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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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

一、“城中村”的定義

對于“城中村”的定義,眾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闡述。呂宏芬、王積瑾認為:“城中村”是指在城鎮中仍然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經營體制的農村社區,它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鎮化進程的產物,是城鎮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特殊現象。高迎伏、黃仕偉和董平指出:“城中村”就是指原來是農村,由于城市的擴張成為社區,現已基本沒有耕地,沒有農業,也沒有農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體制來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區。筆者認為“城中村”是城市發展過程中,將城市周邊的村莊列入城市規劃管理范圍,而又在特定的時期內存留城鄉二元體制的狀況。城市的飛速發展,需要通過征用周邊農村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提升城市的容量,不斷蠶食周邊的耕地,這就形成了“城市—農村一城市—農村”環形衍射的空間布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農村包圍著城市,城市又包圍著農村,城村交替出現的現象。

二、“城中村”產生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總有其原因。我們既要看到其產生的內在根源,又要清楚其外在的推力。只有全面客觀地分析、把握它的本質,才能為解決“城中村”問題提供科學的方法。

(一)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體制是“城中村”產生的本質原因

建國后優先發展城市,限制人口流動,制定嚴格的地籍和戶籍制度,形成了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城中村”就在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產生了。而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城鄉二元結構制度的核心。所謂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就是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城市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制。在二元土地結構所有制的基礎上,相應地形成了兩種產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因為兩種所有權的差異,造成了國家可以征用農業生產的農用地,而很難征用作為農民生活的宅基地,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后,國家對村民宅基地的征用,未經村民同意是不能執行的,否則是違法,所以說這種二元土地結構制度是“城中村”產生的關鍵。由于制度的差異和條件的不成熟,地籍和戶籍沒有統一,就保留原來的村落,形成了所謂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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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公共藝術探討

摘要: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中村”成為城市中特殊的空間。“城中村”的經濟水平、文化水平等普遍較低,其藝術氛圍也大多不濃厚。基于中國未來幾十年城市發展的趨勢,“城中村”的改造是大勢所趨。而公共藝術作為普遍適用于城市建設的藝術形式,在各類改造項目中被廣泛利用。文章對“微更新、輕改造”的模式進行分析,發現其與傳統的改造模式相比具有成本低、影響小、成效佳等優勢,推廣這種模式可以促進“城中村”公共藝術的發展。

關鍵詞:公共藝術;微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化

“城中村”是城市化的特殊產物。處于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的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市的擴張導致對土地的需求量增加,使許多原本屬于農村的區域被規劃入城市。“城中村”同時也是外源性城市化帶來的問題之一。外源性城市化是被動的城市化,由于城市擴張的需要,鄉村被新建的城市包圍,從而不得不做出所謂“城市化”的改變。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也直接導致一些農村雖然在地域上屬于城市,卻無法從根本上融入城市,于是這樣的區域便成為特征鮮明的“城中村”。公共性是公共藝術的基礎,同時也是其核心內容與創作根據。公共藝術的公共性決定了它開放、大眾化、通俗化等特點,這樣的特點也使公共藝術成為非常適于介入大眾生活的藝術形式。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的公共藝術也呈上升發展的態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公共藝術在壁畫、雕塑、環境景觀等領域都進行了初步的探索,而在中國的城市建設中最常見的公共藝術形式也主要是這三類。大部分“城中村”中公共藝術介入的程度都非常低。首先,這種現象受“城中村”性質的影響。外源性城市化導致“城中村”與普通城市社區的公共服務配置不均等。從社區管理模式來說,“城中村”沒有完善的社區服務系統,整體的模式還停留在農村社區的層面;從社區公共設施來說,它沒有與城市其他地區一致的設施。從“城中村”居民的角度分析,許多青年人因求學、工作等原因流向一線大城市,因此大部分“城中村”的居民為老年人,且占比達一半以上,剩下的是少部分中年人和孩童。“城中村”的中老年居民由于曾生活在農村且大部分受教育程度較低,大多數并沒有實際接觸過公共藝術,對公共藝術的了解程度亦非常低,孩童在“城中村”的場域條件下則更難接觸到公共藝術。其次,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中村”的邊緣化。由于“城中村”在用地屬性上曾屬于農村土地,因此它處于被城市發展忽視、孤立的局面。基于“城中村”區域未來走向的不確定性,部分城市的相關部門往往不會對其投入太多資源進行文化建設,這也是“城中村”鮮有公共藝術介入的主要原因。“微更新、輕改造”創作原則是指以不改變土地利用性質、基本不改變建筑空間主要結構為前提,盡量在不打擾居民生活的情況下,通過進行適應社區生活需求的局部改造提高公共空間的功能和品質。公共藝術在城市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城市大型雕塑、大面積壁畫、建筑環境景觀改造等方面,各種社區更新方案也大部分采用大體量建筑的改造這類藝術介入的方式。當然,這樣的運用比較符合早期城市建設中大型規劃———大面積拆除及大面積重建、新建的情況。然而近年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更新的方式逐漸從“大拆大建”的模式轉變為城市“微更新”。

與城市“微更新”同步的則是公共藝術介入社區的形式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創作形式主要表現為由大型公共藝術裝置介入等大改造形式轉變為“微更新、輕改造”的形式,這樣的形式與當下城市化發展進程的適配度很高。然而“微更新、輕改造”創作原則下的公共藝術介入并沒有普遍應用于非一線城市———拆遷與重建仍然是三、四線城市的改造常態,而這樣的改造模式大部分的應用對象就是“城中村”。公共藝術“微更新、輕改造”式的介入是最適合落實改造項目的,具體有四方面的優勢。第一,用人更少、用時更短。相比大型建筑的拆改、新建所需的大量人力與長時間施工,“微更新”的性質決定了它所需的人力較少、速度較快,一般情況下一個設計團隊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可以完成改造項目。第二,成本更低、性價比高。傳統的大改項目需要的啟動資金很多,但“微更新”可以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第三,改動更小、影響更小。傳統的改造多數是大體量的拆建,這勢必會有大規模施工,而施工現場對社區的影響大也是前些年許多民眾對改造項目不滿的原因之一。“微更新”則不需要對原有建筑等進行大改動,只需要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入公共藝術內容即可,這對居民生活的影響非常小。第四,靈活性強、成效更好。公共藝術的介入有公共裝置介入、公共空間營造、公共活動介入等多種形式,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因此在改造項目中可以“對癥下藥”,根據對象的特點和需求更精準地選擇介入方式,以此取得更好的效果。“微更新、輕改造”式公共藝術的介入方式以介入的空間分類大致有以下幾種:以小面積手繪墻為主的建筑外立面“微更新”,以公共設施改造升級為主的公共設施“微更新”,以放置公共裝置為主的公共景觀“微更新”,以開展公共藝術活動為主的藝術氛圍“微更新”。建筑外立面“微更新”是改造方式中最常見、最基礎的一項,其創作成本低,創作效果佳,能快速地改變建筑表面的樣貌,實現整體環境美化。在“城中村”的改造中,建筑外立面是最值得藝術家使用的“畫布”。公共設施“微更新”是改造中關鍵的一項。上海城市公共空間設計促進中心“微更新”項目負責人陳敏提到:“微更新不是一種美化運動,而是要解決居民的實際問題和需求,滿足功能上的不足。”對公共設施的設計與改造是公共藝術的功能之一,對于“城中村”的改造來說,公共設施的有效改造升級更是重中之重。“城中村”社區的整體環境大多比較單調,空間布局刻板單一,在不進行大的建筑改動的前提下,景觀的“微更新”對于改善整個社區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公共藝術裝置是景觀改造中常見的工具之一,而在“微更新”的原則下,與空間相結合的小型裝置取代大型雕塑成為更適用于社區改造的項目。新媒介公共藝術為社區改造提供了更多可能,在“城中村”的改造當中,這種類型的公共藝術介入可以給整個場域的氣質帶來巨大改變,而這樣的改變有時只需從一個微妙的靈感開始。

英國藝術家AlexChinneck的“Knot”系列作品通過對生活中常見的物品的再創作呈現出奇幻的觀感,他將郵筒、滅火器、掃把“打結”的創意實際上就是對材質的置換,從而達到一種視覺欺騙效果。此類幽默詼諧的小型裝置是公共藝術介入社區時可以參考的。這種基于日常物品的改造不會顯得突兀和生硬,且有利于社區藝術氣氛的營造。在公共藝術實踐的各種類型中,公共藝術活動是比較特殊的一類。不同于繪畫、裝置等藝術形式,公共藝術活動是以人為主體的藝術形式,它強調大眾的參與性和互動性,同時也是觀念藝術與行為藝術的結合。在公共藝術活動介入的相關研究中,可以探討如何針對“城中村”居民群體的現狀做出改變。如果將目光聚焦“城中村”居民群體,會發現他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對公共藝術的接觸度不高、生活水平不高等。對于具有這樣特性的“城中村”居民來說,熱鬧且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公共藝術活動是最容易被接納的。而公共藝術活動具有即時性,短期的活動不會對公眾的生活造成不便。除了傳統的開展歌舞活動這類局限于觀看的藝術形式之外,可以嘗試開展讓公眾參與的藝術活動。例如在“長江上下:公共藝術行動計劃”①系列項目中的“公共藝術社區項目活動”這一板塊,學生團隊計劃組織了多個互動式的公共藝術活動,包括讓社區居民親自動手創作的臨時性藝術工作坊等。“城中村”的居民一直以來屬于城市中被藝術邊緣化的群體,由于很少有機會接觸藝術,他們很難發現自己的藝術創造力。公共藝術活動對“城中村”的介入的可貴之處在于,在全面提升整個社區的藝術氛圍的同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激發居民的藝術創作意識。

在當前中國城市化建設的形勢下,對“城中村”的治理將主要采用“改造代替拆遷”的形式,且部分城市已經投入實踐。從社會環境需求以及人文關懷需求兩個方面來看,公共藝術的介入在這種發展態勢下必然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公共藝術介入“城中村”項目的前景非常廣闊,也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而“微更新、輕改造”的方式更加適用于未來的社區改造項目,因此公共藝術介入“城中村”時應該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實現改造效益最大化。“城中村”的存在的確是社會發展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它是值得社會理解與包容的。誠然,“城中村”的藝術現狀有其必然性,但這種必然性不能成為它被藝術邊緣化的理由。新時代的藝術工作者應該敏銳捕捉到這種現象,仔細對其進行研究并努力改變現狀。“城中村”不是城市的“污點”,也不應該一直被視作灰色地帶,加強公共藝術對“城中村”的介入是推動“城中村”融入城市的重要方式。“微更新、輕改造”也不僅僅可運用于普通社區與其他公共空間的改造,將這樣的方式運用于“城中村”的改造既是對其原有面貌的接納與承認,也是對其未來積極負責的態度。城市會擁有美好的未來,“城中村”亦然。公共藝術將持續在這一跨越時代的巨大變革中發揮重要作用,讓公眾見證藝術與城市化的輝煌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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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意見

為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城中村”改造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城中村”是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行政村。本輪“城中村”改造試點范圍以人均農用地不足0.3畝為標準,試點村由區人民政府選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城中村”改造遵循“以人為本、民生為重,因村制宜、試點先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依法推進、確保穩定”的原則,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以村集體為主體自籌資金或通過招拍掛方式引進開發企業,依法依規統籌推進,實現“四個轉變”:農村村委會轉變為社區居委會,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農村居民轉變為城市居民,村民轉變為股東。

二、規劃管理。“城中村”改造堅持規劃先行,規劃由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審查、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各區人民政府牽頭,市規劃局委托、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調整充分考慮“城中村”實際,基本參照《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控制“城中村”用地的規劃控制指標,并按職權對用地開發容量上浮比例進行分級管理,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妥善處理按《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第60號令)進行建設的村民安置用房歷史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應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出具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實施。

三、土地處置。“城中村”范圍內根據規劃保留地面建筑物的,按自愿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提出征收或確權,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按規定辦理。不申請的,仍按集體土地性質使用土地。根據規劃需要改造重建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征收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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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分析論文

一、“城中村”的定義

對于“城中村”的定義,眾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闡述。呂宏芬、王積瑾認為:“城中村”是指在城鎮中仍然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經營體制的農村社區,它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鎮化進程的產物,是城鎮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特殊現象。高迎伏、黃仕偉和董平指出:“城中村”就是指原來是農村,由于城市的擴張成為社區,現已基本沒有耕地,沒有農業,也沒有農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體制來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區。筆者認為“城中村”是城市發展過程中,將城市周邊的村莊列入城市規劃管理范圍,而又在特定的時期內存留城鄉二元體制的狀況。城市的飛速發展,需要通過征用周邊農村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提升城市的容量,不斷蠶食周邊的耕地,這就形成了“城市—農村一城市—農村”環形衍射的空間布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農村包圍著城市,城市又包圍著農村,城村交替出現的現象。

二、“城中村”產生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總有其原因。我們既要看到其產生的內在根源,又要清楚其外在的推力。只有全面客觀地分析、把握它的本質,才能為解決“城中村”問題提供科學的方法。

(一)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體制是“城中村”產生的本質原因

建國后優先發展城市,限制人口流動,制定嚴格的地籍和戶籍制度,形成了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城中村”就在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產生了。而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城鄉二元結構制度的核心。所謂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就是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城市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制。在二元土地結構所有制的基礎上,相應地形成了兩種產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因為兩種所有權的差異,造成了國家可以征用農業生產的農用地,而很難征用作為農民生活的宅基地,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后,國家對村民宅基地的征用,未經村民同意是不能執行的,否則是違法,所以說這種二元土地結構制度是“城中村”產生的關鍵。由于制度的差異和條件的不成熟,地籍和戶籍沒有統一,就保留原來的村落,形成了所謂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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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基于城中村的概念內涵、現實狀況及改造問題三方面論述城中村改造的現狀情況,進而從政策的初衷、政策的結果及政策的評估三方面對城中村改造進行公共政策分析解讀,以期對城中村改造的公共政策整體設計形成一定啟示。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公共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以及粗放式的城市空間擴張,城市近遠郊的大量農村聚落和社區被動進入工業化、城市化的環境,進而形成獨特的“城中村”現象。作為我國長期存在的一個難題,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與深化,其凸顯出來的各種弊端對城市發展的影響愈加強烈。因此,城中村的改造更新成為當代城市發展難以回避的現實問題,而改造治理過程中的相關政策及其實踐也是我們需要關注的重點內容。

1城中村改造

1.1城中村概念。“城中村”一詞最早由楊安在其“‘城中村’的防治”一文中提出,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對“城中村”的界定大體分為以下兩類:一是從土地空間視角入手的城市規劃和城市地理學領域;二是從經濟形態、制度體制、社區聚落和社群結構等角度切入的經濟學和社會學領域。潘聰林在其“‘城中村’研究評述及規劃政策建議”[2]一文中,分別從空間區位、社區屬性、空間經濟屬性等三方面對“城中村”的概念進行解讀,更為全面的從城鄉規劃專業視角去分析了“城中村”的內涵。1.2城中村現狀。根據相關研究,目前城中村的發展狀況依據改造進程可劃分三個階段:待改造城中村、改造中城中村及改造后城中村,而這三種進程中的城中村也各自具有不同的現狀特征。待改造的城中村現狀仍較具活力,包含前文分析的三方面的屬性,一般存在城市治理、建筑設施落后、環境健康及土地資源浪費四種問題。改造中的城中村處于一個過渡階段,城中村的原住民已搬離該區域及該區域正歷經改造更新,該階段的問題也主要體現為這兩個方面:搬離該區域的原住居民新的住所或過渡階段住所問題;同時,改造城中村普遍呈現出千城一面、千篇一律問題。改造后的城中村基本面貌已融入當今城市風貌,其面臨的問題更多的體現為現代城市普遍需面臨的問題,如多樣性缺失、缺乏活力、特色消弭等問題。1.3城中村改造利益功能。從目前城中村改造來看,其主要關乎四個主體的利益,包括政府、業主、原住民與改造主體,他們之中政府扮演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而另外三者則均有他們不同的利益訴求,“城中村”改造則是調整三方的相互關系進而形成平衡的利益體系。

2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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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補充意見

自去年元月我市《關于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實施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城中村改造和拆遷工作進展較快,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進一步強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導作用,增強轄區政府的責任意識,按照“市政府主導、區級政府實施、規劃審批先行、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實推進城中村改造規范有序、健康快速開展,現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嚴格程序,強化規劃

城中村改造項目由轄區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進行初審,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計劃。

加強規劃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計劃的,必須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方案。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并結合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后,由轄區政府組織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規劃方案,報市土地、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批準后的規劃和土地利用方案作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條件。

二、規范模式,依規改造

轄區政府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批準的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遷安置方案。拆遷安置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規劃方案制定,每戶總回遷面積原則不超過300平方米。拆遷安置方案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區政府同意后,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和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備案,由轄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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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城中村改制研究

【內容提要】本文在界定“城中村”概念的基礎上,對我國“城中村”發展概況進行梳理,闡述了“城中村”改制的必要性,分析了“城中村”改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改制模式。最后,作者還對需進一步探討的幾個法律問題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城中村改制必要性存在的問題模式選擇

一、城中村:概念及概況

1.什么是城中村

城中村是在我國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種新的城市化問題。對于城中村,目前已有很多定義,有從土地關系和形成原因角度的定義,如“所謂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城市將一些距新、舊城較近的村莊包入城市建設用地內,這些被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的村莊,本文將其稱為‘城中村’”①。有從房屋建筑的角度的定義,如“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在原農村居民點范圍內形成的與周邊城市環境構成鮮明反差的以原農村居民‘一戶一棟’為基本特征的特殊居住區,也稱都市里的村莊”②,“城中村是指由于缺乏統一規劃,以致深圳經濟特區內農村城市化前后在原農村地區中形成的呈無序狀態的建筑群落。”③。有從土地、戶籍、社會關系角度的定義。如城中村現象是指從地域角度講已被納入城市范疇的局部地區,就其社會屬性而言,卻仍屬于傳統的‘農’村社區的矛盾現象,是一種特殊的社區。”④有從產權和經營制度角度的定義,“‘城中村’是指在城市總體規劃區內仍然保留和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農村經營體制的農村社區。‘城中村’是城市化過程的產物,是一定發展階段的特殊現象。”⑤,等等。

這些定義,揭示了“城中村”的某些特征,但要么從單一的學科角度出發,要么從某個局部地區的情況出發的,難免有片面性,難以深入全面反映“城中村”的實質,也難以概括“城中村”的普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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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城中村現象形成及改造對策

摘要:城中村現象是我國城市化進程的特有現象。對于城中村現象,需要從其產生的歷史根源入手,全面看待其在城市化進程中所起到的消極和積極作用,發掘城中村所承擔的特殊城市社會功能,然后才能找到改造策略。本文通過解讀城中村現象,轉變傳統觀念,科學規劃,解構疏導,重新審視并適時調整改造城中村的策略,以適應轉型期城市空間的社會需求。

關鍵詞:城中村;城市化;改造策略;社會功能;城鄉二元制結構

1前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區域經濟的激烈競爭,逐漸出現了一種很特殊的城市包圍農村的現象,逐漸將一部分村落包圍在建成區內。這些村落起初位于城市郊區,進而位于城鄉結合部,隨著城市范圍的持續擴張,最終蛻變為城中村。而這種現象將成為各個城市不得不面對的必然事情。

2城中村的形成原因、演變過程

從城中村的歷史變遷中不難發現,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可以分成主觀與客觀兩個部分,其中客觀原因是我國城市化進程快速發展的結果。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進程速度增加,城市的快速發展需要通過征收周邊農村的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耕地被征收了,當地的農民卻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保有一部分供他們建房居住的宅基地。村莊進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從主觀上來說,是我國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所造成的,這也是深層次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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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 “城中村”改造的探索與思考

一、“城中村”:推進城市化發展中出現的現象

我省已經確定了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加快城市化進程是實現這一戰略目標的必由之路,而“城中村”則是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當中出現的現象。

所謂“城中村”,是指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城市化快速推進而把周邊地區部分村落及其農用地一起納入城市用地的范圍,使大部分農用地的性質由集體所有制轉化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過程中返還給鄉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留山等則維持征地前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在維持征地前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的土地上以居住功能為主、且深受城市影響的農村社區就被稱為“城中村”。

近幾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發展,城區范圍不斷擴大,原先城區周邊的村莊,現在區域位置上已成為城區的組成部分,成為一道城市建設發展中的特殊景觀——“城市里的村莊”。“城中村”在行政上已是城市的范疇,屬于街道管理,但“城中村”仍然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管理體制。“城中村”農民的土地大部分已經被國家所征用,不再從事農業耕作,其經濟來源主要依靠第二、三產業及土地收益,生活方式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

二、“城中村”存在的問題

“城中村”是發展中出現的現象,也給城市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空間,但是,“城中村”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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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加快城中村管理規劃

一、總體發展目標

我局五年發展目標是:一年基本擺脫困境、扭轉局面,三年經濟翻身、良性發展,五年成效明顯、穩上臺階,2012年,實現經濟強局的目標,實現村民人均純收入達*元,年均增長*%。實現城改后村民居住環境優化,融入城市化管理體系。

二、主要任務

1、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專項活動。

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綱要,開展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樹立先進的思想觀念和良好的道德風尚。

堅持開展“十星級文明戶”、“五好家庭”、扶貧濟困送溫暖、擁軍優撫等精神文明創建和評先活動,以建設和諧社會為立足點,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不斷提高農村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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