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之下公證內容研究

時間:2022-05-06 04:28:14

導語:基于法律之下公證內容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基于法律之下公證內容研究

摘要:公證是國際范圍內受到認可的司法證明活動,公證存在的價值就是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定與章程來對事實進行證明與確認,以此來實現對社會公正的維護,在《公證法》中,針對公證機構能夠辦理公證事項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繼承、合同、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婚姻狀況等。從法律的角度對公證的事項內容進行詳細的了解能夠加深對公證的認識。文章將從繼承、股權質押合同和婚前財產三個層面對基于法律之下公證內容進行論述。

關鍵詞:法律;公證;財產;繼承;遺囑

公證活動是一個國家在法律框架內提出的司法規范性活動,公證活動是否嚴謹真實直接影響著公眾對公證活動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對公證活動的內容從法律層面進行保證并規范執行行為才能夠切實保證公證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現階段我國的公證內容很多,繼承、合同和財產分割是其中極為重要的公證行為,是在當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公證機關對其相關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展開的審查活動,對于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以下筆者將針對相關內容展開論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繼承公證內容論述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繼承指的是當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實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實現對公民生前財產的一種定向轉移,繼承人為財產的接收者。國家之所以確立繼承制度就是為了賦予財產由被繼承者轉移到繼承者這一行為的合法性,而繼承公證則是為了對繼承行為合法性與真實性的一種證明,在進行繼承公證時,應當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繼承行為采取公證措施,同時需要為做出的公證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繼承公證在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1.對遺產分割協議合法性的認定

在財產繼承中存在著對財產的分割問題,為解決財產的分割問題就需要簽訂相關的分割協議,而財產分割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也需要進行公證,公證活動既可以在繼承人所在地進行也可以在遺產所在地進行。當事人自身的身份證明、委托書和公證處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都應當在申請過程中由當事人進行提交,公證機關則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協議中的內容進行審查,其中包括:協議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達成一致,被分割的財產是否在被繼承人合法處分的財產范疇中,是否屬于繼承人應當合法繼承的財產范疇等,在完成了對協議中相關內容的全面審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證書來對財產分割協議的合法性進行認定。

2.遺產分割與相關債務的實際處理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要先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是否對外存在債務的事實認定,假如對外存在債務就可以先用遺產去償還對外債務或者是先由繼承人繼承遺產然后再以各自繼承的遺產的比例份額來對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進行確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外債務沒有償還完成的情況下,公證處是不會出具相關的公證書的。假如遺產沒有相應的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繼承人主動放棄了繼承權,那么農村居民的遺產歸集體組織,城鎮居民的遺產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死者存在未償還的遺產的應當由接受遺產的相關機構在遺產的范圍內對其進行償還。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權質押合同公證內容論述

(一)股權質押合同公證的概念

股權質押是法律問題研究中一個相對復雜的專業命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需要參考《物權法》《擔保法》與《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所謂的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將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針對股權質押合同所做的公證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公證人員在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秉承著公正客觀的理念對股權質押合同進行真實性和發行方面的審查與公證。

(二)對股權質押合同真實性的審查公證

對股權質押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主要從兩方面著手,分別是合同當事人與合同標的。對合同當事人真實性的審查主要是對當事人主體資格、提交的證明資料與合同簽訂者權限的審查。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為出質人,一方當事人為質權人,如果股權質押是由于借貸關系而產生的,那么質權人通常也是債權人,出質人可能是債務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體的審查公證過程中應當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應當以當事人提供的借貸主合同中規定的內容為依據;第二,對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的判斷應當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資質類證明材料的審查實現;第三,對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判斷應當通過對簽訂合同或者申辦公證的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與授權文件等資料進行審查實現。在對合同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時,應當明確合同中的標的就是股權,在具體的審查過程中,對合同中標的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需要劃分為不同的途徑,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通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備案登記的股東名冊進行真實性的審查,而對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通過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的登記信息為準進行審查公證。

(三)對股權質押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公證

對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公證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股權質押合同是擔保合同和從合同。從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說股權質押合同不能夠單獨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從合同才能夠有效成立,對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審查公證應當重點從主合同內容與形式著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確出質的股權應當是在法律許可的出質范圍內。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質押除了《公司法》中對相關人員轉讓股權提出了時間與數額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權轉讓并沒有嚴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參考市場交易狀況;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質押是需要通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現的;而國有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是需要經由國家相關部門進行批準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論述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

所謂的婚前財產公證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夫妻雙方二人在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和所欠債務或者婚后兩人的共同財產與所欠債務的權利歸屬與范疇等相關問題所達成的協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加以證明所實施的活動。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財產公證,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借助于具有權威性的公證活動來對相關對象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確認,并且對夫妻雙方二人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合法的規范,這一制度的存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將夫妻之間可能產生的財產方面的糾紛在婚姻關系的開始予以消除。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主要有兩種形式,分別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夫妻兩人達成協議并辦理財產公證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達成協議并辦理財產公證,當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產生了糾紛,婚前財產公證就能夠充當證據有效解決糾紛。當夫妻二人的婚姻關系處于破裂邊緣,要對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夫妻二人前述的財產公證書就可以成為其在財產劃分時的重要依據。

(二)婚前財產公證在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婚前財產公證在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探究,主要是著眼于其在法律的確認層面。我國婚前財產從萌生到發展歷經了受抵觸與逐漸被接受的發展階段,發展歷程較長,在我國婚姻法中針對夫妻之間的財產有相關的規定,其規定的具體內容大致就是夫妻之間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歸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財產各自、共同所有,雙方達成的約定對于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針對各自的財產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了一致約定,還需要到公證處對相關問題進行公正才能夠真正生效,自此雙方的財產約定就能夠直接獲得法律層面的肯定與支持,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公證的合法性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了在法律層面上的確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后,關于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頓時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與激烈討論,在《解釋(三)》中的第六條這樣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這一規定的存在凸顯了對于公證制度在夫妻雙方財產公證確認層面上的重要性,使得社會公眾更加充分地認識到婚前財產的公證離不開法律層面的確認。我國重視公證活動的開展,在各類民事糾紛中公證活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滲透到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深刻地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對社會的穩定發展與家庭的和睦建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明確法律前提下公證的重要內容有助于加深公眾對公證的認知。

作者:閻曉梅 單位: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