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1:00:09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刑法保證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小議數字出版的刑法保證
本文作者:單勇侯銀萍工作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隨著互聯網絡技術的普及,互聯網在線閱讀、手機閱讀等新的閱讀方式和多元社會需求促成了出版產業的數字化轉型,數字出版產業獲得蓬勃發展,電子書、電子雜志、數字化學術期刊、手機出版、博客、網絡游戲軟件等業務類型的數字出版物已成為人們生活方式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此同時,數字出版侵權盜版行為多有發生,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這些違法犯罪嚴重妨礙了數字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如何科學界定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合理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打擊相關犯罪、保護版權及強化網絡監管,成為當下學術研討的熱點問題。
一、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的界定
“所謂數字出版,是指以互聯網為流通渠道,以數字內容為流通介質,以網上支付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發行方式。”[1]實際上,“只要是用二進制這種技術手段對出版的任何環節進行的操作,都是數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發行銷售的數字化和閱讀消費的數字化。”[2]根據產業周期理論,我國數字出版產業自21世紀初萌芽至今,現已步入產業鏈條初步形成階段。手機報、網絡游戲、電子書、數字期刊等數字出版物構成了數字出版產業的主要業務類型,這些數字出版物在深刻地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的同時,也成為新聞出版業重要的經濟增長點。正所謂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科學技術知識的下泄,使傳統的犯罪分子獲得了大量現代科技知識,導致其犯罪手段的現代化。”[3]在數字出版產業大繁榮和大發展的同時,各種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并嚴重危害了數字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在刑法理論上,我們將這種犯罪類型稱為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具體來說,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刑法規定,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秩序和他人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作為對特定犯罪類型的總結和歸納,該罪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第一,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侵犯版權的犯罪。很多犯罪人出于營利目的,未經版權人許可和授權非法使用數字出版物,利用電子設備和計算機技術對數字出版物進行篡改、復制、編輯、非法使用,并通過互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出版物,并通過網絡廣告招商及終端銷售等模式獲取犯罪收益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如“珊瑚蟲QQ案”、“番茄花園案”等。在“番茄花園案”中,洪磊等人通過修改WindowsXP系統,形成相關破解版軟件,并通過在盜版系統中內置流氓軟件,收取200多萬元人民幣的廣告推廣費用。這些典型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在“內容為王”的數字出版時代,對數字出版物的非法使用,不僅侵犯了版權人的利益,而且在產業鏈的上游妨害了數字出版產業的正常發展。第二,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除了網絡侵犯版權的犯罪居高不下,借助數字出版物在互聯網絡中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也屢禁不止。犯罪人往往出于牟利動機設立色情網站,以各種非法數字出版物形式制作、販賣、傳播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電子書、視頻、影片、錄音、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這些色情網站往往采取技術手段屏蔽來自互聯網的訪問,或設置兩種不同內容的網站頁面的方式欺騙網絡監管部門,并且大量的淫穢色情網站服務器已開始向國外轉移以逃避查處。這種犯罪具體涉及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及傳播淫穢物品罪等罪名。此類犯罪通過非法色情數字出版物為載體嚴重地破壞了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環境,尤其是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損害。第三,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實施的其他類型犯罪。除上述兩類犯罪外,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還包括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網絡侵財犯罪、侵入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犯罪。如犯罪人利用非法數字出版物在互聯網絡和通信系統中傳播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犯罪人利用數字出版平臺實施網絡詐騙等侵財犯罪;犯罪人實施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時,其方法或手段行為可能會同時觸犯侵入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可以說,上述行為均是利用數字出版物互動性強、社會滲透面廣、傳播便捷等特性而實施的犯罪。故此,在大力發展數字出版產業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對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的打擊、控制與預防。
二、數字出版產業刑法保障的現狀
數字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往往需要多重、嚴密、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針對一般民事侵權和行政違法行為,需要借助《民法》《行政法》的保障。針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的行為,則需要借助刑事法予以懲處。當前,盡管借助刑事法律手段每年都查處了大量的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但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實施的相關違法犯罪仍層出不窮,整體犯罪態勢依然嚴峻。具體來說,數字出版產業刑法保障的現狀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各種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的行為類型規制不足,尤其是在立法設計上尚未做到與《民法》、《行政法》的協調保護、有機銜接。由于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故當某些行為其嚴重程度已經超出其他部門法的懲處上限時,就需要借助刑事法律手段加以處遇。現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有關侵權行為涉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刑法應從協調保護、有機銜接的角度將上述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侵權行為規定為犯罪,但現行《刑法》在此領域顯然還存在不少遺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了十幾種侵犯版權的行為;而根據《刑法》217條規定《,刑法》僅懲處如下四種侵犯版權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如《著作權法》規定了侵犯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匯編權等行為應構成犯罪;《刑法》中僅規定了侵犯復制權、發行權的犯罪行為類型。再如《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侵犯表演者的復制權、發行權,侵犯廣播、電視的播放權,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保護措施,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行為應構成犯罪。但《刑法》并未予以規定。其次,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數字出版產業保護法,導致《刑法》對很多新型侵權數字出版產業行為的認定困難、《刑法》適用易出現爭議。目前數字版權在我國主要還是依據《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進行保護,沒有專門立法。有關的數字版權保護法律條文只是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2000年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侵權范圍規定不夠明確細致,對數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圍界定模糊。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很多新型網絡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的行為一時無法在現行刑法中找到明確的規定。盡管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數字出版產業是在近五年內興起與發展的,在互聯網絡場域內不斷衍生出諸如P2P軟件侵權、缺乏使用許可的電子書、網絡游戲中的“私服”和“外掛”、破解版的計算機軟件等制作、復制、傳播非法數字出版物的行為,這些新型網絡侵權行為嚴重危害了數字出版產業的健康發展。囿于立法的滯后性,很多新型網絡侵權案件無法找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如運用P2P軟件下載且同時上傳侵犯數字出版物的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最后,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依托高科技、利用新興產業實施的侵犯數字出版產業犯罪的證據認定困難重重。由于數字出版產業是依托互聯網絡和計算機技術而蓬勃發展的,計算機二進制技術和虛擬空間給某些新型利用數字出版技術和平臺實施犯罪的認定帶來難題。
小議和諧社會的刑法保證
本文作者:馬章民工作單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一、當今社會存在不和諧因素
《現代漢語詞典》對“和諧”的解釋是“配合得適當和勻稱”。所謂和諧,就是各種矛盾和關系配合協調,使之相生相長;當事物的矛盾和關系配合得適當、勻稱、協調時,就會達到共同發展的美好境界,或發生質變生出新的更高級的事物。無論自然界、人類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莫不如此。中國目前正進人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階段,這個階段的特點有兩個:既是關鍵發展期,同時又是矛盾凸顯期。在當今社會存在著與時代主旋律相悖的不和諧因素。比如,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和民族分裂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依然存在,在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實現祖國統一方面,當前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爆炸、投毒、破壞電力設備、放火、交通肇事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各地不時出現。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嚴重,從安徽劣質奶粉到廣州假灑,從陳化糧到漂白粉絲,再到最近的“蘇丹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2003年河南平輿黃勇殺人案,2(X片年云南大學馬加爵連環殺人案,楊新海連環殺人案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頻繁發生。盜竊、搶奪、搶劫案件發案率居高不下,敲詐勒索、詐騙犯罪不斷花樣翻新,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黑社會犯罪集團、邪教組織犯罪在一些地方還很猖撅。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讀職犯罪等尚未根本遏制。這些都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是當今社會最不和諧的音符。
二、和諧社會的要求與刑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杜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國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一目的與和諧社會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一)懲罰犯罪首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安定有序的社會。“維持社會和平是實現其他法律價值的先決條件。如果某個公民不論在自己家中還是在家庭以外,都無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擊和傷害,那么,對他侈談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無意義的。”刑法在維護社會安寧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說沒有刑法就沒有社會安寧,是一點也不過分的。如果事先沒有刑法規范,不僅沒有滿足公民的生活要求,而且不可能有社會安寧和國家安全。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對于經濟發展、政治文明、建立和諧社會具有極端的重要性。一個社會要和諧發展,必須有良好的秩序、穩定的機制作保障。其次,刑法要為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提供司法保障。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司法來不斷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通過我們的全部司法活動,嚴懲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增進人民內部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總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通過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依法打擊嚴重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量刑公正與刑法目的研究
摘要:在對法律案件進行審理時,不可避免的會有一些定罪與量刑間的矛盾情況,若不能對于兩者間的關系進行合理的判定,對于量刑的公正性就有著較大的影響。罪刑的法定原則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性原則,所以量刑與定罪同樣要遵循此原則的要求,從而保證刑法公正的實現。因此,為了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的更好發展,本文主要探究量刑公正和刑法目的解釋間的關系。
關鍵詞:量刑公證;刑法目的解釋;研究
在對一些疑難案件進行處理時,定罪及量刑間必然出現一些矛盾問題,同時由于處于制度轉型期的社會極為復雜,也使得疑難案件出現的更加頻繁,若不能合理的處理定罪及量刑的關系,就可能導致量刑公正出現危機。罪刑法定原則一直貫穿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間,定罪及量刑一定要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開展。刑法解釋作為法律適用中關鍵性的環節,所以量刑公正一定會涉及到罪刑法定中刑法解釋的相關問題。
一、目的解釋的基本內容
(一)目的解釋的主要含義。目的解釋指的是解釋者按照刑事政策中有關目的的考量、價值的判斷以及利益的權衡等,讓刑法能夠向生活進行開放的具體解釋,其優勢主要體現在靈活性、妥當性以及開放性及實質性等幾個方面。目的解釋是刑法解釋中最為基本性的方法,在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解釋的過程中,其自身有著較強的獨特性。首先,刑罰是一種處罰類型,不僅對因果理念進行了確定,同時又將人類對于公平正義有著不懈追求的訴求表達了出來,人們希望能夠利用刑罰對于犯罪行為進行懲戒。此外,刑罰還與私人報復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將國家的意志性及階級性突出了出來。所以,國家所適用的刑罰絕不只是對于犯罪的簡單回應,確保正義的實現,還需要對于社會秩序及國家的穩定性進行足夠的關注。在刑罰目的范圍中,法官要是用自由裁量權有效的對個案進行量刑,從而對于其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主體所具有的人身危險性進行有效的量刑,同時保證刑罰目的解釋考量的合理性,在刑法進行法定刑的范圍中,保證其刑罰判定的合理性。(二)目的解釋的主要類型。刑罰在進行目的解釋時主要有擴大解釋及限制解釋的種類,但絕對不是類推解釋,由于擴大解釋及限制解釋是完全滿足法律相關規定的,就能夠確保法律適用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及和諧性,但類推解釋則會對于個人權利造成侵害。而在刑法之中,一般都以條文字面的解釋判斷其解釋的類別是否是大眾所認可的。擴大解釋及限縮解釋是符合刑法條文內容要求的一般的社會判斷,大眾也能夠接受。同時,其也是包含在恰當范圍中的對于刑法條文進行的合理解釋,滿足了法律規定。
二、定罪量刑間存在的關系
轉型時期刑法立法思路
我國多次對刑法進行修訂,立法活動相對頻繁,又由于刑法立法對社會利益關系具有一定的調整作用,因此相關部門對于刑法立法的思路和方法要有明確的設計。我國社會發展正處于轉型時期,刑法也應轉變立法觀念,增加新的調控手段,給予刑法新的功能,令立法思路更加科學,使其可以不斷參與社會治理。
一、能動立法
我國刑法能夠合理指出危害社會的某些行為的犯罪本質,只有當這種行為危害到社會和人民之后,刑法才能啟動,這種刑法立法思路起源于前蘇聯,是實施立法犯罪質與量的有機統一。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發展進入轉型時期,這種立法思路已經無法與時代要求相適應,影響著社會的良性運轉,因此立法者要采取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的立法思路,將保護憲法價值作為導向,明確指出不可容忍和忽視的行為,并對其制定針對性罪刑規范,保證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例如,我國刑法中對搶奪、盜竊他人財物以及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的規定是:只有當這些行為標為嚴重或達到一定金額數量后,才會追究社會刑事責任。在能動立法思路下,基于公共利益和被害人權益,對于盜竊或侵占他人財物數量很小的情況,也應給予刑事追責,如此才能保證刑法立法更具務實性和合理性。
二、理性立法
刑法并不能作為保證社會安定的最佳方式,只有針對特定行為和目的執行刑法,才能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所以立法者應以人民群眾的理性訴求和社會時展要求為主,進行科學理性立法。立法者可以對刑事制裁進行科學評估,防止某些人濫用立法權,促進社會關系穩定,例如對于侵犯他人安寧權等行為判定,要綜合考慮民事賠償和行政法規。除此之外,立法者對于刑法立法比較推崇早期化、抽象化和法益稀薄化,但是這種立法思路和方法會增加危險犯罪分子、預備犯罪群體和未遂犯罪人群,對刑法發揮治理社會的作用極為不利,所以立法者必須堅持理性立法,將法益保護作為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依據[1]。
三、多元立法
刑法目的及實踐價值
摘要:刑法在我國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是對犯罪行為、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基礎,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承受相應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給予犯罪行為和行為人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在刑法的實際應用中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刑法,另一種則是特別的刑法。從字面意義上講普興的刑法主要是在具有普遍使用效果的刑法,而特別刑法針對的是特定的人或者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刑法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最為自身的目的,指引和約束刑事立法與司法的順利運行。本文主要對刑法目的及其實踐價值進行淺要分析。
關鍵詞:刑法目的;實踐價值;違法性;刑法任務
刑法目的是刑法建立的創造者,在法治體系中,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具有相同特點。制定刑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刑法的順利應用,適用刑罰目的實際上也是對制定刑法目的的一種體現。與此同時,在社會生活中,針對于犯罪的判定需要對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充分的考慮。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要關注這一方面。
一、目的是刑法的創造者
人們的活動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這也是人類活動與動物活動之間的區別。刑法目的同樣也是如此,立法活動與司法活動都必須具備目的性,這樣才能確保法律的有效。耶林認為,法的制定是由人而來的,如果缺乏人的要素,刑法也就失去了制定的意義,法的任務就是為人的目的而服務。從刑法學的角度來看,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對話題,可以肯定的是,刑法是在一個特定的目的指導下進行的,也是在特定的目的指導下適用的,從開始到現在刑法的目的一直沒有消失。作為刑法目的的“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這兩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通過表述我們可以發現懲治犯罪是一種法律手段,刑法的主要要求就是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針對一些違反刑法的行為進行懲罰,可以有效的保障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在社會發展中的刑法使用需要在整個形勢立法與司法中應用。這對于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與此同時,刑法還可以起到重要的制裁與引導等作用。在我國的刑法文件中明確指出,刑法的使用目的要比刑法任務更高。刑法的目的對刑法的任務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降低了刑法目的在刑法系統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刑法任務的執行應該以刑法目的為前提,將刑法目的與刑法任務緊密的結合起來,強調“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同為刑法目的,如果不以懲罰犯罪為目的,刑法自身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二、刑法的實踐價值
談論環境刑法
一、環境、刑法與經濟之間的基本關系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性質包括:內容特定性,制裁嚴厲性,法益保護廣泛性,處罰范圍不完整性,以及部門法律補充性和其他法律保障性。環境刑法,是指以法律界定環境犯罪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大環境不法行為以及法律效果之法規范。廣義的環境刑法包括與環境相關之不法行為;狹義的環境刑法是指環境與傳統核心刑法,以及環境法益與環境行政法。所謂經濟,在各種論域中解釋不同,就本文“經濟發展”這一命題而言,此“經濟”是指:國家或企業、個人的收支狀況,如國民生產總值、社會總產值、企業的產量與效益、個人的收入與支出。
通過比較以上刑法與環境刑法的定義,可以看出,刑法因其部門法律的補充性和其他法律保障性此類屬性而言,暫且拋開各家學說理論的爭鳴不談,但就刑法的本質功能和作用,是保證社會基本秩序的穩定。即以此為原點,可知任何領域內的刑法,對其領域的優良(又稱優化、優勢、優態)運行,不負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責任,僅止于保證其領域的基本運行秩序,乃至于保證此領域內個體行為不觸及社會底線。如經濟領域內,刑法的目的和作用不在于保證其規范范圍內的經濟增長(或縮減),僅止于保證經濟的基本運行秩序以及各個經濟體的行為不觸犯行為底線,不侵犯法益即可。
環境刑法不在于保障(或是保證)環境的不斷優化,向著更適于人類生存(有益于人類健康)的方向發展,僅止于禁止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因此環境刑法與經濟發展之間,并無特別關切之聯系,環境刑法在保證環境法益的基礎上,限制由經濟發展需要所帶來的經濟行為,保證此類經濟行為未觸及法益底線即可,并不需要亦無義務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此二者之間的博弈進行選擇與統籌。在當今國內的大環境下,可以說前十年間我們所探討的是“經濟刑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即在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護的大前提下,探討刑法的定位和作用。而現今既然命題為環境刑法與經濟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在主次矛盾關系上,將環境保護列為主要矛盾即第一要務,在此基礎上,兼顧經濟發展,以下筆者就環境法律探討兩個問題。
二、風險社會語境下環境刑法與經濟發展
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德國學者U·貝克就指出,在發達的現代化社會(現代性)中,財富的社會生產系統地伴隨著風險的社會生產。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學界對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做了研究,主要是對兩者的價值關系的定位。不僅要認可兩者間不可分割的關系,還要對其進行深入的探究,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連接關系就是細化的對于刑事訴訟問題進行表達。
一、檢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困境的表征
我國的重要的法律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兩個關系極其親密,二者之間互為表里[1]。但是,在實踐我國的法治中,兩者間有很多的不相同現象出現。主要在下面幾點鐘得以體現:(一)認識理解的誤區。其片面的對實體與程序方面去理解,導致兩部法律向兩個極端走去。一方面在認識刑法上“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綿延至千年,導致了刑事訴訟法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地位,和其他的法律文獻和資作為附庸法并存[2]。在另一方面來說,隨著引入程序發的理論基礎,特別是在對正義的程序理論導入的時候,學者逐漸對刑事訴訟法的價值有所認識,學者開始對程序和實體的輕重問題進行爭論。毫無疑問的,這種對于其關系的爭論起到了將程序的價值和認識的重要的作用。(二)刑事立法缺少協調統一性。立法在國家中是一項重要的活動,要求其進行根據規范和嚴密的程序來,保證其能夠在法律中協調統一[3]。但我國得法律體系依然有很多的問題存在:修改時間不統一,因為其中有一定的修改時間的偏差,就造成法律管轄問題與刑法問題有失調。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關系敏感度高,刑法也會引起刑事訴訟法有變化;修改內容欠協調,例如在新刑法中對單位犯罪進行了規定,卻沒有相對應的單位訴訟程序。(三)司法實踐銜接脫節。因為無法整體的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進行考慮,就造成了司法在實踐中銜接不順暢。為了實現正義對犯罪進行打擊與追求,經常司法工作者會將內涵遺棄不顧,支隊案件極其注重案件的結果,而對案件處理的過程有所忽略,嚴刑逼供、違法取證與調查的是實踐中常會做的違法現象;相反的有的司法人員對程序的工作過于追求,反而對收集與運用證據忽略了,錯誤的對事實的認定,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探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互動觀念西的理論
刑法間的關系不協調,不僅會造成二者間關系緊張,還會對刑法的進程有阻礙。對于刑法間的關系,不僅要摒棄對程序工作的使用,還要防止人為割裂程序法律中的天然的關系[4]。刑法和訴訟法之間是和諧的整體關系。(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被犯罪所緊密相連。犯罪產生的原因是人與人間惡變因為利益關系而產生的,犯罪的行為會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了消除這種犯罪行為,國家需設置法律對其進行保證。刑事訴訟無法離開刑法,若刑法失去了其所保護的對象與內容,就失去了定罪的標準,刑法就不存在其實際的價值了。(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的價值是代替法律與法現象的存在,對其進行判斷與剖析。刑法的關系從價值角度看,就能夠發現法律條文間的關系除了通過結合字里行間的意思之外,還相互契合其理念與精神,具有價值取向的一致性。
三、出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小議刑法保障資本信用的原則
本文作者:呂冀平工作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我國刑法典中體現的資本信用原則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場信用法律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它反映了我國當代市場經濟最新事物的一項重要刑法內容。
一、注冊資本信用原則
我國刑法第158條規定: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該法條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罰體現了注冊資本信用原則,實質上包含了現代公司運營的信用資格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要素—現代公司的主體資格合格和擁有法定真實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現代公司開展日常業務的前提。注冊資本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是公司成立、發行股票、債券的基礎,公司不具備最低額資本不能注冊登記,不能成為獨立法人進人市場,即使成立了的公司,達不到法定注冊資本額便不能發行股票、債券,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由于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而社會投資者購買股票、債券減少風險的依據僅有信用機制,現代公司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是信用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和發行股票、債券,將嚴重破壞現代公司運營的信用機制,造成社會投資者將承擔高額的投資風險,我國公司法對這種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僅是作出了一些有關民事和行政責任的處罰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者和單位負責人難以構成打擊力度,對單位犯罪的更無明文規定。因此刑法典中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罪將原有市場經濟中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提高到刑罰的高度,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現代公司進人市場開展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的保護納人刑法典中,是保障公司運營承擔行為責任能力的重要基礎。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要保證整個市場經濟的安全運作其基本條件是要求公司能對自己的市場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也是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時,據以執行的最終法定財產,是現代公司責任賠償義務得以履行的保證。因此刑法力求注冊資本真實地與其注冊資本上報數額的一致,這就大大地增強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能力信賴程度的可靠性,有利于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履行。
二、現代公司運營的靈魂
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公司資本信用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本信用原則是公司最主要的資本信用原則,刑法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幾個罪名全面地加以規范,是現代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刑法典中的重中之重。刑法第l印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和債券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該法條體現了公司資本信用的不可侵犯性。公司資本信用的重要性可能導致一些公司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利用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欺詐手段募集公司股本,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因此遭到嚴重破壞,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對這個方面的保護也顯得軟弱無力。我國刑法設置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罪名,對單位違反公司資本信用原則的處以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科以刑事處罰,保證了市場經濟優勝劣汰機制的充分發揮。我國刑法第159條又規定了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兩罪,體現了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現代公司交易行為中的靈魂作用。公司法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公司凈資產的多少即公司資本額是公司對外信用度高低的關鍵,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許多公司為達到交易活動的成功,往往利用抽逃資金、不轉移實物資本所有權等形式變相擴充公司資本,有些公司甚至在主管部門支持下,由主管部門向公司投資,公司保證無論是否盈利必須對該投資本息按期歸還,搞變相借貸,給交易對方造成公司資本雄厚、資本信用程度高的假象,這極不利于市場流通領域中交易行為公平、有序地進行。
解析行政刑法下的詐騙犯罪
本文作者:翟燕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票據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匯兌、信用、支付、結算、融資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動著的血液”。票據詐騙犯罪,即違反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犯罪既違反了票據法又違反了刑法,其違反刑法是以違反票據法為前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從行政刑法的角度理解票據詐騙犯罪特征,就是結合票據法及行政刑法的相關理論來解讀刑法相關規定。
一、行政刑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刑法發源于德國,以與“刑事犯”相對應的“警察犯”的出現為標志。行政刑法之父哥特斯密特認為:司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與人的意思領域,為達此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是持續的宣誓與法律的規定等;在這些宣誓與規定中,一定要具有強制力的刑法,作為達成司法目的的強制手段,這就是“司法刑法”之意旨;與之相對,行政的目的在于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福利,其促進手段是行政作為,在此行政作為中同樣具有強制力的法規,用以確保行政作為之暢通無阻,此即行政刑法之意旨。①哥特斯密特的行政刑法理論得以付諸實施,體現為德國1949年的《經濟刑法》和1952年的《秩序違反法》將違警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并劃歸到行政法的范疇之中,形成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相分立的立法模式。繼受德國行政刑法理論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多將行政刑法作為特別刑法來對待,即從刑法的角度,研究附屬于行政法中的刑事規范。著名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是國家為達到行政上的目的,課人民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于其違反義務時課以刑罰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規的總稱。”臺灣地區也有類似觀點,如林山田就認為“行政刑法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與核心刑法同樣以刑事刑罰為制裁手段,其本質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②在我國大陸,行政刑法的研究起步比較晚,走的主要是建構理性主義的道路,目前形成了刑事法說的模式,即將行政刑法作為刑法的一部分,規定于普通刑法典(第3、6等章)中。此外,還包括勞動教養制度。有學者將行政刑法定位為“獨立的第三學科”,既不屬于刑法也不屬于行政法。但鑒于行政刑法的本質特征在于行政和刑事兩種責任的競合,不具備獨立的調控機制,所以不宜將其定位為獨立的學科。盡管如此,行政刑法還是比單純的刑法更加準確地描述了某些犯罪,本文試從行政刑法的角度分析票據詐騙犯罪的特征。
二、票據詐騙犯罪客體的特征
票據詐騙犯罪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假冒他人票據,簽發空頭票據等虛假票據行為,行為本身侵害了票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票據詐騙行為騙取了或旨在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結果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由于票據詐騙犯罪同時直接侵害了兩種具體的社會關系,所以具有雙重客體。票據詐騙犯罪的雙重客體中,票據管理制度是主要客體。本罪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金融詐騙罪一節,足見立法原意更重視其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屬性。此外,這也是本罪區別于普通詐騙犯罪的重要特征。與普通詐騙犯罪相比,本罪不僅侵犯具體的財產權,而且侵犯無形的抽象的票據管理制度。而票據管理制度是我國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市場經濟建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破壞票據管理制度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票據的信用基礎,妨礙了票據的正常流通,特別是在我國目前信用經濟正在構建之中,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初探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學界研究的基礎性問題,二者的連接關系不僅會促進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還對刑事法律的立法及司法的完善性起著決定作用。因此,必須了解二者聯系關系的特點,并有效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傳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研究的是二者誰更重要的價值問題,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連接關系則屬于影響性關系,也就是在相互影響的作用下,讓二者形成連接關系,并促進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1]。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是相互影響的,這種連接關系具有現實性、多樣性以及規律性等特點。首先,其具有現實性。以往,刑事法學界側重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價值關系的研究,并由此來對刑事訴訟法意義與地位進行明確。但這只是理論性問題,在關系認識方面僅處在理論基礎地位,與具體問題解決沒有直接關系。而連接關系的現實性更強,其是與具體問題有著直接聯系的理論概念,并不是價值選擇。其次,其具有多樣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連接關系的內容十分復雜,其可以有效解決多種問題。在廣義上,二者之間會形成相應的制度體系,而其內部還存在著復雜關系,這也是二者連接關系多樣的主要原因。問題不同,連接關系的形態也存在差異,應該用針對性的方式進行解決。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連接關系有著多樣性特點,但并不意味著無法對其進行研究,而是應該從宏觀層面把握,為問題處理提供深層次理論支撐,否則將會在應對連接關系時缺乏方法或原理的指導。最后,其具有規律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以法律原理為依據,二者之間具有分工合作關系。因此,在連接關系中,必然也存在一定規律性,這也就意味著可以從宏觀規律層面對連接關系進行揭示,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合理的制度機制。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中問題的解決思路
(一)加強各學科交流。針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學科研究缺乏交流這一問題,應該通過立體刑法學的引導,實現學科相互溝通。立體刑法學遵循的是刑事一體化的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刑法學視野與范圍進行了擴大,其核心理念就是構建起以刑法為核心的、相關部門法共同發展的刑法學體系,并實現和其他刑事法學科的互動與交流。同時,立體刑法學還提倡“左顧右盼”,左顧者指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其和刑法有著密切聯系;右盼者則包括各種部門法,如商法、經濟法以及民法等。這不僅將刑事訴訟法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表現了出來,還明確指出了二者之間的緊密聯系。因此,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建立起常態的溝通機制,可以有效化解學科壁壘,實現法律內部協調,促進各學科共同繁榮。在這一機制中,立體刑法學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可以在整體上提高刑事法的準確性、合理性以及嚴密性。(二)實現立法統籌規劃。刑事法律制度屬于共同體,要想實現其內部統一,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互配合,就必須在立法上進行統籌規劃。在二者具體立法活動中,應該將其當作整體,有序安排立法時間,并同步對二者進行完善與修改,盡可能減少其沖突。依照我國當前情況,應該降低刑法修改頻率,讓兩次修正案之間保持一定時間間隔,這樣,既可以為刑法典可預測性與穩定性提供保障,還能夠保證修正內容的周密性與嚴謹性。同時,應遵循先刑法、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順序。在對刑法進行修改的時候需要全面考慮在刑事訴訟法中各方面的問題,反之也是一樣。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可以提供給刑事訴訟法所需時間進行相應調整,和刑法變化相適應,從而保證兩部法律可以有效銜接。(三)增強司法的水準。司法具有承上啟下的功能,為了讓刑法的效益最大化,需要科學、合理地處理刑事訴訟法、刑法兩者關系,整體提高刑事司法的水平,讓兩者在司法中的協調性得到保證。要想使刑法適用、刑法理解不統一問題得到解決,在刑法上,應該實現刑法規范的精細化,盡可能減少空白規范與模糊用語,促進靈活性與可操作性的提升,將更好的適用范本提供給刑法運行。同時,刑法解釋應該向著具體化、司法式發展,提高其針對性,并增強法官能動性。在刑事訴訟法方面,應該對程序規則進行細化,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提供保障,并發揮職權機關的制約作用。同時,還應該統一規劃刑事司法改革,有效管理改革中的亂象[2]。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