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補充責任的思索
時間:2022-04-11 10:17:00
導語:學校侵權補充責任的思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關鍵詞:侵權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過錯程度原因力
內容提要:我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了學校侵權補充責任,即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是這樣的規定卻很不明確,沒有把補充責任如何承擔及承擔的范圍清楚明白的表述出來,造成了兩種不同的解釋。解決學校與第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并且正確理解及適用補充責任,應該結合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理論分析責任形態及責任范圍,區分過錯的大小與原因力的大小。不同的過錯應采用不同的責任形態來劃分學校和第三人的責任范圍,兼采按份責任形態與補充責任形態來處理學校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對學校、第三人更為公平。
一、引言
我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補充責任在校園侵權案件中的適用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對學校承擔補充責任的評論也是好壞參半。肯定者認為補充責任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護,否定者則認為讓學校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違反了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原理[1]。因而就有必要對學校侵權補充責任是否合理進行反思。
二、由學校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引發的問題
學生張某平時就與校外無業人員接觸,并曾經因為與外來人員一起勒索本校學生,受到學校處分。一天,張某正在學校上課,校外無業人員朱某來到學校,將張某叫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上,與張某口角后,將張某打傷。學校老師發現雙方口角后動手打架等出面勸止,沒有奏效后撥打了報警電話。事后,張某的監護人將學校訴至法院,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讓外來無業人員朱某擅自進入學校,導致張某被打傷,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過失。在這里,學校確實沒有及時發現并阻止惡意外來者,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從法律上講,也即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所以法院認定其有過失行為,判定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朱某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最后由學校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里有一個問題,就是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個“相應的”怎么去理解?是理解為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由此的補充責任,還是讓學校在其過錯行為的限度內承擔補充責任呢?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呢?
從上述的案例來看,法院是按第一種理解去處理案件的,因第三人朱某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就要承擔補充責任,而這個補充責任卻是侵權賠償的全部責任,因為學校從朱某那里得不到追償,實際上學校成了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但從案情來看,學校雖然沒有及時發現并阻止惡意外來者朱某,但是學校發現雙方口角后動手打架等出面勸止,沒有奏效后撥打了報警電話,還是盡了一定的義務,只是沒有很好的盡到義務而已,但卻讓學校最后承擔了全部的責任。
對于這類的案件,是否應適用補充責任,該如何適用補充責任呢?
三、對學校侵權補充責任承擔規則的反思
(一)補充責任的含義及承擔規則
1·補充責任的含義
學界對于補充責任的內涵有不同的表述,其中張新寶教授的表述是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的,他認為補充責任的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補充責任的人承擔。
2·補充責任的承擔規則
依據補充責任的內涵,學界對補充責任的承擔規則有如下的認識:
(1)權利人應當首先向主責任人請求賠償,在主責任人承擔了全部的賠償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終局消滅,權利人不得再向補充責任人要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無權向補充責任人追償。
(2)權利人直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的,補充責任人可以向權利人賠償也可以拒絕賠償;權利人同時向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的,補充責任人僅對主責任人承擔不足的部分承擔責任。
(3)當權利人請求主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主責任人無法確認或不能賠或賠償不足時,權利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此時補充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滿足權利人的請求。
(4)在補充責任人承擔了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后,對于其已經承擔的部分補充責任人有權要求主責任人承擔,主責任人應當賠償補充責任人的損失。[3]
由此可見,補充責任人承擔的責任范圍取決于主責任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情況,可以是主責任人不能賠償時的全部責任,也可以是主責任人賠償不足時的剩余部分,同時也與補充責任人自身的過錯相關,可以是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責任,一般依法律規定得以確定。
(二)學校侵權補充責任承擔規則存在的問題
基于前面的闡述,現在來分析最初提出的問題,如何理解“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是理解為前者,基于補充責任的原理,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擔責任或不能完全承擔責任,學校作為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因第三人無法承擔的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但是,如果第三人根本就無法承擔責任,而由學校全部承擔了責任,學校賠償后也是無法從第三人那里得到追償的。這樣對學校而言多少是不公平的。
如果理解為后者,實際上也有問題,可能與侵權責任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實際損害賠償原則相悖,因為按照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因過錯行為人的責任應該是確定的。但是以補充責任的承擔規則,補充責任人要承擔的補充責任很不確定,即使法律規定補充責任人承擔過錯范圍內的補充責任,也會因主責任人承擔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主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學校需要在全部責任的基礎上依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如果主責任人有40%的賠償能力,學校只需要在60%的剩余責任的基礎上依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如果主責任人有80%的賠償能力,學校只需要在20%的剩余責任的基礎上依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所以,采用這兩種理解方式去解決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都是存在問題的,也就是說司法解釋對學校侵權補充責任的規定是有問題的。那么,到底該如何處理學校、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呢?
我認為,該司法解釋規定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僅僅是考慮到了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而學校的侵權行為(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是次要責任和間.
接責任,忽略了過錯程度對侵權責任的作用。
四、從過錯程度與原因力理論結合的角度分析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正是因為我們沒有充分的認識補充責任承擔的依據之一———過錯,我們只考慮到認定學校承擔補充責任時,需要學校有過錯,但是卻沒有認識到學校的過錯是有程度不同的,學校的過錯程度不同,可能承擔的責任也會有差別。
1·過錯程度
依據侵權責任理論,過錯程度以嚴重程度作降次排列,可以分為:惡意、一般故意(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過失)和輕微過失。[4]我認為,在學校與第三人侵權案件中,不存在惡意和故意的可能,一般表現為重大過錯和一般過錯。按照過錯程度的不同,如果學校根本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則為重大過錯;如果學校雖盡了一定的義務但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則為一般過錯。在數人侵權中,過錯程度不同,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作用也不同。
2·過錯程度與原因力理論綜合說
有學者認為補充責任的責任設計是原因力理論的體現[5],原因力是指在導致受害人同一損害后果的數個原因中,各原因對于損害后果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6]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責任承擔有順序的差別,就是因為主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主要原因,而補充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次要原因。但單純的采用補充責任去處理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又會存在問題,我認為可以將過錯程度與原因力理論結合起來從而解決這一問題。
根據過錯比較和原因力的比較,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分擔責任。第一,當加害人過錯程度相當時,應以各自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各自責任的比例。第二,當加害人過錯程度不相當時,依其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時,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原因力起微調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過錯比例確定賠償責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應調整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責任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如果學校根本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這種情況下過錯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作用與原因力大小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作用是相同的、一致的,因為學校與第三人的主觀過錯都比較大,依據各自行為的原因力大小,就應當對其過錯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直接責任,屬于侵權行為類型中的數人侵權,應和第三人一起按照過錯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只不過學校的這種侵權行為不是作為形式的侵權行為,而是不作為形式的侵權行為,因為學校違反了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讓學校在過錯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不相符合。實際上這種情況下,采用按份責任形式處理案件,對第三人、學校、受害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學校雖盡了一定的義務但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存在一般過錯,這種情況下,過錯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作用與原因力大小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為學校與第三人的主觀過錯懸殊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和學校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雖都是受害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但原因有主次之分,這時就不能采用純粹的按份責任來分擔責任。這時第三人的過錯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侵害受害人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讓學校在其過錯范圍內按份承擔補充責任是比較合理的,既照顧到受害人的利益,也平衡了學校與第三人的責任。但這里的補充責任的承擔規則與前文提到的不同,是在按份責任基礎上的補充責任。
五、對我國學校侵權補充責任問題的解決
依據以上的討論,學校所承擔的侵權責任的范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一致,應當與其盡到職責范圍內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及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相一致。也就是說,學校承擔的責任是基于過錯程度承擔的一種有限度的責任,無論承擔何種形式的責任,都不是無限的責任。所以我認為對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的處理應該區別對待,使得責任承擔方式更加清晰、更加合理,其具體解決規則如下:
第一,如果學校根本沒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及原因力理論,學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學校對其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直接的賠償責任,應按照按份責任去劃分第三人和學校的責任,按照過錯的大小劃分第三人與學校的各自責任,學校只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如果學校只是一般的過錯,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這種情況下,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和學校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都是受害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但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的原因;學校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對損害責任的承擔,第三人和學校應根據各自原因的大小,按比例分擔責任。這樣,就可免除學校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學校沒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結合我上述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理論綜合說對學校承擔責任的分析,應先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擔責任的時候,再由學校在自己因過錯應承擔的責任內承擔補充責任。
參考文獻
[1]張民安主編:《侵權法報告(第一卷)》,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2]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楊立新著:《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梁慧星主編:《侵權行為法上的安全注意義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張新寶:《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上一篇:通訊公司簽約會發言稿
- 下一篇:地方政府的財政實踐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