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級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3 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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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性

憲法階級性與社會性分析論文

摘要:傳統觀點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的法,無疑集中體現了法所具有的階級性與社會性,而作為在經過對傳統觀點的反思之后,對憲法的階級性的傳統觀念提出問題與挑戰。在充分分析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真實內涵的基礎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闡述,從中揭示二者概念與關系的根本意義所在。

關鍵詞:階級性社會性共有性

在經過一段時期,有關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不同觀點的激烈交鋒后。目前,法學界對此問題卻避而不談,似乎各學者對此問題已達成共識。作者姑且把共識稱為傳統權威觀念。作者認為,對此問題,不是沒有討論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問題,并予以澄清和解決。

一對憲法階級性觀念提出的挑戰

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表述,諸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憲法是確認民主制度,表現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等等。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學者對憲法階級屬性的高度重視,把其視為憲法的內涵及本質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寧全集〉〉已將該句話改譯為:“憲制的實質在于和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表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表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質對比關系。”權威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統治者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人都有效。他們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即是法律。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也是階級性的集中的體現。憲法的階級性也就是國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社會上所有人都一體遵行的屬性。作者對此觀點并不否認,但馬克思主義提出法的階級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理論前提。馬克思經典理論學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階級性對立十分明顯的階級社會。因此,法的階級性也必然很明顯,作者并不否認該理論的相對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對性,才激發我們不斷地對該理論進行反思,以期豐富,完善法的階級性理論以及憲法的階級性理論。

(一)從邏輯結構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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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階級性與社會性

一對憲法階級性觀念提出的挑戰

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表述,諸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憲法是確認民主制度,表現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等等。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學者對憲法階級屬性的高度重視,把其視為憲法的內涵及本質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寧全集〉〉已將該句話改譯為:“憲制的實質在于和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表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表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質對比關系。”權威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統治者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人都有效。他們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即是法律。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也是階級性的集中的體現。憲法的階級性也就是國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社會上所有人都一體遵行的屬性。作者對此觀點并不否認,但馬克思主義提出法的階級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理論前提。馬克思經典理論學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階級性對立十分明顯的階級社會。因此,法的階級性也必然很明顯,作者并不否認該理論的相對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對性,才激發我們不斷地對該理論進行反思,以期豐富,完善法的階級性理論以及憲法的階級性理論。

(一)從邏輯結構上分析

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憲法的階級性其邏輯起點是建立在法的階級性之上的。按照傳統權威觀念,法具有當然的階級性,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必然也具有階級性。作者對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過程并無疑義,但對法具有當然的階級屬性這一前提條件,還有值得討論之處: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學者認為,法產生于階級社會,即奴隸社會,有了階級對立才有體現統治階級意義的法的出現。但法的產生上一個漸進的過程,必然有其萌芽,醞釀,及條件儲備過程。他不可能是在某一點上激變而成,而是法的要素不斷積累以至形成完整的所謂的法的概念。在原始社會末期,即父系氏族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氏族的逐漸瓦解,私有制的逐漸形成,習慣法也由此產生,但此時的社會卻不存在階級對立,甚至連階級還未產生。因此,法具有階級性這一命題,并不具有當然性和準確性,而由此建立的憲法的階級性理論也似乎只是空中樓閣。

(二)從理論背景上分析

法的階級性,即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其理論產生的社會背景無疑是一個存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兩大階級不可調和的矛盾對立的階級社會,而對于此社會必須有三個基本前提,①存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②兩階級具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對立,③少數人統治多數人。反觀世界東西方的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對于東方社會主義國家而言,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決定了統治階級必然是廣大人民,但被統治階級已不能作為一個階級獨立存在,這就意味著一個無階級對立的國家社會中,只存在統治階級,而沒有被統治階級。顯然,這種理論是站不住腳的。對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他們在公共政策以及在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的改進與改革,例如提出“第三條道路”理論,“福利國家”及股份制的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等,均拓寬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包容力,足以容納不斷擴大的生產力,從而使得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日益緩和,界限日益模糊,無產者逐步向有產者轉化。因此,對于當前東西方國家,雖然意識形態存在根本性的對立,但階級對立的界限日趨模糊甚至消失,階級融合的趨勢更加明顯。而憲法作為統領性的母法,更應適應此趨勢的發展,擺脫由于過分強調憲法的階級性而給憲法帶來的濃厚的政治及暴力色彩,找到憲法所應追求的價值目標——民主,平等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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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階級性觀念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傳統觀點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的法,無疑集中體現了法所具有的階級性與社會性,而作為在經過對傳統觀點的反思之后,對憲法的階級性的傳統觀念提出問題與挑戰。在充分分析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真實內涵的基礎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闡述,從中揭示二者概念與關系的根本意義所在。

關鍵詞階級性社會性共有性

在經過一段時期,有關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不同觀點的激烈交鋒后。目前,法學界對此問題卻避而不談,似乎各學者對此問題已達成共識。作者姑且把共識稱為傳統權威觀念。作者認為,對此問題,不是沒有討論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問題,并予以澄清和解決。

一對憲法階級性觀念提出的挑戰

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表述,諸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憲法是確認民主制度,表現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等等。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學者對憲法階級屬性的高度重視,把其視為憲法的內涵及本質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寧全集〉〉已將該句話改譯為:“憲制的實質在于和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表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表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質對比關系。”權威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統治者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人都有效。他們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即是法律。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也是階級性的集中的體現。憲法的階級性也就是國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社會上所有人都一體遵行的屬性。作者對此觀點并不否認,但馬克思主義提出法的階級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理論前提。馬克思經典理論學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階級性對立十分明顯的階級社會。因此,法的階級性也必然很明顯,作者并不否認該理論的相對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對性,才激發我們不斷地對該理論進行反思,以期豐富,完善法的階級性理論以及憲法的階級性理論。

(一)從邏輯結構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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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性對法學的熏陶與體現

階級性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對社會生活、國家政治長期研究所取得的一項成果,是馬克思主義科學原理之一。它科學的分析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階級本質,揭示了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所謂階級性,便是階級的意志性0[1],而馬克思主義又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法寶之一,因此中國法學深受階級性的影響。在建國初期,中國法學在階級性的影響下,對鞏固政權、確立社會主義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這種傳統的法學理論發展至今仍然強調階級性,這就/把馬恩的個別理論絕對化,并搬到階級對立已經不存在的社會主義條件下0[2],因此對中國法學從立法、司法到公民的法律意識、中國法學研究都產生了一定的不良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卻又是根深蒂固的。

一、階級性對中國立法的影響巨大,降低了立法的科學性

在立法上,中國一直缺乏對舊法的繼承,我們的觀念是,舊的法律制度,體現的是封建地主階級或資產階級的意志,是對廣大人民的壓迫;舊法是反動的、是反人民的。這種觀念的結果產生了對舊法全部廢除的態度。而實際上/法的繼承性表明了法歷史發展的連續性,是指新法對舊法有選擇吸收的過程,這是歷史發展的規律性,符合唯物辯證法觀點。0[3]而剝削階級特別是資產階級的法也包含了很多民主性、科學性、合理性的內容,甚至有的資產階級法律所確認的原則,已經成為各國法學界所公認的原則,成為世界法學中的立法基礎。而在階級性的影響下,我國立法中缺少對舊法的繼承,使中國立法工作從零開始,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立法進度和立法質量。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由于階級性的影響,使中國的立法工作者認為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為的是維護無產階級的統治,因此,為了/體現無產階級的意志0,在立法中,黨的政策便成了立法的依據,一切社會關系的確立,都是由政策首先確定的,最后再由法律確認。這樣嚴重影響了立法活動的獨立性,造成立法工作中重階級統治,缺乏對社會生活的規范。由于突出階級統治這一性質,弱化了法律所倡導的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也會在立法中出現/行政0偏重)))即偏重于國家政策的價值取向,忽略了法律的價值取向。小平同志曾經說過:立法要快一點,可以粗一點。這種立法形式對我國的法制社會化建設有很大的幫助,但是這種形式所制定的法都是基于政治和經濟的需要,在政策的指引下所指定的法律,規定不完善,致使以后出現大量的司法解釋,從而影響了法律的穩定性、持久性。這也有階級性影響的因素。

二、階級性使司法過程出現了行政傾向

在司法過程中,階級性則表現為對敵專政,要求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治安,防止敵對分子的破壞,在這其中提及的保護人民民主、維護公平、平等的社會關系卻沒有明確的指出,使人們覺得民主與人民權利在法律上是空洞的。實際執法中也的確如此,在階級性影響下的執法活動,側重于政府權利的行使,側重于/刑0與/罰0,而忽視了人民權利。/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界限,是國家權力的淵源0,忽視了人民權利也就是打擊了法律的民主性,而且,階級性所強調的/敵對反動階級0在當今社會中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也不是一個固定的組織,從而使/對敵對分子專政0變為/對變為敵對分子的社會主義公民專政0和對/將要變成敵對分子的公民專政0,這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則。同時片面強調法律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忽視了法律對社會生活和創造平等的社會制度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執法者就難以以平等公平的方式執法。/階級性還為司法實踐中執法不嚴、破壞法制提供了理論依據0[5],它使司法者認為:法律是對敵斗爭的工具,凡是有利于階級斗爭和階級統治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那么法律的作用也就被削減了。八屆全國人大列出我國1993年到1997年5年間的152項立法概況,雖然法律制定的很多,但由于階級性的影響,出現了/有法不執,執法不嚴0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抹殺了法的科學性,/其背后是一條通向法律虛無主義和個人獨裁專斷的歧路0[5],使中國法制又回到了/人治0階段,出現了/以人代法、以言代法0,政策、文件、指示大于法,法律失去了其權威性和至高無上的地位。

三、在階級性影響下,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監督體系得不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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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傳統觀點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的法,無疑集中體現了法所具有的階級性與社會性,而作為在經過對傳統觀點的反思之后,對憲法的階級性的傳統觀念提出問題與挑戰。在充分分析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真實內涵的基礎上,對二者的關系進行闡述,從中揭示二者概念與關系的根本意義所在。

關鍵詞階級性社會性共有性

在經過一段時期,有關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不同觀點的激烈交鋒后。目前,法學界對此問題卻避而不談,似乎各學者對此問題已達成共識。作者姑且把共識稱為傳統權威觀念。作者認為,對此問題,不是沒有討論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問題,并予以澄清和解決。

一對憲法階級性觀念提出的挑戰

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表述,諸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憲法是確認民主制度,表現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根本大法。”等等。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學者對憲法階級屬性的高度重視,把其視為憲法的內涵及本質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根源于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寧全集〉〉已將該句話改譯為:“憲制的實質在于和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表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表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質對比關系。”權威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統治者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人都有效。他們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即是法律。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也是階級性的集中的體現。憲法的階級性也就是國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社會上所有人都一體遵行的屬性。作者對此觀點并不否認,但馬克思主義提出法的階級性又其自身存在的社會背景與理論前提。馬克思經典理論學者把其注意力集中在階級性對立十分明顯的階級社會。因此,法的階級性也必然很明顯,作者并不否認該理論的相對真理性,也正是由于真理的相對性,才激發我們不斷地對該理論進行反思,以期豐富,完善法的階級性理論以及憲法的階級性理論。

(一)從邏輯結構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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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律學中的法律階級性

1引言

法律的階級性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屬性,是偏向統治階級利益的特質,是法律建立的基本屬性。法律具有階級性的同時還具備有一定社會性,法律階級性和社會性兩者之間的相互滲透,形成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進而表現出法律階級性的整體階級性特征。法律階級性作為馬克思法律學的基本命題,曾是引起諸多關注的法律學問題,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在市場經濟占據主導地位的環境影響下,適應和促進發展經濟的法律觀點也逐漸凸顯出來,法律階級性多被認為沒有太大研究價值,正逐漸從社會發展中淡去。這樣雖然有利于法律的集中研究思路,但在某種程度上缺少了法律的宏觀觀照,缺失法律的根基性。

2階級性

階級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概念,所以法律的階級性也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動態性。階級是生產力不斷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底蘊。在原始社會中,由于生產力水平普遍低下,不存在剝削和私有制問題,人和人之間沒有差別,沒有等級劃分,自然也不可能存在階級。生產力有了發展以后,出現了剩余產品,物質資源的具體分配就有了等級差分,成為階級產生和形成的物資前提。隨著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不斷擴大以及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財富分配等級差化越來越明顯,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常態,此時就出現了財產的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的占有者通過自己的資源優勢以暴力形式保障自己對財富的占據,對無法對抗組織性暴力的孤立個人進行壓制,從而就形成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消極承認和被動接受,階級自然而然也就成為歷史上的一個必然事實。階級性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的意識組成和政治結構以及維護有著自身利益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行為的傾向性。對于階級的定義問題,列寧指出,在歷史上社會生產體系中處于不同層次和地位的集團有著不同的生產資料關系,在社會勞動組織中發揮的作用也不一樣,因此財富的具體分配方式和財富分配數量也就不相同,階級也就是這些處于不同地位的集團,由于各個集團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所處的地位不同,一個集團的勞動可以被另一個集團占有和控制。階級都產生于社會之中,是屬于社會的階級,因此階級存在著一定的社會性。社會是構成社會活動的基礎,是人類生活的公共團體,用于承載階級統治的各種法律手段不僅要有一定的階級性,同時還要能夠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這就是社會性。

3法律階級性

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是存在著內在聯系,要對法律階級性有一個正確認識就需要了解法律階級性的來源。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階級的產生,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私有觀念的不斷發展促使私人占有理念和私人占有行為在大家的共同默許和共同約定下發展成為一種習慣,促使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最終形成,并以此作為人們相關行為的基礎。因此,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建立是通過社會眾人共同承認的生產力發展演變結果,當然其中存在著積極和消極兩種態度。社會結構中階級的出現,為了更好的滿足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規則需要,就出現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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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關系

據光明日報報道: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指出:“貫徹‘三個代表’要求,我們必須堅持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的性質,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實際,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社會影響力。”這一論斷是對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創新。把握這一重要觀點,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辯證統一關系。

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是黨的階級性與先進性的辯證統一

階級性和先進性是構成黨的性質的兩個最基礎最核心的要素。階級性是政黨的本質屬性。馬克思主義認為,政黨是階級的組織,是階級斗爭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不堅持黨的階級性,政黨便無以立足。同時,黨的階級性還有其更深刻的內涵。黨的階級性的深化、提煉和集中,凝結為政黨的黨性,演化為政黨的先進性。無產階級政黨的黨性,是無產階級階級性的集中表現。堅持黨的階級性,本質上要求堅持黨的先進性,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強調來自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軍人、干部的黨員是黨的隊伍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堅持黨的階級性,必須堅持黨的階級基礎構成主體不變,必須注重從工人、農民、知識分子、軍人、干部中發展黨員;注重從根本上提高我國工人階級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注重從根本上提高現有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使黨的階級基礎不斷增強,先進性不斷強化。應該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階層的構成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出現了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在這些新的社會階層中匯集了一批優秀分子,我們應當根據時展的需要,把他們中“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斗”、“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優秀分子吸收到黨內來,使原有階級基礎增強,深化其內涵,使階級基礎的結構更趨合理,在時代的發展變化中鞏固和強化黨的階級基礎。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是堅持黨的階級性與先進性的必然要求。

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是黨的先進性與代表性的辯證統一

黨的先進性與黨的代表性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黨的先進性是黨的階級性的集中體現;黨的代表性是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不但代表自身階級基礎的根本利益,而且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廣泛性的要求。黨的先進性決定黨的代表性,黨的代表性為黨的先進性創造新的時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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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工會法性質研究論文

修改后的《工會法》,對工會的性質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會法》第二條原有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如何認識工會法的性質,是一個關乎貫徹執行工會法和能否發揮工會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問題。多年來流行的一個“共識”就是:工會是一個階級性和群眾性相統一的社團組織。所謂階級性就是指,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組織;所謂群眾性就是指,工會是由職工群眾結成的組織。把工會是“工人階級性”和“職工群眾性”相統一的社會組織,應當說,這正是建國以來的幾十年中,中國工會進退兩難、無以適從,在國家、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等諸多領域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會不是由“工人階級”組成的而是由“職工”組成的。

把五○《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規定和九二《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規定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不再把工會認定為“工人階級”的組織。

五○《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很顯然,這里把工會組織認定為“工人階級”的組織,工會的組織對象是“工人階級”。之所以這樣認識,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政治意識。共產黨領導的社會革命取得了勝利,剛剛建立了政權。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也是工人階級的社會主義革命的開始。階級和階級斗爭是共產黨領導革命的理論基礎。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就是對社會進行階級的劃分,《共產黨宣言》認為近代社會階級關系簡單化到這樣的程度,只有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組織,工會則自然是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九二《工會法》對此做出了修正,認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成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里明確地指出了組成工會的主體,即:“職工”。工會是“職工”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階級”組成的組織。這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時代特征。自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改革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不再堅持以階級和階級斗爭觀點分析社會。由此,對工會這樣的社會事物也就還其本來面目,確定組織的主體是“職工”。如果說認定工會是之“工人階級”的組織,是一種抽象的政治化的話,那么,承認工會首先是“職工”組成的群眾組織,則使中國工會更加生動具體而鮮活了。

五○《工會法》認定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里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概念實際上,是相對于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先進組織”而言的;工會則不是由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而是由工人階級“群眾分子”組成的。兩者都是以工人階級為基礎的,區別在于“先進性”和“群眾性”。九二《工會法》與五○《工會法》不同在于,并非認定為工會是工人階級組織而是認定為“職工”組織。其中,“群眾組織”這個概念并非相對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進”組織而言的,而是與結成工會的主體“職工”相一致的表述。職工結成的組織就是“群眾”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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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實秋文學批評觀研究論文

文學的對象就是這超階級而存在的常情,所以文學不必有階級性,如其文學反映出多少階級性,那也只是附帶的一點色彩,其本質固在于人性之描寫而不在于階級性的表現。”②這時候,梁實秋己經不再把文學的普遍性與階級性完全對立,而是把階級性作為一個背景材料,處在不重要的地位。“‘階級’云云,是歷史方面背景方面的一部分研究,真正的批評是要發揮這劇中的人性。階級性只是表面現象。文學的精髓是人性的描寫。人性與階級性可以同時并存的,但是我們要認清這輕重表里之別。”③梁實秋強調的是文學批評中的普遍人性,認為其他都是次要的。他的這些論述都是圍繞文學批評的倫理價值判斷來進行的,是其古典主義文學本體論的表現。他認為如果過分強調階級性的作用只會喪失文學的本來面目,造成文學價值判斷的偏離。尤其是左翼作家的亂貼標簽、非此即彼的文學理論,梁實秋給予了批判:“‘普羅文學家’的方程式是非‘普羅文學’即‘資產階級文學’或‘紳士階級文學’,非‘馬克思主義文學’即‘為藝術而藝術’的文學,非以文學為武器,即以文學為娛樂。其實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④在梁實秋看來,文學批評是嚴重的,是來表達普遍的人性的,并不僅僅是武器或者娛樂的二分法,認為文學可以既關注人生,又能脫離“教訓主義”、“功利主義”的巢臼,實現一種非功利主義的道德價值。按照馬克思主義美學理論,人性有三個層次:人與動物性類同的自然屬性、人區別于動物性的族類特性和包括階級性在內的人的社會歷史性。梁實秋這里所說的是人的族類特性,它脫離了人的具體社會歷史環境,超越了人的階級關系,仍是一種抽象的人性,只是歸結為“喜怒哀樂”純粹的形式。正如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一哲學手稿》中所論及人的“自由自覺的活動”的族“類”特性。⑤其實人性和階級性是對立統一的,并不能單純的切割開來分清孰輕孰重,必須結合當時的歷史環境進行判斷,誠然,在革命斗爭時期,階級性無疑是壓倒了文學性,這樣是有利于促進革命精神的高漲,配合革命形勢的發展,所以本文在論述梁實秋文學批評的價值意義,從不忽略左翼文學特殊時期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

3.3反科學思潮的文學批評

隨著接受西方文學思潮的進一步發展,加上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向西方學習,科學思潮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如胡適所言:“這三十年來,有一個名詞在國內幾乎做到了無上尊嚴的地位,勿論懂與不懂,勿論守舊和維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對他表示輕視或者戲侮的態度,那個名詞就是科學。”①科學已成為一種信仰,一種價值,一種主義,成為當時主流意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作為意識形態形式之一的文學及文學批評也就必然受到其影響。很多批評家便使用科學來進行文學作品的判斷,如心理學批評、精神批評等等。在梁實秋眼,這完全是脫離了文學批評的本質,“文學批評可以是美學的,可以是道德的,但恰恰不能使用科學”。梁實秋所說的科學包含的比較廣泛,主要是美學、心理學、唯物論的文學批評。我們在第一章已經詳細論述了梁實秋文學批評體系中“文學的美”的倫理價值特征,他反對朱光潛所言的純粹的美學。總體上說,梁實秋奉行的是“重善輕美”的審美旨趣,注重文學與道德的關系:“它(文字)能記載下作者的一段感情使讀者起情感的共鳴,它能記載下人生的一段經驗使讀者加深對于人生的認識,它能記載下社會的一段現象使讀者思索那里面蘊含著的問題,總之文學借著文字能發揮它的道德的任務,但是這與美無關。”②因此,在他看來,這類文學在價值取向上表現為把文學當作純粹的藝術”,受這種文學價值觀影響,“許多抱游戲態度的人(Dilettante)把文學當作了娛樂消閑之用,更有些人從而鉆進‘美學’的歧途,誤認為在那里可以建起文藝的哲學或心理學”。③梁實秋重“善”輕“美”的批評觀暴露出了其儒家道德本位的偏頗。文學作為人學,應該以“真善美”為永恒追求,梁實秋把“真”界定為“忠于人性”,把“善”界定為“道德的”,把“美”界定為“形式的”,從而把能直接產生道德意義的“善”視為文學追求的最高目標。其實梁實秋的文學批評具有和他同時代人同樣的局限性,往往把文學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來對待,而不是從審美意識形態的角度來考察。因為有了對于人性精神價值不朽的追求,梁實秋堅決反對“科學”地批評文學。他認為科學與文學根本就是兩個領域的問題,不可混淆。因此對于由科學主義思潮所引發的“科學的批評”傾向,即把文學批評等同于科學方法,梁實秋予以強烈的反駁:“文學批評也不是科學。以科學方法(假如世界上有所謂‘科學方法’者)施于文學批評,有絕大之缺憾。文學批評根本的不是事實的歸納,而是倫理的選擇,不是統計的研究,而是價值的估定。凡是價值問題以內的事務,科學不便過問。近代科學—或假科學—發達的結果,文學批評亦有變成科學之勢。”④這里的關鍵點是“價值”。梁實秋強調,文學批評是屬于價值論范疇的,它包括倫理的選擇與取舍,情感的契合與排斥等。因此,它不能僅成為認識論范疇的事實歸納,或像統計學上的核算一般。梁實秋還列舉了臺恩(Taine)的英國文學史,只是從事實中抽出原理,來證明文學與社會環境的關系;而圣伯甫(Sainte一Beuve)的批評方法,亦只是從研究作家傳記出發,來說明作品與作家的關系。他認為,這些只是歸納性的、考據性的工作而已,算不上真正的文學批評,因為這些機械、簡單的梳理,并沒有涉及人性與人生問題的探究。同時梁實秋對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學的批評方法和精神分析批評方法進行了評判。他認為社會學批評方法首先解決的是文學創造受社會的支配,故文學批評要解釋其當時的社會狀況。但是這不是批評的關鍵,不能算是評價其內容的價值。尤其是左翼作家引進的階級批評、唯物論批評,更是遭到梁實秋的否定:“文藝的創作沒有一個呆板的固定的公式。用‘唯物史觀’‘經濟的解釋’‘階級性’‘斗爭的武器’……等等來作為文藝理論的基礎,不是錯誤的使用科學方法,便是另有用意。所謂‘科學的’這個名詞,至此已失掉原有的意義。”①所謂“別有用意”,梁實秋認為這是左翼作家為了革命斗爭的需要機械運用科學的方法批評文學,只是為了階級服務的需要而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梁實秋強調文學批評的嚴肅、純正,所以他反對弗洛伊德的心理批評,認為那是一種變態。“精神分析學是解剖變態心理的一個利器,而對于一個身心健全不失常態的人完全沒有用處。最偉大的作家幾乎沒有變態的,無論其情感是如何豐富,想象是如何發達,總不失其心理上的平衡。”他認為,第一流作家的心態都是健全的,“唯在第二流及以下的作者,或許有變態的心理,或許有供給精神分析學者研究的材料。”于是他認為“以‘心理分析’為文學批評的方法者,則更是假科學的批評之最下乘了。”②所以使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俄狄浦斯王》,被梁實秋認為是低劣的作品—因為其不符合常態的人性,且其批評方法也是不正確的。以反為建,梁實秋否定之后,很自然得出自己的結論:“文學批評根本的不是事實的歸納,而是倫理的選擇;不是統計學的研究,而是價值的估定。凡是價值問題以內的事務,學便不能過問。因為文學批評的任務是在確定作品的價值,而不在說明文學作品的內容與其對外之關系。所以說,文學批評不是科學。”3.4小結

有人指出:“梁實秋的文藝思想說‘不’充分,說‘是’不足。在中國現代文學歷史進程中,他否定了一個主題,但是未能像胡適上述自由主義文學家那樣應運創作一個時代說要求的主題,富有現代性的主題。”④這段評價很好地展現了梁實秋早期文學批評“以反為建”的特點,也透露了梁實秋的文學批評的宗旨與當時文學批評主流的矛盾沖突。梁實秋企圖建立一個以西方文學批評理論為指導,適合中國本身文學批評的體系。首先他批判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道家思想,多是“出世的思想與飯返自然的思想”而“儒家根本的就沒有正經的有過文學思想,并且儒家的論調根本的不合于文學的發展”。①正因為如此,梁實秋為了求新知,在新人文主義理論的指導下,介紹了大量的西方的文學理論批評家和一些西方文學潮流,對于西方文學批評理論和文學史的書寫也是梁實秋早期文學批評的一個特點。在《文藝批評論》一書中,梁實秋詳細地介紹并批評了從希臘的古典批評到近代批評,其中有亞里士多德、西塞羅、何瑞思、約翰孫、莎士比亞等文學批評家的批評;也有古典主義批評、浪漫主義批評等文學家潮流的批評,都顯示了他積極介紹西方優秀的文學批評作品的努力。特別是梁實秋入臺灣的《約翰遜》、《永恒的劇場—莎士比亞》、《莎士比亞全集》譯序、關于莎士比亞(軼文輯錄)等,也顯示了對于西方文學批評的引進及其人性理論的堅守。他著力編寫了三卷本的《英國文學史》和《英國文學選》,可謂是這一生都在致力于介紹與傳播西方的文學知識,借以實現中國自己文學批評體系的構成,雖然他后期由于人性論的原因而主要傾向于《雅舍小品》系列散文的創作,但是梁實秋對于介紹西方文學的努力是孜孜不倦的。高旭東曾經評價梁實秋為“穿著西裝的孔夫子”,其實結合他的文學批評,尤其是早期的文學致力,梁實秋應該是“穿著長袍的西方人,’o梁實秋在構建自己文學批評理論的同時,有著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附帶的政治批評。梁實秋的政治批評充分體現出其敏銳的政治感,和緊隨時代步伐的時效感。從1929年的((新月))時期跟著胡適談政治,到1948年在((世紀評論》上所發表的一束政論為止,梁實秋談了二十年的政治,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中期在北京主辦《自由評論》的時候,梁實秋和羅隆基搞在一起,談政治的興趣完全壓倒了文學。②梁實秋的政治批評配合他的文學批評,主要是倡導政治自由、思想自由,贊賞資產階級的文明與民主。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反對思想統一:“天下最專制的事無過于壓迫思想。”③所以他既反對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控制文學,“以任何文學批評上的主義來統一文藝,都是不可能的,何況是政治上的一種主義?”④也反對普羅文人的階級性與宣傳性,“俄國共產黨頒布的文藝政策,里面并沒有什么理論依據。只是幾種卑下的心理之顯明的表現而已:一種暴虐,以政治的手段來剝奪作者的思想自由;一種愚蠢,以政治的手段來求文學的清一色。”⑤于是,所有要求思想統一,認為文藝是宣傳的工具,梁實秋都嚴詞反對:“鼓吹階級斗爭的文藝作品,我是不贊成的,實在講,凡是宣傳任何主義的作品,我都不以為有多少文藝價值。文藝的價值,不在做某項的工具,文藝本身就是目的。”⑥梁實秋完美地把政治批評和文學批評結合起來,很好地建構了自己人文主義倫理批評的理想,反對限制自由的政治工具批評,而是要求倫理道德的有意義的文學批評,這樣才能體現文學的價值,成就不朽的文學批評。總而言之,書寫西方文學家與文學史及文學思潮和緊隨時代感的政治批評都很好地配合了梁實秋早期文學批評“以反為建”的批評模式,而且增加了其文學批評的中西結合和理論基石,且對于時代政治的關注,使梁實秋的文學批評有了很強的時代效應,反映了他作為一個自由主義文人的特點,同時也透露了作為人文主義者對政治批評的態度,從而有力地支持了他的文學批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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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憲法學教學和研究問題

本文作者:杜力夫劉根香工作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憲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是法學專業具有基礎理論性質的法律專業課。在憲法學的教學過程中,為使學生完整準確地掌握課程教學基本要求所確定的內容,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于憲法學研究對象的三個層次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三個層次,即它以憲法和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與憲法直接相關的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從憲法典逐漸擴展到憲政制度的各個方面,即從憲法的法律形式到憲法的政治內容,再到憲法的階級基礎和階級本質,逐次展開,層層遞進。第一個層次,憲法學對憲法和憲法性文件進行研究。憲法學研究憲法的概念、特點、分類、制定、修改,研究憲法的價值、功能以及憲法的實施監督。這構成了憲法學中憲法學原理的主要內容。第二個層次,憲法學對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研究。憲法學研究憲法所確認的國家和公民的關系以及國家機關相互之間的關系。憲法所調整的這種社會關系構成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政治經濟體制。憲法對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的規定構成了憲法規范的政治內容。公民在國家中的基本法律地位即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國家根本制度的具體表現,所以憲法學還要研究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第三個層次,憲法學對與憲法直接相關的社會現象進行研究。憲法學研究憲法產生的社會條件和階級力量,研究憲法發展變遷的經濟政治根源和階級背景,研究憲法實施的條件和保障機制,研究憲法與社會發展的互動關系,研究憲法和國家法律體系之間的相互影響,研究統治階級和國家政權的性質對憲法的決定作用,等等。憲法學的這部分研究對象是憲法學最具階級特色的部分,這是在研究憲法規范和憲政內容的基礎上對其階級背景和階級本質所作的研究,也是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與一切資產階級憲法學的主要區別。資產階級憲法學只研究到第一個層次和第二個層次,而對第三個層次的問題,要么諱莫如深,要么輕描淡寫,再不然就蓄意歪曲。

二、憲法學的科學性和階級性

長期以來,憲法學局限于對現行憲法的注釋和說明,局限于在形式上研究憲法。資產階級憲法學通過對其憲法的煩瑣詮釋和巧妙論證,極力掩蓋其憲法的階級本質,肯定并力圖完善現行憲法以及現行統治,發揮了憲法學作為意識形態維護和完善其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的重要作用。雖然資產階級憲法學對憲法以及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包括國家機構、公民基本權利等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但始終沒有科學地揭示國家政權與憲法的關系,憲法的階級性質以及憲法產生、發展和消亡的規律,無法使其憲法學具有完整的科學性。只有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全面而認真地批判、繼承以往憲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成果,聯系各國憲法和憲政發展的實際,才能創立和發展科學的憲法學。需要注意的是,資產階級憲法學關于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三權分立等理論,從形式邏輯上講,雖然其前提是不科學的,但其論證過程嚴密而符合人們常見的現象,所以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幾個世紀以來,擴散很廣。這種憲法學也曾來到中國。第一次是2世紀初辛亥革命時期,它作為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被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引入中國,并在其指導下制定頒布了1912年的5中華民國臨時約法6。這在當時是一部極具資產階級民主性的憲法。天賦人權、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的理念貫穿其中。可是,左右中國政權的外國勢力不允許它存在,中國的資產階級也沒有力量控制政權而使它真正生效。事實表明,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在中國行不通,資產階級憲法學不能指導中國的憲政實踐。2世紀末冷戰結束,國際上社會主義的發展受到挫折,特別是資產階級憲法在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獲得再生之后,人權高于主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觀點又被國際霸權勢力廣泛宣揚,某些西方發達國家的憲法及其民主模式也被奉為現代國家適應全球化趨勢的榜樣。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建立和發展科學的憲法學仍是一項艱巨任務。憲法是民主國家采用民主形式實行統治的階級創立并運用的。在人類歷史上,在民主國家采用民主形式實行統治的階級只有兩個,即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工人階級)。資產階級在創立憲法,實行憲政方面是先行者。世界上的憲法就其階級屬性而言只有兩類)))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除此之外,沒有第三類無階級性或超階級性的憲法。以憲法為研究對象的憲法學作為法律科學,也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憲法學中科學真理的內容是客觀的,是客觀規律的正確反映,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因而是沒有階級性的。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與工人階級的利益和愿望相一致,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憲法學,有助于接近真理,獲得真理。憲法學的科學性和階級性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才能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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