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環境審計治理價值研究

時間:2022-05-07 0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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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環境審計治理價值研究

【摘要】環境審計作為重要的國家治理工具,為鄉村振興戰略服務是應有之義。在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下,治理有效是實現鄉村“五位一體”全方位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基于目前我國基層治理存在的問題,基層治理能力迫切需要提升。環境審計通過預警及監督,不僅能促進鄉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還能起到優化鄉村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文化環境以及社會環境的作用。文章針對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就環境審計如何發揮自身審計工具價值展開系統研究,并提出通過增設鄉鎮審計機構、加強環境審計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合作交流來發揮環境審計治理價值的設想。

【關鍵詞】鄉村振興;環境審計;治理價值

一、研究背景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從這兩份綱領性文件的不難看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鄉村發展。《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五位一體總要求建設現代化鄉村,而其中“治理有效”即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實現的目標,也是實現其他目標的重要保障,所以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對實現鄉村振興意義重大。在這樣的戰略背景之下,鄉村理應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重塑傳統的鄉村治理體系,為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強有力的支持。黨的也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歷史任務,這在我國“三農”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歷史意義。審計職能是指審計本身所固有的內在功能,其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確認和鑒證[1]。政府審計功能的拓展恰好能從多個方面對鄉村治理能力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本文以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為背景,從環境審計的功能,研究環境審計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機制和路徑,并提出相應的建議,以期更好地發揮環境審計在鄉村治理中的功能。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發展和鄉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存在的問題、治理的必要性以及應對措施三個方面。關于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方面,王金南等[2]認為,環境審計事業發展最急切的問題是要盡快搭建好環境審計所需的法律框架以及加快構建環境審計規范化和標準化體系。關于鄉村治理必要性方面,卿紅[3]認為鄉村治理有效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要不斷完善現有的鄉村治理體系。王曉莉[4]從現代化轉型帶來的“快速城鎮化”和“農村空心化”兩大趨勢出發展開研究,闡明了新時期鄉村治理創新的必要性。關于應對措施方面,王翔雯[5]認為,鄉村治理中面臨著生態環境惡化、治理熱情不高、持續發展后勁不足等困境,實現有效治理,必須采取整飭生態環境、移風易俗、重塑鄉村新秩序等措施。趙曉峰和馬銳[6]認為鄉村治理中治理主體要在鄉村社會網絡中尋求適合的位置與資源,形成政府行政指令與村民自治網絡的聯動機制,建立多元共治體系,從而更好地推進現代化基層治理模式建設。整體而言,目前我國關于環境審計問題和對策的研究雖多,但是由于缺少統一的思想統領,顯得過于零散不成系統[7],同時也缺少相關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的研究。為此,本文重點就環境審計如何發揮自身的審計工具價值進而接入鄉村治理體系展開系統研究。

三、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的價值分析

環境審計制度對接鄉村環境保護,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利用自身的審計手段對環境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實效進行獨立的審計監督,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預警價值。環境審計中的事前審計,能夠在鄉村治理中發揮重要的預警價值,尤其在鄉村生態環境治理中,改變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另外,在其他環節的鄉村治理中,對可能存在的各類問題,事前審計可以通過審計評估發現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發揮環境審計的預警作用。在鄉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環境審計的預警價值能夠得到最大化的體現,事前預警是環境審計制度相比于傳統環境治理的最大優勢。以往的環境治理中,由于預警手段的缺失以及專業環境影響評估介入的不足,絕大多數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徑。這種模式的弊端顯而易見:首先,部分地區及部分生態系統本身極其脆弱,一旦被破壞就有可能是不可逆的傷害,很難依靠后期治理得到恢復;其次,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需要付出極高的人力、物力及時間上的成本,投入大,所需周期還極長,不僅需要付出極高的顯性成本,還要承擔環境修復周期內的隱性成本。環境審計的事前預警機制,是利用審計手段通過專業的環境影響評估得出各項人類活動將對生態環境產生何種影響,通過科學的手段生成可量化的環境影響指標,利用審計手段評估生態環境承載力與環境影響指標之間的關系,對各類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事先評估,將環境污染扼殺在“搖籃”中。對有可能的環境污染進行事前預警,最大限度地對可能的新增污染源進行有效管控,真正做到“預防是最好的治理”。環境審計對可能污染進行事前管控的最大價值在于從污染源入手,減少污染源排放,從根本上保護生態環境。與治理已經被污染的生態環境相比,對可能的污染源進行事前管控所需的各項成本要低得多,只需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環境影響審計評估體系,就能收到極大的環境保護效益。相比于傳統環境保護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徑,加強事前的污染源管控,能最大限度節約環境保護成本,這部分節約出來的資源能投入到環境保護的其他領域,使有限的環境保護資源發揮最大化的效用。建立環境審計的事前管控體制,需要環境審計機構和生態環境保護機關通力合作,發揮各自的專業作用。建立鄉村環境污染的環境審計事前管控與預警機制,關鍵在于建立科學有效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保護機關負責將各項可能的環境污染從專業的生態環境角度利用各項環境指標進行科學的評價,并對可能影響區域的環境承載力做出科學的判斷。環境審計機構則需要根據環境保護機關得出的各項數據指標,利用審計手段進行可量化的分析,得出一個科學可靠的審計結論。環境審計機構作為第三方,可以根據得出的審計結論,聯合環境保護部門和基層政府管控可能的環境污染。這樣的作用路徑,要遠比原有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更加科學有效,對于鄉村生態環境治理而言是一項有重大促進意義的舉措。(二)監督價值。環境審計作為新的鄉村治理主體以及治理工具參與到鄉村治理中,能夠發揮出審計最根本的監督價值。以往鄉村治理各個環節中發揮監督職能的主體并不包括審計主體,因為過往我國的審計監督并沒有實質性地深入到鄉村,而當環境審計參與到鄉村治理中后,審計的監督功能就能在鄉村治理的各個環節得到發揮,監督鄉村治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在鄉村建立環境審計制度,能對環境治理機構的履責情況以及鄉村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效進行獨立的第三方監督。一直以來,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進行監管保護,監督各個社會主體可能的環境破壞行為,對已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修復,履行它的各項有關職能,但存在的問題是對有關環境保護部門的履責實效缺少必要的評估和監督。通常意義上來說,都是環境保護機構監督其他各主體可能的環境破壞行為,但是對環境保護機構的監督長期以來都處于一個缺位的狀態,環境保護機關通常只需要對同一級政府及上一級環境保護機關負責,但同級政府及上一級環境保護機關實際上都缺少對相關環境保護機關履責實效的監督。在鄉村地區,環境保護工程及環境監管的履責實效監督往往更加困難,由于基層鄉鎮沒有設立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縣一級的環境保護機關在基層履行環境監管職能以及開展各類環境保護工作時,下一級的鄉鎮政府既沒有監督和管轄的權限,更沒有相關專業能力對各類專業的環境保護工程實效進行科學有效的評估,造成鄉村環境保護工作無人監督的窘境。鑒于目前對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履責情況以及各類鄉村環境保護項目實效性的評估監督存在嚴重缺失這一現實情況,所以在鄉村引入環境審計制度,利用環境審計手段對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履責情況以及各類鄉村環境保護項目實效性進行監督顯得十分必要。環境審計機構作為介于環境保護機關以及各類環境保護項目之間的第三方,能夠獨立進行評估監督的同時,還具備進行專業環境保護項目實效性評估所需的各項專業技能,是對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履責情況及各類鄉村環境保護項目實效性進行監督的最佳第三方主體。環境審計機構對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履責情況以及鄉村各項環境保護工程實效性的監督效用路徑,與一般的績效審計并無太大差異。對環境保護機關履責情況以及各類環境保護項目的實效性審計,主要以績效審計為主,輔之以合規性及財務收支審計,利用合規性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為績效審計提供基礎性的審計信息依據,并且從成本效益出發綜合全面地評價項目的環境效益性,同時注重各類環境專項資金的利用效率,綜合評估各類環境監管保護項目的實效。即以最終環境績效審計成果來評估通過開展各類環境審計項目是否形成了系統有效的環境監管能力和環境污染治理能力,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有所降低,整體的環境質量是否得到切實改善或者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利用環境審計監督環境保護機關的履責情況及各類環境保護項目的實效性,填補了之前這一監督的缺位,對鄉村的生態環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有效的監督對于任何項目而言都能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專業的監督,對于鄉村的環境保護事業而言,利用環境審計監督自身的工作實效,對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各個環節都能起到促進作用。首先是環境審計監督環境保護機關的履責情況,能夠促進有關環境保護機關積極履行職權、落實各項有關政策。對于各類環境保護項目的實效監督,能倒逼各有關主體切實履行職能,使各類環境保護項目起到應有的效果,能有效減少以往各類環境保護項目中存在的侵占項目資金、項目實際質量差等問題。除此之外,科學有效地利用環境審計得出的審計結果,能夠反映出我國現有的各項環境保護政策以及當前環境保護體制所存在的問題,對之后相關政策的出臺以及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設能夠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四、環境審計的鄉村治理價值實現路徑分析

(一)環境審計助力鄉村生態環境治理。環境審計對鄉村環境治理意義重大。環境審計參與鄉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主要方式表現為以下三點:第一,隨著環境保護科學的發展,評估生態環境狀況的各項指標已經逐漸變得可量化、可跟蹤,尤其大氣環境、水環境以及土壤環境污染情況的各項數據指標已逐漸發展得更加全面和完善,這樣全面可量化的環境保護數據不僅能夠直觀反映出生態環境的具體情況,而且為環境審計提供了更為有利的可量化的審計條件。在這樣的審計條件之下,建立長效的環境審計監督機制,借助有關環境保護數據,利用審計手段進行量化分析,得出相關的結論并反饋給有關機構,做到以第三方身份對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情況以及相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效進行動態化監督。這樣的動態化監督,能夠實時有效地對本區域的生態環境情況以及有關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實效進行獨立監督,尤其是已被破壞部分自然環境的修復保護工作。動態長效的監督對有關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能夠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第二,在鄉村地區建立起系統全面的環境審計機制,進一步將生態環境保護與領導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合,重視發揮領導人自然資源離任審計的具體作用,壓實具體責任,將領導人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的作用進一步傳到基層鄉村,增強鄉村環境保護的力量。第三,對于鄉村的重大污染源排放,環境審計能夠利用審計手段對各項污染排放指標進行量化的數據分析,能夠更加精確直觀地反映污染源的排放狀況,對各類污染源進行更加精細化的管控,轉變以往對鄉村污染源管控的粗放狀態。在環境污染數據化、可跟蹤的基礎上,建立動態、長效的生態環境監督把控機制;把鄉村生態環境審計與領導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合起來,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選拔領導人才的重要依據,促進領導人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在鄉村發揮重要作用;通過科學的環境審計手段,實現對鄉村污染源排放的精細化管控,進一步控制鄉村環境污染源排放。(二)環境審計助力鄉村經濟環境治理。鄉村要發展,關鍵還是要讓鄉村經濟得到發展,而在鄉村的經濟建設中,優化經濟環境的工作至關重要。優化鄉村經濟環境,是鄉村環境審計的重中之重,也是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助力鄉村發展的重要方式。審計活動最初的職能就是對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各項資金以及各種經濟行為進行審計監督,可以說是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審計監督。對于鄉村環境審計而言,經濟環境審計的重要作用同樣不言而喻,可以說是鄉村環境審計中不可或缺的基礎。鄉村經濟環境審計,重點是要審計各類興農、支農、扶貧資金以及其他與鄉村振興戰略有關的公共資金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在當前鄉村振興戰略以及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的戰略背景下,會有大量的政府以及社會公共資金進入鄉村。這些資金可以說是推動鄉村發展的第一推動力,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這些資金,并最大化地發揮其效用是推動鄉村發展的關鍵所在。建立鄉村環境審計制度,通過環境審計的合規性審計、績效審計等手段,可以進一步深入監督鄉村各項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際使用效果。對于鄉村的各項資金而言,有兩點是最重要的:一是資金流向,二是資金使用效率。資金流向可以靠對相關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審計進行監督,資金使用效率可以通過環境審計中的合規性審計以及績效審計手段進行監督。利用合規性審計在項目開始之前就進行事前審計,審計項目開發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對資金使用進行事中審計,審計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資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項目結束之后進行整體績效審計,審計資金使用所產生的效益是否正常,同時還要評估項目產生的相關負面效應是否造成了較大損害。經濟環境審計除了要關注資金使用外,對未來鄉村產業規劃以及各項經濟政策也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對于未來鄉村產業規劃而言,可以通過審計手段進行合理性和科學的事前審計,對現有產業的經濟效益進行事中和事后審計,為鄉村產業振興提供政策建議。另外,通過環境審計還可以反映出各項鄉村振興經濟法律、法規、制度所存在的優勢和不足,通過環境審計所反映出的實際情況,提出改進建議,優化鄉村振興經濟環境的各個環節。通過建立鄉村環境審計制度,利用環境審計手段對鄉村各個經濟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能大大優化鄉村經濟環境,對推動鄉村振興戰略深入實施意義重大。(三)環境審計助力鄉村政治環境治理。由于鄉村自身以及制度上的特殊性,鄉村政治環境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首先,鄉村除了基層政府之外還有自身的基層自治組織;其次,鄉村居民的政治意識普遍不足;最后,鄉村存在強大的文化和傳統慣性,對基層自治以及基層政府的治理都會產生一定影響。這些特殊性,對于鄉村政治環境建設而言有利有弊,具體到鄉村環境審計的政治環境審計上,鄉村環境審計服務鄉村建設的重點是監督各級政府對黨中央鄉村振興戰略及其各項政策的落實程度。除此之外,尤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凝聚力、戰斗力以及“兩個維護”情況的審計,確保鄉村振興戰略舉措落地生根,推動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對基層政府落實黨中央鄉村振興戰略以及各項相關政策的審計監督,是審計基層政府是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利用審計手段審計基層政府的履責情況,首先要審計中央的各項專項資金是否都使用在了鄉村振興領域,是否存在挪用、貪污等情況;其次要審計基層政府出臺的各項相關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具體的實施效果;最后要審計政府主持推進的各項鄉村振興項目,數量是否足夠,是否符合鄉村振興的戰略要求,以及是否達到項目的效率預期等。通過這一系列審計得出的審計反饋,能夠客觀地反映出基層政府對黨中央重大戰略決策的執行程度,也從側面體現出基層政府的政治認識是否與黨中央的重大戰略決策存在偏差,這是衡量基層政治環境的一個重要標準。鑒于我國鄉村地區居民個人的政治意識和政治素質方面都略有不足的現實情況,要優化鄉村政治環境,就必須發揮基層黨組織在鄉村政治建設中的橋頭堡作用。鄉村環境審計對基層黨組織的審計監督,主要關注基層黨組織凝聚力、戰斗力以及“兩個維護”情況的審計。除此之外,還要關注基層黨組織開展的各項組織活動,尤其是基層兩委的換屆選舉,要審計各項活動的流程是否符合規范,是否按照規范的組織程序進行。除了對基層黨組織的組織活動進行程序上的合規性審計之外,村兩委的日常治理活動、上級政策落實情況、村公共資金的使用、公權力使用等各個方面都是環境審計的監督對象。通過環境審計監督,能更好地督促基層自治組織行使自身職能,切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各項政策措施,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并且在提高自身政治素質,發揮自身在鄉村治理中基礎性作用的同時,提升鄉村居民的整體政治素養,優化鄉村政治環境,從而提升鄉村基層黨組織的政治素養、辦事能力,更好地為鄉村治理服務。利用環境審計手段,優化鄉村政治環境,能為鄉村振興戰略深入實施提供良好的政治基礎。環境審計是現有鄉村政治環境監督體制的有利補充,能很好地覆蓋相關國家紀律檢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覆蓋不到的地方,是對檢察機關和紀律檢查機關職能的良好補充。環境審計與國家紀律檢查和檢察機關相比,更加側重對整體政治環境優化建設,而后者更加重視的是對公職人員事實政治違法違規的處理。良好的政治環境不僅能夠促進基層政府更好地履行各項職責,還能一定程度上預防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由于鄉村地區的治理主要依靠基層政府和基層自治組織,治理能力上存在一定的短板,而通過環境審計為其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治理能力的不足,鄉村政府以及基層自治組織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實現鄉村振興的必要保障。就目前而言,鄉村環境審計助力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是助力政治治理的主要形式。利用鄉村環境審計,能更好地推進落實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自2018年以來已經由試行階段轉入全面推進階段,但是目前對鄉村生態環境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首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只是規定了縣一級的主要黨政領導干部在自然資源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對鄉鎮一級的主要黨政領導干部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責任規定,由此會衍生出一系列問題。其次,目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對自然資源的審計并未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使得有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干部認為有空子可鉆。環境審計制度能夠部分彌補目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推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更加深入推進實施。環境審計制度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鄉村環境審計能夠彌補目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對鄉村資源環境關注度相對不足的問題。當前鄉村環境問題日趨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基層的地方政府和干部沒有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落實到位,所以治理鄉村的生態環境問題要先從基層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主要黨政領導干部抓起。利用環境審計制度明確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以及資源狀況,利用好狹義環境審計所得出的各項結果,詳細參照各類環FRIENDSOFACCOUNTING境指標和資源數據得出科學可靠的結果,并與上一級政府以及環境保護機關合作,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利用環境審計機制自上而下傳達到基層黨政領導干部身上,進一步規范基層政府主要黨政領導人的各項行為,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的影響力深入鄉村。在促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制度真正在基層發揮作用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對鄉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也起到重要的保護作用。(四)環境審計助力鄉村文化環境治理。當前涉及鄉村文化建設的各個主體無論是政府還是有關單位,對鄉村文化環境的關注度相對不夠。目前對鄉村文化的主要關注點集中在推動鄉村建立優秀社會主義文化及保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上,對于鄉村文化環境而言,需要有其他機制介入建設鄉村文化的同時,發揮保護鄉村文化環境的作用,鑒于此,建立鄉村環境審計機制,發揮環境審計在文化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就顯得必要且可行。鄉村文化環境審計,重點要審計政府以及其他主體(如旅游開發企業)在鄉村進行的涉及鄉村人居環境及整體布局的規劃開發。在項目具體實施以前,要審計該項目開發是否會對鄉村的歷史文化遺跡、風土人情及人文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并且對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具體的量化評估。對鄉村的低俗、不健康甚至違法娛樂活動的有關審計監督,既要有事前審計也要重視事中和事后審計,同時還要加強各相關單位之間的交流合作。審計機關、政府、公安機關之間可以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由審計機關發現問題,公安機關進行打擊,政府機關進行綜合整治。為了保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避免鄉村振興過程中出現鄉村文化的城市化,必須控制對鄉村的商業化開發,尤其是在旅游業發達的部分鄉村,不能放任市場將文化積淀深厚的鄉村變成一個變相“商場”。過度的商業開發會對鄉村文化環境造成嚴重的不可逆傷害,如商業人口擠占鄉村原住民的生存空間,導致鄉村人口外遷。無論是鄉村人居環境整治的重新規劃建設還是商業開發,都要重視保護鄉村的文化環境,最好是能夠與文化環境互相結合,找到二者之間的結合點。除了重視各項活動對文化環境影響的事前審計及后期的績效審計之外,環境審計還要重視對鄉村文化建設與文化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以及對各項文化建設以及文化保護活動的成效進行績效審計。利用審計手段保護鄉村文化環境,能夠在當前大力建設和保護優秀鄉村文化的潮流下,加強對鄉村整體文化環境的保護,使得文化建設和文化保護更加富有成效。與此同時,通過審計保護鄉村傳統文化精華,避免鄉村振興中鄉村文化的城市化,確保鄉村文化朝著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發展,促進鄉村振興中鄉風文明的形成。(五)環境審計助力鄉村社會環境治理。前文所提到的生態環境、經濟環境、政治環境等都是構成社會環境的重要部分,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構成整體社會環境的重要環境之外,社會治安、基本公共服務、法制建設、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以及居民獲得感、幸福感等方面也是影響社會環境整體質量的重要因素,環境審計優化鄉村社會環境,主要也是從這些方面發揮作用。在鄉村建立環境審計制度,利用審計手段,能夠有效促進改善鄉村社會環境所存在的各方面不足,促進鄉村社會環境更好地持續性改善。具體而言就是審計機關能夠利用審計手段,審計鄉村基層政府在為鄉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履責情況和具體的服務體系,利用審計手段監督鄉村基層政府是否在能力范圍內為鄉村居民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必要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對服務質量也進行必要的監督評估;審計鄉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的科學合理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建設成功后的整體建設質量水平;審計鄉村居民應當獲得的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各項權益的落實,是否存在侵占、政府未落實相關政策等居民權益受損等情況。通過審計監督,以確保鄉村居民的各項利益訴求都能得到保障,而當鄉村居民的各項利益訴求都得到保障之后,鄉村居民的幸福感、獲得感以及安全感自然能得到保障。利用審計手段參與鄉村社會環境治理,即從宏觀環境上利用環境審計手段促進鄉村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改善,同時利用環境審計手段從微觀上有針對性地監督鄉村社會環境的具體方面。利用環境審計手段,能夠有效監督鄉村基層政府和有關社會治理責任單位的各項履責情況,以及鄉村基礎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能夠通過審計倒逼基層政府以及相關社會治理責任單位積極、切實地履行相關職責,發揮鄉村社會環境治理第一責任主體的應有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用審計手段,切實保障鄉村居民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各項權益能夠充分落實,讓每一個鄉村居民都切實享受到鄉村發展的各項成果,這是增強鄉村居民獲得感和幸福感最有效的措施,而能讓鄉村居民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鄉村社會環境,就是鄉村社會環境的最好形態,也是鄉村治理有效的最好體現。五位一體環境審計的鄉村治理作用機制詳見圖1。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并發揮積極作用的基礎是在鄉村振興戰略要求鄉村“五位一體”發展的背景下對鄉村治理能力要求提高的同時,環境審計自身的審計功能也不斷拓展,能夠以治理工具的身份有效參與鄉村治理,成為鄉村治理的一部分,對當前的鄉村治理體系形成了有效補充。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的作用路徑,就是在利用自身專業環境保護手段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同時,能夠利用審計手段優化鄉村治理中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以及文化環境,從而實現對鄉村治理的多方面價值。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是國家審計機關深入基層的積極嘗試,能夠對我國基層鄉村治理能力形成有力的補充,不但能夠有效彌補我國現代化治理體系存在的不足,更能通過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助力實現鄉村振興,進而助力全面打贏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攻堅戰以及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環境審計要想在基層鄉村的治理中真正發揮積極作用,還需要我國審計機關以及有關立法機關在認識到環境審計作為新的治理主體參與到基層治理的積極價值的基礎上開展更多的工作,為環境審計真正參與到基層治理中提供更多法律及專業審計力量的支持。(二)政策建議。1.設立鄉鎮一級審計機構。雖然目前的審計機構設置能夠通過各種審計方法滿足工作需求,但仍然存在審計力量難以深入基層的問題。國家審計要想在鄉村治理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建議在鄉鎮一級設立審計機構,或者由各縣級審計機關向鄉鎮派出常駐的審計分支機構,安排專職審計人員負責對鄉村治理相關工作進行長效審計監督,只有機構設置更加完善才能讓審計力量更多地向基層輻射,才能讓審計機關有效參與鄉村基層治理,以環境審計為抓手進一步推動鄉村治理,推進“五位一體”戰略在鄉村的實施。審計機構的垂直設置能夠再向下延伸一級。環境審計參與鄉村治理,最大的難點在于基層審計力量不足,而審計力量的不足首先就體現在相關機構的設置上。目前我國的審計機構只到區縣一級,我國的審計事業尚未完全覆蓋鄉村地區,鄉村地區的國家審計主要集中在對鄉鎮一級政府財政資金的財務審計上。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鄉村產業、社會治理、鄉村文化的不斷發展,鄉村治理對審計服務的需求也愈發廣泛而迫切,這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對我國國家審計提出的新課題。2.完善鄉村環境審計立法。保障鄉村環境審計機構的職能履行和權力行使,讓審計機關參與鄉村治理做到有法可依。《審計法》第三章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部分,并未明確提及審計機關對基層治理有關工作的審計監督職責,可專門在此部分增加有關法規,明確審計機關對基層治理的參與及監督職能。關于審計機關的設置進一步向基層延伸以更好地參與鄉村治理,首先建議修改《審計法》總則第二條中“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部分,改為“國務院和鄉鎮一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審計機關”,為基層設立相關審計機構,參與鄉村治理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其次在《審計法》第十條中做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縣級審計機關向鄉鎮一級派出專門的常駐審計人員或分支部門,專門負責基層審計工作”,從而參與鄉村治理。3.加強環境審計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合作交流。發揮環境審計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積極價值,尤其是在基層鄉村的生態環境治理中環境審計能夠通過事前審計、事后審查及長效跟蹤等手段起到良好的預警、監督效果,而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合作,能夠極大提高基層鄉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效率,對鄉村生態環境治理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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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瑞鏵 廖金鋒 朱靈通 單位:1.江西財經大學 2.宜春學院 3.浙江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