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林業投融資困難研討

時間:2022-09-06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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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林業投融資困難研討

資金一直是林業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尋求高效可靠的林業資金來源和運作方式一直是林業投融資的研究重點[1]。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林業投資不足是造成林業發展滯緩和經濟低水平運行的重要原因,我國林業長期以來一直受投資不足的制約,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都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應予以重點關注的問題。僅僅依賴政府財政,將很難滿足林業建設的融資需要。在此背景下,研究林業投融資問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1我國林業投融資存在的問題

1.1信息不對稱

由于市場經濟主體是理性的,在各種約束條件下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信息優勢方為了自身利益就有可能隱瞞相關信息,選擇對信息劣勢方不利的行為,從而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影響信貸市場的運行效率。

1.1.1逆向選擇林業的特點使得金融機構在放貸時更多考慮貸款的安全問題,同時社會對林業并沒有清晰的認識,林業企業與金融部門進行交易時處于信息優勢,而金融部門處于信息劣勢,金融部門職能根據所有林業企業的平均信用狀況確定貸款利率或信貸條件,然而不同林業企業的經營效益、財務狀況以及風險偏好并不相同,這就將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狀態,“初始平均利率—低風險企業推出市場—較高利率—較低風險企業推出市場……”。

1.1.2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信息不對稱的又一結果。得到貸款后,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林業企業采取違背協議的行為選擇,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投向高風險、高收益項目,而其中的風險將由金融機構承擔,這勢必損害金融部門的利益。

1.2非公有制林業主體投資動力不足

1.2.1我國林業正經歷著以國家投資為主向多渠道籌集資金方向過渡從1998—2002年的林業投資情況來看,我國林業投資總體呈上升趨勢,同時國家投資在林業投資中占據著相當大的比重,林業自籌資金占很小的份額,說明林業投資主體仍為國家,非公有制主體投資動力不足(如圖1)。但是從2004年到2005年,林業自籌資金有所增加(如圖2),國家預算與林業自籌資金各自所占的份額差距不大,這種變化符合我國客觀情況。2003年國家頒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林業發展的決定》、2004年出臺《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這些政策法規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引導了資金的流向,同時中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也為林業自籌資金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1.2.2林業稅費負擔重阻礙投資者投資積極性根據有效需求理論,當稅率提高時用于消費的相對價格會下降,用于投資的相對價格就會上升,從而導致儲蓄增加、投資不足。美國供給學派的代表人物拉弗提出的拉弗曲線值得借鑒。如圖3所示,稅收收入是稅率的函數,稅率應有一個合理的水平(如P點),當稅率超過這個水平時,人們的工作激情會下降,投資會減少,而中國林業稅費種類繁多,重復征收現象明顯,缺乏有效的稅費體制,給林業企業造成了極大的負擔,阻止了潛在的投資者。所以,林業應該有一個合理的稅率水平。

1.3資金假溢

資金假溢,是指部門存在大量資金需求,但實際上該部門的資金往其他部門流出的現象[4]。融資過程是一種資源配置的過程,資源配置不合理,通常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使得人們有機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而外在的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促進資源向更為合理方向配置。林業資源配置制度不完善導致了人們的各種機會主義行為,這會導致許多不必要的交易費用,使林業融資成本明顯偏高。由于制度不完善形成的機會主義行為使得社會邊際收益大于私人邊際收益,這樣的結果是融資者對資本的需求偏低,投資者對資本的供給也過低,從而市場融資維持在低水平,出現林業系統資金假溢(如圖4)。

2關于解決林業投融資問題的途徑

解決林業投融資問題某種程度上取決于能否通過某種方式吸引過剩資金流入林業,通過健全制度,將林業與某些金融工具相結合,避免風險降低不確定性,一定程度上規避林業自身存在的不足,吸引投資者。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資金的配置有商業性信用和政策性信用兩種。政策性信用主要解決資金市場調控無法滿足,但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具有重要意義行業的資金需求,帶有扶持的性質,例如,林業;商業性信用在資金調配過程中惟一考慮的是資金的增值性。因此,對于資金的配置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完成。

2.1間接引入:建立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2.1.1建立我國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構想本世紀20年代之前的200年左右的時間里,放任的市場經濟對于西歐等資本主義國家微觀經濟單位的資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它卻逃不出頻繁的經濟危機。在這種背景下,著名經濟學家凱恩斯提出了宏觀經濟平衡理論,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在凱恩斯理論的影響下,為保護農業,西方國家政府先后設立了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確保了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實踐證明,這種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行之有效的。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業中扮演著這樣的角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建立是中國改革開放和農村金融不斷演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它為中國農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撐。當前林業的發展與當時的農業發展面臨同樣的問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難以兼顧林業發展所需,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林業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個獨立的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僅可以體現出國家建設林業的意圖和決心,同時也可以更好地履行其相關的職能。我國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建立將為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林業資金短缺這一頑疾提供客觀條件。

2.1.2我國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體系的構建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相關特征,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獨立的職能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供應和管理林業政策性資金,調控林業信貸資金,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完善林業金融體制,確保林業資金良性循環,更好地推動林業政策性業務與林業生產相結合。實行獨立核算,資助、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1)組織結構。分部式組織模式(圖5)。這種職能組織模式有利于林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順利展開,克服商業銀行的不足,更好地推動林業政策性業務與林業生產相結合。在實施中,需要注意部門、地區間的溝通、協調,提高辦事效率。(2)機構性質。籌措、供應和管理林業政策性資金,扶持并促進林業生產健康穩定發展;執行國家林業產業政策。(3)外部關系。政府是組建者,又是監督管理和考核者。政府提供專款,同時限定其業務范圍,并依據政策法規檢查其性質、職能。這里我們采用混合型的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資本金,業務營運資金自籌,政府與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宏觀指導、政策限定和監管督察上,只要不違背國家法規政策,在政府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自主進行經營。(4)主要任務。有計劃地籌措林業政策性信貸資金;加強林業信貸資金的總量調控;實現林業政策性信貸資金的投向目標;確保林業政策性資金良性循環。

2.2直接引入:建立林業投資基金林業的發展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金融支持政策,中國金融業的蓬勃發展,金融衍生品的不斷涌現,為我們解決林業投融資問題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林業資產證券化、林業投資基金和BOT項目融資這3個方面。其中,林業投資基金是當今世界金融市場最流行的投資工具之一。投資基金是金融信托的一種,由不確定多數投資者不等額出資匯集成基金(主要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股份或收益憑證的方式籌集),然后交由專業性的投資機構管理,投資機構根據與投資客戶簽訂的投資最佳收益和最小風險目標,把集中的資金再適當分散投資,投資收益由原有的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平均分享紅利[5-6]。

3小結

林業投融資問題的解決需要從2個方面著手。首先,建立林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籌集林業發展所需資金,調控林業信貸,為林業提供一個相對完善的金融體系,避免林業借貸中所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其次,建立林業投資基金。通過與金融工具的結合,彌補林業自身的不足,吸引非公有制投資主體,將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吸引社會巨額閑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