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問題的國際法綜述
時間:2022-03-03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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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釣魚島問題是中日兩國之間的一個敏感問題,牽涉到很多歷史因素、政治因素和利益因素。當然,釣魚島問題也是一個國際法問題。日本對于釣魚島的占有在國際法上是非法行為,日本也不能根據時效而取得釣魚島的所有權。釣魚島的權屬屬于中國。但是,目前解決釣魚島問題還存在很多困難,中日雙方在很多問題上還難以達到一致。在釣魚島問題的解決方面,不可采取戰爭的方法,通過國際法院解決也不可行。本文的觀點是,欲解決釣魚島問題,應該先解決東海問題。
關鍵詞:釣魚島問題、國際法思考
釣魚島歷來是中國的領土,可是至今為止,該島仍然在日本國的實際控制之下。中日兩國政府在恢復邦交之際曾經有過君子協定:對有“爭議”的釣魚島領土歸屬的糾紛,雙方承諾在爭執期間均不得在該島上設置永久性固定裝置。其爭端的解決可以由未來更具智慧的中日兩國的青年來接受處理。不過,長期以來,由于日本國政府態度曖昧,因而助長了一些右翼分子和個別國會政要公開登島進行所謂宣示主權的活動,直接向中國政府進行挑釁。而就在數日之前,在9月7日的“釣魚島撞船事件”中,日本還在粗魯地、蠻橫地用日本國內法對中國漁民在中國領土海域正常作業實行所謂“司法程序”。他們“冷靜、慎重”地處理了這一危害、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事件,他們“冷靜、慎重”地用日本法侵害中國公民權利,盡管事件發生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在外交場合保持著相當強硬的態度,但事實上釣魚島之爭并不能由此從根本上得到徹底解決。本文將主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就如何解決釣魚島的問題論述一管之見。
一、中日釣魚島之爭的背景
1969年5月,美國海洋學家埃默里發表了《東海和黃海的地質構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報告,明確指出:中國東海是“世界上石油開發前景最好而未經勘探的地區之一,而且儲油量最大的區域就在釣魚島附近?!弊阅菚r起,釣魚島的歸屬問題才引起了相關國家特別是日本的高度關注。中日雙方在島嶼主權問題上互不相讓,斗爭日益激烈。從20世紀90年代到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冷戰的結束和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中日雙方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斗爭更加尖銳,使釣魚島問題成為隨時可能在中日之間引發摩擦的不穩定因素。
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945年4月,美軍占領琉球群島,軍政府第1號訓令第2條使美國終止日本政府對琉球行使的所有權力,從此以后琉球群島由美軍占領,包括釣魚島的琉球群島。但這是美國的錯誤,甲午戰爭以后,被日本強制編入琉球群島的釣魚島實際上是中國領土。1951年9月,根據舊金山條約第3條,美國得到對琉球群島的施政權。1971年6月美國把沖繩的行政權返還給日本政府,包括釣魚島的琉球群島也返還給日本了。日本根據美日間的返還協定,主張此琉球群島是自己的領土。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也彰顯了釣魚島潛在的巨大價值。日本對中國釣魚島的長期霸占,本已使該島的主權歸屬問題復雜化,再加上1982年聯合國公布的《國際海洋法公約》關于“主權國家以200海里內的海域為其經濟專屬區”的條款,釣魚島的實際價值是以此島嶼為依托,半徑為200海里的龐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內包括海底石油、礦產、海洋漁業等海洋資源和領海、領空的交通、運輸權以及未來潛在的資源等等,使釣魚島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它本身的價值。
這些因素使得一個原本并不引人注意的小島成了紛爭的焦點,再加上中日兩國錯綜復雜的歷史,以及近代的一些戰爭遺留問題和民族之間的情感問題,使得釣魚島問題成了國際法上的難題。筆者認為,釣魚島問題在國際法上的爭論只是中日雙方在法理上的爭論,而事實上是兩國在實際利益上的糾紛,特別是日方據此對釣魚島海域油氣資源的爭奪。此外,在現代軍事條件下,釣魚島的戰略價值也不容忽視,日本國可以以釣魚島為依托,實現自身的海洋擴張,以及對我國進行有力的牽制。這是釣魚島之爭的實質。
二、中日兩國關于釣魚島問題的分歧
中日兩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經濟利益和軍事利益的糾紛,反映在法理上就是釣魚島的權屬問題。關于釣魚島的歸屬問題,中日兩國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分歧較大??傮w上看,兩國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的主張
1.從地理特征上看,釣魚島屬于中國
中國認為,釣魚島從形成和地質特點上看是臺灣附屬島嶼。從釣魚島的形成來看,釣魚島與臺灣列島同屬遠古喜馬拉雅造山運動的產物,他與臺灣列島同時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釣魚島具有明顯的大陸架特征,是中國大陸架的自然延伸。釣魚島的基層地形特點與祖國大陸的地塊相同,據地質學家調查,釣魚島作為東海大陸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時出露成陸地,與我國大陸連成一片,是祖國大陸的一部分,后來由于地殼運動,才逐漸與大陸分離??傊?,中國認為,從地理屬性上看,釣魚島屬于中國大陸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島的一部分。
2.從歷史角度來看,釣魚島屬于中國
中國史料記載,最早發現釣魚島的是明朝派往琉球的冊封使節楊載。1372年,明朝冊封使楊載奉命出使琉球,釣魚島位于楊載必經的航道上,楊載的船只??吭卺烎~島,并第一個駐足該島。中國自明代起就對釣魚島實施了有效管轄。明代的歷史文獻中有中國古代政府對釣魚島進行軍事防守的記載,說明中國古代政府早在那時就已經通過軍事手段對釣魚島進行管轄。
中方提出這些歷史證據的目的是證明,是中國人最早發現并且管轄了釣魚島。這一證據在國際法上是有意義的,說明中國古代人先占了釣魚島這個無人的荒島,并且取得了該島的所有權,因此中方仍然對該島享有所有權。
3.從國際法上看,中國對釣魚島享有主權
自1928年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以來,時際法原則已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規則,因而也是我們用以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有效法律依據。
時際法,原為國內法原則,用以確定因法律變更而引起的新舊兩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的問題。根據時際法,法律不溯及既往。1928年,仲裁員休伯爾(MaxHuber)在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中,首次明確地闡述了“時際法”(IntertemporalLaw)概念,即一種行為的效力,只能按照與之同時的法律觀點來判斷,并將這一概念作為國際法原則適用于該案。不僅如此,他還進一步提出要把權利在時間上的效力區分為權利的創造和權利的存在,從而推導出時際法原則所包含的兩個要素:權利的創造必須根據創造權利時的法律予以判斷;權利的存在必須根據涉及該權利存在的關鍵日期(CriticalDate)的法律予以確定。這一引申使時際法原則在所適用的法律上更加完善和嚴密。
根據這一原則,中國在發現釣魚島的時代是在明朝,當時的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發現”或者“象征性的占有”來確立一國對某一土地的主權。因此,根據時際法這一國際法原則,中國確實已經取得了釣魚島的所有權。
此外,從現代來看,中國對于釣魚島的所有權也不存在拋棄或者放棄等情形。戰爭期間日本對我國領土的占領行為在國際法上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作為取得釣魚島所有權的理由。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在《開羅宣言》中對日本不法所占的領土作了明確的規定:“同盟國,不尋求各自國家的利益,也不持領土擴張之念,同盟國的目的是剝奪日本國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日本國奪取或占領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島嶼,并把像滿州、臺灣及澎湖島那樣的日本國從清國人手中盜取的所有地域返還給中華民國。把日本驅逐出由于暴力及強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p>
1945年7月26日發表了以中、美、英三國署名的《波茨坦宣言》,其中第8條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國的主權必將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的諸小島之內?!薄恫ù奶剐浴凡粌H是要履行《開羅宣言》,而且進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外的諸小島”是否歸屬于日本國規定了由“吾等決定”,也就是由宣言國決定,日本國自身沒有決定權。
《波茨坦宣言》第8條在新中國與日本國的關系史上得到了重申。1972年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p>
從這些國際協議的規定來看,中國政府有理由認為日本并不享有對釣魚島的任何權益,且日本繼續對這些島嶼的占有都是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
(二)日本的主張
1.日本否認中國對釣魚島的實際統治
1972年日本外務省發表的《關于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統一見解》中稱:“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開始通過沖繩縣當局用各種方式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尖閣列島為無人島,而且沒有中國的統治痕跡。因此,日本政府才于1895年1月14日決定將其正式編入日本領土。從那以后,釣魚島一直作為日本八重山郡的行政區域。因此,釣魚島不是臺灣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下關條約》第二條規定由清朝政府割讓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2.日本通過先占取得釣魚島的所有權
日本根據先占原則取得釣魚島的主權,并且己經對釣魚島群島實行有效統治。日本方面提出的證據是日本商人古賀辰四郎首先發現了釣魚島,并曾于1896年向日本明治政府租借“尖閣列島”中的4個島嶼進行開發經營,1918年其子古賀善次又繼承父業,改為有償租用。這說明日本已經通過民間對釣魚島群島實行了有效統治。
3.根據一些國際協議日本擁有對釣魚島的所有權
日本根據1971年6月17日《日美歸還沖繩協定》取得釣魚島。美國于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該條約未將釣魚島包括在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將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孀婦巖以南之南方諸島置于美國的托管制度之下。而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將上述各島列入美國施政地區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說明中國政府并不認為對釣魚島享有主權。1971年6月17日,日美又簽訂了《歸還沖繩協定》,其中宣布將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北緯24度、東經122度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及領海歸還日本,日本據此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
日本根據這些理由認為,首先,日本是通過先占的方式占有了釣魚島,并且獲得了這個荒島的所有權,這一切都是符合國際法原則的,這種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即使國際社會不承認日本的先占,日本也在隨后和美國的一些協議中取得了釣魚島,因而日本對釣魚島的權屬是確定無疑的。
三、對中日釣魚島問題的國際法思考
針對上述中日兩國之間的釣魚島爭端,本文運用國際法知識對這些問題展開一些分析和探討,即通過國際法問題的探討,來明確釣魚島在法理上究竟屬于中日之間的哪一方。
(一)對先占問題的分析
先占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之一。由于目前全球均已經被開發,所以這種領土取得方式對于實際取得領土來說,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了,但是在解決國際領土爭端中還可以作為參考的依據。先占的對象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即“無主地”?!捌渌笫牵仨毑粌H僅是一項簡單的發現或象征性占有,而是必須有效,從這種意義上說,必須存在確實的占領意向,伴隨著國家領土功能的實際展示與行使?!奔础跋日肌钡臉嫵梢ā邦I有意識”與“領有行為”,且近代的先占要求領有行為必須是有效的。
從國際法的先占理論來看,筆者得出如下幾點認識:
第一,中國對于釣魚島的占有是一種合法占有。從上述中國提出的一些依據來看,中國對于釣魚島的占有不僅具有占有意識,還具有占有行為。中國的占有意識是指中國很明確地將釣魚島作為自己領土的一部分,這從中國明代的軍事駐防以及清代的一些史料可以看出。此外,中國也具有占有行為。中國古代的漁民將釣魚島作為棲息之地,清代曾經將釣魚島作為采藥的基地等,這些史料均說明中國在有效地開發和利用釣魚島。因此,中國對于釣魚島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為使中國失去了事實上對釣魚島的占有和控制,但是這并不表明中國已經放棄了該島,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釣魚島。
第二,日本的占有行為是非法的。日本如今在事實上占有了釣魚島,并且不準我國“保釣”人士和漁民靠近。但是日本的這一行為是非法的。理由是,日本認為自己占領的是一個無人的荒島,但是事實上該島一直為中國所占有,并且為漁民所利用,因此日本關于占有荒島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此外,日本所謂的“先占”也是秘密進行的,并沒有通知中國。因此,日本對該島的占有是一種非法的占有、惡意的占有、有瑕疵的占有,不能因為這個理由而取得釣魚島的所有權。
(二)對時效的分析
國際法上的所謂“時效”,“是說國家繼續安穩地占有某些土地,經過長時期即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西方國際法學者關于“時效”的權威定義為,“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于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日本如今已經實際控制了釣魚島,但是筆者認為日本并不能根據時效來作為日本取得釣魚島的理由。原因是,時效在國際法上究竟是否屬于取得領土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爭議的。對此國際法理論界存在很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時效是一種領土取得方式,其條件為對他國領土的持續、和平的占領;另一種完全否認時效成其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認為“時效作為領土取得的一個方式既不都是原始的取得(假定占有屬于別國的領土),也不是合法的方式(因為占有可以是原來就不合法的、非善意的),而徒然供擴張主義的國家利用作霸占別國領土的法律論據”。
筆者的觀點是:第一、時效并不是日本取得釣魚島的理由,因為時效原則一般并不能得到國際法理論的認可;第二、即使時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認為是取得領土的方式之一,但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持續、和平地占有。但是事實上,中國官方和民間一直在抗議日本的行徑,中方從來沒有放棄釣魚島的主權,而且日本的行為是秘密的,并不是合法的,也很難說是和平的,因為日方經常出動軍事力量對抗我國漁民。因此,日本也不能根據時效原則來取得釣魚島的主權,因為日本的行為是非法行為,“非法行為不能創設權利”是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則。
(三)對毗鄰性原則的分析
所謂毗鄰性原則系指一國對于與其領土相毗鄰的相關爭議土地具有相當的權利。毗鄰性原則盛行于19世紀歐洲殖民國家在非洲拓展殖民時期,一般說來,該原則之適用有兩種情形:其一、一國對位于其傳統領土之外的與其領土相毗鄰的土地主張權利;其二、對于一個島群來說,有效占有其主島便可對整個島群主張權利。毗鄰性原則雖然不能單獨成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卻往往成為國際司法或仲裁實踐中重要的考量或衡平因素,“當爭端發生在無人居住、或不毛之地、或無人探險過的地區時,連續原則、鄰接原則和地理整體性原則就占有顯著的地位。”
筆者認為,毗鄰性原則對于釣魚島爭端的解決也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從地理常識的角度來看,釣魚島是中國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屬于無人居住的小島。這一點中國政府也多次重申,在上文的論述中本文也有所提及。因此,基于這種毗鄰性,釣魚島列嶼當然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條“臺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的范圍之內,也即包括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所規定的日本應歸還的“所竊于中國的領土”的范圍之內。
四、解決中日釣魚島之爭的對策分析
從上文的觀點來看,釣魚島在主權上歸屬于中國是毋庸置疑的,筆者對此也是堅信不疑。當然筆者及本文是從法理分析得出的這一結果,而不是出于民族情感。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雖然在法理上釣魚島屬于中國,但是事實上該島卻被日本所占有。一方面該島遠離大陸,也遠離臺灣,大陸與臺灣欲占領該島均存在一定的困難。另外一方面,釣魚島問題牽扯到中日的邦交,兩國的恩怨情仇非三言兩語能講清,在目前的現實下兩國也確有維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維護兩國的整體利益。因此,釣魚島問題的解決確實是一件難事。筆者在此陳述一些自己的見解。
(一)戰爭手段不可行
一些國內青年往往出于民族情感,認為我軍應該出兵占領釣魚島,如有可能,可與臺軍共同作戰,將日本勢力驅除出島。筆者認為此舉不可行。理由如下:
第一,戰爭是終極性手段,切不可輕提戰事。中日兩國之間的百年交戰造成的損害有目共睹,如果再次因為領土問題而交戰,則損害的是中日兩國人民的利益。交戰對于中日雙方來說并不是一個良好的選項,除非雙方關系交惡,實在迫不得已。
第二,中國的軍事實力尚未足以與日本抵抗。從軍事力量尤其是海軍的配置來看,日本的軍力要大于大陸和臺灣,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如果倉促應戰,顯然是不明智的。而且,美日同盟在亞太有共同利益,美軍也會插手此事,因此情況對中國相當不利。總之,戰爭是一個最后的選項,而不是一個好的選項。
(二)法律解決可能性不大
所謂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式是指“用仲裁和司法判決來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即法律方式主要包括仲裁與司法兩種途徑,其根本特征在于,雖然是否提交仲裁或司法解決取決于當事各國的共同同意,但一經當事國同意,爭端解決的主導權便掌控于第三方實體之手,其作出的裁決或判決對于當事各方具有拘束力,而無需再次經過當事方的同意。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的規定,國際法對事管轄權有三類:(A)爭端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質的爭端,即所謂的“自愿管轄”;(B)《聯合國憲章》和現行條約中特別規定的事件或爭端,即所謂的“協定管轄”;(C)國家事先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一切法律爭端,即所謂的“任擇性強制管轄”。
但是從中日兩國的實際情形來看,筆者認為將釣魚島權屬案提交國際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是,中日雙方的證據都是要么釣魚島歸中國,要么歸日本,顯然這對于任何一國的政治家來說風險都太大,而且中日兩國的人民也不會接受任何“分而治之”的方案。此外,事實上雙方均已經排除了這種解決方案,日本政府曾于1996年7月19日在聯合國一份新聞稿,表示日本政府不認為有將來將本案提交地區性法庭處理之理由,因為事實上領土爭端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于1996年10月間警告美國不得插手本爭端案。我國外交部發言人曾表示:“此為涉及中、日兩國之問題,第三者不得插手。”
(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不可行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中國在南海諸島問題上所采取的立場,但是這一方式并不是對問題的解決,而是對問題的拖延。中國的這一解決方案實際上并不為其他國家所接受,相反,造成了其他國家對我國權益的進一步侵犯。在釣魚島問題上,中日雙方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否可行呢?筆者認為也不可行。目前釣魚島為日本所實際控制,根據國際法,相關區域內的油氣資源的開發權屬于該島的主權國,因此日本肯定會在釣魚島權屬問題上據理力爭,絲毫不讓。對于擱置爭議來說,日本并不認為這是一項爭議,該島權屬屬于日本無疑;對于共同開發而言,日本有足夠的能力開發油氣資源,相反,中國卻在開采資源的技術方面還沒有日本成熟。因此,擱置爭議只會拖延問題的解決,也會使日本事實上占有該區域、開發該區域的想法成為現實。
(四)先解決東海大陸架問題
在東中國海海域,中日之間同時存在兩項嚴重的爭端,即釣魚島爭端與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前者是關于島嶼主權問題,后者是關于海床及其資源的歸屬問題,二者在國際法上密切相關。
筆者認為,首先解決東海大陸架爭端,而后解決釣魚島爭端,似乎更為有利,中國對東海大陸架之主張的依據在于“自然延伸”原則,而無需憑借釣魚島列嶼的考量因素;而如果首先解決釣魚島爭端,一旦該列嶼為日本獲得,則容易變為日本主張東海大陸架的依據,損及中國在東海大陸架爭端中的優勢地位。因此,中國必須考慮到釣魚島問題在東海劃界中的地位。筆者最后的觀點是,隨著中國國力的日益強盛,可以在東海劃界的基礎上,與日本平等協商釣魚島問題,以確定其歸屬。平等協商也是國際法解決爭端的手段之一,而且彼此容易形成良好的關系與合作的氛圍。
在本文的寫作中,筆者搜集了很多的材料,但是發現對于釣魚島問題的爭端和由來學者們都講解得比較清晰,但是在解決對策方面的研究,則稍顯薄弱,筆者認為這是由釣魚島問題本身的復雜性造成的。事實上,釣魚島問題在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會成為中日關系中的一個敏感話題,并且可能成為中日關系之間的一顆“定時炸彈”。衷心希望中日兩國可以通過各種外交或司法手段,盡早解決東海問題,將東海地區由“對立之海”變成“協力之海”,這才是兩國人民乃至世界和平發展所期待的!對于釣魚島未來前景的展望,筆者認為在我國將來國力強盛的基礎上,中日雙方可以平等協商,以合作的態度解決釣魚島問題。但是顯然,這一問題的解決尚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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