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3 2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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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儲存、運輸及應用的過程中,由于各種環節中管理或者設計使用上存在漏洞,導致各種特、重大事故頻繁發生。因此,有必要構建相對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從而盡量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帶來的損失。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辨識危險源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英國是最早系統地研究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國家,1976年英國重大危險咨詢委員會(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建議標準,1979年又對標準進行了修改,ACMH等機構在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方面極富成效的工作,促使歐共體在1982年6月頒布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82/501/EEC),簡稱《塞維索法令》。1992年美國政府頒布了《高度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PSM)標準,在標準中提出了130多種化學物質及其臨界量[1],隨后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頒布了《預防化學泄漏事故的風險管理程序》(RMP)標準,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提出了規定。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適合國情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參考國外同類標準,結合我國工業生產的特點和火災、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1997年由原勞動部組織實施的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試點的情況,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出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用限定某種物質及其數量的方法作為辨識重大危險源的出發點,為了與國際接軌,本標準采用了類似的方法,提供了爆炸性化學物質、易燃化學物質、活性化學物質和毒性化學物質的名稱及其臨界量[2],在國外的有關標準中,雖然都包括以上4類物質,但有的并沒有明確細分。本標準臨界量是參照了歐共體的標準,同時結合我國現有的有關法規及實際生產技術水平來制定的。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
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關鍵措施之一。早期的風險評估主要關注的是對人類的風險,隨著人類對環境風險的不斷重視,目前的風險評估同時將環境風險作為重點評估領域[3]。近幾十年來,國際上化學品風險評估技術有了顯著的進展,Seveso指令中的風險評估方法一是甄別企業主要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二是進行安全分析,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可能性分析,一般分析危害發生的前提條件、故障樹分析(faulttreeanal-ysis);企業主要事故分析,對可能發生的主要事故進行場景描述并進行計算機模擬;制定應急預案[4]。REACH法規框架下的化學品安全評估是基于歐盟化學品風險評估技術建立的,主要包括數據采集、效應評估、PBT(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和vPvB(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積)評估、暴露評估、風險表征等5個部分[5]。對比歐盟,我國現有的化學品風險評估總體上處于較低水平,綜合評估較少,深度不夠,普及程度低,缺乏完善的評估程序和方法,雖然國家的《化學品危險性評價通則》給出了基本評估程序,但是該標準屬于綱領性的標準,內容較粗,無法按其進行實際的評估;與此同時,對于評估的各項內容,國家也沒有出臺統一方法,這些不足對化學品綜合風險評估的推廣有很大的限制。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規
解讀好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助于相關的使用、管理、執法等部門更好地貫徹法規政策,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落到實處,保障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的人員和環境安全。在從運輸角度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方面,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設的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頒布的UNRTDG,是一個國際性的危險品運輸分類和標記體系,為危險貨物在世界各地的安全運輸提供了一套統一的管理框架。依據UNRTDG并結合不同運輸方式的具體特點,有關國際組織分別制定了不同運輸方式下的技術規則,主要包括適用海運、空運、鐵路、公路、內河運輸的《國際危規》,其技術內容中對危險品的分類、包裝和標簽的規定和UNRTDG基本一致,但是由于運輸方式和運載工具的不同,對于運輸作業程序的要求也不同。針對危險化學品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運輸、使用、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設的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于2011年對GHS進行了第四次修訂,GHS制度主要是針對在國際貿易中各國法規的危險性分類和標簽要求不同而提出的,是指導各國控制化學品危害和保護人類與環境的規范性文件,其提供了化學品危害性的統一分類和危害信息統一公示制度兩大部分內容[6]。UNRTDG和GHS是面向全球范圍建議實施的,而REACH和CLP是由歐盟提出并要求強制實施的。REACH指令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及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該指令主要有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幾大項內容[7]。CLP法規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是針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包裝的一部法規[8]。CLP是歐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為落實聯合國GHS的獨立完整的法律,在內容上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簽內容的缺失,對REACH法規起到了鞏固作用。目前對于GHS的實施,各國的情況各不相同,美國勞工部下屬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公布了GHS指導性文件[9];日本于2005年10月公布了自己的GHS分類手冊,其中具體介紹了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類危害標準[10]。國內對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主要依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項新《條例》是依據GHS定義的,是我國危險化學品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新危險化學品名錄從原來的3800多種增加到了7000多種[11]。修訂后的《條例》涵蓋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及廢棄全過程的管理,增加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確定了統一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確定和調整機制,危險化學品名錄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并適時調整,建立了生產許可證制度。
5危險廢物的管理對策
危險廢物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一部分,危險廢物的豁免管理制度是降低危險廢物總體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體系較為完善,美國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基本法規是《資源保護與再生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12],其中SubtitleC專門針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USEPA)陸續發現,某些廢物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EPA根據實際情況多次對鑒別法則進行修訂,通過補充排除和豁免條款,將某些廢物排除出危險廢物管理或豁免某些管理環節,并相應建立管理要求。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主要包括類別排除、危險廢物小量生產者的有條件豁免、低風險豁免、混合和衍生條件下的豁免、廢物產生源個體豁免五大類[13]。歐盟也有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但在技術體系上還遠達不到完善的程度。我國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管理及危險廢物豁免理論和實踐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遠未達到有效應用的階段。目前,尚缺乏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評估與豁免標準,也沒有建立完善的危險廢物豁免體系[14]。雖然有些地方管理部門已經認識到實施危險廢物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礎研究和方法學支持,在制定相關的法規標準時往往缺乏針對性和可行性。近期,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的黃啟飛等研究人員選取染料涂料類廢物、廢礦物油、電鍍污泥和廢酸廢堿等4類典型危險廢物進行研究,并得出了此4類物質的豁免量限值。對低風險的危險廢物實行過于嚴格的管理,會給社會和危險廢物生產者增加不必要的高額處理處置費用。如果這些低風險的危險廢物能夠得到妥善管理,是不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的。
6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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