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結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1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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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
一、D&O保險的產生和發展
20世紀20~30年代,美國證券市場上不斷暴露出公司丑聞,中小股東屢受侵害,證券市場處于低迷。為規范公眾公司的上市行為,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美國分別于1933年、1934年頒布《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兩部法律的出臺及其后判例法中建立的訴訟程序,證券訴訟成為投資人保護自己利益的便利工具。這一訴訟機制的設立,加強了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和制約,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固有的“噪音”和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證券訴訟極易被濫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即使審慎地為公司、股東之利益行事,亦難免會因某些行為或過失而被訴,承擔個人財產責任。雖然證券市場不斷暴露公司丑聞,但不可否認大多數公司的董事等是勤勉和無辜的,這些董事等會因此而厭惡風險,拒絕高風險但同時是高收益的項目,從而降低公司績效。為平衡權利義務,激勵董事等創新,除在防止訴權濫用方面制定相應的對策之外,美國法律允許公司對受訴董事等進行補償或者為其購買保險。精明的保險商勞合社立即推出其新產品D&O保險。
D&O保險在美國推出之前,幾乎所有的州都同意公司對其董事和高級職員因在公司中執行職務的行為被訴事件中勝訴時進行補償,但很多州都反對公司在敗訴時進行補償。所以D&O保險推出時,在一份保險單中承包兩種責任。一是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責任(A險),指被保險人因其在保險期間內的職務行為、或僅因其職位,在保險期或發現期內首次遭受合同中定義的任何“索賠”而蒙受損失中不能由公司補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全額賠付;二是公司補償責任(B險),指被保險人遭受上述“索賠”后,其公司被許可或被要求對他們損失進行的補償。由承保人對公司的補償支付扣除公司保留額(免賠額)后進行賠償。承保人一般是進行B險賠付,讓被保險人所在公司承擔免賠額部份損失,較少進行A險賠付。除非公司不能支付或者行為被禁止補償但并不是除外責任中行為。
D&O保險推出之初,市場需求平淡。一是證券訴訟時間長,費用高,投資者用此救濟的不多,董事等未感覺到其潛在的被訴乃至承擔責任的風險。二是投資者對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作用認識不足。但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美國證券市場再次低迷,公司丑聞不斷暴露,證券集團訴訟案件數量猛增,投資者開始寄望獨立董事制度,在廣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時也認識到D&O保險的監督作用。隨著保險商對D&O保險制度的完善,私人公司和非贏利機構也開始購買,D&O保險快速發展,現在美國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購買了D&O保險。
二、D&O保險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誕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這種制度設計中,最大特征就是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此產生了委托關系。為防止股東權益被侵占,各國都強調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審計人、外部獨立董事等監察制度防止經營者濫用權力。首先,以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董事等的法定義務,如董事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等,并對董事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予以規定;其次,賦予股東、債權人及利益相關者各種權利及相應的救濟措施,如:股東代表訴訟、證券訴訟等。這些制約機制可以使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更加積極、審慎地經營管理公司,防止其濫用權力損害公司、股東及相關者的利益。但同時也產生一些消極作用,一方面,法律對經營者義務和責任的要求促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經營者的行為越積極,則越有可能因過失致人損害;反之,經營者如不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則本身就可能構成對其注意義務、勤勉義務等條款的違反。他們處于一種“兩難”的處境,可能采取中庸辦法,不求上進,喪失企業家最基本的創新精神。
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淺議論文
【論文摘要】融資結構決定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進而影響企業績效。這三者關系中,公司治理結構屬于承上啟下的地住,公司治理結構越來越表現出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共同決定的特征。本文試圖引入融資結構——企業治理結構的內在邏輯分析框架,考察日美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經營績效,就我國企業融資結構現狀的分析,提出了優化融資結構,完善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相應的政策建議。
【論文關鍵詞】融資結構;治理結構;激勵與約束;監督機制
一、引言
融資結構是指企業的權益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它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的比例關系;二是公司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的比例關系;三是各種資本的構成關系。而公司治理則是一套制度,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債權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青木昌彥,錢穎一,1999)。融資結構不但反映了企業的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影響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和經營績效,而且決定了公司治理機構。Williamson(2001)指出,在市場經濟下的公司中,債務和股權不僅僅被看作是不同的融資工具,而且還應該看作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哈特(1998)甚至認為,給予經營者的控制或激勵并不十分重要,至關重要的問題可能是要設計出合理的融資結構,限制經營者以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追求他們的自身目標的能力。
有關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由來己久,并且取得很大成果。但是,這些研究把銀行等間接融資和債務直接融資對公司績效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排除在外,僅僅考慮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股權結構,則未免有失偏頗。筆者從融資結構對委托關系的影響,融資結構如何影響控制權爭奪等因素,來考察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二、融資結構選擇與治理結構形成的內在機理
公司治理結構與層級結構的對比綜述
關鍵詞:治理結構;層級結構;委托;激勵機制;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文章將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層級結構進行對比研究,從而得到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安排的一些借鑒。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公司的層級結構是一種委托關系,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著股東與經理人的利益不相容、風險不對稱、契約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而在公司的層級結構中的委托卻很少存在這樣的問題。
一、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層級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資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下,關于所有者和人之間關系的一種安排。我國自《公司法》頒布以來,公司的治理結構方面的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公司治理在實際運作中還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公司治理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這是股東(委托人)將經營決策權委托給經理(人)的過程中產生的。人使用這種權利,并通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運用為委托人創造了財富,相應地獲得報酬。
但從公司治理這種委托關系的形成來看,不可避免的存在下面四大問題:
(一)利益不相容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企業治理結構特點演變論文
內容摘要:企業治理結構與產權制度密切相關,徹底改變溫州現行家族制的治理結構不僅僅是引進職業經理,關鍵在于產權制度的變革。邊界模糊的企業聯合體組織發展,有再造企業的治理結構的作用。社會資本沖淡家族資本,才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與管理體制。
關鍵詞:企業治理結構家族制中間組織
企業的治理結構較多被看作是一種制度安排。斯坦福大學的錢穎一教授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聰明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李南開大學維安教授對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公司治理是一種合同關系,規范公司各利害相關者的關系,約束他們之間的交易,來實現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權、責、利,這又包含二層意思,其一,公司治理整頓是在既定資產所有權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權形式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會不同,另一層是,所有權中的各種權力就是通過公司治理整頓結構進行配置的。這兩方面的含義體現了控制權配置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密切關系: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治理整頓是控制權的實現。筆者認為,企業的治理結構是一套以合約關系配置處理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控制權的問題,而控制權取決于企業的產權制度。
溫州企業的家族制治理特點及弊端
在溫州古典模式中,大多數溫州企業實行家族制,從而企業的治理結構呈現以下特點:企業所有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家族中輩份、資歷最高的成員便成為企業的最高領導人,可以獨裁式地指揮家族企業的事業,保證了決策過程的迅速性;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可以有效克服委托制的弊端;企業創始人的獨創精神和獨特的個人魅力,無形中減少了企業內部為爭奪權力的斗爭,降低了企業內的交易成本。家族制的這種企業治理結構順應了早期溫州古典經濟特點,企業規模不大,管理簡單,所以,采用家族制交易成本較低。
隨著規模經濟發展,溫州企業的家族治理機制弊端漸露,近年來,企業超越家族制的呼聲漸高。美國學者麥迪思借助企業生命周期理論對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有效性進行了分析。他認為企業是個有機體,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中,其生產經營管理是有不同要求的,其中從誕生期到學步期離不開創始人的精心呵護,企業創始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使其對企業比其他任何人具有更強的愛心及控制欲。與此同時企業家為了企業,全家自下而上可以不顧回報地全身心地付出,這也是其他人所難以做到,此時的企業完全離不開創建它的企業家,這如同一個嬰兒與母親的關系,也正因為有了企業創始人的這種創業熱情,才使得企業能順利誕生與成長。然而,家族式經營妨礙現代營銷營運,管理基本上沿襲傳統方法,家族文化傳統對外人的排斥,使得啟用專門的經理管理步履維艱,“五緣”關系(即血緣、親緣、地緣、學緣、業緣關系)成了困擾“溫州模式”最大的問題。
地方政府治理結構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從激勵的角度講,政府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治理結構的安排與對官員的工作激勵目標是否具有激勵相容性,即治理結構的設計能否有效激勵和約束政府官員們使其自利性行為能體現公共利益目標,而財政分權模式又是影響政府治理結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文首先探討了政府官員激勵與治理結構設計的關系,然后重點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地方財政分權模式如何導致地方政府治理結構產生激勵不相容性,進而扭曲了政府治理機制對地方基層政府行為的激勵。
一、政府職能、官員激勵與治理結構設計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政府和市場是協調一個國家社會成員經濟利益沖突的兩大基本機制。當由于公共產品、外部性、規模經濟、不完全信息等原因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時,或者由于市場配置資源而導致某種不合意的結果時,如出現宏觀經濟波動、社會分配不公等,政府就有必要對經濟進行干預。作為對市場失敗的彌補,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運用宏觀經濟政策干預宏觀經濟運行和協調收入分配,以保持經濟穩定和社會均衡發展;(2)公共規制職能,即政府利用發放許可證、限制價格以及制定質量和技術標準等手段對經濟主體的自利行為施加影響,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共利益;(3)資源配置職能,即政府按社會成員的需求意愿供給私人部門不愿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以滿足社會對非排他性物品的消費需求。
政府履行各種經濟職能所需的成本必須由社會成員以稅收的方式承擔,其直接表現為公共支出。一般而言,公共支出的社會效益取決于一個國家政府的工作效率,而政府的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政府治理結構。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政府制度都具有一個相似的特征,即都是一個多級次結構(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和基層政府兩級),但不同國家的政府治理結構則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高效率的政府治理結構對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種非常稀缺的資源。政府組織的多級次結構表明其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基礎是上級對下級的權威,從而意味著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治理結構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治理結構設計給各級政府官員所能提供的工作激勵強度。既然政府組織具有等級結構,那么政府治理結構設計必然會遇到委托—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上層官員并不關注效率,而是追求個人控制權收益(privatebenefitofcontrol)最大化。提高政府組織的工作效率并不能直接給各級官員帶來物質回報,同時也不可能通過競爭方式淘汰掉沒有效率的官僚組織,因此,政府組織中的上層官員往往沒有足夠的積極性改善政府治理結構的效率。更糟的是,這些上層官員很可能利用其在公共組織中的權威追求個人控制權收益最大化,如在位消費或培育裙帶關系,從而直接造成政府工作效率損失。
第二,下級官員利用信息優勢虛報下級部門履行職能所需的預算支出借以謀取部門利益。政府體制中上級官員與下級官員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上級官員和下級官員關于公共組織的實際運行成本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下級官員能夠掌握更多的信息。根據尼斯凱耐(Niskanen,1971)公共組織預算理論,公共組織行為的最大特征就是最大化公共組織規模,因為官員們的權利、威望以及借此獲得的控制權收益都是公共組織規模的遞增函數。下級官員在預算談判中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力求增加本組織或本部門的預算。這種機會主義行為會使公共機構膨脹和公務員數量上升,從而最終導致公共組織效率下降。
第三,政府官員們利用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從事設租活動,為其以權謀私制造便利。政府干預的目的在于糾正市場配置資源的弊端,但政府干預卻極易滋生政府官員的設租行為,即官員背離作為公仆理應承擔的正式職責而以公共權力牟取私利。設租活動不僅會通過利益誘導使私人部門將許多資源用于尋租活動,進而造成整個社會生產性投入降低,而且會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和扭曲市場資源配置。
國有銀行治理結構論文
摘要
本文認為,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本文將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理論應用到對國有銀行的分析中,在比較了不同模式的治理結構之后,提出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標準,進而結合國有銀行的經營現狀,分析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低下的主要表現和原因,探討了國有銀行上市對治理結構的影響,最后結合國有銀行的現實狀況提出了提高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主要思路。
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支配性地位的國有銀行的經營效率,不僅在微觀上影響到國有銀行體系經營狀況和市場競爭力,而且還在宏觀上影響到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經濟增長的質量。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事實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應當成為當前國有銀行改革的根本出發點之一。
一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界定
近年來,由于全球范圍內經濟轉軌和國際競爭的客觀要求,包括銀行治理結構在內的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經濟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對于轉軌經濟來說,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微觀基礎;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也促使各國從提高的國際企業競爭力出發來研究不同類型的治理結構及其利弊(其中又被大致劃分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兩種)。為此,不少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如英國于1992年成立了Cadbury委員會,歐洲在近年成立了"歐洲公司治理聯盟"(European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也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委員會,這些機構都各自或共同對公司治理進行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探討,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政策建議。
由于公司治理結構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同時也受到政治、歷史、文化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因而對于公司治理結構內涵與實質的界定也存在許多差異。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位學者:(1)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的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quot;(Mayer,1995)。(2)美國斯坦福大學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層、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a)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b)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c)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青木昌彥、錢穎一,1995)。(3)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在《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中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管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層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的權利;高級經理層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quot;(吳敬璉,1994)
國有銀行治理結構論文
本文認為,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本文將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理論應用到對國有銀行的分析中,在比較了不同模式的治理結構之后,提出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標準,進而結合國有銀行的經營現狀,分析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低下的主要表現和原因,探討了國有銀行上市對治理結構的影響,最后結合國有銀行的現實狀況提出了提高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主要思路。
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支配性地位的國有銀行的經營效率,不僅在微觀上影響到國有銀行體系經營狀況和市場競爭力,而且還在宏觀上影響到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經濟增長的質量。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事實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應當成為當前國有銀行改革的根本出發點之一。
一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界定
近年來,由于全球范圍內經濟轉軌和國際競爭的客觀要求,包括銀行治理結構在內的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經濟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對于轉軌經濟來說,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微觀基礎;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也促使各國從提高的國際企業競爭力出發來研究不同類型的治理結構及其利弊(其中又被大致劃分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兩種)。為此,不少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如英國于1992年成立了Cadbury委員會,歐洲在近年成立了"歐洲公司治理聯盟"(European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也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委員會,這些機構都各自或共同對公司治理進行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探討,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政策建議。
由于公司治理結構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同時也受到政治、歷史、文化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因而對于公司治理結構內涵與實質的界定也存在許多差異。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位學者:(1)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的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quot;(Mayer,1995)。(2)美國斯坦福大學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層、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a)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b)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c)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青木昌彥、錢穎一,1995)。(3)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在《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中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管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層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的權利;高級經理層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quot;(吳敬璉,1994)
因此,立足于上述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將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界定為在國有銀行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會和管理人員(經理層)之間的制衡性制度安排。由于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眾多,因而其上級分支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之間的激勵與約束同樣成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說,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包含不同角度的內容:(1)從委托──的角度看,國有銀行實際上是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合同網絡。由于人的行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2)從產權的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所有權規定了銀行的邊界,是控制公司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舉為投資者利益管理銀行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做出決策并給出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師檢驗公司帳務的準確性即對董事的報告和賬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于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3)從利益主體的潛在沖突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則是處理和協調與國有銀行相關的利益主體在國有銀行運行中存在的沖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認為,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本文將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理論應用到對國有銀行的分析中,在比較了不同模式的治理結構之后,提出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標準,進而結合國有銀行的經營現狀,分析了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低下的主要表現和原因,探討了國有銀行上市對治理結構的影響,最后結合國有銀行的現實狀況提出了提高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的主要思路。
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支配性地位的國有銀行的經營效率,不僅在微觀上影響到國有銀行體系經營狀況和市場競爭力,而且還在宏觀上影響到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經濟增長的質量。在影響國有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國有銀行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的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事實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快金融市場開放時,國有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并不僅僅表現為金融市場上的經營活動的競爭,治理結構方面的競爭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應當成為當前國有銀行改革的根本出發點之一。
一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界定
近年來,由于全球范圍內經濟轉軌和國際競爭的客觀要求,包括銀行治理結構在內的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經濟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對于轉軌經濟來說,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微觀基礎;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也促使各國從提高的國際企業競爭力出發來研究不同類型的治理結構及其利弊(其中又被大致劃分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兩種)。為此,不少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如英國于1992年成立了Cadbury委員會,歐洲在近年成立了"歐洲公司治理聯盟"(European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也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委員會,這些機構都各自或共同對公司治理進行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探討,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政策建議。
由于公司治理結構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同時也受到政治、歷史、文化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因而對于公司治理結構內涵與實質的界定也存在許多差異。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位學者:(1)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的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quot;(Mayer,1995)。(2)美國斯坦福大學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層、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a)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b)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c)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青木昌彥、錢穎一,1995)。(3)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在《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中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管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層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的權利;高級經理層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quot;(吳敬璉,1994)因此,立足于上述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將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界定為在國有銀行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會和管理人員(經理層)之間的制衡性制度安排。由于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眾多,因而其上級分支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之間的激勵與約束同樣成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說,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包含不同角度的內容:(1)從委托──的角度看,國有銀行實際上是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合同網絡。由于人的行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2)從產權的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所有權規定了銀行的邊界,是控制公司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舉為投資者利益管理銀行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做出決策并給出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師檢驗公司帳務的準確性即對董事的報告和賬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于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3)從利益主體的潛在沖突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則是處理和協調與國有銀行相關的利益主體在國有銀行運行中存在的沖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探究論文
一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界定
連年來,由于舉世領域內經濟轉軌和國際競爭的客觀要求,包括銀行治理結構在內的公司治理題目的研究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經濟界關注的熱門題目之一。搪塞轉軌經濟來說,創建有用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創建完滿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微觀基礎;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也促使列國從前進的國際企業競爭力出發來研究差異范例的治理結構及其利弊(其中又被大略分別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兩種)。為此,不少國家建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如英國于1992年建立了Cadbury委員會,歐洲在連年建立了"歐洲公司治理聯盟"(European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世界銀行和經濟相助和生長構造(OECD)也建立了專門的機談判委員會,這些機構都各自或配合對公司治理舉行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探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政策提倡。
由于公司治理結構涉及到眾多的優點主體、同時也受到政治、歷史、文化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因而搪塞公司治理結構內在與實質的界定也存在許多差異。其中有代表性的重要有以下三位學者:(1)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的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將公司治理界說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優點的一種構造部署。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實驗職員勉勵籌劃的統統工具。……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今世股份公司全部權與控制權相疏散而孕育發生?quot;(Mayer,1995)。(2)美國斯坦福大學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革新和融資革新》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部署,用以支配幾多在企業中有重大好壞關連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司理層、職工──之間的關連,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優點。公司治理結構包括:(a)怎樣配置和行使控制權(b)怎樣監視和評價董事會、司理層和職工(c)怎樣計劃和實驗勉勵機制。"(青木昌彥、錢穎一,1995)。(3)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今世公司與企業革新》中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全部者、董事會和高級實驗職員即高級管理職員三者組成的一種構造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肯定的制衡關連。議決這一結構,全部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司理層的聘任、賞罰以及開除的權利;高級司理層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向導下的實驗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領域內謀劃企業?quot;(吳敬璉,1994)
因此,駐足于上述差異的界定,我們可以將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界定為在國有銀行全部權與控制權疏散的條件下,全部者(政府)、董事會和管理職員(司理層)之間的制衡性制度部署。由于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眾多,因而其上級分支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之間的勉勵與束縛同樣成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說,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包羅差異角度的內容:(1)從委托──署理的角度看,國有銀行現實上是委托人和署理人之間的條約網絡。由于署理人的行為是理性的、自我優點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反抗潛伏的權力濫用,用勉勵機制來使董事和司理為股東著力和謀利。(2)從產權的角度看,國有銀行的全部權劃定了銀行的界限,是控制公司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推選為投資者優點管理銀行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做出決策并給出評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師檢驗公管帳務的正確性即對董事的陳訴和賬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搪塞公司資產運作和一樣平常謀劃的控制權,則分別賦予董事會和司理層掌握。(3)從優點主體的潛伏辯說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則是處理和和諧與國有銀行相干的優點主體在國有銀行運行中存在的辯說和抵牾的一系列制度部署。
無論是從委托-署理角度、產權角度照舊優點主體的潛伏辯說角度,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所要回復的題目都包括采用什么樣的企業制度最有利于低落委托署理的資本,促使企業最有用地運行,掩護投資者和相干優點者的優點在國有銀行中得到和諧。亞當·斯密在"國富?quot;中就指出,受雇管理企業的司理在事情時一樣平常不會象業主那么全心努力。1932年,愛德夫·伯利(AdolphBerle)和嘉得納·米恩斯(GardinerMeans)對企業全部權和管理權的疏散后孕育發生的"委托人"(投資者)和"署理人"(司理層)之間的優點背離作了經濟學的闡發,奠基了"署理人行為"的理論基礎。由于委托人與署理人之間的優點背離和信息資本過高而導致的監控不完全,國有銀行的司理層所作的管理決策就可能偏離投資者的優點。比喻,一樣平常來說投資者比力看重投資利潤最大化,而司理層通常尋求企業規模的最大化,由于銀行的規模自己會給司理層帶來權力和職位地方。與此相比更為有害的是署理人的監守自盜征象,在銀行管理上表現為種種腐蝕委托人優點的"署理人行為"。比喻,一些銀行司理層運用其能夠支配的銀行資源違規發放貸款、牟取小我私家大概局部優點等。
二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用性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