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經濟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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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稅法教學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在職業培訓和能力訓練,在市場導向和學術導向的融合上存在著現實和理想化的較大差距。而財稅法的教學,由于學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隨著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實務性和理論性不可偏廢的要求,對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的目標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從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一般目標以及法學區別于經濟管理類學科的目標模式入手,以財稅法學自身的特點為出發點,探討我國財稅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及其改革途徑。
「關鍵詞」財稅法人才培養「正文」
一、法學的獨立性與法學教育的目標
什么是法律?對于這一命題我們無法得出精確的答案。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1]特別地在經濟學帝國主義彌漫的今天,法學與經濟學的交融和借鑒似乎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必然(或曰時尚)。但反觀經濟學自身的發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個世紀以前,通常一篇經濟學的論文往往以這樣的句子開頭:“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生活的日常交易行為的學科。”而今天,經濟學論文通常這樣開頭:“這篇不可避免的長文致力于一種特殊經濟的研究。在這一經濟中,效用函數的二階導數為一些有限的不連續量……只有像拓撲這樣一些基本的數學工具才適用”。[2]經濟學一步步地成為數學、物理學的分支。
那么法學呢?在20世紀學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學和經濟學的聯姻可是說是最令人回味的重頭戲之一。科斯認為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法律對于資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過明晰產權,界定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和提供行為規范、在提高效率上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納則以經濟效率為法律定向,試圖為法律之車鋪上一條經濟學的軌道,不僅為在法律分析中引進經濟學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礎,還使法律體系成為隨經濟發展而變化的開放體系。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的交融,又使得法學研究徘徊在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邊緣。一切的種種,法學的包容性是否使之喪失了自身的性格與魅力。從邏輯的角度看,經常可以看到法學的權利義務觀在一點點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從研究的角度看,那種單純以研究問題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學研究與正義的理想之間越來越曖昧。法學教育的邊界越來越模糊,而綜合與獨立如何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而財稅法學又與會計學、財政學、稅收學等存在教育內容上的交叉,在大學課程設置上,我們可以看到經濟管理類的財務會計和財政學課程的中都涉及到預算制度和一般的稅收制度,而這些在法學院系開設的財稅法課程中也是必備的教學內容。[3]這種看似重復的課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學理念和培養目標,而其間的差異并不是簡單地從教學大綱就可以區分得出。研究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首先必須研究法學人才培養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這又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本身的獨立性密不可分。
論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內容摘要: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市場存在大量導致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問題,使得市場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因此,政府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證券市場與其他市場比起來,在市場失靈等諸方面,更加敏感,影響范圍也相對更大,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采用凱恩斯主義的干預模式來治理證券市場。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對稱,無論是市場還是政府監管都有可能失敗,因此,我們不可陷入兩分對立思維的困境,即市場失敗就由政府監管來替代,監管失敗就由市場運作來替代,而是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歸,用政府監管來補充市場的不足。監管應是針對市場失靈,而不應作更寬泛的解釋;監管并不必然導致證券業發展,相反可能限制市場的發展;監管必須受制度約束,必須依法進行;監管的實施必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合理界定監管機關的職能空間,明確其職權的合理限度;重視行業自律,發揮市場參與者的自律作用;在證券監管中,法庭的力量應當受到充分的重視。監管過度必然會抑制創新,成為導致證券及金融創新供給不足的重要力量;監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證券市場的運作風險,損害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因此,監管過度與監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要害詞:市場失靈、監管、法律不完備性
證券市場監管是對市場機制的校正,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其實質是以政府命令作為一種基本的制度、手段來代替市場的競爭機制,以確保獲得一個更好的經濟結果。可以說,監管是對某種偏離既定規則的行為實施的干預。監管與市場相伴而生,是現實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現實經濟中,由于自然壟斷、經濟活動外部性和不對稱信息的存在,市場機制不可能達到經濟資源最優配置的理想狀態,這時,作為社會公眾利益代表的政府就要用“看得見的手”來彌補“看不見的手”的缺陷,對經濟活動和市場進行干預、監管。實行監管的目的,就是要減少市場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壟斷、操縱市場和欺詐行為的發生,減少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對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參與者利益聯系緊密、價格波動頻繁、輕易產生人為操縱、欺詐行為的經濟部門和市場活動,更應該實行有效的監管措施,從而保障經濟活動健康地發展。同時,監管也是一把雙刃劍,監管過度將加大監管成本、降低市場效率,阻礙金融業的發展。如何實施合適的金融監管一直是國際經濟社會關注的一個重大難題。實踐證實,證券監管的重要性和廣泛性不言而喻。2001年“9?11事件”后,美國政府為了提升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安然、世界通信等事件發生之后,美國總統在2002年7月30日簽署企業改革法案(SarbanesˉOxleyAct),希望以積極的態度嚴懲違法企業經理人員。世界上沒有政府不監管市場的,要害是如何監管,采取什么樣的監管政策與思路。我國同樣存在證券監管的問題。處于轉軌時期的中國經濟發展,經常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因此,處理監管與市場的關系尤為重要。
一、市場失靈與政府干預
市場功能的發揮有賴于一個完善而有效的市場。在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非常完美的,市場機制能自動調節供求,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政府的職能僅限于守夜人角色。但是,這種理論遭到許多學者的批評,如熊彼特認為:完全自由地進入一個新的領域,到頭來卻使進入此領域成為根本不可能的事。假如一開始就有完全有效的競爭,引進新的生產方法與新的商品就幾乎不可想象,這意味著我們稱之為經濟進步的很大一部分為完全競爭所不相容。因此,完全競爭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它沒有權利被樹立為理想效率的模范。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市場存在大量導致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問題,使得市場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因此,市場不是萬能的,它存在自身無法克服的種種缺陷和弊端,為了消除這些缺陷和弊端,除了不斷完善市場制度外,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從而,為政府監管市場提供理論依據。
(一)市場失靈市場失靈是指由于市場自身所存在的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導致市場運行失衡,從而失去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并進而降低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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