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2: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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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化教學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主體教學教師
論文摘要:構建一個開放的,充滿生機的主體化教學模式,其前提是要有一個新型的師生關系。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營造和諧民主的氛圍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重要保證。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革,原有的教學體系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因此,必須實現教學體系的轉換。原有的教學體系主要是視學生為被動客體的知識教學,教學活動的設計組織和實施都是為了學生便于對知識的掌握。而當今的教學新理念,則是首先要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思想,把教學視為構建學習主體的對象化活動。教學的目的是把課程內容轉化為學習主體的主體意識和主體能力。教學的整個過程就是學生主體性不斷提高和增強的過程。
一、構建新型的師生關系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必要前提
師生之間關系是平等的,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感情與個性差異。師生關系具有明顯的情感性、雙向性和人文性等特點。教師要允許學生獨立思考,鼓勵學生主動質疑,不把一切程式化的理解強加給學生;允許學生提出自己的見解,把學生犯錯誤視為必然,不過分苛求,把劃一的教育變為有個性的教育。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人格,維護學生的尊嚴。教師與學生不再是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是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真誠相待、共同探討。學生不再是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有思想、有主見的主體。
二、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
大學老師師德主體化發展
大學教師師德是和大學教師職業角色和職業行為相聯系的高度社會化的角色道德包含豐富的內容。大學教師個體和師德的關系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之一,是探究師德的基本理論新問題。本文著重探索這對關系在未來社會的發展。
一、“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的界說
大學教師個人和師德的關系,一端連著大學教師自我運動的變化,一端連著教師職業及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兩種運動的“交匯區域”。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中,大學教師自我及大學教師職業角色、職業行為都會發生變化,因而兩者構建出不同的關系。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下文簡稱“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未來社會中大學教師個人和師德關系的描述。主要內涵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師德的價值判定。未來的師德無論在其內容還是在其功能上,都必須肯定并保護大學教師的合法利益;肯定個人存在的神圣性。但必須反對“唯我論”和“忘我論”的師德。“唯我論師德”認為,師德是由個人決定的,對自我有利就遵守,否則就不遵守。“忘我論師德”則認為,一個人必須為他人犧牲自己,必須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須為他人而活著。為他人奉獻是人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師德的最核心內容。
第二,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大學教師個人對師德自覺態度的集中描述。大學教師不是把師德看成外在于自我的“客觀”的行為規范和準則,而是把師德作為“自我”重要的一部分,主動、熱情、自覺地修養師德。
城市管理主體多元化研究
摘要:治理和善治理念應用于城市管理,成為構建城市治理模式的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城市治理是在復雜的環境中,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城市公民共同參與城市管理的方式、過程和機制。告別傳統的城市管理,走向現代城市治理,最終實現城市善治,必須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改善政府管理,同時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和市民的作用,構建政府——非政府組織——市民三者信任、協商、合作的伙伴關系模式。
關鍵詞:治理;善治;城市治理;主體多元化
ViewCityAdministrationModel’sReformandImprovementfromMultiformityofSubjects
YANTao1,CHENYan-hua2
(1.CollegeofPoliticsandSocialDevelopment,QufuNormalUniversity,Rizhao276826,China;2.CollegeofLawandPolitics,TongjiUniversity,Shanghai200092,China)
Abstract:GovernanceandGoodGovernanceareusedforcityadministration,andbecomethestrongtheoreticalsupportofcitygovernancemodel.Citygovernanceisaway,processandsystem,inwhichthegovernment,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andcitycitizenparticipateincityadministrationtogetherincomplicatedenvironment.InordertoaccomplishthechangefromtraditionalcityadministrationtomoderncitygovernanceandcityGoodGovernance,itisnecessarytoredefinetheroleofgovernment,improvegovernmentmanagement,meanwhile,playtheroleof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andcitizenfully,finally,constructthepartnershipmodelwithtrust,consultationandcooperationamongthegovernment,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andcitycitizen.
主體化教學實施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主體教學教師
論文摘要:構建一個開放的,充滿生機的主體化教學模式,其前提是要有一個新型的師生關系。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營造和諧民主的氛圍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重要保證。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革,原有的教學體系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因此,必須實現教學體系的轉換。原有的教學體系主要是視學生為被動客體的知識教學,教學活動的設計組織和實施都是為了學生便于對知識的掌握。而當今的教學新理念,則是首先要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思想,把教學視為構建學習主體的對象化活動。教學的目的是把課程內容轉化為學習主體的主體意識和主體能力。教學的整個過程就是學生主體性不斷提高和增強的過程。
一、構建新型的師生關系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必要前提
師生之間關系是平等的,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感情與個性差異。師生關系具有明顯的情感性、雙向性和人文性等特點。教師要允許學生獨立思考,鼓勵學生主動質疑,不把一切程式化的理解強加給學生;允許學生提出自己的見解,把學生犯錯誤視為必然,不過分苛求,把劃一的教育變為有個性的教育。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人格,維護學生的尊嚴。教師與學生不再是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是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真誠相待、共同探討。學生不再是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有思想、有主見的主體。
二、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論文
大學教師師德是與大學教師職業角色和職業行為相聯系的高度社會化的角色道德包含豐富的內容。大學教師個體與師德的關系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之一,是研究師德的基本理論問題。本文著重探討這對關系在未來社會的發展。
一、“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的界說
大學教師個人和師德的關系,一端連著大學教師自我運動的變化,一端連著教師職業及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兩種運動的“交匯區域”。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中,大學教師自我及大學教師職業角色、職業行為都會發生變化,因而兩者構建出不同的關系。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下文簡稱“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未來社會中大學教師個人與師德關系的描述。主要內涵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師德的價值判斷。未來的師德無論在其內容還是在其功能上,都必須肯定并保護大學教師的合法利益;肯定個人存在的神圣性。但必須反對“唯我論”和“忘我論”的師德。“唯我論師德”認為,師德是由個人決定的,對自我有利就遵守,否則就不遵守。“忘我論師德”則認為,一個人必須為他人犧牲自己,必須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須為他人而活著。為他人奉獻是人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師德的最核心內容。
第二,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大學教師個人對師德自覺態度的集中描述。大學教師不是把師德看成外在于自我的“客觀”的行為規范和準則,而是把師德作為“自我”重要的一部分,主動、熱情、自覺地修養師德。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論文
大學教師師德是與大學教師職業角色和職業行為相聯系的高度社會化的角色道德包含豐富的內容。大學教師個體與師德的關系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之一,是研究師德的基本理論問題。本文著重探討這對關系在未來社會的發展。
一、“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的界說
大學教師個人和師德的關系,一端連著大學教師自我運動的變化,一端連著教師職業及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兩種運動的“交匯區域”。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中,大學教師自我及大學教師職業角色、職業行為都會發生變化,因而兩者構建出不同的關系。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下文簡稱“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未來社會中大學教師個人與師德關系的描述。主要內涵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師德的價值判斷。未來的師德無論在其內容還是在其功能上,都必須肯定并保護大學教師的合法利益;肯定個人存在的神圣性。但必須反對“唯我論”和“忘我論”的師德。“唯我論師德”認為,師德是由個人決定的,對自我有利就遵守,否則就不遵守。“忘我論師德”則認為,一個人必須為他人犧牲自己,必須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須為他人而活著。為他人奉獻是人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師德的最核心內容。
第二,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大學教師個人對師德自覺態度的集中描述。大學教師不是把師德看成外在于自我的“客觀”的行為規范和準則,而是把師德作為“自我”重要的一部分,主動、熱情、自覺地修養師德。
主體化教學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主體教學教師
論文摘要:構建一個開放的,充滿生機的主體化教學模式,其前提是要有一個新型的師生關系。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營造和諧民主的氛圍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重要保證。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革,原有的教學體系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因此,必須實現教學體系的轉換。原有的教學體系主要是視學生為被動客體的知識教學,教學活動的設計組織和實施都是為了學生便于對知識的掌握。而當今的教學新理念,則是首先要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思想,把教學視為構建學習主體的對象化活動。教學的目的是把課程內容轉化為學習主體的主體意識和主體能力。教學的整個過程就是學生主體性不斷提高和增強的過程。
一、構建新型的師生關系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必要前提
師生之間關系是平等的,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感情與個性差異。師生關系具有明顯的情感性、雙向性和人文性等特點。教師要允許學生獨立思考,鼓勵學生主動質疑,不把一切程式化的理解強加給學生;允許學生提出自己的見解,把學生犯錯誤視為必然,不過分苛求,把劃一的教育變為有個性的教育。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人格,維護學生的尊嚴。教師與學生不再是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是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真誠相待、共同探討。學生不再是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有思想、有主見的主體。
二、創設開放的教學模式是實施主體化教學的有效方法
論憲法實施主體的多元化
一、問題的提出
自1982年憲法(以下簡稱“82憲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憲法實施問題的研究占據了我國憲法學術研究版圖的半壁江山。實施憲法,在本質上就是要讓憲法“動起來”,讓憲法從“紙面上的法”變成“行動中的法”[1]。憲法實施可以被分解為兩大問題,即“由誰實施憲法”和“怎樣實施憲法”。前者是指憲法實施的主體,旨在解決憲法實施的動力問題;后者則是關于憲法實施的路徑選擇問題,旨在探討圍繞憲法實施可能的制度設計。從我國憲法實施的研究現狀來看,關于憲法實施路徑選擇的研究成為憲法實施研究中的“主流”,雖然在對實施路徑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實施主體的問題,但由于缺少系統性和專門性的研究,對憲法實施主體的認知還處于混亂狀態,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厘清。從憲法文本來看,82憲法對憲法實施主體的規定并不明確。“憲法實施”唯一一次出現在憲法文本中,是在序言部分的最后一句——“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然而,對于“保證憲法實施”是否意味著“實施憲法”,會出現不同的理解。另外,迄今為止我國憲法序言的效力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因此,能否將憲法序言最后一句作為憲法對實施主體的規范性定義,需要結合憲法的其他條款作出新的解釋。不無遺憾的是,憲法實施主體規范依據的缺失并沒有得到學術研究的有力補充。雖然有關“憲法實施”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但是對于憲法實施主體的研究卻是寥若晨星。因此,本文將對我國的憲法實施主體問題展開具體論述,并希望由此產生拋磚引玉的效果。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憲法實施包括憲法遵守和憲法適用。在靜態意義上,公民和國家組織只要消極地遵守憲法,也可以被認為是“實施”了憲法;而且,遵守憲法也是其他憲法實施活動的前提。但是,僅通過遵守憲法去實施憲法顯然是不夠的。在內容上,其至多實施了憲法中有關公民和國家行為的程序性規范,為數眾多的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各國家機關權力邊界的實體性規范沒能得到有效實施;在效果上,其至多能保證程序正義,對于實現實36卷體正義作用有限,很難完全發揮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真實作用。鑒于此,本文主要從狹義、也是從動態意義上理解“憲法實施”,主要關注那些能夠在日常活動中適用憲法,真正發揮憲法的規范效力,從而讓憲法“動起來”的行動者和相關的制度設計。
二、憲法實施主體的一元化主張及其不足
(一)憲法實施主體的一元化。由于目前我國對憲法實施主體的專門研究不多,學者們對我國憲法實施主體的觀點主要通過他們關于我國憲法實施路徑的主張體現出來。2001年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齊玉苓訴陳曉琪案”(以下簡稱“齊玉苓案”),對我國憲法實施路徑的研究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在該案的二審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中提到:“……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該復函引發了關于我國憲法實施路徑的爭論。回顧這場學術爭論,可以將對憲法實施路徑的不同主張分別概括為“憲法的司法化”和“代議機關至上”。事實上,關于憲法實施主體的論爭是這場學術爭論的主要內容:前者主張將法院作為憲法實施者,后者則主張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核心構建憲法實施制度。雖然爭論的雙方在“憲法實施靠誰”這一問題上針鋒相對,但是它們在本質上都秉持著一元化的主張,將憲法實施主體限定在國家機關這一宏觀范疇之內,認為憲法實施是或者主要是某一個部門或機構的任務。1.法院作為憲法實施者“齊玉苓案”發生后,“讓憲法進入法院”的呼聲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日益響亮[2]。但是對于憲法如何在法院內發揮作用,存在不同觀點。這些不同的觀點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主張“憲法的司法化”。認為憲法首先是“法”,它應當和普通的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在法院得到司法適用,成為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之一[3]。第二,在“憲法司法化”的基礎上,提倡“憲法的私法化”。主張在對憲法條文進行篩選的基礎上,按照“嚴格掌握,有限適用”的原則,在法院審判工作中適用那些針對私人關系的條款(主要是基本權利條款)[4]。第三,在違憲審查的意義上理解“憲法的司法化”,認為法院應當享有依據憲法對普通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權力,由此還引申出我國應當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以充分行使違憲審查職權的主張[5]。雖然在法院應當如何實施憲法這一問題上,學者之間尚有分歧,但他們都將憲法實施主體指向了同一個機構——作為糾紛解決中心的法院。2.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者的主張,是隨著對“憲法司法化”的質疑和批判逐漸發展起來的。批判論者之一,認為“憲法司法化”的概念過于模糊,以至于混淆了“司法判斷”和“違憲審查”兩種不同的法律活動,進而可能讓法院打著“司法判斷”的旗號完成了“違憲審查”的任務,這造成對憲法的誤用,忽視了憲法作為“國家權力結構的政治學說”在塑造一國憲政秩序中本來應當發揮的作用[6]。批判論者之二,認為應當回到我國憲法文本所確立的框架內討論憲法適用問題。依據我國憲法規定,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此處的“法律”是一個狹義概念,并不包括憲法在內。因此,法院無權染指憲法適用問題,憲法適用主要應當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7]。批判論者之三,認為“憲法本身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綱領”[8],而憲法司法化“意味著法院就要對涉及國家生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作出政治判斷”,這已經構成了中國法院不可承受之重。上述各種批判性觀點的出發點各不相同,但在論證的結論方面卻基本一致,那就是要在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內,發現“合憲的”實施憲法的主體。鑒于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分別賦予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和“實施憲法”的職責,那么對于憲法實施主體的討論就必須圍繞這些規定來進行。因此,對于當下中國來說,最為合憲和可行的路徑,是在不斷完善人大自身建設的過程中構建起代議機關至上的憲法實施模式。(二)一元化主張的不足。雖然在憲法實施路徑的選擇上存在沖突,但是不同主張的支持者們的根本目的都在于通過推動憲法實施,實現憲法之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8•13批復”被廢止,似乎宣告了“憲法司法化”路徑在中國的失敗,法院作為憲法實施者的角色必須被重新定義。但是,“憲法的司法化”主張受挫并不意味著“代議機關至上”主張的勝出。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享有的“監督憲法實施”和“解釋憲法”的職能還沒有被真正行使過。“憲法實施”更多地出現在各種口號性文件而不是具體的制度設計中。憲法實施不如意的現實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一元化主張存在嚴重不足,要求我們必須對我國憲法實施的動力機制進行反思。1.實施憲法的動力不足憲法實施主體的一元化主張在現實中遭遇了實施憲法動力不足的困境。造成這種困難局面,既有政治現實層面的原因,也有規范層面的原因。反思“憲法的司法化”理論自“齊玉苓案”以來的興起和衰落,這場“讓憲法進入法院”的學術運動從一開始就秉持著相當激進的司法能動主義立場,它將原本嚴重缺乏獨立性的法院推向憲法改革的最前沿,給法院施加了不能承受之重。讓憲法“動起來”,意味著法院要在本部門健康運轉的條件下,有效監督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行為,對它們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從我國的政治現實來看,當下法院尚不具備這種能力。在憲法秩序的安排上,我國法院的一切活動要受制于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院的工作要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法院審查立法機關行為本身就會遭遇合憲性質疑。在現實運作中,由于人事和財政獨立性的欠缺,法院即便在面對憲法地位相同的行政機關時,也很難對后者的行為形成有效制約。因此,地位不足與獨立性缺失的雙重疊加,必然會造成法院在實施憲法過程中困難重重。和法院相比,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者雖然在規范意義上更加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但受制于兩大機構的現實運作特點,它們實施憲法的動力同樣堪憂。眾所周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典型的特征是“時間緊,任務重”。代表們每年要在十天左右的時間里對關乎國計民生的問題進行審議和表決,而且這其中不乏重要的憲法性問題;但相比較隨時可能出現的憲法性爭議,全國人大過于短暫的會期顯然無法承載起實施憲法的重任,以至于這一重任事實上必然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然而,面對層出不窮的違憲事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顯得獨木難支:在立法領域,行政立法權的崛起導致法律保留原則的底線不斷被突破,而且這種突破多半是以違反憲法為代價出現的;在行政領域,行政權的不斷膨脹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成為普遍趨勢,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行政行為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司法領域,人大應當如何監督司法機關行為,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同時保證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至今仍是有待解決的問題。種種問題疊加在一起,導致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在現實中變成了“橡皮圖章”。雖然我國正在努力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權”“充權”,但這必定是一場充滿艱難博弈的“持久戰”,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它們事實上權能不足的問題。2.憲法實施不全面支持法院作為憲法實施者的學者們認為,不是所有的憲法條文都可以得到司法適用。在談到“憲法私法化”的應用邏輯時,蔡定劍先生曾主張“必須嚴肅地按憲法精神和憲政理論來操作,嚴格限制直接適用條款并規范操作程序”[4]。根據“嚴格掌握,有限適用”的原則,蔡先生曾總結出適合于私法適用的憲法條款[4]。與此相類似,張千帆教授明確提出了“憲法的選擇適用”的主張。根據富勒所提出的法律應當具有“普適性”“明晰性”“可行性”和“穩定性”的觀點,張千帆教授認為應當在此基礎上甄別出憲法中具有司法適用可能的條款,從而形成一個可以適用的憲法結構[9]。然而問題在于,憲法的部分實施還不能等同于憲法實施。事實上,憲法的每一個條文都具有被實施或適用的可能性。針對某一憲法條文,或許我們在當下認為它缺乏適用性,但考慮到社會經濟的變遷和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未來的某一時刻該條文或許就將成為適用的對象。一個典型的案例是“美國銀行案”中馬歇爾大法官為了論證聯邦政府有權在各州設立分支機構,認為美國聯邦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八款——“為執行上述權力及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部門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制定所有必要與合適之法律”——其中的“必要與合適之法律”可以成為在聯邦憲法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而被迫選擇的規范依據[10]。這足以說明,看似空洞的憲法條款同樣存在被適用的可能。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者,困難在于如何兼顧監督公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兩大目標。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功能是立法。通過立法,將憲法條款具體化,為監督公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提供規范依據。通過立法實施憲法的行憲方式,并不能保證憲法得到全面實施。雖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了為數眾多的規范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但是對于違反這些立法的行為,卻無法進行有效的制裁。這意味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的實施只能是程序性實施,難以通過實體性的制裁保證憲法規范的目的落到實處。
三、憲法實施主體多元化的正當性與合憲性
在指出憲法實施主體一元化的不足之后,本文主張,多元化才是我國憲法實施主體的真實特征。對此觀點的論證將主要從憲法的本質與根本目的、權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對我國憲法相關條款的體系性解釋三個方面展開。前兩者為憲法實施主體的多元化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對相關憲法條款的解釋可以為其提供合憲性辯護。(一)憲法的本質與根本目的。在準確界定憲法實施主體之前,有必要對兩個問題作出明確回答。第一,憲法是什么?第二,實施憲法的目的是什么?從“憲法(constitutionallaw)”一詞產生的歷史背景來看,它在原初意義上是關于國家建構和整合的學說,是公民為了構建政治共同體所達成的政治契約[11]。因此,在以憲法為中心而產生的各類憲法關系中,最核心的一組關系當屬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在憲法確立的政治和法律框架內,公民通過參加選舉、公民表決、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等政治活動,與作為統治權之行使者的國家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互動,并由此不斷賦予一個政權以政治合法性。公民與國家互動的過程,也就是憲法從靜態文本轉向動態實施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與國家是兩個互相不可替代的主體,即權利主體和權力主體,二者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和權力,依據憲法規定的程序展開良性互動,成為一組對立統一的矛盾共同體;否則,便有可能出現徹底吞噬社會的極權國家或者公民淹沒國家的無政府主義狀態。除了維系憲法自身的生命與權威,實施憲法更根本的目的應當是充分發揮憲法“治國安邦”的功能——憲法既要有效地約束公權力的行使,又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二者不可偏廢。對于實現“限制公權”與“保障私權”的目標,一元化的憲法實施主體即便在理論上可以自圓其說,但終究缺乏現實中的可操作性。原因在于,兩大目標雖然在落實“主權在民”的終極意義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運作中,二者更多地是以沖突和對立的姿態出現的。在這種現實狀態下,將一組存在矛盾關系的目標交由一元化的國家機關去實現,其難度不言而喻。“沒有人民的支持,具有進步意義的改革一旦遭遇既得利益的強大阻力便必然失敗。”[12]因此,要實施憲法,將“限制公權”與“保障私權”的目標落到實處,有必要引入多元化的動力機制,實現憲法實施主體的多元化。(二)權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根據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每個人天生都享有權力,但是為了避免“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人們達成契約,將權力交給一個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去行使。權力是否一定要交給一個單一的主體去行使?在霍布斯所處的歐洲民族國家生成和壯大的時代,國王壟斷權力幾乎成為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霍布斯并沒有把國王視作權力唯一合法的承載者。從社會契約論的論證邏輯來看,人們既可以將權利轉讓給國王或者國家從而形成權力,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其他的公共組織,以獲取安全與福利。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印證了權力在國家與其他公共機構之間的可分享性。當下我們正在經歷一個權力多元化的發展過程,各類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逐漸開始分享原本由國家壟斷的權力,“國際公權力”“社會公權力”逐漸成為和“國家公權力”并列的概念。在一個國家內部,權力的發展趨勢之一是“權力的社會化”,即權力開始被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分享。其他組織分享權力的正當性同樣可以通過契約理論得到論證。按照梅因的觀點,“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3]。作為個體的公民既可以將他們的權利移交給作為共同體的國家,同樣也可以過渡給作為共同體的社會。在我國,“權力的社會化”一個重要標志是眾多社會公權力組織的出現。它們以供給“準公共產品”為目的,以實現社會利益為宗旨,以成員轉讓的權利為權力來源并對成員能夠發揮影響力與支配力[14]。雖然出現了性質不同的權力類型和類型多樣的權力享有者,但是在一國之內所有類型的權力享有者都必須將憲法作為基本規范。在消極意義上,所有的權力主體都必須在它們所參與的活動中遵守憲法規則,以不違反憲法為底線;在積極意義上,權力主體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憲法的實施。因此,權力多元化的發展決定了權力主體的多元化,反映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體現為憲法實施主體的多元化。(三)對我國憲法“實施”條款的體系性解釋。憲法實施主體多元化的主張不僅具有邏輯上的正當性,而且也具有憲法依據。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實施”一詞共出現在四個地方。第一處為憲法序言的最后一句,即“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第二處為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之一是“監督憲法的實施”;第三處為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最后一處為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之一是“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根據上述憲法條文可以得出結論:我國憲法實施主體應當包括“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首先,憲法序言的最后一句是“憲法實施”一詞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唯一一次出現,它從正面直接、明確地規定了上述主體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此處所謂“保證憲法實施”,就是要求各相關主體要積極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利),同時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以每一個個體的真實行動讓憲法“動起來”。其次,雖然憲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七條以及第七十六條也提及了“憲法的實施”,但是其重點在于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權以及全國人大代表協助憲法實施的職責。從行文表達上來看,憲法正文中這三處提及“憲法的實施”的條款,實際上省略了主語即省略了對憲法實施主體的表達,因為在這三處條款的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追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是哪些主體對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代表協助哪些主體實施憲法?此時,只有結合憲法序言最后一句對憲法實施主體的規定,這三處條款才能獲得最完整、清晰的解釋——“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象和全國人大代表的協助對象。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研究論文
大學教師師德是與大學教師職業角色和職業行為相聯系的高度社會化的角色道德包含豐富的內容。大學教師個體與師德的關系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之一,是研究師德的基本理論問題。本文著重探討這對關系在未來社會的發展。
一、“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的界說
大學教師個人和師德的關系,一端連著大學教師自我運動的變化,一端連著教師職業及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兩種運動的“交匯區域”。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中,大學教師自我及大學教師職業角色、職業行為都會發生變化,因而兩者構建出不同的關系。
“大學教師師德主體化發展”(下文簡稱“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未來社會中大學教師個人與師德關系的描述。主要內涵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對師德的價值判斷。未來的師德無論在其內容還是在其功能上,都必須肯定并保護大學教師的合法利益;肯定個人存在的神圣性。但必須反對“唯我論”和“忘我論”的師德。“唯我論師德”認為,師德是由個人決定的,對自我有利就遵守,否則就不遵守。“忘我論師德”則認為,一個人必須為他人犧牲自己,必須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須為他人而活著。為他人奉獻是人存在的唯一正當性,自我犧牲是師德的最核心內容。
第二,師德主體化發展是大學教師個人對師德自覺態度的集中描述。大學教師不是把師德看成外在于自我的“客觀”的行為規范和準則,而是把師德作為“自我”重要的一部分,主動、熱情、自覺地修養師德。
探究生命化教育理念中的主體道德教育
摘要:“主體性”是人在與客體的交互作用中得到發展的自由、自主和超越的綜合特性.是入的精神生命之所在。將“主體性”理念融于道德教育是人尋求自身價值、完善生命意義之使然。主體道德教育著力在起點上.把學生看作實現生命意義的主體性存在;在教育過程中,以主體性的方式對學習者的生命型人格進行引導和建構:對教育終極目標的追求上,則意在提升學習者的生命型人格與德性品質,推動學習者向善。其全程凸顯了大寫的“人”.是對生命的追尋和顯現。
關鍵詞:主體性道德教育生命主體道德教育
進入新世紀.教育越發背負著提高人之生命質量的神圣使命“學生是教育活動的主體”這一思想已經在學校教育實踐中逐步確立。然而.這一切只存在于一般的課堂教學中——學校道德教育仍然把學生當作接受各種規范教育的客體.當作“無德”或有待著色的白板。雖然有過一些相關改革.但終歸只流于形式——學生的主體性一直沒有被提升到生命意義的高度教育的過程雖然是在提倡學生的自由、自主和創造性.但其實質卻依然是在為“培育有用之人”.“培養英雄”等“無我”的目標而努力道德教育課是在宣揚“英雄”“圣人”的故事.是在傳授“愛國經”,然而,故事也好,“經文”也好,學生只會在看熱鬧,他們非但無法真正體會“道德”的究竟.反而學會了“偽飾”或“盲從”。因此,重新審視主體性道德教育的內涵、實質和目標;探求主體性與生命。生命與道德教育的關系,從而揭示主體道德教育的生命性實質成為研究的必要本文意在回答以下的問題:主體性與生命有什么樣的內在關聯性?它們對道德教育意味著什么?主體道德教育的實質和目標如何定位,何以體現?希望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再次明晰主體性、生命化理念對道德教育的深刻意義,使道德教育的開展真正是為了學生.為了讓他們真正成為一個人。引導他們追尋自我選擇的有價值人生。
一、主體性:精神生命的形與質
(一)主體性及其內在特征
主體性.是人作為活動主體的質的規定性.是在與客體的相互作用中得到發展的人的自由、自主、和超越的綜合特性。其中,“超越”作為主體性發展的高級要求。是主體性得以凸顯的最為重要的因素其表現為個體能夠以理性自覺的態度批判和反思各種規范、現象和問題,能夠對我,進而對選擇的意義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換句話說,“超越”就是尋求意向、行為的“自我管理”和意義的“自我實現”,就是對人的自然性的不滿足、否定和揚棄它是人的一種理性自覺。是人在適度自由、自主的基礎上表現出的“自我與人我”的統一。所以,超越性凸顯的關鍵即在于自覺性、批判性和創造性的施展。擁有超越性的人不但具有較高的主我意識,不但能夠認識到“我是活動的主導者”.而且能將自我看作待為提升的對象.自覺指導自我發展;同時,也將他人看作與自身共生共存的主體和合作的伙伴.而不是被利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