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重大責任案件的成因及法律適用
時間:2022-04-12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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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基于實際案例,就造成責任事故的原因予以剖析,并提出了防范此類案件發生的建議,同時對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預防與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責任事故案件;犯罪預防;法律適用;安全防范意識
2007年以來,北京市某檢察院受理責任事故案件10件,共造成12人死亡。通過調查發現,這些責任事故型案件的發生均有特定的原因。本文擬基于實際案例,就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予以剖析,并提出防范此類案件發生的建議,同時對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預防與法律適用等問題給予分析。
1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原因分析
1.1事故當事人違章作業
事故當事人安全防范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如2007年11月12日14時左右,北京時權酒店保齡球館維修工劉某,在維修設備時,在設備啟動過程中違章作業,將頭部伸入進球口內觀測,導致頸部被掃球板與排瓶機前端鋼質燈罩夾住而窒息死亡。又如2008年1月18日晚,北京鑫大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場皮帶巡檢崗位工王某因未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定,在未斷電的情況下清理傳送帶上的異物,致使右手卷入傳送帶與動力輪之間,經搶救無效死亡。
1.2事故單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對監管部門根據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提出的整改意見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甚至拒不整改,從而引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如2008年4月21日7時許,北京寶城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中巴車載乘客30余人,途經該縣南堿廠村路口上坡路段時,翻下6m山溝,造成1名乘客當場死亡。該公司大部分客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二級檢測維護已經過期,大部分司機沒有上崗從業資格證。交通局運輸科此前先后三次進行了檢查并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但該公司未及時整改,最終導致4.21傷亡事故的發生。
1.3安全監督管部理門存在監管漏洞
由于各監管部門對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的職責范圍認識不一致,對監管主體有爭議,致使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出現無人監管的現象。如皇冠大廈車庫建設過程中馮某電擊致死事故,由于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密云縣分局和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對2004年北京市政府及市規劃監察執法大隊下發的“京政辦函[2004]47號”及“京城管執字[2004]97號”兩個文件的理解存在分歧,雖然均認為該單位無批示建車庫的行為違法,但都認為應當由對方負責監管,最終造成無人監管現象的發生。
1.4事故單位缺乏應急救援機制
事故單位缺乏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和基本的安全逃生演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又無應急救援機制予以啟動,致使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2008年6月26日15時,北京銅牛某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中,該公司電工到下水井開啟閘門時,因感到不適,即與井上人員聯系,由于缺乏完善的應急機制,缺少救援的基本常識,井上人員無法科學組織救援,在連續組織五人下井救援,并均暈倒在井中的情況下,仍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繼續下井,最終導致下井的11人全部因缺氧窒息暈倒,其中3人死亡8人受傷。
2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2.1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問題
該類犯罪嚴重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生產生活秩序,應引起高度重視,同時對直接責任人應當嚴格界定,明確責任。
(1)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中,首先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自己在事故中死亡。從以上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死亡當事人大多負有直接責任,缺少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范意識,冒險作業最終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2)事故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主要是班組長和主管領導在此類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并且一般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類人群成為責任主體的原因主要是,他們本身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但卻缺少安全生產知識和防范意識,文化素質低,責任心不強,管理能力差,甚至還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情況,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甚至于根本不進行崗前培訓,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走過場,或者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也不及時提出,未及時消除生產作業過中程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沒有為高危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的企業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不到位,在一些高危作業中,工人使用的是一些劣質的安全防護用品,根本起不到保護作用。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造成了特別大的經濟損失。
第二,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第三,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他人等行為。
2.2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單位的行業監管部門背后的瀆職犯罪的處理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3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對策和建議
3.1增強職工安全生產意識,普及安全生產和救助知識
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保持教育的連續性、全員性、實效性,杜絕形式化、表面化,切實增強安全生產意識。組織職工系統學習《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全體員工對于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真正做到應知應會。加強日常救助和自救基本知識、技能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
3.2生產經營單位應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將責任明確到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切實做到獎罰分明。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把好技術操作關、安全維護關,對高度危險性的工作崗位應設專人監護,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及設備的安全。
3.3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
監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及時予以糾正。對安全事故易發單位,如小型施工隊、小作坊等企業,由于規模相對較小,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設施極不完備,近年來各類事故頻發,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后續追蹤檢查工作,監管不能僅停留在下發整改通知階段,對限期內未整改的單位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
3.4運用刑罰手段加大打擊力度
事故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主要是班組長和主管領導在此類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并且一般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類人群本身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但卻缺少安全生產知識和防范意識,責任心不強,管理能力差,甚至還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況,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本身就是過失犯罪,處罰較輕,有些事故單位都愿意在經濟上給予死者家屬更多的補償,從而要求死者家屬和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不將案件報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也就是所謂的破財免災,事故單位雖然也受到一定的損失,但其震懾作用遠遠達不到,刑罰的預防作用又體現到哪里,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干什么呢?因此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必須依法辦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5檢察機關積極介入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深挖職務犯罪
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拓寬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調查的途徑,與相關部門緊密溝通,積極配合,深挖隱藏在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線索。同時,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介入安全生產事故的查處,注意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幫助有關單位及時阻塞漏洞,督促各行政執法部門嚴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