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26 1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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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制度

篇1

第二條生產、銷售絮用纖維制品,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活動,以及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依法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禁止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一)以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產的;

(二)以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產的;

(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冒充的;

(四)其他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有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不符合該標準的。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五條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的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的再加工纖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要求;禁止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纖維,其最小單位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應當標注“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警示。再加工纖維的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嚴禁將醫用纖維性廢棄物、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制品、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制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制品等物質(以下統稱禁用原料),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其他纖維制品以及相關原料。

第七條不得將下列物質做為生產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原料(以下統稱限用原料):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制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但符合國家規定的除外;

(四)二、三類棉短絨;

(五)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六)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七)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八條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具備下列質量保證條件:

(一)必要的人員、設備、工具、場地;

(二)健全的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組織生產所必需的標準;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進行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登記,驗明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生產者進行再加工纖維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登記時,應當驗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的再加工纖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包裝及標識要求。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負責。

絮用纖維制品質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絮用纖維制品標識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第十一條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原料的,還必須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第十二條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還必須按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三條生產絮用纖維制品,應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銷售絮用纖維制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適當措施,保持銷售的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

(三)銷售的絮用纖維制品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標識;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原料的,在標識中必須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明示說明;屬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必須在顯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十六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的,應當自行對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七條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纖維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產品,禁止在絮用纖維制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將前款規定的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

第十八條不得偽造絮用纖維制品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條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檢驗;需要抽樣檢驗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以及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性活動的,可以委托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絮用纖維制品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二條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絮用纖維制品質量檢驗,必須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進行核實,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省級質監部門根據監督檢查和舉報等情況,負責組織確定本轄區內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較突出的重點區域、場所,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重點區域、場所的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整治。

第二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委托服務以及核查后的投訴舉報等情況,建立絮用纖維制品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質量檔案。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檔案,按規定對絮用纖維制品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質量信用進行評定,并根據評定結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有關絮用纖維制品質量信用評定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在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換合格產品,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整改,并記入其質量檔案;對限期內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按本辦法要求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其中未按本辦法規定標注有關原料明示說明或警示語的,按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篇2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f}l。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3],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4]。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5]。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篇3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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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監管;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監管寬容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3-0051-04

隨著金融深化,有著一定監管職權的存款保險制度正日益成為銀行業危機救助的核心制度安排。同時,它也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世界銀行2005年工作報告《世界存款保險:全面的數據》,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其存款保險制度中引入監管職權。Cull,Senbet和Sorge通過對58個國家數據的實證研究發現,在監管環境較好、法制較為健全的國家,存款保險會有利于金融的健康發展。如果存款保險制度安排不包括一些相關的監管措施,則會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從而破壞金融業的良性循環。

一、 早期存款保險的缺陷

20世紀80年代后,美國的銀行和儲貸機構危機加深。自1980年至1983年,美國有118家儲貸機構破產,損失資產430億美元。同時,1980年至1994年間,投保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中有1617家被關閉或得到FDIC的財務支持,這使FDIC在1988年第一次遭受損失。加拿大自1982年至1992年,也有25個投保存款類機構破產,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以下簡稱CDIC)為此遭受了巨大損失。

分析兩國金融危機的原因,除了宏觀因素如國家整體的政治、經濟、金融和立法狀況外,金融監管的乏力也是一個主要原因。而監管當局如美國家庭信貸聯邦委員會(FHLBB)在監管措施、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監管力量不足且缺乏培訓,對所屬FSLIC在職責和資源方面也沒有充分授權,缺乏必要措施和進行及時調整,出現監管空隙和監管不足,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從1980年到1984年間,美國聯邦和州銀行監管機構中的檢查人員總數不斷減少,檢查次數和頻率在下降(見圖1和圖2),而盈利銀行承擔過度風險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這進一步鼓勵很多儲蓄機構更加大膽地投放高風險貸款業務,并最終導致了危機的暴發。

圖1 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中檢查人員數量變化圖

注:資料來源:FDIC在FRB,OCC和州銀行監管會議信息的基礎上收集而成。FRB:聯邦儲備銀行,OCC:貨幣監理署

二、 金融監管在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引入和強化

圖2 對不同評級的金融機構平均檢查間隔

注:資料來源:FDIC,FRB和OCC

對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和加拿大銀行業危機的調查分析表明,銀行監管體系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作為純粹的“付款箱”對金融穩定所發揮的作用不盡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只存在一個監管者時,由于缺少制約和相互監督,監管機構會為維護監管名譽延遲關閉本該關閉的金融機構,出現監管寬容;二是由于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受保險機構傾向于從事高風險經營。

1987年,加拿大對CDIC立法進行了重新修訂。擴大了CDIC的法定權力,增加了一定的監管職權,并為控制風險制定了早期干預措施。存款保險的目的也進一步明確為:為保護存款人利益而提供保險并可采取措施將損失暴露最小化;促進和致力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在促進成員機構穩健經營和財務操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標志著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首次強調了主動性干預并增加了監管職責。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以下簡稱FDICIA)的出臺,意味著存款保險體制開始引入并強化對資本不足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干預的措施,同時在監管體系上也進行了創新。該法在強化FDIC監管職權方面主要規定:(1) 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即處置成本給存款保險基金帶來的損失最小;(2)立即糾正機制,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可采取從限制某項業務到關閉該機構等的嚴厲措施。

從美加兩國所采取的措施來看,主要是從成本最低和風險最小化的角度來考慮。在處置破產和關閉銀行過程中要做到成本最低,存款保險公司應該在銀行破產或被關閉之前參與并全面了解有關銀行的信息,以便在銀行監管機構最終決定關閉某銀行后,能夠盡力設計出使銀行資產價值最大化和負債最小化的方案,并有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處置其資產和負債。而風險最小化也可以說是損失最小化則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對它所承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如有必要,還可以在銀行實際破產前采取行動,或關閉該銀行,或對其進行接管。實行風險最小化管理體制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較大的權力,它可以與銀行監管機構一起決定銀行業和存款保險體系的準入和退出,制定和修改存款保險條款,按照一定的風險標準計算存款保險的保費以及當銀行的有關風險指標出現問題時,可以對其采取行動,即所謂的早期干預措施。

三、 存款保險機構監管職權的特點

(一)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實施監管職權

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要獨自承擔因銀行倒閉所造成基金支付的損失,這就使它更有積極性去監管甚至關閉有問題的銀行,并且能激發其監管的主動性和責任心以及避免監管寬容。而銀行監管機構,因銀行倒閉的賠付最終不是由其擔負,因此對倒閉時機的選擇以及倒閉后責任的考慮有可能增大銀行倒閉賠付的成本。

(二)降低道德風險,增強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類金融機構而言,會使其免遭擠兌浪潮的沖擊,于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有些機構會在資產組合方面為實現高收益鋌而走險,選擇風險更高、回報更豐厚的投資,從而加大其破產的可能性,這將不利于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對儲戶的保護則使其較少關注銀行經營活動的安全與否,降低了其將資金轉移到安全機構的警惕性,弱化了市場對金融機構的約束力。因此,適當的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必然要求。

(三)僅對問題銀行進行監管,不涉及銀行監管機構的常規業務

銀行監管機構監管的目的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政府的優先發展戰略和其他參與者利益的普遍保護以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而存款保險機構監管的目標則是通過監管可以降低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及早發現問題避免危機的傳播,同時提高存款保險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使損失暴露最小化。因此,銀行監管機構主要負責日常的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控,保持整個銀行業穩健運行。當發現某銀行經營中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機構開始介入并進行全程風險監控。

(四)積極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減少銀行監管機構在關閉問題銀行過程中的寬容

銀行監管機構對問題銀行更多的是實施挽救措施。但由于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行動的決心,他們在救助問題金融機構過程中經常猶豫不決,希望盡量寬限時間,能夠通過更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就可以讓問題銀行恢復健康運營,不愿意看到因銀行倒閉導致風險擴散并暴露監管的不足和缺陷,結果正是由于這種監管寬容最終導致危機暴發。而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的核心是及早發現和解決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出現的經營問題,在有問題銀行尚有能力吸納自己的虧損時,通過早期糾正措施來保護存款保險體系與納稅人,從而降低存款保險基金的長期虧損風險。由于存款保險機構關閉問題銀行的決心,迫使銀行監管機構考慮接受和正視所監管機構必須倒閉的事實,加速了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減少了損失。

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是一種激勵相容的監管策略,同時它也優化了整個金融監管激勵相容的環境,符合成本最小或損失暴露最小的原則。它不但給問題銀行選擇倒閉的自由,同時,也讓問題銀行在倒閉之前能有一個回旋的余地,使其更有一種激勵去選擇最佳的處置結果。

(五)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全面監控

在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中,存款保險機構一般采取收購與承接(P&A)、存款償付以及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提供貸款、資助、資產收購或承擔債務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OBA)。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存款保險機構都會從維護基金安全的角度對整個處置過程精心安排、全面監控,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四、 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在全方位、多元化的銀行監管體制下,如果各監管主體定位不準確,協調不一致,缺乏信息交流與溝通和作風官僚化則容易導致政出多門、重復監管以及監管資源的浪費。同時,各機構間的監管競爭也容易導致對被監管機構的寬容,從而可能產生監管不足,使監管流于形式。

然而實踐證明,幾個監管機構并存并不一定是監管資源的浪費或監管重復,關鍵是能否做好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多個監管機構,它們的效率都很高,并長期維護著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見表1)。

監管機構間監管信息是否能共享,直接影響著監管協調、監管效率和監管競爭。Charles M Kahn 和 Joac A C Santos 通過研究證明當存在多個監管者時,監管者可能會傾向于不愿意共享信息。為避免這一問題,監管者應根據各自的信息優勢來安排監管范圍和監管職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專門的制度和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美國對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監管的部門較多,為了避免發生上述問題,他們于1970年建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官協會(FFIEC),由FRB、OCC(貨幣監理署)、 OTS(儲貸機構監管辦公室)、FDIC輪流出任協會主席。該協會是一個非監管權力機構,負責協調監管行業組織職責、制定統一的銀行業監管指標、報表體系和分析方法等,溝通各機構間監管信息,保證監管的一致和協調。幾十年來該機構運作的效果很好,確保了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減少了監管中不必要的重復,提高了監管的一致性和效率。

表1 世界主要國家銀行業多元化的監管主體

注:資料來源:1.周林等:《世界銀行業監管》,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

2、張荔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

當然,在多個監管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監管競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存款保險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以及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將會減少因監管競爭所導致的監管寬容。同時,由于與銀行監管機構共同對受保機構進行監管,在雙方競爭的相互制約下可使銀行業免受監管過度的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由于相互制約和監督,使銀行監管機構減少了因監管壟斷而向被監管機構尋租的機會,降低了監管的道德風險。

五、我國應建立具有監管職權的存款保險機構

(一)我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003年我國銀行業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出來,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目前銀行監管已逐步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并重轉變。在全面推行五級分類制度的基礎上,銀監會引入國際先進的CAMELs等一系列審慎監管制度,對銀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然而,盡管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十幾年前相比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受銀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和監管體系管理問題的影響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1.由于缺乏規范的市場退出機制,在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過程中表現出的拖延和容忍,給國家造成了很大損失。監管當局更多地是關心機構的生存問題,存在監管容忍及延遲關閉現象,沒有及早采取糾正措施,導致一些高風險機構資產狀況持續惡化,最終增大處置成本。如中農信和海發行的問題就是最明顯的案例。

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股改后,仍有30%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很低。對于這些資本不足的機構,目前很難及早采取市場退出的有效措施,這既暴露了我們監管手段的軟弱無力,同時也無法對經營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威懾。

2.金融創新產品、新市場和新的金融運作形式大量涌現以及中小企業信貸、小額信貸等方面業務的不斷增長,使舊有的監管規章難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如建設銀行吉林分行3.2億元金融詐騙案等暴露了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薄弱和不足。另外,由于配套的行業規范如會計準則、外部審計等不完善,造成金融業務操作上的風險,使我國金融業大案、要案頻發且不斷升級。

3.監管人員的嚴重缺乏和監管理念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難以滿足銀行業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雖然銀監會在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但是與日益增長的監管業務量要求還是相去甚遠。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防范的操作,需要有一大批既精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經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這樣的監管人員,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二)我國建立有檢查職權存款保險制度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多種形式的銀行體系(國有、股份制和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監管的現狀和銀行經營中的風險暴露以及問題金融機構救助資金來源的不確定性,存款保險機構的設計不應該僅僅具有“付款箱”功能,要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合理的運用,使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最小,增大監管的激勵相容和有效性,彌補監管工作的不足,就應該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檢查職權,將責、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達到既保護了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又保護了廣大納稅人的利益。

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檢查職權和范圍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現有的監管機構形成有效的分工與合作:

1.存款保險機構可大力發展非現場檢查系統。主要通過建立一些統計模型,對金融機構按期提交的各項報表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同時與一些機構評級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

2.注重對小型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對資產規模較小、資本充足率低于巴塞爾協議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交易行為不規范的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它們問題較多,面臨著較為嚴峻的生存壓力。這一類機構倒閉的概率相對較大。為提高監管效率,對這類機構應更多地由存款保險機構與實施主監管職責的銀行監管機構密切保持溝通并進行協同檢查。

3.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在與主監管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后,有權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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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表見;超越權

一、保險表見制度的重要性

在現代生活,保險起著為資本投資、生產和流通保駕護航的作用,有利于社會穩定,推動經濟發展。作為保險行業的延伸行業,保險對于整個保險行業具有不容忽視的地位,她是聯系客戶和保險公司的橋梁。而保險人就從事保險的工作,是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活動,其辦理的所有保險業務,皆由保險人所有和承擔。保險人的行為屬于民法上之一種,應遵循民法關于的一般規定。但是縱然合同里明文規定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人違規操作的事情還是無法杜絕。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從事經濟活動,以努力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人對該交易的了解要遠遠大于委托人,人就有可能采取欺騙手段,在交易中為爭取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從法律上來講,人代表委托人在交易中所做出的承諾,最終都要由委托人來承擔,因此有必要規范行為,并明確行為的效力,以保護受害者,尤其是表見。《保險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人的責任。”

二、保險表見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無權而為行為。權的行使基礎是保險人的合法授權。而保險表見人在從事有關保險活動中沒有保險人的法定授權,這種授權上的瑕疵可能由于保險人怠于及時授權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權期限到期而沒有辦理新的授權手續致使保險表見的發生,也可能由于保險人的過錯所致,例如:超越權而造成保險表見,本來保險人只授權人辦理房屋按揭保證保險而沒有授權其辦理車輛按揭保證保險,但人在工作中卻同時了這兩種保險業務。[1]

2.客觀上具有足以使投保人相信其有權的情形。僅有保險權的表象,實無合法授權,這是保險表見的基本特征。委托權行使的基礎是被人的合法授權,而保險表見人在從事有關保險活動中沒有保險人的合法授權。行為人可以是沒有權的人,也可以是超越權的人,還可以是權已經終止的人,但必須是與保險人具有關系的某些表象。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權。比如人拿著從保險人處取得的蓋有保險人印章的保險憑證與相對人為相關保險活動,則相對人可以據此認為人享有權,無論保險人追認與否,均構成保險表見。

3.相對人是善意的且無過錯。因相對人的過錯而相信行為人具有權,則不能成立表見。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I69條之但書規定:“但第三人明知其無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其第107第還規定:“權之限制或撤回,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2]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也有類似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所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相對人相信人所進行的行為屬于權限內的行為。第二,相對人并無過錯,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權。一般而言,之相對人應對人有無權加以慎重審查。如相對人因輕信人有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資格或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權,不能成立表見,即本人對此不負授權人的責任。授權之意思表示由本人直接向相對人所為,相對人應當審查行為人有沒有權及其權的范圍,即對授權之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如權之意思表示直接向人所為,相對人不僅應當審查本人有沒有授權的意思表示,而且還應當按本人與人之間的種種事情來審查是否有權以及權的范圍。

三、保險實務中發生的比較常見的幾種情況。

1.超越權限的。[3]即在被人授權不明的情況下,人超越權而為行為,善意相對人已盡應盡的注意義務,仍然不知其越權,而與其進行交易。委托權限的有無、大小取決于本人的授權,而授權這一法律行為在實踐中往往被忽視。《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此規定即是成立此種表見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間,并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此規定,委托之被人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權的有效期在委托書中寫明,以此確定人的身份、事項、權限和期間,使相對人能夠正確了解人,從而進行有效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如果證書或展業證書授權不明,使善意且無過錯的投保人相信人資格、事項、權限和期間而與人實施民事行為,保險人就應當向投保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使善意且無過錯的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所以權限范圍表述應該明確,意思表達不能模糊,否則,不僅投保人無法辨別權利界限,人甚至保險人也難以有效遵循,為事后表見糾紛理下隱患。

2.權已經撤銷或消滅后,被人未收回各種證件并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權已經消失,仍然與離職人進行交易。[4]從法律上講,關系終止應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無權的法律后果,但根據利益衡平原則,保險人不及時對保險人的客戶群進行終止關系的通知或公告并收回有關文書,保險權的不確定性就不能及時消除,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人有權,法律責任應當由保險人承擔。

3.權自始不存在的這種情況下,表現為:被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使第三人以為其授權人權。但事實上被人并未授權,但是被人明知無權人以自己名義為行為,而不做否認。因此也構成表見。如本人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聲明授予行為人權,但實際上并未授權。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相對人所為民事行為,成立此種表見。在該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前,本人以與聲明授權行為人以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原聲明,只有使撤銷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才能使行為人的行為成為狹義的無權。由此而產生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四、超越權的具體理解

對于《保險法》第127條對規定的“超越權限”作何理解,是否只包括“超越權”還是包含了《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的規定所規定的三種情況。筆者認為是包括《合同法》的三種情況。

1.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合同法》是上位法,是規范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其效力及于民商事的所有領域。而《保險法》是下位法,是規范在保險這個特殊的金融領域的法律制度。從上位法統領下位法的規則中,可見對于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的規定要服從上位法的規定。

2.依據中國保監會2001年11月16日的《保險機構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保險機構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從事的保險活動,未經被人追認的,由保險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機構有權的,該保險行為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該條規定和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3.從公平角度和最大程度保護弱者的角度看,保險公司也應當負責任。保險公司作為法人和格式合同的訂立者應該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對于那些離職的人和根本就無權的人的有權外觀要承擔責任。

注釋:

[1] 桑萍:《試論保險表見》,《市場周刊·財經論壇》2004年第8期。

[2]萬可佳:《淺談保險表見》,《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5期。

[3]宋鳳茹:《保險人的“表見”-《保險法》第128的理解與適用》,《經濟師》2006年第1期。

篇6

關鍵詞:消炎止靈片;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學驗證

中藥口服制劑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因此微生物限度檢查是《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中藥丸劑必檢項目,是微生物污染狀況控制的重要指標。當建立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時,應進行方法學驗證,以確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適合該產品,使檢驗結果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本文通過對遼寧朝陽龍城制藥廠提供的消炎止靈片不同批次進行了微生物限度檢查法的驗證,從而確定了該品種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

1儀器與材料

1.1儀器 生物安全柜(BHC-1300ⅡA2),生化培養箱(SHP-150),隔水培養箱(JC303-3B )。

1.2培養基和稀釋液 營養肉湯培養基、營養瓊脂培養基、改良馬丁培養基、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膽鹽乳糖培養基、4-甲基傘形酮葡糖苷酸培養基(MUG)。稀釋液: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按要求配制,滅菌。

1.3菌種 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均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提供。

2方法

2.1菌液制備菌液制備 接種大腸埃希菌、金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的新鮮培養物至營養瓊脂培養基中,30~35℃培養18~24h;接種白色念珠菌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培養基中,23~28℃培養24~48h。上述培養物用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成每1ml含菌數50~100cfu的菌懸液。接種黑曲霉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瓊脂斜面培養基上,23~28℃培養5~7d,加入3~5ml含0.05%(ml/ml) 聚山梨酯80的0.9%無菌氯化鈉溶液,將孢子洗脫。然后,用適宜方法吸出孢子懸液至無菌試管中,用含0.05%(ml/ml) 聚山梨酯80的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成每1ml含孢子數50~100cfu的孢子懸液。

菌懸液制備后,若在室溫下放置應在2h內使用,若保存在2~8℃的菌懸液可以在24h內使用。黑曲霉菌的孢子懸液保存在2~8℃,可在存儲期內替代對應量的新鮮孢子懸液使用。

2.2供試液制備 取10g,加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100ml,振搖,制成1:10的供試液。取1:10的供試液1ml,加入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9ml,即為1:100的供試夜;取1:100的供試液1ml,加入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9ml,即為1:1000的供試夜。

2.3細菌、霉菌和酵母菌計數的驗證實驗 驗證試驗分4組,進行3次獨立的平行試驗,并分別計算試驗組的菌數回收率和稀釋劑對照組的菌數回收率。

2.3.1供試液制備 依據《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附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中供試液制備法:取本品10g,加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至100ml,作為1:10的供試液。①試驗組 分別取1:10供試液1ml采用薄膜過濾法,加至100ml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中,混勻,全量通過濾膜后,以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沖洗濾膜(約100ml/次,沖洗3次),分別加入50~100cfu試驗菌懸液,待其通過濾膜,再加入50ml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沖洗內壁,取膜貼至營養瓊脂培養基平皿中,每株試驗菌平行制備2個平皿。②菌液組:取上述制備的菌液,照上述方法,測定所加的試驗菌數。③供試品對照組:取1:10供試液1ml,采用薄膜過濾法加至100ml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中,混勻,全量通過濾膜后,以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沖洗濾膜(約100ml/次,沖洗3次),取膜貼至營養瓊脂培養基平皿中。④稀釋劑對照組:取稀釋液1ml和50~100cfu試驗菌,按薄膜過濾法測定其菌數。⑤常規法檢查白色念珠菌、黑曲霉。

測試結果見表1:

由表1數據可知, 在3次獨立的平行試驗中,稀釋劑對照組的菌數回收率均大于70%,試驗組的菌數回收率也均大于70%,證明照該供試液制備方法和計數法測定供試品的細菌、霉菌和酵母菌數方法可行。

所以,消炎止靈片的細菌計數可以采用薄膜過濾法,霉菌和酵母菌采用常規法檢查。

2.4 控制菌檢查方法驗證 陽性對照組檢出試驗菌,陰性對照組沒有菌生長,試驗組檢出試驗菌,所以消炎止靈片的控制菌檢測方法可以按此供試液制備法和控制菌檢查法進行供試品的控制菌檢查。。

3結論

3.1細菌計數方法可采用薄膜過濾法測定,消除甲氧芐啶的抑菌性,霉菌和酵母菌計數方法采用常規平皿法測定。

3.2大腸埃希菌、大腸菌群按常規法進行控制菌檢查。

3.3注意不同的培養時間對樣品細菌總數計數結果的影響 樣品經24h培養后,有的菌落很小,容易漏掉,培養48h后,菌落不但變大,而且還有很多新生長出來的菌落,培養72h后,菌落數增加不多,但菌落明顯變大,而且混雜的霉菌生長旺盛,影響結果的觀察計數。同時這也是一些樣品經72h培養后細菌總數技術有明顯增加的一個原因。培養24h和培養48h計數結果有明顯差異,所以在規定的培養環境下,應嚴格遵守培養時間,以便真實的反映出樣品中細菌總數的水平。

參考文獻:

[1]《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Apendix附錄XIIIC:79-88.

[2]特玉香,曹艷玲,林麗英,等.十全大補丸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驗證[J].藥物分析雜志,2008,28(6):932.

[3]何維為,上官一平,王偉嬌.驢膠補血顆粒、銀杏葉膠囊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的建立[J].中國藥事,2008,22(2):145.

[4]于風平,楊美琴,特玉香,等.含大黃、黃芩、黃連和黃柏藥材的中成藥微生物限度檢查法的建立[J].藥物分析雜志,2010,3:558-562.

篇7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用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程序及銀行發生破產時的相關賠付事項;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銀行機構等發生破產時如何對公眾的存款進行賠付,但在實際情況發生時,國家會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在公眾心中形成了存款保護的期望。

二、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的金融改革將會以加強金融體系建設為重點,從方向來看,金融市場自由化,利率市場化以及經營模式混業化將是不可避免的幾個趨勢;從事實來看,我國先后發生的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失敗以及各種城市信用危機等等,可以看出部分金融機構內在的風險。這種背景下,金融危機和金融風險的防范是重中之重。就國內的金融安全網,銀監會等起著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央行起著最后貸款人職能,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仍缺失,現行的隱形存款保險制度以國家信用為擔保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其次,從投資的角度看,能把大量的錢放到銀行的人是風險厭惡者,這些人更多的集中在低收入階層,人數眾多,難以抵抗投資風險。所以說最基本的,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會放任銀行破產而不管不顧。而存款保險制度能把儲戶的風險轉移到銀行和保險機構,在金融領域中解決金融問題,降低金融危機對社會的危害。

除此之外,特別是一些政府主導的投資項目集聚了大量商業銀行的資金,有的項目效益低,而銀行內部風控分析和操作水平又過于低下,顯性、隱形的呆賬、壞賬已經累計到一個令人擔憂的水平。長此以往,依托國家信用來“躺著掙錢”的銀行將爆發中國經濟無法承受的全面危機。因此,推出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業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提前把銀行業的危機和整個經濟社會隔開。

三、 存款保險制度的邏輯定位

因為銀行破產的負面效應不僅覆蓋面廣而且深度深,所以要在銀行業推行保險制度。同時,銀行和其他產業一樣,盈利離不開創新和競爭,在市場經濟下,作為獨立法人和經濟實體,沒有任何理由做到無論怎樣經營都不會破產。銀行破產時有發生,然而這些破產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援助下并未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些銀行作為金融業競爭中的失敗者給銀行業帶來了沖擊。

隨著國家放寬銀行業入行門檻,大量民資進入此行業,這些銀行繼續消費國家信用,對很多納稅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此外如果國家繼續擔保,進入銀行的民資穩賺不賠,沒有企業會花費不必要的成本來提升自我實力,創新能力,這樣以來,銀行業根本不會有什么競爭,民資進入銀行業的目的也就無法達到。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民資進入銀行業全面展開,激烈競爭的局面即將形成,銀行間的產業格局發生變革。

那時儲戶的擔心會讓他們把錢理性的放在大銀行中,地區性小銀行或股份制小銀行壓力增大,只能追求低風險低回報的項目或者把有限的資金用到高效益的中小微企業的服務上。長久以來,利率市場化必然壓縮銀行的利潤空間,大銀行之間的競爭也不可避免,搶奪中小銀行生存空間。如此看來,存款保險制度推動了銀行業真正全面的改革。

所以說,即將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就是撬動銀行業競爭機制的杠桿。存款保險制度推行后,在制度層面上意味著國家信用將退出銀行業,商業信用取而代之。商業信用與國家的信用比較顯然是脆弱的、是不可靠的,然后銀行破產則將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現象,為銀行業打造出“適者生存”的競爭格局,銀行間真正的市場競爭爆發,在為利率市場化的全面推開,構造一個托底的保障制度,銀行業格局發生變革,最終在銀行業發揮出市場機制調節資源的作用,各類實體經濟均能以平等的地位找到為之服務的銀行,實現銀行業發展的“新常態”。這就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邏輯定位。

四、構建中國特色存款保險制度

2014 年11月30 日,國務院由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勾勒出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大致輪廓;12月30日,已完成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2015年1月,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介紹:在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上,一方面充分考慮了中國的現實情況,另一方面也充分吸收了國際上尤其是國際金融危機之后主要經濟體對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在核心要素方面,需實行強制保險,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具體來說:

首先是參與機構范圍。《意見稿》要求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存款吸收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險,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上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來合理界定投資范圍。

其次是有限保險。這也是國際實踐的主流模式,“有限”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對部分類型的存款賬戶提供保障,在《意見稿》中,金融同業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如商業銀行高管在其就職銀行的存款)不在保險范圍;二是只對限額以下的賬戶提供全額保障,限額以上部分的償付,主要來自清算財產。目前,《意見稿》規定的償付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再次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為易行,也更簡單的存款保險基金,而非常見的獨立法人模式。

篇8

【關鍵詞】直線度檢測;激光準直;PSD; 圖像處理

1前言

直線度測量是幾何量計量領域最基本的項目,它是平面度、平行度、垂直度、同軸度等幾何量測量的基礎。直線度測量也是機械制造業中非常重要的內容,與尺寸精度、圓度和粗糙度同稱為影響產品質量的4大要素。

軍工業中,火炮軸線直線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它直接影響炮彈的命中精度。大多的炮管屬于細長管,軸線直線度,即空間直線度是直線度測量中屬于較困難的領域。針對這一問題,本文簡單分析幾種常用的炮管內徑直線度檢測方法。直線度測量目前國內外采用較多的方法有激光準直法、量規檢測法、杠桿法、PSD法等[1],并給出高精度直線度檢測方法[2]。

2 直線度檢測幾種主要檢測方法

(1)平晶干涉法

(2)激光準直法

激光準直法以準直激光束的能量中心作為測量基準,測量原理如圖2所示。激光器發出的激光經過準直系統后照射在測量元件,測量元件感知炮管被測截面實際中心位置的變化,其上裝有的CCD可實時得到相應的圖像,經圖像處理后可獲得各被測截面實際的圓心位置,再經直線度評定即可獲得炮管的軸線直線度。此方法原理簡單,設備簡單,精度較高。但測量對象受硬件尺寸的影響較大,對于細長的炮管,此法很難實現。

(3)量規檢測法

(4)杠桿法

杠桿法是目前我國一些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方法。測量時,炮管在工作臺上移動,測量元件感知被測截面圓心位置的變化,并通過杠桿反映給千分表進行讀數。其測量原理如圖4所示。此方法屬于近似測量,每次測量的都是某一軸向截面內的直線度,要達到測量軸線直線度的目的,要多次旋轉炮管。而且,其測量精度不高,測量設備笨重,效率較低,形成生產環節中的瓶頸,急需改進。

(5) 指示器法

被測零件被安裝在精密分度裝置的兩同軸頂尖之間,這兩個頂尖的公共軸線平行于平板底面,以公共軸線作為測量基準。根據被測部位的長度和精度要求,確定被測橫截面的數目和位置以及各橫截面輪廓上等分測點的數目和等分角。然后,轉動被測零件,用指示器在各橫截面輪廓上對各個等分測點逐一進行測量,同時記錄各測點的示值。用各橫截面輪廓中心的連線體現實際被測軸線。

上述測量方法也可以用立式分度測量裝置或圓度儀式的測量儀器來實現。

(6)PSD法

PSD法主要就是用PSD代替CCD傳感器,響應速度非常高。PSD作為一種非掃描型器件具有自動定光斑重心的特點,以其作為傳感器并配以其他措施來檢測身管直線度是一種極佳方案。PSD作為位置探測器件,相對于上述其他器件有更為顯著的優點:

①運算量小。由PSD得到的位置信號本身即為光斑的重心位置,無須計算。

②對光斑無要求。PSD對光斑可不作任何限制,故使用中光斑離焦與否、光斑強度分布是否均勻影響不大。

③背景噪聲容易去除。由于被測位置一般只限于有限的光斑,其他背景均是我們所不期望的,故應予以消除。

④分辨率高。由于PSD為連續型器件,其位置分辨率只取決于器件自身的噪聲限和A/D轉換的精度,一般情況下可達到微米量級。

⑤測量范圍大。PSD的測量范圍只取決于敏感面的大小。而四象限探測器最大只能測量光斑本身尺度范圍內的位置信息。

(7)圖像處理法

基于圖像處理的激光反射法,是通過國內外直線度檢測方法的比較,提出的一種新型炮管軸線直線度檢測方法。其總體結構類似PSD法,其主要操作步驟為:數據采集圖像處理質心提取直線度評定等步驟。實驗結果表明,圖像處理法測量精度可以達到相機整像素的1/4,證明,該方法具有靈敏度高、測量速度快,對被測對象尺寸要求較低,適合在工廠內使用等優點。

3 結論

通過對上述幾種火炮內徑直線度檢測方法的評定與比較,對于精度要求不高、批量小炮管內徑檢測,我們可以采用杠桿法和量規測量法,否則,我們必須采用PSD法和圖像處理法[7]。這兩種方法不僅測量精度高,而且可以實時在線、非接觸檢測,保證工件內表面質量不受損傷和提高了檢測效率。

參考文獻:

[1] HAO Qun. Straightness Measurement Using Laser Diode and CCD Camera [J]. Lasers ,1999,(6):215-220.

[2] 季立江、廖俊必、史偉,于圖像處理的炮管軸線直線度檢測方法[J]. 兵工自動化自動檢測技術。2002年第21卷第6期.

[3]程石、黃平,火炮身管直線度檢測方法及測量元件選擇。國防技術基礎. 2007年2月 第二期.

[4]馬永軍,管道內表面圖像分析與識別系統。長春大學學報,1999,9(1):24-28.

篇9

為防范辦照、辦證過程中的廉政風險,該局重點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堅持公開透明。按照《省工商局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權限、時限、程序、收費標準和依據、舉報電話等向社會公開。在公開的內容上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認真落實行政許可結果、行政處罰結果、享受優惠政策結果、服務承諾結果等“四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在公開方式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選擇網絡、新聞媒體、設立公示欄、印發便民手冊、設置電子顯示屏和觸摸屏等多種形式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二是推行網上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以政府開展電子政務建設為契機,依托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將工商機關行政審批項目在網上實現互聯互通,使審批事項能夠在網上辦理,真正做到“一門受理,網上流轉,全程監督,公開透明”。通過電子監察,加強對審批項目的實時監督,使整個審批流程公開透明,發現問題及時預警糾錯。三是加強辦證窗口規范化建設。要求注冊大廳必須做到一個“窗口”對外,實行一條龍服務;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倡導引導服務、預約服務、跟蹤服務等延伸服務事項。

突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范,著力防控用人風險

由于工商部門實現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做好選人用人風險的防控是該局十分關注的一項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把住“六關”:一是民主推薦關。實施公平公開的民主推薦制度,凡民主推薦票數未達到規定得票率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干部考察關。考察干部時堅持廣泛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紀檢監察干部參加干部考察工作,對考察過程進行監督;堅持群眾公認的原則對民主測評中沒有得到多數干部群眾支持的不得作為提拔任用的對象。三是廉政審查關。人事部門對擬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黨組會研究之前書面函詢紀檢監察機構,由紀檢監察機構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進行廉政審查,凡未經廉政審查或經審查廉政方面存在問題的,不予提拔重用,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四是會議決定關。各級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充分發揚民主,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五是公示試用關。

突出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規范,著力防控項目、資金風險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屬垂直管理體制,系統較大,每年都有一部分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該局重點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堅持黨組集體研究的原則。凡重大工程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大額資金的使用都必須經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同時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必須有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參加,對決策過程以及執行情況實施監督。二是規范項目建設和資金分配使用行為。制定出臺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對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及立項、基本資金管理、項目建設標準、項目工程招標、項目設計、項目開工審批、項目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驗收、項目建設財務管理、項目建設審計、項目建設檔案管理等全過程進行規范。為加強省局對系統基本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管理,出臺了《關于加強對工商系統基建項目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為確保專項補助資金分配的合理和公正性,省局成立了有紀檢監察機構參加的專項補助資金分配領導小組,從制度層面上有效地防控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風險。三是嚴格執行公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招投標結果在第一時間向全局干部職工公示,以接受群眾監督。四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省局近年來對內設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發現,個別單位財務管理不規范,為加強財務管理,防范財務風險,在全系統推行了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取消了省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會計崗位,由計財處對各單位的財務實行統一收付、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本文作者:王曦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篇10

貴州省食品藥品檢驗所,貴州貴陽550004

【摘要】目的:建立活血止痛貼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方法:按照2010版《中國藥典》一部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采用常規平皿法和平皿稀釋法對各試驗菌的回收率逐一進行驗證;采用常規法和稀釋法進行控制菌銅綠假單胞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方法驗證。結果: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采用平皿稀釋法時,回收率均高于70%;白色念珠菌、黑曲霉采用常規平皿法時回收率均高于70%,采用稀釋法檢查控制菌銅綠假單胞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時實驗組檢出實驗菌。結論:活血止痛貼細菌計數采用平皿稀釋法檢查,霉菌和酵母菌計數采用常規平皿法檢查,控制菌銅綠假單胞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采用稀釋法檢查,方法經驗證有效,可用于此藥品的微生物限度檢查,能有效控制藥品質量,準確可靠。

關鍵詞 活血止痛貼; 微生物限度檢查法; 稀釋法

【中圖分類號】R927.11【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1007-8517(2015)04-0014-03

1實驗材料

1.1供試品活血止痛貼(批號:140401、140402、140403,貴州心意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規格: 2.3g/貼,9貼/盒。

1.2儀器高壓蒸汽滅菌器、凈化操作間、凈化工作臺、生物安全柜、振蕩器、電熱恒溫水浴箱、電熱恒溫培養箱。

1.3培養基pH 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營養瓊脂培養基、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膽鹽乳糖培養基、營養肉湯、溴化16烷基三甲胺瓊脂培養基、甘露醇氯化鈉瓊脂培養基(均由北京陸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生產).

1.4菌種大腸埃希菌(Escherichia coli) [CMCC(B)44102]第3代;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CMCC(B) 26003]第3代;枯草芽孢桿菌(Bacillus subtilis)[CMCC(B) 63501]第3代;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CMCC(F) 98001]第3代;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CMCC(F) 98003]第3代;銅綠假單孢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 [CMCC(B) 10104]第3 代。

2方法與結果

2.1菌液制備方法接種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銅綠假單胞菌的新鮮培養物至營養肉湯培養基中,置30~35℃培養18~24h,分別取上述培養物1ml,加0.9% 的無菌氯化鈉溶液9ml,10倍遞增稀釋制成每1ml含菌數為50~100cfu的菌懸液;接種白色念珠菌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培養基中,置23~28℃培養24~48h,取培養物1ml,加0.9% 無菌氯化鈉溶液9ml,10倍遞增稀釋制成每1ml含菌數為50~100cfu的菌懸液;接種黑曲霉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瓊脂斜面培養基中,置23~28℃培養5~7d,加入5ml含0.05% (ml/ml) 聚山梨酯80的0.9%無菌氯化鈉溶液,將孢子洗脫。吸出孢子懸液至無菌試管內。取原液1ml,加含0.05% (ml /ml)聚山梨酯80的0.9% 無菌氯化鈉溶液9ml,10倍遞增稀釋制成每1ml 含孢子數為50~100cfu的孢子懸液。

2.2供試液制備按2010年版《中國藥典》一部附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之規定,取供試品100cm2,放置于無菌紙上,粘貼面朝上,用無菌紗布覆蓋貼膏劑的粘貼面,然后用無菌剪刀剪碎,置500ml無菌的含玻璃珠的三角瓶中,加30ml的十四烷基酸異丙酯,45℃保溫振搖至供試品分散均勻,加pH 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至200ml,充分振搖,將部分油脂倒出,將剩余萃取液倒入無菌的分液漏斗中待油水明顯分層,萃取,用三角燒瓶收集水層作為1∶20供試液,備用。

2.3菌落計數方法的驗證

2.3.1試驗組取1∶20供試液分1、0.5、0.2ml和含50~100cfu的試驗菌液(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分別注入平皿中,立即傾注營養瓊脂培養基(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和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每株試驗菌平行制備2個平皿,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置30~35℃培養3d,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置23~28℃培養5d,測定其菌數。

2.3.2菌液組分別吸取含50~100cfu的試驗菌液(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注入滅菌平皿中,立即傾注營養瓊脂培養基(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和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每株試驗菌平行制備2個平皿,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置30~35℃培養3d,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置23~28℃培養5d,測定其菌數。

2.3.3供試品對照組取1∶20供試液分1、0.5、0.2ml分別注入平皿中,立即傾注營養瓊脂培養基和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細菌計數和霉菌及酵母菌計數分別平行制備2個平皿,營養瓊脂培養基置30~35℃培養3d,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置23~28℃培養5d,測定其菌數。

2.3.4回收率計算各試驗菌株的回收率=(實驗組平均菌落數-供試品對照組平均菌落數)÷菌液組平均菌落數×100%,結果見表1-3。

由表1、表2、表3的結果可知,平皿稀釋法試驗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3株菌株回收率均能達到70% 以上,常規平皿法試驗白色念珠菌、黑曲霉2株菌株回收率均能達到70% 以上,說明平皿稀釋法法可用于活血止痛貼的細菌計數,常規平皿法可用于活血止痛貼的霉菌及酵母菌計數。

2.4控制菌檢查方法的驗證

2.4.1金黃色葡萄球菌檢查方法的驗證

2.4.1.1試驗組分別取1∶20的供試液各20ml及含50~100cfu金黃色葡萄球菌菌液,分別接種至100、200ml的營養肉湯培養基內,34℃培養24h,可見100ml培養基不混濁,200ml培養基混濁,取上述兩種培養物,劃線接種至甘露醇氯化鈉瓊脂培養基的平板上,培養24h,可見100ml的無菌生長,200ml的有菌落生長,呈金黃色,圓形凸起,邊緣整齊,光滑濕潤,外周有黃色環。

2.4.1.2陰性菌對照組取1∶20的供試液20ml及含50~100cfu大腸埃希菌菌液,接種至200ml的營養肉湯培養基內,34℃培養24h。取上述培養物,劃線接種至甘露醇氯化鈉瓊脂培養基的平板上,培養24h,平板上無菌生長。

2.4.1.3驗證結果上述方法試驗組100ml未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200ml檢出了金黃色葡萄球菌,陰性菌對照組未檢出大腸埃希菌。說明稀釋法200ml營養肉湯培養基可以用于退熱貼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檢查。結果見表4。

2.4.2銅綠假單胞菌檢查方法的驗證

2.4.2.1試驗組分別取1∶20的供試液各20ml及含50~100cfu銅綠假單胞菌菌液,分別接種至100、200ml的膽鹽乳糖增菌培養基內,34℃培養24h,可見100ml培養基不混濁,200ml培養基混濁,有菌膜生長,取上述兩種培養物,劃線接種至溴化16烷基三甲胺瓊脂培養基平板上,培養24h,可見100ml的無菌生長,200ml的有菌落生長,呈灰白色,扁平、無定形、周邊有擴散現象,表面濕潤,菌落周圍有水溶性藍綠色素擴散,使培養基顯藍綠色。

2.4.2.2陰性菌對照組取1∶20的供試液20ml及含50~100cfu大腸埃希菌菌液,接種至200ml的膽鹽乳糖增菌培養基內,34℃培養24h。取上述培養物,劃線接種至溴化16烷基三甲胺瓊脂培養基平板上,培養24h,平板上無菌生長。

2.4.2.3驗證結果上述方法試驗組100ml未檢出銅綠假單胞菌,200ml檢出了銅綠假單胞菌,陰性菌對照組未檢出銅綠假單胞菌。說明稀釋法200ml膽鹽乳糖增菌培養基可以用于活血止痛貼銅綠假單胞菌的檢查。結果見表5。

3結論

綜上所述,活血止痛貼細菌計數采用平皿稀釋法檢查,霉菌和酵母菌計數采用常規平皿法檢查,控制菌銅綠假單胞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采用稀釋法檢查,方法經驗證有效,可用于此藥品的微生物限度檢查,能有效控制藥品質量,準確可靠。

參考文獻

[1]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0: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