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憲政改革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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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憲政改革管理論文

中國的社會改革已經邁出20年的步伐。改革的策略化取向已經將中國的改革推向一個尷尬的境地:要么打破這種人們已經習慣的策略化思路,而從戰略性高度對中國改革進行整體籌劃。要么在策略化的進路中繼續盤桓,維持消防式的被動改革局面。從前者說,對中國的社會政治改革進行整體籌劃,就需要從政治體制的改革著手。從后者講,中國社會各個方面就必須忍受不間斷的改革陣痛,并在循環式的改革中時時醫治改革滯脹癥。這顯然不是中國人所愿意的。因此,從前一種思路出發,找尋一條以政治體制改革突破改革僵局的思路,就成為改革的必然取徑。這便將人們的思路引向憲政政治的建設問題上面。現代政治史表明憲政是現代國家正常的政治活動的基本保障和基本形式。而憲政的根據,則有實踐與理論的雙重理由:一方面,憲政在實踐上不是源自于政治家的個人愛好或偶然取舍。它與大型復雜的現代社會中展開的現代政治所必然具有的規范化要求聯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憲政是現代政治思想運思主流的必然政治制度要求。自由主義的思想主張作為一種制度兌現,只能以憲政的方式落定。從這種視角考察中國當今的社會政治改革,自由主義與中國社會政治改革的憲政取向的緊密關聯性,就凸顯而出: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傳統的社會主義“憲政”已經歸于失敗,在兩種憲政文化的較量中,立于規范基石上的西方現代憲政與源于批判的杜會主義憲政,具有一個向規范憲政回歸的必要。其次,在勾畫自由主義與憲政政治的緊密關聯的基礎上確立中國憲政改革的基本座標和基礎結構。本文擬在這種思路中,對于自由主義與中國憲政改革的關系進行一個規范政治學的陳述。

兩種“憲政”

從聲言為“憲政”并且具有典型的現代性特徵的角度來看,現代社會存在過兩種憲政設計模式:一是自由主義憲政設計模式,二是社會主義憲政設計模式。[1]這兩種憲政設計模式的對峙性是顯而易見的。這種對峙,不僅僅只是歷史己經顯現而出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資本主義世界與社會主義世界的長達近50年的“冷戰”。[2]而且也通過社會政治理論的系統闡述加以了自覺的對峙性敘述。[3]

盡管我們指出了自由主義的憲政設計與傳統社會主義的憲政設計是兩種對峙的憲政體系,但是首先需要確認的是,既然二者都認同一個“憲政”的現代政治理念,它們還是具有某些可以辨認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起碼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它們都共同承諾了憲政者的關系表述為“憲法是憲政表現和依據,憲政是憲法的內容和實施”。[4]另一方面,它們都具有憲法的律法條文一致性,如都規范地表述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對于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進行設計,對國家機構進行規劃等等。[5]再一方面,它們都將實施憲法的政治原則視為實際社會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從而將憲法與憲政關聯起來作為社會政治秩序的保障條件。[6]

但是,這些一致性僅僅只具有表面上的意義。所謂表面意義,一方面是指它們的一致性經常只是停留在憲法文獻的層面上,而落實到實際政治生活之后的情形就大為不同。尤其是傳統社會主義憲政,通常只是文獻意義上的憲政。除開一部憲法可以作為辨認它承諾憲政之外,實際的政治運行與憲法甚至都沒有切實的關聯。另一方面則是指它們的一致性經常只是表現在憲法的政治務虛問題上面,在憲法務實的層面上,兩者的差異性顯然大于一致性。比如兩者都聲稱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原則基礎上,但是,人民主權對于實際政治生活的制約則相當地不同,以至于顯示為兩種幾乎完全不同的現代社會政治體系。比較這種一致性而言,兩種憲政設計的差異性、對峙性,更為深層、也更為根本。這種深層與根本,一方面是基于兩者在社會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全面對立來講的。另一方面則是基于兩者在實際的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全面對峙而言的。差異性與對峙性既顯示在政治觀念上,也顯示在政治生活中。換言之,它們之間的差異性與對峙性是結構性的,一致性則僅僅具有左5c能性意義。歸納起來,這種差異性與對峙性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認知:

第一,兩種憲政設計在清b代意識形態上的表述是針鋒相對的。這種對立表述就是為我們所熟悉的“自由主義(民主)憲政”與傳統“社會主義憲政”兩種憲政理論體系。意識形態是現代政治體系自我正當化的觀念體系。依托于什么樣的意識形態,也就最足以顯示那一政治體系的特質。自由主義的憲政與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體系緊密聯系在一起。它將人的天性自由與平等作為不可概奪的基本人權來對待,將生命、財產、(政治)自由作為人們生存與發展的起碼支點,從而將觀念形態的自由與制度形態的自由連接起來。依據這樣的意識形態理念,它強調以權利制約權力以及以權力制約權力雙向的限制權力的憲政原則。從而將政治體系“設計”為權利與權力交互作用的結構,將國家與社會“設計”為可以相互制約的二元體系,將權力設計為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存在──這三個方面分別為現代社會的人們解決限制權力的千古難題提供了思路:從第一方面來看,古來限制權力都依靠的是掌權者的道德自覺,只是在自由主義的憲政思路里,才有了權利與權力的對局結構,使得權力被有效限制起來。而不至于將掌權者的個人道德水準作為權力被制約的基礎。從第二個方面來看,國家作為權力體系與社會作為自治體系之間,有一種限制國家在先與鼓勵社會組織起來的對治思路。[7]從而使得國家必須被限制在憲法之們活動,而社會就可以成為公民自主的空間。就此而言,憲法是作為制約國家、保護公民的法律,而不是限制公民、做大國家的律法。這樣就從社會的一端防止了無政府的危險性,從國家的一端限制了它成為巨無霸。從第三個方面來看,自由主義憲政將權力分割為三個相互制約的形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并使得三種權力相互制衡,從而避免了權力獨大的可能性。它對于權力的警惕性在歷史上是空前的。社會主義憲政的意識形態建構兒乎完全相反。它認為自由主義憲政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財產權利的基礎的,整個憲政的基礎是有產階級對于無產階級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上的全面剝削與專政。因此,自由主義憲政思路不僅完全不能保護人民的權利與自由,而且顯得十分虛偽。杜會主義憲政思路就此建立在一種徹底批判自由主義憲政思路的基礎之上。它拒絕自由主義憲政的任何基本假設、制度安排以及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建立起“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的“真實的憲政民主”政治意識形態論說。這種憲政論說,以人民主權為基本依據,以共產黨的當政為絕對支柱,以共同富裕為基本追求目標。因此,關乎“人民”的論說,成為傳統社會主義憲政意識形態論說的基石。關乎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的論說成為社會主義憲政的關鍵問題。作為社會主義憲政論說的理論基礎的馬克思主義成為了國家意識形態。為馬克思主義者所掌握的國家政權也就被論證為自覺地為人民服務的道德高尚者的政權。圍繞權力所闡發的分權制衡的自由主義憲政意識形態論說自然就顯得低俗了。社會主義憲政論說所顯示的自我期許,顯然比自由主義憲政論說要高得多。也正因為社會主義憲政論說對于執政者自身主權充滿著自信,因此,制度化的思路就在被拒絕之列。以社會主義者或共產主義者的道德高尚作為支持的社會主義憲政意識形態就此成為社會主義憲政的理論支柱。

第二,兩種憲政在社會政治制度運作的整體結構上是對峙的。這種對峙既體現在兩種憲政設計在社會政治目標上的巨大區別──良序社會與全能國家。也體現在兩種憲政設計合法性依據的根本差異──公民之作為選民的實際選舉與人民之作為政治運作的抽象原理。還體現于兩種憲政在處理權力問題上的本質區別──限制權力與權力支配。并且兩種憲政在社會政治控制手段上也完全不同──法治與黨治。兩種憲政在社會政治價值觀上也處于對立狀態──多元主義與一元主義。在國家與社會的運作結局上,兩種憲政所追求的治理狀態上相應也就具有不同的界限──遏制創新與促進創造。兩種憲政在社會發展態勢上的對應局面也就必然不同短期騰飛與持續發展。

從兩種憲政設計的社會政治目標上看,自由主義憲政追求的是良序(goodordersociety)社會。它對于社會政治秩序的設計不來源于政治領袖的個人愿望和某個政黨的黨化意志,而是來源于社會長期發展的“自然”積淀與政治共同體成員的自愿。這種自愿,是因為他們的生命、財產、自由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護而具有的。這種秩序是一種制度化了的秩序,一種穩定的發展杜會所具有的為公民白覺自愿遵守的秩序。國家與社會的劃界而治,權利與權力的雙向制衡,法治與法制的雙重保障,豐裕與安定的相互促進,為社會的優良秩序提供了可靠根基。傳統的社會主義憲政所追求的是一種全能國家(totalmmstate)形態。[8]它對于社會政治秩序的設計來源于政治領袖的愿望和執政黨的意志。它訴諸浩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依靠群眾運動來實現發展飛躍。由政黨主導的國家在這種工程與飛躍中發揮全面的制約作用。國家的權力不受限制,并且國家發揮其作用也經常的不受限制。而人民群眾的社會政治角色則是不被承認的,社會沒有公民組織,只有對于國家而言的依附性的行業組織。社會政治秩序來自于國家有形無形的政治高壓。顯然,這與兩種憲政對于它的活動主體的定位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自由主義憲政將人民主權的政治理念逐漸下落到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定位上,并進一步坐實為像選舉這樣的實際政治活動中的選民角色。于是,人民主權在社會主義憲政那里被處理為虛懸的、抽象的政治集合概念,而在自由主義憲政那里則作為實際的政治活動主體來對待。[9]這就決定了人民之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與作用在兩種憲政體系中的巨大差異:在自由主義憲政中,人民是可以通過劃分行業與區分地域等因素而組成公民組織的,他們對于國家權力的制約與限制是有組織力量來保障的,他們對于自己的權利的保護是有實際法理依據的,他們不至于處于一種欠缺自我保護能力的狀態之中。而且公民組織借助于被稱為“無冕之王”的新聞傳媒,以及借助于各種組織起來的合法公民團體的力量,由此形成各種社會力量聯結起來的組織力量來對抗國家力量,從而足以對于最為完備地結構起來的國家權力進行有力的限制和制約。[10]在社會主義憲政中,這樣的事情是匪夷所思的。由于社會主義憲政假定了權力主體與權利主體的完全合一,權力主體完全可以代表權利主體,因此就完全不存在以權利限制權力的必要性了。而且權力主體也因為自覺到權力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權力本身的道德性問題不容置疑。這樣,國家與社會的界限是不明晰的,權利與權力的對峙的不必要的,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也沒有必要顯現,個人與群體的關系結構也沒有必要對置。國家借助政黨的合法性論說將自身完全正當化了。而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權力事實上完全支配了權利。[11]于是兩種憲政的國家治理結構,也就劃分出了根本界限:在自由主義憲政中,由于國家與社會的張力關系,權利與權力的對局結構,使得大型復雜的現代社會的治理只能訴諸于法治的治理形態。法律的良法定位,法律的形式化作用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際治理狀態,使得社會可以法治化。而社會主義憲政建立在執政黨的道德正當化基礎上,執政黨既是國家得以統治社會的政治動員組織,又是國家治理中實際操縱政治權力的組織,國家的黨化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前者依托與民族國家的國家形態,后者依托于黨化國家的國家形態。獨大的政黨成為社會主義憲政得以發揮政治功用的前提,政黨分肥的競爭制度則成為自由主義憲政的必須。因此,法治與黨治必然依據于完全不同的政治價值理念。自由主義憲政依據的是多元主義價值觀。由于自由主義憲政建立在肯定公民權利的基礎上,它對于各有歷史淵源的國家內部的族群關系的處理,必須依據于自由平等的原則,將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解為各種價值系統之間協理關系的基本原則。因此它認定各種價值體系之間具有平等的存在理由,而拒斥本質主義的一元論價值理念。相反,社會主義憲政建立在體現其正當性的政黨意識形態基礎上,因此,社會主義憲政在處理各種不同的價值體系間的關系時,便具有一種獨占真理的價值一元論傾向。前者具有的價值開放性,對于全社會的創新理念具有一種自然而然的動力功用;后者具有的價值封閉性,對于全社會的創新理念具有一種絕對必然的扼殺作用。一個鼓勵創新的社會,發展可以是持續的──西方發達國家的自由主義憲政實踐提供了上佳的證據。一個促成封閉的社會,發展也是可能的──在獨占真理的政黨足以獨占獲得社會認同的時限內,它可以使得社會迅速變化,但是當它喪失這種認同基礎的時候,社會便迅速陷入停頓、倒退、乃至崩潰的狀態。原蘇聯的社會主義憲政實施情形,就是最好的證明。[12]確立坐標

兩種憲政的理念與實施狀態的巨大差異,既是自覺的政治意識形態論證所顯示出來的,也是兩種社會政治制度運行的實際情形所表現的。為什么兩種憲政顯示出來的實際政治情形具有巨大的差異呢?這就需要對于兩種憲政的內在差異性加以分析。簡單地講,自由主義憲政的各個環節具有內在的吻合特性,而杜會主義憲政的各個環節具有內在的沖突。這是兩種憲政歷史命運具有本質差異性的根本理由所在。

首先來看社會主義憲政各個環節所具有的內在沖突。社會主義憲政的內在沖突從兩個層面上表現出來:憲政理念上的沖突與憲政實踐上的沖突。這也體現為兩個難題:顯在的難題與潛在的難題。憲政理念上的沖突可以說是潛在的難題:憲政實踐上的沖突可以說是顯在的難題。

從憲政理念上看,社會主義憲政具有內在的沖突。對于這種沖突,我只要分析一下社會主義憲政的基石──憲法文獻的內在沖突,就可以明了。從憲法是憲政的法律體現這一常識的角度出發,在現代國家政治生活中,它具有高于一切個人與政治組織的地位,具有高于具體法律文件的實際政治功用。憲法的制定,絕對應當超越于任何個體與組織之上:憲法的條文,絕對應當針對國家政治生活的一般情形,而不是針對特殊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好方式。所以其他次一級的法律規范,如法律規則、行政決議以及各種條例,均淵源于此。當各種其他法律規范不符合憲法的時候,就會被司法機構宣布為違憲而變得無效。[13]但是,解讀社會主義憲法文獻,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發現,憲法的這種法律地位,并不是一種被承諾了的法律基本原則。根據1982年制定并實施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之上存在著一個組織,它成為憲法制定與實施的組織依據。這部憲法在規定國體、政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前,以一種歷史陳述的方式,規定了一個地位獨特的政黨組織對于國家政治生活所具有的特殊地位與權力。憲法高于一切政治組織與公民個人的地位喪失了。[14]與憲法喪失國家政治生活最高原則與最高制度相伴隨,憲法最一般地規定國家政泊生活方式的特性也就喪失掉了。憲法不是去規定國家如何保護它的成員的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國家之作為政治共同體有效地運轉,而是絕對地規定了國家政治組織的方式:在政黨制度上規定了某個政黨超越于憲法之上的地位與作用,在基本政治制度上規定了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可挑戰性,在國家意識形態上規定了某些個體思想的不可替代性,在制約與規范公民行為時注入了特殊政治組織而可能不會被它的成員們所共同認可的觀念與行為進路。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憲法特性是不足夠的。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具有反規范意義上的憲法的取向。這種反憲法性質,從兩個方面可以加以證明。一個方面是,當憲法規定了一個特殊的政黨、一個特殊的政體、一個特殊的個人在憲法中的地位與作用的時候,憲法就必然喪失掉它的一般針對性。它就會墮化為被憲法規定為具有特殊地位與作用的組織、個人和特殊政體的法律工具。另一方面是,當憲法被規定為一個特殊組織之下的法律文件時,它也就必然喪失維護基本法律公正的功能,既無法司法化,也無法具有為它..的公民所認同的憲法權威。這使得特殊的政黨組織的權力遠遠高于不允許組織起來的公民個人的權利,進而使得代表這個組織的政黨領袖具有高于所有公民甚至政黨組織本身的權威性。后者尤其具有顛覆憲法的危險性。憲法的工具化處境,與憲法實際上的被顛覆相映成趣。無疑,這必然使得憲法無從落實它的最基本的原則人民主權。僅僅從憲法文獻上解讀,它確實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但是當人民主權被特殊的政黨組織、乃至于政黨領袖非自愿地代表后,人民主權就消逝于無形了。憲法制約權力的功能也就無從發揮,權力凌駕于權利之上就成為這類憲法的一個奇特取向。

從憲政實踐上看,社會主義憲政也具有內在的沖突。長期以來,中國之有憲法而無憲政,已經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這是由憲法在中國僅僅具有法律文獻學意義決定了的。現代政治學告訴我們,有憲法不等于有憲政。因為憲法僅僅只是法律文獻的時候,憲政政治就勢必被懸擱起來。前者是憲政的理念表達,它不必然向實際政治生活領域延伸。后者是憲法的實踐狀態,它并不是憲法條文的簡單鋪排。前者只是一種制度化政治生活的法律表達,后者則是實際運行著的制度化的社會政治生活方式。從憲法到憲政,還需要一些中介環節。比如憲法白身的可行性,保障憲法實施的立憲政體,以及維護憲法權威的憲法法院,多元民主的社會政治生活習性等等。與這些規范意義上的憲政要求相比較,中國的社會主義憲政在使實踐中嚴重缺乏起碼的憲政實踐要件。一方面,中國之所以難以從憲法推向憲政,是因為在中國憲法自身的可行性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憲法自身作為一個矛盾的政治理念的集合體,它對于特殊的政黨組織權力的規定,對于特殊的政體形式的規定、對于特殊國家意識形態的規定,都與現代憲法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另一方面,在中國沒有立憲政體。憲法已經從法律文獻的制定上根本上限制憲政政體坐實的可能性。加上在實際的社會政治生活中,與國家權力體系完全合一的政黨,從來就不在憲法之下活動,以及持續違憲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人們習以為常的現象,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并不受尊重,將政黨完全徹底主導的政府限制在憲法之下基本上是沒有可能的。政府既持續違憲,而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和基本權利又沒有得到尊重且遭到持續的損害,從憲法到憲政的通路就完全被堵塞了。再一方面,在中國憲法究竟有沒有被遵守,從來就沒有一個機構可以作為權威的裁斷機構。憲法的非司法化定位,既將憲法;屋擱起來,也將憲法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指針融解。憲法就此成為特殊的政黨組織為自己的特殊政治取向甚至政治專權辯護的工具。相對于憲法正當化特殊政黨組織意識形態的工具化而言,這可以說是憲法工具化的再次表現。加之從中國歷史看問題,自古至今中國就缺乏憲政傳統,憲法理念未曾深入人心不說,憲政體制簡直就更是人們所難以實踐的政治制度。于是,憲法成為“刻印在木匾或銅額上”的文字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一部沒有深入人心的憲法之無法導向憲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這個意義上,社會主義憲政必須加上引號。

其次,來看自由主義憲政各個環節具有的內在一致性。這其實也是換一個視角審視社會主義憲政的存在困境。與社會主義憲政同時存在的自由主義憲政,是顯示社會主義憲政困境的一個強有力的參照坐標。這一方面是因為自由主義憲政各個環節所具有的內在吻合關系。另一方面則是因為自由主義憲政國家的政治穩定與社會持續發展這種外在效應,非憲政國家政治動蕩與社會發展的中斷這種歷史記錄。

從前者來看,自由主義憲政建立在政治生活的實際需要基礎上,它與現代社會的變遷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長期的現代變遷進程,為自由主義式的憲法的制定提供了順暢的思路。也為憲法深入實際的政治生活而“轉換”為憲政提供了制度與人心基礎。自由主義憲政在承諾人民主權原則的基礎上,將個人自由作為憲政運思的邏輯起點,以限制權力作為制定憲法的基本思路,以對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加以保護為法治精髓,以程序民主作為從憲法到憲政轉換的制度基礎,從而將憲政建構需要的基本要件理順為邏輯上一致的關系結構。這使得憲法成為“保障性”的法律,而不致流于工具化的成文文件。這一憲政思想為憲法的制定奠立了雙重功能的基調:憲法既是現代規范政治的宣言,又是權力結構的形式規劃:既對于現代政治“賦予形式”,又實際地“制約政府”。這樣就避免了憲法成為名義性的憲法、或修飾性的憲法(冒牌憲法),而成為真正的憲法(保障性的憲法)。[15]

就后者即自由主義憲政的歷史狀況來看,從簡單明了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來看,它沒有將特殊的意識形態、政黨組織、政治領袖、政治制度安置在憲法文件中,而只是簡單明了地規定了國家政體,對于構成國家權力體系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限定。于是三權分立的政體建立具有可靠的法理依據。這就保證了憲法本身的內在一致性、導向實際政治生活實踐之后的有效性。同時,聯邦法院作為憲法法院的職能,保證了憲法對于國家實際的政治生活的制約與影響。而憲法局部修改的取徑則保證了憲法基本原則的持續性和l適應歷史變遷的共同要求。加之憲法的制定、修正與美國的政治經濟生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它具有了實際推行的現實基礎。[16]于是,美國憲法既對于美國現代的持續發展與繁榮提供了動力,也為憲法與憲政的統一提供了獨創性的制度化進路一一其憲政原則與憲政機制為歐洲乃至于整個人類社會的現代政治組織方式提供了基本范式。就現代政治運行的歷史來分析,建立在真正憲法基礎上的憲政是唯一具有形成大型復雜社會秩序井穩定社會政治秩序的政治體制。這一結論驅使我們必須在兩種憲法(與憲政)之間做出抉擇。假若我們中國人要想走出長期以來無法切實解決現展所需要的社會政治秩序,問題的困局的話,那么就需要確立一個憲政改革的基本坐標。換言之,我們必須在自由民主的憲政與社會主義的憲政之間做出抉擇。說明這個問題仍然需要從兩個層面展開。

其一,之所以我們必須在兩種憲政之間做出抉擇的實踐原因,是因為兩種憲政安排雖然具有似乎相同的政治取向,但是卻具有完全不同的實施后果。社會主義憲政實際上是不能被稱為憲政的。社會主義憲政在相當程度上僅僅具有名義性乃至修飾性的憲法。它在憲法與憲政之間安置的制度化意識形態與獨大的政黨機制,妨礙了憲法通向憲政。持續性的違憲是傳統社會主義制度中執政黨的內在必須。這使得社會主義的憲政在實踐上必然陷入失敗的境地。中國的轉軌與原蘇聯、東歐的崩潰證明了這一點。自由主義憲政是為現代政治實踐所證明了的唯一切實有效的憲政形式。它從憲法通向憲政的順暢性已經為歷史所證實。它對于清b代社會發展為豐裕社會提供了社會政治制度條件。其二,之所以我們必須在兩種憲政之間做出抉擇的理論原因,是因為兩種憲政雖然具有似乎共同的政治理想,但是卻具有不同的政治行動邏輯。社會主義憲政提供的憲法,是想、實行憲政。但是,它的意識形態邏輯與政黨行為方式,都堵塞了憲政的通路。自由主義憲政的理論推展邏輯,使得它限制權力的思路能夠向實際的社會政治生活延伸,這使得自由主義憲政與實際的政治生活關聯起來。就憲法的技術思路來講,社會主義憲法奠立在革命原則基礎上的顛覆性思路,是無法維持憲法的長期穩定性的。所以中國僅僅建國50余年,就有了五部憲法文刊!而自由主義憲法奠立在秩序追求的基礎上,因此它努力維護憲法的基本原則,在技術修正上以具體條文的修正為改善憲法的方式。

從這種簡略的比較分析中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中國要想實行真正的憲政,就必須以自由主義憲政為基本坐標。

自由主義與憲政:觀念聯系與制度抉擇

當然,我們必須指出的是,自由主義與憲政并不是天然合一的。因為自由主義主要的是作為一種意識形態體系存在的,盡管它有自己的政治制度訴求。而憲政則是主要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發揮作用的,盡管它有自己的政治理念根據。與自由主義一樣出現在現代社會的其他意識形態,也與憲政發生或多或少的聯系,也對憲政的形成有著或積極或消極的作用。但是,自由主義與現代意義上的憲政的聯系具有某種特殊性。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只有自由主義這種意識形態體系與憲政的制度安排具有內在一致的吻合關系。這樣,在申述自由主義憲政與社會主義憲政的分界,與確立中國憲政建設的基本坐標的基礎上,就有必要專門考察自由主義與憲政的關系。自由主義與憲政的聯結,是在兩個意義上實現的:一是自由主義之作為憲政的思想底蘊。二是自由主義之作為憲政的制度設計理念。

從前者來看,自由主義作為憲政的思想底蘊,它為憲政提供了制定憲法與實施憲政的基本觀念,這些觀念對于“真正的憲法”的成功制定來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憲政的成功實踐具有不可小覷的指引意義。這使得自由主義與憲政發生了深刻的觀念聯系:

其一,人民主權。人民主權原則在自由主義那里不是被作為一個虛懸的政治理念來對待的。就現代政治思想來講,人民主權原則事實上導向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與政治狀態。人民主權原則作為高調民主的基本政治理念,它的實際政治意義就被虛懸化了,人民被處理為一個抽象的政治集合概念。人民作為分解為具體社會政治團體和集群的實際行為主體,對于現實政治不發揮任何實質性影響。這個時候政黨的理念以代表人們的道德理想主義形態出現,形成對于人民的居高凌下態勢。事實上這個時候的人民理念異化為了對于人民實現專制統治的理念。在政治上人民完全處于乏力的狀態。只有當人民主權原則作為憲法中的公民角色存在的時候,人民才獲得了它的實質性政治意義。而且只有在憲政的實際政治運行中公民作為行為主體介入了現實的政治生活,并得以使用憲法作為保護性的工具,為自己合法享有諸政治權利辯護,公民才不至于成為文獻性的政治概念。這就既防止了國家成為獨大的、白主的政治實體,又防止了公民在沒有正常的組織化空間的情況下缺乏政治力量的危險。而且,當公民實際地成為政治抉擇的主體一一選民的時候,他們對于自己政治意志的表達,就獲得了具體的政治主體形式。這就杜絕了權威主義、國家主義、極權主義和個人獨裁的誘惑。[17]由此,“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政治體制才具有了實在的政治主體支撐者。歸結起來,只有當人民從抽象的集合性政治概念下落為個體化的政治行為主體的時候,人民主權原則才不至流于政治宣言。就此而言,只有自由主義憲政體系中,一種低調的民主制度才妥善地安頓了人民主權。而在社會主義憲政體制中,人民主權是沒有妥善安頓的現實政治空間的。其二,權利導向。誠如前述,自由主義憲政以保障性的權利導向作為它的法律文件基本精神和實際政治制度安排的基本要領。它對于權利的態度,既是高度重視的,又是妥善處置的。除開早期自由主義憲政思想中權利的內涵具有強烈的革命內涵之外,在自由主義憲政落實為主流的政治體制之后,權利的吁求就既成為人們普遍慎重對待的問題,又成為憲法和弦法之下的具體法律的基本精神。專門規范政府行為的行政法,以及專門保護公民權利的民法,都體現出保障性的權利導向。這種導向既是因為對于權力自我膨脹的高度警惕,也是因為對于權利的政治性含義的慎重對待。一方面就此防止權利的濫用,而將之規范在良法的范用之內:另一方面防止權利的流逝,而將權利的憲法性規定放置到不可隨意概奪的位置。這時,權利導向對于社會政治結構的建設性作用與對于社會發展的穩定性功能就得以漸次顯現出來。在此,權利導向體現出的三個面向一一保護公民的財產、生命與自由,就相互關聯起來,而不能被隨意切割。洛克原則在現代自由主義憲政中具有的普適意義就是毋庸諱言的。當權利哲學僅僅成為造反哲學的時候,它就絕對喪失了支撐憲政的可能性。因為人們以權利為依據不斷地為白己權利的被尊重而起來革命、起來造反的時候,他們的權利在革命的歷史洪流中并沒有坐實的政泊建設性空間。相反,造反、革命的權利在坐實的過程中所發揮出的破壞性,事實阻礙了人們權利的落實。[18]這種個人權利先于和優于政黨權力國家權力的定位,在社會主義憲政中是無法得到準確理解的。它只能被理解為人民群眾革命的權利,因此它也就只能被定位為造反哲學,而不可能成為建設性的政治哲學。

其三,法治主張。自由主義憲政中的權利哲學,將憲政安置在人民與國家訂立契約的基石了。這樣,國家依照先定的契約行為,就是當然。國家如何按照權利契約行為呢?法治的問題就此提出。只有將具有變成巨無霸傾向的國家權力限制在權利契約的范圍之內的時候,國家才沒有吞噬個人權利的可能。假如在契約之外放任一個所謂維護契約有效性的特權者的存在,那就意味著人民與國家的定約會受到徹底的顛覆。法律主治,既排除了任何政治領袖對于權力的濫用,也排除了任何組織對于權力的濫用。自由主義憲政認定,除開法治,沒有比捍衛人民主權更好的政治制度安排了。在自由主義憲政制度的安排下,法治一方面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條件方面,為個人創設并維持了一種安全范圍;另一方面因為法治合理地分配權力、限制權力,它也為人類建設有序與和平的國家組織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再一方面,法治調整井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使得社會能夠維持正義的狀態。[19]社會主義憲政是沒有尋找到與它相互適應的法制體系的。當社會主義國家將執政黨、甚至執政黨的領袖放置到政黨之上和法律之外的時候,它就喪失了建立起具有普遍適應性的法律制度民可能性。可以說,在社會主義的范圍內談論法治是沒有意義的舉動。

其四,制度優先。這是法治精神落實到實際運行的政治制度和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之后,必然具有的特點。制度的優先具有兩個起碼的含義:一是制度作為社會的結構成份,通過它組織起了社會的活動。這種結構成份具有持久性的特點。二是制度具有遵循慣例,而使得慣例、習性等形式可以使得社會生活主要領域獲得整合、秩序和穩定的社會承諾,并為社會關系和利益的明確化提供人們多認可的程序與形式。[20]自由主義憲政思路中強調的基本人權、重視的法治主張,都是制度優先的表現。它認為基本人權的不可樨奪性與憲政制度安排的穩定性,以及分權制衡原則的首要性和以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性,都具有制度的取向。它絕對不將捍衛基本人權和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責任”希望寄托在某些組織和l個人身上。對于自由主義憲政米講,心靈的習性中所具有的個人主義傾向對于憲政制度的重要性,是一個必須強調的東西。2l它拒斥完全人為的制度設計思路,因為這就勢必借助于英明的政治領袖北對于社會政治制度的天才預見和規劃能力。而這對于自由主義憲政所傾力維護的個人自由將是極其有害的。自由主義憲政所主張的制度優先,也就此顯現為程序優先的形式,顯現為依循既有規制處理社會政治事務的政治行為方式。

歸納起來講,自由主義與憲政的觀念聯系顯示出,憲法之作為憲法的靈魂所在:就權力的合理定位來講,確認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思路:就權力的運行來看,建立起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制度;就權力的有效限制而言,建構起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機制。憲政之作為憲政的精髓所在:就它將權力有限于憲法范圍講,它建立了限制權力的制度格局:就它設計了權力分割與制衡機制而言,建立了限制權力的有效制度;就它保障權利的基本取向而言,建立了普遍人權基礎上的共同體成員平等生活的政治體系。從它的基本精神上講,就是兩點:其一,以權力的分割與制衡安頓權力。其二,以程序民主對權利加以根本保障。

從后者即自由主義與憲政的制度抉擇關系米講,自由主義為現代憲政提供的制度理念與制度布局之作為現代政治制度的靈魂,深刻地影響了現代政治制度抉擇的基本路向和籌劃方式。這種影響從二個層面上可以加以全面的領會:第一個層面就是自由主義與作為現代憲政的法理依據的憲法制定與解釋,第二個層面則是憲政制度的分權制衡設計,第三個層面是這種制度設計的基本結構與效果要求。

第一,憲法制定與憲法解釋。自由主義為憲法的制定所提供的基本思想基礎,己如前述。無疑,一部現代憲法如果不是建立在自由主義的思想基點上的話,它能否被稱之為憲法,就是令人懷疑的事情。僅就具有典范性的美國憲法來看,它的制定就是在自由主義的思想基礎上才可能進行并完成的。考察美國憲法制定與修改問題論者,以及考察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宗旨的論者,正是在自由主義的目的與憲政的問題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上米考察美國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的。[22]貝拉那樣的社會學家及其研究群體盡管對于個人主義頗多微詞,但是他們很敏銳地看到了美國憲法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根基,所以他們不同意托克維爾斷定美國的政治生活方式是建立在平等的心靈習性之上的判斷。[23]除開深深扎根于美國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主義根性與憲法的聯系之外,憲法的制定與自由主義的聯系,更是在聯邦黨人的論述中具有了自覺的理性選擇關聯性。從當初像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那樣主張聯邦主義的政治家,到今天重建其理論的奧斯特羅姆,對于立憲政治體制中的自由主義思想底色,都是直言不諱的。從個人出發考慮政治制度設計問題,強調人既能學習也能犯錯的原則,主張政治制約原則,等等等等,都是自由主義思想對于立憲的直接影響的顯現。[24]正是因為憲法的制定體現著人民的意志與愿望,憲法要保護作為個體真實存在的人民利益,因此憲法的修改也就不能被視為是一個技術性的法律問題。修憲與立憲一樣,都得經過人民的認可。所以像美國憲法的修正既需要合乎代表人民的議會兩院的同意,又需要合乎憲法程序的規定(由聯邦法院裁定)。

第二,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自由主義對于權力的高度警惕不僅對于憲法的制定與執行發生深刻的影響,它還直接深入到憲法精神和憲政制度的內部。憲法作為人民意志的體現,作為捍衛與保障公民權利的根本大沽,它的基本規范凸顯的就是限制權力的宗旨。規范憲法是在確認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對于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的限定和規范。立法權直接或間接反映了人民主權的原則,行政權代表了執行人民主權的政府履行職能,司法權則發揮監督權力正當運作的功用。其中,尤其是司法的獨立是憲政的一個軸心問題。假如司法權不獨立,或者由立法者來充任,或者由政府人員來擔當,都會造成一個既做當事人又做法官、既做球員又做裁判的混亂局面。而權力的三種形態必須處于相互制衡的局面之中,三者不能是→種單向的制約關系。三者權力的內部也需要有權力的進→步分解,以便形成縱向的權力劃分。縱橫兩個方向上的權力分割與制衡,只是的權力被有效地約束起來。

第三,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自由主義的憲政設計中,對于政府的定位就是有限政府。但是這里的有限,需要加以合理的理解。人們通常習慣于從先定政府規模的角度理解政府的有限,實際上,“有限”應當從兩個視角米進行規定:一是規模上的有限。二是權能上的有限。前者強調的是政府不能無限制地擴大規模,以至于吞噬杜會自治的空間。后者強調的是政府權力的有限,使得政府不能無限制地行使權力,以至于侵入權利的領域。至于對有效政府的理解,人們也通常是在政府的工作效率上著眼的。尤其是當代管理科學興盛之后,人們習慣于以企業管理的效率要求來衡量政府的工作績效,以市場模式來重建政府模式。[25]于是有所謂從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的提法。其實對于“有效”也應當從兩個層面理解:一是國家(政府)有效地保障它的公民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國家(政府)高效地做大社會財富,為它的公民提供富裕生活的財富基礎。前者是從政府的基本定位與職能角度講的。后者是從政府發揮的實際功能上講的。兩者并不矛盾。

實踐之路

從上述規范的陳述中可以看出,此前中國是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憲政的。1949年以來中國共產黨主導的社會主義憲政實際上并不是憲政,而只是將憲法進行了文獻化的政治修飾性處理的高調民主政治。這種政治制度形式,事實上經常滑入集權、專權乃至極權的歧途。就此而言,中國的憲政實踐之路,不是一個已經勾畫出來的事實問題,而是一個面向未來如何成功貽d辟出來的問題。于是,面向成熟的憲政實踐索取經驗,以及面向中國憲政的歷史實踐總結教訓,就顯得非常的必要與重要。前者是一個推進中國憲政實踐的必要的外部觀察。后者是一個推進中國憲政實踐的內在動力尋求。

從外部觀察,我們可以深入到現代憲政實踐較為成功的西方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分析問題。借助于這一視角,我們可以得到兩種觀察結果:其一,原生現代國家的憲政情形。這就是前述的英國-美國憲政的基本情形。其二,后起現代國家的憲政情形。一如歐洲大陸國家的憲政實踐情形。

就前者而言,英美國家憲政的原發內生性質,使得他們的憲政實踐最為順暢,最少緊張感。現代市場經濟的興起,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中產階級的興起和政治自覺,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權利哲學的興起,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政治理念基礎。分權學說的興起,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權力布局方案。啟蒙文化的發展,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心理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他們的憲政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經驗取向思路。這些英美憲政實踐的經濟、政治、文化根源,是其他后起的憲政實踐國家所不具備的。[26]盡管在英國的憲政實踐進程中發生了1640年的革命,但是成就英國革命的卻是兒十年后的“光榮革命”。保障性的憲政原則與妥協性的憲政制度協調起米后,英國就將憲政制度穩定下來了。盡管美國的憲政實踐進程中也插入了一場革命,但是革命不是對源自英國的憲政理念與制度的推翻,而是對于制約美國邁向現代憲政的因素的革除。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在革命后坐到一起商談建構事宜的時候,一起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時候,也同樣遵循的是堅持捍衛和保障個人權利的基礎上規范權力的憲政思路。英美的革命具有溫和的特點。革命不是宣泄暴力,也不是完全依靠暴力來徹底顛覆“舊”世界的秩序,完全重新建立一個“嶄新”的世界的秩序的群眾運動3革命是成就憲政的方式與手段。

就后者言,德法等國的憲政實踐所凸顯的緊張感,已經使得人們發現后發外生型憲政國家處于憲政實踐的劣勢狀況。相對于英美國家而言,德法的憲政實踐不論是在觀念上,還是是在制度上,都依賴于英美的既有憲政經驗。這種憲政實踐的外源性質,使得德法的憲政實踐從一開始就陷入了必須首先處理自己國家的政治遺產然后才能建構憲政體制的緊張狀態之中。新舊政治理念與制度的沖突,不是在漸進的社會發展進然b中可以化解的,而是必須借助于一場聲勢浩大的社會革命才有期望達到的(如法國〕,或者是內化為一種思辨哲學的復雜建構米對接的(如德國)。這樣,像法國那樣從人性改造到社會政治工程的系統重建,不僅難以為憲政實踐奠定像英美那樣堅實的經濟、政治、文化基礎,也無法像英美國家那樣為憲政實踐奠定堅實的社會心理基礎。而且當他們將自由、平等、博愛做了浪漫主義的處理之后,緊貼現實政治生活的經驗性政治理念與簡單可行的政治制度建構,就變得更加不可能了。所以當德國在魏瑪時期制定了從憲法文獻來說簡直是完美的憲法時,它也無法促使憲法對于國家的實際政治生活發揮積極的作用。終于使德國陷入了法西斯主義的泥障之中。

至于原蘇聯的憲政實踐,是一個特例。缺乏市場經濟的低度發展的國家,像俄國那樣,試圖將解決國家的貧困與解決國家的憲政連接起來一鍋煮的情形,事實上只會形成一個雙損的局面──經濟得不到長期持續的發展不說,政治上的憲政制度也無法坐實。俄國人在接引馬克思主義思想的基礎上,實踐所謂社會主義憲政時,它既無法建立起真正的憲政制度,也無法真正走出貧困狀態。像德法俄這類后起的、意欲實踐憲政而走向了專制極權境地的教訓,證明了現代憲政實踐的極端復雜性。

從內部觀察中國的憲政實踐,實際上也就是一個歷史回顧的問題。這種觀察顯現的是中國憲政失敗的歷史軌跡:中國的憲政實踐已經有了三個歷史階段的失敗記憶。其一,晚潔的憲政實踐是中國人初步接觸到憲政理念之后采取的政治變革對應措施。但是,晚清的憲政變革對于消朝當局而言僅僅著眼于挽救其當政危機,對于社會而言則僅僅著眼于富國強兵的功利目的。它的失敗具有某種必然性。[27]其二,民國時期憲政的欲求與現實的沖突:黨化國家與全能政府的基本政治定位構成了憲政實踐的根本障礙。民國初年孫中山對于國家政治發展從軍訓政到憲政的設想,已經扼制住了中國憲政健康發展的咽喉。而國民黨正式建立起來的黨化國家形態與全能政府格局,則從根本上堵塞了中國通向憲政的道路。加之思想家們對于憲政的引介不僅沒有帶給中國人健全的現代憲政理念,反而經常將憲政的經濟、政治、文化相互關聯的條件割裂開來處理,使得憲政墮化為工具化的政治理念。加上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專制定局,國民黨時期的憲政建設是乏善可陳的。[28]其三,改革開放的政治轉型要求與抵制政治轉型的沖突。當代中國的改革開放是策略性的社會變革。在經濟發展的層面上,改革圍繞穩固現行執掌政權者既得利益的軸心展開。每當改革發展到政治體制改革的邊沿的時候,改革就陷入了停頓狀態。而且面對憲政轉軌的政治任務,執政黨的政治領袖采取的是熟視無睹的態度。“穩定是壓倒一切的政治任務”的提法,“不爭論”的提法,都顯示出他們對于憲政建構的回避姿態。[29]而當他們以策略化的姿態宣稱憲政法治的時候,事實上他們也無意于推行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憲政與法治。因為憲政與法治始終被限定在黨治之下。[30]顯然,中國憲政實踐的歷史記憶是一種挫敗感的記憶。

就憲政實踐的外部經驗觀察來看,英美的憲政實踐績效誠然是令人羨慕的。但是,英美的經驗具有不可模仿性。德法俄的憲政實踐誠然是不太成功的。但是,他們的憲政實踐處境恰好與我們中國的處境類似。這是我們無法簡單地贊揚英美進路而貶低德法方式的理由。可以說,英美經驗為我們中國人將要展開的憲政實踐提供了理想范型,而德法經驗則為我們中國人提供了憲政實踐的切實處境。前者的重要性自然是不可懷疑的,后者的切近性更是值得我們重視。就憲政實踐的內部審查來看,解決黨化國家的定位與全能政府的布局,己經成為我們中國人進行憲政實踐所面對的根本問題。而如何在市場經濟的推進中培育需求憲政的中產階級,并使得他們的政治意識處于日漸自覺的狀態,從而為具有積累效應的憲政實踐提供現實社會基礎,則是我們中國人憲政實踐從社會主義憲政轉向自由主義憲政的關鍵。

當代中國要想從傳統的、失敗的社會主義憲政轉向現代的、成功的自由主義憲政,既需要對于兩種憲政的比較優勢進行理性的確認,也需要對于兩種憲政的歷史選擇結果加以理智認取,從而確信不疑地將自己的憲政坐標定位在自由主義憲政框架中。于是,:在當代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中提出的憲政轉型問題,就促使我們為推進憲政轉型而反思、改革隍7d放的基本思路。這樣,我們的改革開放既需要從壓力型變革推進到誘導型變革。又需要從外部制約型變革發展到內部動力型變革。前者強調的是中國的改革主動性問題,后者強調的是中國改革的內源性問題。前者注重的是順應歷史需要而漸進引導歷史演變路向的問題,后者注重的是當政者意識到秩序建構對于自己執政的極端重要性問題。前者是著眼于現代憲政與中國市場經濟成長中逐漸壯大的有利于憲政發展的諸因素的自覺培育問題,后者著眼的是中國社會各種組織力量和公民個人對于憲政發展的諸主體擔當者的認取問題。總之,從壓力型、外部制約型的變革演進到誘導型、內部動力型變革,就是要走出近代以來中國憲政變革急促的境地,使得中國的政治行為主體意識到憲政建設的真正目標與現實道路是什么的問題的正確答案。確立中國憲政建設的基本坐標是自由主義憲政,可以說是中國改革開放可以繼續推進的唯一進路。

當我們對于成熟的憲政國家的經驗與中國憲政實踐失敗教訓有了一個簡單的通觀之后,當代中國憲政具有積累效應和建設功能的實踐輪廓就有希望凸顯出來。一方面,中國當代憲政實踐的戰略目標是需要首先加以確立的。這一戰略目標,簡單地講,就是要達成四大平衡:其一,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衡。其二,自由與秩序之間的平衡。其三,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平衡。其四,穩定與創新之間的平衡。

另一方面,就當代中國憲政改革的策略進路來講,必須要解決四個問題:第一,“抓住一個關鍵”,即是獨占權力的特殊利益集團的退場。第二,“解決一個問題”,即是為什么我們國家必須要走上自由民主憲政之路。第二,“確立一個思路”,即是憲政理論普及與憲政政治實踐雙線并進的思路。第四,“尋求一個突破”,即是找到一個實際地限制權力或保護權利的支點,這就是國家與社會在憲政實踐的哪一點上能夠達成一致的問題。這將是萬分艱難的。

[1]需要強調的是,這里使用的“設計”一詞具有的不同內涵。由于自由主義憲政的先在性和歷史內在性,它依賴的是自生自發的秩序。而社會主義憲政作為后起的與替代性的憲政,依賴的則是人為設計的秩序。前者的設計不具有整體的性質,只是“零星的”社會工程的產物;后者則是整體的社會工程產物。參見汪丁丁:《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載《公共論叢:市場社會與公共秩序》,三聯書店l996年版。

[2]參見張小明:《冷戰及其遺產》,第一章“冷戰的根源”之“國家因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周琪:《美國人權外交政策》,前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參見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導言,法律出版社l985年版。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本理論》第一編“某基本理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l999年版。以及喬·薩托利:《民主新論》第二卷“古典問題之“另一種民主”。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導論。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參見張慶福書,第61-64頁。

[5]參見董云虎等編著《世界人權約法總覽》所收入的各國憲法文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西方國家的憲政情形之與憲法的關系,以及憲政與社會政治生活的關系,參見斯科特·戈登書。像中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與實際政治生活、政治秩序的關系,參見張慶福書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實施憲法,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

[7]參見黃炯:《國家、公民與行政法──一個國家-社會的角度》,第二章“國家與公民關系的理論沿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8]參見任劍濤·《社會的萎縮與重建──轉型中國國家與社會互動狀況的分析》,2002年7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中山大學等共同主辦“轉型中的中國政治與政治學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待刊。

[9]參見任劍濤·《從人民、公民到選民現代政治活動主體定位與社會政治格局的關聯性》,200l年4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政治哲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待刊。

[10]參見邁克爾·埃默里等:《美國新聞史──大眾傳播媒介解釋史》,第四章、第八章、第十七章等,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以及沃爾特·李普曼:《公眾輿論》,第五部份“公意的形成“”。上部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參見《鄧小平文選1975-1982年》所收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人民出版社l983年版。

[12]參見周尚文等:《蘇聯興亡史》,前言。上海人民出版社l993年版。

[13]參見戴維·米勒等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憲法·憲政”、“憲法”、“憲法法院”等條目。中國政法大學1992年版。

[1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載前引董云虎編著書。

[15]參見G·薩托利:《“先政”疏議》,載《公共論從·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5年)版。

[16]參見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第一章、第二章。北京大學山版社2000年版。以及查爾斯·A·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十章、第十一章。商務印書館l989年版。

[17]參見G·薩托利:《民主新論》,第一卷“當代的爭論”之“民主不是什么”。東方出版社l998年版。

[18]參見L·亨金:《權利的時代》,第二部份“自由主義的權利觀與社會主義的權利觀”。知識出版社l997年版。

[19]參見E·博登溝默:《法理學自法哲學及其方法》,第二部份“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第十一四章“法治的利弊”。華夏出版社l987年版。

[20]參見:亞當·庫珀等主編:《社會科學百科全書》,“制度”詞條。上海譯文出版社l989年版。

[21]參見羅伯特·貝拉.《心靈的習性──個人主義與美國人生活中的承諾》,第九章“個人主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i992年版。

[22]RogersMSmith:Liberalismand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Introducti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5.以及前引王希書前言。

[23]參見同注21。前言。

[24]參見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l980年版。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第二章“出發點、基本假設以及重要原則”上海三聯書店l999年版。

[25]參見B·蓋伊·彼得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第二章“市場式政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年版。

[26]參見前引龔祥瑞書第一章第二節“憲法的起源”對于英美憲法憲政起源與發展的分析。

[27]參見鄭君華等:《中國改革史》,第二十二章。華夏出版社1991年版。

[28]參見韓大元:《亞洲立憲主義研究》,第二章“立憲主義的移植與亞洲國家制憲過程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l996年版。

[29]參見何情漣:《現代化的附阱──當代中國的經濟機會問題》,結語“公平和正義:評判社會制度的阿基米德點”。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吳國光:《改革的終結與歷史的接續》,載《二十一世紀》2002年6月號。

[30]參閱到近期中國執政黨領導人關于執政黨與憲政法治關系的論述,就可以明了這一斷定不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