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建設現實困境與路徑選擇

時間:2022-08-06 0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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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建設現實困境與路徑選擇

摘要:農村法制建設是促進生產力、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保證,在新農村建設的偉大工程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加快新農村建設、加速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與鄉土社會融合的題中應有之義。針對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基層法制建設滯后、農村法律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亟需明晰農村法制建設的現實困境,進一步完善農村法律體系的可行性、增強農村法律系統內部發展的協調性、培養民眾法制觀念,從而有效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

關鍵詞:基層法制;農村;現實困境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需要人民群眾特別是動員農村人口的廣泛參與。因此,農村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從思想上認識到加強和完善法制建設事關農村工作的全局,努力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農村工作的水平,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把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進而促進鄉村文明各方面協調發展。

一、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法制建設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起決定性作用,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社會民眾追求的層次就越高,就能為法制建設的發展奠定廣泛的民意基礎。隨著農村城鎮化改革程度的不斷深入,三農問題在新形勢下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為農村法制建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加快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勢在必行。第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自十六屆五中全會開始,黨中央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號召。社會主義新農村,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法制建設等各方面。完善農村的法律體系,有利于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遠大目標。第二,加快城鄉一體化的客觀要求。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是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標志。”由于城鄉二元制的存在,城鄉差距不斷地在擴大,形成城鄉分野的經濟格局。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健全完善農村法制體系,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捍衛農民權利,推動城鄉平衡協調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第三,法制建設與農村社會相互融合的現實要求。隨著法制建設與農村社會的結合發展,越來越關注農村的需要,重視有關法律適應本土文化從而最大限度的貼近生活實際,在服務意識的指引下進行立法,把提供法律服務的門檻降低,真正意義上實現執法為民。這種現實需求能夠有效促進農村法制建設健康有效的發展。第四,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有力保障。新發展階段解決三農問題迫在眉睫,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完善體現平等、自愿等內容的相關立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加快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保護廣大農民主體的經濟利益,對農村人口比重占百分之七十的大國來說,強有力的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法制建設的現實困境

(一)當代農民法律意識淡漠,認知有限

第一,法律認知范圍有限。一方面受封建“人治”傳統觀念的影響,把法律當做統治工具的偏執想法依然存在,固然對法律存在排斥心理,守舊思想嚴重,不會積極主動解決問題,認為沒必要學習法律,更談不上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于農民的綜合素質相對較低,缺乏對法律意識的認知和內化,既對法律法規的內容、運作機構、運用流程缺乏了解,還無法辨別法律與道德、風俗習慣等社會規范的界限,僅接觸到與日常生活有直接聯系的法律層面的概念與原則,對于其他領域的法律常識缺乏積極主動性,甚至對于法律具體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也不明了,尚未理解法律的真正價值,沒有切身體會到法律給村民帶來的益處,因而缺乏學習法律的動力,再加上一些“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偏激思維,特別是因此而得到甜頭的農民更加不愿意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法律信仰缺失。一方面,農村是以“血緣”“地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人們的信譽保障機制更依賴于道德層面,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而且中國民間的傳統文化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制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設的靈魂,但由于外部勢力的強行干涉、司法腐敗現象的揭露,司法執行人員素質欠佳,導致司法有失公正的現象發生,百姓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違法行為未受到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法律未發揮應有的作用,造成了農民對法律的不信任,法律意志不堅定,在實際行動中表現出對法律的淡漠態度,甚至在面對一些涉農的矛盾與糾紛時,往往會舍棄法律武器,采用其他方式解決問題。第三,受無訟意識的影響權利意識不強。在日常生活中,農民面臨的是比較簡單的經濟關系,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缺少利益驅動力。村民直接接觸的政治權利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于受傳統文化和自身素質的影響,農民的權利意識比較缺乏,很容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侵害,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會主動靠法、找法,權利意識可以從側面折射出國家法制建設的程度,這需要我們積極地探索解決方案。

(二)基層法制建設教育問題有待完善

基層法制教育對于村民法律素質的提升、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農村發展環境的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農村基層法制教育工作仍是薄弱環節,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完善基層法制教育是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迫切任務。第一,農村基層領導干部重視程度低。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基層的領導干部思想認識存在偏差,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經濟層面,并沒有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常抓不懈的工作項目落實到位,由于無法定期開展導致教育活動的影響甚微。數量有限的普法人員勢單力薄,由于經費不足一些大型的宣傳性活動無法順利進行,只能通過形式單一的會議傳達要旨,很難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達到法制宣傳教育的預期效果。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法制宣傳教育的非制度化使得農村法制建設的發展困難重重。因此,普法教育工作的開展還需要基層各級政府和領導的支持與配合。第二,加強法制建設教育機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職能部門在組織協調的過程中,相互配合。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于保障“十四五”規劃的有效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農村人口流動性比較強,農民全體也存在年齡、認知上的差別,普法對象呈現多元化趨勢,組織難度相對較大。第三,營造新農村法制環境建設氛圍。健全的法制環境,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從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來看,法制宣傳力度不大,且難度大,理論性強,抽象難懂,造成農村法律普及率低,難以激發村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此,我們必須意識到有必要營造健康、有序的法制環境,既可以讓農民認識到法律是不可逾越的鴻溝,同時又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和手段。[1]

(三)農村的法律體系存在欠缺

農村法律體系是提升農民法律意識、創建農村法制社會的基礎,對法治社會的形成起著關鍵的引導作用。目前的法制建設已取得了初步進展,為凈化農村的法制環境,從根本上減少違法行為,務必加強對農村法律體系的審視。第一,立法質量不高。與農村相對封閉的地域環境有關,農業立法中存在“重義務,輕權利”的義務本位情結。立法內容抽象化,原則性太強不夠具體細致,不利于操作被束之高閣,還容易與政策發生混淆,在現實生活中相互滲透,使法律難以在農村發揮實質性的作用。憲法與一些具體法律在內容上的規定存在不統一的現象,造成產權與治權的重合。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立法層面得不到合理解決的金融信貸問題、市場規范問題急需完善。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農村法律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存在很大差異,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立法與實際情況脫節的現象。第二,法制法規與鄉俗民約存在沖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傳統風俗習慣的支配地位,帶有鄉土氣息的鄉俗民約給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設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兩者之間的沖突確實是客觀存在且無法避免。法制法規與鄉俗民約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關系,它們追求的實質都是正義,都源自于真正意義上的自然法,只不過是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在農村法制建設過程中,要解決法制法規與鄉俗民約之間的沖突,需要避免采用強制性手段,以智取勝。只有協調處理好法制法規與鄉俗民約的關系,才能真正夯實農村法制建設的基礎,實現法制建設與農村地方土壤的有效融合。[2]第三,法律體系的層次結構和要素有待完善。一方面,農村法律體系的結構不盡合理,立法層次混亂導致各范圍內的規定內容存在銜接錯位現象,致使農村法律體系存在不協調和矛盾之處,進而在一定程度上誘發因規范缺失帶來的行為失控,不利于農村的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當下農村的法律體系已存在空白要素需及時填補,農村立法實踐中的理念錯位需及時糾正,農村立法的公開性、民主性需進一步高度重視,法律要素的滯后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謹性,不利于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3]第四,關乎民生的基本法有待完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尚未完善,有些落后地區的農村依然存在上保險難,發福利難的問題亟待解決,缺乏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

三、農村法制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農村法律體系的可行性

法制宣傳的實效性對新農村建設至關重要。農民應當掌握一定法律知識、具備法律意識,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的農村實際,采用多種形式提高普法宣傳的實效性,探索提高農民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第一,完善法制建設教育機制。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加強農村法制教育的組織與監督,確保農村法制建設富有成效的開展,一方面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引起國家機關、企業組織、人民團體等集體高度重視,增強農村法制建設的整體合力,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將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到實處,把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放在突出位置;另一方面需要加強監督的力度,保障教育活動的質量。為了保證農村法制建設能夠扎實高效運轉,各級黨委要把學習掌握法律知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作為考核各級基層領導干部的標準,定期開展調查研究進行視察工作,督促農村各項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督促村干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決策部署,自覺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第二,運用“以人為本”的權利本位思想。在文明社會發展進程中,權利是不可或缺的實質性要素,要適時的更新立法指導思想,從權利本位的角度出發,追求人的基本價值。權利本位思想要求在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中,遵守自愿、平等的原則,立法方面向農民有所傾斜,把農民的法律權利放在更受矚目的位置,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針對農村社會變革中出現的亟待解決的農民工及其家屬權益保障問題、土地流轉問題、農村經濟與市場經濟接軌等民生問題,務必完善相關立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積極倡導農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從而提高完善農村法律體系的積極性和緊迫性。第三,提高立法質量維護法律權威。首先,農村法制建設經歷了行政管理、政策管理到法律規范的新階段,政策是法律的依據,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在制定、運用法律的過程中能夠明晰政策與法律的區別尤為重要。其次,立足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具體實際,立法內容既要采取通俗易懂的表達方式便于廣大農民理解與接受,又要考慮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切實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困難,加強法律的群眾基礎。最后,中央、地方各立法部門要考慮到廣大農村地域差異造成的發展不平衡,以高位階法律為指導,進行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協調,保持內容一致,避免法律內容相沖突的問題。

(二)增強農村法律系統內部發展的協調性

農村法制建設是集立法、司法、執法、普法建設于一身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它們有機的組合在一起,相互影響。注重系統內部各項的整合與協調,才能相輔相成協同發力,完善農村法律體系,造福民眾。第一,協調好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關系。由于農村的司法與行政執法活動比較容易受到外界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協調好農村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關系,使得除法律之外的任何主體或事物均不能意圖影響司法和執法活動。對于司法來說,保持絕對的獨立性,通過基層立法機構對司法活動的質詢和監督,實現司法審判忠于立法并對法律負責,確保立法與司法本質上的統一性。對于行政執法來說,在遵照法律的前提下嚴格堅持執法本位的原則,完善基層立法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和約束機制,能切實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司法機關公正司法,行政機關嚴格執法。處理好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現實相互關系,有利于行政權適度收縮,司法權適度擴張,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受理與獨立審判機制。[4]第二,協調好理論效能與實際效能之間的關系。法律不僅是國家的法律,更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發展,注重理論效能與實際效能相統一,有利于讓廣大民眾理解法律的真正價值,從而擁戴法律。當法律行使作用范圍內與權力發生了正面沖突時,如果當事者尋求權力解決問題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將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那么法律的權威就受到了挑戰。為此,當權力與法律的影響重合,既需要發揮引導與教育的作用,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識與信仰,又需要解決權法沖突問題,切實規范權力的運行,保持協調理論效能與實際效能相統一,提高廣大民眾對法律的信心。第三,解決行政職權與法制建設的沖突。在城鄉統籌發展與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行政職權和法制建設作為治理機制的兩種方式,分工協作與交叉沖突并存。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舉措與法制建設格格不入,一旦行政權力觸犯或者涉及農民利益,務必將權力嚴格按法制程序運行。針對與農村法制建設治理機制不同的村民自治,采取鼓勵政策,用不同的方式解決不同領域的問題。鼓勵村民自治并不意味著可以被少數人的意志左右,而是利用法制監督來規范和指引村民自治,逐漸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三)引導民眾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信任感

廣大基層群眾在舊觀念的影響下,對法律缺乏更深層次的了解,有些民眾片面的認為法律不過就是國家統治的工具。引導廣大基層群眾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對法律有全面客觀的認知是當務之急,缺乏對法律正確理解的社會環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公信力與法制建設進程。第一,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農村各級領導干部是學法用法的組織者,必須對自己有精準的定位,意識到自身的言行舉止對農民群眾的影響。農村各級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切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加強法律宣傳,帶頭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根據村民實際生活之中的法律需求,注重實效性的組織形式,積極引導村民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有利于推動廣大農村學法用法高潮的形成,在較短時間內提高我國農村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加快依法治理的步伐。第二,發揮具體執法工作中依法辦事的示范作用。老百姓對法律條文的關注度相對較低,更多的是從身邊的民事案例中萌生法制意識,樹立法律信仰,因此,農村法制建設法律宣傳與治理有機的結合起來,發揮執法工作中依法辦事的示范作用。政法機關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堅持公平正義,嚴格執法,用真實可靠的具體案件樹立標尺,啟發廣大民眾的法制意識,增強老百姓了解各個領域、各個層面法律知識的主動性,自覺關注農村法制的新進展,時刻做好為維護法律法規的正常運行而戰斗的準備。[5]第三,協調立法質量與數量的關系。為解決新農村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一味的追求立法數量的增加,忽視立法質量,導致法律內容的片面性,既無法徹底解決立法脫節問題,還給農村法制體系的完善增加了新的困擾。[6]立足于實踐,務必處理好立法質量與立法數量之間的關系,在擬定法律條文期間,注重實地調研與考察,把典型農村作為試點重點進行分析,在充分考慮了各種特殊性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步驟的開展立法工作。在法律運行的過程當中,從客觀的角度出發,針對法律實施的效果進行恰當的調整,從而形成良性的立法機制。在保證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增加立法的數量,推動農村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韋留柱,王衛防,楊振.新農村建設背景下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困境與消解[J].商業時代,2011(24):95,96.

[2]陳昊.農村法制建設的內部完善與外部融合思考[J].法制觀點,2012(11):112,113.

[3]王丹丹,李玉雄.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建設芻議[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2006(02):55,56.

[4]同[2].

[5]汪永智.加強農村法制教育的發展構想[J].社會主義研究,2004(05):101,103.

[6]張卉芳.論我國農村法律體系的現狀及其完善[J].農業考古,2011(06):189,191.

作者: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