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高校生的失業保險體制研究

時間:2022-03-18 04:35:00

導語:構建高校生的失業保險體制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高校生的失業保險體制研究

1我國高等教育在校生及大學畢業生就業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發展迅速.尤其是連續幾年的擴大招生.中國的高等教育開始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換我國高等教育在校生總規模從1998年的643萬人.增加到2008年全國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2907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3.3%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共招生607.66萬人.比上年增加41.74萬人,在校生規模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全國招收研究生人數進一步增加.達到44.64萬人隨著高等教育的逐漸大眾化.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最引人關注的是高校畢業生的失業問題.根教育部的資料:1999—2000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均在80%以上.而2002年以后.隨著第一批擴招的大學生進入就業市場.就業率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2005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共計338萬人.其中245萬走上工作崗位.這也就意味著僅2005年就有近百萬大學生面臨著“畢業即失業”的窘境2008年全國高校畢業532萬人.全國平均就業率為70%2009年中國高校畢業生人數又將再創新高達到610萬人.還有100多萬歷年沒有就業的大學生.加之金融危機導致部分企業發展失利.求職人數的激增、經濟增長的放緩.使得2011年中國應屆畢業生在就業問題上面臨著不同以往的難題中國社會調查所最近在上海、北京、深圳、石家莊、鄭州、成都、沈陽、武漢、廈門、哈爾濱、西安等地抽取1000位應屆大學生進行調查顯示.到2009逐步形成7月為止大學生就業率整體為35.6%從許多高校和研究機構對大學生就業所進行的調查來看.就業率一般要比教育部提供的數據還要低10%~20%。眾所周知.勞動者在失業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但是對于從未參加過失業保險的如果高校畢業生.一旦畢業時未能落實工作.將面臨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困境.為此.為了真正解除大學畢業生的后顧之憂.參照勞動者在失業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的慣例.必須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設立專項的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大學畢業生提供切實的物質支持.讓他們在實現就業之前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從而保證這一群體在社會中的穩定性。

2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使人們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2.1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失業不僅是個人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增加.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將會呈幾何級數式的發展當一個社會群體的失業率突破一定界限時.社會的穩定性必然受到沖擊.這是不可避免的。從目前狀況來看.大學畢業生失業現象非常普遍.其對社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導致讀書無用論的消極思想重新抬頭大學畢業生作為高知人群.其失業不僅會引起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而且會產生宣示效應.挫傷社會對教育投資的積極性.從而產生讀書無用論的消極思想.一些農村地區已經有了這一思想苗頭二是大學畢業生對未來失去信心.容易形成社會隱患對于失業的大學畢業生而言.在畢業時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很容易產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對未來失去信心.并有可能對社會產生不滿情緒.一旦形成過激行為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學畢業生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給大學畢業生一定的緩沖機會.平抑他們的挫折情緒大學畢業生可以利用這樣一個機會去過渡、進入社會的角色.這不僅可以直接優化人力資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2.2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從理論上講.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所有的勞動者在內.這樣有利于貫徹社會保障”廣覆蓋”的原則.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真實寫照.也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團結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覆蓋的范圍比較小.未涵蓋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擴大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健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并有助于最終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2.3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大學生就業

失業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另外.中央政府鼓勵大學畢其再就業最近幾年來.包括勞動保障部在內的多個國家部委都曾出臺業生參與西部開發.到農村去任職.擔任農村教師.到社區去任職.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2004年動員大學畢業生當警察、當武警、出任國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員.隨后的“允許大學生進行失業登記.特別困難的大學生還可領取今年還有失業救濟金”的政策.2011年國家又出臺了把貧困大學生納入低保范圍的政策.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對大學生的最大意義是體現國家引導鼓勵大學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層.促進大學生的就業與再就業.為社會創造財富

3當前建立我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3.1大學生無參與失業保險的資格

1999年大學擴招之前.我國的大學教育長期統包統分的就業模式.使大學畢業生與失業問題難以掛鉤在這一背景下.我國1999年1月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未考慮大學畢業生群體,其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包括以下三個條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此規定.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于他們在校期間沒有繳納過失業保險費.被排除在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之外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大學生從未參加過失業保險.是不能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提供的失業保險的。因為根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只有參加失業保險4年以上的人員.在其失業后方能享受1個月的失業保險.以后每多參加1年.增加兩個月的享受期限。失業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購買的.但是大學畢業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學生.沒有購買失業保險.主管部門沒有權力動用全體參保人的社保統籌基金解決這部分大學生的問題

3.2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難以確定

將大學畢業生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可避免面臨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問題。一般認為.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資金應由學生個人、學校、社會以及國家四方共同負擔。當前我國大學的學費標準已經很高了.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強加上失業保險費.無疑會加重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操作不好還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會在社會上產生讀書無用論的消極影響相比之讓大學生直接從學費中繳費是不太可行的.承擔的主體只能是政府、學校和社會.個人一旦不能成為責任主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

3.3大學生就業觀念有待提高以及存

在一定的誠信問題雖然現在大學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但是.仍有許多大學生在擇業觀上存在誤區.就業期望值居高不下出現了“寧愿到外企做職員.不到小企做骨干”、“創業不如就業”等現象。擇業時對地域、待遇、行業看的過重,在農、林、漁等行業從業量很低,西部地區、偏遠地區農村、鄉鎮雖然求閑若渴.卻幾乎招不到人才于是.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業者從目前大學生返還助學貸款的情況來看.大學生的誠信還存在問題。我國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還不是很成熟.這與大學生由于誠信問題造成還貸不及時、拖欠等諸多問題有一定的聯系因而借鑒助學貸款的形式建立失業保險.很有可能將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帶到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中來.這樣不僅不利于基金的匯攏和運轉.更影響失業大學生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4建立和發展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思路

在畢業生人數激增.就業形式嚴峻.失業現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的安全穩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因而.我國應早些著手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4.1完善失業保險的相關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順利實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社會保障法》,因此針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可以制定相關的《大學生失業保險辦法》,對其資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監督、處罰等做出明確規定例如.對失業者身份的認定,保險金的發放領取都要有嚴格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要有明確細致的條款法律還要明確規定聘用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對其失業保險金的情況了解清楚.監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還仍然在領取失業保險.如發現用人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逐步將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納入法制軌道

4.2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預警機制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失業預警制度是指政府要監測失業現狀并適時采取措施.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失業控制目標,也就是要劃定預警失業(國際通用的標準是5%)、失業警戒線(7%)、惡性失業線的控制目標建立失業監測系統.對失業進行調查、統計、預測和報告,為決策部門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在國際上.失業率4%~5%左右.通常被認為是達到了充分就業的理想狀態。為了進一步了解大學畢業生失業現狀.積極構建我國的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我國應加強大學畢業生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報告和失業預警制度一方面.要采用抽樣調查等方式認真調查大學畢業生失業情況另一方面對出臺的一些經濟政策進行評估、分析、預測,比如.分析循環經濟對我國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可能產生的影響:緩解金融危機的各項經濟措施對就業產生的影響等。

4.3充分發揮大學生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

在確保失業大學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應該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實。這是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本意。高校畢業生失業保險的保險金額.以學生畢業后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依據.逐月發放.保險期限為一年或兩年為了促使畢業生盡快擇業.可實行失業保險待遇遞減制.即前期保險待遇可以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水平.后期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水平,逐月按系數遞減,以促使畢業生改變就業觀念.盡快尋求適應自身的就業崗位或創業性就業

5總結

目前.從1999年高校開始擴招至今.每年的高校畢業生都在不斷增加.而與此同時大學生失業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大學生就業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重要的社會問題大學生一畢業就面臨失業的風險.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以減輕失業者的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當然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目前還處于探討階段.文章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進行了相關的思考.但是由于客觀原因以及主觀能力的制約.筆者對許多相關問題沒有進行深入分析.如今社會對大學失業日益關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大學生失業保險能夠得到妥善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