業務之執行,……依第110條及184條規定,對于相對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959年《臺上字1919號判決》謂:“被上訴人公司非以保證為業務,其負責人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保證,依‘司法院’釋字第59號解釋,其保證行為對于公司不生效力,則上訴人除因該負責人無權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受有損害時,得依第110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外,并無仍依原契約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負其保證責任之余地。”[5]

五、結論

隨著對“推定通知理論”和“越權理論”的廢棄,公司章程的公開行為本身不構成第三人知道的證據,不得以章程對抗第三人;從交易成本和現實的登記制度上考量,強加給第三人對章程的審查義務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進而需要區分公司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公司內部的擔保決議違反章程為由主張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兩者之間無效力牽連關系。此不獨為明晰法律關系,更重要是在于維護私法自治和保護交易信賴。

雖然《公司法》第16條將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用“或者”來并列,但是我國采行“股東會中心主義”,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地位是有根本區別的,應當運用“營利性”原則將董事會的決議權限定在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之內。并且,董事、經理無權決定對外擔保,其以公司的名義將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構成無權,未經追認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應當自行承擔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注釋:

[1] 筆者上網搜索了數個地方政府網站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無一例外均不涉及擔保問題。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年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資料來源: http: // 1601315com /down/zhangc;湖南省政府門戶網站2006年9月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資料來源: http: // hunan. gov. cn/qy/bszqy/pczx/zcfg_pczx/200607/t20060707_40249. htm;云南省政府網站2006年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資料來源: http: // yngov. cn/yunnan, china/77406726696992768/20060913/1103483. htm訪問時間:2008年1月12日。

[2]劉連煜.論公司保證之有效性———以“集團企業內之保證”的檢討為中心[G]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183-188.

[3]我國臺灣地區雖采取“多元代表制”(即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與固不相同,惟有關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于之規定。”參見: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 2001:310.

篇7

   開會通知范本2022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

   由科技部、交通部共同主辦的"第二十屆國際智能交通系統(ITS)技術研討暨技術與產品展覽會"于20xx年4月22日至24日在xx中心舉行。

   在展示智能交通技術與產品的同時,會議還舉辦了一系列高層次、高水平的專題報告和研討活動,設有中國汽車、智能交通與城市發展市長論壇、高層論壇、國際著名ITS組織機構專場會議等。交通運輸部公路院總工師xx、全國ITS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主任xx等有關領導以及日本、加拿大、美國、歐盟ITS協會主席出席了高層論壇并分別致詞和講話。xx等副市長國家十個智能交通示范城市的領導參加了市長論壇并在會上做了交流。來自中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歐盟及港澳臺地區的近130家工業企業和國內外著名業內專家、學者積極參加了本次活動。

   會議內容:

   1、討論交通部出臺《交通運輸信息化“十二五”規劃》對智能交通發展的前景和契機。

   2、如何將信息化、數字化技術運用在交通系統。

   3、中國智能交通新技術及標準化研討會。

   4、智能交通領域中的技術發展、應用實踐及未來構想。

   5、中國智能交通發展構想。

   6、 各國智能能交通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

   參會對象:

   國內外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各交通研究管理所等科研單位、高科技智能管理軟件和設施企業單位、設備供應商、公司技術骨干、各相關專業人士和高校。

   參會費用:

   1、參會代表每人交會議費2000元,主要用于會議場租、就餐、會議資料、投影儀器、交通及市內考察等。

   2、會議住宿由會務組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3、請參會代表認真填寫回執,并于4月22日前郵寄或傳真至籌委會。

   4、上述費用應提前匯入會議指定帳戶,如到會交納請注明。

   備注:本次研討會可謂企業的宣傳及信息提供服務,提供場地廣告位置,為企業產品提供條件,并歡迎各界贊助本會,相應回報及細節請來函垂詢。

   xxx

   xxx公司

  開會通知范本2022

   各部(室):

   根據工作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召開中層干部培訓會議。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

   20xx年4月18日——4月20日。

   二、會議地點

   名門國際26樓會議室。

   三、參會人員

   項目總監(負責人)、總監代表等。

   四、會議內容及安排

   1、中層干部培訓會議(4月18日10:00——17:00)。

   2、團隊建設活動(4月19日4月20日)。

   五、參會要求

   1、請參會人員安排好項目工作,按要求準時參會,不得無故缺席。

   2、服從會議組委會的安排,遵守會場紀律,不得中途退場。

   3、要求與會人員4月18日9:30到達會場,綜合辦公室組織簽到。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開會通知范本2022

   各分、子公司:

   經研究決定,公司于20xx年11月初召開經營生產例會。為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公司決定,此次會議各分、子公司經理結合多媒體圖文形式向會議報告工作。現將會議準備工作要求如下:

   1、各分、子公司要提前做好資料收集與整理工作,按附件大綱的格式,使用Microsoft powerpoint軟件,編制匯報文件,并于20xx年7月31日18:00之前,上報公司綜合部xx郵箱。

   2、公司綜合部匯總各單位上報文件后,進行整理,及時與上報單位聯系修訂事務,并做好技術指導工作。

   3、會務聯系人:XXX,聯系電話:13XXXXXXXXX。

   4、會議時間、地點等事宜另行通知。

   xx鐵路xx建設股份公司

   20xx年10月27日

   開會通知范本2022

   xxxx實業有限公司:

   股東深圳xx樂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經審核,該股東享有本公司70%的表決權,其提議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本公司決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現就會議的日期、地點、議題等通知如下:

   一、會議召開時間

   20xx年7月23日上午9:30。

   二、會議召開地點

   xx市xx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西部研發基地4號樓1603號辦公室。

   三、本次會議議題

   解除xxxx實業有限公司在xxxx高新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請屆時準時出席,本公司將會根據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作出相關決議。

篇8

公司投資合作協議書范本【1】

投資人: 身份證:

現住址: 電 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依據現代企業制度及所有參與者的意愿,為實現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協議各條款;

二、本協議所有參與者系自愿參加;

三、本協議為組建福建會館而制定。

四、本協議規定投資額度按福建會館章程相關條例執行;

五、籌集的資金打入福建會館的專用賬戶內,公司成立后轉入新公司賬戶;

六、所有投資人享有同等權利;

七、所有款項的用途及有關福建會館的投資事宜,對所有投資人公開并可隨時查詢;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次投資即為福建會館的入股本金,投資人將獲得相應股份并享有其權利義務。

九、如本協議因故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清算條款進行清算。

十、本協議公布后三日之內,將在福建會館招開投資人會議并舉行投資活動,選舉福建會館執行機構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盡事宜,由福建會館執行機構決定并報投資人全體會議備案;

十一、本協議規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執行機構人員不領取報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資人全體會議或董事會決定;

十二、執行機構主要工作有:

1、 制作福建會館項目商業計劃書;

2、 精心挑選合作的投資人;

3、 與投資人進行初步溝通和答疑;

公司投資合作協議書范本【2】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為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占股份為30%;

以上現金出資用于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啟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余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注冊資金為30萬元,以30%最低注冊資金計算為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注冊完成后,十五日內,注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注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xxxxxx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為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采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并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占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50%。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伙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后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當季度的稅后利潤的40%進行股東分紅,每滿12個月再提取近12個月的積累盈利部分的40%進行股東分紅,盈利的余額部分作為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為公司發展,分配比例股東可視具體情況商議調整,原則上不能提高。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并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并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10%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

3、退股后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各合伙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

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簽字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并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字后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股東: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系地址:

股東:

證件號碼:

篇9

1、學校各級各類學生組織

(1)學生會組織:學生會是在學校校委會領導下的學生組織,是學校學生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我校學生會主要職責是密切配合學校中心工作,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師生之間的團結和溝通,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整潔優雅的學習、生活環境。

我校學生會是一個系統組織,esl年級、高一年級、高二年級、高三年級設立年級學生會,留學生設立留學生學生會,學校設立學生會聯合會。

(2)共青團組織:共青團組織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先進青年學生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要求進步、鍛煉思想、磨練意志的學校。我校共青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共青團工作的指導思想,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實現共青團組織的各項任務(引導教育青年學生樹立遠大的理想,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進行愛國愛校教育,發展進步青年加入共青團組織);了解青年學生的思想動態和青年工作情況,為學校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提供依據。

學校成立共青團委員會,esl年級、高一年級、高二年級、高三年級各年級成立團總支,各班成立團支部。

(3)其他學生組織:學校提倡、支持和引導學生成立其他各類群團組織,以豐富廣大同學的學習生活和業余文化生活,如各類俱樂部、讀書會、論壇等。這些組織的上級管理部門是總領事處、教務處或學校指定的其他部門。

2、學生組織的建立與換屆制度

(1)各級各類組織必須制定本組織的章程(共青團組織執行《中國共青團章程》),章程擬定后須報校委會或其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2)學生會、共青團組織為學校的法定組織,其他學生組織建立時,申辦者須向其上級管理部門提交組建申請、組織章程(草案)、組織計劃,經管理部門研究批準后公告成立。

(3)各級各類組織一經建立,要嚴格執行本組織章程,制定階段工作計劃、建立工作制度和規章等,定期向管理本組織的部門匯報工作。

(4)學生會、團組織嚴格按照各自的章程進行換屆選舉,學生會聯合會干部和學校團委干部換屆都在每年的5月底完成(新一屆學生會聯合會干部和學校團委干部在9月份開學初宣誓就職,每屆干部的職責履行至學年末);各年級學生會干部換屆在每年的9月底完成。

其他學生組織如需換屆,按本組織的章程執行,如決定解散本組織,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管理部門評估、審計后發文公告解散。

(5)學生會干部經批準后頒發聘書(學生會聯合會干部由學校頒發聘書、年級學生會干部由總領事處頒發聘書、班干部由各年級頒發聘書),學生干部任期滿后按程序頒發榮譽證書。

3、學生干部選拔的條件

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拔各級學生干部,學生干部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誠實守信,正氣大氣,有理想,有道德;

(2)熱愛學校,關心集體,有團隊合作意識;

(3)遵紀守法,以身作則,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4)學習態度端正,學習刻苦勤奮,成績良好;

篇10

住所:

受讓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廣東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廣州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廣東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資額,以 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廣東 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廣東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廣東 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廣東 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公司規定的股份轉讓有關費用,包括:全部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廣東 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由各方簽字后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廣東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注:

1. 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申請辦理股東變更或股東出資比例變更備案的,應提交《股份轉讓協議》;

2. 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3. 本合同如需公證或鑒證,應在條款中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