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透析
時間:2022-02-22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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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理論上探討了如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進行有效防范,并按法律有關規定提出了對其進行處理的一些建議及措施。
關鍵詞:學校體育事故;防范;處理;法律
1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學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參加體育課內外活動和鍛煉的學生人數越來越多。同時,社會的飛速發展和學校體育改革的不斷完善使體育選項課日漸增多,學校體育教學活動日趨豐富,而體育教學經費投入卻相對不足,導致了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缺乏、器械陳舊,難以滿足教學的需求。加之教師責任心不強,或者專業水平偏低、教法不得當,或是課堂組織紀律松散,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圍繞事故的賠償與處理,也時常發生一些法律糾紛,學生在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不僅對學生自身的發展造成嚴重的損害,而且也為學校和社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如何處理和防范這類事故,已經成為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極為關注的重要問題。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類型及成因
2.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類型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2)非授課時間(即課間休息或課外活動時)學生在校園內進行身體活動時受傷的事故;3)由于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事故;4)由于教師的不當教育行為對學生身體造成的傷害事故。在這幾類事故中,責任追究處理引起爭議較多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
2.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對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視角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從觀念層面來看,體育教學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于學校體育管理人員、有關的教學人員,以及學生自身對這類問題的重視不夠從而出現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對教學中的一些關鍵環節的忽視,從而誘發事故發生。從大量的實例來看,很多體育教學傷害事故都與思想觀念上的麻痹松弛有關。
其次,從制度層面看,目前我國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規范尚不夠完善,現實的針對性還不夠強。從目前體育教學中可以作為規范的法律法規來看。可以引以為據的僅有《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體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憲法》等,雖然有部分條款與我們所關注的問題有關,但畢竟缺乏直接的現實針對性。這就造成了一旦發生體育教學傷害事故,很難找到強有力的法律法規的依據。這種狀況,不僅對學校體育教學不利,而且也對事故中受傷害者不利。此外,在學校體育事故的管理體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處,還跟不上時代的要求。這在客觀上為防范和處理傷害事故造成了障礙。
再次,從器物層面看,我國經過了二十幾年的改革開放,經濟得到了較大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不斷增加。教學的條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隨著各個大專院校不斷擴招,有關方面對學校體育教學方面的投入就顯得相對滯后,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體育教學經費投入的不足,導致了學校體育場地、體育設施缺乏,器械陳舊,難以滿足教學的需求。在客觀上,這形成了誘發事故的潛在因素。
2.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
通過上面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們提出以下幾個方面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意識。
要加大對傷害事故進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實表明,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管理人員甚至家長對在校學生人身安全問題的關注是不夠的,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較弱,安全知識匱乏。這是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不斷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應完善學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將傷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計劃。尤其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體育教師,應當加大安全教育的力度,將安全防范教育列入體育教學計劃,使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不斷得到提高。應通過對學生家長進行宣傳和通報,加強對學生家長的傷害事故防范教育,使學生家長能夠與校方共同承擔起對學生進行防范傷害事故的教育責任。應加強對其他社會公眾的學生傷害事故防范教育,努力提高全體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形成對學生傷害事故防范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
要在教師和學生中加強普法工作,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從現狀來看,由于我們對學校教學中的體育傷害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不夠大,范圍不夠廣,以至于一些教育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學校管理部門、學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對與傷害事故的有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因而有必要對他們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對事故防范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
第二,加強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設。
完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的法規和管理制度體系。目前,這方面的工作重點應當放在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辦法的研究和探討上,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對學校和體育教師的權利及義務的范圍,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傷害事故法律救濟等做出明確的、具體的界定,確保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能夠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現事故之后的處理程序有法規可以遵循;其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預防與管理的制度建設方面,應當著力引入先進的管理理念,構建高效實用的管理運行機制。例如,當前國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風險管理體制,就是一種可行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管理模式。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掌握學生是否有某些不適宜劇烈運動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關活動時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長定期為學生做檢查,以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
加強學生戶外鍛煉,增強學生體質。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應經常讓學生到戶外活動,使學生身體發育健康,有利于減少事故的發生。學校和教師要與家長進行溝通,共同保障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改善教學訓練設施條件。
要力爭有關方面加大對學校體育教學的資金投入,不斷完善學校體育教學的場館改造與擴建,更新體育器材和設施,確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數,為體育教學和學生課余體育活動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
3學校體育教學傷害事故的處理
3.1事故處理的方式
3.1.1醫療救護處理
指在學校發生體育教學傷害事故之后,及時終止或減少傷害發展的必要救助措施。醫療救護措施需要針對受傷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癥狀來采取,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衛生知識和醫療知識。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由專業的醫務人員來實施。為了使某些損傷能夠得到及時的鑒別和救治,體育教師也應適當了解一些醫療知識。
3.1.2責任追究處理
是針對主體所處法律地位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處理的方式,涉及到有關教育法規和國家法律知識及理論。在當前對學校體育教學傷害事故的實際處理中,由于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導致一些人認為這是由于學校在教育管理上沒有做到“盡善盡美”所致,并由此認定學校應該對此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清,必將會給學校和體育教學者的積極性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校體育教學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做出科學的界定,已經成了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
按照《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對于在校學生應當承擔教育、管理、指導和保護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的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的傷害事故不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或者公平責任,僅承擔過錯責任。這就是說,學校方面有過錯并且該過錯與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校方無過錯或雖有過錯但該過錯與損害并無直接因果關系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共同侵權(幾方面的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或者混合過錯(校方和學生方都有過錯共同致人損害)等情況下,校方的責任大小與其過錯程度相應。
從法律上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校方有過失的法律責任比校方有過失時更容易分清。校方過失責任與其“注意義務”分不開,除了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負責任外,校方還應當在教育、管理、指導和保護等方面對學生盡“相當注意義務”。學校只履行了教育規定的特定職責并對在校學生盡了“相當注意義務”,且對其無過錯能夠舉證,就可免責;校方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可認定為有過錯。應當所盡“相當注意義務”,應當與其職業特征和預見能力相適應,不宜夸大或者縮小。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因校方的過錯致使學生人身受到傷害的,雖然在刑事、行政責任的承擔上采取“責任自負”的原則;但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學校可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向履行職責有過錯的責任人追償。
對學校事故進行界定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分析、查找事故產生的原因,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準確判定事故產生的原因及責任人有哪些,從而進一步確定誰應負主要責任,誰應負次要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更不能憑主觀臆想來判定事故的責任。
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管理辦法》對學校體育意外事故管理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其中的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社設施和生活設施。”
“學校應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第五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第3l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形式”(第30條)。這些為我們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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