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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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現實與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低價中標”的評標原則,作為本法的核心,在招標投標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白畹蛢r中標”這一政府管理部門一向不提倡甚至禁止的評標方式終于在法律上明確了它的地位,對招投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實施背景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最低價中標”作為一種國際上通行的評標方式,無論在國外的政府采購還是工程建設招標中均得到廣泛的運用,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在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預算定額”在工程建設領域一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現行行政型的定額預算控制下的建筑產品定價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關系,使價格的調節供求職能,市場信號傳遞職能,價格核算職能都弱化或消失了。因此,現行建筑產品價格究竟是高還是低,爭論了許多年亦未解決問題。從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人工定額預算定價只有22元,現行市場價每工已達3O元以上;從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魯布革水電站引水工程國際招標中,日本大成建設公司能夠以低于標底43%的報價中標,并且完成項目后還有贏利,令許多人感到不可思議。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的競爭應是十分充分、嚴峻的,必須使行政型定價向市場形成型價格方向轉變,使價格隨行就市,通過價格競爭使建設方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同時促使施工企業的全面進步。政府只是利用經濟辦法進行宏觀調控,將國內市場的勞動生產水平、供求關系、產品質量、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作為價格形成的綜合參數進行調控。
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計劃經濟體制漸趨消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建立和完善,政府對建設工程的定價也逐步從預算定額決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方向轉變,競爭在建筑工程承發包交易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來越激烈與殘酷,這就為“最低價中標”的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施“最低價中標”的時機已經成熟。
二、實施情況
本著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我們在建設單位的理解與配合下,在各種類型的工程招投標工作中,積極推進“最低價中標”的評標方式,在不斷地探索與嘗試中,取得了許多寶貴的經驗。
農村最低生活制度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開發和社會救助工作力度,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但是,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幫助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勞動脫貧致富。黨的十六大以來,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全面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扎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最低評標法管理論文
摘要:關于合理最低評標法的探討.
關鍵詞:工程招標工程投標
一、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健全最低工資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有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不夠科學合理,部分企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少數企業采取延長勞動時間、隨意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為改進和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節,促進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現就進一步健全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健全和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重要意義
健全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調節企業工資分配的重要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在經濟發展基礎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利于改善工資分配關系,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和諧。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繼續高度重視健全和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工作,將其作為當前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推進。
二、繼續加大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力度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定期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評估,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養老補助金最低標準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重要思想,切實提高我區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區政府決定提高*區農村養老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最低標準并給予政府補貼。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補助對象
凡具有本區農業戶籍、年滿60周歲,補助金月收入(以*年底為準)不到最低標準的老年人均可享受補助。
二、補助標準和經費來源
提高后的補助金最低標準定為每人每月120元。以*年底各村的補助金發放標準為基數,凡不滿120元的都應調整到120元(不包括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的個人帳戶部分)。調整所需資金由區、鎮兩級財政各負擔50%。
三、撥款程序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保障。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民政部門屬地主管,相關部門協同配合;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析論文
一、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現狀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新型的社會救助制度。其以科學的方法確定保障線標準,避免了過去有錢多救助、無錢少救助的人為隨意性,擴大了保障對象的覆蓋面,提高了保障標準,及時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體現了對農民尊嚴的尊重和社會對于生活在貧困境況下人們的責任。該制度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我國農村目前還有3000萬左右的絕對貧困人口,他們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護的對象。依照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全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確定為四類:一是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戶;二是家庭主要成員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三是家庭成員雖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員因病、因災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勞動能力年齡段,生活特別困難者。凡符合保障條件的農戶,由本人申請。村民會議討論,村委會上報,鄉鎮政府審查,張榜公布,報請民政部門審批后實施。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資金,基本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下撥的救災資金和地方本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我國最早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是上海市。1994年,上海市通過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科學有效的農村貧困群體救濟方式。1995年,民政部結合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分別在山西省陽泉縣、山東省煙臺市、四川省彭州市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試點。為了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民政部于1996年印發了《關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指導方案》,要求把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來抓,認真部署,推進該制度。實施該制度的關鍵是把財政收入盡可能地向改善基本民生傾斜。至2007年,中央財政一直在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更多地區推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央財政安排的農村低保補助資金是30億元,這筆資金已下達。地方財政也在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上半年,地方各級財政在農村低保和特困戶救助上已經投入了35.6億元,加上下半年的預測,地方財政投入會超過70億元,高于2006年的投入數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都已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了2068萬人。把貧困農村居民全部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在今年末有望實現。此項制度作為一種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與只是針對部分困難戶、五保戶以及受災群眾的傳統臨時救助相比,具有很強的優越性。但目前,部分地區的農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還有部分地區雖已建立該制度,但與《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從統計數據上看,農村低保全面推行后,在主要食品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2007年全國平均的低保補助水平比2006年底反而明顯下降了(2006年底全國平均月人均低保補助為33,2元)。因此,作為一種制度化和規范化的社會救濟形式,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二、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問題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緩慢。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規范、層次更高的一項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對象應盡可能地納入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疇。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為主的黑龍江、江西、重慶、貴州、西藏、青海等省(市)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所有救助對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廣西、云南和寧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梢?,我國特別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得比較緩慢。
2、各地區之間保障水平很不平衡。雖然自1994年以來,我國就已開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探索,近年來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該制度的發展水平在各地是極不平衡的。如在有的縣區,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疇的才幾十個人,有名無實。在有的縣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很低,每年僅有百元左右,還不能按時發放。甚至在有的地區,該制度已經出現了逐步萎縮的趨勢。從東中西部地區相比較的角度看,我國東部地區94.4%的農村社會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區只有37.7%的救助對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實際上,我國的大多數急需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區。據統計,到2005年底,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總數為2635萬,其中東部9省市的貧困人口總和僅為101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為2264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占整個貧困人口的95.7%。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農村地區沒有可持續發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有能力為這項制度的開展提供強大的財政保障。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機制不健全?;谵r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難度大、低保戶家庭收入動態監測困難、信息化滯后等原因,一些農村低保戶人均收入超過了低保標準線后不能及時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現象時有發生。在目前的低保對象中,實際上有勞動能力的約占50%左右,由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賴”,受助者不愿放棄福利待遇,寧可不就業或少就業,該制度雖不能使他們擺脫貧困,但至少可以不勞而獲。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撫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家庭主要成員因病、因殘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患大重病醫療支出較大,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單親家庭,由于缺乏勞動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農民工最低工資制度綜述
【摘要】城市化進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失業人口增加、城市貧民比例增大。就中國而言,其城市化的特殊性是大量農民工的低工資和“邊緣化”問題。針對這一問題,關于是否應該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標準并將其制度化,學術界的爭論一直在進行。本文基于對英國斯品漢姆萊法令雙重效應的分析,著重從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形成的角度,分析了這一法令的深遠影響,探討了中國是否應該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制度,以及如何在恰當時機下制定制度等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斯品漢姆萊法令勞動力市場最低工資制度
1引言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伴隨著中國嚴格的戶籍制度的松動和沿海開放經濟的發展,大量農村務工人員流入城市,成為自由勞動力市場形成和發展的助推力。這一過程導致了中國整個社會架構的變動,產生了城市化中與農民工相關的低工資、貧困化和“被邊緣化”等問題,影響了中國勞動力市場形成和發展,也在實際當中構成了中國城市化健康發展的主要威脅。因此,能否適時給予農民工最低工資保障也成為城市化進中種維護社會穩定和城市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對英國斯品漢姆萊法令的引入,從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形成的角度,分析這一法令的深遠影響,探討了中國是否應該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制度,而對于如何在恰當時機下制定制度,本文也基于模型進行了說明。
2斯品漢姆法令
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規章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農村貧困人口大幅度減少,人民生活質量整體得到很大提高,但仍有部分農村居民因各種原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因此,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我國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實現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鄉困難群眾同等待遇,逐步縮小城鄉公共服務差距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實體現了“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執政理念,是一項加強“三農”工作,逐步消除貧困、控制貧富分化、化解社會矛盾、改善人民生活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加社會物質財富、體現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
其次,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貫徹“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統籌城鄉發展、縮小城鄉差距是一個有力地推動,也是對人的基本生存、生活權利的尊重。
最后,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城市與農村,生產與生活,公平和效率有機的統一起來,反映了統籌兼顧的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日益得到貫徹落實,是我國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上開創的另一新局面。公務員之家
總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設社會新農村的基礎,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城鄉和諧、分配和諧的關鍵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需要我們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