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下公平與效率淺析
時間:2022-04-09 03: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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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由于對公平的定義不同,人們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認識也不一樣。就目前觀點看,大體有以下兩類。(一)公平與效率對立論1.效率優先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如果將公平單純地理解為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的均等化,而不是機會的均等,那么這種公平的取得就要以犧牲效率為代價,而且必然在客觀上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公平,因而這種公平是不可取的,應將效率放在優先位置。2.公平優先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公平是人的一種“天賦權利”,它是一種不能用金錢來計量或用金錢來交換的權利,收入或財富分配的差異是對這種“天賦權利”的侵犯。我國法學界許多人也認為,公平與效率不能同時兼顧,難以兩全,二者之間是此消彼張的關系。(二)公平與效率一致論這種觀點主張公平與效率之間并不矛盾,從本質上講二者是完全統一的,追求公平就是為了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就是為了促進公平。如果把公平理解為機會的平等,那么效率與公平就沒有先后之分,它們的實現是互為前提和條件的。因為,第一,機會公平是效率的基礎,而效率目標則是公平目標能夠實現的條件。第二,效率如果能夠得以提高,可以促進公平在更高水平上的實現。(三)產生以上不同觀點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們對“公平”概念本身的認識存在明顯差異。前者認為,公平主要是指結果平等,即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而后者則認為,公平主要是指起點平等,即機會和規則平等。對討論客體本身的看法不同,必然導致產生不同的結論。這樣,在同一概念的不同涵義下籠統地爭論公平與效率的關系,顯然難以得出科學結論。例如,從經濟學角度看,無勞動投入或低勞動投入者,無勞動收入或得到較少收入,這是公平的,但是從社會學、倫理學角度看,讓一個聰明的發明家有錢過奢侈的生活,而讓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因無收入而餓死,這是不公平的。同一件事,如果從不同的概念涵義出發,必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我國對公平與效率理論研究的兩個階段
(一)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著名論斷,通過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方式,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一時期,法學界有學者認為公平實際上是一種意識形態,屬于一種上層建筑,按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一理論,公平不可能脫離一定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而獨立存在,因而這些學者提出了“效率決定論”。與此同時,法學界也有學者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但當時政府把工作重心幾乎全部放到了“效率”上,公平問題基本上不能顧及,導致了改革開放不久不同群體收入的差距就迅速擴大。(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這一時期,在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上,我國法學界存在兩種“優先論”。一種是“公平優先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平一直是人類追求的崇高理想,只有將公平放在優先地位,才能真正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目標。第二種就是大多數學者贊成的“效率優先論”,這種觀點認為效率優先論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在經濟和文化比較落后的現階段,應該始終堅持以經濟為中心,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因為只有經濟發展了,人們的生活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水漲船高,才能有財力去幫助社會弱者,從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但也正是由于這一時期人們之間收入差距迅速擴大,社會問題開始增多,國家及時調整了效率與公平之間的關系,正式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內涵是繼續堅持效率優先,同時必)須兼顧到公平。而這個公平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堅持市場規則公平,即機會向每個社會成員開放;二是堅持收入分配結果公平。這一階段的政策亮點是打破壟斷實行機會均等,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兼顧到分配結果的公平,倡導建立社會保障機制,對市場競爭中的弱者或失敗者給予基本生存的關懷。
進一步促進公平與效率的和諧
科學發展觀要求全面的公平觀,但這些年來,我國對公平的理解一直局限于分配領域。科學的發展觀要求整體的效率觀,要求我們把經濟發展與人的自身發展協調起來,把經濟效率與社會效益協調起來。筆者認為公平與效率問題應從多維度深入研究,從而進一步促進公平與效率的和諧。(一)當前影響公平與效率和諧的主要因素1.以結果均等為特征的公平觀仍然廣泛存在,使人們對公平的認識仍然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觀念的改變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2.導致機會不均等的因素仍廣泛存在。第一,家庭或血緣因素。奧肯說過這樣一句話:當問題是靠你的家庭認識誰來解決時,就顯得不公平了;第二,人際關系的影響。有時成功靠的是你認識誰,而不是靠你懂得什么;第三,性別歧視。雖然對于男女平等問題人人都承認,但對女性的歧視現象仍遠末消除。除此而外,還有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政策因素,如尚未破除的勞動流動壁壘,對某個年齡段的特殊規定,打不散的論資排輩等等。3.個人收入分配的扭曲格局。一方面,平均主義的尾巴仍未割盡;另一方面,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業已拉開,特別是不同行業收入差別過大,不同經濟成分苦樂不均等問題日益突出。至于非法收入(偽造假冒商品等)問題,更是屢禁不止。4.整個社會難以承受過度的改革成本。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正在上升為當前主要的社會矛盾,過度強調增長使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統一體遭到破壞,漸進式改革使得公平問題上升為矛盾的主要方面。(二)促進二者和諧的措施1.樹立以機會均等為基本內容的新公平觀,使公平與效率處于正相關狀態。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個人收入調節稅制的完善,以及制訂最低工資制或最低生存水準制等,弱化機會均等與結果均等的摩擦,即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兼顧一般福利及社會穩定性。2.盡量消除可能導致機會不均等的各種因素,如勞動力流動壁壘、差別稅率等。特別是要大力疏通信息通道,避免信息阻塞,淡化權力機制,促進機會均勻分布。并且,逐步制訂能摒棄家庭因素、人際關系以及金錢等無形擾動的有效措施。3.盡快理順扭曲的個人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包括,通過健全法制,逐步消滅或控制住非法收入;調整不合理的收入比例結構,特別是要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問題等。筆者認為,效率應是一切經濟體制的首要目標,不追求效率或低效率的經濟體制終將為歷史所淘汰。當公平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公平目標最終必然屈從于效率目標,盡管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漫長的。因此,不存在所謂公平與效率的權衡問題,而是要解決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如何選擇公平目標以適應效率需要的問題。雖然,公平目標的選擇與轉換,必須考慮社會的承受能力,但是,當前舊的以結果均等為特征的公平目標已被經濟體制改革沖垮,新的以機會均等為特征的公平目標已經初現端倪。現在突出的問題是,如何弱化新、舊兩個不同公平目標的摩擦,盡快促成二者的轉換,使公平與效率趨于和諧。筆者認為法律是調整公平與效率的最佳手段,法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在理念上是不分主次的,公平與效率可以說是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便是公平與效率的最佳平衡。如果說市場經濟需要一部嚴格的“形式理論法”,那么法理學是當之無愧的。法理學應當關心如法的本質之類形而上的問題,但它不能僅僅只立足于思辯之中,而應更多地植根于生動的社會現象之中。這不僅取決于法理學研究者的理論修養,而且取決于他們的現實感與歷史感,乃至于承擔道義的勇氣。
本文作者:殷艷梅工作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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