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監管挑戰與機遇
時間:2022-11-01 10: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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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服務貿易協定(TradeinServiceAgreement,TiSA)談判自2011年至今,提出了許多與GATS和TPP等國際服務貿易協議更加嚴苛,開放程度更高的協議內容,其中國有企業附件是一個被認為專門針對主要以中國為首的許多國家的國有企業的協議內容,這對我國大多數金融行機構屬于國有企業的現狀提出了很大的挑戰,通過分析國有企業附件,擬尋找我國國有金融企業監管改革的路徑。
【關鍵詞】放松管制;國有企業;開放競爭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席卷了包括美國、歐盟、中國、俄羅斯在內的全球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體系。迄今為止近十年的時間,全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正在不斷加劇,中國在世界貿易舞臺上呈現出越來越高的地位并承擔了與日俱增的責任,2016年10月1日,人民幣已經正式成為SDR一攬子貨幣,在人民幣國際化逐日推進的情況下,中國的金融體系開放已經成為了非常重要的議題。2016年底至2017年初,“一行三會”不斷新規,為推進中國金融行業監管和維持健康發展,正在不停地做出努力。2017年1月,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在上任之初就向全世界宣布美國將徹底退出TPP,在這一協議文本已經基本簽署,并公開其協議文本內容的情況下,做為核心談判方的美國一旦退出,TPP即將面臨流產,在歐盟委員會的官方網站對正在談判和已簽訂的協議介紹表上,TPP顯示為已失效。所以,TPP的流產無異于對簽署這一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打擊。TiSA作為最有可能替代TPP的協議,已經逐漸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國早在2013年就曾宣布擬加入TiSA談判,但至今未能如愿,為了進一步推進中國金融行業發展和人民幣國際化,加入TiSA的談判一直是我們的目標。
一、TiSA國有企業附件
除金融服務附件要求放松國家監管的要求以外,2016年最新披露的TiSA揭露了美國推動的協議,迫使簽約國將公共服務私有化并解除對公司的管制,這一協議已經從單純的自由服務貿易談判轉變成了政治議題,貿易談判已經“遠離合法的貿易問題,進入了一個席卷管制的政治議程”。國有企業附件要求公共服務必須像私營企業一樣對待,這無疑是一個隱含的針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金磚國家的要求,進一步推進了大公司進入海外市場的“放松管制”目標。國有企業的附件的主要內容包括:定義(definitions)、范圍(scope)、管理機構(administrativebodies)、非歧視性待遇和商業考慮(non-discriminatorytreatmentandcommercialconsiderations)、不相符活動(non-conformingactivities)、透明度(transparency)、未來談判(futurenegotiations)等。國有企業附件對國有企業的定義僅限于中央政府級別。在《國有企業附件》中,國有企業的定義為:中央政府級別的法人,國家直接擁有超過50%的股權;或通過所有者權益控制,可行使超過50%的投票權;或擁有委任多數董事會或同等管理機構的權力;和主要從事商業活動,這些活動被定義為以謀取利潤為目的而開展的活動,最終生產由國有企業來決定出售給消費者某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國有企業附件在范圍條款中的例外規定有:不包括締約方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的管制與監管活動,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非政府機構對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清算機構或其他組織或協會的監管或監督活動,以及對金融服務提供者行使監管或監督權力的機構,為解決失敗或失敗的金融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主要從事金融服務的失敗或失敗的法人而進行的活動。該附件不適用于政府采購。在“非歧視性待遇和商業考慮”條款中的例外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三款。該規定不能阻止締約方采取或執行臨時措施以應對本國的或全球的經濟緊急情況,以及應用在締約方的國有企業在應對本國的或全球的經濟緊急情況時采取的臨時措施。“透明度”條款要求締約方在TiSA生效后的六個月內以官方網站的方式給其他締約方提供國有企業的名錄并進行年度更新。在其他締約方提出書面請求后,締約方應給另一締約方提供本國國有企業的活動是如何影響雙方的貿易的情況的解釋,當然收到信息的另一締約方非經提供方允許不得將該信息披露。國有企業附件未來談判的目標是TiSA的現有締約方和任何希望加入的國家。任何考慮加入TiSA并擁有大量國有企業的國家都必須做好準備,這將對其國內經濟造成挑戰。“未來談判”的規定不針對個別國有企業,而是針對一個國家的國有企業制度。如果一方(美國)認為國有企業在另一個締約方或想要加入的國家的市場中發揮主導作用,則可以通過統計數據和其他證據來通知所有締約方。國有企業的支配地位由兩個指標來衡量:以市場價值衡量的100個最大法律實體中的30個是國有企業(如附件所定義),或一國所有國有企業的累積市場價值超過該國30%的國民總收入。
二、TiSA對中國國有金融企業監管提出的挑戰
有研究表明,我國目前金融行業,大多數的巨頭公司主要的股權掌握在財政部、匯金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人民銀行手中,中國主要的存量資產90%集中在銀行業,而中央匯金作為財政部下設的百分之百由財政部,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這樣一家公司,可以說實際的股權掌握在財政部的手中,所以我們熟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新華人壽保險、中國國際金融公司、中國中投證券,這樣的一些公司,其股權的構成成分大多數是由財政部控股30%-40%,中央匯金控股20%-30%,可見在財政部實際控股60%-70%的情況之下,這些公司的實際控股股東,都是中國財政部,從股權的成分來看,上述企業應當都屬于是TiSA中定義的國有企業。我國銀行業對外資股權有限制,對國有銀行的外資持股和控股權上限要求不得超過20%,且每家外資機構最多只能持有兩家國有銀行的股份;銀行許可證同樣有限制,外資銀行一次只能申請一個分行,在一個城市只能申請一個支行。依照前文所述,既然TiSA的國有企業章節的規定主要針對中國,那么在中國的金融市場,大部分金融公司都是國有企業的前提下,怎樣對外國公司施行開放金融市場,開放金融行業競爭,開放監管,以及給予國民待遇,是我們目前面臨的一個巨大的難題,如果依照TiSA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國有銀行和國有金融公司,無論是他們所經營的范圍,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他們進行的監管,都應當給予其他所有的跨國金融公司同等的待遇,(在2016年頒布,2017年7月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可以作為專業投資者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但作為經營者并無相關規定,2009年頒布實施的《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信息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可見,這些服務僅限金融信息服務而不是金融交易服務。)同時,美國所提出的跨國金融信息的自由流動,對于監管也會提出更高的要求。綜上,現在我國目前的金融行業國有化,對外資金融公司的種種限制,都構成了與TiSA規則不相符的情形,對我們未來的金融行業監管立法和金融市場開放提出了全新的挑戰。
三、加入TiSA談判對中國國有金融企業監管帶來的啟示
在TiSA如此嚴苛的要求放松監管、廣泛開放金融市場的規則之下,我們現有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確實面臨不小的改革壓力,但這種壓力也不失為是一種動力,不僅可以倒逼促進國內監管體制改革,還能加速中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全球化腳步,我國的金融市場目前正在對外開放的初期,困難必然是存在的,但機遇與困難并存是我們現階段的真實情況。未來如果中國加入TiSA談判,國有金融企業改革將是我們面臨的第一個問題。雖然現階段我國已經開始放松外匯管制,采取市場化的存款利率,并允許外資進入中國的證券市場進行投資,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人民幣離岸市場將開始推動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但解決國有金融企業的“身份”問題應該是我們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如果我們能夠做好這些企業的市場化,未來加入TiSA談判之后,國有企業附件要求的同等競爭和國民待遇問題將不再成為我們的障礙,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實現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到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中,這一問題的推動進程將直接影響我們是否能夠順利參與TiSA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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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想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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