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15:34:1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商標異議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商標異議制度

商標異議制度研究論文

一、堅持異議程序前置

根據異議程序設置于商標注冊前后的不同,分為異議前置和異議后置。現行法實行異議前置,即在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注冊之前。此次修改商標法,有觀點認為,在全面審查制下,應當實行異議后置即異議在注冊公告之后提出,或者將其與爭議程序合并,不再保留獨立的異議程序。主要理由是,商標異議量占初步審定公告量的比例很小,而很小部分的異議使得絕大多數沒有異議的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拖延。如果從縮短注冊周期而言,改全面審查為部分審查,即取消相對理由審查更為有效。基于以下考慮,本文認為應當堅持異議程序前置:第一,確保商標權的正當性。商標注冊能夠產生商標權的共同基礎在于公示公信力,經過異議程序是商標權取得正當性的前提。國家主管機關通過審查、公告等程序將申請人的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公開,通過異議程序賦予社會公眾尤其在先商標所有人提出意見的機會,在先商標所有人認為初步審定商標侵害其商標權,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則表明申請人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商標權就依注冊產生。但是,不能以依職權的相對理由審查取代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或者剝奪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權利。第二,維護商標注冊的權威性和注冊商標的穩定性。如果沒有前置的異議程序,商標注冊公告只是公示,不能產生公信力,商標注冊缺乏權威性。注冊人在取得商標注冊之后,仍不能放心地投入使用。在現有異議程序前置的情況下,注冊商標爭議量為數不多,2004至2006年分別為1253、1322和1264件,商標注冊人可以對注冊產生合理的信賴。取消前置無疑會增加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者被判侵權的數量也會增加,使得注冊商標的效力整體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二、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

現行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其中“任何人”的規定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監督;第二,有利于商標局內部糾錯。由商標審查員對獲得初步審定公告但不符合商標法第28條規定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而后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但是,社會公眾真正自愿承擔異議費用監督商標審查工作的幾乎沒有,審查員提出異議的數量日趨減少,使得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任何人”的規定反而為惡意異議大開方便之門,惡意異議通常表現為對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或者其他權利提出異議,妨礙初步審定商標獲得注冊,向被異議人索取高額撤銷異議的費用。惡意異議不僅損害了當事人權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治本之道是通過修改商標法,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對異議人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必須結合異議理由。有觀點認為,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不得注冊的絕對理由禁用條款(現行法第10條)、顯著特征條款(第11條)、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條款(第12條)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侵犯在先商標或者其他權利的,只有權利人或者利害8關系人可以提出。本文認為,商標異議程序只宜解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先商標(含在先申請、在先審定、在先注冊和在先使用商標)之間的沖突,修改商標法可結合異議理由將異議人的主體資格限定為在先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理由如下:

第一,在商標局審查絕對理由的前提下,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為數甚少,而且即使獲得注冊,商標局可以及時依職權撤銷;違反顯著特征和立體商標功能性的,商標注冊人也不得妨礙他人正當使用。但是,如果保留“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的規定,目前的惡意異議極有可能由主張他人在先權利向主張違反上述條款轉變,難以徹底杜絕惡意異議。

查看全文

商標異議制度研究論文

一、堅持異議程序前置

根據異議程序設置于商標注冊前后的不同,分為異議前置和異議后置。現行法實行異議前置,即在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注冊之前。此次修改商標法,有觀點認為,在全面審查制下,應當實行異議后置即異議在注冊公告之后提出,或者將其與爭議程序合并,不再保留獨立的異議程序。主要理由是,商標異議量占初步審定公告量的比例很小,而很小部分的異議使得絕大多數沒有異議的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拖延。如果從縮短注冊周期而言,改全面審查為部分審查,即取消相對理由審查更為有效。基于以下考慮,本文認為應當堅持異議程序前置:第一,確保商標權的正當性。商標注冊能夠產生商標權的共同基礎在于公示公信力,經過異議程序是商標權取得正當性的前提。國家主管機關通過審查、公告等程序將申請人的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公開,通過異議程序賦予社會公眾尤其在先商標所有人提出意見的機會,在先商標所有人認為初步審定商標侵害其商標權,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則表明申請人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商標權就依注冊產生。但是,不能以依職權的相對理由審查取代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或者剝奪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權利。第二,維護商標注冊的權威性和注冊商標的穩定性。如果沒有前置的異議程序,商標注冊公告只是公示,不能產生公信力,商標注冊缺乏權威性。注冊人在取得商標注冊之后,仍不能放心地投入使用。在現有異議程序前置的情況下,注冊商標爭議量為數不多,2004至2006年分別為1253、1322和1264件,商標注冊人可以對注冊產生合理的信賴。取消前置無疑會增加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者被判侵權的數量也會增加,使得注冊商標的效力整體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二、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

現行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其中“任何人”的規定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監督;第二,有利于商標局內部糾錯。由商標審查員對獲得初步審定公告但不符合商標法第28條規定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而后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但是,社會公眾真正自愿承擔異議費用監督商標審查工作的幾乎沒有,審查員提出異議的數量日趨減少,使得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任何人”的規定反而為惡意異議大開方便之門,惡意異議通常表現為對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或者其他權利提出異議,妨礙初步審定商標獲得注冊,向被異議人索取高額撤銷異議的費用。惡意異議不僅損害了當事人權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治本之道是通過修改商標法,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對異議人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必須結合異議理由。有觀點認為,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不得注冊的絕對理由禁用條款(現行法第10條)、顯著特征條款(第11條)、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條款(第12條)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侵犯在先商標或者其他權利的,只有權利人或者利害8關系人可以提出。本文認為,商標異議程序只宜解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先商標(含在先申請、在先審定、在先注冊和在先使用商標)之間的沖突,修改商標法可結合異議理由將異議人的主體資格限定為在先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理由如下:

第一,在商標局審查絕對理由的前提下,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為數甚少,而且即使獲得注冊,商標局可以及時依職權撤銷;違反顯著特征和立體商標功能性的,商標注冊人也不得妨礙他人正當使用。但是,如果保留“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的規定,目前的惡意異議極有可能由主張他人在先權利向主張違反上述條款轉變,難以徹底杜絕惡意異議。

查看全文

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規范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本辦法所指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福建省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查看全文

知名商標保護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協會)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創立市知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查看全文

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商標信譽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查看全文

絕對法律行為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民事權利有絕對權與相對權之分,民事法律關系有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別,法學界普遍承認絕對權和絕對法律關系存在的客觀性,但目前還沒有見到任何關于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的論述。事實上絕對法律行為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對法律行為理論、民法制度設計和法學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響,法學研究中不應該忽視這個盲點。

關鍵詞:絕對權絕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行為相對法律行為

法學界普遍承認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存在,也承認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的客觀性,卻無人研究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對于絕對法律行為這個理論研究的盲點,本文將首先從邏輯上論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將對絕對法律行為制度的可操作性進行考察,最后再對絕對法律行為存在的價值予以評析。

一、絕對法律行為的邏輯論證

(一)關于絕對權與相對權的通說絕對權與相對權的概念淵源于羅馬法的對物訴訟(actionsinrem)與對人訴訟(actionsinpersonam)。[1]如果一項權利可以相對于每一個人產生效力,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便是絕對權,所有權就是典型的絕對權。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這種權利便是相對權,債權就是典型的相對權。關于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在許多著名學者的論著中均不難見到,例如:史尚寬先生認為,基于權利效力所及之范圍,可以將私權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droitabsolut)有謂之為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droitrelatit)為對抗特定人之權利。[2]鄭玉波先生認為,私權以其效力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兩種。所謂“絕對權”者乃請求一般人不為一定行為之權利也。“相對權”者乃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也。[3]梁慧星先生認為,以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將權利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所謂絕對權,指得對一切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指僅得對特定人主張的權利,又稱對人權。[4]王利明先生認為,根據對抗權利人的義務人的范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經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指義務人是特定人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權利人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5]德國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認為,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權利作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就是其中的一種。一項權利可以相對于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絕對權(absolutesRecht)。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6]由此可見,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劃分幾乎成為法學界的定論。

(二)關于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的通說與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相對應,按照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范圍,可以把法律關系分為相對法律關系和絕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的劃分也已經為法學界所普遍認可。例如:佟柔先生認為,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的范圍,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在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具體的即特定的人的法律關系。[7]王利明先生認為,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的范圍,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所謂絕對法律關系,在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謂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具體的即特定的人的法律關系。[8]張佩霖先生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有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之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一方或承擔義務一方都是明確、具體的當事人,即稱為特定主體。凡不能具體肯定的則稱為不特定主體。[9]郭明瑞先生認為,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的范圍,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10]

查看全文

民營企業商標跨國保護策略漫談

鳳舞山莊來求助劉老根幫忙輔導業務,劉老根不假思索地送了一套菜譜,又借給一名廚師。手下人悄聲進言:“劉總,這可是咱龍泉山莊的商業機密,您……”老根小瞇眼一瞪,“咋的啦,別讀了幾天大學就不知道姓啥咯。”等到龍泉山莊“亢龍有悔”,也離被鳳舞山莊整背過氣去不遠了。

這是電視劇《劉老根》里的一幕,看到此處,除了為劉老根的“憨”開懷大笑,企業家們也定會自我肯定一番,“我是不會犯這種毛病的”。劉老根這般“無私援助”,是喜劇的夸張,但所說明的——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勿庸置疑是個真理。

老根“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是明眼人都看的出他是在“把養大的孩子送狼”,現實生活中,企業家們當然不會犯老根的毛病,但并不能說,其在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得完美無缺了。就在民營企業最為發達的浙江省,該省近180萬戶個、私企業,注冊商標僅3.8萬只,注冊數與企業數極不相稱。以致在去年召開的該省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有代表強烈呼吁:浙江民營企業要擁有自己的品牌,永久保持優勢,而且要打入國外市場,就必須重視專利技術的開發和知識產權的保護。但保護知識產權并不是一件可以不計成本的便宜事,它的運作需要企業不小的資金投入。保護知識產權,如何保護,保護到何種程度,應和企業的現有規模和發展前景相適宜,太過了企業投入太大,不堪重負;不及則達不到保護的效果。這保護力度的拿捏確是企業家們需要好好斟酌的大事。

入世以來,許多民營企業產品打到國際市場了,商標跨國保護卻沒有做到位。缺乏有效品牌保護措施,勢必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以下就如何構建有效的商標跨國保護戰略加以探討:

目前我國馳名商標跨國保護的現狀堪憂,不僅僅是中小型民營企業,就是大型國有企業由于商標跨國保護意識的欠缺和有效品牌保護戰略的缺乏而導致的商標境外被搶注現象也時有發生。據新華網北京2004年7月13日電統計,目前中國內地已有15%的企業商標在海外申請注冊時遭搶注。另據不完全統計,中國超過80個商標在印度尼西亞被搶注,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今年2月份,泉州有17個知名商標在澳門遭搶注;3月份,泉州8個知名鞋業商標被臺灣商人搶注;6月份,拉芳、舒蕾、雕牌等13個知名日化商標在香港遭搶注;……可見,商標跨國保護急待加強。一個商標要想在外國獲得保護,有兩個途徑: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注冊;即在產品打入某國市場前夕向該國商標管理機關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企業可以委托我國商標涉外機構代為辦理,這是商標跨國保護的最基本辦法。二是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因為我國分別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在協定或者議定書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只要申請人向位于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經審核批準,就能在各個會員國得到延伸保護。但遺憾的是,目前協定及議定書的成員國仍以發展中國為主,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尚未加入協定或者議定書,因此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仍需要通過逐一注冊的方式。簡潔說,外銷商品的商標要免遭被搶注、被仿冒的厄運,唯一的方法是做好商標的跨國保護。如何進行保護才能達到最小支出獲取最大收益的效果?

一、預防:做好商標國際注冊

查看全文

探索商標權撤銷和無效制度差別和意義

內容提要: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都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商標法對撤銷和無效制度都明確加以區分,我國現行《商標法》沒有“商標權無效”的概念,而是統稱為“撤銷”。但是,第41條規定的“撤銷”本質上屬于商標權的無效,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則是“撤銷”。

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都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商標法對撤銷和無效制度都明確加以區分,我國現行《商標法》沒有“商標權無效”的概念,而是統稱為“撤銷”。但是,第41條規定的“撤銷”本質上屬于商標權的無效,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則是“撤銷”。此次修改《商標標法》應當嚴格區分商標權撤銷和無效制度,并對撤銷和無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商標權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注冊的決定。商標權的取得并無瑕疵,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范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查看全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研究

摘要:我國歷經五千余年歷史發展所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著極高的藝術、經濟價值,同時也是我國傳統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高度關注。不過在實踐中,商標保護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為此,文章以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發展現狀分析為基礎,對常見的商標保護模式以及暴露出的缺陷進行深刻研究,從商標申請綠色通道建立、商標注冊制度完善、申請人機制的完善、組合商標建立四個方面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完善策略。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完善策略

我國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后簡稱為非遺)類型多元且數量豐富,在我國高度關注非遺傳承保護的前提下,法律保護作為一種有效方式得以廣泛應用。商標權保護的實施,對于非遺的傳承式發展、經濟價值彰顯意義非凡。但其實施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對非遺保護帶來了一些壓力,因此,研究非遺的商標保護完善策略有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現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狀況分析

圖1展示了我國非遺商標申請數據的年度變化。從圖中數據不難看出,我國的非遺商標申請在1993年之前,一直維持在個位數,1993年至2001年的非遺商標申請數量基本都維持在兩位數,隨后直到2016年,每年的非遺商標申請數量基本都維持在三位數,從2017年開始,更是增加到四位數。可以總結出如下的結論:我國的非遺商標申請數量呈現出階段性波動上升的趨勢,這也與我國商標保護意識提高、相關法律完善有著較大的關聯。筆者在中國商標網上選擇的10374件非遺商標申請要求中查看,商標注冊成功的商標數量達到了6096件,占比達到了58.8%,這一成功率數值與國內非遺商標注冊成功的均值基本維持一致,之所以其成功率相對不高,主要是因為非遺項目的社會知名度較高,申請環節通常會遭到現行商標法顯著性相關條款的限制。通過這兩項數據不難看出,國內的非遺商標保護工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模式應用的可行性分析

查看全文

商標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