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共同性質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21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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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共同性質探究論文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走過十年歷程。和諧社會法治國家具有天然的同質性,二者追求社會和諧進步的目標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等價值追求一致。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明確和諧社會構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過尊重保障權利,禁止權力濫用,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公民意識與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規范體系,加快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關鍵詞】:法治和諧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規范

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現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認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首要之義,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著民眾擁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給不同群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讓各個群體都可以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它也要求政府通過民主的程序,為不同群體間的博弈提供平臺,由此制定出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法治意味著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民眾與政府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一旦社會主體的權利與利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官員的侵犯,他們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民主程序能夠使民眾感覺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則、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體系則能恢復受到侵犯的權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與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而造成社會不和諧。可以說,公平正義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結果,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也就沒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以人權為基礎的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上體現為對人權的承認、尊重與保護,國家和社會應當充分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福社,促進個人人格的發展,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人本身理應成為法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事實上,法治也是一種源于人類對自身的存在、價值和命運的制度安排,“以人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決定其發展方向和命運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終極價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讓人成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應當體現著對現實的人當前命運與未來前途的熱情關注。經濟增長、技術進步、收人分配以及社會現代化等固然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仍只屬于工具性范疇,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協調好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形成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和諧關系。

和諧社會應是一個由法律建立和維護起來的有秩序的社會。

社會穩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和睦相處是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所謂秩序是指一種有規律、可預見、和諧穩定的狀態,博登海默認為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是構成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社會有序就是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盡管有多種力量可能發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須依托于一定的規則。不同類型的規則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現代社會,起主導作用的應是法律規則,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也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維持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存在著一個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為條件的,而正義則需要秩序的幫助才能發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是安定有序。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而秩序一旦形成,社會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維持、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能力,就能減少、消除各種社會沖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們期待的和諧。公務員之家

和諧社會應該是體現法治的正義價值的社會,法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

正義的具體形態體現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現代社會的和諧是機會均等、主體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經濟利益分配平等相統一的和諧。“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機會。人類社會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處處充滿矛盾。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矛盾的劇烈沖突,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與正義不可分,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正義,法律有良惡之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義則是“良法”的靈魂,是現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礎。社會生活中正義僅僅靠個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維持的,必須依靠法治來促進。法治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最終使社會成為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調的和諧社會。

法治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法治社會,法的基本價值—程序、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平臺上構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和諧社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只有加強法治,才能保障社會有秩序運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堅持依法治國、充分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和諧發展。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治,就不能保障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雖然法治社會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目標與和諧社會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設協調一致,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穩定,社會發展全面持續的目標本質一致,都追求在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與進步,然而和諧社會的內涵更為豐富,包含了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環境等廣泛的領域,法治社會則是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在這一點上也可以說建設法治社會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