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農業險研究及啟發
時間:2022-10-05 04: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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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邱昊颙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作為當今世界上的發展中大國,印度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與此同時,印度經濟的二元化特征也非常突出,有著亞洲最大耕地面積的印度是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其非常重要的一個產業部門,它擔負著養活印度12億人口和維持社會、經濟穩定的重任。但是,印度因深受熱帶季風氣候的影響,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尤其是旱災害嚴重。頻繁的自然災害、落后農業生產條件以及大量的農村貧困人口,嚴重威脅了印度農村社會經濟的安定。為了加強對印度農業風險的控制、提高農業產出的穩定性和農村反貧困工作的開展,印度政府高度重視“三農”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實施了諸多的扶農、助農的政策措施。其中,農業保險便在這個背景下開展開來,并經歷了多次改革持續至今,成為了為農業保駕護航和對農業風險管理以及農村扶貧的關鍵措施。
一、印度農業保險發展歷程簡述
(一)早期印度農業保險
印度的農業保險最早可追溯至其建國元年的1947年,當年,印度的農業食品部向中央立法機關提交了關于開展作物保險和牲畜保險的提案。但是,印度農業保險實質性的一步是1968年10月,印度政府起草了作物保險法案和實施方案以此指導各邦農業保險的開展。在1972年,印度通用保險公司正式引入一項名為早期個體化農業保險計劃(FirstIndividualApproachScheme)的農業保險,同年,該公司被收歸國有。這個農業保險計劃是一個分散規模、小范圍的試驗性計劃,保險標的僅僅限于H-4棉花(之后還承?;ㄉ?、小麥、土豆)。1979年,印度通用保險公司開展了作物保險試點計劃(PilotCropInsuranceScheme,PCIS),代替了先前的個體化農業保險計劃。PCIS采取了AreaApproach,并將保險標的擴大至谷類作物、小米、鷹嘴豆、土豆、棉花、油菜籽等六大類作物。更為重要是,PCIS對投保人的投保資格和保費補貼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季節性農業貸款的農民才能夠參保,自愿參保的貸款農民能夠獲得政府提供的50%保費補貼。這一規定直接將農業保險上升為政策性保險,并奠定了今后農業保險的基本發展方向
(二)過渡時期農業保險
PCIS于1985年期滿后,同年,印度中央政府、19個邦及聯合屬地政府、銀行機構和通用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了綜合作物保險計劃(ComprehensiveCropInsuranceScheme,CCIS)。與PCIS相似,CCIS的投保人同樣限于季節性農業貸款的借款農民,但強制要求借款人參與投保。同樣,農民參保CCIS時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50%的保費補貼,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2∶1的比例負擔。
(三)新時期農業保險計劃
國家農業保險計劃(NationalAgriculturalInsuranceScheme,NAIS)是印度在1999年開始實施并持續至今的一項綜合性、國家層面上的農業保險計劃,旨在為農民的農業生產提供保險保障和資金支持,同時幫助農民穩定收入。NAIS是由印度政府牽頭組建的農業保險公司———印度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NAIS允許任何農民參保。在保險標的上,NAIS明確將保險標的劃分為糧食作物、油料作物、園藝作物和經濟作物等四大類,規定所有的糧食作物和油料作物、13類園藝作物和經濟作物為保險標的①,并且嚴格按照上述標的劃分標準來確定保費。對于保費補貼,NAIS實施動態調整政策,規定一個5年的淘汰期,即根據NAIS的運行情況每5年調整一次保費補貼,目前參保農民可以獲得高達90%的保費補貼。NAIS是印度有史以來規模最大、保險金額最高、參保人數最多的農業保險計劃。可以說,NAIS成為了印度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四)其他農業保險計劃
在印度的農業保險市場上,一些新型的農業保險也相繼出現,很好地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起著補充作用,豐富著印度的農險市場。其中,比較有影響力有農業收入保險、牲畜保險和降雨指數保險。
二、印度農業保險實施效果評析
印度農業保險自1947年首次提出,到今天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其經歷了近60年的發展歷程;與此同時,印度政府、印度的主要保險公司、其他社會機構以及廣大普通農民廣泛參與歷次的農業保險計劃,推動著歷次的農業保險計劃的不斷改進優化,推動著農業保險在印度農業發展??梢哉f,目前,印度的農業保險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形成了一套以國家支持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為核心,多種商業農業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全面化的農業保險體系。
印度所形成這種綜合全面農業保險體系不僅將保險的保障功能在農業領域里得到了最大的發揮,為農民降低因災害以及農業市場波動導致損失提供了制度條件,在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印度農業保險計劃已經被定義為一項農村反貧困政策,其核心目的就是幫助農民實現脫貧致富,以政策性保險的方式實現轉移支付,幫助解決長期困擾印度的貧富差距日益加大的局面。
當然,凡事不可能完美,印度農業保險在其實施過程中同樣存在著缺點和不足。其中,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參保率的問題,雖然NAIS年均已約有1231.5萬戶農民和1952.6萬公頃土地參保,但相較于印度高達近10億的農村人口和近1.6億的耕地這依然顯得杯水車薪;參保率過低問題仍然嚴重,并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另一嚴重的問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低保費、高補貼、高賠付的運行方式讓政府財政承受了巨大的賠付壓力,導致農險計劃在巨額虧損下運行,最為嚴重一次的是PCIS在收取了40.4億盧比保費收入的情況下,卻支付了高達230.3億盧比的賠付,其中,差額只能由政府財政進行補貼;這種運行方式惡果是一旦發生大規模的巨災引起了高額賠付可能使政府財政承受極大的賠付壓力,甚至出現入不敷出的狀況。此外,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定損困難、賠付不及時、巨災分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也困擾著印度農業保險。
三、印度農業保險對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自2004年啟動的農業保險試點已經在全國29個省份開展開來了,各省陸續開展了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奶牛、生豬、肉雞、煙葉、西瓜等多種牲畜和農作物保險,發展非常迅速。但是,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發展水平不高,許多問題仍困擾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印度已經運行近40年的農業保險體系對我國有著很好的啟示性作用。
(一)突出國家政策性支持的重要性,發揮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上的主導作用
作為一種經營自然巨災風險的保險,農業保險在保險市場不夠發達情況下純粹采取市場化運作是很難取得成功的,因此,農業保險必須要有政策性的支持。印度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支持是全方位的:政府不僅直接為農業保險制定實施政策和法案、為農民提供保費的補貼,還專門組建國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來負責農業保險的運營??梢哉f,正是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印度的農業保險才能取得如今的成效。就我國而言,政府的支持主要表現為大力度的保費補貼,但是其他方面的支持水平,例如,對承保公司的經營費用補貼、稅收優惠,農業保險立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因此,在如何提高各級政府的參與度、盡早實現立法、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定位以及巨災風險分散的諸多環節,我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加強農業保險與其他助農政策的協作性,將農業保險的開展與其他助農政策統一起來印度過去實施的PCIS和CCIS這兩個農業保險試點計劃有個突出特點就是將農險的參保與助農貸款結合起來,限于或強制要求借款人參保,這樣做的好處是有效的將政府各項助農政策進行綜合以使它們能發揮最好的效果,同時,能鼓勵或者強制農民參保,有效地提高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并將農業保險發展為一項農村反貧困政策。相較于印度,我國的農業保險普遍是孤立開展的,并未將農業保險與農業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小額農業貸款等助農政策結合,導致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宣傳力度、實施效果等依然不佳。故對我國而言,政府除了需要強調農業保險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性,還要提高農業保險與其他政策的協作性,在提高農業保險參保率的同時使一攬子助農政策的效果得到最大發揮。
(三)堅持實事求是,努力從實際出發建立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農業保險體系
印度政府從其人口數量多、耕地廣、糧食需求大的國情出發,將農業保險的首要目標定位為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并在此基礎上,隨著國力增強逐步改進農業保險計劃、擴大承保標的、深化政策定位及開展產品創新。從我國整體情況來看,各省市農業保險的運作和經營管理基本上都能做到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保證農業保險試點能夠與當地農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相符合,但在深化農業保險發展,推進農業保險創新方面,我國仍需從我國幅員遼闊、地少人多、種植規模較小、各地差異大的現狀出發,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研究,完善保障范圍和補貼標準,并充分利用農村及社會上的眾多民間資源,早日建立起一套廣覆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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