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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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對比
本文作者:董宏志袁野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校長辦公室
改革開放為我們打開了一扇經濟大門,也同時成就了制度研究的新起點,我們不斷地向西方學習制度建設、法律修訂、機構設置,希望實現后發優勢,用先進的制度來促進中國的發展,相信制度的落后是造成中國屈辱的罪魁禍首。但當我們為此孜孜以求,以為離模板——美國不遠時,一個個案例卻告訴我們“youarewrong”。每個國家的政治制度背后是一整套理念、文化支撐,這是制度設計和運行的原則。制度可以移植,制度背后的理念、邏輯卻不可復制。司法制度是最能體現這種理念文化的,因為它表達出了國民對是非、真假、善惡的基本判斷標準。當人們面對生命,對視死亡時,人心中深植的或者被理智掩蓋的觀念文化就會被激發出來,形成最本能、最原始的反應,所以本文中選取了兩個比較有影響的刑事案例,希望從這粒水珠中折射出太陽的光輝。
1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較
1994年美國辛普森案引起全世界關注的“世紀大審判”。在刑事審判中,涉嫌殺妻的辛普森勝訴,因為證據被污染,程序不合法。在民事訴訟中,辛普森被判敗訴,承擔了巨額民事賠償。與此相比,1998年河南“趙作海冤案”也引起了國人的極大關注。兩個案例的背景并不一致,辛普森案發生在保守主義復興,種族關系趨向緊張的90年代的美國,而且辛普森本人是一位家喻戶曉的體育、電影、廣告三棲明星,是美國人心中的英雄。而趙作海只是一個當地村莊的“強人”,并不具備大量的社會資源,社會背景也很迥異。但拋卻這些背景事實,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兩人都只是重大嫌疑人,有著殺人動機并有一定證據指證。一個是應該判刑而結果是無罪釋放,一個是沒有殺人卻被判處死刑。如果辛普森案發生在中國,趙作海案發生在美國,也許引起的討論和詫異會更大,甚至爆發群體性事件,可正是因為前者是在美國,后者在中國,雖然掀起討論和譴責,但也自然而然地發生并被接受了,其中原因值得我們探討。
2中美司法理念的比較分析
本文無意于探討中美司法制度在法律規定、機構設置、組織運行中的差異,亦無意于指點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才使得辛普森案件和趙作海案件引起來如此大的爭議。任何文本制度、組織建設都是可以學習仿照的,但是移植不過來的是這些制度背后的理念,這些文化傳統是深深根植于一個民族的心中,也深刻影響著這些文本制度的運行成效。在這兩個案例中,我們能看到中美兩國在司法理念層面上的種種差異。(1)中國以社會秩序為本位,美國以個人權利為本位。通過辛普森案,我們可以看到,“無罪假定”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從道義上是平等的,這也是因為美國將法律深深地植根于人權本位的理念之中,對于政府及其司法官員持不信任感,認為公民與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而在中國,人們接受并認同以國家與社會秩序作為本位理念,強調社會對個人權利的干涉與調整,強調刑事法律作為維護社會法度與秩序的工具職能。社會本位主義在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上,主要表現為重視懲罰犯罪目的的實現。(2)中國注重追求個案正義,美國注意維護普遍正義。中國的司法裁判目標傾向于追求實質的個案正義。無論警方還是法庭,其著眼點在于本案的公平正義,力爭讓所有案情都真相大白,追究犯罪人所有刑事責任。美國的法律制度與司法裁判所注重的是普遍正義以及普遍正義指導下的個案正義,即所尋求的個案正義不是無限制和無條件的;當個案正義與普遍正義發生沖突時,為了堅持普遍正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個案正義。(3)中國注重實體公正目標,美國強調程序公正優先?!俺绦蚬傅氖沁^程的公正,即對于正義與否的判斷不依賴個案的處理結果,而是以裁判的過程是否公正來評價司法活動公正與否。而實體公正則強調個案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即根據某些程序之外的標準來判定司法判決正義與否?!?/p>
檢察司法理念及模式
本文作者:陳曉東工作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從基本意義上講,政策是指政治國家或社會公共組織為管理公共事務而制定的指導方針和行動方案?!?〕刑事政策就是國家和社會為預防犯罪、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而制定的指導方針和基本方案。它主要以刑事犯罪(包括違法行為)為對象;以打擊、預防犯罪為基本手段;以/維護社會秩序,也即強調構成社會的個人和集團之間的調和、安定并促進社會的發展0〔2〕為目的;/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長期的使命是通過滿足人身和財產安全需要以保障社會整體的和諧與延續0〔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貫穿于包括刑事立法、執法等在內的所有環節,并適用于所有刑事偵查、檢察及審判和執行活動。因此,它既可以體現于實體法的運用中,也可以體現在程序法的貫徹中,還可以二者兼具。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研究必將帶來我們刑事法領域的一次革命,許多原有的檢察司法理念將面臨轉變或被替代,并引入一些新理念;檢察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固有的做法都將面臨重新梳理和遴選。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視野中的檢察司法理念
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開始,我國進入了一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凸顯,犯罪浪潮洶涌而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尤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進入了一個嚴打時期。在這種嚴打的背景下,我國一直沿用著工具主義的法律觀。但是隨著理論的成熟,以及工具主義刑事法措施的收效漸微,人們逐步認識到在現有社會經濟歷史條件下,犯罪態勢是不可能通過單純的嚴打措施加以大幅度改變的。在對我國犯罪態勢進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提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目的決定手段,當我們確立了以和諧社會的理念作為刑事政策的終極價值時,法律的功能也應隨之發生變化,法律不再是專政的工具,而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正如我國學者陳興良所言:/從政治理念上來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提倡是從專政的政治理念到治理的政治理念轉變的結果。0〔4〕由此可見,在當今歷史條件下,實現刑事司法理念的根本轉變,是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勢所必然,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應當強化以下司法理念:
(一)司法人性化
人性化司法的理念就是要重視人性、尊重人權。在執法中體現以人為本、保護人權是司法活動的目的和歸宿,任何與人權相悖的司法理念都應受到堅決抵制和摒棄。長期以來,由于受到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的人權保護走過了一段坎坷的歷程,個體人權遭到了漠視。雖然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中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0這一重要憲法原則,但在檢察工作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強調打擊犯罪,忽視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等陳舊觀念和做法。特別是在犯罪率不斷上升,惡性刑事犯罪頻發,社會方方面面強烈呼吁司法機關加大打擊力度的情況下,不嚴格執法、不文明執法、漠視當事人權利的思維慣性則更為普遍。強調司法人性化的理念,這在一定意義上要求我們的司法工作實現從控制到服務的轉型,逐漸將刑事司法過程視為一種服務,將當事人視為司法服務的對象。作為一種交換關系,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較高水平的服務才能吸引消費者?!?〕強調對當事人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為了防止司法人員利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便利,侵犯個人正當合法的權利,影響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種理念在檢察實踐中的貫徹,就是要求檢察執法應以人為本,摒棄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等執法理念,杜絕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執法陋習。在訴訟中,不僅應充分尊重當事人與公民的人格尊嚴與權利,還應保障公民和當事人的權利最終得到有效救濟,從而提高執法的正當性和信任度,避免執法游離民眾意愿。
司法理念司法獨立論文
[內容簡介]我國當前正處于司法制度大變革的非常時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樹立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現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貫穿于運行法律規則和構建法律制度過程的始終,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主題,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歷史選擇和必然要求。
[關鍵字]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獨立,司法改革
隨著我國社會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單一的專政轉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貧窮落后發展到小康社會,由義務主導轉向權利主導,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職能特有性質和司法活動特有規律的傳統司法觀念將會逐漸退出司法制度的歷史舞臺,那些明顯不適應新形勢要求、違背客觀規律的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也將遭遇巨變。時代的變革呼喚司法制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銳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礎就是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首先應當知道何謂理念?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信念或價值觀。她是一種制度在構建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她是經過歷史歷練后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觀基礎,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現狀決定的,而不是純主觀的、先天的和超然的東西;理念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不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理念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理念應該能夠通過外在的表現形式和活動得到反映和驗證,具體化為一系列實證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實踐,理念的合理性必須與具體的制度及其運作環境相結合才有真實的意義。具體制度是理念的慣常表現方式,而理念則在這種制度的產生、發展和運作中貫穿始終,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驗證和完善。每一個擁有思維的人都有理念,一個人在其行為中始終遵循的原則或信念、信仰,就是他們的個人理念。而一個制度的理念,則必須建立在若干人的集體智慧之上,是這個群體在圍繞這個制度行為的過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則和信仰。
現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法官個人在審判活動中既需要通過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學理知識進行事實判斷和法律理解,又需要準確把握整個法官群體在運行法律規則和構建法律制度過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也是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導致立法的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應當從理念的變革切入,但必須形成相對成熟的思考和共識,沒有理論指導的改革將會反復無常,邏輯混亂,比如本文將探討的司法獨立問題與現行體制中的司法監督,就存在邏輯上的沖突;再次,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以往我國關于司法理念的論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方式出現的,表現為類似于“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之類的口號,并輔之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進。這種意識形態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極端,一方面容易導向謬誤,另一方面則掩蓋了其內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極易招致同樣意識形態化的反駁,使建立在正當性與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學性的基礎??谔栐谄錈崆楣膭又?,往往可能掩蓋著一種片面性甚至錯誤,在矯枉過正的做法之后,有時會產生許多始料不及的危害。正如一位學者指出的:“口號這種特殊的話語形式往往張揚了一種強硬的語言暴力色彩,力圖用斬釘截鐵的語義和簡潔短促的句式結構遮蔽所有的話語空間,將對話、討論、質疑、辯駁等統統拒之門外。誠然,口號運用得當往往可以充分發揮其感召力和號召力,成為凝聚民心的話語磁場.然而,口號式的感性宣泄終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務實的實踐,口號的泛濫或許會潛伏著一種非理性的災難。法治口號往往成為主流法律意識的話語載體,甚至會擁有法治領域的話語霸權?!盵2]
因此,在當前司法領域中各項具體的改革措施方興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實現司法公正之呼聲日漸高漲之際,樹立系統周密的現代司法理念,夯實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礎,為司法制度的設計和實際運作提供科學完善的價值觀導向,就成為擺在所有致力于中國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頸。
法官的司法理念探究
本文作者:李金國工作單位:貴州警官職業學院
從理論層面、法律層面和制度層面提出了許多有益的見解,并將更多的目光關注在制度建設上。近年來,有的學者開始關注法律共同體的形成等研究,而研究的本身以及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是促進司法公正。本文擬就法官的司法理念對司法公正的影響談及一些看法。
一、問題的提出
法官依據什么斷案?幾乎一致的回答是依據法律。這個回答并沒有錯,但適用法律不是事實+法律=判決的簡單公式,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有法可依,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可依的判決也時有發生。如何避免非理性因素對司法的恣意,確保司法公正,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嚴肅課題。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公認的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作為起點,其成為我國公式化了的司法基本命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不是自動售貨機,法官只需將事實這枚硬幣投入即可得到所期望的貨物。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事實的過程就非常艱難。作為案件的承辦法官,首先具有的基本條件是:法官既不能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也不能是證人。即便是當事人或證人,有些事實也由于認知等原因,無法完整地反映案件的全貌,因而在大多數案件中,司法實際上依據的是在法定范圍內認可的并為一些證據所支持的事實,即法律事實而決定的。正如吉爾茲所說的,法律事實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為的,它們是根據證據法規則、法庭規則、判例匯編傳統、辯護技巧、法官雄辯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規等諸如此類的事物而構設出來的,總之是社會的產物。[1]有學者稱法律所要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的。因此,適用法律的前提是事實,如果確定事實在客觀上不可能,則制定這種法律,不僅無法適用,而且會損害法律的權威。[2]也有的學者甚至認為,所謂的以事實為依據,在訴訟中只是一種無限趨近的理想狀態。[3]假定在事實已經基本確定的情況下,那么怎樣適用法律?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一般性的特點,在具體而復雜的事實面前,它往往是粗略模糊或有缺陷漏洞的,因為,在白紙黑字規則與現實案件中時常不存在精確的對應關系,法官不僅要對案件事實作出解釋,而且要對規則甚至規則所依據的原則或觀念作出解釋。[4]就特定糾紛而言,法官必須作出明確而具體的判決。因而,對所選擇的法律進行理解、判斷和解釋,才將確信的事實納入法律之中。應的、不偏不倚的、按圖索驥的法律。據此,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JeromeFrank)把案件的審理所適用的法律說成是由法官的個性決定的,他把每個法官獨特的特點、性情、偏見、習慣等稱之為法官的個性,他說: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那么法律就可能要看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而定。[5]他把法官的個性凌駕于法律至上,難免有些夸大,但法官的個性與其審理的案件所使用的法律和結果之間是有一定的聯系的。在我國,人們的慣性思維是,只要法官品德高尚、公正廉明,案件就不會有錯。正如有些學者所說的:特別是在我們國家的意識形態中,按照定義說來,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檢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人們對它發現和確證事實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較絕對。[6]政府是正義的象征,法官是正義的化身,這是千百年來由于司法資源被壟斷造成的人們理想化的思維定勢。法官審理案件,特別是我們所說的疑難案件,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依照如美國著名學者伯耳曼所說的法律信仰來斷案,從而得出人們所認為合理的結論。法官的法與制定的法是有差距的,決不是原意主義者所說的不偏不倚。作為司法主體的法官,其個體的理念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有直接影響,由于這種理念存在個體的差異性,從而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和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同一行為得出不同的、甚至是迥異的法律評價。
二、司法理念及其形成
理念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古老的一個范疇。就理念一詞的古希臘詞源而論,是指見到的東西即形象。柏拉圖排除這個詞的感性意義,用它指稱理智的對象。進而把理念看作是離開具體事物而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7]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客觀唯心主義理念論。此后從亞里士多德到阿奎那,從康德到黑格爾都對理念有不同的哲學見解,他們把理念歸結為思維中對某一對象的一種理想的、精神的普遍類型,這對研究司法理念無疑具有方法論的意義。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司法理念是人們對司法的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是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的價值的解讀而形成的一種觀念模式。司法理念有個體性、獨立性、穩定性以及職業性等基本特點。在過去,我國大多數學者所關注的是法律理念,如憲法理念、民法理念、刑法理念,等等。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啟動,人們越來越多地關注司法理念的問題,即由關注書本上的法到行動中的法律(即活法)。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不能把法律理念與司法理念混為一談,它們存在于不同的范疇,司法理念與司法職業有密切聯系,可以說,司法理念是司法中法律理念的彼岸。司法理念是社會實踐與司法實踐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形成與變遷深深地植根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之中。在古代,伴隨著司法實踐的發端,中國歷史上也形成過嚴明執法、剛正不阿等觀念,也出現過象包拯、海瑞等主持公道的官吏,他們為世人所傳頌。而他們所作的裁判并不是依法,僅僅是一種理念,甚至這種理念是道德而非法律。我國古代等級特權的法,在西方人看來不是法,而是破壞法律的法律。在不是法中得出公正的結果,這顯然是一種悖論。他們依據的是內在的法而作出外在的判決。在近代,體現自由、平等、人權等基本精神的近代資產階級法律的出現,伴隨而來的是司法公開、司法獨立、司法中立等觀念。到了現代,在繼承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發展,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等觀念相繼出現。不僅要求在理論層面、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得以體現,而且要求內化為司法個體的信念。所以,司法理念要通過長期的、各種形式的教育以及豐富的司法實踐,從而形成法律思維定勢和行為模式。
現代法官司法理念談起論文
論文提要: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不僅需要反映人類理性和良知的優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體制,同時要有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去執行法律。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順利進行。所以,構筑法官職業道德體系便成為我們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其成敗也將直接影響到司法改革的成敗。據此,本文以“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的現代司法理念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淺析法官職業道德的定義及其存在的重大意義,并對構筑法官職業道德體系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其一,將職業道德的教育和監督作為形成職業道德約束機制的外部條件;其二,把法官自身修養看作形成職業道德約束機制的內在動力;其三,從體制保障方面進行維系。籍此,以期在推進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中有所裨益。
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順利進行,法制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全國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徑,在司法改革領域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世界所矚目,也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就不僅需要反映人類理性和良知的優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體制,更需要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去執行法律。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法官是一個值得尊敬的職業,他們代表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體現著人類的道德與良知。人們在評論法院和評價法官時,不僅是從法院整個審判工作,更是通過對法官言行舉止的切身感受來了解和衡量。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順利進行。
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法官的形象顯然與人們的期待有一定距離……看看最近兩年的案件,也許我們能從中得到些啟示:2003年法庭集體作假的案發1,還有那接連出現的法官集體腐敗案2……
過去,我們對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從未間斷,但對職業道德的教育并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對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職業道德建設抓得很不夠;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響著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公信力,法官職業道德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所以,無論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業務能力多強、審判經驗多么豐富,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都將是一個永恒的話題。
我國法治的司法理念探究
本文作者:張周飛夏炎工作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發展之歷程,優越的法治制度是促進其迅速繁榮富強的重要力量和有力保障。而我國自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這段充滿變數的歷程告誡我們,不推行社會主義法治,就不能很好地建設社會主義中國。因而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快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步伐。在我國致力于引進西方現代司法制度的同時,由于在涉及一些形而上的概念時,缺乏對現代西方司法語境的實證性研究,使得人們對現代司法理念的了解也是不充分的[1]。法律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司法理念,無不是建立在它所依賴的社會經濟制度和宗教、文化思想等之上的,而其中經濟基礎是決定性因素,宗教、文化、歷史等是重要的影響性因素。這些舶來品是否適應完全不同于西方的中國政治制度和中國歷史文化傳統,是評價這個/外來和尚0到底能不能念好經的決定因素。因而我國的司法理念應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司法理念。
一、現代法學傳統司法理念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2]。而在從事這些司法活動的過程中,對司法人員有指導意義的觀念上的事物就是司法理念。有的學者將其界定為: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現代法學,即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孕育的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法學體系下的司法,是與立法、行政相對應的一項國家活動。它具有以下蘊含著相應司法理念的特征:1、獨立性。司法的任務就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其與國家間的法律爭端,從而消除社會不安因素,維護社會正義。為了公正有效地解決爭端,司法就應該排除一切外界干擾,只忠實于法律。2、終局性。終局性是現代司法的根本屬性。一切糾紛,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做出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決定,便應得到最終的解決或平息,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應再做處理,以維護法律的權威,維持社會關系的穩定。3、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和本質反應,是司法最基本的價值。司法的意義就在于合理公平地解決爭端,如若不能達此目的,它將失去其歷史作用而被人們所拋棄。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審判人員的中立性;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活動的合法性;案件處理的正確性等構成。4、效率性。刑法學之父貝卡利亞說過:/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0。如果欠缺相當的效率性,公民們將不能很直接的體會到司法給他們帶來的公正。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須以司法的效率做保障。司法的效率性主要由司法機關的精簡性;司法人員的專業性;權責的科學性和明確性;程序的簡明性;期間的適度性和嚴格性;訴訟費用分擔的合理性等構成。5、交涉性。法律適用離不開多方當事人的參與,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須是在受判決直接影響的有關各方參與下,通過提出證據并進行理性說服和辯論,以此為基礎促進裁判的制作。此外,司法的懲罰功能、調整功能、保障功能、服務功能以及教育功能也都蘊含和體現著現代司法理念。
二、我國司法理念的基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司法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標志,而要領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司法理念,就要掌握其所產生的土壤,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內容豐富,博大精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的理論同中國國情和現代化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實踐經驗的總結。它既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和發展,也是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總結過去的實踐經驗教訓,實現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新的歷史發展,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創新和升華。同志在總結黨的社會主義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系統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黨的十七大將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創造性的概念載入歷史性文件。這種探索是從價值基礎及治國理念層面提出的,具有全局性與根本性。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治國理政的根本方略,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必須貫徹良法治國、人民主權、法律權威、法律平等、依法辦事和權力制約原則,要吸收人類法治文明的精華,更要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經驗,既要防止/言必稱西方0的傾向,也要防止/人治0的流毒。執法為民是黨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0理念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法治建設中的表現,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目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古往今來,所有法學家與法律家都反復強調法律公正的內在聯系,甚至把法律看成是公正的化身。但公平正義是具體的,沒有抽象的正義與公平,只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能真正做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義。在現階段,它要求在持公平正義的理念中,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有效、公正執法。服務大局,就是正確認識法治與經濟、法治與國家、法治與各項工作的相互關系,它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始終處于黨的領導之下,從思想到行動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切實做到忠于人民、忠于祖國、忠于法律。必須明確:離開黨的領導,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法治。
我國特色的司法理念探索
本文作者:王道彬工作單位:四川資中縣檢察院
司法理念,是指國家司法主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開展司法活動中形成的理論化觀念,是對司法性質、功能、目標方向、價值取向和實現途徑等重大問題的系統化認識和反映。作為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根植于司法活動之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主體,是影響司法實踐的內在動力。實踐證明,樹立正確的、符合本國基本國情的司法理念,對于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發揚司法民主以及推進司法改革創新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一、中國司法理念的變遷及現狀
縱觀我國的法制發展史,在古代沒有司法的概念,司法一詞是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的。然而,亙古至今,我國的司法活動就沒有停止過,隨之相伴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經歷了從“明德慎罰”、“德主刑輔”到“明刑弼教”,從“無訟即德”到“重義輕利”的轉變。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才邁開了堅實而重要的步伐,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建國初期,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將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基本原理與新中國的政權和法制建設相結合,提出并實施“民主建國”。從根本上講,這一時期的法律是鞏固新生政權,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重在打擊反革命、反人民的敵對分子,司法理念主要體現為法律工具主義價值觀。1957年下半年,我國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右運動,此前法制建設所取得的一些成果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和政策取代,公檢法合署辦公,司法體制被破壞。這一階段的法律成為一種擺設,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大行其道。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在對歷史深刻反思的基礎上,指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提出“三個有利于”作為判斷改革開放和各項社會主義建設是非得失的標準,創造性地闡釋了一系列具體而明確的法治思想,要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司法建設已開始向現代化轉變。1997年,黨的十五大召開,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1999年更是將其寫入憲法。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后,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出發,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戰略思想,并以此為統領,在總結借鑒的基礎上,提出和闡明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由此,我國走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道路,司法理念實現了從工具論到至上論的飛躍,標志著司法建設從此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二、中國特色司法理念的不足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各項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法制建設更是突飛猛進,進一步科學化、民主化,司法理念也不斷豐富和發展。然而,從總體上看,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讓我們感到一絲憂慮。
司法理念的內涵及定位綜述
本文作者:金立檳工作單位:中共長沙市委黨校
中國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不僅僅是司法制度、司法體制革新的問題。由于缺乏法理學意義上足夠的理論支持,各種具體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創新不能從本質上改觀中國的司法現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司法理念是支撐司法制度,形成法官思維方式,建構法官職業道德,推動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石和原動力。因此,探析司法理念,構建符合中國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司法理念是法理學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也是影響我國司法改革成效的本質性因素。理念一詞具有較深的詞源,從古希臘到現代西方,理念是西方哲學史和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古老的范疇。司法理念作為一種法哲學屬于實踐理性。在法律適用的語境中,司法理念是司法主體對與司法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運行狀況所持有的理性原則和觀念。那么,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我們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筆者認為,現代司法理念是司法主體在對司法過程進行價值判斷,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基本原則和觀念。
一、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容
現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容學界觀點紛紜。究竟哪些符合國際社會公認同時又適恰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筆者認為,肖揚院長在分析當代司法制度與實踐特征上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準確地反映了當代司法理念的共識,具有普遍性。在小康社會建設階段,現代司法理念至少應有以下的內容:11司法獨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而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司法獨立。對于司法獨立及其制度形態這樣一種外來法律文化,我國法律中有相應的傳承。1954年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F行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第一,我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獨立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司法活動。由于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基礎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立法權領導之下的行政權、司法權,因此與西方國家建立在三權分立體制上的司法獨立有明顯的差異。第二,國際通行的司法獨立包括雙重含義,即法院審判獨立和法官個人獨立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強調法院、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職權。法官、檢察官沒有獨立的職業人格。因此,筆者認為正是這一傳承中的變異,造成我國司法運行中的制度性缺陷,司法獨立的理念存在制度障礙。因此,在現行政治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對于實現司法獨立而言最重要的是兩點:首先,是確保司法的權威,減少法律程序外的監督和對司法活動的掣肘;其次,是確立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終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21司法中立。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類對司法職能的本質性認識,是一種重要的司法理念的內容,是從司法機構與其他國家機構、社會關系的角度對司法客觀規律的描述。具體是指在各種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通常指相對于國家的其他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糾紛中,國家設置一種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決糾紛,而這種角色就是國家的司法職能。司法中立是當代司法制度中立性的反映,它要求法官如體育裁判一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31程序正義。在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正義經歷了一個認識和探索的過程。首先是從重實體、輕程序到實體與程序并重,因為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沒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嚴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程序本身也直接體現出民主、法治、人權和文明的精神,不依附于實現實體公正而存在,它本身就是社會正義的一種重要內容。當前,根據當事人能力及國情,程序正義的要求主要是必須保證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在現階段應盡量縮短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個體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差距。程序正義理念有利于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權利與責任,但必須與法院自身利益嚴格區別開來。41司法消極和司法被動。任何公權力都有天然擴張的傾向。而司法中立的一個必然結果是要求裁判者在司法過程始終處于消極和被動的地位。正所謂:不告不理。目前,社會對司法機制寄予了過高的期待,但對訴訟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問題卻缺少足夠的心理準備。同時,社會中原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受到輕視,或者機能老化無法適應新的社會狀況,不能有效地分擔訴訟的壓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始終采取了逐年加大對法院的投入,以增加司法資源來應對需求增長的發展戰略,除了少數涉及政策性的敏感案件外,法院原則上對民事案件不加限制。簡易程序之所以受到重視,主要是基于對擴大司法和訴訟機制的利用,把糾紛解決集中于法院的基本思路。應該承認,訴訟的增長和對法院的積極利用,對于適應市場經濟,改變社會調整機制以及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和觀念,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超過實際可能性的高速發展也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司法質量的提高,粗放司法的狀態因此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51司法透明。司法透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司法透明首先是指各國與司法制度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決必須要公布;其次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允許公眾參與審判過程的旁聽;最后司法透明還指司法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立法機關、新聞媒體、法學專家教授、律師和人民大眾均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司法透明的核心是反對秘密審判。61司法文明。司法活動方式與表現是否文明,直接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建設社會主義司法文明,需要多視角、全方位的整體推進。要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清除不適合、阻礙司法文明的陳舊思想觀念;要建設司法制度文明,立足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努力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旨在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建立司法體制的文明,按照十六大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促進司法主體的文明,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要推進司法行為的文明,規范司法行為,努力實現對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二、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
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容事實上蘊涵著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現代司法理念確立的終極目的就在于體現司法過程的價值,即公正(正義)、利益、民主、自由和平等。從法的價值內容出發,司法理念的價值更具體,更直觀。1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現代司法的根本價值理念,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就是司法的化身,是司法生命力之所在,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一詞本身就具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程序公正的基本價值體現在:(1)公正的司法程序通過限制程序參與者(主要是裁判者和偵控機關)的恣意妄為,充分調動控辯雙方的積極性收集調查證據,在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適用實體法,從而形成公正的訴訟結果;(2)公正程序通過審理過程、判決理由和判決書的公開,通過旁聽、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等方式克服現代劇場式司法的空間局限性,通過普通公民民主參與司法決策等方式使裁決結果獲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認可;(3)程序公正使裁判結果具備合理的可接受性。在例行或簡單案件中,程序公正的這一價值難以體現,因為例行案件中,事實清楚,是非分明,證據也充分。但是在疑難、復雜案件中,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得以彰顯,原因在于,公正的訴訟程序通過賦予控辯雙方平等的證據收集權,在公開的法庭上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通過控辯雙方承擔證明責任和各方參與者能夠得到平等對待和平等地參與機會等訴訟機制保障了裁判結果的權威性,化解了訴訟參與者對案件真相沒有查明的不滿情緒,增強了訴訟參與者,尤其是當事人對判決的可接受性。21司法主體的價值。所謂司法主體價值,是指在司法制度的設計和運行中,應當尊重涉訟公民人格尊嚴,維護其基本的人身權利和意志自由,即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訴訟之主體而非司法活動處置對象的客體這樣一種司法價值觀。在刑事司法中,主體性價值理念要求刑事司法不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單純的客體、司法的奴隸,而將其提高到一個自由的、自我決定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隱私等基本權利受到以憲法為核心的司法程序的嚴格保護。在具體的司法程序設計中,由于刑事訴訟本身基于追訴犯罪需要而不可避免地帶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客觀上導致了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法上處于受追訴的地位,其權利和自由通常受到一定限制,無法或不能充分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诖?司法的主體價值理念要求確立無罪推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賦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律師辯護權等制度予以保障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在民事司法中,司法主體價值理念要求:訴訟參與者作為主體的人之尊嚴、意志和行動自由受到尊重;司法制度作為一種公共性制度資源,其設計和運行應降低當事人的司法成本,如收費低廉,廣開司法之門,使需要利用這一資源的主體能夠便利有效地接近法院,即所謂接近正義;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導和支配訴訟開始、進程和結束。31司法效率。效率的基本含義是指一定投入與產出之比。效率是任何一種制度安排及其運行不可或缺的考慮要素之一,司法活動的諸多基本價值如實體公正和訴訟權利保障等,只有通過高效率的司法制度才能實現。因此,現代司法總是在力求高效率中優化各種制度設計。效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作用在于:對于國家而言,高效率的司法體系無疑可節約大量成本用于其他事業;司法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社會公眾在利用這一資源時希望能盡快從訟累中解脫出來及早獲得正義,因為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
司法理念的變革與創新
本文作者:耿文杰工作單位: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司法理念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F代司法理念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其意義在于: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定性?;仡櫸覈痉ɡ砟畹淖冞w,對我們今天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推進司法改革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
一、中國古代的司法理念
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11德主刑輔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法律思想長期占據著統治地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入刑等原則下實行儒法合流的。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漢代的賈誼也認為,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角;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衰。[2]這種法律理念強調道德教化作用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治、德治、人治,從而輕視法律的作用,受這種法律理念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長期處于一種專制的狀態。21無訟即德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的國家統治者始終將法律看成是統治和鎮壓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這一思想是促成這種觀念形成與加強的一個重要原因。將無訟看成一種最佳的社會狀態,無訟即德,甚至形成了賤訟觀,有代表性的論述即夫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親者也,忘其群者也。行須臾之怒而斗,終身之禍,然乃為之,是忘其身者也;家室離散,親戚被戮,然乃為之,是忘其親者也;群上之所至惡,刑法之所大禁,然乃犯之,是忘君也。[3]這樣的一種法律觀念使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進而導致中國古代社會權利意識的普遍淡薄,維權意識基本為零。31重義輕利的司法理念義和利,孰輕孰重?在中國古代思想史,這是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雖然有主張重利輕義的觀點,如法家,但儒家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儒家的主張是重義輕利,對后世影響深遠。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以農為本成了社會成員生存的必要條件。儒家和古代統治者認識到這一社會環境后,推行了重農抑商的政策,由此,輕利的價值觀逐漸形成,荀子說,工商眾而國貧,漢代賈誼說,背本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儒家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又促成了重義價值觀的形成。于是,重義輕利就成了中國傳統法律理念的一部分。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由于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二、新中國建立后司法理念的不斷發展
1949年新中國建立后,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因種種原因一度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于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帶有自己明顯的特色。2世紀7年代末中國改革開放時,國家領導人就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治國方針,經過近2年的時間,發展到1999年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的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中國領導人和全國人民對民主法制認識不斷提高與成熟的產物,也與法學理論界的貢獻分不開,而司法理念的引導與指引作用尤其突出。在7年代末,中國主要從十年動亂的歷史教訓來認識加強法制的必要性。之所以發生并持續十年之久,重要原因之一是長期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遺毒仍然是不容易肅清的,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鄧小平曾從制度和個人的關系這個角度來精辟論述了不切實加強民主政治的歷史教訓,指出,,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4]改革不可逆轉的迅速發展使人們認識到舊體制的弊端,開放則使人們認識到法制不完善帶來的經濟壁壘和對市場經濟之危害。雖然中國要真正成為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仍有各種現實阻力和不可預見的阻力,雖然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但向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進軍的號角已經吹響,現代司法理念的種子已經播下,長成法治的參天大樹是指日可待。
世貿與司法理念的創新
本文作者:陶月娥工作單位: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21年11月1日,WTO第4屆部長級會議在多哈以全體協商一致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中國加入WTO的決定。WTO不僅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還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加入世貿后,嚴格遵守及執行協議所規定的規則是我國承諾及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指出:抓緊做好入世前的各項審判工作,盡快實現我國審判工作與WTO規則相銜接,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梢?司法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但他同時又指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司法理念建設和創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1]因此加入WTO后,首先須面對的不是急于掌握并運用WTO的具體規則,而是應在宏觀上加強、調整與提高對某些基本法律思想、觀點及法律心理的認識,即要以現代司法理念更新舊有的某些思維,以適應并融合在WTO這個先進意識框架之內。
一、加入WTO要求司法理念的更新
所謂司法理念是指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加強、調整與提高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是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2]由于各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不同,司法理念還有地域與國別的差異。法律發展的統一化(或趨同化)和民族性并行不悖是其21世紀發展的重要趨勢,尤其是WTO規則的普遍適用,將更進一步推進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這必然促使各國為解決共同的國際經濟問題而加強在法律層面上的合作。世界法律的法律趨同化,即它們之間相互吸收、借鑒、移植,甚至雷同乃至統一的現象將日益明顯,司法作為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神和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相應地也會有趨同化的特征。司法理念在全球范圍內呈現趨同化或統一化的趨勢,形成某些宏觀的共識,從而確立并不斷加強其普遍性,這將是必然的。
二、需更新的司法理念之基本構成
肖揚院長在分析當代司法制度與實踐整體的特征上提出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準確地反映了當代司法理念的共識,具有普遍性??梢?現代司法理念應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