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與監管機制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28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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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與監管機制探討論文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法

內容提要:金融監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為克服金融危機,須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加強金融監管渡過金融危機后,經濟一繁榮,往往會出現放松監管的趨勢。這一邏輯可以歸納為:“監管不力—金融危機—加強監管—克服危機—金融創新、放松管制—經濟繁榮、盛極而衰—金融危機——新一輪加強監管”。上述“松久必緊,緊久必松”的循環不是簡單的歷史循環,而是螺旋式上升。面對全球金融危機,我國也需加強金融監管,包括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加大證券執法、司法力度,從公司法、證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過高的長效機制

一部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面對金融危機,人們往往會想到金融監管。那么,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究竟為何?本文從金融史的角度,研究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并得出若干啟示。

一、金融監管不力是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

本次金融危機和美聯儲的監管不力有一定的關系。美國馬薩諸塞州州立大學經濟學教授大衛·科茨認為:“這次金融危機是1980年以來新自由主義在全世界泛濫所導致的一個非常符合邏輯的結果。”[1]還有的學者認為,以1976年的諾貝爾獎獲得者、經濟學家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理論推動的保守主義政策革命,是“為現時的金融危機鋪路”。[2]在新自由主義思想的指導下,美聯儲長期信奉“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這一信條。格林斯潘的著名觀點是“由市場監管比由政府監管更為有效”,“金融衍生產品最佳監管者是市場參與者們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機構和法規”。這種新自由主義的監管理念實際上聽任和鼓勵了華爾街的種種貪婪、冒險行為,結果卻釀成了本次金融危機原因之一。

二、克服金融危機,要加強金融監管

本次金融危機后,美國財政部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改革藍圖(簡稱“保爾森計劃”),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以加強監管。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的建議是向著“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objectives-basedregu2latoryapproach)轉變,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歐洲也是這次金融危機的重災區。這次危機同時暴露了在對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方面存在的真空,為此,歐盟公布了關于信用評級公司監管立法草案,擬對信用評估機構在注冊、治理結構、評級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國際證券業協會(IOSCO)原則更為嚴格的監管。這次金融危機還暴露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漏洞,為此,歐盟正著手修改其2006年《資本充足指引》,試圖對交易賬戶、跨境機構流動性監測及特殊投資管道等內容加以改進。危機爆發后,歐盟各國的救市計劃步調并不一致,為此,部分成員國建議成立歐洲金融監管局,解決歐洲金融市場一體化與各國分散監管不匹配的矛盾。

從歷史上看,1929年-1933年大危機爆發后,羅斯福加強監管的措施已在前面有所涉及。此外,美國《1933年銀行法》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明確分開,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用存款保險的方式為商業銀行經營提供安全性保證,并相應建立一整套稽核、檢查系統,負責監督管理所有不參加聯邦儲備體系的州注冊銀行的經營活動。

在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韓國國會通過了《韓國銀行法》等13個金融改革法案,成立了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的金融監督委員會,著力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自1998年4月1日起,日本啟動一項名為“東京版金融大爆炸”(TokyoBigBang)的金融改革方案,實施新的《外匯管理法》和《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顯著增加。此外,日本還模仿英國,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原大藏省的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并入到金融監管廳內,目的也是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泰國在1997年金融危機之時改變了一直實行的釘住匯率制度,堅持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4年1月,泰國開始實施新的金融系統總規劃,進一步對金融系統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是重整金融體系,解決銀行呆賬問題,完善金融法規,健全監管體系。

三、金融危機過后,放松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的加強有度的問題,如果把握不好,就會束縛企業的手腳,出現監管過度的問題。金融危機過后,會出現放松監管的趨勢。這里的放松監管,又稱放松管制。

1933年大危機之后,凱恩斯主義盛行。但到了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滯脹”的到來,新自由主義粉墨登場,他們重申市場的基礎作用和經濟自由的價值,私有化風潮席卷西方。在美國,里根總統上臺后,提出了里根經濟學,奉行供給學派和貨幣主義的理論主張,放松政府管制,削減政府開支。在英國,撒切爾夫人開始大規模的私有化,去非市場化的產業領域,如民航、鐵路、電訊等公用部門進一步實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領域放松了原來在經營范圍和市場準入等方面的管制。

新自由主義的政策到了上個世紀90年代,顯著的成果就是美國通過了銀行放松管制的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來分隔銀行、保險和投資活動的法律。很多人認為,正是該法案使得貪婪的華爾街金融機構可以肆無忌憚的轉嫁風險,躲過監督和問責,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次貸危機。

在大危機之前,還有一段相似的歷史。美國1864年《國民銀行法》嚴厲禁止國民銀行從事證券市場活動,只有那些私人銀行才可以通過吸收儲戶存款,然后在證券市場上開展承銷或投資活動。但美國國民銀行想方設法繞過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控股的證券公司將資金投放到證券市場上。美國的J.P.摩根、紐約第一國民銀行就是私人銀行與證券公司的混合體。1927年《麥克頓法》取消禁止國民銀行承銷股票的規定。這導致了1928年的美國股市的“繁榮”,但一年之后,股市崩盤,大危機爆發。于是,《1933年銀行法》、《1933年證券法》又收緊了6年前放松的監管。

上述“松久必緊,緊久必松”的循環可以總結為:“放松管制—金融危機—加強監管—克服危機—金融創新、放松管制—經濟繁榮、盛極而衰—金融危機—新一輪加強監管”。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每次金融危機都會促使人們深入思考金融運行模式、理念和制度存在的問題或缺陷,并往往能發現金融危機的發生都和金融監管的漏洞有關,于是出臺相關法律,加強金融監管。但通過金融創新,突破現有的監管框架,或者游說政府通過放松管制的法律,這在短期內固然能獲得一時的發展和繁榮,但盛級而衷,繁榮之后就是又一輪的金融危機。

四、是簡單的歷史循環,還是螺旋式上升

上述“松久必緊,緊久必松”的循環是簡單的歷史循環,還是螺旋式上升?放松管制并沒有多少積極的意義,如1927年《麥克頓法》。但有的放松管制還是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如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遺憾的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時,還要加強監管。這里的放松管制一般是指在經營范圍上的放松,這里的加強監管是在監管深度上的加強。

英國是放松管制而加強金融監管相結合的典范。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也是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進行監管。80年代以后,英國認識到,分業經營已不適應新的形勢的發展。90年代,英國啟動了“金融大爆炸”,允許金融機構混業經營,同時將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2000年,英國通過了《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法律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FSA的金融監管權力高度集中,它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如從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訂協議,將原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到FSA手中。換言之,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服務于該市場的專業機構和個人、清算和支付系統、有問題的金融案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統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正因為英國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很好地加強了金融監管,因此,英國在本次金融危機中沒有出現大的金融機構倒閉。由于FSA的加強監管是以前歷史上所沒有的,因此,這個加強監管是螺旋式上升。

五、面對當前全球金融危機,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選擇

(一)考慮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制,對全部金融活動實行無縫隙覆蓋監管

如今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世界性趨勢,也是歷史的必然。因為分割的監管體制弊端嚴重,難免會出現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協調成本巨大。美國之所以發生金融危機,這和分割的監管有一定的關系。因此,最近興起了設立金融“超級監管機構”的潮流。關于“超級監管機關”,有一個爭議是成本過高,但還是比造成公眾危機的成本要低。[3]因此,我國也應該考慮合并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起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對全部金融活動實行無縫隙覆蓋監管。公務員之家

(二)加大證券執法、司法力度

目前我國的股市還很不成熟,暴起暴跌,加上其他內外部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的經濟困難。股市暴起暴跌源于市場不當行為太多,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門檻高,證券監管的重點在上市時的審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監管。這也暴露了證券監管的不力。針對這一問題,應加強證券執法、司法力度,全面開禁證券民事訴訟,并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訴訟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師、市場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證券監管的有效性。

(三)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次貸危機的發生,信用評級機構也難辭其咎。那么多金融機構的貸款出現了問題,發行的金融產品漏洞頗多,評級機構“視而不見”,使很多問題債券、問題銀行能夠長期被評估為“優等”。一位在某評級機構的結構性金融產品部門工作的業內人士形象地說,什么都可以評級,我們甚至可以評估一頭被結構化的母牛。[4]因此,歐盟起草了關于信用評級公司監管立法草案,擬對該信用評級機構實施嚴格監管。這對我國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我國也應該制定法律,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四)從公司法、證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過高的長效機制

這次金融危機也暴露了法律對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華爾街高管的報酬包括基本年薪、分紅、股票獎勵以及股票期權。報酬的多少取決于公司的股價與上一年的公司業績。投資銀行高管的薪酬與一般的商業性公司比起來要高得多。例如,理查德·福爾德,這位雷曼兄弟的CEO,8年來從雷曼兄弟卷走了4.848億美元收入。法律對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美國已經對此有深刻反省,并已經采取措施阻止這種“撈一把就走”的投機行為。根據美國《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美國政府將對于受援企業新任高管的薪酬做出限制,不得實行高官離職得到數百萬美元的“金色降落傘”計劃。奧巴馬上臺后,則要求得到政府資金救助的美國金融公司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歐盟在向金融機構大規模注入資本時,也將政府出資與受助機構的高管薪酬及分紅限制相掛鉤。在我國,部分金融企業高管薪酬過高的弊端已經顯現。對此,保監會、財政部發文限制國有金融企業對其高管“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5]但無論是國外對高管薪酬的限制,還是國內高管薪酬的限制,都僅僅針對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機構,完全民營的金融機構的高管的薪酬依然沒有限制,因此,從公司法、證券法的角度,構建不區分所有制的金融企業的防止高管薪酬過高的長效機制,才算是“對癥下藥”。

注釋:

[1][美]大衛•科茨:《美國此次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是新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載《紅旗文稿》2008年第13期。

[2]《金融危機或迫使諾貝爾經濟學獎改變評審準則》,資料來源:http:///htmlnews/2008/10/06/1318627.htm.

[3]沈聯濤:《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本質》,載《財經》2008年第24期。

[4]交通銀行研究部:《國際金融危機發展趨勢及其國際影響研判》,載《中國證券報》2008年10月23日。

[5]2008年12月5日,保監會下發《關于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8年薪酬發放通知》(保監發〔2008〕112號),要求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5家國有保險公司“堅決防止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2009年1月13日,財政部下發《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9]2號),要求“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合理控制各級機構負責人薪酬,避免進一步拉大與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業內部職工收入水平的差距。”“堅決防止脫離國情、當前經濟形勢、行業發展以及自身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