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人員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7 1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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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導游人員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導游人員,是指取得導游證件(包括《導游證》、《領隊證》和《景點景區導游證》),接受旅行社、景點景區旅游服務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包括全國導游、出境游領隊和景點景區導游。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導游人員資格取得、執業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導游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導游執業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游證件。
導游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學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的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資格證書。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書。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導游人員分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權益,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執法單位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第三條旅游執法單位指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管理的旅游執法隊或其委托的旅游質監機構。
第四條旅游執法單位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程序,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章計分管理
旅游區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旅游區(點)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游區(點)是指:設有專門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自然景觀或者人文景觀相對集中,供旅游者觀光、游覽、休閑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旅游區(點)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旅游區(點)定點導游證,接受旅游區(點)管理機構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區(點)服務范圍內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服務的人員。
依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取得導游證的導游人員從事導游、講解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旅游區(點)導游人員實行全省統一的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初中畢業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旅游區(點)導游服務工作所需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者,均可以參加旅游區(點)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導游人員等級評定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導游人員的業務素質,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逐級晉升、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凡通過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取得導游員資格證書,符合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規定報考條件的導游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的等級考核評定。
第四條國家旅游局負責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標準、實施細則的制訂工作,負責對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
第六條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組織實施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市導游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導游人員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導游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執業資格,接受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景區(點)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導游人員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導游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執業資格,接受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景區(點)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導游人員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導游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執業資格,接受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景區(點)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市導游人員年審工作通知
全市各旅行社,專、兼職導游人員:
為加強對導游人員的管理,提高導游服務水平,切實推進導游隊伍建設,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旅游局《關于開展20*年度全省導游員年審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市旅游局決定于20*年2月25日至20*年4月11日在全市組織開展20*年度導游員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工作的組織
*市旅游局負責組織實施20*年度*地區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二、年審對象
20*年12月31日前持有導游證(IC卡)的全市專、兼職導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