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權力主體及結構嬗變

時間:2022-07-06 0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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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權力主體及結構嬗變

大學權力主體并不是固化不變的,它伴隨大學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換。從大學主體扮演的角色來看,大學權力主體包括政府、社會(市場)、大學自身、教師和學生等諸多大學利益相關者。歷史地看,不同歷史文化時期,大學權力主體的權限、地位、結構等不盡相同。從歷史視角審視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嬗變,有利于從根源上和本質上把握現代大學權力體系的建構問題。

一、中世紀:大學的工具性、權力主體的單一及其垂直結構

中世紀的歷史文化很難用一個詞語來概括,歷史上稱為“黑暗時代”,充斥著反動的農奴制、教會的蒙昧主義、禁欲主義、封建專制主義等,科學文化發展遲滯。然而,就在這種宗教文化“迷霧”的籠罩下,卻誕生了被認為是歐洲中古時期留給后世最為寶貴的文化遺產之一———中世紀大學。大學出現以前,西方的高等教育僅僅是教會機構(如修道院和大教堂)的“殘存物”,修道士在其中發揮主要作用。隨著歷史文化的不斷推進,教育的開創精神為居住于修道院外的牧師所發揚光大,他們在當時承擔著管理大學外部世界的職責,深入城市生活,吸引不少學生慕名而來聽課。由于學生規模日漸擴大,教堂學校數量不斷增加,逐漸形成了行會的組織形式,即大學的雛形。隨著歐洲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環境的變更,為了培養滿足復雜社會所需的大量受過訓練的管理者、律師、文書、醫生和牧師等,不得不興建更多以行會為組織形式的大學機構。中世紀最有代表性的大學機構主要有2種類型:一種是“學生大學”,以博洛尼亞大學為代表;一種是“教師大學”,以巴黎大學為代表。兩者最大差別在于掌握大學實質權力的主體不同。博洛尼亞大學最初是由博洛尼亞城學習法律的學生建立的行會組織,13世紀,學生逐漸獲得了管理控制大學事務的權力,并在大學管理中第一次取得主導地位。學生通過學生會議制定相關法令與規章,管理自己的學習生活和調節內部關系。在大學內部,每個學生都有投票權和選舉教師的權利。教師則由學生行會雇傭,他們的教學工作受到學生的嚴格管制,教師唯一享有的控制領域就是考試制度。從13到15世紀,由于教師薪金制的確立,大學的權力逐漸回落到教師手里,學生權力至上的權力結構由此解體。巴黎大學是教師主導的大學。它最初是由主教實質控制和管理,后來由于學生與圣母院教士的爭執事件,獲得了國王授予的特權證書。1215年,教皇特使取消了圣母院主事對巴黎大學的控制權,教師協會獲得合法團體資格,并逐漸擺脫主教的控制,教師從此獲得管理學校的權力,并擁有結盟權、罷課權、授予學位的專一權等;教師們按照一定的學術水準制定教學大綱,選擇學生,對學生進行考核等。每位正式教師都有選舉權,可以參加校長的選舉,也可參與決定學校事務。中世紀大學是中世紀歷史與文化教育的特有產物,盡管在宗教神權的桎梏中飽受排擠,但它仍“是相對自治的獨立機構,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權。這種自主權是經過不斷斗爭,由教皇、國王、諸侯及城市當局授予的,包括內部自治權、獨立審判權、免除賦稅及兵役權、學位授予權及到各地任教權、自由演講權、罷教及遷校權,等等”[1]。作為封建神權的派生物,中世紀“大學基本上都是教會的婢女和附庸”[2],具有濃厚的宗教性、王權性和工具性。若把中世紀大學置于當時文化環境背景下反思,可以發現:第一,大學權力主體相對單一,他們的權力及地位非常有限。從大學內部來看,主要包括教師和學生,他們把持著大學內部權力的運作;從外部看主要有教會、修道院外的牧師等,他們掌控大學外部的權力環境。第二,大學權力主體的關系結構呈垂直形態,即“教會—大學—學生—教師”與“教會—大學—教師—學生”兩種自上而下的權力主體關系結構形式。兩者的主要差異是:前者鮮明地突出學生在大學中的主體地位和領導作用,學生權力得到最極致的彰顯,學生權力高于教師權力,學生與教師的關系是選舉與被選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后者表明教師的地位得以承認和維護,教師權力得到教皇和法律保護,教師權力高于學生權力,學生與教師的關系與前者相反。

二、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大學的世俗化、權力主體的多元化及其三角結構

14至17世紀興起的文藝復興運動,“表面上看是古希臘羅馬文化的復興和再生,實際上是一種新的、不同于中世紀的新文化形態的誕生”[3]。中世紀,神學占統治地位,古代文化幾乎消失殆盡。文藝復興時期,古希臘羅馬的經典要著與文化藝術重新傳入歐洲,人們重新認識這種燦爛文化,導致了一種批判神學的思想形態誕生,即人文主義。由于人文主義、柏拉圖主義、亞里士多德主義、自然哲學、經院哲學、自然科學、神學、宗教改革思想、空想社會主義、世俗政治思想等各種思想雜陳,引發了人類觀念的顛覆性改變。人們極力去擺脫封建神權的桎梏,試圖從人性解放和思想自由的主流思潮中去獲得自身的權力和利益。文藝復興運動在很大程度上也動搖了歐洲大學在中世紀形成的固化模式。由于人文主義思潮的影響,封建神權逐漸弱化,大學主體結構、學科結構、教學工作等都開始發生微妙的變化。例如:“宗教神學學科受到了挑戰,修辭學、演講術、文學、藝術、道德哲學等與神學學科相對的學科得以復興,在大學中逐漸形成一種倡導世俗文化和一種以人為中心的新世界觀,孕育出一批屬于人文主義者的自然哲學家和科學家。”[4]新興的大學主體開始向大學與教會提出自己的權利和利益訴求。尤其是,該時期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的面世,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導致了政治的世俗化,進一步強化了政治權力在人類行為觀念中的地位與作用。盡管如此,由于歐洲傳統的經院哲學把持的大學對人文主義進行了極力抗爭,因此這種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并未引起傳統大學的根本變革。在推動教會主導下的大學變革問題上,宗教改革運動比文藝復興更迅猛。宗教改革以地方世俗政府的智力權威取代天主教會的權威,它對獨攬文化和教育大權的教會的全面攻擊導致了整個教育制度的大動蕩。由于大學既為政府部門培養世俗官員,也為教會培養神職人員,因此政府想方設法控制大學。大學教授和政府工作人員一樣被要求進行宣誓效忠國王或國家,還要效忠政府承認的交易。教師和學生被置于更為嚴格的管控之下,學生規模、入學學生的身份、學生自由選擇大學學習的權力、教師教學和研究的權力等都受到政府的限制。隨著政府成為大學事務的主體之一,導致“政府加強對大學的控制”成為英國以及整個歐洲大陸教育行為選擇的普遍存在,“大學控制權從教會向世俗政府轉移”[5]。由此可見,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對傳統大學產生了巨大沖擊,這種沖擊產生正負兩面的功用,但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加快了大學世俗化的進程。大學的世俗化與成為政治性工具并不是當時大學自愿的適應性行為選擇,而是歷史文化環境變遷帶來的權力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此時的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具有如下特征:(1)大學權力主體多元化,大學內部包括教師、學生以及大學內部管理者,大學外部包括教會、政府等。(2)大學外部權力主體形成“大學—教會—政府”的三角關系結構,各國政府加強了對大學的控制,大學主體的權力在歷史斗爭與政治權力的利益博弈中失衡,教師和學生的權力以及教會對大學的干預受到限制和削弱,政府對大學的權力控制得到強化,傳統的大學特權和學術自由受到政府的嚴格規制,大學最終成為世俗政權的工具,服務于國家統治者的需要。

三、民族國家興起和科技革命:大學的服務性、權力主體的復雜化及其扁平化結構

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后,民族國家紛紛建立,新興資產階級文化興起,全球經濟文化大融合,政治權力世俗化,自然科學和科學技術沖擊著古典主義的教育傳統,等等。在這種社會歷史和文化發展境遇中,國家權力不斷滲透到大學,導致大學內部、大學與教會、大學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發生質變。因大學傳統和社會文化具有多樣性和異質性,對于不同國度來講,推動大學權力運行機制及其主體結構變革的動力有所差異。以英國高等教育為例,17-18世紀的英國,由于封建王朝的復辟、宗教和王權對大學的長期控制,以及大學在中世紀傳統文化環境影響下形成的封建性和保守性傳統,與新興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對高等教育要適應經濟社會需求的訴求相悖,因此,英國大學并未從思想文化層面發生徹底變革,只是出現了微弱的世俗化。19世紀以前英格蘭也只有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兩所大學,由于一直陷入宗教政治斗爭,學生規模和成分發生了變化,富人取代平民成為大學的主體,大學成為培養統治階級的場所。在管理體制上,兩所大學延續了“學院管理為主,大學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各學院院長掌握實際控制權,成為大學的主宰力量。接踵而至的工業革命也未對英國大學產生直接影響。在管理制度上,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兩校改變了學院和大學之間“本末倒置”的權力關系,要求學院承擔大學部分職責,大學的權力和財力大大加強,兩者相對獨立的現代格局開始形成。19世紀中后期,英國政府加強了對科技教育的干預,組織皇家委員會調查科技教育,頒布法律規范技術教育等。大學推廣運動使得英國大學的功能出現了新的變化,在教學和研究之外,大學開始承擔起服務國家、服務社會的責任。尤其是,20世紀大學撥款委員會的建立,成為英國國家開始正式干預高等教育的標志。從1919年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被撤銷,它成為政府需要與大學自治之間矛盾的“緩沖器”,努力在兩者之間維持平衡。[6]1964年英國發表《羅賓斯報告》,設立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規定了委員會的宗旨和權力。它的成立標志著英國高等教育體系首次有了大學外的質量評估機構。而緊接著于20世紀80年表了《雷弗休姆報告》,對成年人、少數民族和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及政府應該調整與高校的關系等議題進行了討論。科技革命以來尤其是二戰以后,由于世俗王權在大學中的蔓延及社會力量的介入,大學最終成為了政府和社會的服務機構。在政府、社會、大學自身、教師、學生等多元權力主體參與的權力系統中,多力量的參與催生了多元利益主體,它們為了各自的利益需要,采取政治的、法律的、輿論的、道德的等多種措施以謀取所需的權利。這在大學權力主體體系中導致了滿足不同利益主體需要的組織機構的形成,例如政府設立大學撥款委員會,大學設立校務委員會、校監委員會,社會成立捐贈機構等。這些組織機構除了能謀取或維護自身利益外,它們的競爭與合作、相互交往與制約等牽制著大學權力主體的構成及其關系結構的變化,影響著整個大學權力主體生態系統。從英國大學個案來看,這一時期,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學權力主體在質和量上都發生了變化。在量上表現為大學權力主體復雜化,主要包括大學(教師、學生、管理者等)、政府(各種委員會、法律機構等)、社會(個人、市場)等更加多元、更加復雜的權力主體;在質上表現為,教會作為權力主體已經不再發揮關鍵作用,政府持有大學的管控權,非宗教人士、社會、私立辦學主體等作為新力量開始分化大學的各種權力,大學則成為政府的服務性機構。第二,大學權力主體的關系結構由垂直趨于扁平化和復雜化。所謂權力結構的扁平化是指由于大學復雜的權力制衡因素的影響,現代大學已經不可能建立像早期大學那種線性的絕對權力關系或體系,而不得不兼顧到不同利益主體的合法權利,建立一種由多元權力主體參與的組織管理形式,但是這種管理結構的特點是“扁”而“平”,而非“瘦”而“長”,即主體間更傾向于一種平行關系,權力向橫向分配,而不是一種上下級關系及縱向分配。由于這種復雜權力主體共同把握著大學的整體走向,共同掌握著大學選擇與政府或社會等外部權力主體發生關系的權力,改變了過去因權力過度集中而形成的自上而下的權力分配格局,使得大學權力結構更接近表現為一種權力分散的“扁平化”結構形式。

四、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變遷的整體審視與反思

(一)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變遷的整體審視

歷史地看,中世紀大學被經院哲學所統治,蟄伏在宗教的羈絆之下,無論是教育內容、教育者還是教育目的、受教育者,抑或從大學權力的賦予到大學權力的實施,無不滲透和體現著宗教精神。自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給大學提供了一面抗爭神學虛無主義的自由旗幟,大學逐漸從神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在宗教改革運動的助推下,大學開始被多元權力主體所主宰,逐漸走向世俗化,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政府采取法律等政權形式干預大學興建、大學組織和管理。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教師和學生的權力、管理者的選拔、大學經費的來源等皆受到政府的權力滲透。由于三次科技革命,尤其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在政府和大學的血管中滋生,引發了大學價值追求的變化和現實改革。盡管大學為固守傳統的價值理念而不斷抗爭,然而終究規避不了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現實需要。大學不得不走出象牙塔,發展“社區學院”、“無墻學院”,成為社會的“服務站”。至此,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教會在大學中權力效力的式微,教會曾經作為大學多元權力的重要一極,而今卻幾乎已退居大學門外,不得不讓位于大學自身、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從西方大學發展史中我們可以窺見大學權力轉移及其結構變化的大體趨勢:一是大學權力主體由簡單走向多元化,并因多元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博弈,導致了各主體間的關系以及大學權力的制衡因素變得復雜化。二是大學權力主體關系結構由垂直趨于扁平化。最初只有內部權力主體的教師、學生和外部權力主體的教會享有大學的絕對權力,大學權力集中在少數群體手里,隨著政府權力的強化和教會權力的式微,大學權力逐漸被多元權力主體共同持有。如果把這種多元大學權力主體獲取或實施大學權力的動態考察靜態化或結構化,則會發現,“教會—大學(‘教師—學生’或‘學生—教師’)”自上而下的大學權力二元結構向“教會—大學—政府”的三角關系結構再到“以大學為中心,政府、社會、市場以及大學、教師、學生等大學內外部多元權力主體參與”的復雜權力結構演進。

(二)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變遷的反思

第一,大學主體權力的失衡與回歸。大學是一個由多元權力主體參與的社會組織,不同的主體在利益博弈的過程中獲得的權力是非均衡的,最為明顯的是,當下學生權力和教師權力日漸式微。其次,政府權力“干涉過當”。政府作為大學權力主體之一,其權力的強化,是在歷史文化發展過程中,與宗教教會、教皇等諸多利益相關者博弈的結果,可以說是一種權力“優勝劣汰”的“自然”現象。然而,當下政府過分干涉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威脅到其他大學權力主體的權力實施和利益保護。這也是當下對大學去行政化訴求強烈的原因之一。隨著高等教育的社會化和市場化,大學權力主體的多元化,民辦高等教育的興起,個人、社會興辦大學的熱情高漲,一些新興主體寄希望于通過謀取相應的權力來實施教育計劃,不過就目前而言,因大學主體的權力分配與利益博弈環境失衡,這或許還是各種充滿不確定性的經驗性嘗試。不同大學權力主體擁有不同的權力,如果各權力主體都遵從各自的權力路徑在各自權力范圍內行使既定的大學權力,大學勢必將在一個平衡的權力環境下穩定運行。然而,從歷史文化變遷的過程中也已發現,各大學權力主體并沒有享有絕對平等合理的權力,總是在主導與被主導、干涉與被干涉、控制與被控制等矛盾關系中進行行為選擇,權力主體結構一直處于不完全平衡狀態。當下在多元主體參與的大學權力分配問題上,應該考慮學生、教師、學校管理者、大學自身以及政府、社會等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賦予不同利益主體應有的權力。尤其是,學生權力、教師權力作為大學權力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亟待回歸。第二,大學權力主體結構的解構與重構。“高等教育是由多元主體權力交錯重疊所構成的復雜系統,不同力量往往因主體的目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運動方向。因此,構建高等教育選擇主體間的關系,必然要碰到如何化解不同主體力量之間矛盾和沖突的問題,也必然要面臨高等教育治理權力如何分配和平衡的問題。”[7]在某種程度上,“大學領域的結構在任何時候都不過是操縱者之間權力關系的狀態”,“在這種結構中所占據的位置激發其他結構希望改變它,或者希望通過調整或維持不同權力間的相對力量來保存它”[8]。大學通過不斷解構不合時代要求的權力主體結構,重構符合主流文化社會的大學權力主體結構,從而推動大學、大學權力及其主體結構的變革和發展,才是現代大學權力體系建構的理性訴求。如前所述,大學權力主體的權力結構經歷了“垂直結構”、“三角結構”和“扁平化結構”的演變。

總體而言,權力在主體互動過程中不斷轉移,大學權力結構在解構和重構中不斷自我優化。它們影響著大學權力主體的結構形態與權力的運作過程。相比而言,扁平化的權力結構較垂直化的二元權力結構具有一定的優勢。后者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專權治理結構,權力高度集中于上層管理者,不具穩定性;前者是一種分權的治理結構,存在多個參與主體,權力相對分散,有利于維系權力系統的穩定與平衡,大學的命運同時被多元復雜主體共同掌握著,共同推動著大學的組織變革與向前發展。對于目前我國大學權力問題來說,扁平化的大學權力主體結構,有利于維護多元權力主體的權利和利益,有利于消弭因大學權力過分集中而導致權力失衡的權力形式,有利于構建更加和諧的大學權力主體間的權力關系。總而言之,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是伴隨大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動的,堅持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厘清大學權力主體及其結構,積極構建未來我國科學合理的現代大學權力體系,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