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村集體財務審計建議

時間:2022-08-02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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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村集體財務審計建議

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中央了《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意見》的通知。根據國家審計署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將鄉鎮和新農村建設作為審計重點”的要求,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顯得十分必要。加強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工作,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能否穩定發展,也關系到干群關系、黨群關系及農村社會的穩定。從審計實踐看,制約和困擾農村審計工作的因素較多,一些政策問題亟待解決。

一、新時期農村財務呼喚專業審計

近年來,農村財務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財務公開、鄉鎮建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和農村綜合招投標中心,實行農村財務委托“雙代管”等多種程序和手段,規范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更趨規范和透明。但也有少數村民主理財流于形式,出現村干部“近親”理財“、親信”理財,財務公開走過場。“雙代管”運作不規范等,致使村級財務管理松散無序,村級資產資源管理混亂,有限的資金大量流失。由于尚未形成系統有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農村財務問題久拖不決,導致干群關系、黨群關系緊張,矛盾日益激化,影響農村改革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村基層政權的鞏固。農村集體資產對支撐社會公益事業、穩定農村基層政權具有特殊的作用。隨著農村集體經濟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農村集體資產對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作用將會不斷加強。因此,《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村級財務公開在推進村級民主監督、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經審計后公開的村級財務,將杜絕數字失真、流于形式的現象。財務公開對于“給村民一個明白,還村干部一個清白”的作用,已為村干部和村民所親見,由此,對村級財務狀況做鑒定性服務的審計要求也隨之出現。針對這種情況,農村財務需要一支專業審計隊伍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從而促進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

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現狀

一是農村審計工作組織機構不適應。鄉鎮綜合改革后,鄉鎮農經部門被合并到鄉鎮財政所或縣級農經局,工作缺乏權威性。鄉鎮一級農經干部中具有審計資格證的人極少。而取得審計資格的鄉鎮農經干部均是兼職審計,充當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角色。近年來,實行了村級財務會計委托“雙代管”。會計一般由鄉鎮農經干部兼職,同時,鄉鎮農經干部又承擔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這樣不可能使審計結果取信于民,從法律上也行不通。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根據獨立性這一審計監督的本質特征,審計主體應當是“獨立”于被審計一方之外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二是農村審計工作條件不適應。一是審計工作時間得不到保證。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主力是鄉鎮農經員,但是鄉鎮農經員從事審計工作是兼職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鄉鎮農經員不可能像專業審計機構一樣把主要精力花在審計工作上,審計就會很倉促。而審計工作的對象又比較多。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對象是村一級,相對來說比較偏遠,交通不便,給審計特別是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二是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免費服務的。到目前為止,國家財政部門還沒有將審計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審計經費無法保障,工作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時常感到有心無力。在審計實踐中,因為沒有經費,不得不盡量壓縮時間,這必然影響審計工作質量。

三是農村審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點多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熟悉財會知識和相關制度法規,而且還應具備較強的協調、交往能力和文字綜合處理能力。鄉鎮一級由農經員兼職的審計工作,因他們審計專業水平有限,素質達不到審計工作要求。

四是審計立法滯后。農村審計目前尚無全國性條例,僅有少數省、市出臺了地方性農村合作經濟審計條例。

五是審計處理難。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處理決定的權力,使得查出問題與處理決定之間產生脫節,很難將查出的問題及時解決處理;在有關部門處理問題時,由于難免存在一些人為因素,使得問題被擱置下來得不到解決處理。審計工作結束后的處理階段比前期工作難度更大。因為如果不及時把查出的問題予以糾正和處理,就會使群眾感到審計只是一種形式,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但是查出的問題牽涉到很多方面,很難面面俱到。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帶來的阻礙也影響了問題的處理。

三、改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建議

根據當前我國村級財務工作面臨的形勢,加快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應盡快解決機構與人員問題,確保村級財務審計工作落實到位。

首先,要建立職能定位明確的工作機構和審計隊伍。鄉鎮專職審計機構不完整、不健全,村級經濟中的違紀違規問題日漸增多,有的還非常嚴重,因而在基層設立完整的、健全的專職審計機構十分必要。但是,由于鄉鎮審計受其地位未定(我國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和發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制約,致使鄉鎮審計發展滯后,特別是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有限,力度較低,主要體現在部分鄉鎮尚未設立專職的審計機構、未配備專職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較少、審計人員的素質不高等。因此,盡快確立鄉鎮審計地位,充分發揮鄉鎮審計的職能和作用,維護農村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日益重要。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農經部門和財政所進行了合并。過去由鄉鎮農經部門負責的村級財務審計職能也相應合并到財政所。為發揮財政所村組財務審計的職能,可依托財政所成立有3~5個事業編制,由財政供養的審計站,主要職能是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村(組)集體的財務審計工作;對村(組)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對新一屆各村(組)理財小組組成人員進行培訓,監督指導理財小組運行。

其次,要改善審計工作條件,保證審計工作開展。要改善農村審計工作條件,除了進行村級會計管理體制改革外,鄉鎮政

府主要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村集體經濟審計,提高對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認識,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財政部門要在經費上保證農村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其三,要提高基層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首先應從培訓著手,由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提出審計培訓計劃,有計劃地組織鄉鎮農經干部進行中短期業務培訓。要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專業知識及技能教育,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強、素質高、業務精、作風硬的農村審計隊伍。通過考試考核等方法,選拔審計人才,建立持證上崗和定期考核制度,淘汰素質低和工作不力的審計人員;加強審計人員政策法律及業務培訓,使審計人員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業務技能得到提高,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審計報告要真實、可靠、嚴密,經得起推敲,經得起反駁,真正體現農村審計工作水平。通過扎實細致的工作,讓社會各界了解、認可、支持農村審計工作。

其四,要加快農村審計立法,樹立農村審計工作權威。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審計取證、報告、檔案管理等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村經濟審計的定性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也應從實際出發,積極聽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審計實施細則和相關辦法,解決長期困擾農村審計工作的政策問題,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同時要加大審計宣傳力度,增強基層干部的法律意識。各鄉鎮黨委、政府應該把依法治鄉(鎮)、依法治村納入發展經濟的重要環節,加大基層審計宣傳力度。建立健全鄉鎮、村兩級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增強基層干部的守法意識,提高群眾的參與意識。把鄉鎮、村財務管理制度貼在墻上以便接受群眾監督。

最后,要注重農村財務審計結果的綜合運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要形成長效機制,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注重其結果的綜合運用是重要的措施之一。一是要督促整改。對在審計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村(組),由鄉鎮主要領導及時找有關責任人談話、限期整改。對期限內仍未整改的村(組),按程序召開村民會議研究處理意見。對村民選舉產生的村(組)干部,建議村民啟動罷免程序,依法依規罷免。二是要嚴肅紀律。審計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并向群眾公布。審計查出的問題,一定要按照財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妥善處理,該批評的進行批評、該糾正的給予糾正,該清退的責令其清退、該賠償經濟損失的要賠償、該罰款的罰到位、該罷免的,組織鄉鎮、村討論,該撤職的堅決撤職,以維護執法的嚴肅性,進而保障各項制度的落實,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三是要接受監督。農村財務審計是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的成效,以群眾滿不滿意作為檢驗和衡量的標準。因此,要把審計結果公布于眾,告知于民,廣泛聽取民意,收集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把審計公開的過程轉化為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