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7: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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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變革
摘要隨著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貿易體系,我國正在逐漸擺脫以專政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權保障為歸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進。在這一過程中,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十分必要,其中包括價值上的轉換,制度上的改革,規范上的更新。我們在處理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關系時,必須處理好國際化與本土化、積極與穩妥、引入與融通的關系。
關鍵詞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國際接軌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表明中國已融入世界經濟貿易體系,從而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入世,其意義決不限于經濟貿易,它必將對中國的政治、社會與法律的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本文僅就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互動關系略述己見。
一、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指在聯合國的主導下,國際社會形成的有關刑事法律的制定、實施和遵行的標準、規范和政策。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國際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世界各國所奉行的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的標準、規范和政策。毫無疑問,各國均有各自的刑事司法準則,這種刑事司法準則是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同犯罪作斗爭中形成的,具有本國的特色。但隨著國際交往的加強,全球一體化同樣會對刑事司法帶來重大影響,在聯合國的主導下,形成了國際刑事司法準則。這些刑事司法準則為各國所遵循,因而成為刑事司法的最低標準。2.刑事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指與刑事有關的標準、規范和政策。刑事司法涉及對犯罪的懲治,因而與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是有密切聯系的。刑事司法活動涉及刑罰權的行使,以往被認為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他國是不能干涉的。但隨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形成,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同樣要受到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限制。3.選擇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作為國際化的規范,并不具有對各國天然的強制性。各個國家可以自主地決定是否加入某一國際公約以便決定是否受這一公約的約束。但一旦加入某一國際公約,就要遵守其所規定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具有選擇性。聯合國通過為數眾多的示范性和建議性的刑事司法準則,便于幫助各國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作出適當的選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往往是經國內立法確認以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而國內法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確認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國際法習慣規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爭罪應受懲罰的規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國際刑事法庭分析思考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國家國際刑事責任承擔與否研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國際法習慣規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的。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爭罪應受懲罰的規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國家刑事責任國際法批判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有的國際法習慣規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剖析國際刑事責任原則趨勢研究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基本原則;嶄新進展;啟示
內容提要: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尤其是新近的審判實踐,使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并存的變化特點,該原則的責任模式也從個人型轉向多元主體型。國際刑事責任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不可逆轉,但其進程取決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內生力量與外部環境之綜合作用。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的未來發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有一定的裨益與啟迪。
一、前言
國際刑事責任是國際刑事司法的理論依據與基本準則,它對規范國際法上有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及衡平刑事懲罰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發揮著重要作用。自二戰以來,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紐倫堡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首先確認了該原則的個人責任內涵。隨后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促使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得到廣泛認可,并不斷推進該原則傳統涵義的漸進變化與深入發展。尤其是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日益顯現出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多元特點,并傾向于引領該原則從單一的個人責任模式向多元主體的責任模式發展。鑒于該原則在國際刑法領域的核心和靈魂地位,以其嶄新進展為視角探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未來發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或許有一定的裨益和啟迪。
二、傳統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
(一)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傳統含義
國際刑事法院探討論文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國際刑事法院作用論文
一、案情簡介根據報道,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2004年1月29日宣布將對烏干達fzf武裝“圣靈抵抗軍”領導人犯下的反人類罪行進行調查。這將是該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正式運轉以來的第一項立案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當天發表新聞公報說,由于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去年12月決定將fzf武裝“圣靈抵抗軍”的案件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法院決定對這一案件進行調查。開始案件調查的正式決定將在未來幾個月之內做出。
國際刑事法院的首席檢察官奧坎波說,烏干達fzf武裝“圣靈抵抗軍”涉嫌綁架數千名兒童,強迫他們成為戰士,強迫他們殺害自己的父母,還強迫他們成為性奴隸。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的規定,首席檢察官在決定正式開始調查時必須告知所有成員國。之后,首席檢察官在進行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再決定是否發出通緝令。
首席檢察官奧坎波奧坎波與穆塞韋尼在英國倫敦就雙方的未來合作進行了會談,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找到并逮捕“圣靈抵抗軍”領導人。在這方面,烏干達政府需要國際社會的支持。
“圣靈抵抗軍”是活動在烏干達北部的fzf武裝,其領導人是號稱擁有超能力的科尼。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收到的一些報告,總共有約2萬名年齡在11歲至15歲之間的兒童被強迫參加“圣靈抵抗軍”。數以千計的烏干達兒童為了躲避fzf武裝的綁架變成了“夜游神”,他們常常在教堂或者慈善機構里一直躲到天亮。為了對公眾進行恐嚇,fzf武裝曾砍下一些被他們認為是支持中央政府的村民的手足,割下他們的耳朵或嘴唇。
國際刑事責任發展趨勢研究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基本原則;嶄新進展
內容提要:大量證據已表明,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共同促進了國際刑法的迅猛發展與繁榮進步。這直接推動國際刑事責任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并使其成為當前國際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審判實踐中,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認定逐漸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至關重要。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有助于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
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和決心顯著增強,這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的迅猛發展,并掀起了國際刑法領域全面發展的新高潮。特別是經過紐倫堡和東京戰爭罪的審判,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更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其后,在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中,該項原則又得以進一步肯定和強調,即在規范強行法中的國際犯罪之余,更加確認了國際刑法領域的該項原則。尤其是,近些年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法院,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判決和決定。它引領當代國際審判尤其國際刑事審判的新發展,且隨著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有可能影響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趨勢。鑒于基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地位,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對于順應有關的國際發展趨勢,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頗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
一般來說,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主體違反國際刑法規范的禁止性義務而導致國際社會譴責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大致包含三項主要內容:其一是,國際犯罪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即當行為者的行為符合了國際刑法規范所要求的國際犯罪全部構成要件時,就應當追究其國際刑事責任。其二是,有罪應罰而非有罪必罰,即實施了國際犯罪理應受到國際刑罰的處罰,但并非必須受到這樣的懲罰,因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免除情形,可以排除國際刑罰之懲罰。其三是,罪與刑相適應,即所受刑罰應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威脅或者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相稱。[1]76
作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該原則在國際刑法的實踐進程中,發揮著衡平刑事懲罰與人權保障功能之重要作用。它要求在國際刑法中,犯有國際罪行的主體必須承擔國際刑法上的責任;處罰犯罪人時,也需要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和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這里的合理衡平,有利于執行國際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以預防與懲罰國際犯罪行為,也有助于實現國際刑法之司法正義目標,以充分保障有關人群的權益保障。同時,它對于完善國際刑事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國際刑事司法的體系構建,也有一定的實踐價值與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刑事責任制明確特點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基本原則;嶄新進展
內容提要:大量證據已表明,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共同促進了國際刑法的迅猛發展與繁榮進步。這直接推動國際刑事責任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并使其成為當前國際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審判實踐中,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認定逐漸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至關重要。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有助于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
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和決心顯著增強,這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的迅猛發展,并掀起了國際刑法領域全面發展的新高潮。
特別是經過紐倫堡和東京戰爭罪的審判,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更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其后,在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中,該項原則又得以進一步肯定和強調,即在規范強行法中的國際犯罪之余,更加確認了國際刑法領域的該項原則。尤其是,近些年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法院,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判決和決定。它引領當代國際審判尤其國際刑事審判的新發展,且隨著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有可能影響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趨勢。鑒于基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地位,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對于順應有關的國際發展趨勢,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頗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
一般來說,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主體違反國際刑法規范的禁止性義務而導致國際社會譴責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大致包含三項主要內容:其一是,國際犯罪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即當行為者的行為符合了國際刑法規范所要求的國際犯罪全部構成要件時,就應當追究其國際刑事責任。其二是,有罪應罰而非有罪必罰,即實施了國際犯罪理應受到國際刑罰的處罰,但并非必須受到這樣的懲罰,因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免除情形,可以排除國際刑罰之懲罰。其三是,罪與刑相適應,即所受刑罰應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威脅或者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相稱。[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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