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0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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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文獻價值研討

在歷史文明綿延的流淌的長河中,翻濺起無數文學的浪花,歷史事實經由作家的精心演繹成一幕幕為人們所銘記的壯麗詩篇。而一切故事的根底又大都來源于有文獻記載的史實,因為“人類孕育了文獻,文獻又積累、傳輸和發展了人類文明,文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支柱和發展的巨大力量”,《商君書》作為戰國時期法家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清晰地反映了商鞅及法家學派的主要思想,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中國社會封建君主專制體制的構建及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早在戰國時期,“商學”和“商法”,已經成為秦帝國的中流砥柱。時至今日,基于文獻價值基礎研究《商君書》中的文學觀和歷史觀仍然有一定的意義。

一、《商君書》對文學教化的認同

《商君書》雖然在行文風格、語言運用、體例安排上沒有過多的修飾,但確言簡意賅地道出商鞅對于變法、改革的獨到見解。“我認為,《商君書》大部分是商鞅的遺著,但其中也被編人了少許他人之作”“就各篇與商鞅思想的關系而言,《墾令》等八篇既歸商鞅名下,當然應該說反映了商鞅本人的思想;其他各篇繼承和發揮了商鞅的思想,但與商鞅的關系是否密切并不取決于成文的早晚”f珊就在他揮毫潑墨書寫對于社會上層建筑的改革意見時,同時也寫就了他對于文學、文化及歷史的體認方式。

(一)文學教化的認同

商鞅的思想及其提出的各項變法措施,大抵是在與儒家思想的斗爭中步步發展起來的。就整個戰國時代而言,我們可以看到龐大的庸俗的商業文化正在嚴重侵蝕著社會,無論是人的意識形態,還是社會的各種風尚,抑或是國家的整體風貌,都籠罩著一種“衰世文化”。在這種社會大環境的浸染下,商鞅提出:“故日: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農戰矣。”(《商君書.夕內第二十二》)商鞅義正言辭闡述了自己的看法,若國君依照此種手段治理國家、教育民眾,那么這個國家的實力就一定會削弱。《商君書•農戰》說:“是故豪杰皆可變業.務學《詩》、《書》,隨從外權,上可以得顯,下可以求官爵。”文中所說的“上”指的是《詩》《書》一類的經籍。“國有L》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辯。”(《去強》)“國用《詩》、《書》、孝、悌、善、修治者,敵至必削國,不至必貧”(《去強》)嚴密的禮樂制度需要各種典章法規所相互支持,形式上讓整個社會達到了一種靜態的格式化。商鞅指出這種非動態的模式不會長存,公正會被貪婪的需求所消融。商鞅看出了《詩》《書》一類無言的武器對于社會思想文化領域的作用,認為變法不僅僅應該停留在“器物”的層面,對于治理國家、管理民眾,文化和思想領域是絕對不容忽視的,這種批判式的論調,鏗鏘有力地傳達了一種對于文學教化的功能的認同。商鞅從未否認可以通過教育昭示全體百姓,相反,除了獎勵的措施之外,商鞅致力將人民的心智和勞力統一,集中在農、戰之下,并以此作為常規教育,這是商學一派最有特色的創見。“顯然,他的文學觀念不僅包括了前文所說的儒家的文化典籍,還包括以這些典籍為范本的文學接收活動。”進一步來說,這種認同是在商鞅自身決絕地否定之中形成的。《韓非子•主道》:“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賢而有功,去勇而有強。”真正的智者是要懂得借力而行的,商鞅深請此路,他認為既然只有農、戰為大,那么就要堅決遏制人們熱衷學問的苗頭乃至想法。我們無法一言兩語地指出商鞅論斷是否科學合理,但可以認定的是商鞅在竭力保證變法順利進行的同時,承認了文學作品、典籍規章對于國民的教化作用。在商鞅所設想和勾畫的歷史藍圖中,是不主張通過傳播知識來推動歷史發展的,而是采用限制和防范的手段控制人們的思想。

(二)重質輕文的微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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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重農思想帶給三農問題啟發

1《商君書》對農業基礎地位的認識

古代中國“以農立國”、“男耕女織”的田園式風光是千百年來中國小農生產方式的象征,其基石則是充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商君書》非常重視農業,把農業看作國民經濟的決定性部門,強調解決經濟問題必須大力發展農業。

1.1思想淵源

我國的重農思想并不是在戰國才出現的,它有深遠的歷史淵源和深厚的思想基礎。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一定的思想意識和表現為政治法律形式的政策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它要受到特定的社會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在古代社會,決定性的生產部門是農業。因為在人類社會中,從采集狩獵到發展畜牧,再發展到植物栽培,人們的生產活動始終是在農業方面。由于人類賴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活資料———食物,是在農業中產生的,所以馬克思說:“農業勞動是其它一切勞動得以獨立存在的自然基礎和前提。”[1]也就是說,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社會生產的起點。

中國古人不可能有馬克思那樣的認識,但在客觀規律支配下,“生民之本,興自神農之世。‘斫木為耜,糅木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2],農業始終是我們的國本。一批目光敏銳的人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把農業與國家存亡聯系起來考察,并把重農作為調節社會生產關系的關鍵。“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國富者兵強,兵強者戰勝,戰勝者地廣。是以先王知眾民、強兵、廣地、富國之必生于粟也。”[3]在這里,《管子》把農業看成是富國強兵的基礎。《商君書》也把農業看作國民經濟的決定性部門。《商君書·農戰》則明確提出了“國之所興者,農戰也”的口號,認為“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也”,[4]把農業與戰爭的結合看作是國家的安危和國君尊貴的基礎。

1.2現實的需要:兼并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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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愚民思想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商鞅的愚民思想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思想文化產生過長遠而又深刻的影響,應當引起學術界的重視。本文對商鞅提出愚民思想的動機和目的、商鞅愚民思想的具體內容、以及其對秦漢時期統治階級的統治思想和策略所產生的影響等方面的問題作了探討。

【英文摘要】ProperattentionshouldbepaidtoShangyang''''sobscurantthoughtinthecircleofscholarsbecauseithadprofoundlyaffectedculture,thoughtandpoliticsthroughoutthehistoryofChina''''sfeudalsocieties.Thispaperdiscussesthespecificcontents,motivesandpurposecontainedinShangyang''''sobscurantthoughtanditsinfluenceonthepoliticsandpoliticalideologyoftherulingclassduringtheQiandHanDynasties.

【關鍵詞】商鞅/愚民思想/目的/內容/影響

Shangyang/obscurantthought/purpose/content/influence

商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他在秦國實行的變法,使秦國走上了富國強兵的道路,為秦的統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因此,長期以來,商鞅變法一直受到了人們的重視。但是,在學術界,人們在研究商鞅變法對中國歷史發展進程所帶來的影響時,往往偏重于分析變法中所實施的某些具體措施的得失,而忽視了隱藏在這些措施背后、并與其息息相聯的、且同樣是其變法內容的政治主張——愚民思想。事實上,商鞅的愚民思想與商鞅變法這一歷史事件本身一樣,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思想文化都產生過長遠而又深刻的影響,應當引起學術界的重視。本文擬就對商鞅提出愚民思想的動機和目的、商鞅愚民思想的具體內容、以及其對秦漢時期統治階級的統治思想和策略所產生的影響等方面的問題,作些初步的探討。

一商鞅提出愚民思想的動機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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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輿論控制思想研究論文

摘要:商鞅傳播思想的核心是控制輿論,他首先提出“以言去言”,“燔詩書而明法令”等控制輿論的政策,本文以《商君書》為主要依據,從傳播內容,傳播策略,傳播受眾,傳播途徑等方面分析商鞅對輿論的控制思想。

關鍵詞:輿論控制;傳播策略;受眾;傳播途徑

信息的傳播過程可以理解為一個控制過程,既包括傳播者對關鍵傳播環節的控制,即內在控制機制,也包括各種社會力量對傳播的定向影響、約束或管理,即外在控制機制。對傳播的控制,最主要的表現有利用政治霸權、文化霸權所形成的話語霸權對傳播體制、傳播內容的控制,某種信息是否可以傳播,怎樣傳播由施控者決定,議題設置也由施控者操縱。掌握控制信息傳播,不僅意味著統治者對傳播的利用,而且還意味著統治者對傳播渠道的壟斷,即統治者保證自己絕對的言論自由,而被統治者的言論權利受到削弱或完全被剝奪。商鞅傳播思想的核心是控制輿論,使信息傳播為統治者利益服務。他強調“以言去言”,“壹教”,統一輿論,禁私學,私議等都是賣力倡導這一思想的表現。

一、傳播的內容控制

1、法律的推廣傳播

商鞅特別強調以法治國,認為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只有實行法治,國家才能安定富強。他說:“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定分》)就是說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國的根本,是防止人們作惡的工具。“一斷于法”,強調的是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至上性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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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農本思想和鼓勵政策探析

摘要:中國古代的農本思想和對農業的激勵政策,到戰國時期已經發展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既有戰略高度的認識,又有非常務實的政策措施,并由此實現了富國強兵的戰略目標,實踐的效果非常顯著。其中商鞅的農本思想和對農業的激勵政策,進一步充實和發展了戰國李悝提出的“盡地利之教”的農本思想,使之更為制度化和政策化了,表現出強烈的時代進取精神,值得分析借鑒。

關鍵詞:戰國商鞅農本思想激勵政策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的改革是最為徹底的。它不僅使秦國實現了由弱變強的重大歷史轉折,而且也是中國古代經濟、政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商鞅變法后,不僅使秦國完成了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而且為中國第一次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其中他的農本思想與對農業的激勵政策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

商鞅(前390~前338),又名衛鞅、公孫鞅,商鞅乃因其后來的封地而得名,是先秦法家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他繼承了李悝的法制思想,順應當時的歷史發展潮流,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特別是以法治為依托,通過各種激勵杠桿的運用,實施以強化農戰為主導的發展戰略,成效卓著,影響深遠。成為我國先秦時期,以法治國,強化農戰,富國強兵,大見成效的典型,具有劃時代意義。

一、以農為本的戰略思想

在中國先秦法家的經濟思想中,從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認識農業的基礎地位與作用,商鞅的思想觀點是最為明確和突出的,也是最為深刻和富有哲理性的。他指出,“國之所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商君書•農戰》。“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商君書•去強》。“壹務則國富”,“田荒則國貧。”這里,商鞅把農業看作是國家和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事關國家生死存亡的關鍵所在。農業發達,國家興旺,農業貧弱,國家衰亡。由于中國古代的產業結構比較簡單,農業是最基本的戰略產業和基礎產業,作為政治家的商鞅把發展戰略集中在農業上,是符合當時形勢發展需要的。戰國時期,社會處于激烈動蕩的兼并戰爭年代,在這種背景下,發達的農業和強大的軍隊,是治國平天下的首要條件。由此,商鞅認為,重農治軍,富國強兵、是一個國家最為重要的發展戰略。所以,他的一切改革措施,都是圍繞強化農戰進行的。一方面,他以法制為后盾,通過采用財稅杠桿和各種專一于農戰的措施,強化了農業,發展了農業,壯大了軍隊,使國家財政有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因為發達的農業,增加了國家的財政積累,為軍隊提供了充裕的軍費。而軍隊征戰的勝利,又增加了國家的戰爭收入。另一方面,他又用財稅杠桿,有效地強化了農業和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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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思想對學前教育立法的影響

摘要:法家法治思想主張務實功利、普施明法、法不阿貴、法與時宜等思想理念,對學前教育立法啟示在于應充分認識學前教育立法的地位目的和作用、積極推進立法的明確性和可行性、貫徹落實立法的公平公正公開性、有效維護立法的統一穩定性和適時變動性。

關鍵詞:法家;法治思想;學前教育;立法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對法律最重視的一家,作為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術流派,其形成了以法治國為核心的完整法治思想體系。法家思想對于我國政治和文化以及道德方面的影響雖不及儒家思想深遠,但法家思想對以法治國的獨特見解,對我國當前學前教育立法仍具有寶貴的借鑒意義。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意蘊

法家法治思想來源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深刻理解,根源于其對于社會變遷和國家治理的獨到認識和感悟。法家先賢管仲最早提出“以法治國”理念,即“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管子•明法》)其后繼者也主張“事斷于法”(《慎子》)“緣法而治”(《商君書》)“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韓非子•有度》)等與“以法治國”相似的說法。法治的思想理念貫穿于法家思想的發展全程。(一)法治意味著務實功利。法家主張法律的作用應當是崇尚實用功利,一切從實際出發,強調“法者,事最宜者也。”法家認為法令具有功利目的,能夠給君主和國家帶來長久實利,是治國理政的客觀尺度和最佳方案[1]。以法治國,暫時痛苦卻長久受益;以仁治國,暫時享樂卻后患無窮。國君正是權衡利弊,從長遠考慮,才選擇以法治國。(二)法治意味著普施明法。1.厚賞重罰。法家主張法律作為國民行為的衡量標準,本質上是“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管子•七法》)商鞅提出“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商君書•修權》)法律是要求國民普遍遵守的,用以規范和衡量國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在充分論證法律本質的基礎上,法家強調制訂法律應當貫徹厚賞重罰的思想理念,作為法律主要內容的厚賞與重罰,二者有效結合可以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更好地實現法律的目的和效用。韓非強調厚賞“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而重罰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韓非子•六反》)2.易知易行。法家主張立法應是“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后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書•定分》)法律內容作為臣民的行為規范,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只有通俗易懂、明白易知,才能使百姓容易了解法律的真實要求。3.明確具體。法家強調立法內容應明確具體和清晰無誤。“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韓非子•守道》)明確具體是成文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條文清晰無誤地規范行為,臣民不至于產生歧義和誤解,才不會恃強凌弱,以眾欺寡。臣民能夠依法明確各自權責和義務,官員就不敢徇私枉法恣意妄為,百姓也不敢偷奸耍滑觸犯法律。4.法一而固。法家強調法律內容一旦制定公布就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整體統一和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管仲強調:“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管子•法法》)故而“法莫如一而固”。因此,堅持賞罰如一,就能取信于民[2]。5.法布于眾。法家認為法律是國君治國理政的有效工具,是百姓趨利避害的行為指引,應當將法律內容公之于眾,令全境百姓提前知曉,而后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自省自警自律自戒。正如韓非所言:“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這既可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商君書•定分》),也可以讓“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韓非子•孤憤》)(三)法治意味著法不阿貴法家認為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國君管理范圍內的一切人、一切事都應依法而為,除國君外不允許有法外施恩的情況存在,法大于人(國君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大限度地強調法律公平公正,維護法律權威。管仲強調“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管子•任法》),商鞅提出“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韓非指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法家強調法律對待百姓與權貴必須一視同仁,有功則賞,有過則罰,不允許以功抵過,以權壓法,以期鼓勵國民“耕戰”“告奸”。(四)法治意味著法與時宜法家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國家的客觀現實情況發生變化,法律的制定也應根據國家現狀調整和變革,即要“法與時轉,治與時宜。”法律不能一成不變,因循守舊,而應與時俱進,適時變更。正如管仲所言:“法者,不可恒也。”(《管子•任法》)商鞅所言:“圣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干。”(《商君書•壹言》)

二、對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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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本主義評析論文

傳統的經濟思想自來學者言論,政府措施,稍有作為者,莫不以務農為本,工商為末,重本抑末。因其以農為本,故名之曰農本主義。直到晚近海通以來,情異勢遷,思想稍變,然猶不無殘存。“我國自古重農,以農立國”云云,幾成為口頭禪。誠可謂為我國傳統的經濟思想。

農本主義之產生商及西周雖在農業時代,人民殆皆事農,田畜幾為唯一富源,商王且親自省耕,然猶無所謂農本主義。蓋其時商業未盛,不足影響農業,無所謂本末,更無所謂重本抑末也。降及春秋,市鎮漸興,商業漸盛,封建漸壞,農業漸受商業之影響。然春秋猶在過渡時期,尚無鮮明之農本主義。子貢善賈,

《史記·貨殖傳》:“子貢既學于仲尼,通而仕于衛,廢著鬻財于曹魯之間。七十子之徒,賜最為饒益。原憲不厭糟糠,匿于窮巷。子貢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夫使孔子名布揚于天下者子貢先后之也。此所謂得勢而益彰者乎。”

孔子稱其:“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則屢中”(《論語》),殊無輕視或抑制商業之意。而一般出身貴族之士大夫,鑒于封建制度之漸壞,追懷往昔,以階級差別之明顯固定為美,

《左傳》襄九年“其卿讓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競于教,其庶人力于農穡,商賈皂隸,不知遷業。”(楚子襄贊晉國之言)

《左傳》昭二十六年“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滔。”(晏子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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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變法與古希臘羅馬社會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論述了中西方早期社會變革異質特點、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對社會發展的深刻影響。

【關鍵詞】戰國/古希臘/社會變革

中國古代的戰國時期與古希臘雅典城邦、古羅馬共和國前期,都發生了國家建立早期的社會改革運動。戰國變法至秦帝國的統一,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此前,古希臘雅典城邦國家已經走完了它的民主政體的改革旅程;而同時,古羅馬正邁步在共和國前期政治改革的社會發展階段。古代中西方社會通過改革各自選擇了極為不同的政治道路,這一歷史選擇過程,給各自社會的政治制度鋪奠了完全異質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傳統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從而對此后漫長的社會發展歷程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一

古希臘羅馬的改革與戰國變法都屬于一種國家建立早期出現的社會轉型現象,是在氏族血緣組織解體或宗法血親制度崩潰的前提下,由于社會階級和權力結構需要重新組合而進行的重要改革運動。由于兩者社會結構和各方面基礎條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導力量有別,而使兩者在運作過程中表現出對“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權利諸核心問題存在著本質性差異。

公元前594年,希臘雅典的梭倫改革,頒布“解負令”,取消公私債務,恢復債奴的公民身份,并永遠禁止把雅典公民淪為奴隸。公元前367年,羅馬通過李錫尼法案,緩解了平民的債務問題,到公元前326年,又通過波提利烏斯法案,正式廢除了債務奴隸制。李維的《羅馬史》寫道:“這一年似乎是羅馬平民自由的新開始,因為債務奴役被取消了……這樣,被奴役的人遂獲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債務人。”(注:李維:《羅馬史》第8卷,轉引自于信貴《古代羅馬史》,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頁。)法律禁止將公民淪為奴隸,從而在外籍奴隸與本國公民之間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將不得奴役本國公民的理念上升為國家制度,對本國公民的人身權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國家公民制度,從而使平民與貴族逐漸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階級。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處在于從野蠻的奴隸社會中開辟出“文明”之路,開始將“奴隸”與“人”基本分開,而后羅馬法“人格權”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僅是民眾對平等權利追求的初步勝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

公元前五世紀后期,魏國李悝變法,其《法經》規定:“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注:[明]董說:《七國考》卷12引桓譚《新論》。)“籍其家”就是將其家人全部淪為奴隸。此類法律為當時各國普遍采用,如云夢《秦律》中有關各式罪犯之家人籍為奴隸的條文不少。公元前361年,秦國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更將從事工商業或貧窮的民眾都淪為奴隸,而官僚集團則按軍功爵秩分配“臣妾”(注:《史記·商君列傳》、《商君書·墾令篇》)。說明官府是如何蠻橫地侵犯著民眾的人身權。《商君書·錯法篇》載:“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說得十分坦然。《戰國策·秦策四》謂當時各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裘錫圭也詳盡論證了當時奴隸數量很大,且在各類生產上普遍使用,應定性為奴隸制社會的問題(注: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總之,商鞅變法后,秦國的奴隸數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漢兩代成為中國歷史上奴隸數量最多的時期。一直到清代,統治者也根本沒有保護本國民眾基本人身權的概念,民眾因犯罪與債務淪為奴隸者觸目皆是,人們始終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權”!(注:參閱拙作:《論羅馬法“人格”與秦漢律“名籍”問題》,《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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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變法與古希臘羅馬社會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論述了中西方早期社會變革異質特點、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對社會發展的深刻影響。

【關鍵詞】戰國/古希臘/社會變革

中國古代的戰國時期與古希臘雅典城邦、古羅馬共和國前期,都發生了國家建立早期的社會改革運動。戰國變法至秦帝國的統一,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此前,古希臘雅典城邦國家已經走完了它的民主政體的改革旅程;而同時,古羅馬正邁步在共和國前期政治改革的社會發展階段。古代中西方社會通過改革各自選擇了極為不同的政治道路,這一歷史選擇過程,給各自社會的政治制度鋪奠了完全異質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傳統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從而對此后漫長的社會發展歷程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一

古希臘羅馬的改革與戰國變法都屬于一種國家建立早期出現的社會轉型現象,是在氏族血緣組織解體或宗法血親制度崩潰的前提下,由于社會階級和權力結構需要重新組合而進行的重要改革運動。由于兩者社會結構和各方面基礎條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導力量有別,而使兩者在運作過程中表現出對“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權利諸核心問題存在著本質性差異。

公元前594年,希臘雅典的梭倫改革,頒布“解負令”,取消公私債務,恢復債奴的公民身份,并永遠禁止把雅典公民淪為奴隸。公元前367年,羅馬通過李錫尼法案,緩解了平民的債務問題,到公元前326年,又通過波提利烏斯法案,正式廢除了債務奴隸制。李維的《羅馬史》寫道:“這一年似乎是羅馬平民自由的新開始,因為債務奴役被取消了……這樣,被奴役的人遂獲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債務人。”(注:李維:《羅馬史》第8卷,轉引自于信貴《古代羅馬史》,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頁。)法律禁止將公民淪為奴隸,從而在外籍奴隸與本國公民之間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將不得奴役本國公民的理念上升為國家制度,對本國公民的人身權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國家公民制度,從而使平民與貴族逐漸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階級。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處在于從野蠻的奴隸社會中開辟出“文明”之路,開始將“奴隸”與“人”基本分開,而后羅馬法“人格權”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僅是民眾對平等權利追求的初步勝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

公元前五世紀后期,魏國李悝變法,其《法經》規定:“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注:[明]董說:《七國考》卷12引桓譚《新論》。)“籍其家”就是將其家人全部淪為奴隸。此類法律為當時各國普遍采用,如云夢《秦律》中有關各式罪犯之家人籍為奴隸的條文不少。公元前361年,秦國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更將從事工商業或貧窮的民眾都淪為奴隸,而官僚集團則按軍功爵秩分配“臣妾”(注:《史記·商君列傳》、《商君書·墾令篇》)。說明官府是如何蠻橫地侵犯著民眾的人身權。《商君書·錯法篇》載:“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說得十分坦然。《戰國策·秦策四》謂當時各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裘錫圭也詳盡論證了當時奴隸數量很大,且在各類生產上普遍使用,應定性為奴隸制社會的問題(注: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總之,商鞅變法后,秦國的奴隸數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漢兩代成為中國歷史上奴隸數量最多的時期。一直到清代,統治者也根本沒有保護本國民眾基本人身權的概念,民眾因犯罪與債務淪為奴隸者觸目皆是,人們始終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權”!(注:參閱拙作:《論羅馬法“人格”與秦漢律“名籍”問題》,《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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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變法與外國社會改革比較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論述了中西方早期社會變革異質特點、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對社會發展的深刻影響。

【關鍵詞】戰國/古希臘/社會變革

中國古代的戰國時期與古希臘雅典城邦、古羅馬共和國前期,都發生了國家建立早期的社會改革運動。戰國變法至秦帝國的統一,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此前,古希臘雅典城邦國家已經走完了它的民主政體的改革旅程;而同時,古羅馬正邁步在共和國前期政治改革的社會發展階段。古代中西方社會通過改革各自選擇了極為不同的政治道路,這一歷史選擇過程,給各自社會的政治制度鋪奠了完全異質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傳統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從而對此后漫長的社會發展歷程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一

古希臘羅馬的改革與戰國變法都屬于一種國家建立早期出現的社會轉型現象,是在氏族血緣組織解體或宗法血親制度崩潰的前提下,由于社會階級和權力結構需要重新組合而進行的重要改革運動。由于兩者社會結構和各方面基礎條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導力量有別,而使兩者在運作過程中表現出對“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權利諸核心問題存在著本質性差異。

公元前594年,希臘雅典的梭倫改革,頒布“解負令”,取消公私債務,恢復債奴的公民身份,并永遠禁止把雅典公民淪為奴隸。公元前367年,羅馬通過李錫尼法案,緩解了平民的債務問題,到公元前326年,又通過波提利烏斯法案,正式廢除了債務奴隸制。李維的《羅馬史》寫道:“這一年似乎是羅馬平民自由的新開始,因為債務奴役被取消了……這樣,被奴役的人遂獲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債務人。”(注:李維:《羅馬史》第8卷,轉引自于信貴《古代羅馬史》,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頁。)法律禁止將公民淪為奴隸,從而在外籍奴隸與本國公民之間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將不得奴役本國公民的理念上升為國家制度,對本國公民的人身權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國家公民制度,從而使平民與貴族逐漸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階級。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處在于從野蠻的奴隸社會中開辟出“文明”之路,開始將“奴隸”與“人”基本分開,而后羅馬法“人格權”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僅是民眾對平等權利追求的初步勝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

公元前五世紀后期,魏國李悝變法,其《法經》規定:“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注:[明]董說:《七國考》卷12引桓譚《新論》。)“籍其家”就是將其家人全部淪為奴隸。此類法律為當時各國普遍采用,如云夢《秦律》中有關各式罪犯之家人籍為奴隸的條文不少。公元前361年,秦國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更將從事工商業或貧窮的民眾都淪為奴隸,而官僚集團則按軍功爵秩分配“臣妾”(注:《史記·商君列傳》、《商君書·墾令篇》)。說明官府是如何蠻橫地侵犯著民眾的人身權。《商君書·錯法篇》載:“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說得十分坦然。《戰國策·秦策四》謂當時各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裘錫圭也詳盡論證了當時奴隸數量很大,且在各類生產上普遍使用,應定性為奴隸制社會的問題(注: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總之,商鞅變法后,秦國的奴隸數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漢兩代成為中國歷史上奴隸數量最多的時期。一直到清代,統治者也根本沒有保護本國民眾基本人身權的概念,民眾因犯罪與債務淪為奴隸者觸目皆是,人們始終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權”!(注:參閱拙作:《論羅馬法“人格”與秦漢律“名籍”問題》,《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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