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國家與私商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23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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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國家與私商探究論文

摘要:西漢私營商業具有促進農業手工業生產、加強區域分工、實現社會儲備、幫助國家財政貨幣化等重要經濟功能,這使其有條件與國家進行博弈。西漢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了商業的總體規模,從而也限定了私商的發展空間。國家與私商的利益沖突導致抑商政策,其目的是將商利從私商轉移于國家手中。在國家與私商的博弈中,雙方各有多種策略選擇,作為主導方的國家通過“試錯”找到了最佳策略,在國家與私商之間實現了最優策略均衡。

關鍵詞:西漢私營商業;國家;博弈

Abstract:PrivatecommerceintheWestHanDynastywasabletocompetewiththeStatebecauseitsimportantroleinpromotingagriculturalandhandicraftproduction,strengtheningregionaldistributionofproduction,actualizingsocialreservesandhelpingmonetizeStatefinance.Thelevelofeconomicgrowthinthedayrestrictedthegeneralscaleofcommerceandlimitedthespaceofgrowthofprivatecommerce.Asaresult,conflictsbetweeninterestsoftheStateandprivatemerchantsledtoimplementationofacommerceoppressingpolicytotransfermerchantprofitsfromprivatemerchantstotheState.Insuchconflicts,theStateastheleadingpartyfoundthebeststrategyandrealizedastrategicbalancebetweentheStateandprivatemerchants.

KeyWords:theWestHanDynastyprivatecommerce;theState;competition

戰國以后,私營商業迅速發展起來,與此同時,抑商政策也逐漸實施并強化。在意識形態領域,私商被貶低、丑化甚至妖魔化,成為主流意識形態斥責的對象。筆者已經指出,抑商政策并非抑制商業,而是國家從私商手中爭奪商利[1],那么,這種爭奪是如何具體實現的呢?是不是國家可以為所欲為,而私商毫無還手之力呢?似乎并不是這樣,二者處于勢均力敵的博弈之中。本文試圖以西漢為對象,具體探討一下國家與私商之間的博弈關系。

一、私商的經濟功能

對于私商的作用,秦漢時的執政者和主流思想多持否定態度,今之學者亦多沿襲之,如林甘泉等先生就認為,西漢商業繁榮至少有一部分是虛假、畸形的,它導致三個后果:一、“供需脫節,生產的少,消費乃至揮霍的多”,“促使物價騰躍,加劇社會動蕩”;二、“刺激統治階級的消費欲求,從而強化對直接生產者的剝削”;三、“農民生活條件不斷惡化,最后導致以農業為基礎的整個國民經濟出現危機”[2]524。這種否定態度一方面對私商的經濟職能沒有做充分的考慮,另一方面又對私商的能量估計過大,似乎他們真可以超越經濟規律的限定去發揮危害社會經濟的作用。

我們知道,根據經濟學一般原理,只要社會存在分工,而且這種分工發生于不同的所有權之間,那么,社會經濟運動作為一個統一體,只有實現了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諸環節,才能最終完成。“一定的生產決定一定的消費、分配、交換和這些不同要素相互間的一定關系。當然,生產就其片面形式來說也決定于其他要素。”[3]102這就是說,生產決定交換,交換反過來也決定了生產,它們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在任何一種社會經濟形態下,無條件的發展交換或抑制交換都是不可能的。就一個較長時間而言,經濟規律自然會調整交換的類型與規模,使其與生產相適應,使整個經濟運動成為協調的過程。在短時間內,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人為作用有可能使交換出現超前或落后的狀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生產,但正因其影響生產,故必然很快為經濟規律所糾正,改變為正常狀態。商業不過是交換環節相對獨立的存在形態,而私商不過是這種交換職能的實現者,因此,只要社會有交換的需求,私商的存在及其利益追求都是有經濟依據因而完全合理的。

具體來說,西漢私商的經濟職能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大的方面。

1.維護和促進農業生產。繼承并改造了戰國國家授田制的秦漢名田制,造就了一個廣泛的小農階層。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但由于其生產只能涉及極小的范圍,故自給自足程度其實非常有限,不僅遠遠低于東漢以后的莊園經濟,也低于春秋及其以前的農村公社經濟,以鹽鐵為中心的許多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求助于市場,如王莽所說:“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4]卷24下《食貨志下》而私商的經營活動正好滿足了這一需求,使農業生產得以正常進行。這里有一種誤解,以為鹽鐵等商品私營因“豪民擅其用而專其利,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5]卷1《禁耕》私商由此獲得暴利,而農民“不得不忍受他們的盤剝”[2]804。私商當然要獲取利潤,因而農民必然要交出一定的剩余勞動,但《鹽鐵論》中桑弘羊等人言論主要著眼于商利被私商獲取,未能流入國家之手。史籍中描述的私商種種惡行和惡果,大多是站在國家立場上,對私商獲取利益的一種痛恨和羨慕。其實鹽鐵私營之時,由于私商互相競爭,產品售價與農民購買能力之間會達到一個相對平衡,不致太離譜,而鹽鐵官營之后,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受到的不利影響更大,“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6]卷30《平準書》,“鹽、鐵價貴,百姓不便,貧民或木耕手耨,土淡食”。官營鹽鐵質次價高,農民只好不用,而官府也“賣器不售”[5]卷6《水旱》,商品為市場所拒絕,只好“強令民賣買之”[6]卷30《平準書》。兩者相權,鹽鐵私營對農業還要有利些。

2.促進手工業生產。產品絕大多數進入市場并實現交換,是手工業生產存在的前提,由此才能得到自己必須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同時得到進行再生產的動力。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戰國秦漢的私營手工業必須仰賴于商業的發展,很多時候二者合為一體,私營手工業者同時就是私商。司馬遷在《貨殖列傳》中所列舉大商人,多以經營手工業起家,直接將自己的產品推向市場。蜀卓氏“即鐵山鼓鑄,運籌策,傾滇蜀之民”,程鄭“冶鑄,賈椎髻之民”[6]卷129《貨殖列傳》。其商業行為保證并推動了手工業的順利發展。

3.互通有無,實現并促進了區域分工。先秦至西漢,專業分工極為有限,商品生產并不發達,絕大多數產品作為使用價值被生產出來,只是在商業活動的推動之下,方轉化為商品。這種轉化的基本前提,就是不同產地由于自然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產品種類差別,正如司馬遷所描述,“山西饒材、竹、、、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出楠、梓、姜、桂、金、錫、連、丹沙、犀、玳瑁、珠璣、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旃裘、筋角”[6]卷129《貨殖列傳》。商業溝通各地特產,“茂遷有無”[4]卷100下《敘傳下》,從而變自然差異為區域分工,使全社會得到了更多種類的資源和產品,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商業所發掘和推動的需求又進一步促進了各地特產的生產,使區域分工更加強化。

4.通過囤積投機,實現社會儲備功能。囤積居奇、謀取暴利的投機貿易是先秦至西漢商業的又一重要內容,如計然“旱則資舟,水則資車”,“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白圭“樂觀時變,故人棄我取,人取我與。夫歲熟取谷,予之絲漆;繭出取帛絮,與之食”[6]卷129《貨殖列傳》。其依據是自然條件以及生產周期所決定的生產時間性差異。就商人來說,其驅動力是謀取商利,但就社會生產來說,卻因此實現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儲備,以應缺乏時使用。由于小農經濟實力微弱,自我儲備十分有限,這種囤積投機對于解決小農在特殊時期的物資缺乏具有一定的意義。

5.幫助國家實現財政貨幣化,使之順利運轉。西漢稅收及支出大多采用貨幣形式,就稅收而言,除田租收取實物,徭役中一部分直接征發勞役外,其余如算賦、口錢、獻費等人頭稅,關稅、市稅、鹽稅等商稅,車稅、船稅、算緡等財產稅,更賦等代役稅,均征收貨幣,是稅收的主要形式。用以繳納稅收的貨幣絕大部分來源于市場,而國家得到的貨幣只有通過市場這一中間環節才能被消費掉。正是私商的經營,才使生產者的產品轉化為貨幣,又使國家的貨幣轉化為消費品。

二、市場對私商的調控

私商的經濟職能是其存在依據,也是它對社會的正面積極作用,但是,私商的本性是追求無限的利潤,因此其一切行為的出發點都是自己的私利,未必會主動關心社會整體利益,如果其無限制發展,必然會對社會經濟造成危害。那么社會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既使之發揮積極作用而又避免其消極影響呢?答案是市場,以無形的手調節有形的商品交換行為。

統觀西漢市場,商品交換主要發生于三大社會經濟力量之間:農業人口(主要是小農)、手工業者和國家。

國家是商品物流的一大節點,它的特點是不事生產、只作消費。其消費品可以粗分為三大類:基本口糧類,其他特殊零星農產品類,手工業產品類。就一般比較合理的物流過程看,基本口糧類直接取自農業,后兩類則來自市場。總體來看,在一定生產水平下,社會所能提供給國家機器及其組成人員消費的價值或勞動總量是確定的,盡管國家有攫取最大量社會財富的欲望,但實際攫取量只能局限于一定的限度之內,如果超限向社會索取,則只能導致自己的滅亡。而在國家所獲社會財富中,基本口糧消費部分和其他消費部分的比例大致也在一定數額限度之內,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也就是說,不管商品經濟以何種方式運行,不管農民繳納的賦稅是實物還是貨幣,由國家需求所導致的市場規模大致是確定的,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農業是商品交換物流的最大節點。傳統農業以男耕女織為基本經濟活動,其傾向于自給自足,但總有一些物品不能生產或自己生產很不合算,例如鹽鐵及一些特殊用品,只能求助于市場。由農業需求所形成的市場底線具有相當的剛性,即最少也必須從外界購入一定數量的鹽鐵,但上限卻有著相當大的彈性,隨著農業經濟類型、生產狀況的變化,對市場的需求也有變化,從而導致市場規模相應變化。農業參與市場的程度,給整個社會經濟以極大的影響。農業向非農業人口提供的農產品特別是糧食,既決定了其生活消費水平,也決定了其生產狀況,因為它直接限定了從事非農業行業的人口數量。

手工業是商品物流的又一大節點。它的生產品一方面流向國家,供其消費;一方面流向農業,供其所用,而它所需要從外部得到的物品便是農產品,或作為生活資料,或作為生產資料。相對于農業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強、受制于氣候等自然條件變化,手工業具有更大的穩定性,就短時期而言更易獲利,即所謂“用貧求富,農不如工”[6]卷129《貨殖列傳》,再加上原料很大一部分來自內部,如礦產之類,不受外界制約,因此手工業生產有一種潛在的無限擴張的欲望和能力,但實際上它并未極度擴張,原因就在于受到農業的強力制約。手工業人員生活資料很大一部分特別是食品類必須來自農業,生產資料中也有一些來自農業,這些農產品只有通過交換才能獲得,而交換得以實現,必須有農業方面對手工業產品的需求。這樣,盡管手工業有無限擴張的欲望和能力,但有限的需求始終限制著它的生產規模。就手工業生產所造成的市場來看,其發展程度及動力主要取決于需求,這又可兩分為國家需求和農業需求,前者相對穩定,后者的變化便成為至關重要的因素,決定著手工業的盛衰。

總括上述,西漢市場可以分為兩大塊。一是由國家需求所導致的市場,因其本質是消費市場,故發展程度取決于國家從社會攫取的剩余勞動量。剩余勞動主要來自農民,在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上,農民所能提供的剩余勞動率相對穩定,而在國家的穩定存在期,國家剝削率也相對穩定,因為過量剝削必然導致國家自身的崩潰。所以,國家用于消費的剩余勞動量相對穩定,由國家消費所導致的市場總體規模也相對穩定。一是由農業和手工業之間交換所形成的市場,其決定性因素是農業方面的需求。農業人口最基本的市場需求是鹽鐵,在此基礎上,隨著農業經濟類型和生產狀況的變化,需求也有變化,但變化幅度有限,因為農業在本質上仍可歸屬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對穩定的農業需求所導致的市場總體規模也是相對穩定的。

相對穩定的市場確定了商業的總體規模,誰也不可能超越這一限制,當然它也就限定了私商的發展空間。堅持抑商者為證明抑商之必要,竭力證明商人之暴利,如晁錯說:“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仟伯之得。”[4]卷24上《食貨志上》似乎凡經商者皆得暴利。其實,市場總體規模限制了商利總額,眾多商人分割商利蛋糕,斗爭必然極其激烈,有成功者,有失敗者,市場競爭也必然使利潤趨于平均化。商業領域絕非晁錯所說是遍地黃金,誰都可以滿載而歸,成功者背后有更多失敗者。在現存秦漢史籍中,我們看到的只是私商的成功,很難找到失敗私商的哀嘆(注:在商業較為發展的明清時期,則可以看到許多失敗私商的記述,此時“徽商”實力可觀,也被時人所重視,但“徽商經營失敗的事例在傳記中所占比例頗重,常被讀者輕忽。徽商浪跡天涯,客死異鄉,甚至無顏返鄉,其子千里尋父,幸者尚得‘父子相持而泣’,慘者‘扶持(尸骨)而歸’,種種情節堪成絕好悲劇題材。”參見王家范《中國歷史通論》,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頁。翻檢《明清徽商資料選編》等書,此類資料還有許多。),但也可以看到激烈競爭和利潤平均化的痕跡。《鹽鐵論》中賢良述鐵器制作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售。農事急,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買,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5]卷6《水旱》不僅要做出最好的器具,直接送到田頭,還允許農民賒欠,這當然是商家競爭的結果。另外從物價也可看出,私商經營鹽鐵時,“鹽與五谷同賈,器和利而中用”。而官營之后,“鹽、鐵賈貴,百姓不便”。[5]卷6《水旱》私商經營鹽鐵時質量較好而價格較低,當然是互相競爭的結果,市場供求關系自然而然調整了商業的規模、物價的高低、商利的多少,使之趨于合理。

三、利益沖突導致抑商政策

如果僅僅從社會經濟運行角度看,社會需要一定規模的商業,私商滿足了這一需求,在社會經濟中發揮著積極的不可替代的正面作用,對于其超過社會需要的發展,市場供求關系又實施了有效的限制和調節,那么,為什么國家還要強力實施抑商政策呢?

西漢國家并不否認工商業的重要作用,即使在強力抑商的漢武帝朝也是這樣。抑商政策重要干將桑弘羊說:“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5]卷1《本議》工商業是社會必需,它們直接影響到農業和整個社會經濟。這種看法是眾多主張抑商者的基本觀點,如實施重農抑商政策的鼻祖商鞅就說:“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農辟地,商致物,官治民。……三官貧,必削。”[7]卷1《去強》荀子曰:“商賈敦愨無詐,則商旅安,貨通財,而國求給矣。”[8]卷7《王霸》“王者之法:……關市幾而不征,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通流財物粟米,無有滯留,使相歸移也,四海之內若一家。”[8]卷5《王制》韓非子曰:“利商市關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無,客商歸之,外貨留之,……則入多。”[9]卷15《難二》他們都主張給商業創造一定的便利,從而促進經濟發展,使國家得到實利。可見,抑商的出發點并非因其影響了農業、并進而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桑弘羊道出了漢武帝時實行抑商政策的秘密:“匈奴背叛不臣,數為寇暴于邊鄙……故修障塞,飭烽隧,屯戍以備之。邊用度不足,故興鹽、鐵,設酒榷,置均輸,蕃貨長財,以佐助邊費。今議者欲罷之,內空府庫之藏,外乏執備之用,使備塞乘城之士饑寒于邊,將何以贍之?”[5]卷1《本議》因軍費匱乏,方實施鹽鐵官營等政策,攫取商利,以供軍需。因此,抑商政策的實質是把商業利潤從私商轉移到國家手中,是國家與私商經濟利益沖突的結果。不在商業的發展程度是否合理,而在商利歸入何人之手,與農、工、商發展比例之類并無關系。盡管桑弘羊也辯解說:“令意總一鹽、鐵,非獨為利入也,將以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并兼之路也。”[5]卷1《復古》但這只是附帶效果,爭奪經濟利益始終是抑商的首位原因。

國家是一個經濟利益集團[10],它總是試圖從社會攫取最多的剩余勞動,但在一定的社會中,剩余勞動總量大致是確定的。僅就商業領域看,農業發展水平決定了它提供給各種非農業人口的糧食等生活資料的數量,這些生活資料大多需要通過交換轉移出去,由此決定了市場的總體規模,從而也決定了社會總剩余勞動轉移于商業領域的總量。也就是說,當生產力發展水平、剩余價值剝削率等重要經濟因素未發生重大變化時,商業利潤總額是確定的。私商和國家的利益都來源于此,都希望從商利蛋糕上分得更大的一塊,二者的矛盾和沖突便屬于必然,正是這種利益沖突促使國家推行抑商政策。

國家的這種利益追求使中國古代的“抑商”政策具有了很明確的內涵。這種政策由抑制私人商業和發展國營商業兩方面組成。抑制私商,有“不得仕宦為吏”[6]卷30《平準書》、“無得名田”[4]卷24下《食貨志下》等政治社會措施,有“算緡告緡”等經濟措施。發展官商,措施主要有三,一是實行鹽鐵等重要物資的專賣制度,二是以“均輸平準”等方式占領大宗貨物或特殊貨物市場,三是壟斷貨幣鑄造權。因此,“抑商”的準確定義應是“抑私商、揚官商”,而絕不是違背經濟規律去“抑制商業”。顯然,這種政策對經濟運動過程中的交換流通環節影響甚小,而對分配環節作用較大,其目的是在社會總商業利潤中,減少私商所得,擴大國家所獲,也即國家從私商那里奪取商業利益[1]。

四、國家與私商的博弈

在國家與私商的利益沖突中,由于掌握著權力,國家是強勢集團,似乎可以永操勝券,將商利全部攫取在手,但實際情況并不盡然,由于私商承擔著重要的社會經濟功能,因此二者處于勢均力敵的博弈狀態。統觀西漢200余年,全面推行抑商政策是在漢武帝時期,若從開始實行鹽鐵官營等政策的元狩四年(前119)算起,到“輪臺罪己詔”的征和四年(前89)為止,其間不過30年,大部分時間私商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為解決對匈奴戰爭的軍需,漢武帝一改西漢前期寬松的商業政策,剝奪、壓制私商,使之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6]卷30《平準書》。其主要措施有:將鹽、鐵、酒的生產經營權收歸國有,國家壟斷鑄幣權,以算緡等形式多次加重商人稅負,用告緡政策直接剝奪商人已有財富,通過均輸平準直接參與商業經營、與私商競爭并攫取其商利,規定商人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限制商人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這些政策確實解決了國家財政問題,“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6]卷30《平準書》,有力支持了對外戰爭,但隨之而來的卻是深刻的經濟危機。到武帝末年,全國經濟已經面臨崩潰,“海內虛耗,戶口減半”[4]卷7《昭帝紀》,“人復相食”[4]卷24上《食貨志上》,社會處于動蕩之中,“城郭倉庫空虛,民多流亡”[6]卷103《萬石張叔列傳》,“郡國盜賊群起”[4]卷66《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國家財政也瀕臨崩潰,“大農陳藏錢經,賦稅既竭,猶不足以奉戰士”,“縣官大空”[6]卷30《平準書》。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種經濟統制政策,其中包含全面的抑商政策。經濟崩潰迫使漢武帝不得不退回到出發點,采用比較寬松的經濟政策,其中包含放松對私商的管制,當然,政策的實際改變是在昭帝時才得以完成的。

為什么作為強勢力量的國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這是因為,社會經濟是一個復雜系統,當國家采取某種政策干預經濟的時候,實際上形成了包含國家在內的多種經濟力量博弈的局面,其結果取決于實際的博弈過程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意愿。或者說,國家經濟決策實際上是一個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最優對策選擇問題,選擇得好,能夠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同時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否則就要付出某種代價,損害自身的利益。

就國家對于私商的政策來說,不外有三種選擇:全面管制,全面寬松,部分管制部分寬松,而西漢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對這三種政策都進行了嘗試。

楚漢戰爭結束到漢武帝初年大約百年時間內,西漢政府對私商采取了寬松放任的政策。雖然劉邦時有“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6]卷30《平準書》的抑制私商政策,但到惠帝、呂后時,“復弛商賈之律”[6]卷30《平準書》,全面廢止了劉邦時期的各種困商辱商政策,文景時期進一步放松對私商的管制,使之得以進入包括鑄錢、冶鐵、煮鹽在內的各手工業生產領域,允許商人購置田產和奴婢,又可借助鬻爵政策“入粟”補官或拜爵,從而使私商可以進入農業和政治領域。寬商政策與其他經濟、政治政策一起,造就了西漢前期經濟的高速發展,“民人給家足”,國家也積累了大量財富,“都鄙廩庾盡滿,而府庫余財。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腐敗不可食”[4]卷24上《食貨志上》。但是在國家看來,這一結果并不理想,因為并沒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私商“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4]卷24下《食貨志下》,富商手中的這部分財富不能為國家所用,且其“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4]卷24下《食貨志下》,形成政治上的異己力量。等到對匈奴戰爭開始,漢武帝便借機改變經濟政策,對私商實行全面管制。

漢武帝全面管制經濟的政策破產后,其后繼者采用了與前兩階段都不同的政策:部分管制而部分寬松。鹽鐵會議后,首先取消了酒榷和關內鐵官(注:桑弘羊奏“請且罷郡國榷沽、關內鐵官”,得到昭帝的允許(參見《鹽鐵論》卷7《取下》,中華書局1992年版)。)。此后鹽鐵官營政策基本未變,但時見寬松,允許私商經營,如元帝時曾有三年廢除鹽鐵官營(注:“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變改。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參見《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中華書局1962年版)。),又如成哀間之蜀地私商羅裒,“擅鹽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訾至鉅萬”[4]卷91《貨殖列傳》。另外,均輸制度可能削弱或取消(注:鹽鐵會議后史料中不再為提及均輸。元帝黃龍四年“罷角抵、上林宮館希御幸者、齊三服官、北假田官、鹽鐵官、常平倉。”(參見《漢書》卷9《元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罷除了鹽鐵官、常平倉等重要經濟機構,亦未提及均輸。哀帝時鮑宣上書曾提到“三輔委輸官”,用“委輸”而不用“均輸”,大概也是因為均輸機構已撤消。),私商的社會地位有所改善,市籍制度有名無實,商人為吏漸趨普遍。部分的寬松政策加上和平環境,很快使經濟得到恢復發展,糧價甚至低到歷史上少有的每石5至8錢,國家財政也大大好轉。劉向評價宣帝時期說:“天下殷富,百姓康樂,其治過于太宗(文帝)之時。”[11]卷2《正失》

西漢國家商業政策似乎經歷了一個不斷的“試錯”過程,從全面寬松到全面管制,又改為部分管制部分寬松,正是在與私商的博弈中,國家找到了最佳對策。毫無疑問,國家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總是試圖全面控制商業,并將商業利益全部歸入己手,但私商以其社會經濟功能予以抗衡,如果不能恰當保護私商利益,則社會經濟會受到損害,進而危害國家利益。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動態博弈的鏈條。當國家全面管制商業,將自己利益最大化,相應則使私商利益最小化,私商不能發揮其經濟功能,給社會生產帶來損害,從而導致社會經濟的破壞和衰退,并進而使稅收大大減少,與國家本來的意愿形成尖銳對立。當國家全面放松對商業的管制,私商利益得到較好維護,較好發揮了其社會經濟功能,社會經濟繁榮,國家稅收也較好,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證,但國家利益還沒有實現最大化,私商手中太多的財富仍為國家所不滿,且易于形成異己力量。博弈的結果,選取一種能使社會經濟能得到較好發展,同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對策便成為國家的最優選擇,而要使社會經濟較好發展,必須發揮私商的經濟功能,即必須給私商一定的寬松環境。昭、宣以后,西漢政府就是走了這樣一條道路。

對于西漢商業政策的這一變化過程,用現代經濟學中的博弈論可以作出一個較好的說明。因無法知曉西漢具體經濟收益數據,所以只能做一些假定,以進行模擬分析,其目的不在得到準確結論,只為說明博弈過程。

為簡化分析,假定國家與私商二者都是理性經濟人,其間為完全信息博弈,雙方對策選擇大致各有三種。國家可選擇對私商全面管制(全管)、部分管制部分放開(半管)、完全放開(不管)三種。私商亦可選擇三種,全力投入商業領域(全投)、部分力量投入商業(半投)、拒絕投入商業(不投)。各種決策的收益假定如下。

簡單化考慮,國家收益有兩方面,一是官營商業的利潤,一是國家向私商征收的稅賦等收入。由于社會經濟必須有一定規模的商業,假定其規模不變,全部由私商經營時所得利潤為1,由于國家經營商業成本高而效益低,假定其效益減半為0.5。對私商征收的稅賦因政策變化而有不同,假定在“不管”政策下占其利潤的30%,在“半管”或“全管”情況下加倍為60%。據此,在“不管”情況下,國家商業收益僅為商業稅賦;若私商“全投”,為1×30%=0.3;私商“半投”,為0.5×30%=0.15;私商“不投”,為0。“全管”情況下,不論私商有無投入,其僅有官營商業收入,即1×50%=0.5。“半管”情況下,官商收入確定,私商稅賦則據其投入而定,兩方面合計,“全投”、“半投”,均為0.5×50%+0.5×60%=0.65;私商“不投”,則為0.5×50%+0×60%=0.25。

對于私商來說,其收入僅為商業利潤去除上繳國家稅賦。“不投”則無任何收入,為0。“全投”,若國家“不管”,則凈獲利潤為1-(1×30%)=0.7;若國家“全管”,則私商不可能有收益,為0;若國家“半管”,私商只能對一半商業獲取利潤,為0.5×(1-1×60%)=0.2。這種情況下,假定私商投入資本為1,則其利潤率分別為70%、20%、0%。當私商“半投”,若國家“不管”,收益為0.5×(1-30%)=0.35,“半管”,收益為0.5×(1-60%)=0.2,“全管”,私商收益為0。因私商投入資本僅為一半,即0.5,其利潤率分別為0.35÷0.5=70%,0.2÷0.5=40%,0÷0.5=0%。

按靜態博弈處理上述數據,則可形成下列矩陣(如圖1所示)。

運用劣勢策略消去法,可以逐步找到最優對策。對國家來說,不論私商采取何種策略,西漢前期所采取的“不管”收益最低,是最劣對策,首先應當消去。對私商來說,不管國家實施怎樣的商業政策,“不投”都毫無所獲,是最劣對策,應當消去。在剩下的矩陣中,漢武帝時期采取的“全管”政策是國家的最劣對策,應當消去,而對于私商來說,盡管“全投”和“半投”收益都是0.2,但利潤率大不相同,前者只有后者的一半,故“全投”是最劣對策,應當消去。由此可以得知,國家“半管”、私商“半投”是最優策略均衡,不僅國家利益實現了最大化,而且也為私商所能夠接受。

如果強調國家在這一博弈中所處的主導位置,按照動態博弈來分析,所得結果與上述靜態博弈相同,為節約篇幅,這里不再贅言。

五、余論

博弈論是當代經濟學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它同樣可以用來分析歷史上的經濟現象。傳統經濟學確信經濟活動一定會向某一方向發展,而博弈論則指出,由于利益沖突的經濟人之間不同決策的博弈,經濟運動將有多種“可能性”,并運用數學工具指明最“可能”的是哪一種,西漢商業政策變化歷史印證了這一點。西漢時期的國家商業政策并不完全具有必然性,作為社會強勢力量的國家,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嘗試著實行各種商業政策,在與私商的博弈過程中,最終找到并實施了最優策略均衡。這一現象也說明,從長時段來觀察經濟運動過程,它具有一種總體的必然性,但就短時段而言,具體經濟運動都是現實經濟力量相互博弈的結果,并不一定就是某種確定的結局,實際經濟過程因為活生生的人的參與而具有了更加豐富的色彩和多樣的可能性。參加博弈的各方不僅盡量展示著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追求,而且在博弈過程中不斷學習,改正錯誤,選取最優策略,以謀取最大利益。這種狀況也使經濟史的研究具有了更活潑的內容,更多展示出經濟人的主觀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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