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思想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2: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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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思想內容研究
摘要:憲法思想要求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區別西方所謂“憲政”;同時樹立憲法的權威,重視憲法的實施,全力推進黨的執政方式轉變,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維護公平正義。
關鍵詞:;憲法思想;重要價值
自十八大以來,我國的法治事業取得了飛速發展和重大進步,高度重視我國的法治事業,他的法治思想構成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探析憲法思想的豐富的內涵和主要內容,以期有助于領悟法治思想精髓和時代價值,有助于鑒別我國的依憲治國和西方所謂“憲政”的本質區別。
一、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區別西方所謂
“憲政”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強調,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關鍵是要堅持依憲執政。并且還要講清楚,我國的依憲治國和西方所謂的“憲政”,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們所講的依憲治國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這里的“憲”是指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的依憲治國是基于中國國情,汲取了中華幾千年的優秀文明成果和我國法治發展的歷史教訓和經驗,同時又借鑒了世界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才形成的法治思想,與西方所謂“憲政”有著本質的區別。所謂西方“憲政”它是資產階級革命和國家發展的產物,實質是資產階級專政。堅持依憲治國,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否堅持黨的領導是區別我國依憲治國和西方所謂“憲政”關鍵所在。
二、樹立憲法的權威,重視憲法的實施
中國憲法思想及發展
本文作者:楊肅昌田玉忠工作單位:蘭州商學院會計系
一、前言
一國的社會思想文化滋養一國的憲法制度。在浩瀚的社會思想文化中,那些影響憲法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并穩定地發揮著影響功能的思想文化構成了憲法思想的主體內容¹。屬于價值層面的憲法思想通過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會中每個人的價值傾向和行為,來達到對包括憲法在內的各種社會規范或法律規范的選擇以及社會政治實踐活動的影響。現實中任何憲法的制定與修正,都應該適應或反映一定的社會思想文化,從而使憲法理念獲得人們的普遍承認并轉換為比較一致的社會行為。否則,憲法建設如果疏離于人們基本認同的社會思想文化,那么人們對憲法的信仰將無論如何也建立不起來,這樣的憲法也就難以持久。憲法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但無可否認的是,這種制度是深植于西方思想文化土壤中的,它本身又是西方歷史長期演生的一種復雜的思想文化形態,體現著西方基本的價值準則和觀念,蘊涵著他們對人與社會、人與國家關系的理解。但這種制度一旦被引入中國,就要受到中國社會的思想文化特殊性的鍛造,并要與之相適應º。中國1912年的5臨時約法6之所以失敗,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該法所明確的價值準則是西方憲法或其憲政所宣示的內容,故無法與根深蒂固的中國思想文化傳統相融合,忽視了中西方社會思想文化之間所存在的巨大差異,從而失去了構成憲法制度所必要的環境支撐和理性基礎。可見,憲法思想是憲法之魂,憲法是憲法思想的規則化,而憲法實踐則是憲法思想和憲法在實際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具體展現。對于國家、組織和個人的社會政治活動,憲法思想既可通過憲法以制度的路徑和形式(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加以規范,也可以文化和理念滲透到人們的心理和行為選擇中來體現出影響。當今中國面臨著大量的社會問題,其中許多與憲法有關,需要從憲法角度進行探討與研究,對此就必須弄清影響憲法制度及其建設的社會思想文化,即憲法思想。憲法思想可以說提供了一種必要的認識問題的平臺,這種在更高的層面上將歷史的和社會的思想文化內涵與憲政的普遍性原理相結合而構建的認識平臺,是分析現實問題的理論之源。所以正視憲法思想,是為了以新的視角對現實問題進行深層次的解釋,以此來更好地尋求解決問題的理論與現實對策。今天中國已步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代,同樣,憲法建設也進入一個尋求與注重社會思想文化多元化的新階段。不同社會思想文化在多元化比較中體現出各自獨特的價值。發展中的中國憲法應該反映和吸納那些具有合理價值內核的思想文化精髓,特別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成熟的人類政治文明成果。古今中外多種憲法思想通過復雜的互動過程,形成了未來中國憲法發展的演變基礎。憲法思想的發展必然帶來憲法制度的相應調整和憲法實踐的進步。
二、中國古代憲法思想
近代憲法形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而憲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就已存在,體現在西方憲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礎根源于古希臘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論中,后在近代的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中得以形成和完善,主要有人性自然論、人民主權論、法治論、分權論和道德法律論等。中國憲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同樣也是一個源遠流長的過程。中國古代沒有近、現代出現的憲法,但存在影響近、現代憲法形成及其內容的思想文化基礎。一國的憲法思想不可能脫離于一國的歷史與社會發展而憑空產生。把脈中國憲法思想,可看到它是根源于中國儒家學說的鼻祖孔子和孟子»,并在歷代儒家弟子的理論中得到繼承和發展,同時也體現在中國近代、當代的康有為、孫中山、、鄧小平等人的理論和思想中。在中國悠久的歷史長河中,中國憲法思想的發展具有繼承性,也帶有明顯的時代性。辛亥革命以前的中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在封建社會發展過程中,中國社會許多傳統的、主流的思想文化逐漸匯入了中國悠久的憲法思想河流中,并沉淀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這些思想文化影響巨大,意義深遠,概括起來,主要有:1.人性社會化論。中國自古以來就以人的社會屬性而不是自然屬性來說明人性,并以此來判斷人們之間的互相關系及其政治屬性。這種思想可追溯至孔子的性相近,習相遠的思想。孟子在孔子人性論基礎上,認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現實中存在著那么多的丑惡現象,是因為有些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造成的,并把善與利看成區分君子和小人的根本標志。孔孟人性論為其以后的許多封建學者,如西漢時期的董仲舒、唐朝時期的韓愈、南宋時期的朱熹所繼承和發展。值得指出的是,孔孟人性論同樣對康有為、等人的思想產生一定的影響。2.集權論。在民主和集權的選擇中,中國歷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于集權,甚至包括古代中國的法家。按照法家的君主救世說,專制君主制是人類歷史發展所必然。儒家總的說來傾向于集權,如孔子認為君主天生是臣民的主人,他擁有臣民就像擁有房屋和土地等私人財產一樣。一些儒家學者不光自己提倡集權,而且還提出多種方略為統治者強化集權出謀劃策。例如,儒家人物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強調以儒家思想統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義禮樂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在歷史上,中國從秦朝開始就建立起千年的封建中央專制集權制度。3.人治論。同集權論思想相同,中國傳統的思想主張人治。人治論直接與中國古代的封建專制制度相聯系,并為之服務,如儒家認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孔子的君主一言可以興邦,一言可以喪邦等論述都是人治思想的體現。儒家學者董仲舒通過其天人感應理論竭力主張人治。法家主張以法治國,事斷于法,貴公棄私,似乎反對人治,但事實上很多法家學者也清楚表明,法律為統治者所制定,是統治者手中的工具。4.政治道德化論。中國傳統的思想是將政治道德化,在兩者之間畫等號。這種思想可追溯至周朝統治者的以德輔天思想。孔子推崇德政,認為統治者的德政能使其處于國家至高無上的地位,并受到臣民的擁護。孟子也非常強調對臣民進行道德教化。董仲舒主張為政當以德化,以德為政,固守其德,這才能統治好國家。實際上孔孟的德政是把國家命運維系于明君身上,并要求臣民守德尊上,這又與人治思想聯系在一起。在中國歷史上提倡德治,將政治道德化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很多,諸如唐朝的李世民、宋朝的朱熹、明朝的王夫之和清朝的顧炎武等。從今天看,上述中國許多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的論述和主張實際上涉及到人性與國家和法律的關系、民主與集權的關系、法治與人治的關系、政治與道德的關系等問題。他們的論述和主張,事實上已經成為長期在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思想文化,極大地影響了中國人民的心理和行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這些論述和主張構成了中國古代的憲法思想并對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三、中國近代憲法思想
思想自由及憲法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思想自由是指進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張、意見和想法的權利。與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宗教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有密切的聯系。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它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做出各種自主性行為的基礎。它是一種理性的解放,具有獨立的地位。憲法對思想自由加以保護具有積極的憲政意義。思想自由在我國憲法中未被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與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憲潮流不符。事實上,我國對思想自由載入憲法有著特殊的訴求。思想自由入憲具有可行性。我們應當以思想自由入憲構想為契機,順應“中國走向憲政之路”的美好愿望,建立起我國的思想自由憲法保護體系。
關鍵詞:思想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憲法;憲法保護
引言
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
米蘭。昆德拉這句似乎不經意間的言語讓世人對自己的思想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懷疑,我們有思想嗎?我們能夠去思考嗎?其實,人之所以為人,就是因著精神的緣故,而自由地思想原本就是人的權利。真的無法想象人類一旦沒了思想,造人的上帝會有何樣的落寞神情。
法理學者周永坤先生在其力作《法理學》中開篇發問:“我是誰?我從哪里來?到哪里去?”并說“這些問題是人所特有的對自己精神家園的追求。”[①]我以為然并試圖作答:我是一個有著獨立思想的人,我從自己的精神家園來,到另一個更為理性的精神家園去。護衛著這一路行程的便是自由-思想的自由。
憲法思想的與時俱進探索
本文作者:宋海春于泓工作單位:東北師范大學中共遼源市委黨校
“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1],這不僅闡明了依法執政與依憲執政的關系,即依憲執政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和基礎,依法執政是依憲執政的具體化與落實[2],更表明中國共產黨對執政規律的認識的進一步深化。然而,依憲執政畢竟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歷史性、現實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命題,如何使依憲執政從理念轉化為常態,是擺在執政黨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認為黨的憲法思想的與時俱進是依憲執政題中的應有之義,黨的思想解放引領著黨的憲法思想的與時俱進。
一、依憲執政理念形成的幾個關節點
中國共產黨依憲執政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經歷了一個長期探索的過程。其中有幾個重要的關節點對于這一理念的形成至關重要。首先,自新中國成立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前,黨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了初步的認識。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勝利,擁有了在全國范圍內執掌政權的執政地位,這是歷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選擇。但在取得政權之后如何執掌政權,則成為擺在中國共產黨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在破解這一難題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對如何執政有著初步的思考:“黨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不要把黨的機關的職能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同起來。黨不能因領導政權機關就包辦政權機關的工作,也不能因領導政權機關而取消黨本身的職能”[3]2-3。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的任務基本完成之時,時逢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正經歷著新的挫折。黨在反對蘇聯全盤否定斯大林的同時,也從斯大林粗暴踐踏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錯誤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訓,并結合中國實際進行了認真的反思。董必武同志在黨的八大的發言中指出:“現在無論就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來說,或者是就客觀的可能性來說,法制都應該逐漸完備起來。法制不完備的現象如果再讓它繼續存在,甚至拖的過久,無論如何不能不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3]302他明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則,指出依法辦事是法制的中心環節。在黨的八屆二中全會上,劉少奇同志又進一步提出要擴大社會主義民主、限制領導人的權力、加強對領導人的監督等思想。從黨的八大的精神和會議前后中央領導人的講話中可以看出,黨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依法執政等問題已經有所觸及。然而,由于諸多原因所致,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黨內“左”的錯誤使“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4],黨的八大確定的路線和許多正確意見不僅沒有能夠在實踐中堅持下去,相反卻出現了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等與社會主義法制相背離的嚴重錯誤,以至于最終釀成了“”十年大動亂的歷史性悲劇。其次,十一屆三中全會至黨的十六大,黨對如何執政的探索進一步深入,對依憲執政的認識逐漸明晰。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黨開始了撥亂反正的偉大工程,黨深刻總結了建國以來執政的經驗教訓,特別是針對黨和國家領導制度存在的嚴重弊病,鄭重地提出了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問題,而且隨著實踐的深入,黨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也更加深化。黨的十二大報告指出:“黨不是向群眾發號施令的權力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針政策的領導,不應當等同于政府和企業的行政工作和生產指揮”,并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一深刻認識寫入黨在十二大修改的黨章中。之后,又在黨領導制定的八二年憲法中規定“政黨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將這一深刻認識上升到憲法的高度。這足以表明黨要守法的決心,也表明黨已深刻認識到在執政方式上法治優于人治的本質。黨的十三大更明確提出了“應當改革黨的領導制度,劃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理順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做到各司其職,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從而確立了執政黨領導職能改革和轉變的總體原則和方向,體現出“黨在探索黨政關系問題上的重大進步。”[5]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使黨在領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偉大實踐中,越來越感覺到從制度層面上明確法治狀態下的執政方式的必要。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新的治國方略,使我們黨得以站在法治高度重新把握黨政關系問題,標志著黨對依憲執政的探索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再次,十六大以來,黨進一步明確了依憲執政的治國理念,實現了執政方式的巨大轉變。黨的十六大“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的提出,表明黨在歷經數十年執政實踐之后對執政方式做出了重大轉換。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更進一步明確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并將“依法執政”確立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之一。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五十周年大會上,同志明確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在這里,依憲執政的提出,表明黨對執政方式的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原則的具體化,反映了全黨對解決黨政關系這一重大問題的新的理論覺醒。
二、黨的憲法思想的與時俱進是依憲執政題中應有之義
依憲執政,就是中國共產黨依據憲法規范、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治國理政。其實質是側重于處理黨與國家政權的關系,要求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執掌和運用國家權力。首先,依憲執政必然是以憲法為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說來,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稱憲法至上,一方面是指任何普通法律、法規的制定都要以憲法為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二是指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從實質上看,“憲法是人民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集中反映,憲法的權威就是人民的權威”[6],基于此,依憲執政就是要求黨在執政時,不僅要依憲領導人民制定法律,也要求所制定的政策不得與憲法相違背;不僅要依憲行使執政權,也要求政黨自身的活動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不僅黨自身要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對其他組織和公民是否違憲也負有監督的職責。可以說,依憲執政既體現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更彰顯了黨對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其次,依憲執政必然要求憲法的與時俱進。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變化直接關系著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任何統治者都極力維護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保持憲法的穩定,從而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那種“朝令夕改”、“模棱兩可”的不確定的憲法不僅不能帶來穩定和權威,更會因人們無所適從而喪失效力,甚至導致混亂。然而,憲法的穩定也只是相對的。憲法不是從來就有的,它只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具有歷史性。由于社會實際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這就決定了憲法與社會實際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永恒的。因此,盡管因憲法具有適應性的特點,能夠在極大的空間內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極力保持自身的穩定和權威,但這并不能保證既定的憲法永遠處于靜止不變狀態。那種“一勞永逸”的憲法是不存在的,只有與時俱進的憲法才更具權威作用。對此,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深刻地認識到:“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根據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經驗和新知識,及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某些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7]再次,憲法的制定和發展是不可能自發完成的,而是一個有領導的秩序過程。縱觀世界憲法發展的歷史,不難發現,任何國家憲法的制定都會受到社會主流憲法思想的深刻影響。西方各國憲法均是以一定的憲法思想為基礎確立起來的:英國雖沒有成文憲法典,但戴雪的憲法思想對于確立英國議會至上的憲政制度以及確立司法權威都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體現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理念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在法國的各部憲法中都是必然組成部分;美國的《獨立宣言》更是比較系統地體現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啟蒙思想家們的天賦人權理念。在我國,黨和政府“開創了一種典型意義上的‘權威推進型’法制變革模式”[8],憲法制定和發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黨通過立法建議的形式,把黨的意志主張提交人民討論,轉化為人民的意志和國家的意志,制定為國家的憲法。在這一過程中,黨的憲法思想對我國憲法的性質和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最后,依憲執政是與中國正在進行的社會轉型同時進行的。“社會轉型內在地包含著法律理念特別是憲法理念的轉型,……而社會轉型的首要內容無疑是社會經濟的轉型,即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現代市場經濟是滋生現代憲法新理念的最好土壤。”[9]由于我國現行憲法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由黨領導制定的,其所遵循的理念也必然帶有以國家為本位的傾向。雖然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憲法理念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大思想障礙。作為領導人民制定和發展憲法的執政黨來說,不失時機地更新自己的憲法思想,不僅關系到黨能否有效執政,也直接影響著我國的憲法發展乃至法治建設的進程。黨的憲法思想的這種作用,源于黨在理論、綱領和組織上的先進性,源于中國近現代各種社會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源于中國人民長期革命和建設改革實踐過程中的歷史選擇。由上述分析可見,黨的憲法思想的與時俱進,既滿足了憲法作為權威的需求,也符合憲法發展的內在邏輯,是中國共產黨依憲執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研究五四憲法思想的重大影響
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蘊含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關鍵詞:五四憲法憲政思想影響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頒布后,此前適用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即告廢止。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國家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單一制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五四憲法在其內容中凝聚著民主的憲政精神,這種民主的憲政精神對未來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現行憲法的憲政精神正是五四憲法的延續和發展。
一、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什么?曾解釋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憲法的憲政精神就是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權、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權力監督與制約等方面的思想內容。這一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那么,什么是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呢?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圈列寧也講過:“一個階級的專政,不僅對一般階級社會是必要的……而且,對介于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即共產主義之間的整整一個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這一點的人,才算領會了馬克思國家學說的實質。”運用這個學說在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他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因此,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論是對人民群眾實施廣泛民主,或是對反動派進行有效的專政,兩者都是以國家政權這架暴力機器作為依托的。然而,應當怎樣運用這架新的國家權力機器呢?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教訓時就曾指出:工人階級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機器后,“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公社必須采取一系列的正確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選舉者還需給被選出來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以防止他們去“追求升官發財”,這樣“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翻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也曾提出類似的主張,強調無產階級專政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新型的國家制度。
施米特的憲法思想芻議
本文作者:康玉娟工作單位:蘭州工業高等專科學校
施米特主要以公法學家身份聞名學界,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施米特作為一個政治思想家,他的憲法思想和他的政治生涯是分不開的,其中很多觀點對后世的影響都是極其深遠的,甚至在中國的1982年憲法中的很多地方都得到體現。施米特的憲法思想在憲政思想的長河中經久不衰,獨秀一枝,體現出強大的生命力。他在法律某些虛假公正的背后找到了自己理論的支點,為大陸法系奠定了不可動搖的基礎。對于今天的中國,對于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國很有借鑒意義。
一、絕對的憲法和相對的憲法
施米特是在對非常政治和日常政治的區分中來分析絕對憲法和相對憲法的。在他看來,政治有兩種,一種是由規范法學處理的日常政治,另一種是由政治法學處理的非常政治。前者屬于形式法律加以規范的內容,此時法律表現為國家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條文。施米特認為,關于日常政治的法律規范不過是一種“膚淺的假定”。施米特認為,“規范證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狀態卻能證明一切:它不僅確認規范,而且確認規范的存在,因為規范只能來自非常狀態。在非常狀態下,現實生活的力量打破了那種經過無數次重復而變得麻木的機械硬殼”。由此看來,施米特意義上的另一種政治便是非常政治,此時的法律顯然不是規范性的法律,而是決斷性的法律,是關系一個國家存亡的政治法。關于日常政治與非常政治的劃分,并不單純是法律類型的劃分,而是法律本質的劃分。在施米特看來,國家從來就不是日常的政治秩序,而是非常政治,以國家為對象的憲法必須打破日常政治的束縛,進入實質性的內容,構建非常憲法,這個非常政治的憲法,施米特稱之為絕對的憲法,以與實證主義法學的相對的憲法有別。以施米特之見,非常政治與日常政治的區別,并不在于法律類型的對象之不同,關鍵在于法律的實質。絕對憲法指涉的是非常政治,它針對的是憲法的政治性內容,它表征著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統一性整體,透過政治性概念的敵友劃分,絕對憲法表達了一種非常政治的狀態。相比之下,相對憲法概念在施米特眼里則是一個個別性的概念,指的是一種個別性的憲法法律或憲律。憲律是一種由外在的或次要的形式性特征所決定的法律概念,它們的主要特性與國家意志之建構無關,與非常政治的本質性決斷無關。憲律關涉的是一些日常的法律規范,有些是純粹形式性的,有些是技術性的,都與政治的本質沒有關系。在施米特看來,絕對憲法與相對憲法是有重大區別的,它們的不同不是量的不同,而是質的不同。可是法律實證主義卻無視這一點,它們往往把兩種憲法混淆在一起,用個別性法律代替整體性法律,用形式性法律代替決斷性法律,用日常政治代替非常政治,把一個國家的政治命運交付給一種沒有內容的程序機器,并美其名為“法典”,例如魏瑪憲法就是如此,它是形式主義法學典型的犧牲品。通過上述兩種憲法的區分,使得施米特能夠在理論上深入剖析憲法的本質,從而維護憲法的絕對性。這個思想在我們今天構建憲政是很有借鑒意義的。在憲法司法化的討論中,一部分學者主張淡化憲法的政治性,突出其法律性,另一部分學者卻過度夸大了憲法的政治性。偏向于哪一方都沒有合理性,我們必須在這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施米特的思想可以給我們很好的啟示。
二、廣義憲政與狹義憲政
廣義的憲政,即是施米特稱之為“絕對意義上的憲法”的第一義。廣義憲政是每個特定國家政治共同體基于生存處境,而非僅僅基于憲法律條的現存狀態;是統治和服從的實然狀態,而非理想或規范的應然狀態。施米特稱之為“絕對意義上的憲法”的第二義,指的是狹義的憲政,亦即自由主義意義上的立憲政治。狹義憲政恰恰是一種理想的、規范的、應然的東西。如果在廣義憲政中,國家等同于憲法,那么,在狹義憲政中,憲法等同于國家。施米特認為,一方面,憲法的正當性、規范性可以來自一種自然法基設———即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先于一切政治存在、超越一切政治存在的形而上學基設;另一方面,一部憲法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出自一種制憲法權(即權力或權威),并且憑著基于某種正當性的統一意志而被制定出來。自由主義意義上的狹義憲政恰恰基于上述兩種要素的統一———立憲意志與自然權利的統一,而非基于憲法律條的形式標記的統一。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議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減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削減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愿伸冤之權力。”由此,宣告了美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種先于國家而存在的絕對自然權利,而非次生法定權利。中國1982年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由此,宣示了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一種依照法律規定予以保護的次生法定權利,而非絕對自然權利。我們要建設法治國家,那法律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公民的各種自然權利都應得到應有的保護,政府的公權力不能肆意夸大。在法理念上應該有所轉化,公民的有些權力是天賦的,是與生俱來的,不是國家賦予的。在這一點上,我們更應當弘揚施米特狹義的憲政思想和理念。
馬歇爾大法官憲法思想論文
馬歇爾于179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亞州邊遠地區,其父親曾是華盛頓的同事和好友,經常參與有關美國憲政問題的討論。年輕時代的馬歇爾深受其父親的影響。多年以后,馬歇爾曾自豪地回憶說:我年輕時所獲得的有益的東西都歸于父親的細心的照顧。他是我思想上唯一的伙伴,同時又是一位稱職的父親和一位真誠的摯友。
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后,馬歇爾與其父親一起參加了大陸軍,其軍旅生活給他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象,特別是發現地區的偏見和補給的匱乏常常困擾大陸軍的時候。在獨立戰爭中,喬治?華盛頓作為軍隊總司令常常因軍事補給的匱乏而求助于大陸會議,這一事實沒有逃脫馬歇爾的注意。后代許多歷史傳記學者都證明是這場戰爭造就了馬歇爾對美國的看法和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信念。同時,在戰爭中與漢密爾頓和其他一些州革命領導人的交往以及和來自各殖民地士兵的接觸,也大大開闊了馬歇爾的視野,堅定了其愛國熱情。戰爭使馬歇爾成長為一位實用主義的理想者,他堅信美國將建立一個民主共和國,他也清醒地意識到了毫無限制的州的權力所導致的危險。正如后來他在自述中所說到的:“聯合則存,分離則亡,成為每個美國人銘言之時,我亦深受其熏陶,久之成為我身心的一部分,在軍營中,我堅信美洲是我的國家,國會是我的政府。”[1]
1870年,馬歇爾開始在威廉?瑪麗學院跟隨喬治?威思學習法律,然后學習各州的思想史和政治史。威思指導馬歇爾學習普通法基本原理和先例推理的基本觀點,更為重要的是,威思還把馬歇爾引入政治哲學中,并指出政治哲學在法律辯論中的地位。18世紀的最后二十年中,馬歇爾成為弗吉尼亞律師界一位著名的律師。1787年馬歇爾被選為費城制憲會議的代表,他積極支持采用所制定的憲法,并對所提交憲法的第三條關于建立聯邦司法系統的優點作了詳細的說明。為了平息州權主張者們關于聯邦司法系統侵占州司法權的擔憂,馬歇爾充分闡述了他的想法。他認為一個聯邦司法系統,包括一個規定了初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的全國最高法院,將會最有成效地保護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聯邦權利。針對反動派慣用的觀點:“若采用聯邦憲法,權力必被濫用”,馬歇爾進行了有力地反駁。他說:“我們受壓迫時,正應設法控制政府。現在在美國,并無個人特殊利益可言,社會利益已與個人利益融合不分,我個人在尋求共同利益時,亦同時在尋求個人利益。”[2]
1797年馬歇爾和雷吉?格里以及平克尼一起三人前往法國,進行外交談判,維護美國在英法沖突中的中立地位,結果表現卓越,不辱使命,深受國內的贊許。1798年馬歇爾當選為聯邦眾議院眾議員。1799年,馬歇爾又被任命為亞當斯總統的國務卿。1801年亞當斯競選總統失敗,為了保持聯邦主義政治思想的影響力,他在卸任前任命馬歇爾為聯邦首法官。
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任職長達35年之久。在他主持下,最高法院審判了許多留傳后世的案子,寫下了許多著名的案例。這些案例既集中體現了馬歇爾的憲法思想,又對美國憲法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以下我們將結合有關具體案例來闡述馬歇爾的憲法思想。
一、法律與政治的關系
彭真民主法治思想及憲法意義
摘要:彭真同志在主持我國政法工作期間,吸收國內外法治建設的實例,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創造了一系列的民主法治觀念和實用性措施,運用自己獨特的法治思想致力于我國法治建設的浪潮中。彭真同志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層級分明、統一有序的立法體制,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善當代民主體制,以及確保司法機關內部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影響的民主法治思想。本文較為詳細地論述了彭真同志的民主法治觀念。
關鍵詞:彭真;民主;法治;憲法監督
彭真同志參與制定了1982年《憲法》,其中確立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進行監督憲法實施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制定之后,彭真同志被任命為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自此開始主持監督憲法實施的工作。彭真同志不僅對憲法治定做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對于憲法的實施運行,以及憲法監督產生了極大影響。他站在了我國憲法監督戰線第一線,同時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領導人,因此,回望剖析他當時實施的做法、方針對未來憲法完善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一、彭真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原則,彭真同志早就對其做出了具體說明。彭真同志曾指出:“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允許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嚴格恪守法律。《憲法》修改工作是一項艱巨而急切的任務,在改革開放初期顯得尤為重要。在領導全國人大工作時,他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指定于1982年《憲法》。彭真同志認為,不論國家以什么形態存在,法律都應至高無上,更何況在這個以民主法治為建設目標的社會主義國家,更不允許除法律以外的任何東西以任何形式執理法之牛耳。任何公民,不論其功勞高低,貢獻大小,職位高低,所行所做都不可以與法律相抵觸,對于違法犯罪的人,都必須依法進行制裁。各級司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必須嚴格恪守法律,依法辦事,做到不曲實,不枉法,在法律面前,“王侯將相”亦為草芥。在其它的部門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都有著具體體現,任何法律都不承認特權,法律的威嚴不容踐踏。(二)建立層級分明、統一有序的立法體制。自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改革開放的步伐深沉而有力的前進著,思想解放,法治建設迫切需要恢復并進行發展。根據我國當時的實際情況與歷史因素,彭真同志開始逐步指定發展方針,實行一系列完善有效的措施,抓住每一個環節,從根本出發,建立起一套有序統一的法治建設體制。第一步,先確定各方面法律效力歸屬問題,建立起層級分明的法律體系。為解決之前我國法律名稱不合格,不規范導致的效力混亂問題,彭真同志對憲法中不同機關的法律規范名稱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所制定的規范叫作法律,由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叫作行政法規,由地方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所制定的規范叫作地方性法規。第二步,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擁有立法權的相關制度。同時,為了能更好地適應改革巨變,及時地適用法律,全國人大授權它的常委會可在它閉幕期間制定一些實用性單行法律。(三)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領導全國人大期間,彭真同志致力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修改以及完備,并且取得的成效顯著,為新中國改革巨變后的法治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國家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落實全體人民的相關利益,將權益保障到每一個個體,必須堅定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決心。1982年的憲法規定中增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對法律進行修訂的權力,以及有對國民經濟計劃進行審批的權力等,并且設立了專門的制度以及專的門機構來保障和協助工作的進行。憲法還禁止人大常委會的內部成員負責兼任具體的黨政事務,就好比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均不能由其擔任,以此來發揮其監督職能。另外,全國人大和常委會不同于政府上下級的關系,它們之間是嚴謹的監督關系,以此來使其更好地發揮其職能。這些都是彭真同志對于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四)民主制度的完善。1.改革與完善選舉制度。彭真對于選舉制度改革,主要通過三方面來完善。首先,建立完善的差額選舉制度。一開始,人民的權利僅僅是簡單地集中到人大代表手中,而通過差額選舉制度,人民無疑可以加深對各個候選人之間的比較認識,從而使其能選出內心的真實想法。而這樣的制度對于候選人來說,無疑使其有了更大的壓力,促使其對選民提供更好的服務,否則便會落選。實行此制度,無疑將更好地保障人民權利的行使,幫助其選出更好地對人民負責的人。其次,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推進縣一級相對較小的行政單位,全面加強其適用力度,考驗其實踐性。之后,再將直接選舉的改革步伐落實到鄉一級最小的行政單位。自此,直接選舉的制度徹底落實。第三方面,候選人通過民主推薦來產生。上到黨政英才、下到社會各界人民團體,均可以按照法律,選出合適的候選人。此外,選民團體也可以聯名提出候選人。經過一系列如火如荼的縱切式改革,不斷完善我國權力機關的產生方式。完善合理的選舉制度,使人們自由行使選舉權得到保障,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也得到更好的行使,從根本上落實我國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權利,使我國的政治民主得到完善與發展。不僅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上,而且在我國政府的人員組織上,彭真都進行了改革,為維護人民的權利以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都做出了巨大貢獻。2.基層村民自治建設。彭真參與領導制定并且最后敲定落實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是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意義非凡的一步,其作用同樣不可斗量。此項制度的落實,賦予了農民極大的自主權,村里的事合伙商量決定,而且可以鍛煉其處理事務的能力,由小到大,處理好小事才能治理好大事,從村里到鄉里,從鄉里到縣里,腳踏實地,逐步鍛煉其處理政事的能力,使其也能對政治民主的實現貢獻一份力量。在彭真以及其工作小組的反復努力之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終成功通過并落實,并且從其效果看,顯然是相當成功的。(五)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彭真同志在司法方面思想明確。他認為,在黨和司法的關系上,司法機關必須接受黨正確的領導,但其職權的行使,必須獨立,自主,這樣才能做到公正司法。法院和檢察院作為獨立的部門,享有獨立的審判權,不用聽取任何單位的意見,但必須以落實法律的有關規范為前提行使自身職權。換言之,對法律的服從,就是對黨中央領導的服從,也是對我國最高權利機關的服從,更加是對人民的服從。因為在我國,國家只是一個組織形式,僅僅是人民利益的體現者和集中者,全國人大,僅僅代表全體人民行使自己的職責,服務于全體人民。因此法律所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遵紀守法,不僅是對黨最有利的肯定,更是對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護。故司法機關聽從黨的指揮與處理保障人民的權益的事務,并不沖突。彭真同志有關黨與司法機關關系建設的理論思想,對當今的中國法治仍有極大的影響。(六)繁榮法學理論研究。彭真同志對于法學方面的研究也非常重視,對于法律,有一套自己的見解。彭真始終相信,法律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科學,它的應用性非常強,在上層建筑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注重實事,講究根據,它對社會的適應性極強,是一定社會階段的產物,對社會歷史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是其制度建設的根本,因此,對該國法學理論的研究就有著重大意義。彭真認為,法學理論對于最基礎法律的指導意義要有系統的指導,在刑法上,最重要的量刑的問題,就必須結合法學理論進行決量,但理論并不能做出具體規定,還需要聯系社會實際等做出規定。因此,彭真也強調法律制定需要聯系國情,根據當下中國的實際社會狀況來具體評判,他指出,立法不光需要從實際出發,還需要考慮自身實力,量力而行,他也曾親自去往東北三省以及上海、杭州等地,親自指導起草法律,作了很多走訪調查,然后來完善自身的理論研究,再次以理論來指導更新的實踐。在1980年彭真同志也考慮設立一本中國專業的法學報刊來繁榮更新我國的法學理論事業。期刊的名字最后定為《法學雜志》,彭真對其重視非凡。該本期刊從1980年開始一直在為我國的法學研究貢獻花火,為國內外學者們提供了一個研究發表學術理論的重要平臺。彭真同志所做的一切對于法學理論的前進步伐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影響重大。
二、用客觀理想的心態對待憲法監督
孫中山憲法思想核心探究論文
【摘要】學界一直用“五權憲法”指稱孫中山先生的舊民主主義憲法思想體系或者作為孫中山憲法思想的核心。文章指出了“權能”學理才是孫中山憲法思想的核心,“五權憲法”是體現效能政府的架構理論,僅僅是“權能”學理的一個方面。
【關鍵詞】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孫中山
憲法思想或憲法理論體系,是有關國家公共權力的來源、歸屬、配置、運行、監督和救濟的政治、法律理論系統。只有具備這五個要素,才能構成完整的憲法思想體系。憲法思想體系作為其中的一個子系統,是獨立的、完整的、嚴謹的。三民主義是孫中山理論的全面總結與精煉概括,而“權能”學理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內在關系就頗值探究。
一、三民主義與孫中山憲法思想的關系問題
三民主義是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的簡稱。先生始終認為,三大主義是與歐洲的自由、平等、博愛思想和美國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分別一一對應的。
民族主義要解決的是國家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早先,他認為是滿族非法奪取了漢族政權,民族主義要解決的就是漢族推翻清朝統治奪回政權,并且歸漢族全體族眾所有的問題。后來,先生用共和思想對民族主義進行了發展,提出了五族共和、反對帝國主義的主張,不再以民族對民族的革命奪權作為民族主義的核心內容,而是主張中華民族應當廢除封建帝制,實行五族共和,反對帝國主義的霸道行徑,倡導世界各族大同的共榮精神。
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研究論文
「摘要」梁啟超是一位法學家,更是一位憲法學家。他對憲法學的基本問題幾乎都有涉獵。特別是對憲法的三大精神的把握、對國會制度、選舉制度等的研究至為透徹精辟。他深悟憲法的精髓,倡導立憲政治,主張國體與政體無關,注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與憲政現實之間的互動,并以其獨到的見解指導著他的研究和宣傳。他一生致力于追求憲政,對中國的憲政之路有著自己的理解和設計。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及其方法,仍有許多值得今人學習和借鑒之處。當然,他也不免會存在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
「關鍵詞」梁啟超,憲法學,憲政
在中國近代學術史上,梁啟超(1873-1929)是一位高產的、百科全書式的大思想家。他在政治學、法學、經濟學、史學、哲學等領域均有頗深的造詣。僅就法學而言,他在憲法學、國際法學、法理學、法史學等方面也是著述頗豐。本文僅就其在憲法學方面的貢獻作一定的研究。一方面展現梁啟超在憲法學方面的大師風采,一方面學習借鑒其憲法學研究的方法并注意防止其曾經有過的局限。
一、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的地位
有學者曾將梁啟超定位于中國近代法學的開創者之一、中國近代最杰出的法學家之一。[①]我們認為這種定位是妥當的。而“懂不懂憲法學,是不是致力追求憲政,是一個人能不能成為‘近代法學家’的關鍵,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學與中國近代法學的根本分界所在。”[②]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具有開創者的地位,他是一位憲法學大家。
“憲法學家”是一個我們現代才出現的名詞,梁啟超其時并未出現。一個人能否成為憲法學家,我們認為,其判斷標準有三:第一,熟悉憲法的制度和理論;第二,能運用憲法學的工具較系統地研究憲法學的問題;第三,有自己明確而精湛的憲法學思想指導其憲法學研究。符合第一、二兩個標準,只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專家。有一定的憲法學思想,但又未達到精湛的程度,可能僅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學者。只有符合三個標準,才夠得上憲法學家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