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高度管理金融監管雙重任務論文
時間:2022-05-09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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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中國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異化的原因;對金融監管的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足交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轉讓標的僅限于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是對金融市場的深度利用、只要兩個主體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主觀評價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間、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并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我國目前正面臨加大金融對外開放的緊迫進程中、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而利率浮動范圍差別不大、風險評價粗放,差異不大、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格局,促成了銀行經營戰略的同質性、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堅持雙重發展理念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國際上,信貸資產轉讓是獲取“消費者剩余”的逐利行為;但是近期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卻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異化的背后,展現了中國銀行業面臨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并揭示了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背負強化監管和促進金融發展的雙重任務。要完成任務,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從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資源,改善基本金融環境。
【關鍵字】信貸資產轉讓;異化;金融環境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足交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從國外金融發展歷程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基本邏輯,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20世紀90年代頗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發展;在交易對手的范圍上,由銀行同業拓展到了銀行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展開。最近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讓推進到了新階段。隨著商業化進程的推進,中國銀行業也開始了對信貸資產轉讓中存在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與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形式上與西方的信貸資產轉讓并無二致。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們發現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出現了與國外明顯不同的景象,甚至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基于在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中國金融創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問題:信貸資產轉讓的基礎是什么?中國的資產轉讓業務呈現與國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內在根源是什么?中國監管當局又應該從中獲得何種啟示?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
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買賣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的業務;其轉讓對象僅限于同業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機構為信貸資產轉讓提供擔保;轉讓標的僅限于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產,不包括金融同業的各類權益性資產(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轉讓方式包括有一次性買斷和回購。
一般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是對金融市場的深度利用。按照現代金融理論,銀行是生產金融產品的機構,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實質是銀行向社會上的個人和機構通過轉讓資金使用權而生產金融產品并收取服務費的過程。因為信貸業務的實質僅僅是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讓渡,所以銀行擁有信貸類金融產品的部分控制權,比如銀行擁有貸款合同,以保證貸款到期時能夠收回資金的使用權。故,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結果就是:貸款者獲得了資金的暫時使用權,銀行獲得了信貸類金融產品的標志物——保證到時收回資金并獲取服務費的信貸合約。
從經濟學的最新進展看,只要兩個主體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主觀評價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間,并可能為交易雙方帶來“消費者剩余”。依此看來,只要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產的評價不同,他們也就具有對信貸合約進行轉讓的動力。而對同一信貸合約產生不同主觀評價的原因大致有這樣幾種:一是由于某一時點,不同銀行所面臨的流動性需求約束不同,而流動性需求往往為硬約束,所以部分銀行為了獲取流動性,就會降低對已經發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貸資產的評價,而提高對現金資產的主觀評價。二是在某一時點不同銀行為分散風險而需要調整的信貸合約的區域、行業、企業分布結構的內容不同。對于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對A銀行而言,也許是需要增加的項目,但對于B銀行而言,也許正好是需要減少的項目。這樣一來,他們之間也會產生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三是不同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風險偏好發生了相對變化。比如,A銀行因為資本結構變化等原因,風險承受能力降低,他們對于風險較高的信貸資產合約的評價就會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銀行會提高對于該合約的主觀評價。特別是由于發展戰略的調整以及對國家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態勢的評價的不同,不同銀行之間對于同一信貸資產合約幾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觀評價。由于主觀評價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費者剩余”。只要達成交易的成本低于這一“消費者剩余”,我們就可以肯定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銀行,肯定會進行這一類信貸合約的交易。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交易成本的顯著降低,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尋常的高速在增長。
三、中國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
從上面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里,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獲取不同銀行對同一信貸合約主觀評價不同而產生的“消費者剩余”,是一種明顯的趨利行為。但是如果我們深入考察我國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我們就會發現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
2002下半年,我國央行開始批準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事實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銀行已經秘密開展此類業務(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信貸資產轉讓主要采用回購形式;二是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貸資產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其實,正是這三個特征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具有與一般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完全不同的涵義。如果極端一些,甚至可以認為,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不是正常尋利行為,而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種特征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并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因為信貸資產轉讓采用的是回購方式,相當大一部分轉讓期限在十天之內。這樣一來,賣出行能夠改變信貸資產結構的時間就少于十天。這樣一個相當短期限的信貸資產結構改變,對于銀行業務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因為回購期限短,信貸資產轉讓只會帶來帳面信息的改變,并不一定帶來現金的實際流動。即使有現金流動,除非賣出行面臨特殊的支付困難,否則這種確定的非常短期的現金流對銀行的流動性并沒有多大的幫助。并且,對于如此短期的現金需求,銀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而不必須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因為同業拆借是一個標準化的市場,銀行參與該市場的參與成本很低,合約的談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要涉及很多筆業務,要涉及信貸資產的合約條款和資產狀況的確認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我國目前對銀行的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對于銀行日常經營狀況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管進行。為此,在我國目前的監管框架中,設計了十項指標,來保證監管者比較充分地掌握銀行的經營信息。如果在上報監管信息前夕,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只要所轉讓資產組合適當,完全可以輕易的修改這十項指標。又由于這種轉讓業務期限極短,在商業銀行上報監管信息之后的極短時間,商業銀行相關的經營狀況又會還原。這樣,銀行的非現場監管數據事實上就處于嚴重失真狀態。或者說,監管當局掌握的僅僅是銀行上報監管數據時的信息,而不是銀行日常經營中的信息。
如果銀行依據上述非現場監管數據,對相關銀行下監管結論,制定監管策略,那可能就會帶來嚴重問題。幸運的是,目前監管當局一方面有多種信息收集渠道,同時還有強有力的現場監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續監管的機制與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上述信息進行甑別。但是,因為甑別成本相對高昂,而監管當局受限于監管資源和監管成本的約束,并不能夠完全徹底地對此進行清理。所以,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通過這種合法方式掩蓋經營信息,逃避監管的。如此一來,我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意義上,就不僅不具備發達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轉讓的積極功能,相反異化為合法逃避監管的工具。
四、異化的原因
我國目前正面臨加大金融對外開放的緊迫進程中,同時形勢要求監管當局鼓勵中國銀行業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競爭能力。所以,面對這種異化,我們不能夠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夠對此視若無睹。從金融環境進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適的“藥方”才是上上之選。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極為重要的結論:在中國目前的金融制度環境、市場環境之下,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沒有足夠的“消費者剩余”供商業銀行獲取,而規避監管成為信貸資產轉讓的根本動力。
從金融基本制度環境看,商業銀行的激勵約束機制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因為無論是國有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一方面要面臨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壓力,比如國家財政增加收入的壓力和股東每年分紅的壓力;另一方面,政企沒有在根本意義上完全分開,政府干預金融的現象雖然有在最近幾年有明顯好轉,但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銀行經營者在某些情況下,要考慮政府當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與銀行長期經營戰略在時間軌跡上趨同,有時甚至明顯背反。再則,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標準意義上的銀行家市場,應行經營者面臨的不是市場化的約束,其準入與身價不是由市場確定,相反銀行經營者面臨的只有法律的約束和監管當局的行政約束。特別是在經濟市場化轉軌進程中,金融法規與監管框架都處在不停的劇烈變化之中,銀行經營者難以形成長期的預期,自然其行為就難以長期化。在行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時,銀行經營者的行為會發生明顯的變異,突出體現在并不關心銀行未來的長遠發展,而是特別關注銀行當期在同業中和監管標者評判中所處的位置,以及銀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們可以預測,凡是能夠改善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充分利用;相反,對于惡化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盡量規避。從金融市場環境看,目前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并不大,自然,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獲取信貸合約“消費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而利率浮動范圍差別不大。這限制了各個銀行充分發揮各自管理不同資產的比較優勢,進行獲利的能力。于是,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定價的差異很小,各家銀行都沒有為獲利目的進行資產轉讓的交易價值空間。價格管制導致了消費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許獲得了另外的例證。
第二,風險評價粗放,差異不大,各家銀行缺乏對某一類資產進行專業化管理獲利的能力空間。由于種種原因,我國銀行業目前還處在“跑馬圈地”的階段,各家銀行還在以擴張市場份額為核心進行運作。信貸資產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銀行經營的集約化,精細化還沒有提高到應有的議事日程上來。對于風險管理,核心也就僅僅是應對監管當局的監管,消解因風險過高帶來的監管當局對于該銀行發展強加的外部約束。真正為了銀行長遠健康發展,而強化風險管理的內在動力還明顯不足。這樣一來,各個銀行對于風險管理就顯得比較粗放。突出表現在貸款風險分類比較松,沒有專門的獨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而已有的風險管理部門更注重于不良貸款的清收,而不是對于全部信貸資產的全面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的粗放,使得銀行之間對于同一筆或一類信貸資產的風險評價沒有太多的本質性差異,自然,他們對于該筆資產的評價差異不會出現太多的差異。當然,不存在他們在承擔這些資產轉讓帶來的交易成本之后還能夠獲益的風險定價空間。從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國銀行業經營的根本態勢不發生改變,即使利率市場化成為現實,我們也不能夠奢望標準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能夠順利出現。
第三,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格局,促成了銀行經營戰略的同質性,阻礙了銀行對信貸資產實行差別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國銀行發展的多元化,差別化可以說是監管當局夢寐以求的。為此,監管當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實際情況并不理想。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拼命突破區域限制,成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正全力以赴,要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謀求成為城市商業銀行。金融差別化,并沒有成為商業銀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擴大勢力范圍,獲取一切可能的客戶資源正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一種時尚和目標。這樣就導致了,我國每一家銀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銀行業務,而所有的銀行都在相同的業務領域進行殘酷的“搏殺”。于是乎,銀行之間的個性化服務,差別化服務都成為服務于該“搏殺”的工具。當然,這種情況并不非不理性。因為,我國目前的人均GDP還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背景下,能夠為金融服務提供盈利空間的潛在客戶是相對集中的。目前企業征信體系不完備,個人征信體系又相對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務的風險和成本。所以,各家銀行就努力爭取相同的高端客戶,互挖墻腳,進而業務趨同。遺憾的是,這種合乎個體理性的行為,一方面降低了我國銀行業綜合競爭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銀行真正進行差別化服務的努力。在此,合符邏輯的結論自然就是,銀行不會主動出讓某一類優良信貸資產,也不會在沒有額外補償的前提下受讓某一類高風險不良信貸資產。
總而言之,我國銀行利用資產轉讓業務修改非現場指標,合法逃避監管,正是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核心要義之所在。而監管當局批準此項業務時,所希望的銀行優化資產組合、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銀行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產品。
五、對金融監管的啟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矛盾的兩方面:一方面,監管當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覺的啟動和放開了資產轉讓業務;另一方面,資產轉讓業務“理性”的異化導致非現場監管部分失效。這其實是目前中國監管面臨雙重目標的典型表現。這個雙重目標就是:中國的金融監管不僅僅要負責金融的規范;還要促進金融發展。而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內,同時滿足規范和發展的雙重目標,是非常矛盾的。因為規范意味著對己有的監管制度的認同和毫不動搖地執行;而發展意味著商業銀行某一些突破現有規則和制度的行為應該也必須得到認可。
更進一步說,這其實是在考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藝術和水平。因為我國目前金融發展處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臨殘酷的國際競爭,低速發展都不行,不發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經過10多年的發展,在目前的層次上,不規范很容易導致惡性競爭;再加之,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金融業已經承受了較多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沒有太多的能力承擔試錯成本。所以,規范,尤其是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規范,避免銀行發展落入低效率“納什均衡”陷阱是監管當局必須面臨的現實。
這樣看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堅持雙重發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進中國金融發展為己任;另一方面,在監管中,對于發展中的新問題,要通過發展監管技術和模式的監管發展理念來解決,要主動的促進中國監管事業的發展,使其適應金融發展的形勢。決不能受限于監管技術和水平而讓金融業“削足適履”。
要促進中國金融發展,必須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改善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可能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在某種程度上淪為少部分人和地區獲取資源的便捷手段,而對改進中國金融業的水平就不會取得應有的效果。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將更多的變為低水平的重復建設,業務范圍趨同,金融服務的對象一致,對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過剩,對另外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嚴重不足,進而出現金融業整體面臨“有效需求”不足的發展困境。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必須站在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方向,以及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的資源,通過有效的監管促進金融的縱深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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