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經濟下公民信息權的憲法保護

時間:2022-04-01 09:37:58

導語:知識經濟下公民信息權的憲法保護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知識經濟下公民信息權的憲法保護

[摘要]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知識經濟具有明顯的時代特性,主要建立在信息技術和人們認知發展的基礎上,在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中,一方面打破了社會關系中的各種局限,更新了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衍生出很多的問題,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關于公民信息權的保護。文章簡單概述了知識經濟中的個體信息權,分析了在我國憲法中關于信息權的界定,并且詳細論述了如何以憲法為依托保障公民的信息權。

[關鍵詞]知識經濟;公民信息權;憲法保護;分析

雖然在我國的憲法中還未形成關于信息權的明確規定,但是卻有關于隱私權的相關規定,也有關于知識產權和市場經濟的相關內容,這些條款都可以用來解釋知識經濟中的信息權保護,并且影響社會的整體認知和理念。同時,基于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現實,為了最大程度保護公民信息權,建議可以從憲法的角度出發,科學界定信息權的性質和內容,并且形成相關的法律制度,全面打擊侵犯公民信息權的各種行為,在保護個體利益的同時,也促進知識經濟的和諧發展。

一、知識經濟中的公民信息權

目前,知識經濟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方式,涉及知識創作和消費的各個環節,人們通過各種知識資源的高效運用,逐漸生成了一種以知識為核心的經濟模式。這里的知識不僅是指傳統意義上的學科知識,也包括大量的信息資源,就本質而言,知識經濟和傳統的工業與自然經濟有所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持續進步,知識經濟在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與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緊密相關,可以說,在當前的社會大環境中,知識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正逐漸取代傳統的工業經濟而發展為最重要的經濟模式。具體而言,可以通過下述的特點來了解知識經濟:(一)信息化。信息化是知識經濟最為核心的特點,在當前的社會中,知識之所以可以創造財富,正是基于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大力發展,支持了海量知識信息的傳播和分享,讓任何一個個體都可以及時獲取信息資源。在這樣的信息化模式中,知識的傳播和分享僅僅是事情的一個層面,從另一個層面來說,隨著海量信息的傳輸,逐漸衍生出了更多的價值和意義,不僅包括文化范疇的,也包括大量的經濟效益和價值。(二)全球化。全球化是這個時代的特征,也是知識經濟最為關鍵的背景,在全球化的狀態下,國家、民族、企業、個體之間的物理界限不復存在,地球村逐漸成為一種現實,這主要是基于網絡信息的發展。在這一背景中,知識信息的全球化分享和傳播成為可能,一方面讓個體之間的聯系非常高效和便捷,另一方面也對于個體信息權力的保護提出了嚴肅的挑戰。(三)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社會公認的一種發展理念,可以應用于各行各業中,而在知識經濟的模式下,可持續發展是非常關鍵的要點。這是因為相較于工業經濟的發展,知識信息具有更多的發展自由,不僅可以源源不斷地生成和創造,也可以替代部分工業經濟,逐漸緩解當前社會中嚴峻的資源和環境問題。但是從其他維度來說,知識經濟要想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也需要重視很多關鍵的問題,不僅包括知識信息的品質,也包括如何在這樣的發展中,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信息權。正是由于知識經濟具有上述的特征,才可以支持當前社會的發展,但是需要關注的是,知識經濟不僅是全新的經濟形式,為社會和個體帶來便捷與效率,與此同時也在構建一種全新的人際關系模式,個體在與互聯網的接觸中,也在不斷地散播自身的相關信息,群體和個體之間的界限逐漸被打破,如何以憲法的形式來維護公民信息權就成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必須對此進行嚴肅理性地探討和分析,才能合理地界定公民信息權,既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也促進知識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1]

二、憲法中公民信息權的定位

就實際的情況來看,不同國家對于公民信息權都有不同的界定和規范,我國對此問題仍舊沒有確定的結論,在法律學術層面仍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是將其作為隱私權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不需要針對公民信息權進行專門立法,只需要將其納入隱私權中,就可以實現對于公民個體信息的保護。但是從本質上而言,個體的隱私權利和信息權利在內容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快遞外包裝的信息并不是個體的隱私,但是卻和公民信息權息息相關。二是關于信息權性質的劃分,認為其應該屬于一種人格權利,即對于自身信息的運用與人們的人格尊嚴有很大關聯,也有一些觀點將這些理念進行了更新,不僅賦予信息權以人格權的性質,也認為要有一定的財產權性質。三是認為憲法中應該規定個體的信息權利,這是以更高的價值和維度來看待個體的信息權,認為信息權不僅關系到個體的人格尊嚴和自由,也關系到整體社會的民主法治。在知識經濟的大環境中,個體的信息權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這是因為在當前的時代中,互聯網將大量的個體信息連接起來,在利用個體信息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和便捷的同時,也增加了個體信息的風險,而且這樣的風險不僅關系到個體的利益,也與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息息相關。在這樣的背景中,個體信息的保護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成為整個社會所共同面臨的困境,要是依然采用傳統的方式來進行個體信息保護,就無法徹底保護信息安全,會出現各種不良的社會狀況,當前社會中存在的大量信息侵權問題就是明證。所以,我國需要從更高的立場來界定和保護個人信息權,在當前的憲法中雖然沒有關于公民信息權的明確規定,但是卻有關于人格權的相關條款,這可以為信息權的憲法界定和解釋提供依據。[2]

三、憲法對于公民信息權的保護

在現實的情況中,個體信息權涉及多方面的具體內容,而且與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息息相關,如果將其納入憲法保護的范疇,就可以提升個體信息權的法律位階,進而更加徹底地保障個體信息權,實現知識經濟的有效發展,可以從下述幾個方面來增強信息權的憲法保護。(一)構建基本的法律體系。從本質上而言,信息權和隱私權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也不僅關系到個體尊嚴和自由,可以說在文化多元的背景中,信息權是一個復合型概念,需要從更加廣泛的維度和層面來界定和解釋信息權。正是由于個體信息權在知識經濟中具有非常關鍵的價值,所以必須對其加以保護和規范,首先就需要將其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在憲法中用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出來。這樣就可以讓信息權獲得法律位階上的優勢,并且為相關社會問題的處理提供依據。另外,通過憲法的明確規定,可以消除人們對于信息權的混亂認知,對人們的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和限制,降低信息侵權行為的概率。[3](二)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這是保障個體信息權最有效的機制和手段,但是在實際的法律體系內,關于個體信息權保護的條款卻并不多見,只有一些關于隱私權或者人格權的保護條款散見于各個法律中。正是因為我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不足,經常會出現公民信息被侵犯的情況。在知識經濟的環境中,幾乎每個人都會應用到互聯網,在得到便捷和效率同時,也在互聯網上遺留了自己的信息資料,在這樣的模式中,很多個人信息會成為交易的商品,甚至是被盜竊而用來進行違法活動,這不僅會造成個體利益受損,也會影響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可以以憲法的相關條款為原則,逐漸建立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將個人信息的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并且制定具體的保護制度,這對于改善當前社會的信息侵權問題有極大的價值。目前,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緊迫性,而且也進入了嚴格的立法程序,但是實際的立法工作卻并未完成,仍舊需要加強立法保護的意識,建立專門的信息保護法律,實現對于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4](三)公民信息權的法律救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匱乏,對于很多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往往會以隱私權或者人格權的法律規范加以處理,也有很多的侵權行為受到關注。常見的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方式包括:一是對于某些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隱藏,侵犯了個人獲得信息的權利;二是披露一些虛假的信息,損害了個人的經濟利益或者人格權利;三是故意泄露個人的信息資料,讓個人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在這些侵權行為中,責任主體的范圍非常廣泛,除了個體和某些網絡平臺之外,也包括一些組織機構和政府部門。[5]對于個人信息權的保護而言,需要實施相應的憲法救濟,由于知識經濟時代的信息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信息的傳播和分享速度非常快速,而且信息的擴散范圍較為廣泛,所以在采取法律救濟手段時一定要做到公開透明,而且遵守即時性的原則,這樣才可以有效控制信息侵權行為的危害。另外,在知識經濟的模式中,公共信息經常是由個人信息所組成,個人信息一方面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便捷,另一方面增加了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概率,加上互聯網的快速傳播,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影響。正是基于這一點,所以在進行法律救濟時,不但要采取一些傳統的處理方式,比如經濟賠償、道歉等,也要利用互聯網進行澄清和公示,盡量降低侵權行為給個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害。也可以說,相較于公民的其他權利,個人信息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質,不僅要明確相應的憲法規定,也要選擇恰當的方式進行法律救濟。[6]

四、結語

綜上所述,相比較于傳統的自然和工業經濟模式,知識經濟具有一定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特點,雖然在知識經濟的模式中衍生出來一些非常有益的社會價值,讓社會活動和個人活動更加便捷,但是與此同時也對個人信息的安全性產生了一定的威脅。因此,我國需要從憲法的高度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規范,并且建立專門的保護制度,以科學的法律手段實施個人信息保護,促進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鄭毓楓,李晟.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權利基礎研究[J].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18,35(12):70-73。

[2]林騰騰.知識經濟背景下憲法關系的新解讀[J].黑龍江工業學院學報(綜合版),2018,v.18(5):113-117。

[3]謝明睿.大數據偵查模式下的公民個人信息權保護研究[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8,30(05):23-29。

[4]趙瑛,張虹.網絡時代我國公民信息隱私權的探析[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7,20(14):194-195。

[5]岳文婷.大數據背景下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完善[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60-64。

[6]黃海燕.淺析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J].決策探索(下半月),2017(7):48-48。

作者:林斌 單位:湖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