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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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第五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條 國家鼓勵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四條 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淮,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有不協調的地方,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十六條 國道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的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于社會公共運輸。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建設公路,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攤派,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 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以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設施和其他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 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并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五十七條 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六章 收費公路

第五十八條 國家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同時對收費公路的數量進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并報轉讓收費權的審批機關審查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后,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路中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公路收費權出讓的最低成交價,以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確定。

第六十二條 受讓公路收費權和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成立開發、經營公路的企業(以下簡稱公路經營企業)。

第六十三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六十四條 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同一收費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按照 統一收費、按比例分成 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收費站。

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收費權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收費權由出讓方收回。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照本法規定投資建成并經營的收費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讓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各該公路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對公路的養護工作。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或者經營期限屆滿時,公路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前款規定的公路的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一款規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六十七條 在收費公路上從事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所列活動的,除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辦理外,給公路經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十八條 收費公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七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八十二條 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十三條 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

第八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2

一、整改工作方面

今年二月份,省公路局下發了《全省組織開展行風紀律整頓的實施方案》,我們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將文件精神貫徹到每個人,同時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整改實施方案,根據《全省路政執法人員五條禁令》結合實際,對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細致的梳理,并認真做好總結。通過此次整頓工作,我們路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提高。我們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1、在思想政治方面。能夠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牢固樹立“公平、公正、公開”統一文明的執法理念,確保辦案質量、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2、在執法作風方面,工作態度認真,對路政案件當事人或群眾提出的問題,能夠細致、耐心地給予解答;

3、在工作作風方面,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以廉潔、公正、高效的作風推動各項工作的有序落實;

4、在辦案紀律方面,紀律嚴明、廉潔奉公、執法公正、文明辦案。

二、宣傳工作方面

在縣政府舉辦的“創建平安某某,構建和諧社會”法制宣傳一條街活動中,我們積極參與了此項活動,利用板報、宣傳單等多種宣傳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講解《公路法》、《某某省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的內容,從而使公路法規家喻戶曉,提高人民群眾愛路、護路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在平時的路巡過程中,我們對沿線各個鄉鎮張貼公告,發放宣傳單二千余份,營造濃烈的輿論氛圍,讓全社會都了解到公路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即“公路通,百業興”。

三、注重實效,保護路產路權

為了更好地維護路產路權不受侵害,路政執法人員每天堅持實行路巡制度,嚴格執法,對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取締,按章辦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截至目前,共處理違章道口5處(其中1處已拆除,4處正在處理中),清理違章板房1處,清除路障50余處。對損壞公路設施和對公路造成破壞的違法行為及時追究向光人員的責任,令其賠償損失,并協調當地這政府出臺了公路確權文件。

篇3

關鍵詞:新時期;路政執法;隊伍建設

新時期加強公路路政執法隊伍建設是一項重要內容。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法律、規范、紀律無時無刻不在要求我們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法治政府,必須要建設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確保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筆者結合自身對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的認識,談一下加強公路路政執法隊伍建設的一點看法。新時期,搞好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一定要樹立新的觀念,把服務人民群眾、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各個層面開展路政執法隊伍建設。

1.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構建完善的規章制度

榜樣產生力量,新時期開展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充分構建激勵機制,迎合時代需求,為道德典型創造良好的條件,提供物質或精神方面的獎勵,懲戒消極怠工,落實末尾淘汰制度,根據情節,做出警告或懲處。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考核辦法,量化績效指標,建立更完善的考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路政執法人員的潛能和積極性。在執法隊伍中,制度建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交通\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廳政法字[2013]336號)中,也把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化作為主要內容。創新、優化制度建設的機制,以制度約束、激勵人,逐步構建起符合新時代路政執法隊伍良好風范。2抓好基礎教育,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抓好基礎教育,鼓勵路政人員進行再教育。針對一些希望接受學歷再造的在編路政人員,單位積極營造條件,提供時間上的支持,支出一定的學費,調動這部分人學習積極性。《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建設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的若干意見》(交政法發[2013]308號)要求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法治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要加大對法治干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法治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政治素養、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在全面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3.強化思想建設。搞好路政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強隊伍建設,要從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人手,始終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隊伍建設的首位。通過學習理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努力增強執法人員的政治意識、崗位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對黨的方針政策的學習,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的水平和能力。開展以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為主題的學習教育活動,樹立起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以優質服務開展實際工作,強化執法力度,以道德規范為依據,落實執法工作。

4.加強廉政與作風建設,建立廉政懲防體系

廉政建設與路政管理成績是分不開的,這是執法隊伍構建的前提。路政執法人員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要著裝整齊、持證上崗、掛牌服務、使用文明用語的文明優質服務,杜絕態度蠻橫、故意刁難和各種形式的吃、拿、卡、要現象,在執法過程中,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服務理念。

5.加強崗位培訓。提高路政執法人員自身素質

當前路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不足,要求執法部門加強業務培訓工作,提高路政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使他們具有良好的服務能力。

5.1構建完善的經常性培訓教育機制

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教育工作,舉辦培訓班和技術大比武等形式的活動,抓好辦公自動化和辦案現代化等方面的基礎性、通用性技能培訓,以及路政管理公文寫作、法律文書制作、處理問題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從而提升路政執法隊伍的業務水平,使他們具備良好的應急應變能力。針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難題,定期舉辦組織會診的形式,進行深入研討,確保執法人員具有良好的執法能力,調動大家學習欲望。引入法律專家解釋有關法律與法規,如,《行政強制法》與《公路法》等,在實物技能方面,開展專題講座,加強學習,使執法人員基于最新公路法律法規,讓路政執法人員掌握豐富的業務理論知識,進而提升執法人員素質,使其具備良好的執法能力。

5.2定期舉辦執法經驗交流與開展崗位大練兵

開展實際工作時,由于執法對象比較復雜,要求執法者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路政管理部定期開展案例研討、類案評析,選取優秀的執法者把自身經驗分享給大家,提高路政執法人員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這種形式,提高基層路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經常組織開展路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以案卷評查的形式,規范制作與使用執法文書,推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促使路政執法工作規范化。每季度對路政執法隊伍開展軍姿軍紀訓練、交通指揮手勢訓練、勤務內務整訓、業務學習考核等性質的軍事訓練,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最終實現令行禁止,避免路政執法中出現隨意執法的情況,經過長時間發展,打造一支良好的路政執法隊伍。

篇4

一、獎懲原則: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

二、獎懲對象:公司管理機構全體管理人員。

三、獎勵的條件及種類。

(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積極宣傳黨和國家效能公路工作方針,宣傳公路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傳達公路信息。

(三)勤奮工作、精通業務、勇于創新敢于開拓,對公司發展有貢獻者、成績突出的。對以上行為的人員,公司將給于表彰和獎勵。

(四)根據市局公路養護承包合同千分制考核標準和南靖公路養護承包合同要求,結合公司的分工情況,在年終綜合考核中達到以下條件:綜合部總得分282分以上,財務部總得分65分以上,工程部總得分398分以上,或者分局獲得市局先進單位,獎勵部門人員25%的年終獎金。

(五)年終綜合考核,綜合部總得分264分以上,財務部總得分60分以上,工程部總得分367分以上為合格,不獎不罰。

四、懲罰的條件與種類。

(一)有下列情形者,給予告誡。版權所有

(1)違法違紀者。

(2)散布謠言、擾亂人心、破壞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3)不遵守單位紀律、上班干私活、無故脫崗、影響工作的。

(4)以權(職)謀私、收受管理對象及其家屬錢物,故意刁難服務對象,侵害其利益的。

(5)語言不規范、不文明,辦事拖拉扯皮,影響單位形象,損害單位利益的。

(6)不服從組織安排,搞不團結、吵鬧、打架的。

(二)在年終考核評比中,綜合部總得分少于264分,財務部總得分少于60分,工程部總得分少于367分的為不合格,扣所有部門人員年終獎金50%;公司領導分管部門,如有一個不合格扣公司領導獎金1000元。

(三)凡被告誡一次或考評不合格的部門和部門職員,不能評優秀。

(四)凡被告誡二次,或者年度績效考評不合格的部門和部門職員,實行下崗,部門經理自行解聘,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五、本辦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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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經濟發展;體制;矛盾;解決策略

Abstract: Currently, strengthen road management, protection of road safety and smooth flow,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reform, and strengthen econom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total. Of highway road administration, the existence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smooth, manage overlapping responsibilities, highway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are not uniform, and many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se conflicts and the specific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highway; road administr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system; contradiction; solving strategies

中圖分類號: U412.36+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公路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現代化建設的先行官。路政管理可以促進招商引資,優化發展環境;保障道路通暢促進物流發展;完善公路設施,強化行車環境。為此路政管理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作為高速公路的執法主體,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維護高速公路路產路權,對高速公路公路實施的行政管理。其管理基礎是國家和地方出臺的法律、法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界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道路安全暢通三個部分。

一、當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矛盾

近幾年,我國高速公路的發展速度較快,但在高速公路的管理上,特別是在路政管理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機制,存在著諸多突出問題和普遍矛盾。

1、管理主體多元化,管理體制不順暢

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公路工作的主管部門,行使公路行業管理職責。但就以何種方式,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哪些管理職責,卻缺乏相關法律和法規,導致交通主管部門與高速公路經營主體之間定位不清、關系不明,使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職能受到削弱。

路政管理體制問題一直是困繞我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進一步拓展的障礙,極大地影響了我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發展。由于受到內、外部諸多因素影響,全國一直沒有統一的、較為先進的管理體制,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我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發展。

2、職責交叉,矛盾突出

從全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職責來看,通過地方立法,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較普通公路路政管理在職責上大都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這是因為高速公路的全封閉、全部控制出入的特點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沿線點多、全線巡邏、統一管理、集中領導的特點所決定的,這就出現了公路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各自的職責產生交叉。特別是由于利益的驅動,個別部門對本應屬于他們職權范圍內的行人上高速公路,非機動車上高速公路,客車在高速公路上隨意上、下乘客等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事而不去加強管理,但對一些有償服務,對車輛、司機的違章處罰,對超限運輸車輛的處罰卻是搶著去干,司乘人員反響很大。

3、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內部執法不統一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不統一包含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縱向的執法不統一,二是橫向的執法不統一。縱向的執法不統一問題,全國對高速公路的路政執法工作沒有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各省、市也沒有實現完全的統一管理和指導,路政執法的內容和職責全國也沒有完全統一,這種狀況導致了路政執法人員素質、執法環境和執法威信受到了極大影響。橫向的執法不統一問題表現在,全國部分省、市通過地方立法形式,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除享有路政執法權限外,還增加了費收稽查執法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內部往往將路政執法和費收稽查執法分設管理,一個單位形成兩個執法部門。

4、內部管理不科學

內部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來進行管理,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發展態勢。但由于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上存在有很大的差異,從而也導致了因內部管理不科學影響了執法隊伍和執法工作的開展。內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不嚴格按法律、法規、規章辦事,制度制定不科學、不規范、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落實制度力度不夠、不到位等等。

二、依法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幾點舉措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和程序來加強管理。如何加強現階段我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著力。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的分工必須依法予以明確

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的治國方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無論采取何種管理體制,依照法律來明確界定職權,是一個執法機構的執法基礎。目前,我國在公路管理上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我省也已經頒布實施了《山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以上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為山東省的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對于全國高速公路管理,國家應當結合管理體制問題盡快頒布實施高速公路管理的單項法律、法規,明確界定各管理職能部門的職權,依法行政。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大膽改革

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體制體制問題上,改革的方向和趨勢應該遵循國家機構改革“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就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體制問題應當盡快實行統一,要么建立“精簡、統一、高效”的管理體制;要么建立“定職、定責、協調合作”的兩家管理體制。公安、交通兩家管理體制目前在全國較為普遍,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在這一體制下,關鍵是定職、定責,嚴格劃分各自的職權,不產生職責交叉,而且還應建立綜合協調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筆者認為,以上幾種管理體制無論采取哪種管理體制都應當盡快予以明確和完善。

3、應該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一體化”執法機構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牢固樹立“大辦路政、辦大路政”的觀念,不斷增強路政執法部門的綜合實力,以堅守交通在依法行政實施路政管理上的最大權利陣地,確保主動權。一是當前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內部具有的執法工作(如費收稽查等)應當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二是交通系統內部涉及高速公路的運政、稽征等職權交由路政部門統一管理,建立高速公路“大路政”執法體系;三是由于全國高速公路的公司制改革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執法機構和經營機構的分離也勢在必行。

4、強化內部管理,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必須依靠地方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才能夠達到一定的管理效果。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設置基本是實行省直一條線垂直管理的模式,而涉及到其他管理工作時,全省并沒有統一的協調機構,只能依靠當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來協調和管理。。因此,必須聯合這些相關部門進行綜合治理,群策群力、齊抓共管,才能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國家利益不受侵犯,才能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管理效益。

只有理順了外部管理環境,加強和規范內部管理才能有效深入。內部管理主要是通過規章制度來進行約束和規范,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實行嚴格的獎懲措施,是加強內部管理的關鍵,內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整個路政管理工作的開展。

綜上所述,高速路政管理工作任重道遠,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積極探索有益于經濟發展的管理新路子,已成為路政管理工作者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郭豐敏,李永成.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基礎.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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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經濟法角度分析公路產權交易

經濟法是指對商品經濟關系進行管理、調整,以保障其發展的一個法律部門。公路產權交易實質上是一種社會公共的經濟關系,因而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公路產權交易雖然在我國發展較快,但是與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公路產權交易仍有著決定性區別,我國法律法規皆對公路產權交易的主體、客體、內容有明文規定,以便保證其公有性,總體而言,具有嚴格的責任規劃和程序性。(一)從交易主體簡析公路產權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且承當相應經濟義務的國家機關、其它組織、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即參與經濟活動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由此可知,公路產權交易活動中的主體主要是指代實施轉讓行為的國家或是地方政府以及接受有償轉讓的受讓人。依循經濟法,交易主體身份都應當符合符合法律規定,轉讓行為人以及受讓人只有均具有相關權利或職能,才能在合法的基礎上完成產權交易,為基礎建設做出應有貢獻。一方面,交易主體中的轉讓人應擁有公路經營權。在我國,公路一直以來屬國有資產,各地方的公路經營權均歸屬當地的交通主管部門,為當地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因而,公路產權交易應當在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以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為轉讓主體實施轉讓行為。另一方面,交易主體中的受讓人應具有受讓資格。所謂的受讓資格應當包含以下方面:第一:依法成立,公路經營企業單位應當具有營業執照和營業資格;第二,為經營公路的專門企業單位,公司內部具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和可調度的人力資源;第三,受讓范圍僅限于公路收費經營和融資建設權利,受讓企業只能接受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轉移的公路經營權或建設施工權,接受其它形式的權利則視為違法。綜上所述,公路產權交易是國家特許的一種經營活動,為緩解當前交通建設壓力,國家政府將公路經營權作為商品投入市場,允許具有一定資格的公路經營企業參與產權交易活動,賦予其公路產權。而經濟組織以此獲得經濟利益并從中撥取一部分用來交付公路工程建設資金以及其它公路建設工程,但不得轉作它用。(二)以公路產權交易客體為基礎,深入探討公路產權交易經濟法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經濟活動中的某個事項。由此可知,公路產權交易活動中的客體為我國當前允許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公路。公路產權交易是一種國家特許經濟行為,是特殊時期的市場表現,國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同時,也通過法律對其加以限制。依據法律法規,公路產權加以的客體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第一,長度為三十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但是這之中并不包含市區至飛機機場的路段;第二,五十千米以上的一級公路,一級公路是指那些鏈接重要商業經濟區或政治文化中心的公路;第三,中西部地區建設長度為六十千米以上的二級公路,考慮到當前我國中西部地區的發展狀況和經濟水平,國家規定,這些地區公路,只有經過批準方可用于市場經營,收取過往車輛通行費用;第四,總長度達八百千米以上的橋梁及隧道,但是僅限于二車道。結合上述可知,我國對于公路產權交易的限制較多,只有符合規定的公路工程其經營權和建設權才可作為客體予以轉讓,促使交易雙方實現互惠互利。(三)基于經濟法內容概述公路產權交易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權益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由此可見,公路產權活動中的內容主要包含公路經營權、公路建設權、公路經營收益權、償還公路建設貸款義務以及開發其它公路建設項目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不僅為政府舒緩了公共服務壓力,還有助于我國公路營運的規模化。但是,我國目前對公路產權的條件限制依然存在,不論是經營期限還是市場交易都有嚴格的限制。1.從期限經營出發,規制公路產權交易《公路法》規定:“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并報轉讓收費權的審批機關審查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由此可見,國家對公路經營權的使用年限有著明確的限制,目前我國對正處于還貸的公路其時間期限限制在15年之內,而經營性質的公路則拓展至25年,為吸引外部投資,將偏遠中西部地區的經營性公路其經營年限延長至30年。公路經營企業若想在經營企業內獲取利益,則需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當前中國公路發展實際,合理經營、合理收費。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是政府的行政部門,因而,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所作出的轉讓公路經營權的行為不僅是一種經濟行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國家對行政行為的管束更為嚴格,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其行政權力,避免出現不作為。故而,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之后,取回公路經營權。在回收之后,可再次進行產權交易,轉讓公路的經營權利,同樣,其產權交易行為受法律法規約束,期限也以上述法規加以限制。2.以經濟法分析公路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模式公路是關乎國民生存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其特殊性,這決定了它以經濟壟斷形式在我國市場上得以發展。現階段,我國法律規定公路產權交易只能以一級市場的形式出現,公路經營權的轉讓只能經由國家相關政府機關予以施行,而所有權始終為國家所有。由上可知,我國公路經營權的轉讓方只得是國家賦予轉讓權力的政府交通部門,一次公路產權交易活動只能存在一次經營權交易行為。換言之,公路產權轉讓予公路經營企業之后,公路經營企業不得二次轉讓。二級市場存在最大的弊病在于其具有逐利性,公路經營權利的流轉,勢必會形成轉讓差價,填補差價最為便利的方式自然是增加公路收費,最終導致公路喪失其公益性,淪為利益性商品。因而,這種限制方式相對于其它經濟行為而言,缺乏明顯的市場利己性。國家采取這種措施不僅是為了保障公路的公共職能,也是為了滿足人們群眾的公共需求。綜上所述,我國在當前公路的產權交易的參與者和指向對象皆有法律法規對其嚴格限制,因而,不論是從一般是市場規律來看待公路產權交易還是以經濟法角度來評斷公路產權交易這一市場行為,公路產權交易行為都是在兼顧廣大人們利益的基礎上,完善當前公路建設體制的一種新方式、新方法。

二、結束語

我國公路建設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各種社會資本不斷涌入加速了公路產權交易的發展進步。公路作為國有資產,其權益轉讓由法律法規嚴格規定,因而當前我國公路產權交易中的主要內容還僅限于公路經營權和建設權。從經濟法角度出發,在當前的經營權交易上完善公路產權交易市場,促進其發展,還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規制和各專家學者進一步研究探討。

作者:劉迎雪 單位:河南省商丘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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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 城市化 思考 對策

一、干線公路城市化問題出現的背景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歷史原因,我國道路分為公路和城市道路,并相應地建立了兩套法律體系。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步伐加快,曾經遠離城區和村鎮的公路日益逐漸成為城區道路的主干道,于是在一些城市就提出了:公路應當逐步改為城市道路,即“干線公路城市化”。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轉化和認定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二、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差異

(一)政府管理主體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城市道路的建設質量、建設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而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其他事項管理主體上,公路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則是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規劃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規劃原則:包括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原則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原則。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路規劃的原則為: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有統一的命名、編號制度和規劃控制區制度。

(三)建設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可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公路建設籌集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外,可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特殊情況下,還可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城市道路配套建設中,城市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技術標準上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等不同路權要求。公路建設項目則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技術標準中沒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等要求。

(四)養護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養護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養護綠化保潔水平要求高,養護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財政保障。

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養護綠化保潔水平要求低,養護資金來自中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的消費稅,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五)路政管理制度的差異

對于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沒有這項制度。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應向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公路沒有占用費。開設平面交叉道口、設置非公路標志方面,公路有許可制度,城市道路不清晰。公路有控制區制度,城市道路沒有。

三、干線公路城市化的對策

(一)在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轉化和認定問題,必須依法辦理

將公路改為城市道路,必須按《公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即國道規劃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二)管理部門的確定上,即確定“誰來管”的問題

筆者認為,《公路法》的法律效力等級高于《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人民政府將公路的管理職責確定給建設主管部門是不合法,將城市道路的管理職責應確定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符合國務院規定。

(三)干線公路城市化的管養問題

由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技術標準存在較大差異,且這一差異暫無條件統一,需要繼續保留。作為公路管理部門在養護和路政管理方面,除依法實施外,應當取長補短,面對新問題,激活新思路,按照加強公共服務職能要求,把公路養管定位于城市道路的新標準和新檔次上,根據城市化要求,積極探索城市化后的公路養管新模式。

1.積極探索養護管理考核機制。按照“要求更高,管理更強,執行力度更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要求,制定出臺《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比辦法》,以養護綜合考核結果作為依據,獎勤罰懶,提高養護工人的工作積極性。

2.繼續加大公路養護管理投入,在保證日常養護管理資金的基礎上,重點加大關系公路暢通安全的路段和重要設施的資金投入,著力打造“暢、安、舒、美”的道路交通環境。

3.改進公路養護質量評價標準。將公眾利益作為核心價值取向,以保障安全暢通、提升服務品質為主題,以全面創新為動力,以資金、制度、人才、科技為保障,堅持增量與挖潛并重、管理與服務并重,實現由速度向效益、由管理向服務的根本性轉變,實現養護工程的決策由經驗型向專家系統型的轉變,養護質量評價標準從“好路率”指標向綜合服務水平指標的轉變。

4.全力打造公路服務體系。以保暢通、保安全為著力點,以“樹品牌、樹形象”為努力方向,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努力打造更通暢、更安全、更便捷、更文明、更和諧的公路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國省干線公路綜合管理服務能力,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提供更加優良的公路交通保障。

參考文獻

[1]雷孟林:公路交通法學,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版.

[2]陳廣華、徐小鋒:從《條例》看公路養護機制走向,中國公路,2011,(7),34-36.

[3]楊世平:直面城市化新挑戰,中國公路,2012,(2),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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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收費;合理合法;分析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1.2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11-51-03

一、公路收費危機管理案例描述

案例描述:2008年,國家審計署對國內18個省份收費公路進行了審計,發現遼寧、湖北等16個省份在100條公路上違規設置收費站158個,至2005年底違規收取通行費149億元。浙江、安徽等7個省份提高收費標準,多征收通行費82億多元。山東、北京等12個省份35條經營性公路,由于批準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18個省份政府和交通部門將應專項用于還貸的通行費收入291億元,改用于其他項目。國家審計署指出,這些做法已違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的初衷,實質是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一部分責任轉嫁給了社會和公眾。然而,審計署發出這一公告近4年,主動降低或取消收費的路橋并不多,巨額利益向地方財政和部門利益傾斜,最終全社會都將付出代價。

二、收費公路合法合理性問題分析

自從我國1984年推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以來,全國各地陸續出臺了各種政策加快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1994年國家開始推行“公路經營權轉讓”政策,使我國公路事業又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到2010年,我國已有公路398.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 4萬公里,建成了以髙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為主骨架、通達各省、市、縣、鎮、鄉的公路網絡。收費公路制度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意味著公路收費制度就得到了社會和公眾的廣泛認可,特別是近期媒體上甚至出現“路橋收費再現暴利神話,利潤超過房地產業”、“物流業內認為路橋費成為物流發展瓶頸”等觀點,再度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收費公路政策的質疑。

(一)收費公路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雖然發展很快,但國家經濟還不夠發達,國家需要用錢的地方很多,公路(特別是高速公路)建設很難納入國家財政預算進行安排。現階段,收費公路建設資金主要有以下渠道:

1、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投資修建,建成后不收取車輛通行費,此類路段在我國很少,例如,2006年11月建成通車的廣東佛山一環高速路,該路段全長99.21公里,總投資約120億元人民,目前全線沒有設置收費站。

2、由國家財政和交通部適當補貼,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自籌一部分,另外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或集資解決一部分。公路建成后,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來還貸,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路或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3、由一家或多家公司出資成立的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修建幾條高速公路,只要公司股本達到工程投資額的40%,而項目預期收益又比較好,就可以向國內外商業銀行貸款。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車輛通行費,還本付息,向國家納稅,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經營性收費公路。

4、通過國內外發行股票進行融資,用于投資修建高速公路,建成后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按每股收益和市場情況,向股東分紅派息,但不承擔還本。這屬于上市的高速公路公司,也屬于經營性收費公路。

(二)社會反映收費公路存在的突出問題

1、制定收費標準不科學,收費標準較高。目前,我國高速公路現行的收費標準主要由各省、市公路建設經營單位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資金數額、貸款期限、還款要求、交通流量和道路使用者的承受能力來制定。收費方式基本有兩種模式,分別是按“標準車型、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標準車型、超額裝載、超額收費”的計重收費模式和按車輛物理性能(車輛的軸數、輪數、車頭高、軸距)來確定車型收費模式。以廣東地區為例,一型小轎車高速公路最低收費0.45元每公里,最高達1元每公里。在經濟發達的美國,90%以上的高速公路是免費的,而在經濟發達的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是比較低的,西歐國家意大利當地的高速公路折合人民約為0.40元每公里,而美國的高速公路僅為0.2元每公里。相對而言,我國的公路收費標準偏高。

2、制定收費年限不夠科學,偏向地方財政。我國不同地區的收費公路每公里的平均造價不盡相同,差別很大,造價低的(含地價)還不到1000萬元人民幣每公里,而造價高的則超過1億元人民幣每公里。加上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車流量差別很大。比如我國西部地區一些路段收費公路每天車流量達不到400輛,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沿海城市收費公路每天車流量達到30萬輛。目前,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于收費年限方面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政府物價部門審批收費年限自主性很大,收費公路批準時間短的15年,長的達到30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目前雖然我國大部分地區批準的收費公路年限都符合《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有關收費年限規定,但一般都比較長,有的甚至超出政府規定的收費年限。

3、部分收費公路的等級和規模不達標,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以下技術等級和規模: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非封閉式的收費公路,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同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還規定除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外,其他地區一律不得收費。目前,部分收費公路技術等級、規模以及站點相鄰間距已經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需要依法整改。

4、收費公路信息不公開,導致普遍不信任。過去,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歷來都是政府負責,公眾對收費公路信息知之甚少,哪條路是還貸公路、哪些是經營性收費公路?主管單位是誰?還貸比例是多少?還貸年限多久?收費標準是多少?這些本應讓公眾監督的問題,公眾卻被蒙在鼓里。缺乏監督,沒有限制,導致“三亂”(亂收費、亂設卡、亂罰款)時有發生。

5、違規轉讓收費權。受地方財政和部門利益的驅動,轉讓公路收費權違規批準的現象嚴重,一些原本由政府投資的公路,在收費期限即將到來之時,通過政府授權轉讓方式,將還貸收費公路變為經營性收費公路。這種不規范公路收費經營權的轉讓,實際延長了公路的收費期限,違背了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轉讓操作中的不透明、不規范、不公開,誘發經濟腐敗行為,給政府公信力帶來了破壞,給國家實現高速公路一體化增加了輿論阻力。

(三)治理收費公路存在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收費公路存在的諸多問題或許與收費信息公開程度有限、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政府監管不到位等原因有關,但是看待公路收費問題應持理性態度,不能因為收費公路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就否定了收費公路制度,我們應該正視收費公路存在的問題,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來解決當前收費公路存在的問題。

1、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物價部門在制定公路收費標準時,除了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工程總投資、貸款期限、還款要求、道路使用者的承受能力來制定收費標準之外,還應該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專業部門對收費公路近期、中期、遠期交通流量的預測資料。二是國家和本地區物價指數(CPI)上漲預期,資本市場以及銀行利率的變化趨勢。三是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年限。四是地區經濟綜合發展水平預期。以廣東某些高速公路為例,小轎車收費高達每公里收費1元屬于偏貴,應該適當下調。

2、合理審批收費年限。收費公路交通流量預測準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影響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因此在制定收費標準之前,物價部門和交通主管單位要充分做好交通流量預測,盡量確保其準確性。在交通流量大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考慮縮短收費年限,保證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其次,收費公路在收費期限內應實行動態管理,隨著高速公路沿線和周邊地區環境以及車流量和道路營運成本的變化,在相應的時段根據實際情況對原定的收費年限作適當調整,確保還貸公路保持適量的養護經費,以及經營性收費公路有合理的利潤空間。

3、依法撤銷收費期滿的收費公路。社會對收費政策較為不滿是收費公路收費期滿還違規繼續收費,政府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2008年第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2009〕10號)、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的通知》(交公路發〔1994〕68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等法律法規對以下收費公路進行清理:一是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二是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三是已還清建設貸款(含有償集資款,下同)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及既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建設,也不屬于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四是東部地區省份從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區省份從2009年1月1日起批準立項的二級收費公路;五是2004年11月1日后批準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要求的收費公路。

4、禁止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成經營性公路。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禁止以體制調整、資產重組、有利融資等名義,將政府還貸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復,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政府還貸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或者隨意變更政府還貸公路屬性。

5、向社會公開收費公路信息。如何完善收費公路信息公開辦法、價格形成機制等制度是解決收費公路信息公開的重要途徑。交通主管部門不但要建立收費公路投資、管理成本監測系統,而且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網絡上公開所有收費公路的投資情況,定期公開相關的運營與管理成本,收費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使之透明化。交通主管部門還應依照國家和省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定期公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收費年限、通行費收入、建設費用、上級主管單位、營運單位、投訴電話等信息,讓社會了解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動態信息,讓收費公路處于公眾監督之下,陽光運行。

如何科學分析公路收費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是關系到國家改革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的全局問題,只有道路交通發展與社會發展相協調,才能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篇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并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五)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并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條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項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依法核準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四章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的全套文件;

(二)專家或者委托的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三)項目法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國家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與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第二十九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格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縮短合同工期的,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合同工期,但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并按照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項目法人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第三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

第三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

重大工程變更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法人批準,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轉包。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農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并報請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承接任務情況和其他動態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將其他從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履約情況,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由交通主管部門核實后記入從業單位信用記錄中。

第四十五條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應當作為公路建設項目招標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處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請公路建設從業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篇10

第一條為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充分發揮道路基礎設施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促進新農村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及《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指導意見》的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應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縣、鄉、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但不含公路分局管養的縣、鄉公路。

第三條區交通運輸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公路養護計劃確定全區年度養護計劃,由區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和鄉(鎮、街)交通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公路養護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行業管理、管養分離;有路必養、‘誰受益、誰養護,誰損壞、誰維修’;統籌安排、申報審批”的原則,采取專業養護與群眾性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公路的等級化、標準化和美化。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按職責權限統一組織領導,實行“縣道縣管,鄉、村道鄉管”。即: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落實;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街)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落實。

第六條區交通運輸局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縣道的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大中修項目計劃和質量監督;統籌安排和管理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督促、指導各鄉(鎮、街)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公路設施保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組織農村公路普查工作;維護路產路權,保持公路設施完整、完好。

第七條各鄉(鎮、街)職責:承擔本轄區鄉、村道養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和日常工作,負責對鄉、村道養護管理情況進行巡查、登記,及時提出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制定鄉、村道年度養護管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鄉、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負責上報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計劃;負責籌措、使用和管理鄉、村道養護資金;負責配合區交通運輸局維護公路路產路權;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干部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內容為:小修養護,即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中修工程,即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大修工程,即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工程設施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標準為:路面平整無坑槽、無隆起,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沖溝,路肩整潔無長草(不高于20cm);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暢通、無堵塞和積水;加強對橋梁、涵管的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要及時修復,危橋、險涵等要設立明顯標志,限載限速,確保行車安全;公路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標志要保持完整、齊全,標志、標線要確保色彩鮮明、醒目,出現污穢要及時清理;綠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種措施,在公路兩旁栽植行道樹木,確保行道樹木生長良好、美觀,無病蟲害。

第十條全區農村公路實行管養分離,積極推行農村公路專業化養護和多種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縣道日常養護和縣、鄉、村道的大中修(含危橋改造和水毀工程修復)由區交通運輸局采取向社會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有資質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鑒訂養護、施工合同并按輕重緩急分步組織實施。鄉、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交通辦公室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沿線有養護施工經驗的人員或施工隊伍鑒訂合同承包養護。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養護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使他們掌握處理公路各類病害的技術技能,通過日常養護,逐步提高農村公路的抗災能力。農村公路日常養護人員原則上按縣道每4公里不少于1人、鄉道和村道一般5公里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置。

第四章資金籌措、分配與管理

第十二條資金籌措。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籌措遵循廣開渠道、多方籌資的原則,主要由市、區、鄉三級政府籌措。市政府每年從公路經費預算和拖養費轉移支付中安排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專項資金,區政府每年安排資金預算不少于100萬元,各鄉(鎮、街)每年安排資金預算不少于10萬元。同時,積極引導和建立道路沿途受益單位和企業出資投勞、農村公路利益共享和維修同擔的多方籌資機制。區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交通辦設立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資金專戶,區、鄉兩級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大中修資金全部撥入區交通運輸局的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資金專戶,并確保在每年四月底之前全部到位。

第十三條資金分配。日常養護經費:縣道每公里年補助3500元,鄉道每公里年補助1500元,村道每公里年補助400元(鄉、村道補助經費由區交通運輸局按季度撥至鄉〈鎮、街〉交通辦養護資金專戶)。大中修經費:主要用于縣、鄉、村道的砼路面大中修、水毀修復及危橋改造、農村公路安保設施及標牌標識。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大中修資金必須嚴格實行專戶專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并接受市、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區鄉兩級政府要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責任主體權力,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維修義務,積極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努力保持公路設施完整、完好。要合理規劃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督促農村公路管理主體單位將安全設施設置到位,并根據各等級公路、橋梁的技術狀況確定載荷要求,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有限定載荷要求的農村公路和橋梁上行駛。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各主體單位應制定保護公路的村規民約,在農村公路上設置限定載荷標志和限高、限寬設施,保護公路不受損害。超限超載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造成公路和橋梁損壞的,應追究其責任并賠償損失。限載設施的設置必須考慮農民生產生活和符合安全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發生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三亂”行為。

第十七條依法加強對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公路兩側控制區的范圍是:縣道必須離水溝外邊緣不少于10米,鄉道必須離水溝外邊緣不少于5米,村道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區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制定護路公約,增強群眾的愛路護路意識。對公路損壞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六章考核及獎懲

第十九條區鄉兩級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養護和大中修責任,明確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評定標準,建立和完善考核、獎勵工作機制。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全區管轄范圍內的縣道和鄉道養護工作考核。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區、鄉、村要逐級簽訂年度養護責任合同,明確管養人員管養的路段、養護質量要求、責任等,使管養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區交通運輸局每年組織兩次檢查評比活動,評比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重要依據。同時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從公路養護、公路建設、資金到位、安全生產、路政管理、工作紀律等方面對各鄉(鎮、街)的管養工作進行綜合評定,對先進單位將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鄉(鎮、街)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養護計劃安排、養護資金撥付掛鉤。各鄉(鎮、街)年度資金不到位及經考核未完成年度養護工作任務的,區交通運輸局將不安排次年養護、大中修經費;因養護管理不善造成路況質量下降影響交通的,將扣減責任單位的養護補助資金;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等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