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西方政治思想對我國法制建設的意義

時間:2022-07-31 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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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西方政治思想對我國法制建設的意義

摘要:孟德斯鳩是三權分立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三權分立學說無論是在當時的歐洲、近代的美國還是當代的中國,無疑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目前,我國的法制環境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當前的司法改革應該使檢察院體制得到改革,司法程序的規范化與司法成本的透明化無疑是改革的兩把利劍,只有加強對法院審判權力的制約,才能遏制司法牟利,從而推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關鍵詞:三權分立;法制建設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在三權分立學說發展歷程中,孟德斯鳩可謂是集大成者。他的政體思想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制度的發展演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0多年前,孟德斯鳩的政體思想率先在美國落地生根,三權分立學說的種子結出了聯邦共和國制度的果實?!懊绹鴳椃ㄖ浮闭材匪?#8226;麥迪遜說:“在立憲問題上,自始至終被我們傾聽和援引的,是著名的孟德斯鳩?!币蚱鋵τ鴳椪栴}精準的研究與分析及其卓越的貢獻,他還被英國人稱為“英國憲政的大功臣”和“代議政制的總顧問”。[1]除此之外,法國大革命時期不同政府形式的建立,以及立憲依據或多或少都以孟德斯鳩的政體思想為基礎。在東方的中國,清末康梁所主張的君主立憲制和孫中山先生所倡導的五權憲法也借鑒了孟德斯鳩政體思想的合理內核。因此,“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對今天中國的憲政建設,甚至整個政治建設也具有間接的影響作用?!保?]法治思想無疑是孟德斯鳩政體思想的核心內容,而在他的法治思想中,其三權分立學說又是其中的精髓。[3]本文從三權分立思想的歷史演進出發,結合我國當下實際情況,為我國法制建設的借鑒意義做進一步闡釋。

一、三權分立思想的演進歷史與主要內容

(一)三權分立思想的演進歷史。三權分立思想的產生,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已經初現端倪,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政體三要素論,認為議事、行政、審判是一個合理政體中必不可少的三個要素;波利比烏斯在此基礎上提出權力應當相互制衡的觀點,為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提供了理論基礎;英國思想家洛克基于英國的政治現狀第一次系統地闡述了國家分權理論,他認為,國家權力應該包括立法、行政、外交權,并特別指出立法權與行政權應相互制約,認為這是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這也成為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全部理論來源和理論基礎。建立在洛克的分權理論和制衡思想之上的英國君主立憲制度,使英國資本主義經濟與資產階級政體不斷完善,其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因此,這一套建立在“巨人肩膀上”的政治權力體制則成為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全部實踐來源。在《論法的精神》論著中,孟德斯鳩第一次系統地闡釋和論證了三權分立的憲政原則,這些原則被西方國家普遍接受,成為大部分西方國家政體中的普遍原則。[4](二)三權分立思想的主要內容。孟德斯鳩將國家權力劃分為三類:第一,立法權。正如他所言:“依據第一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薄耙罁诙N權力,他們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即國家行政權力;第三種權力,司法權,他寫道:“依據第三種權力,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爭。我們稱后者為司法權力”。這三種權力:立法、司法、行政權,彼此職權不同,應當相互制約。[5]在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中,他把立法權定義為國家最高權力,按照契約論的理念,應由人民享有立法權,“人民必須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做一切他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須由人民所選出的代表所組成的立法機關來完成。孟德斯鳩就認為,國王掌管行政權,并直接領導軍隊。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主要表現在,行政機關從形式上制約立法機關的權力,其可以使用“反對權”來參加立法活動,但其并不能參與到立法的內容上來,比如:不能參與法律條文的討論,不得提出議案等。立法機關同樣有權力審查行政機關法律的實施情況。二者相互制約,互相牽制。孟德斯鳩認為,司法機關必須是一個獨立的機關,由法院與陪審官構成,其既不受立法機關的牽制,也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法官按照法律條文來行使權力、進行裁判。很明顯,權力的分離只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思想的一小部分,他更為看重的莫過于三種權力交叉混合的制約、互相制約和互相監督,只有這樣一種權力的相互制衡,才使得其三權分立思想熠熠生輝。麥迪遜曾經對此作出過十分準確的解釋,他認為:“……只能在一個部門的全部權力由掌握另一部門的全部權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憲法的基本原則就會遭到破壞。”[6]在梁治平先生看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賴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廣泛得多的適用性和包容性,……倒不如說它是權力制衡的學說。”[7]現在看來,孟德斯鳩關于權力制衡的論斷,其生命力更顯持久。

二、三權分立思想在西方法制建設歷程中的重要意義

(一)司法獨立原則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中,由于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外,所以司法獨立原則無疑是極其重要的。司法獨立原則從根本上解了這樣一種隱患: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集立法、執行、審判于一體。這不僅對于司法公正有重大的意義,而且對于立法的公正、有效也具有重大意義。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假如司法權不與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自由便也不復存在了?!焙髞碚邼h密爾頓,在此理論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認為法官的獨立性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進一步繼承和發揚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同時可以看出,在美國這樣一種聯邦共和體制下,司法獨立原則在其民主政治生活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二)極大地維護西方社會與政治體制的穩定三權分立學說對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實現了由學說到具體政治制度的轉變,促進和維護西方國家政治的穩定。上文中有提到,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思想中的制衡思想相比于分權思想更具生命力,權力的相互制約可有效防止過度集權的現象發生,從而從根本上遏制導致社會不穩定關鍵因素———君主過分集權。分權與制衡原則,作為構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得到廣泛的認同,并對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起到積極作用。[8]無論是崇尚立法至上制衡體制的英國,還是嚴守三權分立原則的美國,抑或是以行政權為重點的分權制度的法國等,都體現著分權與制衡原則的基本精神。[9](三)三權分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從根本上說,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都應當是任何時期政治民主化發展的最核心的目的。當然,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思想也不例外。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不斷提升著西方公民對公共政治生活的參與熱情。這也就是說,“分權學說從防止專權逐漸演變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其落腳點,激發了普通大眾的政治參與有利于社會各階層利益表達?!保?0]

三、三權分立思想對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的借鑒意義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孟德斯鳩的思想對中國近代資產階級的革命運動產生極其深刻的影響,“康有為、梁啟超、嚴復都以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為理論,倡導對中國封建制進行改革?!保?1]雖然在中國的君主立憲并沒有實施下去,但是憲政理論與法治精神對后世仍然產生巨大影響,即便是今天,其思想依舊煥發生機,對當代中國法制建設有深遠的意義。這種意義表現在:(一)從社會本位到以人為本。我們的傳統向來都是注重集體的,強調個人對集體的服從,對于個體的人卻沒有很多關注,這既不利于個人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國家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追求平等、自由、正義是自然法理論的核心思想,孟德斯鳩的自然法思想讓我們認識到應該存在注重個人的社會存在,并應該給予個人以人文關懷,進而實現從社會本位到人本位。(二)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督體制。權力的濫用是社會不平等的根源,而權力的絕對集中則是導致權力濫用的根源。因此,加強權力的監督是權力運行機制得以平穩運行的根本保證。從孟德斯鳩權力制衡學說可得出,“以權力制約權力則會防范權力之濫用。”我國正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改革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建立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必須以法治為基礎。1.欲實現法治,權力制約是關鍵當下,“權力潛規則”在一些地方司法機關中成為不成文的規定,審判方式上,投法官所好,甚至出現“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這就極易導致權力腐敗,不利于法制建設的推進。故加強對法院審判權力的制約是司法改革中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2.權力制約的前提條件是分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中,也是先有權力之間的分離,后有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對我國現階段的啟示是,當前的司法改革應該使檢察院體制得到改革。目前我國的檢察院體制并不十分完善,立案、調查和起訴都屬于其職權范圍之內,并不受監督,因而必然干擾法治建設的推進。因此,檢察院應當區別于執法系統,權責分明,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推進。3.司法改革中應以程序規范為手段達到遏制司法牟利的目的孟德斯鳩在強烈抨擊了專制國家里法律僅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之后緊接著就說:“專制國家有一個習慣,就是無論對哪一位上級都不能不送禮……這種政體是必然如此的……司法牟利的規模,是整個專制社會腐敗過程中惡性膨脹最快的因素之一?!币虼耸胤ū仨毷撬痉C關應恪守的最基本準則。只有切實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監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因此,認真執行,合法、規范操作是遏制司法牟利的手段。

四、結語

從起初展開人治與法治的討論,到后來制定依法治國的方略,再至制度化的建設,經歷這一個漫長的過程。然而,這種種轉變似乎來源于對我國政治的經驗和教訓的理性思考,但是我們更需要注重的是精神層面上的法治,是“法治的精神”,是能夠發揮衡量標準作用的法治觀念。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為我們提供了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雙重借鑒。

作者:劉夏怡 單位:西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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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鳩傳[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193.

[3]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鳩傳[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193.

[4]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46.

[5]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文版)[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55.

[6]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93.

[7]梁治平.法辨[M].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156.

[8]伯爾曼.法律與革命[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11.

[9]米涅.法國革命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112.

[10]趙震江.分權制度和分權理論成都[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49.

[11]龔祥瑞.西方國家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