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施工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6 15:33: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借款施工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元。預計用款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條 借款利率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 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借款方罰息計算相同。
第七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八條 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經過簽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總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蓋章) 貸款方: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地 址:_____(蓋章) 地 址:_____(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本二
年度編號:_________
項目級別:_________
立合同單位:
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銀行_________行(簡稱貸款方)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資金,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給予貸款。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控制年度投資,雙方除遵守_________號臨時借款協議外,特簽訂本年度合同。
第一條 借款方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建設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預計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第二條 貸款利率為年息_________%,計算復利。
第三條 年度中間,國家調整基建投資計劃和利率等,本合同應作相應修訂和補充。
第四條 建設期間或項目竣工后,雙方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總額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額。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時失效。
第五條 本合同正本2份,簽字雙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報主管部門,總、分行各1份。
借款方(蓋章):_________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
關鍵詞:施工合同;合同條款;結算方式
筆者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多年,在工程結算審核過程中,遇到很多甲乙方矛盾不斷,往往結算久拖不決,甚至對簿公堂,多數是緣于雙方對施工合同結算條款的理解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近年來,仍有相當一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施工合同管理意識不強、管理能力低下,有的甚至是合同簽訂后從未理會過,別說是用合同來管理項目;還有就是合同用語用詞不規范產生歧義,造成合同糾紛屢見不鮮,直接影響工程結算、工程索賠工作。筆者試從以下實際經歷的工程造價案例談談對施工合同結算條款簽訂的形式、注意點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施工合同結算形式的選擇。許多工程項目實施單位以為合同包干最好,價格一目了然。其實,合同結算形式的選擇除考慮擬建項目的大小、工期、造價外,跟設計深度也有很大的關系。
例1:一綜合菜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未到位,為趕工期,建設方依據設計草圖讓施工方進行報價,施工方按照草圖,參照當地同類市場建造的行情,編制了工程預算,建設方認可并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工程施工結束,施工方提出原來報價的草圖很多節點沒有詳圖,報價是估價,依據藍圖重新編制了結算報送建設方,建設方確認了設計變更和簽證部分增加價格,但對于要調整原來報價項目內容不予認可。工程結算拖延了數年,最后施工方一紙訴狀將建設方告上法庭。
分析:類似上述項目,在施工圖紙設計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況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往往存在比較大的風險,此種情況更適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實際結算形式。
第二,合同簽訂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談的各項信息資料,對各項信息缺乏深入了解,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雙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筆者審核的一個住宅樓小區項目,清單核對后采用總價包干形式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設計變更可調,人工費等政策性調整可調,甲供材、甲方定牌定價項目和材料設為暫定價的可調,其余均不調整。”
而在清單核對中,存在部分項目為暫定價格,例如高程超高費人工降效系數清單中暫按取中考慮。結算審計時,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數暫定取中為理由要求調整,建設方拒絕。一幢28層的高層住宅,人工降效系數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萬之多,該標段三幢高層,涉及費用達60余萬元。施工方據理力爭,費了許多口舌和時間。最后建設方雖然買了單,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該項目原清單核對是一個重要環節,合同簽訂前需要對清單核對情況做一個全面的了解,特別對其中影響結算的因素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將可能引起歧義的問題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條款約定結算方式時缺乏嚴密的邏輯性,表達方式多樣性、不確定性影響合同的執行。
例3:一車間工程,建設單位選擇了廠區附近剛施工完成同類型車間工程的施工方作為承包方,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結算,按原施工單位承擔建設的附近類似廠房報價下浮一定比率作為單方造價,暫定××元/平方米,附注說明:由于地質和設計原因,基礎、鋼筋混凝土柱、吊車梁的施工數量超過原報價施工工程量,則按實際進行調整。
工程竣工后,雙方就工程價款的確定爭執不下,建設單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變的,只能按約定調整超過原預算中的基礎、鋼筋混凝土柱、吊車梁的施工數量;施工方認為原來××元/平方米只是一個暫定價格,最后應該按照實際施工數量進行按實結算。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至法院。
例4:一車間工程,采用費率招標,招標文件報價方式說明中標方需要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編制工程造價預算書,經建設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按優惠幅度作為工程總造價。招標文件的合同主要條款為:由中標人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除設計變更、簽證等可調外,其余不調整。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結算原則:工程量按實結算,其余計算及優惠條件不調整。
合同簽訂后,施工方按要求編制了施工預算報送審核單位,但施工方認為該預算審核后僅僅是為了對工程款有一個總的匡算,所以預算審核中配合很不積極,審核單位出具了預算審計結果,建設方依據審核結果通知施工方該結果作為合同價款包干,施工方對此非常不滿意,不予接受,雙方一直爭議不斷。
分析:該項目招標文件的報價方式未明確表達合同擬采用形式,是固定總價合同還是單價合同。中標后簽訂的施工合同又與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不一致,實際做法又與施工協議書不一致,導致雙方爭議。
第四,合同簽訂者對工程造價知識的欠缺造成合同結算條款與招標文件、招標人真實意愿不相符合,增加了建設方成本。
例5:某車間工程,邀請招標后采用總價包干合同。建設方簽訂合同者不是專業人士,施工方草擬了合同條款,對風險范圍做如下說明:設計變更可調,簽證資料可調,施工措施費用按實際情況調整。工程結算時,施工方要求調整原投標時報價為“零”的機械進退場費用和基礎開挖基坑排水費用。
分析: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合同中涉及到許多諸如臨時設施費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費的專業報價,需要熟悉清單編制的專業人士進行把關,往往建設方由于不熟悉清單編制原則、不了解合同價款的組成,對合同條款把握無法到位,給合同簽訂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機。
結語:施工合同結算條款是工程造價控制的關鍵所在,工程項目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全方位圍繞合同進行。施工合同應有深入了解整個前期過程、精通工程造價專業知識,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專人簽訂和管理,合同簽訂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資料、協商洽談的各種信息,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前期簽訂階段寧愿多花費一些時間和精力,理順合同的各項關系,特別是涉及到工程造價的結算條款要盡量清楚明了,便于合同的執行,后期結算工作的順利開展。只有合同條款規范、合理,公平體現雙方權力義務,才能為后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提供可靠的依據,才能夠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篇3
負責人孫福生,系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人郝光輝,系該辦事處業務經理。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亞市新風路4號202房。
法定代表人陳玉成,系該公司經理。
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與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人郝光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法定代表人陳玉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訴稱,1994年10月27日,中國建設銀行三亞市分行(以下簡稱三亞建行)向被告發放貸款7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壹年,月利率為10.98‰。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資產抵押協議書》,被告出具借款借據,同時以位于三亞市河東區商品街一巷的農貿市場第三層房產(三集房證字第231號)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三亞市房產管理局發放了房屋他項權證。上述貸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
根據國務院(1999)33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80號文,三亞建行與我處于1999年12月10日簽訂了建瓊第SY013號債權轉讓協議,上述債權已由我處承接并行使債權。被告借款人民幣本金700萬元后,已停止營業,且長期下落不明,經多次公告或公證催收也未履行還款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3182666(截止1999年9月20日止)。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27日,三亞建行與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三亞建行借款700萬元,借款用途為三亞市商品街農貿市場建設;借款時間自1994年10月27日至1995年10月27日止;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10.98‰計算,逾期歸還貸款部分加收利息20%;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貸款利息。同日,雙方還簽訂了《資產抵押協議書》,約定被告以位于三亞市河東區商品街一巷的農貿市場第三層房產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雙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三亞市房產管理局核發了三集房證字第231號房屋他項權證。借款合同簽訂之日,三亞建行將700萬元轉付給被告,被告也出具借款借據。上述貸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借款本息。1995年8月26日三亞建行向被告發出《催還到期貸款通知書》,被告在該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所欠款項及其利息。1996年12月21日、1997年12月24日三亞建行從其帳戶中扣被告借款利息共計1142.37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三亞建行于1997年12月6日,在《三亞晨報》上發出《貸款催收通知》。1998年12月29日三亞建行又以公證形式向被告送達編號為(98)第53號的《催收貸款通知書》。被告仍未償還借款。根據國務院(1999)33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80號文精神,1999年12月10日,三亞建行與原告簽訂建瓊第SY013號《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三亞建行將被告所欠該行的700萬元借款及利息轉讓給原告。2000年3月29日,原告在《海南日報》上刊登《貸款催收公告》,向被告等債務人告知其承接三亞建行70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并要求被告等債務人及時清償債務。2001年2月6日,中國建設銀行海南省分行在《海南日報》上發出《關于中國建設銀海南省分行已剝離不良貸款表外利息無償轉讓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的公告》,向包括被告在內的無法書面通知及發出書面通知后無法取得回執的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公告通知。此后,原告因向被告催收貸款未果,遂于2001年3月訴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尚欠借款本金700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資產抵押協議書、借款借據、房屋他項權證、貸款催收通知、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貸款催收公告等證據在卷,相互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三亞建行與被告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約定逾期貸款加收利息20%,與中國人民銀行對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的現行規定相抵觸,不應履行,故該《借款合同》除罰息部分的約定條款無效外,其余條款合法有效。借款期滿后,雖經三亞建行多次催收,被告除償還1142.37元利息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根據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承接三亞建行的債權,且中國建設銀行海南省分行已依法向被告發出債權轉讓公告,故應當認定,原告已合法取得三亞建行的上述債權。原告因此主張被告償還尚欠的貸款本金7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但應當扣被告已付利息1142.3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清償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合同期內利息按雙方約定計收,逾期后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日罰利率標準計收,其中1999年4月1日前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之后計收復利至本判決限令還清借款之日止,并扣減已付利息1142.37元)。逾期付款,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篇4
法定代表人:萬千里,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趙偉光,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孫洪池,天津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長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侯維民、李思杰,該公司信貸部職員。
原審被告: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智,該公司董事長。
案情介紹
上訴人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物業)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國投)、原審被告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國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1997年10月15日,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簽訂了金字97041號信托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天津國投提供信托資金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給廣州物業作為流動資金專項用途。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廣州物業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歸還借款時,天津國投有權向廣州物業存款帳戶收取借款。逾期歸還借款,按逾期天數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罰息;如逾期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廣州國投對該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借款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和應支付的罰金時,無條件向天津國投代為支付。同日,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又簽訂了一份信托存款協議,約定:廣州物業將人民幣1650萬元存入天津國投,存款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即年息為1.98%,存款期限內廣州物業不能動用該筆存款,期滿由廣州物業委托天津國投支取并用于還款。
上述兩個合同簽訂后,天津國投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向廣州物業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合同到期后,廣州物業于1998年4月29日償還本金1650萬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萬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廣州國投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天津國投為索要上述款項及追款所支出的費用,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州物業歸還尚欠貸款本息22121042元,廣州國投對廣州物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判結果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簽訂的信托投資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州物業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合同中違約責任部分關于逾期還款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約定,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償還貸款罰息為日利率萬分之四的規定,故應按日萬分之四計付罰息。廣州國投出具連帶責任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有效,未按擔保書約定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據此,該院判決:一、廣州物業給付天津國投貸款本金2000萬元,期內利息373230元,及相應罰息(1998年4月29日-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計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付);二、廣州國投對上述事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上述給付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四、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615元,保全費111120元,由廣州物業和廣州國投各負擔115867.5元。
廣州物業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本案的貸款合同本金實際上是2000萬元,1650萬元在天津國投自己的帳上沒有動,但利息是按3650萬元支付的,應該將貸款合同和存款合同聯系起來看,存款是貸款的一個附加條件,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另外,貸款合同中關于罰息的約定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予以改判。天津國投答辯稱:兩個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很可能貸款3650萬元,但僅用2000萬元,剩下1650萬元暫時不用,存放我司,隨時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天津國投于1997年10月29日實際向廣州物業放貸2000萬元,另1650萬元仍留在天津國投。1998年3月20日,廣州物業按3650萬元貸款標的支付合同期內利息1330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協商簽訂的,除罰息的約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認定無效外,其余條款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天又簽訂了存款合同,雖約定廣州物業將1650萬元直接存入天津國投,實際上廣州物業并沒有款項存入天津國投,而是由天津國投將貸款3650萬元中的1650萬元直接扣留,天津國投只放貸2000萬元給廣州物業,但收取3650萬元的貸款利息。雙方簽訂存款合同的意圖是為了使天津國投獲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的差額,用以提高前述200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行為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依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應認定其無效。對該無效存款合同,雙方均有責任。由于貸款合同的實際放貸是2000萬元,因此合同期內的利息應按2000萬元本金計算,廣州物業已經支付的合同期內利息的超出部分,應充抵實際貸款的本金。廣州物業關于存款合同是一種規避法律行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廣州國投為本案貸款合同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保證,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州國投應對廣州物業的本案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對適用逾期罰息的計算標準欠妥,應予適當變更。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高經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
篇5
【關鍵詞】 施工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 建造合同
大中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從2007年起陸續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下簡稱新準則),由于大多數財會人員不能充分理解新舊準則、《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及《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的演變、適用范圍及原義,導致許多施工企業的會計處理五花八門,與新準則大相徑庭。究其根源是當前市面上大量的財會書籍,尤其是會計舉例僅是從巧合的、最簡單的會計處理舉例,未能讓大多數財會人員充分理解新準則的含義,不能正確、合理核算施工企業的正常業務。
一、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會計核算的誤區及不正確會計核算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會計核算的誤區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為“工程施工”)科目發生額等于“主營業務成本”(《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為“工程結算成本”)科目發生額。
新、舊準則及《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要符合配比原則。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無關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發生額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下“工程結算收入”科目與“工程結算成本”科目要符合配比原則。與“工程結算收入”科目發生額無關的“工程施工”科目發生額不轉入“工程結算成本”科目發生額,“工程施工”科目的月末余額,為未完工程的實際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為“工程施工”)科目發生額不等于“主營業務成本”(《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為“工程結算成本”)科目發生額的主要原因是實際發生成本與計入財務成本時間上有先有后所致。如:構成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主要因素材料費的確定主要是根據采購部門的出庫單而確定,具體施工部門大多是一次性出庫,存放在施工現場或自己的庫房;而主營業務成本的構成是實實在在的構成在建工程成本的實際支出,需要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進行適當調整后的成本。
2.“工程結算”科目發生額等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
新、舊準則及《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工程結算科目反映企業已結算工程的價款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是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等合理確認企業當期實際的收入。
3.“工程施工―間接費用”科目直接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為工程結算成本科目)。
新、舊準則下期末將“工程施工―間接費用”分配計入有關“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科目月份終了,按一定分配標準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下期末將“工程施工―間接費用”科目再按一定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的工程成本。
(二)施工企業建造合同不正確會計核算的幾種表現形式
1.仍按《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核算。具體表現為“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為企業已結算工程的價款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反映企業已結算工程的實際成本。
這樣做不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當前建筑市場競爭異常激烈下不能合理反映大中型施工企業的正常經營狀況。
2.形式上的新準則核算方式。具體表現為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發生額等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發生額,以“工程結算”科目發生額等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
這樣雖然形式上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實質上是企業未能真正理解新準則的原義。
3.非《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也非新、舊準則的核算方式。具體表現為“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為企業實際的工程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為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
這樣既不符合《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也不符合新、舊準則的核算方式,涉嫌人為調節利潤。
二、正確的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方式
(一)正常的會計核算科目
1.“工程結算”科目的核算。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時,按結算單所列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
2.“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工程施工科目下設置三個明細科目:“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和“合同毛利”。
企業進行合同建造時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以及施工現場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臨時設施折舊費等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發生的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間接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累計折舊”、“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
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合同毛利)。
合同完工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
3.“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核算。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應按確認的合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期末,應將“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兩個科目應無余額。
(二)補充報表項目及編制說明
1.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結算款”項目,反映施工企業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辦理結算的價款。本項目根據有關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額減“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后的差額填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計已發生的成本、累計已確認的毛利以及累計已結算的價款。
2.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賬款”項目下,增加“其中:已結算尚末完工工程”項目,反映施工企業在建施工合同末完工部分已辦理了結算的價款。本項目根據有關的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余額減“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后的差額填列。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結算的價款、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3.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中的“三、存貨跌價準備合計”項目所屬“原材料”項目下,增加“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項目。
(三)合同成本、合同收入金額的確認
1.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計入合同的成本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及在合同建造期間發生的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
與合同有關的不計入合同收入的有關零星收入應沖減合同成本;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不得計入合同成本。
2.計入合同收入的各項費用。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1)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3.合同成本金額的確認。由于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施工單位的項目部現場管理不夠完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反映不夠真實,故無論《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還是新、舊準則都不提倡“主營業務成本”的金額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金額,“主營業務成本”要如實反映。
為真實反映施工企業項目部的真實成本,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項目部在建設單位結算及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下列公式對當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額進行簡化修訂。
當期主營業務成本金額=當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額×α+當期工程結算金額×(合同預計總成本金額
/合同總收入)×(1-α)
α代表取值系數,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核定,0≤α≤1。
如果項目部的成本核算非常完善、有效,α可以取值為1,當期主營業務成本金額=當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額。
如果項目部的成本核算非常差,α可以取值為0,當期主營業務成本金額=當期工程結算金額×(合同預計總成本金額/合同總收入)。
項目部在建設單位結算不及時的前提下,企業應當對當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額修訂后確認主營業務成本。
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合同的比例確定;該方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比較常用的方法。(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該方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徹筑工程等。(3)根據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確定,該方法是在無法根據上述兩種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技術測量并不是由建筑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而應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
5.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后,就可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各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人民出版社,2007:222-233.
[2]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會計學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匯編(下)[C].2007(7):209-210.
篇6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百分之六。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15年__月__日止。出借方將于20__年__月__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2015年__月__日,本金和利息一并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__%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文秘站:)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__、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欠條合同書范文(二)
借款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_________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承包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工程項目所需人民幣周轉資金,經乙方審查,同意在_________銀行總行_________號文件核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發放貸款。雙方除遵守《_________銀行關于中央級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外,協商同意下列各項內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據批準的貸款申請書,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二、乙方憑甲方報送的詳細用款計劃和具體用途清單,作為付款時審核依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貸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保證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還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還款具體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按月息_________‰計算。超過還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利息每季計收一次。借錢合同書范文
五、乙方提供貸款的項目,如果甲方中止對外施工合同,應即通知乙方,并還清貸款本息。
六、甲方擔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時,由甲方的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和甲方擔保單位簽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欠條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按身份證上的順序填寫)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 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以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欠條合同書范文(四)
借款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_________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承包_________國(地區)_________工程項目所需人民幣周轉資金,經乙方審查,同意在_________銀行總行_________號文件核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發放貸款。雙方除遵守《_________銀行關于中央級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外,協商同意下列各項內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據批準的貸款申請書,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二、乙方憑甲方報送的詳細用款計劃和具體用途清單,作為付款時審核依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貸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保證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還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還款具體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按月息_________‰計算。超過還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貸款利息每季計收一次。借錢合同書范文
五、乙方提供貸款的項目,如果甲方中止對外施工合同,應即通知乙方,并還清貸款本息。
六、甲方擔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時,由甲方的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和甲方擔保單位簽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欠條合同書的格式
一般格式為:
1.標題。寫明“借條”。
2.正文:寫明事由或事實(涉及金額必須大寫)
3.署名、日期。
范例一:借東西的借條
借 條
今借到 省 市 有限公司下列資料:
1、建筑工程項目投標書壹份。
2、 項目開發計劃書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部
經手人:
篇7
正確處理這種糾紛的前提,應首先明確產生糾紛的前因、性質及后果,只有這樣才能總結出適合當前建筑市場現狀的審判思路。
一、墊資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問題多種多樣,故作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會發生多種類型的爭議,例如有關工程質量、工期、工程結算等問題。近年來,由墊資建房所引發的糾紛呈明顯增加趨勢,逐漸成為建筑安裝合同糾紛中的主要表現。
(一)何為墊資建房
根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建安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建設單位即應依約先向施工單位預付一定數量的工程備料款,該款一般為總造價的30%;施工單位以此來啟動工程。以后建設單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進度撥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結算款總額的90%-95%,剩余5%-10%做為建設單位留置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從此款內撥付。保修期滿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資金來源應為建設單位貸款或自籌,且建設單位應保證按時按量撥款。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墊資建房,顧名思義,即是由施工單位通過向銀行貸款或自籌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從而無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設單位義務。一般來講,實踐中往往為施工單位首先分期分批墊資施工建設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每一施工段結束后再支付該施工段款項的一種結算模式。換句話講,就是施工單位自己先掏錢給建設單位建房,建好后,建設單位再付款的一種合同方式。墊資建房違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為國家政策所不準許。但墊資建房的糾紛仍層出不窮,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產生墊資的原因
墊資建房是我國房地產業不健康發展的一種產物。一般來講,作為施工單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為通過工程款獲取施工利潤。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關建筑工程公開招投標的競標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也缺乏有效強制力保證實施。造成在建筑市場中,一些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產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單位,特別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壓低報價,或以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來爭取合同。承諾墊資施工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同時,其他中小建筑企業為生存,也不惜以向銀行貸款為代價以墊資方式參與競爭。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為建設單位。因為一些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僅憑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手續,就可以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方式進行施工,而一分錢不花地等著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開發商是以房屋的預售、銷售款來支付工程款,而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一方。如在筆者承辦的幾宗該類案件中,建設單位雖已實際占用了或已預售出建筑物,但開發商寧愿以此款去開發新的項目,工程款卻遲遲不予結算。最終導致工程因缺乏資金而陷于停頓。這就是墊資施工建房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單位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擔的還貸風險及市場風險。有些觀點認為,墊資建房屬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糾紛,且墊資行為是施工單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無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資金,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從客觀上講,墊資建房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在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較發包方是相對弱者,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墊資為代價。而資金來源中的一部分為自籌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貸款而來,并以其先行起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材料費、設備費用往往通過賒欠其他單位的費用實現。與此同時,施工單位為減少資金投入及加快工期進度,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拖欠工人工資、材料費的做法屢屢發生,以此來緩解資金的緊張。由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回收情況取決于開發商的經營效果,一旦開發商銷售業績低于預計水平,就會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從而一系列問題均會相伴而來。所以,一般在墊資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糾紛外,還常伴有施工單位與施工工人的勞務費糾紛、與材料商的材料款糾紛、與銀行的借款糾紛及工程質量暇疵等諸多問題。另外,因在施工中,隨著市場的變化,原材料、人工費等難免存在有調整變化,且墊資者還將承擔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等,這些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經營風險無疑也會添加到施工單位的身上。在筆者承辦的幾起墊資糾紛案中,上述幾種糾紛并存,與之相關連的訴訟近幾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勞務費)的激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作為建設單位,由于是由施工單位墊資,在資金上并無壓力,其給付工程款一般是從預售、銷售房款中支取。故雙方合同約定能否完全順利履行,主要憑借房屋預售、銷售情況而定。如房屋未能銷售業績不佳,建設單位一般總是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順利銷售出房屋,建設單位也總是先考慮再次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可能的回避、拖延態度。同時,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單位仍無法回收工程款,勢必面對銀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盡快解決債務困擾,施工單位不得不勉強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結算上的讓步、對搶工費及其他獎金的讓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墊資建房行為對嚴重損害了施工單位的權益,且對建筑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存在潛在危害性,其負面影響甚至波及社會諸多行業。
二、墊資建房的性質
墊資建房從表面上看是甲、乙雙方自愿的一種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過施工單位提供資金的做法及時啟動工程。施工單位亦可在承攬到工程的同時,防止停產損失并獲取施工報酬和利益。從總體來講,墊資施工對施工單位而言只能在市場競爭中體現一些優勢,往往施工單位無法對施工期間墊資款項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從表象上看,僅為一種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墊資建房掩蓋了建設單位(開發商)資金不足的事實。國家有關規定明令指出,開發商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入必須到達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許預售。躲避開工前的審計,不僅欺騙國家,且受害的不僅是墊資施工的施工單位,更主要的是廣大消費者。其次,開發商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本身應屬其經營行為的生產環節,為其生產環節籌措資金建房是經營者承擔經營風險的義務。第三,利用他人資金生產,又不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帶有的更大欺騙性還來自同行業的影響。一方面冒充經濟實力雄厚,欺騙消費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占市場,擠垮同行,破壞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將其市場風險轉移他人,又不承擔法律責任。該種方式的實質是兩個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它不僅嚴重的破壞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而且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之間的非法資金拆借行為是嚴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贅述。故墊資施工行為從根本上講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審理實踐中對墊資建房案件的處理的原則
筆者在對幾宗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墊資施工往往會導致多種案件產生,也就會引起多方面問題的連鎖反應。在此,筆者認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問題:
(一)及時處理原則
由于訴訟期間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建設單位而言按時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將房產投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施工單位在審理過程中不免要承擔停工損失等;銀行貸款如不能及時返還會導致罰息的增加;材料商、勞務費等費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訴訟期間過長,難免使這些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故法院在審理中應本著及時審理的原則。
(二)全面處理原則
在審理實踐中,如果僅限于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不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會形成與施工有關的其它債權人利益的難以實現。在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由于類似問題而導致的沖突使施工單位已處于無法經營的狀態,是法院通過將訴訟保全的部分款項(建設單位認可的欠款部分)先予執行并發放給債權申請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審理中應同時注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全面處理,就是指在審理中全面考慮其他債權人的主張。當然這是以其它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為前提。
(三)特殊處理原則
對于案件的不同情況,案情的不同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本著不同的處理方針。對于房地產案件這種事實復雜、爭議內容多樣的案件,在立法實踐中也出臺了不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房地產開發聯建中的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就并非以無效合同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三種不同的情況作出了三種規定,對于實踐非常有指導意義。故筆者認為對于墊資建房合同的處理辦法亦應根據合同的多種履行現狀有特殊性、針對性地進行處理。
(四)審執結合處理原則
對于這類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案件,法院除應保證一個案件順利的審理完結,亦應盡可能地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社會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實現,這也是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重點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建設單位的房產(就是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措施,具體做法應以既能保證施工單位墊資投入的金額,又不影響工程的進一步施工為原則。單純的凍結財產只會造成停工損失的無端擴大,原被告雙方均會由此而產生新的紛爭。審理期間的保全措施應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為根本,不能代替執行。但如果審理期間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備,建設單位一旦將項目轉讓或將竣工的房產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會使當事人及其他債權申請人的利益付諸東流,案件審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義。另外,筆者在審理實踐中還發現,一些施工單位不通過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如占據施工現場及強占竣工工程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了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及社會不安定的結果,甚至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問題仍難以平息。故在審理期間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護雙方當事人、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審判工作的另一重點。
四、墊資建房糾紛的具體處理
根據上述審理該類案件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在解決糾紛時特別注重區別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在該類糾紛中,首先應明確墊資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確合同的效力問題,才能為正確處理該類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墊資施工合同違背了國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關規定,顯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單以無效合同處理辦法—合同無效,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是否合適,是這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尤其是無效的施工合同,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處理。首先,作為房屋的建設施工,是投入了巨資完成的項目。其中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重投入,如果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恢復原狀",對資金的損失和浪費不言而喻。不單在墊資施工合同中存在這類問題,例如在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建設單位未辦理合法齊備開工手續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故對于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辦法絕不能也不可能使用這種"夷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案件審理的精神,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應采用切合實際的處理辦法。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復雜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會導致墊資施工合同處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筆者將分別加以闡述:
(一)未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后,施工單位尚未進場開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產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合同中的無效部分作出認定,如果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對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筆者認為: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損失各自承擔進行處理。
(二)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里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確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后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不可能以合同無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恢復原狀。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竣工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筆者認為: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標準進行。因為原合同中雖然存在墊資的無效內容,但雙方對于結算的標準往往不違背法律規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額制等,均屬于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對于合同當中所設定的工程驗收、工期、施工獎金的計算辦法等問題,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同樣可以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予以實際處理。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為了獲得墊資資金而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建設單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單位以未及時給付工程款為由不按期交竣而導致的經營損失等費用,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給付墊資利息的請求,應比照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處理辦法不予保護;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顯的過失。但應注意一點:當建設單位在驗收工程之后,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應區別墊資利息,法院應根據建筑行業的同期貸款利息給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該類糾紛在實際處理中較為復雜。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質量,所以在處理中對涉及到每一問題均應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對已完成部分的質量驗收成為難題。按照國家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工程的驗收應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進行,但由于合同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國家質檢部門對此驗收申請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階段的工程驗收則主要應以在施工階段雙方的分段驗收和有關工程監理的報告為依據,分別對隱蔽工程和表露工程進行書面驗收。如無完整的驗收記錄,則應分清責任各自進行承擔。一般來說,該部分的質量驗收,除外觀形象有明顯不足外,應視為合格;對明顯不合格部分應計算出返工的工程量,從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結算問題尚未完工的工程結算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起來較為困難。一般來說,應以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形象進度進行工程結算。該形象進度可參考工程監理記錄,由有關評估部門進行形象進度評估,計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單位多是拖欠材料費及人工費,所以結算當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一案中盡可能給予解決。例如有些材料購銷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材料商簽訂,由建設單位付款給材料商。對于由施工單位與材料商簽訂合同并拖欠材料費的情況,可以考慮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項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給予處理。
3關于工期問題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單位違反工期的規定,延遲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停工,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支付停工費。而在墊資建房糾紛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工程尚處于施工階段,且常會因涉及訴訟而發生施工停滯。對于工期問題,如果在一方提出訴訟主張時工程確實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如期進行,對于工期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但對于工期停滯造成的損失,對建設單位的延期損失和施工單位的停工損失,筆者認為:鑒于因墊資所引起糾紛中存在雙方過錯,故雙方均應對此承擔責任。
4工程移交問題該類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應為合同無效后,如無法進行繼續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問題。因整個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設單位將與其他施工單位合作完成該工程的剩余部分。作為前一個施工單位,應在撤離施工現場的同時向建設單位移交有關施工圖紙和資料,以保證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這方面的工作,由于雙方在訴訟中的矛盾較大,往往施工單位會拖延完成。法院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在訴訟之中主持這一步驟,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雙方的訴訟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筆者曾在此方面作過一些有益的嘗試,效果較好。
篇8
交通施工企業具有投資規模大、生產流動性強、生產周期長等特點,財務風險貫穿于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財務風險管理更為復雜。因此,研究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對于財務風險管理理論的豐富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交通工程項目財務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分析
施工階段需要耗費建設項目的70%~80%左右的投資額度,且承接決策階段與運營階段,直接關系到項目決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以及項目運營的安全、質量和效益。搞好項目施工階段的風險控制,對于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對于單純的施工企業來說,一般不會發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也大多按照完成的項目產值計提固定的比例。項目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正成為施工企業財務風險預控的主要內容,因此加強項目管理,建立以項目為中心的財務風險預控機制已經成為制約施工企業發展的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2交通工程項目存在的財務風險分析
2.1投標階段的財務風險
一個工程項目的首要階段即為投標階段,在這個階段里,主要存在3個方面的財務風險:錯誤的投標決策、過低報價、履約保證金。①在進行投標決策時,如若做出錯誤的決策,其損失將是巨大的,這種決策失誤往往是由于企業低估了工程項目成本或高估了工程項目預期收益。②在工程項目的招標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惡性競爭,即一些施工企業為了能夠順利中標,不顧自身財務狀況以不合理的低價競標,從而使得自身面臨極大的財務風險。③工程建設單位通常會要求中標企業預先墊付大量資金并收取工程投標、履約等保證金,這些額外的支出使得企業承擔著履約風險隱患,加大了工程項目財務風險。
2.2合同簽訂階段的財務風險
在這一階段里,財務風險主要有2個,分別為款項回收風險和融資風險。①一旦建設方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拖欠大額工程款,往往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②對于一般施工企業來講,大量的流動資金必須融資才能籌集到。當融資渠道為向金融機構額借款時,在建設單位撥款不及時的情況下,就可能使企業陷入資金周轉困難,從而合同出現延誤甚至毀約的現象。
2.3實施階段的財務風險
實施階段是項目的實質性建設階段,在這一階段其財務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①如果工程項目財務控制能力較弱,則會帶來一定風險,比如各項會計內部控制措施不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導致的財務風險,再如會計核算和經濟信息記錄的虛假、滯后所導致的財務管理決策的滯后和失誤;②由承包方的施工生產能力帶來的財務風險,一般存在工程項目設計方案不合理、工程安全質量不達標、勞動力和設備的生產率低下等情況;③材料、設備和勞動力在供應上可能會出現價格上漲的情況,會加大項目財務風險;④由于匯率、利率等宏觀經濟因素變動帶來的財務風險。
2.4竣工階段的財務風險
竣工階段是工程項目的最后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里最大的財務風險即為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在工程項目完工后,一旦施工企業未能及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和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則會造成工程項目資金結算滯后,無法及時收回工程結算尾款,進而使項目資金長期體外循環,出現壞賬的風險增加。
3交通工程項目財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3.1合理評價工程項目
企業在收到招應標文件后,應當組織專人充分了解工程項目資金情況及建設單位資信狀況,對工程項目進行前期評估,量力而行,準確報價,有效降低財務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工作:①正確理解招標文件,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自身實力,預測風險;②對建設單位的手續及商業信用進行調查,如開發手續是否齊全,其信譽度、財務狀況、項目資金到位程度、以往的工程項目資金撥款情況及口碑等;③對施工所在地的市場環境進行調查;
3.2施工合同的風險管理
在簽訂施工合同之后,施工企業需要對合同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承包人的主要任務,發包人的責任,合同價格,施工工期,違約責任,驗收、移交和保修,索賠程序和爭執的解決等內容進行認真的分析。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還要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與控制,及時發現出現的偏差并采取措施及時糾正,同時加強工程變更管理,保存索賠依據。
3.3施工過程的成本管理
施工過程的成本管理就是要在保證工期和質量滿足要求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包括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計劃范圍內,并進一步尋求最大程度的成本節約。具體而言:①組織措施是從施工成本管理的組織方面采取的措施。如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施工成本管理人員的任務和職能分工等;②在施工過程中采取降低成本的技術措施。管理人員應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分解施工管理成本管理目標,并在施工中嚴格控制各項開支;④采用合同措施控制施工成本,應貫穿整個合同周期,應仔細考慮一切影響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特別是潛在的風險因素。
3.4及時辦理竣工結算
施工企業按照施工圖紙的要求在完成施工后,應當遵守以下幾個要點:①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辦理決算送審。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或因業主原因導致的停工損失、場地原因而發生的材料倒運費等費用要及時進行現場簽證,追加合同價款,辦理工程結算,確保取得足額的結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②根據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賠工作,當工程施工中出現合同內容之外的諸如材料調價、征地補償及由于自然、社會因素引起工程發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況時,施工單位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篇9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財務風險 類型 控制
隨著建筑施工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深入和不斷發展,建筑業競爭日趨激烈,建筑資源相對缺乏,“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項目往往施工時間跨度長、規模大、項目離企業總公司較遠且高度分散,這些外部環境變化和自身特點使施工企業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只有樹立財務風險觀念,建立和完善風險防御機制,通過科學的策略和方法來及時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才能保證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一、建筑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的類型
(一)籌資活動風險:籌資活動風險即因借入資金而增加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目前,施工企業采用較多的籌資方式是銀行貸款,銀行貸款除具有其自身籌資速度快、籌資成本低、借款彈性好的優點外,其財務風險大、限制條件多、籌資數額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規模和周轉速度。
(二)投資風險:即由不確定因素致使投資報酬率達不到預期的目標而發生的風險。一個投資項目在投資過程中,投資周期較長。會受到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投資決策的預期效果受到影響。
(三)合同風險。許多工程項目業主利用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的機會,迫使施工企業簽下不平等的施工合同。比如簽訂“一口價合同”,材料一次性包死等等同時大部分施工企業在承攬工程項目時,都要接受建設單位的墊資、預交預付款等不平等條款,這使得企業財務風險加大。
(四)成本風險。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加劇,迫使很多施工企業走“低價中標,靠索賠賺錢”的路線。為了能中標,各施工企業自相殘殺,在標價上大做文章,以致標價一落再落,甚至低于企業自身的成本價,這無形中在后面的施工中給企業帶來的巨大的財務風險。
(五)工程變更引起的財務風險。由于建設單位設計階段未作充分的考慮,施工過程中臨時提出設計圖紙變更要求容易打亂施工企業的施工規劃和組織管理。特別是施工企業在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要求時,如果未及時對變更內容進行合同續定,往往導致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不明確最終在結算價款和合同履行上引起糾紛,形成施工企業在財務管理上的風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建立統一的資金結算管理中心,從管理架構上解決資金管理問題。
集團公司設立資金結算中心。作為企業的一個獨立運行的職能,辦理企業內部各成員或下屬分、子公司資金收付及往來結算。實施內部審計,對資金結算的程序、有關審批制度、風險預警制度等方面進行控制。承擔公司財務戰略規劃,對重大財務活動和事項進行評估,包括投融資方面的管理。資金結算中心的設立,可以從管理架構上解決資金管理存在的三大難題。一是解決資金分散難題,二是解決資金監控難題,三是解決資金籌劃難題。
(二)把好合同關,降低財務管理風險
合同風險雖然是合同雙方確認了的,但不管是屬于業主的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的,還是施工企業自身因素造成的。它都反映了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對其隱含的財務風險沒有足夠的預警。為有效防范財務風險,把好合同簽訂關。做到工程項目資金不到位、環保設計不達標的、未經審查的、不合法的、低于成本價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不簽;在施工合同中,密切關注施工合同中的“補充協議”特別是工程款的撥付、稅金繳納、大型主材料款的支付等等要有明確規定。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施工企業可以請求按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如無約定,則視為工程欠款,無權請求支付利息;對于業主按一定比例暫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計息,要在合同中約定。若無約定,則視為無息暫扣。
(三)加強成本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財務風險
建筑施工項目成本費用控制是否有效,直接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建筑工程施工成本一般比較高,各種物資、材料費用約占工程總成本的50%-6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因此,必須有效控制材料費用的支出,這對降低工程總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至關重要。建筑施工企業耗用材料品種較多,除主要用于工程主體施工的鋼筋、水泥、木材外,還有用于臨時設施、福利設施建設的其他非主體工程等其他生產的耗費,因此一定要建立健全對材料物資的管理,嚴把材料采購,材料入庫,材料管理,材料出庫,材料耗用五關,做到材料采購有計劃,質量有保證,管理有辦法,消耗有定額,工完料清。材料消耗不得超過內部消耗定額,對超出定額的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獎罰。材料采購要遵循“質量好、價格低、運距短”的原則,進場材料要正確計量,認真驗收,最大限度地減少采購過程中的非正常消耗。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合理組織材料的使用,避免停工待料現象發生;材料的領用應嚴格控制。定期盤點,隨時掌握實際消耗和工程進度的對比數據:抓好工程質量,避免材料不必要的浪費和損耗;對于周轉材料要及時回收、整理,使用完畢應及時退場,這樣有利于周轉使用和減少租賃費用,從而降低成本。
(四)杜絕以包代管,完善項目承包責任制
進一步完善項目承包責任制,杜絕以包代管。加強施工過程控制,適當限制項目部的自,實行崗位工資制,并在這個基礎上按照工程項目贏利情況確定項目經理和其他負責人的年薪標準,以責權利相結合,充分調動項目經理的積極性,使項目承包責任制的作用充分發揮。
(五)認真履約合同,加強過程控制
項目經理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在施工中應熟悉圖紙,按圖施工,對于發生的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等都必須及時辦理工程簽證,為工程竣工結算提供足夠的基礎資料。減少企業的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1]陳少飛,企業財務風險控制面面觀[J],財務與會計,2006,(3),
[2]周云等,高級會計實務(修訂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篇10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 資金 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管理的特點
1、房地產項目投資金額巨大,僅僅依靠企業自有資金遠不能滿足項目的投資需求,一般會向社會金融機構或上級單位進行融資。而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房地產企業主要融資渠道,開發貸款的使用對象,就是企業具體的開發項目。
2、在開發產品未完工前,一般需要通過獲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取得銷售資金,并將其再投入到開發項目建設中。
3、資金支出的重點內容是地價款、建筑安裝及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稅費。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管理的風險
(一)現金流風險
由于開發項目的投資巨大,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現金流斷流是企業面臨的最主要的財務風險。所以,保持現金流的穩定是房地產資金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銷售風險
不動產的可變現能力差,而且受國家政策調整的影響較大,如果企業開發的產品不被市場認可,容易造成產品積壓,變現困難,使得企業資金周轉上出現短缺。另外,房地產企業的產品銷售對金融政策的依賴程度較高。如很多消費者要通過銀行按揭來支付房款,銀行按揭政策的變動直接影響產品的銷售情況,進而影響到企業資金的回收。
三、資金管理的主要內容
企業對資金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資金的收支管理,而且在使用資金之前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力求使資金的使用達到并滿足合理的需求。
(一)制定各級資金管理的職責
制定公司內各部門詳細的資金管理職責,明確各級部門資金的審批和使用權限,統籌利用企業所有資金資源,進行合理調撥使用,平衡資金供求關系,做到資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二)編制資金預算計劃
資金預算管理,從內容上看,是一個包括現金收支預算、銷售預算、生產預算、成本費用預算等在內的完整體系;從職能上看,是對其業務流、資金流、信息流和人力資源流進行全面整合,最終使企業的資金獲得最佳利用效率;從過程上看,是通過預算編制、執行與控制、考核與激勵,對資金預算內容進行整合并實現“預算職能”的以“資金預算管理”為中心的價值監控。所以企業應組織制定全面的資金使用預算管理制度。
1、根據公司各個部門資金需求計劃及公司工程項目的開發規劃,確定年度資金使用預算金額。
2、將審批通過的資金使用預算下達到各部門,并在預算執行的過程中實時進行監督、核實。
3、每期資金預算執行完畢,及時編制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差異分析報告,以便在下一期編制過程中進行調整。
4、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要“因地制宜”及時予以統籌安排。
(三)資金的籌集
因房地產開發業是一個資金高密集的行業。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長,投資需要的資金量巨大,資金的來源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最關注的問題,多渠道籌集開發項目所需的資金成為各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工作重點之一。
1、資金籌集應當遵循的原則
籌集資金應當遵循合法、適量和時效性原則。籌集資金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章,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合理預測資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籌資。安排好資金的供應時間,確保資金籌集與企業經營協調一致。
2、資金的籌集方式
資金籌集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和途徑,并且可以根據企業開發時期的不同階段采取多種籌集方式,力求達到最有效的資金籌集,以保證開發項目施工的順利推進。最主要的資金籌集方式有以下幾種:
(1)建筑施工企業墊資。建筑施工企業墊資是房地產開發中最為普遍的現象。為了保證房地產項目前期開發的可持續性,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項目的招投標階段,往往會選擇有能力墊資建設的建筑商,在簽訂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根據施工進度分批支付施工進度款,并在簽定合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
(2)預售商品房款項的再投入。預售商品房款再投入業已普遍應用于房地產市場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工建設達到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時,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房者,由購房者支付定金或房價款,再將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投入到有關項目的建設中。
(3)證券市場融資。證券市場融資成為了上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上市房地產企業利用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對證券化金融資產的購買,分擔了房地產信貸機構的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并能有效、快速的獲得資金。
此外,還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貼息委托貸款、股權融資、賣地代建樓房、租賃融資等多種方式。不管企業采取何種合法的融資方式,都應加強對資金籌集的管理,建立實時臺賬,與相關融資機構發展良好的工作關系,按期償還款項。保證公司發展所需資金和公司的良好信用。
(四)資金的使用管理
房地產企業在資金使用時應建立有效的審核與監督機制,制定嚴格的審批權限,付款審批是資金支付前最后一關,以確保每筆資金都運用到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額資金用在開發項目的建安工程付款,合同付款、非合同付款和固定資產購置等。
1、建安工程款的付款管理
建安工程用款實行項目責任制,由項目經理全權負責,公司對支出進行監控。
工程進度款審批,根據工程進度預測達到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時,按付款審批程序辦理付款手續,經相關工程部門及監理部門簽字確認后付款,附上合同會簽表、工程進度表、工程驗收簽證表、竣工結算資料等。
2、合同付款與非合同付款
在付款前對所要付款的相關資料進行系列嚴格的審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要付款的金額進行核算,按照企業制定的審批權限逐級上升進行審批。
3、借款的管理
借款是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備做特殊用途的臨時性資金支出行為。這些特殊用途的支出款包括差旅費、零星采購材料費、日常開支及其他臨時性借款。借款除差旅費、零星采購費以外,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若需現金請款的審核批準后到財務出納處領取。對于個人臨時性借款的,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借出的,借款人需填寫借款單、注明用途。
4、報銷的管理
工作人員進行費用報銷時,必須持有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認真填寫報銷單,并嚴格按照公司的報銷流程,由財務部門審核,經多重審批后方能實施報銷。
參考文獻
①余源鵬:《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與成本控制》,機械工業出版社
②段九利、郭志剛:《房地產企業全程會計核算》,中國市場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