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稅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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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稅制構想分析論文
【關鍵字】統—城鄉稅制;二元經濟結構;公平稅負;稅收征管
【摘要】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嚴重畸形的二元城鄉形態已經成為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大突出障礙。隨著市場經濟步伐和中國城市化的加快,城鄉經濟融合,客觀上要求統一城鄉稅制,統,稅收征管,使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稅收待遇,這也是改革城鄉二元經濟格局,解決“三農”問題的基本前提。因此,中國應當取消農業稅,統一城鄉稅制,統一稅收征管,規范農村稅收征管方式。
隨著中國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特別是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一二三產業互動、城鄉經濟相融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盡快統一城鄉稅制,實現稅收征收方式統一和執法主體統一,加快創新農業稅制。
一、統一城鄉稅制的必要性
(一)統一城鄉稅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中國城鄉二元社會形態的形成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是政治驅動、經濟分化下歷史的自然選擇。工業化、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嚴重畸形的城鄉二元形態已成為發展中的一大突出障礙。因此,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城鄉經濟融合、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轉移農民、富裕農民,客觀上都要求盡快改革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社會管理制度,這當中當然包括作為國家重要政策工具的稅收制度。
我國城鄉稅制格局
一、從稅收的起源看城鄉稅制的發展趨勢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稅收萌芽于原始社會的末期和奴隸社會的初期,屬于為滿足氏族部落和奴隸制國家的共同需要而繳納或者征收的公共產品。由于當時的經濟以農業為主,稅收自然主要來自農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重心向城鎮轉移,來自城鎮工業和商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業的稅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已經實現了城鄉經濟的一體化,城鄉稅制也隨之統一,如增值稅、銷售稅(營業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單獨對農業和農民征收的稅種已經十分罕見。由此可見,城鄉稅制差異的出現和消除都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
中國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現了稅收的雛形——貢,它是對土地出產物和地方特產的征收,可以視為中國農業稅收的萌芽。對工商業征稅始于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稱關市之賦和山澤之賦。進入封建社會以后,工商稅收有所擴大,并對鹽、鐵長期實行專賣,唐代后期的食鹽利稅和茶稅、酒稅3項收入一度占全國賦稅的1/2以上。明、清時期,工商稅種較之過去有增無減,日益強化了重農抑商和財政搜刮為目的的重征商稅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工商業的資本積累,這是中國近代社會、經濟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稅收的來源看,在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無論是被稱為稅收雛型的貢、賦,還是田賦(土地稅)、力役,都主要來自農業和農村。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經濟活動以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為主,政府的稅收只能以農業為主要來源,對農業的課稅只能以土地和人口為對象。同時,對于商品征收市場稅、入市稅、關稅等稅種。從清朝末期開始,由于工商業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稅收總額中田賦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下降(從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來自城鎮的工商稅收和關稅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以后,中國逐步開始采用由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的稅制。其中,北京政府時期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關稅、鹽稅和田賦(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賦占20%左右)。南京政府時期,在借鑒西方國家財政、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直接稅與間接稅并存,以間接稅(主要為貨物稅、關稅、鹽稅和營業稅)為主體的稅制,實現了從封建稅制向近代資本主義稅制的過渡,但是田賦始終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約50%)。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公糧(即后來的農業稅)始終是紅色政權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國農村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清理舊中國稅收制度和總結革命根據地稅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新稅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簽署政務院通令,《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除了上述稅種以外,各地還征收農業稅、牧業稅、契稅等地方性稅收。
城鄉稅制格局的演化思索
一、從稅收的起源看城鄉稅制的發展趨勢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稅收萌芽于原始社會的末期和奴隸社會的初期,屬于為滿足氏族部落和奴隸制國家的共同需要而繳納或者征收的公共產品。由于當時的經濟以農業為主,稅收自然主要來自農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重心向城鎮轉移,來自城鎮工業和商業的稅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已經實現了城鄉經濟的一體化,城鄉稅制也隨之統一,如增值稅、銷售稅(營業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單獨對農業和農民征收的稅種已經十分罕見。由此可見,城鄉稅制差異的出現和消除都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
中國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現了稅收的雛形——貢,它是對土地出產物和地方特產的征收,可以視為中國農業稅收的萌芽。對工商業征稅始于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稱關市之賦和山澤之賦。進入封建社會以后,工商稅收有所擴大,并對鹽、鐵長期實行專賣,唐代后期的食鹽利稅和茶稅、酒稅3項收入一度占全國賦稅的1/2以上。明、清時期,工商稅種較之過去有增無減,日益強化了重農抑商和財政搜刮為目的的重征商稅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工商業的資本積累,這是中國近代社會、經濟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稅收的來源看,在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無論是被稱為稅收雛型的貢、賦,還是田賦(土地稅)、力役,都主要來自農業和農村。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經濟活動以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為主,政府的稅收只能以農業為主要來源,對農業的課稅只能以土地和人口為對象。同時,對于商品征收市場稅、入市稅、關稅等稅種。從清朝末期開始,由于工商業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稅收總額中田賦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下降(從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來自城鎮的工商稅收和關稅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以后,中國逐步開始采用由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的稅制。其中,北京政府時期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關稅、鹽稅和田賦(其中田賦占20%左右)。南京政府時期,在借鑒西方國家財政、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直接稅與間接稅并存,以間接稅(主要為貨物稅、關稅、鹽稅和營業稅)為主體的稅制,實現了從封建稅制向近代資本主義稅制的過渡,但是田賦始終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約50%)。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公糧(即后來的農業稅)始終是紅色政權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國農村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清理舊中國稅收制度和總結革命根據地稅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新稅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簽署政務院通令,《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除了上述稅種以外,各地還征收農業稅、牧業稅、契稅等地方性稅收。
農業稅收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我國農業稅收制度,越來越顯露其根本的弊端。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但是,鑒于目前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狀,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而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分步實施。
關鍵詞:農業稅;稅制改革;城鄉稅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社會和諧貫徹稅制設計論文
論文摘要:稅制設計問題是關系到稅制改革、稅收任務完成進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論文關鍵詞:稅制設計稅收政策稅收管理和諧社會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城鄉稅收一體化建設研究
黨的*報告提出,要“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調“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稅收不僅具有財政職能,而且具有經濟調節職能。完善稅收制度,實行稅收政策的城鄉一體化,對于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目標,推進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現行涉農稅收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在農業稅取消后,目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上,消費稅、關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等方面也有少量涉農優惠。這些政策的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產品經營者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負擔;支持農產品的擴大出口稅收政策,促進了我國農產品競爭力的增強;支持農村多種經營、涉農服務和鄉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較好地發揮了稅收在農村經濟建設、服務體系構建中的政策引導作用,推進了“以工促農”,為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相比,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局限。如: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優惠對象大部分局限于農業企業及涉農企事業單位;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鄉鎮企業缺乏重點支持,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支持不足;在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現代化轉變方面缺少有力的激勵措施;稅收政策對新農村環境建設,特別是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支持相對滯后,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進入農業、農村領域參加新農村建設;對發展農村特色產業和資源開發利用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農村剩余勞動力城市就業待遇難保證等。
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始終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任務。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以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稅制改革思路,本著“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改革和完善農村稅收制度,既要體現稅收的收入功能和利益分配功能,更要體現激勵和約束功能。取消農業稅,并非廢除農民的納稅義務,這只是國家對農業“休養生息”的一項舉措。從遵循稅收公平原則,防止“稅退費進”,以及提高政府農村公共品供給能力角度看,調整和完善涉農稅收政策很有必要。
二、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總體思路
減輕農民負擔新解
農民負擔過重,收入增長緩慢,絕大多數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占農村住戶總數的77.5%),人均純收入實際上處于負減長。這說明,減輕農民負擔仍然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開放性課題。本文試圖以同志的“5·31”講話為研究路徑,從“制度性障礙”角度入手,對減輕農民負擔問題進行討論。
一、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
分析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是減輕農民負擔研究中的最核心問題之一。所謂農民負擔,是指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無償向社會提供的各種資金、產品、勞務等各種資源的總和,表現為一定的實物或貨幣支出。從表面上看,農民直接與鄉鎮政府發生聯系,農民的負擔過重直接體現為鄉鎮政府亂收費、亂攤派,侵犯了農民合法權益這種扭曲的政府行為上。因此,流行意見都是把農村稅外收費視為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從深層原因看,并非如此,農民負擔過重,是由于我國現存的“體制性障礙”造成的。因此,單純地治理亂收費和規范鄉鎮政府與農民的分配關系不能徹底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而關鍵在于解決“體制性障礙”問題。同志在距黨代會召開還有數月之際,于5月31日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在新世紀新階段,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格局。要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繼續推進市場取向的改革,從根本上消除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為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公開表明,我國現行的社會主義制度還存在有“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首先必須解決農村的“體制性障礙”這個根本問題。農村的“體制性障礙”造成的農民負擔過重,可以從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兩方面分析。
1、政治體制性障礙。
政治體制性障礙表現為農村基層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和農民的社會政治地位低下。
第一,農村基層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侵蝕。政治權力是通過對經濟權力、軍事權力、文化權力等的作用來實現其目的的。如果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作用過度,就構成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侵蝕或過度侵蝕。在中國農村,之所以存在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其原因一方面是政治權力的監督機制弱化;另一方面是農民對自己的經濟權力沒有或只具有弱保護功能,或者要達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需付出高昂的費用。正是由于雙方力量的不對稱,使政治權力得以過度侵蝕經濟權力。
個人所得稅立法完善論文
[摘要]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已有26年之久。近年來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超速增長,引發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系列討論,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和稅率的設計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也正在加緊擬定、審議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對于整個人稅收和社會公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較大缺陷和不足,筆者主要從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調整納稅范圍和稅率、實現稅收指數化和實現公平納稅等角度,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談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關鍵詞]分類所得稅制度;征稅范圍;稅率;稅收指數化;公平納稅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如今被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并成為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1980年我國首次開征個人所得稅,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提高到1600元,采取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措施。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與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物價變動相適應,降低了征管成本,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而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的不足,加強了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督,完善了稅收征管措施。但個人所得稅的修改仍不能使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無法從根本上有效地改善偷稅漏稅現象,對縮小貧富差距也收效甚微,稅收公平的實現任重而道遠。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問題,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修改:
一、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實現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
目前世界各個國家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體分為三類模式:(1)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而不是將個人的所得合并征稅。英國的“所謂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范。(2)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扣除。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屬于這一類型。(3)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它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稅費,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它的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稅,日本、韓國、瑞典、丹麥等國家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屬于這種類型。綜合與分類的混合制,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它綜合了前兩種稅制的優點,得以實行從來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報,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
由于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后,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須依賴于源泉課稅的辦法,也就是說客觀上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模式。這種稅制在個人收入來源小而且單一的情況下還可以適用,而在收入來源日益廣泛和復雜的當前,其弊端日益明顯。因為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也不符合黑格西蒙斯準則對于收入所得的定義。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發生劇烈變化,貧富分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任務就是調節社會分配、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顯然這正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所在。實行混合所得稅模式可以結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勢揚長避短,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也就是說,對于經常性的收入所得,如工資、薪金、經營、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合并統一征收,而其他如股息、利息、紅利及偶然所得可以依次實行分類征收。具體而言,就是要在進一步規范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方法征收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結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各項所得并對其進行匯總,調整后的應稅所得作為全年所得的課稅依據,并對匯總的數額規定一個起征點,對匯總收人達到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征收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分類所得稅已繳納的稅額予以扣除,以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合理調節。對其他未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項目實行分類課稅。
農業稅制改革論文
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改變城鄉二元經濟格局、實現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戰略構想。為實現這一戰略構想,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新思路,決定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
一、實現“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構想,必須徹底廢除農業稅,真正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第一,單獨設置的農業稅,本質上是一種地租,與現代市場經濟格格不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或者是對商品流轉額征收,或者是對生產經營凈所得征收,或者是對企業和居民擁有的財產征收。我國的農業稅既不是商品稅(流轉稅),也不是所得稅或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以常年計稅產量為依據,不論農產品商品率如何,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須繳“稅”。農業稅計稅過程中,不扣除生產成本和農民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這種農業稅制雖然在建國以后與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一起,曾為積累原始資本、建立新中國工業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國民經濟進入客觀上要求工農業平行發展、逐漸以工補農的階段時,繼續維持這種城鄉二元化的稅制格局,不僅直接妨礙了農業自身的發展,而且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第二,農民作為生產者,其稅收負擔大大高于城鎮工商業者,也大大超出其負擔能力,嚴重違背公平原則。從間接稅角度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規定最高為8.4%,如果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農產品的增值稅率,那么它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率最多高出8.56個百分點。另外,在城鎮,增值稅納稅人達不到起征點(銷售額2000~5000元/月)的,不用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家庭聯產承包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從直接稅角度看,如果對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扣除其生產成本,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如果從個人所得稅角度看,絕大多數農民根本達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額,不應該繳納所得稅。
第三,征收農業稅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制約了農業比較優勢的發揮。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于規范的商品勞務稅,對進口的國外農產品,國家除征收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l3%)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收;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最高可退13%,實際上尚未退足)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稅收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而我國目前對農業的支持總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農業稅這種“不補反取”的性質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第四,現行農產品增值稅制度不利于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現行增值稅制規定,一般貨物增值稅稅率為I7%,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如果農產品加工后按工業品出售,即使在本環節沒有實現增值,即原價進原價出,也會額外繳納4個百分點的增值稅。再加上有的企業向農民收購農產品原料時,根本就沒有發票作為進項抵扣,因而連13%的進項抵扣也不能實現。這就造成農產品加工業的稅負高于一般工業品加工業,從而制約了“訂單農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生產商品化、規模化、專業化、高附加值化經營,不利于推進農業產業化,最終損害的是農民的利益。
農村稅費改革與稅制現代化研究論文
摘要:自從有了國家,便有稅與費。我國古代社會以農立國,稅(費)也就成了封建王朝的主要財政來源。“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便成了中國千千萬萬農民身上的一道沉重枷鎖。“苛捐雜費猛于虎”、農民不堪重負、身受其害。進入現代,由于歷史條件和經濟水平的限制,農業稅曾一度是我國各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時至今日,我國仍為世界范圍內為數不多的幾個對農業征收稅費的國家。2005年,伴隨著全面取消農業稅的浪潮的興起,這個問題似乎走到了終點,但問題是否就這樣簡單呢?全面取消農業稅是否就“一勞永逸”了呢?農民還要不要征稅?怎樣征?農村稅費改革怎樣與稅制現代化相結合?這些都是我們需要重新思考的問題。本文試圖從稅制改革過程中農村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途徑的角度,來揭示農村稅收改革與現代稅制的互動關系。
關鍵詞:城鄉二元化的稅制格局,城鄉統一稅制,現代稅收制度
農業稅是我國最古老的稅種,它隨著歷史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如秦漢時期稱為“田租、口賦”;唐朝稱為“租、庸、調”;后改為“戶稅”和“地稅”;清朝叫做“丁漕”;民國時期稱為“田賦”。新中國成立后,按照“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方針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農業稅演變成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實物稅。建國初期曾一度是我國各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積累原始資本、建立新中國工業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稅占整個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這種城鄉二元化的稅制格局,也嚴重阻礙了現代農業的發展,導致“三農”問題成為世人矚目的焦點。90年代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農業稅也吸引了更多關注的目光。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新思路,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時隔不久,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又進一步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或免征農業稅”,引發世人對農業稅的關注。2005年新春伊始,在一些發達省份的帶動下,一場全面取消農業稅的革命拉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宣布取消農業稅。其他省也將采取相應的措施。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中央和地方財力顯著增強,地方已經有能力給農民更多實惠,因此此次全面取消農業稅實乃水到渠成之舉。取消農業稅,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意義重大。我國改革率先從農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勢迅速推向全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隨著改革的進程,“三農”問題卻越來越突出。“三農”問題是在轉軌時期,舊體制保留有余而新體制跟進不足所造成的,“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權益的保護問題。過去計劃經濟對農村產生的是到村到組、到邊到角的影響,計劃經濟的管理方式延伸到農村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根除計劃經濟的思維方式和管理方式,農村中存在的問題幾乎都可以迎刃而解;農產品購銷政策的改革、戶籍改革和三提五統的取消等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農村改革最根本的是要給予農民完整的權益保障。現實階段,取消農業稅是從大局觀的高度和政策選擇的角度考慮和解決農民權益的保護問題,對農民權益全面長期的保護(尤其是相關的土地權益)和農村市場化的進程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取消農業稅,對基層政府職能轉換意義重大。由于農業稅的特定征收對象和現行農村的治理特點,只要農業稅存在下去,基層政府與農業稅的征收行為始終會難解難分地糾結在一起。而且某些基層政府把農業稅的征收演化成了竭澤而漁式的惡性“收、養”機制,這不利于基層政府職能的轉換。農業稅的取消無形地剝離了基層政府不規范權力的又一依仗,基層政府的行政行為將會逐步得到規范,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同時,取消農業稅,對解決農民負擔和農民增收意義也很重大。
需要正視的問題
一舉取消延續幾千年的“交皇糧”政策,農民可謂歡欣鼓舞,對于推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和完善我國稅收制度都有著深遠的意義。但問題是否就這么簡單,取消農業稅,是否就真的等同于農民負擔完全減輕?取消農業稅是否就像有的人所稱的那樣“農民從此不用再繳稅了”嗎?在全面取消農業稅的中,我們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做好準備了嗎?筆者認為需要全面而長遠地看待這個問題。既要看到我國農村的現狀,又要將其放到現代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