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防控措施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30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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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由于社會多元化發展,市場經濟的深化和價值觀的嬗變等原因,導致離婚的因素增多,離婚率逐年上升。因此,有必要采取相關措施加以引導,解決。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婚姻自由;婚姻調查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也對人們的婚姻觀念、婚姻穩固提出新的挑戰。據有關方面統計,因物質誘惑、道德滑波、感情異變等諸多因素,離婚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到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離婚高發的深層次原因,認真探討解決問題的有效法律措施與方法,以家庭穩定維護社會穩定,以單體和諧促進整體和諧。
一、誘發離婚的諸多原因
我國《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婚姻自由”,同時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至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自由”。就離婚來說,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從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對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提出了一個艱巨的問題。從誘發離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夫妻雙方因矛盾糾紛導致感情破裂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多元化社會結構的形成,傳統的家庭結構逐漸發生變化,離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壓力、工作壓力的原因,使家庭變成發泄郁悶的戰場。夫妻雙方雖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瑣事長期吵鬧、冷戰、敵視對方、矛盾糾紛升級、感情破裂后導致離婚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婚前婚后財產的隱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隱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糾紛。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雖然教育體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區的整體教育與社會發展的形勢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對知識的渴求度及認識度上的不到位,即構成了文化低層次人群。這些低層次文化人群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較脆弱的,夫妻雙方互諒互讓難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溝通簡單,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有缺失,在認識事物本質上有缺陷,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道德意識,最終結果就是離婚。
(三)因拐騙、拐賣婦女兒童引發離婚
因偏遠山區、貧困地區的本土原因,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頻繁發生。拐騙拐賣婦女兒童成為離婚案件的一個首要因素。對于拐騙而形成婚姻來說本身就是違法的。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已形成了地下網絡,因家庭成員一時對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賣,被拐被騙后夫妻雙方互相埋怨引發離婚。還有多數家庭因孩子丟失所尋無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見,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惡劣行徑的法律后果及社會影響的嚴重性。
(四)家庭責任意識淡薄
由于近年來的思想意識的開放,年輕一代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相當淡薄,因閃婚、騙婚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屢屢發生,愛情已不再是結婚的重要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間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導致年輕一代離婚的主要因素。因為感情破裂而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尤為突出,更甚者會引發命案。因為對婚姻的極度不負責任,踐踏了法律的尊嚴的同時,也引發了法律界對現行經濟條件下婚姻問題的思考。
二、離婚引發的社會問題
從以上現象可以分析得出,導致離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為隱蔽,問題嚴重,后果難以預料。~是它有害家庭,給夫妻雙方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二是有害于雙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雙方子女教育。四是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帶來諸多方面的不穩定。
父母離婚后,給子女留下了陰影,失去了家庭的溫暖,父母缺乏責任感,視孩子為累贅,不盡撫養教育之責。由于子女長期得不到家庭溫暖與關愛,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念模糊.情感受到壓抑,容易產生自卑、冷漠、絕望、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而從因果上去分析父母離婚可能直接導致子女違法犯罪,成為破壞社會和諧的不良因素。特別是子女沒有了父母的關愛,長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結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壓抑,自卑積累后思想感情發生一定變化,會有一個從良好到一般再到頹廢的演變過程,后果是違法犯罪,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有過錯一方在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該自我醒悟,自我感悟,自我進行教育。既遵守社會主義法律,又崇尚社會主義美德,應該從誘發離婚的諸多原因人手,從導致離婚的后果上加以分析推理,從維護家庭、社會穩定的要求出發,在法律上制定嚴格的法律規定,確保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三、從法律的要求思考對策問題
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和糾紛,正確處理家庭婚姻關系,應該采取各項綜合性法律措施。
(一)建議國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條例
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由專家圃組成調研組進行調研論證,制定可行性《婚姻法》教育施行辦法,由司法職能部門實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設管理機構。貫徹好全國統一的教育規劃,有專職的法律工作者任職。配備好必要的學習設施場所,這是減少離婚率,確保家庭婚姻穩定,減少家庭矛盾糾紛的一項軟環境措施.等同于法律的強制性。增強全民的法律知識和道德意識,使《婚姻法》普及化。
(二)成立專門的婚后婚姻家庭學校
建議在《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五條中增加關于“婚后夫妻雙方到家庭婚姻學校接受教育”內容。建立學校,學校由司法、教育、民政、婦聯、青聯等部門共同管理。成立專門的家庭婚姻學校常設管理機構管理學校。同時,國家要制定統一的教育規劃,制定統一的教學內容,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教學。聘用建立合格的專兼職高素質教師隊伍。凡夫妻雙方一律到家庭婚姻學校定期接受教育,學習合格者發給畢業證學習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創辦家庭婚姻學校的經驗,這個婚姻家庭學校,學員均來自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當事人。通過集中受理,現身說法,對夫妻雙方進行法制、倫理、道德、后果教育,幫助其提高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截止2008年lO月這個區共有1842個離婚案件當事人經過到家庭婚姻學校學習,共有358對夫妻重歸于好認識到了夫妻感情的傷害后果,對子女教育的傷害后果,對雙方老人的傷害后果,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的后果,對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可借鑒性作用。有利于營造教育子女的良好環境,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三)地方成立化解家庭婚姻矛盾糾紛專門調解機構
一般說來,夫妻雙方離婚起訴到法院,在判離前都由法院事前進行調解,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的,在辦理前由民政部門做事前調解,對解決家庭糾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成立專門的化解家庭婚姻矛盾糾紛調解機構。雙方可以在訴訟前或協議前由專門的調解機構對矛盾糾紛進行調解,這樣針對性強,效果顯著。調解機構最好設在城鎮的社區下延到居委會,在農村設在村民委員會、鄉鎮。調解不成的訴至法院,還可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減免一定的資源浪費。
(四)綜合治理色情場所,堅決取締傳銷、非法婚介、征婚詐騙宣傳廣告、賭場,凈化文化市場
從刑事,民事,行政角度,堅決取締誘發家庭離婚的色情場所,堅決從快從嚴治理傳銷組織,凈化嚴查精神污染的文化產品,堅決取締非法婚介組織,以合法的手段對影響家庭婚姻的征婚詐騙虛假宣傳廣告進行治理,取締各樣翻新的公開和隱蔽的地下賭場,同時把拐騙婦女兒童案件作為影響家庭婚姻的重點進行治理,加大法律懲治力度。除此之外還應在《婚姻法》中加入“因以下事由導致離婚,如賭博,,以及婚外情等,除正常家庭糾紛外,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公務員之家
(五)確認婚姻調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我國在法律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嚴重沖擊。無過錯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委托他人對配偶進行調查,所以,婚姻調查公司也逐步興起,而隨之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在民法方面考驗著立法者。
基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的原因,確認婚姻調查的合法性勢在必行。婚姻調查的存在是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所有過程的實施都要求遵循一定的規定原則。婚姻關系本身是社會存在的最基本的單位,和諧的婚姻關系會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夫妻關系不和諧導致的問題會影響很多方面,所以婚姻調查的存在也是抵制不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在《婚姻法》中加入婚姻調查的合法性內容,如確認“婚內隱私權的調查范圍、方式”,“業務員有通知被調查人的進行調查的義務”等內容,即要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調查者的知情權。而對于“婚前調查”,建議將“戀愛關系”確認成“準婚姻關系”納入到《婚姻法》中來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預防不法婚姻引發的離婚案件。
綜上所述,家庭和婚姻問題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社會和諧必須從家庭抓起,必須從家庭矛盾糾紛的狀況人手,從離婚的原因出發,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維護社會的整體和諧,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婚姻穩定的首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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