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問題論文

時間:2022-07-19 04:42:00

導語: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問題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問題論文

摘要:既判力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的脊梁。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具有新的內容。只有在對即判力基本理論進行澄清的基礎上,才可以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先決之訴判決、同類案件判決、法院調解以及相關的刑事判決和外國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訴訟;既判力問題

作為判決的實質性確定力,既判力是指生效判決內容判斷的通用力,其核心在于阻止當事人重復起訴和羈束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但在復雜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看似完整的既判力理論卻面臨許多適用中的困難,并引發許多模糊認識。

在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最初僅為裁判主文時,既判力在適用中的難題集中在判斷前訴和后訴是否同一,即訴訟標的的識別方面。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及其運用成為討論的中心,而既判力本身則成為一種簡單的順其自然的后果。但由于訴訟標的識別理論尚未達致完善,無論是舊訴訟標的識別說,還是新訴訟標的識別說,都存在一定缺陷。

在出現了由于前訴判決理由不具有既判力而可能導致前后判決在同一問題上出現矛盾看法的情況后,為解決前訴判決的穩定性問題,德國學者認為,應當將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加以擴張,在一定條件下使前訴的判決理由具有拘束后訴的既判力。在汲取了美國法律中的既判力理論和德國既判力擴張以及日本學者觀點的營養后,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提出了“爭點效”理論:“在前訴中,雙方當事人將其作為主要爭點進行了爭執,而且,法院也對此進行了審理并對該爭點作出了判斷,當同一爭點作為主要的先決問題出現在其他后訴請求的審理中時,依據該法院判斷所產生的通用力,使后訴當事人不能進行違反該判決的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作出與判斷相矛盾之判斷的效力。”①

當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從判決主文擴大至判決理由中的爭點后,既判力的作用就超出了對同一訴訟標的的再起訴禁止的傳統范圍,開始禁止對已決爭點的異議主張及舉證,并禁止法院對該爭點作出矛盾判斷。顯然,無論是事實爭點,還是法律爭點,其作為訴訟中的部分問題,與整個訴訟標的是不同的。由于同一個爭點可能出現在不同的訴訟標的中,就使既判力的影響不再局限于訴訟標的是否同一了。

一、先決之訴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在一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訴被告在“基坑支護工程”中使用了與原告發明專利相同的方法,故要求法院確認被告侵犯了原告專利權,以便其在以后提起侵權賠償之訴。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被告不侵權的判決。問題是,假使法院確認被告侵權,原告后來又提起賠償侵權損失之訴,則后訴是否受到前訴既判力的拘束?

原告之所以試圖將確認侵權以及請求賠償兩個訴訟請求分開起訴,是為了在侵權判斷不肯定的情況下,降低訴訟費用風險。權利人先提起確認侵權之訴,根據訴訟收費的規定,不涉及財產糾紛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費為1000元,故權利人只需交納少量訴訟費,待被告侵權行為被認定后再提起賠償之訴,其勝訴可能性較大,訴訟費用自然可由被告承擔。

有人認為,本例中的后訴當然受到前訴既判力的拘束。因為前后兩案的當事人相同,且在前后兩訴中具有相同的訴訟地位;盡管兩案的訴訟請求不同,但前后兩訴均是專利侵權這一法律關系,兩案具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此外,原告提起訴訟的原因亦為同一,即被告在其施工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了與原告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方法。還有人認為,本案屬于部分請求案件。本案中,原告確認侵權之訴與賠償之訴中的請求權本身是分別產生并且可以分割行使的,原告在兩訴中分別主張并無不妥。因后訴受到前訴既判力的拘束,故后訴中就侵權問題可依前訴判決直接認定,而無需原告就其再次主張并舉證。

本例雖然簡單,一般的看法大都是后訴受到前訴既判力的拘束,但有關的推導尚有爭論的余地。首先,不能將前后兩訴的訴訟標的視為同一。因為按照既判力理論,訴訟標的同一導致的結果是后訴被禁止。而且本例中,前后兩訴的訴訟標的也不具有同一性,雖然當事人、原因事實相同,但訴訟請求不同,訴的性質種類也不同,一個是確認之訴,一個是給付之訴。其次,本例也不屬于部分請求案件。因為部分請求案件的前提是前訴之請求權與后訴之請求權是同一個請求權的一部分,只不過本案是一個在數量方面具有可分性的請求權,典型的如為降低訴訟費用風險,將10000元的債務請求權,分為2000元和8000元前后起訴。再次,本例中也無法引用爭點效理論,因為爭點效的基礎是前訴的爭點在后訴中出現,但本例中,是否構成侵權雖然是后訴的爭點,卻不是前訴中判決理由的爭點判斷,而是前訴的判決主文的判斷。

筆者認為,本例中,當后訴被提起時,前訴即具有后訴之先決之訴的地位。因為從實體法基礎及審理方法上看,給付之訴包含確認內容,并以確認為基礎。由于本例的當事人將一個給付之訴分為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兩步進行,使一訴變為兩訴。在當事人同一、事實原因同一的情況下,給付之訴的裁判必須以確認之訴的判斷為前提和基礎,前訴的判決對后訴發生既判力的立場是不容置疑的。只不過,在該問題上沒有現成的既判力理論可以利用。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的基礎是德國民事訴訟學者關于既判力擴張的看法,“當判決的理由中涉及的法律關系是作為判決的訴訟標的的前提法律關系時,該判決的既判力就應當及于作為前提的法律關系。也就是前訴判決理由中對該法律關系的判斷,當事人也不得置疑并提起訴訟,后訴法院的判決也要受到該判斷的拘束。”①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既判力理論還應當包括:當先前的確認之訴事實上是后一給付之訴的基礎時,前訴判決的既判力就對后訴確認內容的爭點具有拘束力,禁止當事人就該問題提出異議主張,禁止法院就該問題作出與前訴判決不同的判斷。日本民事訴訟也普遍要求“對于請求的先決條件的權利關系已經作出確定判決的,應尊重其既判力”②。

二、同類案件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某公司享有一種消毒碗柜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公司分別對多個生產相近形狀消毒碗柜的廠家提起侵權賠償訴訟,在獲得第一個勝訴判決后,陸續在隨后的訴訟中獲勝。有人認為,之所以出現這個結果,是因為第一個勝訴判決的既判力的主觀范圍擴展至后案的被告,拘束了法院的判斷。

從國內外的理論與立法例出發,應該說既判力的主觀范圍的擴張至今為止都來源于法條的直接規定。在辯論主義的原則下,既判力主觀范圍歷來都以涉訴的當事人為限,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擴張至其他的人,則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如集團訴訟、訴訟承擔等。顯然,在此框架下,由同類事實原因引發的普通的同類案件的判決相互間不會因既判力而互相拘束,受訴法院有權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獨立的判斷,甚至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在實踐中也有許多例子,如各地法院對王海打假事件引發訴訟案件的不同判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同類案件也相當多(如本例),法院通常會作出一致的判斷,特別是同為一家受訴法院時。這種情況并非是既判力的作用,而是法院在個案中獲得同樣心證的結果。有意思的是,在美國,作為司法政策的一部分,針對基于同一事實原因引發的訴訟,“既判力規則不均衡地運作,某一敗給數位訴訟請求人其中之一的被告,通常被禁止就已針對他作出決定的問題重新進行訴訟。但通常不妨礙其他訴訟請求人要求對該問題重新加以審理。”①

三、法院調解的既判力問題

在一案中,原告為一圓形干吃奶粉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以兩個生產廠家生產相同形狀的同類產品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分別提起甲、乙兩個侵權賠償之訴。甲案先結,在甲案中,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承認其行為構成侵權并同意支付經濟賠償。在乙案中,被告以原告專利為公知技術為由進行不侵權的抗辯,并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申請。原告則以甲案中調解書所確認相同情況的被告侵權為由,要求法院認定乙案中的被告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一般的認識中,法院調解的效力等同于判決。如果將本例中的問題列為同類案件中法院調解既判力主觀范圍能否擴張的話,問題可以得到迅速解決:如前面第二點所闡明的,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同類案件的判決間不會因既判力而互相拘束,所以本例中法院調解也不會拘束后訴。然而,需要強調的是,關于法院調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問題,存在理論上的爭議。這在日本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和解筆錄是否產生既判力的問題,并同放棄和承認請求是否產生既判力的問題相聯系。相關的學說可以分為既判力肯定說、限制的既判力說與既判力否定說三種。而既判力否定說成為日本當前的多數說。其理由在于和解是一種當事人自主性的糾紛解決方法,且民訴法對和解筆錄的推翻提供了專門的不同于推翻判決的程序②。我國法院調解制度與日本訴訟上的和解制度不完全一樣,法院調解一旦生效,即產生等同于判決的效力,如果要推翻,只能依照推翻生效判決的程序進行,即啟動再審程序。但是,我國法院調解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仍體現得十分突出。最高法院2004年9月16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不但在第9條中規定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第10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準許,還在第11條中同意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立擔保。不過,該規定在自治解決與依法裁判間依然畫出了不可逾越的界限。第1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定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界限表明,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對法院調解的規定是以“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為基礎的,但在實踐中,對于調解書的達成實際上具有很大程度的當事人的自治性,所謂的“分清是非”亦是一方或雙方妥協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推定真實的基礎不牢固。為此,禁止向法院判決轉化。另外,2001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在這種框架下,筆者認為,我國法院調解仍具有既判力,但受到限制,不允許主觀范圍和客觀范圍的擴張。

四、外國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外國甲公司在我國法院指控外國乙公司及其中國合作伙伴丙公司制作、銷售的玩具形象侵犯了其擁有的著作權,在訴訟中,被告方以相關著作權為自己所有進行抗辯,并向法院提交了乙公司在X國法院訴甲公司的著作權確權案件的生效勝訴判決,要求法院承認其效力。

顯然,本案中考察外國民事判決在我國的效力,首先必須解決是否承認該外國民事判決的問題;其次才是該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是否及于本案的問題。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對外國判決的承認通常按照“形式審查主義”的要求進行。由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條件者即可獲得承認,在本國發生效力。以日本為例,其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以具備下列條件的為限有效:(1)法律或條約不否認外國法院的管轄權的;(2)敗訴的被告為日本人時,關于開始訴訟所必要的傳喚或命令,在送達被告時,是依公告送達以外的方法進行的,或雖然沒有受到傳喚而已經應訴的;(3)外國的法院判決不違反日本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4)有互惠的。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承認或執行外國判決的途徑有: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由外國法院依照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依照互惠原則請求我國法院承認或執行。經審查后認為不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予以承認或執行。對于我國法院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判決,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亦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受理和審判。毫無疑問,外國判決在我國獲得承認的基本前提是兩國間存在相關的雙邊條約、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如果沒有相關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外國判決無法得到承認,當事人應對所有爭點舉證,受訴法院應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全面審理,獨立判斷。假設本案中外國判決能夠得到我國的承認,那么,其既判力是否及于本案呢?理論上看,在大陸法系,作為外國判決既判力范圍的一般原則是:外國判決的既判力的主客觀范圍,原則上也由其外國法決定。所以,確認外國對既判力的法律規定在該類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需要探討的是,假設該判決不是外國判決,而是本國判決,其既判力是否及于后訴呢?由于前后兩訴在當事人方面不盡相同,在后訴之中除對權屬問題發生爭議的兩方當事人外,還存在著一方的共同訴訟人,而既判力主觀范圍的擴張通常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基礎,似乎前訴既判力對后訴的拘束受到明顯的阻礙。不過,由于本例中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并未對爭點提出主張并享有直接利益,權屬爭點的當事人實際上在前、后訴中保持了一致,前訴構成后訴的先決之訴。依照本文前面“先決之訴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論述的觀點,前訴判決的既判力應當及于后訴,法院在權屬問題上的判斷應當受到拘束。筆者認為,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本國判決、外國判決的既判力問題規定不甚具體,對該類具體問題的處理一方面可以等待統一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由于外國判決被承認后,人民法院將作出裁定,所以也可采用現有的與既判力無關的證據規則來處理: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刑事判決的拘束力問題

1999年,某市的區人民法院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涉嫌泄露商業秘密一案作出判決,認定從事超市經營的甲公司的資訊部副課長李某違反單位保密規定,擅自將本公司的供貨商名址、商品購銷價格、公司經營業績及會員客戶通訊錄等資料下載到自己使用的終端機,秘密復制軟盤,向競爭對手乙公司及另一單位兜售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2000年,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公司賠償因其與李某侵犯原告商業秘密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雖然原告的請求最后獲得法院支持,但在審理過程中,在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否需要進行實質審理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意見,一些同志認為,刑事判決生效后,對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發生既判力,其認定的事實依法產生免證的效力,可在民事訴訟中直接確認,無需進行實質審理;也有人認為,刑事訴訟中審理重點集中在確認刑事被告盜竊及出售有關資料方面,但對于該資料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這一重要問題并未展開充分的舉證、質證,而這一問題又是侵犯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常見問題,理當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對此,筆者的看法是:

首先,對于刑事判決對民事訴訟發生的影響,筆者認為,使用拘束力的概念較妥,不宜使用既判力。因為既判力理論的發展主要是在民事訴訟領域,在刑事訴訟領域偶爾也探討既判力問題,其重點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在大陸法系刑事訴訟中,既判力的維持主要是通過“一事不再理”而實現,強調法的安定性和對被告合法權利的保護,在英美法刑事訴訟中,相應的問題則通過“禁止雙重危險”來解決①。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理論與制度下的既判力具有各自的內涵和特征,混淆在一起不利于有關問題的探討。而拘束力的概念,作為判決效力的一般表述,可以作為描述不同性質訴訟判決間相互關系的手段。

其次,我國現行法對刑事判決能否對民事案件審理發生拘束力的問題并無直接規定。以前蘇俄民事訴訟法的立法例來看,對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作了嚴格限制,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某一刑事案件判決,對于審理受到刑事判決人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件的法院來說,只在是否有過這種行為和此種行為是否為該人所實施的問題上具有約束力②。顯然,在這一限制下,刑事判決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對民事訴訟沒有拘束力。而在德國訴訟法理論中,其態度具有一定的兩面性,一方面,在訴訟理論上,承認判決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具體做法上,則有不同的規則。“按照(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第二款第1項,民事法院不受刑事法院裁判的拘束。”③

在我國,現在直接可用的則是司法解釋中的證據規則。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已為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可作為免證事實進入到后訴之中。而關于免證的程度,在學界有不同的紛爭。“絕對免證說”認為,當事人只要提出記載某一事實的前案判決文件,即完成對所主張事實的舉證,并且該種舉證不可被推翻④。“相對免證說”則認為,前案認定的事實對后案待證事實只有表見證明的效力,即前案事實一般地在后案中應作一致認定,但允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反駁,并在反駁證據構成優勢證明的情況下對事實作出不相一致的認定⑤。根據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法院就不能對先前判決認定的事實實施免證。顯然最高法院采取的是相對免證說。

在實踐中,由于生效判決的一般確定力都得到尊重,生效裁判確定的事實通常情況下都得到推定真實的待遇。但由于訴訟目的、證明標準、訴訟價值模式不同,三大訴訟各有其不同要求,這給直接采信不同類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帶來一定的困難。例如,刑事案件證明標準被歸納為“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而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更多采用的是“相似加接觸”的推定方法;又如在著作權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從主客觀等四要素進行審查,而民事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僅是其免于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考慮因素。因此,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在先刑事判決的效力僅是相對性的,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然應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進行考察,要由審理本案的法官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作出事實認定。綜合來看,刑事判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的拘束力具有很大的相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