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4 13: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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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

出口貨物檢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口岸通關速度,方便出口貨物通關放行,促進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以下簡稱綠色通道制度)是指,對于誠信度高、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量穩定、具有較大出口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加工貿易企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核準,對其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產地檢驗檢疫合格,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免于查驗的放行管理模式。綠色通道制度實行企業自愿申請原則。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貨物綠色通道制度的監督管理和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核準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申請受理、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的實際情況以及綠色通道制度的實施情況確定、調整實施綠色通道制度出口貨物的范圍。散裝貨物、品質波動大、易變質和需在口岸換發檢驗檢疫證書的貨物,不實施綠色通道制度。

第二章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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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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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出口貨物免稅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92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

(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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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增值稅政策分析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凡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中并且列出了“免、抵、退”稅的具體的計算方法,該方法如下: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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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研究論文

【摘要】審計實務中,發現不少人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本文針對此進行了分析闡述。

【關鍵詞】免抵退稅計算免抵退稅會計處理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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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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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論文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非法貨物在國際貿易中的數量和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據估計每年全世界假冒貨物產值占世界貿易額的5-8%,約達1000至1200億美元。侵權產品貿易泛濫,在一定程度上也同企業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意識和行動不足有關系。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是海關海關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邊境制止侵犯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境或者出境的措施。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在進出口貿易中都可以獲得海關保護。這種保護并不如企業想象中的復雜,在海關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從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就能辦理完畢,每一項海關備案只需花費人民幣800元,這對于在國際市場上深受假冒偽劣困繞的企業,尤其是產品出口型企業來說,無疑是靠舉手之勞,就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內,為自己的產品上一個長命的保險。

一什么是海關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包括著作權人、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專有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向海關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況、權利人的聯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產權情況(如授權許可使用情況)、侵權嫌疑單位、有關圖片和照片等信息,海關總署準予備案的,發給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即完成了海關備案手續。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頒發《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法律保護期屆滿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事先向海關總署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還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時到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根據備案情況確定貨物是否有侵權嫌疑,在海關總署備案后,備案數據將被傳送到全國各海關,從而可以在全國的邊境上建立起全面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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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產品會計審計現狀分析論文

編者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中,免、抵、退稅額應以收齊單證的銷售額為基礎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以當期貨物出口銷售額為基礎計算,不論是否收齊單證。但在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本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摘要】審計實務中,發現不少人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本文針對此進行了分析闡述。

審計實務中發現很多會計人員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及其會計處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導致會計處理不正確,出現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情況。下文就免抵退稅的含義、計算和會計處理進行解析。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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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出口企業退稅日常管理的調研報告

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效果與出口退稅管理息息相關,新機制的運行能否達到帕雷托改進,有賴于退稅管理部門的配合。退稅管理包括考核指標、日常管理和涉稅資料的鑒別等方面.

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的考核指標不一致,影響了出口退稅的進度。稅務部門把收入任務與退稅任務分開考核,而財政部門考核稅務部門收入任務完成情況時,把退稅從稅收收入中剔除,只以實際入庫的資金作為對稅務部門的考核基礎,簡單地把出口退稅看作稅收收入的抵減項,忽視了出口退稅對當地經濟的促進作用。考核指標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出口退稅款的落實,占壓了部分企業的資金。稅務部門不僅承擔出口退稅的審批工作,還具有出口退稅企業的日常監管和輔導責任。部分稅務部門對出口企業缺乏日常監管和服務,對新政策宣傳和輔導不及時,導致某些企業因為不熟悉新政策而超期申報,無法享受到出口退稅政策。

關于加強出口企業退稅的日常管理及對策:

(一)加強部門協調。提高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立法層次,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各職能部門、各經濟管理部門職責,實現稅務、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的數據共享,特別是要加快建設金稅工程三期,形成部門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稅管理。

(二)嚴格督促外貿企業落實各項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出口退(免)稅政策輔導和相關財務核算輔導,督促企業照章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對自營出口業務、出口業務、內銷業務如實進行財務核算,并單獨反映收入。嚴格執行總局對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外貿企業在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申報資料必須經縣(市、區)退稅部門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加大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的處罰力度,使每一個環節的納稅人能夠自覺索取發票。嚴厲查處偷稅行為,對該申報退稅的行為不申報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加強對出口貨物的管理。外貿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日內,憑出口業務協議、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委托方的稅務管理機關委托出口證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稅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其他資料等,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凡未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業務,視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強出口證明和出口貨物電子信息審核企業退(免)稅情況和納稅情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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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稅收檢查動員會發言

各位出口企業領導,財務負責人:

早上好,首先感謝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參加全市出口企業稅收專項檢查動員會,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工作精神,組織XX市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即專業外貿公司、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開展出口退稅的自查工作。根據XX的實際工作情況,結合區局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

此次出口貨物自查自糾工作。按照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部署,自查結束后,我局將對自查不認真、未達到要求的企業選擇作為被查對象,希望大家在稽查部門重點檢查組進駐之前,能夠通過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填報自查表。

二、抓緊時間,圍繞自查提綱

開展自查工作。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2月25日期間為企業開展自查工作的時間,遇上了春節長假,留給大家自查的時間更為有限。為此,我局專門印發了出口企業稅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發放給各單位,請大家認真按照提綱提及十四項自查內容,對本單位2009年至2010年度兩個年度辦理出口退(免)稅企業的情況進行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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