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0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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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市場準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準入條件。
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是指依法組建、享有公路項目建設管理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的法人。分為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本規定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業務的單位及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是指對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和對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資格審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管理能力的審核確認。資信登記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的審核確認。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并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五)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四)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并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市場準入管理第十條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項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依法核準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第四章市場主體行為管理第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條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圖設計的全套文件;(二)專家或者委托的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三)項目法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國家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與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簽訂廉政合同。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第二十五條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二)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第二十九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第三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第三十二條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格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縮短合同工期的,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合同工期,但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并按照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三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項目法人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第三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第三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重大工程變更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法人批準,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轉包。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同意。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農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并報請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第五章動態管理第四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承接任務情況和其他動態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將其他從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履約情況,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由交通主管部門核實后記入從業單位信用記錄中。第四十五條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應當作為公路建設項目招標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處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第四十八條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請公路建設從業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二條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五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向交通主管部門填報有關市場信息時弄虛作假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第五十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市場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之間的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公路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具備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具備法人資格和與公路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格)證書并通過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并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制度(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價格指數在公路建設市場的應用
摘要:公路建設項目實施期價格調整工作是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動態管理的一部分。本文從降低價格波動風險,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項目的正常工期和質量,介紹了新疆公路工程項目施工期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工作的發展,值得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新疆公路建設;造價管理;價格指數;調價因子
隨著公路建設投資多元化、決策分層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物質采購和供應市場化的進展,如何適應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多方主體參與、建設周期較長、項目構成復雜、工程數量大、多階段計價,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可變因素多,以及變化程度、變化范圍大的特征,對做好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加強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價格指數應用發展階段
價格指數公式法應用于工程施工期間價格調整,已被國內外土木工程界普遍接受和使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1994、1999、2003年版)、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發〔2009〕221號)等也推薦該方法。研究公路工程造價指數,啟用造價指數,反映造價的動態變化是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一)探索試行階段。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因部分筑路材料價格波動較大,在建公路工程項目在招標時未約定對材料價格漲落因素的調整,對當時的工程進度、質量管理產生了較大影響。為此,新疆交通運輸廳主管部門對在合同中未約定調價的廳管在建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含補充合同順延工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且按招標時材料價格分析約定單價的參與調價,調值方法采用簡化公式法。由定額站負責調價項目的具體相關內容的和操作。要求2006年度新開工項目招標時應明確調價方式,2006年已招標未明確調價且工期在24個月以上的項目補簽調價合同。(二)研究階段。公路工程技術等級不同、地域條件不同,其結構和內容也不相同。公路工程項目沒有重復性,不能像其他可以量產(標準化的品種、質量、規格)的產品那樣批量生產和定價,其造價的可比性也不強,但所有公路工程項目造價都是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詳細的費用構成,工、料、機構成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規律。新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現新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局)于2006年申請廳級課題《新疆公路工程造價指數研究》,以公路造價構成規律為切入點,根據公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特點和現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構成,利用新疆公路建設項目的有關造價資料,在2008年3月結題。研究中采用定性與定量(定量為主)相結合的方法,在調研國內外工程造價指數研究應用狀況及公路工程造價變化特點和規律的基礎上,構建了新疆公路工程造價指數體系,較為科學合理;結合公路工程實踐,進一步完善了公路工程造價指數數學模型,具有可操作性;分析了公路工程價格風險度,為交通主管部門對造價變化狀況調價決策提供了依據;開展了公路工程造價增長率測算方法的研究,為新疆公路工程造價變化趨勢分析提供了參考。(三)應用階段。2009年新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了《關于印發新疆公路工程項目施工期價格調整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新交造價〔2009〕3號文),進一步規范和明細了新疆公路工程項目施工期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工作。1.調價因子由新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局根據實際材料供應市場情況、項目特征、調價因子的影響程度,確定哪些因子進行調價,并給出調價因子權重范圍。2.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調價項目報告期指數的來源及調價的因子權重范圍、調價基期、調整次數、調價計算公式等調價相關內容。3.投標單位根據材料供應市場的市場情況及其漲落趨勢的預判、企業內部的材料供應管理模式、現場管理水平等因素在投標文件中確定調價因子的投標權重。4.招標人即建設單位委托新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局合同工期內或合同工期外的報告期價格指數。2016年二季度至2020年二季度,對工期超過12個月的廳管或部分地州143個工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近2000億元的近400個合同段,調整了合同工期或合同工期外的價格。5.招標人即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和報告期價格指數計算調價金額,給承包商支付物價波動的調價金額。
二、新疆公路工程使用價格指數調價特點
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武漢市交委、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項目公司):
為加強我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我省公路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省廳根據交通部《關于建立公路市場信用體系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公路建設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實施方案》(試行),現予以印發。
為加強領導,省廳將成立湖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由廳長林志慧同志任組長,副廳長張學鋒和紀檢組長張月斌同志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廳基建處副處長詹建輝、廳法規處處長陳新、廳監察室主任莫惠健、廳重點辦副主任宋繼宏、廳通訊信息中心主任郝慶云、廳質量監督局局長。
實施時間表:*年3月至5月,召開動員會,各指揮部(項目公司)按照《實施方案》對本項目內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進行評級并在各自網站上。廳信息中心負責統一編制程序和應用軟件,自動匯總各指揮部分級分數,自動生成匯總表。
*年6至8月,省廳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參評單位加權打分,初步形成被評單位在湖北省的信用評價等級,在湖北交通網站上公布;
*年9至11月,處理投訴、完善系統;
公路建設市場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準人條件。
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是指依法組建、享有公路項目建設管理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的法人。分為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本規定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業務的單位及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是指對項目法人的資格審查和對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
BOT方式健全交通現代化運輸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的含義;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的必要性;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面臨的主要風險;對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風險的評價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BOT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項目融資模式、公路建設采取BOT融資方式從原理上涵蓋了幾個方面、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目前全國公路通車里程已位居世界前列、采取公路建設采取BOT融資方式則具有很多優勢、有利于減緩公路建設對國家財政的壓力、有利于改善外資的利用結構、融資方式較為靈活、有利于提高公路項目的建設效率、公路主管部門可能遇到的風險、投資者可能遇到的風險、公路建設項目公司面臨的風險、債權人可能遇到的風險、項目車流量的概率分布等,具體請詳見。
一、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的含義
BOT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項目融資模式,其英文名稱為: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為BOT,其含義是“建設—運營—移交”,政府通過出讓建設項目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收益權,來吸收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而項目的投資者在規定的經營期限結束后,將該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地移交給當地政府。1據此公路建設采取BOT融資方式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項目投資者(包括外國企業和本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公路建設項目,并準許其通過收費或沿線服務設施的經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公路基礎設施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
公路建設采取BOT融資方式從原理上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公路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決定統一依BOT方式進行某個公路建設項目,并邀請一些私營企業(通常是財團)投標,某財團中標后,獲得了特許權,籌措資金,設計并建設該公路項目,在特許權規定的年限內(通常是20一50年),運營該公路,并收取一定的費用,獲取收益;最后,在特許期滿時將公路項目移交給公路主管部門。這幾層含義可以用圖來加以說明。
二、公路建設BOT融資方式的必要性
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目前全國公路通車里程已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由于我國公路基礎差、底子薄,公路密度和人們對交通公路的利用程度較低,與世界公路發展差距較大,如今許多公路干線的車流量越來越大,很多國道、省道干線公路車流量已超過萬輛以上,盡管對現有的公路段采取了加寬措施,但由于混合交通影響了行車速度,公路還是滿足不了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根據世界銀行一項保守的估計,在過去的幾年間,我國每年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足而增加的成本大約相當于GNP的1%。作為經濟發展支柱的基礎設施等部門發展的滯后,己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部門。為此,我國政府針對交通“瓶頸”制約經濟狀況,明確提出了健全交通現代化運輸綜合體系的新要求和新任務,計劃到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將達到170—175萬公里,高速公路總里程將達到4萬公里。為了實現公路建設目標,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作保證。
公路市場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之間的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公路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具備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具備法人資格和與公路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格)證書并通過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并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