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民法對德國移植影響
時間:2022-03-2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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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為了適應時代的需要制定了《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它是在移植德國民法的基礎上創立的,吸收了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民法理論成果。一個國家的民事立法歷史不僅能清晰地指示著當時立法者的構想,也能為后來民法發展提供參考。因此,本文旨在對《中華民國民法》移植德國民法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對我國當前正在進行的民法典建設有所借鑒。
一、《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定
自清末法制改革開始,民事立法一直處于嚴重滯后狀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但未及頒行,清朝就滅亡了。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均未直接采用清末民事立法成果,而是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1925年至1926年,北洋政府完成民律各編草案的起草,但由于國內政局多變,國會被廢止后未再恢復,民律草案未能成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馬上著手起草民法典,并于次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在立法者看來:“以民法總則、債權、物權各編,有民間習慣及歷年法院判例,暫時尚足供司法者之運用,惟關于親屬、繼承,習慣及判例皆因襲數千年宗法之遺跡,衡之世界潮流,既相背馳,揆諸吾黨政綱,尤其齷齪。”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了分編起草、分別通過的方式。民法起草委員會根據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168次會議議決的“《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19條,首先開始總則編草案的起草。1929年4月20日立法院通過總則編,由國民政府于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此后,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又先后完成了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的起草工作,并公布施行。至1931年5月5日,民法典各編全部完成并頒行,被命名為《中華民國民法》,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29章,1225條。民法典各編的起草,在吸收了自清末法制變革以來民事法制建設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以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為主要參考。尤其是參照德國民法的多項制度和條文,同時也參考了瑞士、法國、日本以及前蘇聯的民法規定。“中華民國民法典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
二、《中華民國民法》移植德國民法的原因
(一)近代民事立法的傳統
《中華民國民法》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清末以來民事立法的成果。鴉片戰爭后,清政府被迫對外開放,國外各種人文思想開始涌入中國。特別是以資產階級民主、法治、三權分立為主要內容的西方法文化的輸入,讓當時的國人耳目一新,也使中國封閉的法文化狀態開始被打破。《辛丑條約》簽訂后,朝野上下達成共識:中國要富強,必須進行法制改革,學習西方法律制度。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清政府成立修訂法律館,并于1908年正式開始起草民法典,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計1569條。由于傳統法律規范缺乏參考價值,清廷大量“參酌西律”,即參考借鑒當時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則重視對德國和日本民事法律的學習。修訂法律館不僅先后翻譯了《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大量法律文獻,還直接聘請了多位日本法學家來華幫助制訂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構成部分為前三編“總則”、“物權”和“債權”,就是由日本東京控訴院判事松岡義正起草的,實際上就是日本民法的翻版。而日本民法又是德國民法的日本版,“日本吸收西方法律起了雙重作用,它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只把外國法作為比較對象,而且在中日兩國接受外國法過程中還起著聯結作用。”通過日本民法的中介作用,德國民法的編制體例和概念體系被引入中國,決定了中國近現代民法和民法學的走向。
1914年,法律編查會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基礎,結合各省民商事習慣,參照各國最新法例,開始修訂民律。1926年完成《民律草案》。該草案除了債權編采用瑞士債務法一些原則和制度稍有變動外,基本結構和內容基本沿用《大清民律草案》,仍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1320條。數年后制定頒行的《中華民國民法》是近代民事立法的延續,沒有也不可能跳出《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已經定型的框架體系,無可避免地繼續受到德國民法的影響。
(二)南京國民政府的選擇
北伐后建立的南京國民政府,亟待在國內迅速健全各種法律制度,來確保其政權的合法性及權威性。而與人民生命財產關系最密切的首先是民法“,憲法的作用固然重要,但不能解決民權主義問題,若解決民族主義、民生主義問題,是必須應用私法民法的。”另一方面,國民政府為應付國內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尤其是廢除領事裁判權的呼聲而進行了一系列收回法權的努力。“所謂領事裁判權,系指外國人為民刑被告案件,應送由各該國領事裁判而言。”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中國以戰勝國的身份,多次向列強提出收回領事裁判權的要求,但列強均以中國法律不備、司法混亂為由,拒絕中國的要求。這無疑使國民政府的立法者認識到盡快完成近代化法律體系建構的重要性,如果不完善法律,會“予外人以維持領事裁判權之口實”。而制定民法典,“實為本院職責中之最重要者”。從歷史上看,中國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中華法系素有編纂成文法典的傳統。而德國則有與中國頗多類似的政治、文化和法律傳統。
普魯士在統一德國的過程中為了在政治上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就必須加強中央權力以鞏固這種統一。所以德國法中所包含的國家主義很容易被近代中國吸收,“傳統的大一統觀念更是有利于國家主義觀念在近代的流行。”南京國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時,《德國民法典》已享譽世界,成為了大陸法系典范。它邏輯嚴謹、概念精確和規定細密的特色使各國法學家都認為它比之前的《法國民法典》“更系統化、現代化、條理化,用詞更簡練,內容更確切。”加之鄰國日本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構建民法體系后所取得的良好社會效果,這些都促使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者深信不疑地選擇了對德國民法的移植。
三、《中華民國民法》移植德國民法的體現
(一)《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體系采取德國模式
社會生活越是發展與復雜,民事法律規范越是需要細密,如果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邏輯體系將其分門別類加以歸納,人們在查找時勢必困難重重。在法典的體系方面,《德國民法典》的最大特色是它的五編結構,這被公認為要比更早出現的《法國民法典》的三編結構更為科學合理。
《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分別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的關系法,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法,第五編繼承法。它提供了一種由總而分,由抽象到具體的模式。只要掌握了這種體系要領,順其邏輯線索去查,就會很方便。與這樣的法典打交道,讀者會在不知不覺中訓練了法律思維的邏輯性,而且隨著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水平的提高,人們會越來越習慣于這種細致周全的操作方式。在法律條文的排列上《德國民法典》五編的排列是演繹式的,由抽象概括的原則出發,逐步走向具體。從內容看,先設“總則”,規定抽象性的原則,后設“債的關系”、“物權”、“親屬”和“繼承”,規定較為具體的法律關系。從體例看,整個法典分五編,每編以下又分章,章下又分節,也是一般到個別,由抽象到具體。譬如債編,由債的普遍原則(債的內容)起,再到各種債務關系。親屬編由親屬關系的基礎即婚姻始,繼之以親屬和監護。各節也是一樣,每節的第一條差不多都是該節所規定的法律關系的總說明,以下再分別規定各種具體事項。在“買賣及互易”(第二編第七章第1節)、“侵權行為”(第二編第七章第25節)各節里,這種規定方法最為典型。《中華民國民法》的結構亦以德國民法典為模式,采五編制,僅在編名上略作調整。具體情況是: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直至今天,臺灣地區沿用的《中華民國民法》,“雖然總則、債、親屬、繼承等編都經修訂,物權編的修訂也正在進行中,但當初制定的五編體制始終沒有更易。”同樣,《中華民國民法》的各編下有章,章下有節,節下有款,款下有目,較好地繼承并發揚了《德國民法典》由抽象走向具體的演繹排列。
(二)《中華民國民法》內容上對德國民法的采納
民法典的制定,最實質的方面還是在于內容。一個國家的法律由封建主義性質轉向資本主義性質,這個過程是非常艱巨的。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者們不得不舍棄許多中國固有的封建傳統,轉而尋找全新的資本主義法律內容,以符合時展的需要。在這種形勢下,直接采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規定,成為了當時制定民法典的一條必由之路。
雖然《中華民國民法》在內容上也借鑒了日本、瑞士、法國以及蘇俄等國民法,但其最主要的移植對象還是德國民法。在法律原則方面,針對《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圣、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三大私法原則在實踐中的消極作用,《德國民法典》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三大原則進行了調整和修正,并初步確立了社會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中華民國民法》接受了德國民法的這一變化,在吸收私法三原則的同時,在立法上作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修改:(1)摒棄絕對所有權理論,采納相對所有權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行使必須與相應的義務相關聯,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時還要受到客體、效力等方面的限制。(2)限制契約自由。對意思自治原則施加一定限制,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對可能導致顯失公平的契約內容,如借貸利率、違約金數額等也進行限制。(3)實施過錯責任的同時,在某些特定領域、特定關系中,也部分實施無過失責任。以上私法原則的變遷,均移植于德國民法,反映出時展、社會進步對法律產生的重大影響。在法律內容方面,《中華民國民法》更是廣泛參照《德國民法典》。
民法總則編是整個民法典的基礎,《德國民法典》的總則共七章:第一章人,第二章物,第三章法律行為,第四章期間和期日,第五章消滅時效,第六章權利的行使、自衛和自助,第七章提供擔保。《中華民國民法》對其內容幾乎是照單全收,也分為七章,只是比《德國民法典》多了一章法例,少了一章提供擔保,其余各章內容極其相似。再如物權編,《德國民法典》為此作了詳盡系統的規定,共九章433條,第一章占有,第二章土地權利的通則,第三章所有權,第四章地上權,第五章役權,第六章先買權,第七章土地的產物負擔,第八章抵押權、土地債務及定期土地債務,第九章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中華民國民法》共十章: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所有權,第三章地上權,第四章永佃權,第五章地役權,第六章抵押權,第七章質權,第八章典權,第九章留置權,第十章占有。除了保留典權這一中國傳統制度外,其他內容也基本一一對應。其他各編情況也大體類似,難怪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立法委員吳經熊指出:“就新民法從第1條到第1225條仔細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債法逐條對照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來歷的,不是照帳譽錄,便是改頭換面。”
四、《中華民國民法》移植德國民法的歷史啟示
《中華民國民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意味著傳統封建法律體系與立法模式的終結和新的近代化法律體系的建立,昭示著中國法律制度和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接軌。《中華民國民法》突出“不為傳統因襲之觀念所束縛”的特點,表明在外國法學理論進一步深入中國的同時,中國已主動用裁割來的外國法學構筑自己的理論體系,而且重視西方民法理論與本土的相適性問題。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中華民國民法》的立法者過多地關注移植世界先進法律的形式存在,而忽略了它的實際效用,在對德國民法典的移植的同時沒有完成與中國實際的結合。《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的內容,很大程度上是在模仿和抄襲德國、日本、瑞士等西方國家的法律,內容過于超前,遠遠脫離當時中國社會實際,在實施中困難重重,步履維艱。正如臺灣著名學者王伯琦的絕妙比喻“:這件天衣雖然無縫,但是件狐裘。西洋的時季已屆隆冬,體質已剩了點皮骨,穿上這件狐裘,非常舒適。
我們的季候乃是盛暑,體質亦浮肥不堪,穿上這件狐裘,看來雖是漂亮,終不免覺得發燥。”立法者原本希望通過“革命立法”達到改造社會,推動社會進步的目的。但實施一段時間后,發現新法律的影響僅局限于沿海及長江沿岸工商業發達的大城市。廣大內陸地區,尤其是農村,因為閉塞、貧窮和落后,人們的生活觀念依然相當傳統,民法典的實施對他們的生活根本沒有觸動。“吸收的外國法在農村根本未獲得實驗。在農村,負責解決爭端的法庭是家族、宗族或村民,他們解決爭端的方式依然是古老的。”總結歷史,是為了更好地把握現在和未來。當前,我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這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良好地結合是當前制定民法典重點問題之一。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必須克服法律的滯后性與過分超前性,力求與現實社會需要平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是孤立的,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他國家和地區法的影響。因此,對國外法律進行移植,必須與本國、本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結合,成為該國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人們所接受并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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